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正反两面告诉你商标显著性怎么判定

一、具有显著特征的正面判断

《商标法》第9条从正面规定了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从正面判断显著性具有明显的抽象性,但其判断毕竟有相应的方式,实践中也进行了相应的归纳总结。这需要立足于商标构成要素本身,通过正面分析其构成要素的特性进行判断,例如,实践中根据命名规则不同将商标分为臆造商标任意性商标暗示性商标,将过于简单、过于复杂的标志纳入不具有显著性的情形。

臆造性商标是仅为商标的原因而新创出(没有任何含义的臆造)的独特词语或者其他标识。例如‘Esyhsh’商标,本身没有含义,是由使用的企业创造出来的,这种商标就具有显著性。

任意性商标:在现有词汇中选用的与拟用于的商品并无关系的商标,例如用在香烟上的“金鱼”商标,这种商标是具有显著性的。

暗示性商标:商标本身在某种程度上暗含了商品的性质或特征,但是消费者如此解读时需要一定程度的推论和想象。例如“Sunrise”英文译为日出,指一种天文现象时有其普通含义,但“Sunrise”可以用在清洗剂的营销中,暗示光亮和洁净,这就是一件暗示性商标。暗示性商标是一种比较受欢迎和常用的商标。这种商标是具有显著性的。

二、不具有显著性的反面判断

《商标法》第11条从反面规定了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反面的判断在实践过程中也有自己的总结,从其特性上讲,通用标志单纯的描述性标志,可以作为缺乏显著性的典型情况。

通用标志:其为某一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称谓,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故而不具有显著性。《商标法》第49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单纯的描述性标志:指的是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该标志直接表示商品的某种特点,标志本身成为商品特点的说明性词语,因而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即不具有显著性。描述性标志不能注册商标的原因就在于该标志只是描述商品的普通标志,注册为商标妨害同业者的正常描述性使用,且不能与特定商品来源联系起来。

总的来说,商标显著特征的正反两方面的判断是相互关联和可以印证的。例如,暗示性商标虽具有一定的描述意义,但毕竞不直接描述商品的特性,不失其显著性,而仍然是具有显著特征的重要情形。

因此,企业在注册商标之前需要对商标应当具备的显著性特征要有所了解,这样可以在商标申请中,少走弯路,节省试错成本。当然,企业也可以把这项任务交给专业的代理机构,在商标提交申请之前由代理机构进行检索评估,并提供注册可行性分析意见。

(来源:微信公众号 麦田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