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通过合约设置实现MCN与KOL的稳定共赢?

   KOL跳槽、解约已经不是一个新鲜词了,比如说斗鱼主播韦神、嗨氏,B站的UP主林晨同学,还有蛇哥、在石250、洞主、张大仙等。韦神跳槽更是被判8522万元违约金。

韦神

       这些KOL的人气、商业价值、吸金能力其实都很强,那么为什么却频繁的跳槽呢?通过梳理公开案例以及与MCN、KOL客户的沟通了解,笔者发现通常会有如下原因:

1.KOL认为MCN没有给到足够的资源和支持

2.KOL的收入上来了之后,分成还是很少

3.MCN拖欠报酬

4.MCN管控太严格,有些MCN限制KOL正常工作的权利

5.其他平台或者MCN给出了更好的条件

6.MCN/平台自身出现危机

       那么我们来进行一个灵魂拷问,这其中最核心的原因到底是什么?

      其实本质的原因还是利益不对等。通常,在KOL发展初期,MCN、平台以非常低的成本和非常严格的条件与KOL进行签约,而且在合约中,MCN需要真正落实的义务实际上比较有限,大多都是相对较“虚”的义务,比如说提供流量扶持、商业推广等等,但在后期KOL人气上涨有了商业价值之后,MCN却要一直拿巨额的分成,MCN拿80%甚至90%的情况都屡见不鲜。另外还有一种MCN签约之后即对KOL进行“放养”,一次性签几百个KOL,只要有一个KOL火了,那么MCN就会获得其相应的收益。

       笔者发现,在MCN与KOL签约时,很多都是草率地找一个模板合同签署,双方并未就合约进行仔细推敲,这就导致双方在发生矛盾或者解约的时候,才发现合约中签署了诸多不利于自己的条款。MCN与KOL之间的合约一定是双方合作的核心内容,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它关系到双方的合作模式、利益分配甚至行业的商业模式,如果能在合约中尽可能地平衡双方的利益,那么就有利于实现双方的稳定共赢,从而让整个行业走向更加规范的路径。笔者通过几篇连载文章,从合约设置的几个重要角度来谈这个问题:

(一)MCN与KOL的法律关系

       常见的情况下,我们可以把MCN和KOL的法律关系分为三种:劳动/劳务关系、合作关系和股权关系:

01

劳动/劳务关系。这种关系下,通常账号所有权和收益权属于公司,KOL进行内容创作和运营,获得劳动/劳务收益,常见于MCN公司孵化账号、培养KOL新人的情形;

02

合作关系。合作关系是MCN和KOL最为常见的一种方式,兼具居间、代理、委托、行纪、服务等综合属性,MCN通常负责流量扶持,商业资源对接等,KOL进行内容生产创作等,KOL与MCN各司其职、各取所需,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03

股权关系。通常为MCN为了与顶级流量KOL进行深度绑定,或者顶级KOL自己创办MCN。

这三种法律关系当中,当然股权关系是最为稳定的一种方式,比如说李佳琦和李子柒,他们都通过与MCN共同持股经营相关业务的子公司,来实现深度绑定以及共赢。

       但是作为MCN来讲,不可能在KOL发展的初期就与KOL进行股权上的绑定,如果未来KOL没发展起来,那么KOL还拿着公司的股权,其实就走向了另一个极端的不平衡,而劳动/劳务关系的方式呢,因为KOL对账号倾注的心血多与少其自己的收益差别并不大,如果KOL运营出来一个可以大量变现的账号,但是他又无法分享该账号的收益,那依然会非常不平衡,也势必不会调动KOL的积极性,这也就导致劳动/劳务关系型比较适合孵化品牌账号、企业账号的情况。

       所以,各司其职、各取所需、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合作关系,对于MCN和KOL都是一个比较好的选择,可以通过这种合作合约的条款设置,来尽可能地实现双方之间的利益平衡,实现深度绑定,实现稳定共赢。

合作合同中,如何避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在MCN和KOL 的合作关系当中,会有一个非常现实也非常普遍的问题,KOL在前期可能是完全没有收益的,但是KOL又有生存的需求,那实务中也会有一些MCN机构会按月给KOL发放这个生活补助,还上社保。本来是MCN公司非常人性化的一种举动,但是在解约的时候,往往会被KOL所利用,依据发工资、上社保,就主张其与MCN 之间是劳动关系,可以单方解除合约。

     这种情况在实务中经常常见,大部分情况之下,法院都会综合考量,不会因为具有一点点劳动关系的特征就把整个合同的性质定性为劳动性质。但是,实务当中,也有直接认定为劳动关系的案例从而认为KOL有单方解约权的,法官认为合同内容能够体现出MCN向KOL规定了劳动时间、请假、考勤制度等内容,表明双方并非相互独立、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存在管理、从属关系,并且MCN以工资的形式向KOL支付报酬,双方并非单纯对KOL对直播或短视频收益进行分割,最终认定为劳动关系的。

案例

       如在江苏唯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陈娟劳动争议一案 【案号:(2019)苏13民终127号】 中,一审、二审法院认定:尽管双方订立的合同标题为“艺人培训及经纪合同”,但该合同内容能够体现出唯秀公司向对方规定了劳动时间、请假、考勤制度等内容。唯秀公司还针对主播的管理问题制订了《签约主播管理制度》作为“艺人培训及经济合同”的组成部分,在《签约主播管理制度》中对主播的管理、培训、直播时间、请假、收益结算等事项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且《签约主播管理制度》第五条第4项还有“根据考核转为正式主播后”的字样,表明唯秀公司对主播存在考核行为。上述事实表明双方并非相互独立、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存在管理、从属关系。并且根据唯秀向主播发放工资的组成可以认定唯秀公司系以工资的形式向陈娟等主播支付报酬,双方并非单纯对主播直播收益进行分割。因此,双方实为劳动关系。

      一旦被法院认定为MCN与KOL 之间是劳动关系,那么KOL就有了单方的解约权,MCN就会比较被动,作为MCN 应当提前进行一些风险防范,尽可能去避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提前规避:

01

避免用签约主体为KOL上社保或者缴纳公积金;

02

避免要求KOL打卡上下班、遵守公司考勤制度、考核制度等;

03

合同中以及打款备注中,不要体现为“工资薪金”,可以体现为“补贴”“生活费”“扶持金”等;

04

在与KOL的合同中明确排除劳动、劳务等关系的推定或解释。

      篇幅所限,本篇文章就到这里,接下来笔者会从MCN与KOL的收益分配模式、账号权属及运营、知识产权归属及维权、独家合作及竞业条款、解约及违约金条款设置等几个角度深入探讨MCN与KOL如何稳定共赢的问题,会在本公众号进行连载,敬请关注。

(本文作者:盈科徐晓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