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不侵权之诉
近日,最高院知产庭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2019)》摘要》,公布了2019年审结的36个典型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并提炼出40条裁判规则。本文涉及确认不侵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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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梗概
2018年5月24日,萨驰公司向苏州市知产局提交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主张固铂公司使用的VMI公司生产、销售的MAXX轮胎成型机侵犯其专利权。
2018年9月24日,VMI公司向萨驰公司邮寄催告函,称前述行政投诉使其生产经营处于不稳定状态,要求萨驰公司撤回行政投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2018年10月19日,萨驰公司向法院起诉VMI公司和固铂公司,而在10月29日,VMI公司和固铂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确认不侵权之诉的材料。这两个案件于同一天的11月7日立案。
02
确认不侵权之诉及提出条件
确认不侵权之诉,属于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确认之诉,是通过请求法院对一定的权利或者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予以判决确认的诉讼。
现实中,有些权利人滥用权利,向竞争对手发出侵权警告,使得竞争对手的商誉受损,但是又不在合理时间内向法院起诉,使得被警告方是否侵权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这种情况下,被警告方有权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从而明确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消除不确定的状态。
被警告方通过积极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能够防止权利人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利益。
相对于其他领域,确认不侵权之诉更多地出现在知识产权领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详细规定了提起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的条件。
第十八条
权利人向他人发出侵犯专利权的警告,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经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自权利人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权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专利权的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根据第十八条的规定,提起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需要满足下面的3个条件:
(1)权利人向他人发出侵犯专利权的警告;
(2)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
(3)权利人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权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
03
焦点问题
本案的焦点问题之一是,前述第十八条中规定的“警告”应该如何解释?
首先,本案中,向苏州市知产局提交纠纷处理请求的行为是否能被认定为警告?
进一步,前述的纠纷处理请求中,被请求人仅涉及实施了使用行为的固铂公司,并没有涉及生产、销售的VMI公司。那么萨驰公司的纠纷处理请求是否构成对VMI公司的警告?
本案的焦点问题之二是,萨驰公司提起侵权诉讼的时间应当如何确定?
对于前述的条件(3)中的期限,提起诉讼的时间应当以材料送达法院的时间为准,还是应该以立案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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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观点
1、关于萨驰公司向苏州市知产局提交的纠纷处理请求是否构成警告、以及、是否构成对VMI公司的警告?
最高院认为:
VMI公司由于不是被请求人,因而没有机会参与到行政处理程序中,无法在该程序中主张相应权利,但行政处理程序的处理结果可能直接影响其利益。并且,VMI公司的产品销售市场可能会受到影响。
因此,萨驰公司提起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认定为属于专利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所称的对于VMI公司的侵权警告。
最高法的上述观点中,论述的重点放在了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对于被请求人VMI公司是否构成警告上面,并没有论述更基本的一个问题,即向地方知识产权局提交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本身是否构成警告,或者说,最高院直接默认这样的专利侵权处理请求构成警告。
对于向地方知识产权局提交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是否构成警告这一问题,萨驰公司的代理律师对此也提出了质疑,详细见“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首例专利确认不侵权案例焦点评析”一文。
2、萨驰公司提起侵权诉讼的时间应当如何确定
专利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撤回警告或提起诉讼是确认不侵害专利权之诉的受理条件之一。
本案中,最高院认为,应该将法院收到萨驰公司提交的起诉材料的时间作为提起诉讼的时间。
萨驰公司提起侵权诉讼的时间为2018年10月19日,在VMI公司发出催告函两个月之内、萨驰公司收到催告函一个月之内的期限之内,因此不满足前述的条件(3)。
由此,最高院认为,固铂公司及VMI公司的确认不侵权之诉不符合前述的第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从而驳回了固铂公司、VMI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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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务的影响
向地方知识产权局提交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以及、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是专利权人维护自己权利的2个途径,专利权人有权选择其中的任一途径。
根据最高法的观点,向地方知识产权局提交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构成警告。
按照本案的裁判规则,从权利人的角度考虑,在向地方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的时候,不仅需要做好专利被提出无效宣告的准备,还需要同时做好侵权诉讼的准备,后续如果被控侵权人后续提出确认不侵权之诉,才能够从容地进行应对。
另一方面,收到了权利人的警告信或者被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的被控侵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先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如果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提起诉讼,则可以主动出击,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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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信息
一审判决:(2018)苏05民初1453号
二审判决:(2019)最高法知民终5号
(本文作者:盈科刘敏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知产人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