新形势下,企业商业秘密该怎么保护?

商业秘密是企业重要的信息资产,是企业赖以生存的要素。商业秘密范围广泛,分为两大类,即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且随着时代的发展、业务模式的变化,商业秘密的范围和内容都会发生很大的变化。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短短一行字,对商业秘密的规定,远远不能满足实践中诉讼关于商业秘密认定的需求。同样,在2020年11月25日北京召开的“新形式下商业秘密司法保护研讨会”上,刘春田教授介绍,我们国家的立法主要体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但仅有一个概括性的规范,还不够细密,司法实践中,虽然也积累了一些经验,但是也暴露了很多问题。

由于商业秘密固有的价值性的特点,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会从中获得较大的现实或潜在的收益。因此,出于利益驱使和其他原因,会导致很多非法获取、侵犯商业秘密的事件和案件的发生。司法实践中与商业秘密相关的案件在逐年增加,笔者从裁判文书网上以“企业商业秘密”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可以看到,2017年相关案例为6270件、2018相关案例为9240件、2019年相关案例为11707件,(如图一所示)。正如《2020营商环境报告》中显示,在过去两年内中国的营商环境得到了极大的改善,这与中国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加强实施产权保护,维护提升健康安全的市场竞争环境是分不开的。

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难点1、当事人主张的经营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

最常见的是企业客户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做法是看企业的客户信息内容是否含有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交易习惯等特殊客户信息,具有商业价值且当事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立法回应司法实践中的难点,2020年9月1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该职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取不正当手段,但职工与原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2、他人是否实施了侵犯了公司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3、关于责任承担

侵犯商业秘密的责任有:

(1)民事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民事责任的承担主要有停止侵害、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2)行政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刑事责任,除《刑法》的相关规定外,2020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对“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情节的认定”、“损失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酌情从重处罚情节的认定”、“酌情从重处罚情节的认定”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商业秘密保护途径

一般来说商业秘密主要依靠企业自身进行保护,所以企业自身的保护意识和保护措施对有效防范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和事后法律救济都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目前大多数企业普遍采取的方式是通过与员工或者合作方签署保密协议或竞业禁止协议的方式来约定商业秘密的保护义务,这也是目前通行的做法,但是实践下来效果不够理想,很多侵权行为在事后很长时间才被企业发现,或者发现后举证也很困难,因为案发时没有保留足够的证据,或者根本不知道如何保存证据,很多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上处于被动的境地。

商业秘密泄露的途径。侵犯商业秘密涉及的范围很广,潜在侵犯的主体很多,有来自企业外部的,包括竞争对手、合作伙伴、其他外部机构和个人,也有来自企业的内部,比如内部员工等。

人是商业秘密保护环节中最脆弱的环节,是泄密最普遍的渠道。人员管理应包含企业内部员工、合作方、政府机构等各方的管理,可以通过严格的管理策略的实施、合作和协议、技术控制等方式实现对各方人员的有效管理。企业在聘用新员工时,应做背景调查,其中一项就是该员工是否有对原企业的保密义务或竞业禁止的协议和义务。

保密协议的内容应包含以下方面,但并不仅仅包含以下内容:明确要保护的商业秘密范围,保密协议的持续事件,保密协议终止时的相关措施,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密信息的许可使用范围,企业对员工有关商业秘密行为的审核和监控的权力,违反协议的责任和处罚措施,员工商业秘密意识教育。

(本文作者:盈科傅蓉律师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