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技术贡献率在计算专利侵权赔偿数额时考虑的因素分析

专利技术贡献率来源于“技术分摊规则”。按照技术分摊规则,在技术专利侵权赔偿数额时,应当把可归因于覆盖专利技术特征的部分产品价值从产品的整体价值中分摊出来,考虑专利技术对特定产品利润的贡献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应当限于侵权人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因其他权利所产生的利益,应当合理扣除。

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系另一产品的零部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零部件本身的价值及其在实现成品利润中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为包装物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包装物本身的价值及其在实现被包装产品利润中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因此,在确定侵权人因侵权的获利时需要考虑被判定侵犯专利权的技术对侵权产品总利润的贡献比率,该贡献比率即为专利技术贡献率。

而针对侵权人获利的角度计算赔偿额,可以用公式表示:侵权人获利=侵权产品销售量*侵权产品合理利润*专利对利润的贡献率

本文在考察近二十篇案例的基础上,选取了以下三篇案例,分析法院在确定专利技术贡献率的具体数字时,着重考察的因素。

需要明确的是,本文考察和选取的案例针对的两种情况分别是:1:仅针对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以及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2: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系另一产品的零部件的侵权情形。

案例一

案号:〔一审:(2017)粤73民初390号,二审:(2018)粤民终1132号〕

案例名称: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9年度广东省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件)

管辖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关于贡献率。原告专利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其通过减少零件数量和装配工序,解决了现有技术因开制模具多所导致的成本增加和效率低下问题,也解决了因装配工序多所导致的容易漏水、漏风、异响等问题。空调是否容易漏水、是否会产生异响,是消费者选购时关注的重点之一。显然,上述问题的解决会对空调厂商实现利润产生重要贡献。而且,本案诉讼发生前被告奥克斯公司曾有两个型号产品被认定侵犯原告相同专利权,并被责令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在此情况下,该被告仍通过本案八个型号产品继续使用原告专利,也印证原告专利对其实现利润具有重要影响。另一方面,被诉室内机虽是空调重要部件,但毕竟不是空调成品。该被告的奥克斯品牌也会对消费者选购产生影响。本院将在充分考虑上述两方面因素基础上,合理确定被诉技术方案的利润贡献率。”

二审法院:“涉及产品零部件侵权的知识产权案件中,应以考虑侵权部件在实现成品利润中的贡献为原则,以成品利润为基数确定赔偿数额为例外。对于涉案专利在实现成品利润中贡献的问题,需要权利人和侵权人分别从各自角度进行充分举证,才能较为合理地确定符合涉案专利市场价值的贡献率。权利人可从涉案专利是否涉及侵权产品关键、核心部件的角度进行举证,而侵权人可从涉案专利以外因素(如商标、其他重要专利)对实现成品利润影响的角度进行举证。格力公司和奥胜公司均仅提出主张而未举证。本院注意到:(1)本案专利为实用新型专利,本案专利在十年保护期内,被多次提起无效宣告,历经多次无效宣告程序,仍保持法律效力,证明本案专利具有技术创新价值;(2)本案专利涉及空调底壳结构,虽然自身成本较低,但其解决了以往技术方案容易漏水、漏风、异响等问题,对实现空调成品利润具有一定贡献;(3)奥胜公司曾因侵害本案专利被判决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但在本案中仍继续侵害同一专利,可佐证本案专利具有相当市场价值;(4)本案专利涉及空调室内机,对于室外机等部件、奥克斯自身品牌等因素产生的合理利润应予扣除。上述因素,在确定本案赔偿数额时均应予以考虑。”

评价:该案中,对专利对产品的贡献率,法院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品牌因素对实现被控侵权产品利润的影响。除涉案专利外,如被控侵权产品的利润也来自被告的品牌影响力,需扣除此因素对利润的影响后确定涉案专利的贡献率。

2)涉案专利的创新价值。如涉案专利属于基础专利或核心专利,或经历多次无效仍保持法律效力,可推定涉案专利具有技术创新价值。

3)实现涉案专利解决的技术问题对实现利润的贡献。如涉案专利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消费者选购时关注的重点,则涉案专利对被控侵权产品的利润贡献率较高。

案例二

案号:〔(2018)最高法民再111号〕

案例名称:“PTC加热器”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2018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公报案例)

管辖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侵权产品销售总金额乘以侵权产品利润率得到的是侵权产品销售利润,该销售利润并不必然就是侵权行为人因侵权所得的利润。原因在于,被诉侵权产品的利润来源除了使用专利技术方案外,可能来自于其使用的其他专利或者其他部件。因此,需要考虑本案专利对于侵权产品利润的贡献度。

根据本案专利说明书对发明有益效果的记载,与本案专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相关的有益效果包括产品结构更加紧凑,各配件之间在经过压制后结合更牢固,提高热传导性能,减少配件松动造成的安全隐患,提高产品的可靠性和制作成本等。可见,本案专利对于林芝公司PTC发热器的市场吸引力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考虑到本案专利权利要求2技术方案实现上述有益效果的特征主要体现在导热铝管压制后在左右侧面形成的半圆型凹槽结构,而PTC发热器还包括其他部件,不宜将侵权产品的利润全部归因于本案专利。在林芝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本案庭审的情况下,本院酌定本案专利对于林芝公司侵权产品利润的贡献度为50%。”

