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中带有地理名称, 一定不能注册吗?

株式会社巴黎克鲁瓦桑(简称克鲁瓦桑),于2007年9月30日申请注册第6306376号商标“PARIS BAGUETTE及图”(简称诉争商标),如下图所示:

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经续展,该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20年10月28日 至 2030年10月27日。

     北京芭黎贝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芭黎贝甜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向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虽然诉争商标中的”PARIS”可译为”巴黎”,但诉争商标尚有其他要素组成,相关公众可以在整体上将其与地名相区分。故,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简称被诉裁定)。

     芭黎贝甜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自作出的被诉裁定,故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法院判决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克鲁瓦桑提供的诉争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在整体上可与该地名相区分。故,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故,判决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驳回北京芭黎贝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律规定

1、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商标标志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和其他要素组成,如果整体上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含义,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简要分析

       如何判断地名或含有地名的商标能否获准、维持注册?

     针对该问题,结合上述的法律规定,在进行判断时要看该商标是否具有强于地名的第二含义或者整体上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含义,亦即该商标是否具有获准或维持注册应有的显著特征。

     1、本案中,诉争商标是由英文”PARIS””BAGUETTE”及图形构成的图文组合商标。虽然其中”PARIS”是法国著名城市巴黎的名称为公众知晓,但”BAGUETTE”的含意为”法国面包、法式长棍面包”,对中国公众而言,不易识别和认读,另有图形要素加入,使得诉争商标整体上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含义。

     2、同时,根据克鲁瓦桑提交的关于诉争商标宣传报道、年度审计报告、销售经营状况、市场调查报告等证据足以证明,诉争商标整体上区别于地名的含义得到了进一步强化。

     3、另外,公众基于对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口感、风味、保质期短等特点判断,亦不会将诉争商标中的”PARIS”与核定使用商品的产地建立关联。

     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诉争商标虽然带有地名“巴黎”,但争商标整体上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含义,不会导致公众对产地产生误认。故,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文作者:盈科董园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