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海底捞诉河底捞看企业商标保护

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极具特色的经营模式和服务方式成为餐饮行业的标杆,一度作为企业经营管理的教学案例。经多年经营,海底捞品牌已经广为人知,形成了服务好、菜品佳的美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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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导入

案号:(2019)湘0103民初7568号

2019年8月,海底捞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将长沙市雨花区河底捞餐馆诉至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同年9月23日,天心区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海底捞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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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说理

原告海底捞公司提出被告河底捞餐馆使用的“河底捞”标识与其核准注册的“海底捞”商标为近似商标,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就文字商标而言是否近似,一般需要结合音、形、意等方面综合认定。法院主要从以下两方面进行说理:

第一,从商标本身对比来看。

1、    字形,“河底捞”标识与“海底捞”商标虽都有“底捞”二字,但在文字的整体字形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海底捞”为方正华隶字体,而“河底捞”标识则是艺术字构成;

2、    读音,“河”字与“海”字,虽然拼音都是H开头,但是无论是按照普通话读法,还是按照湖南本地方言读法,两者读音均无任何相似性。

3、    河底捞餐馆店铺牌匾与海底捞火锅店铺牌匾在构图、颜色等方面没有相似性。且其整体结构、立体形状、颜色组合均无相似性。

第二,从商标被应用的服务来看。

海底捞公司旗下所有店铺经营的菜谱全部是川菜系列的火锅,而河底捞餐馆经营的菜谱是典型的湘菜系列,虽然河底捞餐馆菜谱有火锅菜品,但其火锅也与原告海底捞公司经营的火锅存在一定的差别,大多数为河鲜火锅,通过其菜单和店铺门口海报宣传可以看出,其在门口招牌以及菜单海报上都是针对其湘菜系列进行宣传。

因此,无论从字体的字形、读音、构图、颜色,还是从原告、被告经营的菜品等方面,均不会使一般的消费者对河底捞的餐饮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海底捞之间有特定的联系,故被告河底捞餐馆不构成对原告海底捞公司的注册商标“海底捞”的商标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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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了列举,其中“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是最为常见的侵权方式。

2020年6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对判断商标侵权做出了较为明晰的指引。其中第三条提出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一般需要判断涉嫌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服务场所以及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行为。

总体来看商标侵权的判定需要“标识本身+使用行为+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三方面来综合认定。

前述案例中,天心区法院从河底捞标识本身和海底捞标识的差异以及河底捞餐馆经营内容的差异使一般消费者不足以产生误认的角度,认定河底捞餐馆不构成侵犯商标权。

从商标的具体对比和法律规定来看,法院的判决于法有据。但是从一般人的角度来看,“河底捞”名称的创意至少与“海底捞”如出一辙,而创意是抽象的、难以界定的,法律能够保护创意的实体化、但难以保护创意本身。加之海底捞的高知名度,河底捞一定程度上还是搭上了便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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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标保护

当遇到商标侵权,企业应该如何保护商标利益呢?

一、防御商标

防御商标指企业将已经注册的商标覆盖更多的商品或服务,或者将自己商标的图案、文字形似音似商标作为联合商标注册。联合商标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若干近似商标。

2020年10月28日,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围绕“海底捞”同音、同意、近似音、近似意等方面在第43国际分类申请了178个商标。这些商标展现了天马行空的想象力,例如东、西、南海底捞,公、内海底捞、唐、宋、明、清海底捞,池、渠、深海、河、洋、瓢底捞,京、豫、鲁、赣、粤底捞。11月初,海底捞申请商标的事件冲上热搜,广大网友以海底捞败诉河底捞后痛定思痛、积极做保护性注册打趣。

相比被搭便车后维权,注册多个防御商标是最省时省力的措施。然而,为了保护1个既有商标而申请数百个近期程度不等的商标,而多数防御商标被闲置,这样的保护行为是否有点矫枉过正的意味?此外,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可能别其他企业抢注。防御商标比拼的是想象力,总有防不胜防的擦边行为,比如“湖底捞”、“海里捞”。因此,企业还需要结合其他措施进行商标保护。

、驰名商标

商标法第十三条提出的驰名商标保护范围大于普通注册的商标,可以对跨类别的注册商标进行保护。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有:相关公众对商标的知晓程度;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商标的宣传工作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和其他因素。在争议处理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承办案件的人民法院均可作出是否构成驰名商标的认定结论。因此,企业可以通过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来扩大商标保护范围。

三、反不正当竞争

除了以侵犯商标权为由提起诉讼,还可以以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进行诉讼维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提出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仿冒行为的保护比商标法的保护更为宽泛,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以相同或相似的标识从事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活动,强调在同行业内的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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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在海底捞诉河底捞商标侵权案中,法院认为两商标主要的差别之一是河底捞虽提供火锅服务,但主营湘菜,而海底捞主营川系火锅,不足以导致相关公众混淆。笔者认为,如果海底捞从不正当竞争纠纷的角度提起诉讼更为有利,“海底捞”和“河底捞”本身的音、义、形存在较高的相似度,且“河底捞”同样被用于餐饮行业,即使不足以被误认为是海底捞,但也可以从被误认为与海底捞存在特定联系的角度进行维权。

现实中,海底捞并未另行起诉或者上诉。而原“河底捞”老板为了避免麻烦和节省成本,在“河底捞”的基础上更进一步,改为更具特色的“河底鲜”。

搭便车、傍名牌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过为企业带来利益,但这种擦边行为与风险并存。与其山寨现有品牌,不如充分展现自身特色。汉语博大精深,总有词能达你之意。法律保护虽有局限,但不失为一种有力的维权方式。

(本文作者:许文慧 来源:微信公众号 商律视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