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的五大认定规则
计算机软件的技术信息通常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所在,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但由于计算机技术信息的可复制性和易传播性,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侵权案件频发。并且,由于计算机技术的特殊性,司法实务中,该类案件技术秘密“密点范围”和“实质性相同”的认定尤为困难。本期知函博士将参考相关法律规定及相关典型案例,以“华鼎博视诉福奥腾达侵害技术秘密案”为主要样本,归纳分析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的认定规则。
一、案情概述
原告华鼎博视公司拥有“华鼎博视房产档案电子化系统”“博视文档数字化管理平台系统”“华鼎博视文档扫描SDK软件”(简称WvDocScan20)、“华鼎博视文档数字化扫描与图像处理软件”(简称DocImgScan)四套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并在开发上述四套软件的过程中,积累了大量技术秘密。被告崔波曾为原告公司员工,职务为技术部经理、软件开发工程师,与原告签订了《商业秘密保密合同》及《涉及机要文件管理与保密责任书》,负有对原告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被告崔波在原告任职期间,参与了原告涉案软件的研发工作,接触并掌握了涉案软件的技术秘密和源代码。被告崔波离职后,前往福奥腾达公司任职,并使用原告软件部分技术信息开发福奥腾达文档数字化系统以销售牟利。
原告诉称,被告崔波违反与原告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与福奥腾达公司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了原告的技术秘密,极大地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答辩,软件是我们自己完成的,与原告的软件是不同的。首先,房产档案管理系统系遵循档案管理规范和流程开发的,相关行业通用的流程或软件功能不能作为原告的技术秘密,软件功能也是依据招标文件中用户需求实现的,仅功能相同不能认定构成侵权,许多也是常用的功能。其次,我方采用的编程语言为C#,原告采用的编程语言为VB6,双方采用的计算机编程语言是不同的,实现的代码流程也与原告有很大差别,不存在侵害原告的技术秘密的情形。
裁判结果:经鉴定,原告主张的17个技术秘密点均构成技术秘密;经勘验比对,技术秘密点1至技术秘密点16与被告相应的源代码不构成实质性相同,技术秘密17与被告相应的源代码构成实质相同;被告仅就原告主张的技术秘密点17构成侵害原告技术秘密的情形。
二、裁判要旨
(一)技术秘密的密点范围
原告所主张的技术秘密承载于计算机软件程序中,就技术秘密保护的层面而言,计算机软件程序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计算机软件程序既包括源程序,也包括目标程序,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程序。一般来说,源程序通常掌握在开发者手中,他人很难获得,软件销售时仅须提供目标程序即可,无须提供源程序,因而软件用户往往也只能获得目标程序。然而,软件用户在软件的使用过程中通过直接观察即能够得知某些软件的操作流程和功能模块及其实现的步骤等,这些前端用户通过直接观察即能够获知的技术内容是公开可见的,不应被纳入技术秘密的范畴;据此,只有那些软件用户无法在前端通过直接观察得知的、仅能从后台代码层面通过一定手段获得的具体实现路径和方式才有可能不为公众所知悉,进而构成技术秘密。
在此基础上,结合华鼎博视公司的主张,本案中,法院对涉案17个技术秘密点的范围确定如下:
关于技术秘密点⑴“软件流程设计”,首先应排除前台用户明显可见的工作流程和功能模块这一表层内容,不为公众所知的可能构成技术秘密的应当系上述具体工作流程和功能模块在后台代码实现层面上的具体实现方式和路径,相对应的即原告所主张的该技术秘密点在软件中的应用里所列出的工程文件名、模块文件名、过程名等见原告证据。
关于技术秘密点⑵“用户操作权限获取设计”,基于与前述技术秘密点⑴基本相同的思路,首先应排除前台用户明显可见的工作流程和功能模块这一表层内容,着眼于其后台代码实现层面的具体实现方式和路径。在此基础上,依据原告主张,该技术秘密点应当为:获取用户权限数组中用户权限字符串的定义和转换设置,其具体应用的工程文件名、模块文件名、过程名等见原告证据。
关于技术秘密点⑶“系统配置信息存储与获取设计”,同样,在排除前台用户可见的表层内容的基础上,依据原告主张,该技术秘密点应当为:系统配置表wv_sysconfigtbl的字段设置及系统配置功能的代码实现路径,其具体应用的工程文件名、模块文件名、过程名见原告证据。
… …
关于技术秘密点⒄“数据库的设计”,与前述同理,在排除前台用户可见的技术内容的基础上,并结合原告主张,该技术秘密点为:数据库表、序列、视图、函数的设置,其具体应用的工程文件名、模块文件名、过程名见原告证据。
