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轻松筹,傻傻分不清,看法院判决是怎么区分的?

前几天,朋友圈看到有朋友在用众筹的方式募款,一直也不太清楚这种众筹平台的运营模式,有人问我这种机构是不是慈善机构,我想应该也就是一种普通的公司而已。

昨天碰巧看到盈科北南知识产权中心的群里有人发了一句话:“两个‘轻松筹’,不同类别不用愁”。正好可以通过两个“轻松筹”公司的纷争,了解一下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不过今天的这篇文章,不是来分析两个“轻松筹”公司怎么运营,而是结合我的专业,来讲讲两个轻松筹公司的这一场商标权官司。我经常跟客户说,创立公司,要商标先行,这也是一个典型的事例,可以看出商标在公司的运营中是多么重要,不然就会惹来麻烦和官司。1基本案情基本案情:追梦公司,成立于2011年9月21日,2016年6月28日取得第16370611号“轻松筹”的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该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注册有效期自2016年6月28日至2026年6月27日。

   追梦公司的“轻松筹”的商标轻松筹公司,成立于2014年9月19日,2016年7月21日,轻松筹公司注册取得了第16040867号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保险、资本投资、钱币估价、不动产经纪、担保、信托、金融服务、融资租赁、金融贷款,注册有效期自2016年7月21日至2026年7月20日。

               
追梦公司认为:轻松筹公司在其运营的涉案网站、涉案微信公众号、涉案APP三个平台,突出使用了“轻松筹”标识,发布包含商业类筹款项目在内的信息,与追梦公司的商标“轻松筹”文字构成完全相同,仅在字体上存在细微差异,构成商标侵权。
2一审法院观点北京东城区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轻松筹公司使用的“轻松筹”文字与追梦公司的商标在文字、读音、含义、排列方式上一致,仅在字体上存在细微差别,属于近似标识。两者提供的服务类别上是否相同或类似,是否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是判断侵权与否的关键。
本案中,轻松筹公司通过其经营的涉案网站、微信公众号及APP,为发起人公开发布包含商业类筹款项目在内的信息提供平台,以便使其他网络用户看到该信息并了解筹款目的后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不同程度的资金支持,该行为的本质系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包含商业类在内的筹款项目信息,目的在于通过该种媒介向公众介绍筹款项目,从而为发起人从事包括商业经营在内的活动募集资金提供帮助,故该行为属于追梦公司商标第35类核定服务项目中的“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
因此,轻松筹公司未经许可突出使用了与该商标近似的“轻松筹”标识,容易让人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况且已有相关主体对追梦公司、轻松筹公司提供的服务实际产生了混淆,故轻松筹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追梦公司对第16370611号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判决如下:一、轻松筹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追梦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轻松筹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追梦公司经济损失 500 000元及合理支出80 000元;三、轻松筹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网站www.qschou.com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因涉案商标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声明内容需经一审法院审核,逾期未刊登声明一审法院将刊登一审判决相关内容,费用由轻松筹公司负担);2二审法院观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以轻松筹公司的“大病救助”服务为例,该项服务的主要目的在于为患者或其家属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或组织募集医疗费用提供无偿帮助行为。轻松筹公司不收取服务费,将所筹金额全额给付给患者;其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亦显示,轻松筹公司与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合作设立的“中国红十字基金会轻松筹微基金”以涉案平台为主要募捐途径;2016年8月31日涉案平台还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指定为首批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之一。可见,轻松筹公司提供的“微爱通道”服务本质上应属于慈善、公益类服务,其服务对象一般为需要爱心救助的困境人士,其服务内容亦包括对发起人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资金监管等多项内容,这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和对象等方面明显不同,亦不构成类似服务。因此,二审法院认为,按照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轻松筹公司提供的全部涉案服务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尚未构成类似服务。因此,虽然轻松筹公司使用的标识与涉案商标在客观要素上构成近似标识,但二者使用在不同服务类别上,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

轻松筹公司在涉案网站、涉案微信公众号、涉案APP三个平台使用“轻松筹”标识的行为,并不构成对追梦公司第16370611号第35类“轻松筹”注册商标的侵犯。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判决如下:一、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1民初7457号民事判决;二、驳回上海追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3律师建议

两个轻松筹的案件讲完,轻松筹公司使用“轻松筹”标识为什么没有侵犯追梦公司的“轻松筹”商标呢?因为商标侵权案件中,除了商标的标识相同或近似外,还要审查是不是用在同一种或类似种类的商品或服务上面。当然,本案中,一审和二审法院对于是否属于同一种服务有不同的认识,所以案件出现了反转。我们有必要要掌握一些基本的商标法知识。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或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

因此 ,我们在产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关品牌标识时,一定要注意商标先行,要注意是否侵犯到他人的商标权,否则会被要求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本文作者:盈科伍峻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