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有风险,拒绝恶意囤积商标转让牟利
商标对于企业来讲非常的重要,它不仅是一种无形的资产,更是企业的形象。商标就是商品的标志,是区别一个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和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
商标受法律的保护,注册者有专用权。商标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在现代这个全球经济联系密切的大经济圈中,商标发挥着独一无二的作用。
商标获取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申请商标注册,一种是商标转让。由于目前商标驳回率较高,很多人选择商标转让获取商标。
那么商标转让有风险吗?答案是:有NATION
相关案例
甲欲购买乙商标,双方签订转让协议,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商标局以乙累计注册申请和注册商标数量较多,且累计转让商标较多、受让人较为分散,涉嫌恶意囤积商标转让牟利,具有不良影响为由对甲和乙的商标转让申请不予核准。
商标局2022年4月13日发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持续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通知
通知重点强调:更加聚焦人民群众关切和社会舆论关注,按照《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恶意注册申请若干情形,强化整治以“囤商标”“傍名牌”“搭便车”“蹭热点”为突出表现的商标恶意囤积和商标恶意抢注行为。限制恶意囤积商标转让,加强拟转让商标使用情况的前置审查,使其无利可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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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商标法》
第四十二条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
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的不良影响的转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注册人累计申请注册商标较多且累计转让商标较多,受让人较为分散,且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相关商标使用证据或说明使用意图的,或者证据无效的。
(2)申请转让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受让人不符合《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规定的主体资格和资质要求。
(3)商标标识本身具备特殊含义,转让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或公序良俗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
(4)代理机构违反《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作为受让人的。
作者有话说:
“拒绝恶意囤积商标转让牟利”
1、商标转让时应对目标商标以及转让人做好充分的调查,注意核对转让人是否累计申请注册商标较多且累计转让商标较多,受让人较为分散。
2、合同中明确转让不能的违约责任以及后续救济措施,例如:如果合同因转让人的原因无法转让,则转让人应赔偿受让人损失等。
3、合同中明确转让不能的后续救济措施,例如:转让人需协助答辩以及后续司法救济;转让人注销商标,受让人重新注册商标等。
(本文作者:Mona 来源:微信公众号 麦田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