(二)涉案技术信息是否实质上相同的勘验比对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确认采用如下方法进行技术秘密点的比对:使用双方认可的反编译工具,对自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局经侦大队处调取的福奥腾达公司在案外人处使用的三个客户端软件进行反编译处理,将其转换为C#源代码;然后将转换得到的源代码与华鼎博视公司主张的17个技术秘密点进行比对,判断是否相同或实质性相似。
1. 关于技术秘密点1
本案中,华鼎博视公司确认所谓技术秘密指的是实现流程的具体代码的实现过程,而与代码使用的具体语言无关,且应当包括其主张的流程图中的每一个步骤,即如果缺少流程图中的任何一个步骤,则不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同。原告主张,被告福奥腾达公司反编译后的源代码中的以下文件能够体现原告的技术秘密点1:frmLogin.cs,FrmSelect.cs,clsPub.cs,Login.cs,rmSelect.cs,ShowArch\ClsPublic.cs,ClsArchive.cs,ClsStoreHouse.cs。 经核对,在被告福奥腾达公司软件反编译后的源代码中并不存在login.cs、rmSelect.cs、ClsArchive.cs、ClsStoreHouse.cs这四个文件,因而欠缺相对应的功能实现过程,不能证明被告软件包含了原告技术秘密点1的全部实现步骤。此外,根据原告主张,其技术秘密点1应是一个有着先后逻辑顺序的多个步骤的组合,由于被告福奥腾达公司源代码中存在部分文件缺失,无法证明被告福奥腾达公司软件具有与原告技术秘密点1相同的逻辑顺序。综上,不能认定被告福奥腾达公司软件包含了原告的技术秘密点1。
2. 关于技术秘密2
原告主张,被告福奥腾达公司反编译后的源代码中的以下文件能够体现原告的技术秘密点2:Login.cs、frmSelect.cs。
经核对,被告福奥腾达公司软件反编译后的源代码中并没有Login.cs这一文件,因而欠缺相对应的功能实现过程,不能证明被告福奥腾达公司软件包含了原告技术秘密点2的全部实现步骤。此外,根据原告主张,其技术秘密点2应是一个有着先后逻辑顺序的多个步骤的组合,由于被告福奥腾达公司源代码中存在部分文件缺失,无法证明被告福奥腾达公司软件具有与原告技术秘密点2相同的逻辑顺序。综上,不能认定被告福奥腾达公司软件包含了原告的技术秘密点2。
… …
17. 关于技术秘密点17
本案中,根据京网协鉴定中心[2014]鉴字第12号-1司法鉴定意见书,将宝应县房屋权属登记中心使用的被告福奥腾达公司计算机软件数据库表结构与原告华鼎博视公司的数据库表结构相比,其中17个完全相同,8个部分相同,22个不同。兴城县房地产管理处使用的福奥腾达公司计算机软件数据库表结构与原告华鼎博视公司的数据库表结构相比,其中34个完全相同,11个部分相同,14个不同。可见,福奥腾达公司在提供给宝应县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兴城县房地产管理处的软件中的数据库表结构与华鼎博视公司涉案计算机软件中的数据库表结构均存在完全相同和部分相同的情形。
法院认为,虽然原被告软件均系针对房产管理部门的房产档案电子化系统,不可否认,房产档案管理的实际业务流程可能是相同或相似的,因而在系统功能需求和数据库表信息上亦可能会体现出某种相似性,但在各自独立开发的情况下出现数据库表结构完全相同的可能性是非常小的。而如前所述,在宝应县房屋登记中心使用的被告福奥腾达公司软件数据库表结构中有17个与原告的完全相同,在兴城县房地产管理处使用的被告福奥腾达公司软件数据库表结构则高达34个完全相同,而福奥腾达公司并未给出合理可信的解释。考虑到崔波系由华鼎博视公司技术人员离职后到的福奥腾达公司,且福奥腾达公司的上述软件中还出现了大量原告公司的名称、电话等信息的非正常现象,在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前提下,本院能够认定福奥腾达公司有接触到原告软件的渠道且已经实际接触。综上,基于前述事实,本院能够认定被告福奥腾达公司的软件中使用了原告的技术秘密点17。
三、知函解读
认定规则一:原告应当对其主张的商业秘密的涉密点或具体内容进行明确和证明。
其一,涉密点的明确和证明。涉密点,是权利人主张的不同于公知技术或公知信息的,为本企业所独有的,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由企业采取了保护措施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和涉密点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商业秘密”是从宏观上来说,“涉密点”则是针对某一具体的案件。在一个商业秘密案件中,无论是一项技术还是一个经营信息,都由两部分组成,即现有技术(或称为公知技术)和特有技术(或称为区别点)。商业秘密保护的往往只是一项技术的特有部分。这就要求权利人不仅要提出权利保护的诉求,还有义务明确其保护的秘密点名称及范围,并予以明确表述,而不能笼统地说某项技术或者某份资料是商业秘密。