评价:该案中,对专利对产品的贡献率,法院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专利保护主题产品与被诉侵权产品之间的关系。如果专利方案涉及的产品是被诉侵权产品的组成部分,则需要考虑专利方案在整个被诉侵权产品的市场价值中发挥的作用,如果专利所涉部件系被诉产品整体的关键部件,则相应的贡献度高。

2)其他部件、其他专利对被诉侵权产品利润的作用大小。

案例三

案号:〔一审:(2016)闽05民初725号,二审:(2017)闽民终501号〕

案例名称:华为终端有限公司与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

管辖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移动终端的价值并不是其所使用的专利价值的简单叠加。一部移动终端由硬件与软件两部分组成,在移动终端的硬件配置日趋同质化当下,直接面向用户的图形操作界面在提升移动终端视觉吸引力的同时,更带来差异化的用户操作体验,该差异化特征是消费者识别、选择智能移动终端的关键因素。操作简便、交互方式友好的图形操作界面能够很好地增强用户粘性、提升品牌认可度,有利于移动终端的制造商、销售商培养固有客户群、增加产品销售额。由此可见,图形操作界面对智能移动终端产品的利润具有实质性贡献。本案的涉案专利是智能移动终端用户图形操作界面的框架性核心专利,通过该专利的应用,首先解决了如何使用户简便地在多个分屏范围内移动、摆放特定APP图标的问题。其次,原告创造性地提出了长按组件缩小页面的方案,用户长按一个分屏中的图标时,屏幕两边的分屏(如果存在)在当前屏幕区域的边缘少量露出,指引消费者知晓存在的可用分屏。该方案应用后,即使用户不熟悉多屏桌面,也能通过本方案的直观提示,知晓图标的移动并不限于一个分屏,从而方便地将图标移动至其他原本隐藏的分屏。长按缩小方案启发性地引导消费者熟悉并充分使用多屏桌面,大大提高了系统界面操作的成功率和准确性。由于该专利属于非标准必要专利,在移动终端的制造过程中是否使用具有可选择性。然而,惠州三星公司、天津三星公司、三星(中国)公司等作为位居全球智能移动终端前三甲的制造商,在制造、销售的众多型号的智能移动终端产品中,均使用了本案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可见该专利的市场认可程度极高。综上可证,本案的涉案专利具有极高的创造力,对实现移动终端的智能化操作贡献巨大。”

二审法院:“关于涉案专利的贡献度问题。基于操作简便、交互方式友好的图形操作界面在增强用户粘性、提升品牌认可度、增加产品销售额等方面的作用,可以认定图形操作界面对智能移动终端产品的利润具有实质性贡献。另外,涉案专利申请日为2010年1月28日,此时智能手机尚未普遍推广,用户还不熟悉多屏桌面,涉案专利创造性地提出了长按组件缩小页面的方案,启发性地引导消费者熟悉并充分使用多屏桌面,且该操作简便,原审认定涉案专利具有较高创造力、对移动终端智能化具有巨大推动力,并无不当。”

评价:该案中,对专利对产品的贡献率,法院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涉案专利的市场认可度。如果涉案专利属于非标准必要专利,而行业中的重要制造商在制造、销售的众多产品中均使用了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可推定该专利的市场认可度和贡献率高。

2)考量涉案专利对于产品利润的实质性贡献。“基于操作简便、交互方式友好的图形操作界面在增强用户粘性、提升品牌认可度、增加产品销售额等方面的作用,可以认定图形操作界面对智能移动终端产品的利润具有实质性贡献。”

3)考量涉案专利创造性程度。“涉案专利申请日为2010年1月28日,此时智能手机尚未普遍推广,用户还不熟悉多屏桌面,涉案专利创造性地提出了长按组件缩小页面的方案,启发性地引导消费者熟悉并充分使用多屏桌面,且该操作简便,原审认定涉案专利具有较高创造力、对移动终端智能化具有巨大推动力。”

总结

综合以上这些案件中,法院确定专利贡献度时,会考虑以下因素:

1)专利保护主题产品与被诉侵权产品之间的关系。如果专利方案涉及的产品是被诉侵权产品的组成部分,则需要考虑专利方案在整个被诉侵权产品的市场价值中发挥的作用,如果专利所涉部件系被诉产品整体的关键部件,则相应的贡献度高。

2)考量涉案专利对于产品利润的实质性贡献。专利技术解决的问题、给产品带来的功能是否能够刺激消费者购买产品?如果涉案专利能够在增强用户粘性、提升品牌认可度、增加产品销售额等方面发挥作用,那么可以认定该涉案专利对消费者购买有所刺激,于产品利润有所贡献。

3)涉案专利的创造性程度和创新价值。如涉案专利属于基础专利或核心专利,或经历多次无效仍保持法律效力,可推定涉案专利具有技术创新价值。

4)涉案专利的市场认可度。如果涉案专利属于非标准必要专利,而行业中的重要制造商在制造、销售的众多产品中均使用了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可推定该专利的市场认可度和贡献率高。

5)其他因素对实现被控侵权产品利润的影响。被诉侵权产品的总利润并非全部由专利技术带来,对产品利润具有贡献的因素非常多,包括品牌效应、商业信誉、技术水平、销售策略等,同时还要考虑其他部件、其他专利对被诉侵权产品利润的作用大小。因此在计算侵权产品的总利润时,需扣除除涉案专利外的因素对利润的影响后,确定涉案专利的贡献率。

(本文作者:盈科王华永律师、谢燕璇律师助理 来源:微信公众号 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