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于超越经营范围所订合同效力的认定规则

关于公司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效力,从《民法通则》到《民法典》,经历了一个从“绝对无效”到“原则有效”的变化过程。1

《民法通则》(失效):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无效

《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规定: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民法通则》该条规定,超过经营范围从事的经营活动属于非法经营行为,除了企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外,对于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予以行政处罚,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此,企业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通常被认定为无效合同。2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失效):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原则有效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该条规定,关于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效力认定,在法律观念上出现一个明显的变化,即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原则上有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合同无效。3

《民法典》: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认定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规定: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民法典》在吸收了前述司法解释的基础上,确立了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效力认定规则。

一般认定规则: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即仅存在超越经营范围这一单一因素时,合同有效。

具体认定规则之一:根据《民法典》总则部分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则处理,即从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是否存在双方虚伪表示、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是否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情形进行判断,如果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要件,应当认定有效。

具体认定规则之二:根据《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合同生效的情形判断合同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502条的规定,判断合同是否属于办理批准等手续才生效的合同,如果属于批准生效的合同,在批准之前,合同属于未生效状态;

根据《民法典》第503条、第504条的规定,判断合同是否属于无权代理或者越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如果符合上述情形,应当按照无权代理或者越权代理的规制认定合同效力。

(本文作者:盈科伍峻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