其二,具体内容的明确和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看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权利人必须就其主张的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进行举证。
认定规则二:原告可以通过流程图和软件中具体应用的工程文件名、模块文件名、过程名来表示涉案技术秘密的具体内容。
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纠纷中,为防止秘密信息进一步泄露,原告可以通过流程图和软件中具体应用的工程文件名、模块文件名、过程名来表示涉案技术秘密的具体内容。华鼎博视诉福奥腾达侵害技术秘密案中,华鼎博视公司主张的17个技术秘密点,比如,软件流程设计、用户操作权限获取设计、系统配置信息存储与获取设计、系统功能模块的使能设计、档案虚拟电子库房上架流程设计、系统数据库的设计等就采用了软件中具体应用的工程文件名、模块文件名、过程名来表示案涉技术秘密的具体内容。
认定规则三:计算机软件程序中前端使用者明显可见的技术信息属于公知信息,不属于计算机软件的技术秘密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为公众所知悉:(一)该信息在所属领域属于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的;(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通过观察上市产品即可直接获得的;(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的;(四)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的;(五)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该信息的。
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的认定具有特殊性,计算机软件程序既包括源程序,也包括目标程序。一般来说,软件销售时仅须提供目标程序即可,无须提供源程序。因而,软件用户在软件的使用过程中通过直接观察即能够得知的某些软件的操作流程和功能模块及其实现的步骤等技术内容是公开可见的,不应被纳入技术秘密的范畴。
认定规则四:只有无法通过软件前端直接观察得知的、仅能从后台代码层面通过一定手段获得具体实现路径和方式才有可能构成技术秘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即商业秘密必须满足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三个条件。而技术秘密是上述商业秘密中的技术信息,指区别于公知信息的具体技术方案或技术信息,秘密性是其首要的构成要件。秘密性是指,权利人主张的涉密信息应当有别于大众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
只有那些软件用户无法在前端通过直接观察得知的、仅能从后台代码层面通过一定手段获得的具体实现路径和方式才有可能不为公众所知悉,进而构成技术秘密。
认定规则五:原告主张的技术秘密是实现流程的具体代码实现过程的,仅当被告软件包括原告技术秘密点的全部实现步骤,且具有相同的逻辑顺序时,才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同。
关于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中“实质上相同”的认定标准。最高法院认为,鉴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未对相同和实质上相同进行区分,判断商业秘密是否实质上相同基本可以参考《著作权法》中“实质性相似”的标准,但由于立法价值取向不同,《著作权法》确立了“保护表达而非思想”的原则,即排除了只在思想层面上一致的情况,而对于商业秘密,则无此方面的要求,内容上的一致即可构成实质相同。即只要能基于某一层面内容的一致进而确信被诉内容来源于主张权利的内容,相应内容与主张权利的内容便构成实质上相同。
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侵权纠纷中,常通过反编译工具将被告客户端软件进行反编译处理后的源代码与原告主张的技术秘密点进行比对,以此判断是否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并且,其一,计算机软件中的技术秘密一般指的是实现流程的具体代码的实现过程,而与代码使用的具体语言无关。其二,比对对象应当包括原告主张的技术秘密点的全部实现步骤,即如果缺少流程图中的任何一个步骤,则不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同。
(本文作者:盈科刘知函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知函博士商业秘密访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