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假“松下”傻傻分不清楚

一、“广东松下”的发现

近日,在抖音平台上,山东济南的张先生某日在京东网站上购买了一台“松下”洗衣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洗衣机功能简单,且与正常洗衣机由明显区别,致使张先生起了疑心。最后发现,从京东购物平台上买回的“松下”洗衣机的英文商标居然是“Pansnisaoc”,与我们熟知的松下电器“Panasonic”仅差了几个字母,下面也写着“松下(广东)科技有限公司”,张先生这才明白自己买到的原来是假“松下”。

张先生得知此情况后与商家客服进行沟通,客服回应“我们卖的是广东‘松下’”。

二、假“松下”

广东银松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11月26日,注册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经营范围包括家用电器销售、家用电器安装服务、家用电器研发等,在注册的第三天(2021年11月29日)将名称变更为松下(广东)科技有限公司。笔者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对该公司注册的商标进行检索,出乎意料的是,截止至查询日期(2023年9月17日)该企业的注册商标数量为0!而事件中涉及到的“Pansnisaoc”商标被注册在慈溪市志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下,第65655455号商标国际分类为11,注册时间为2022年6月30日,该商标处于异议状态;第61392346号商标国际分类为7,注册时间为2021年12月14日,商标现处于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

三、真“松下”

“Panasonic”最早于1978年9月19日被松下控股株式会社注册为商标,并在中国大陆“电洗涤机”类别上申请商标,公司商号“松下”以及商标“Panasonic”在全球范围以及中国地域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四、涉及的法律问题综述

(一)商标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 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商标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众所周知,“松下”是世界范围内最出名的电器生产商之一,其2001年全年的销售总额为610多亿美元,为世界制造业500强的第26名。而“Pansnisaoc”商标与真“松下”商标“Panasonic”存在多处重合,所构成的字母基本一致,只是排列组合有所差别,消费者很容易对两个商标产生混淆,涉嫌构成近似。洗衣机的购买者张先生在收货时也没有快速反应出所购买的商品不是真“松下”,其在产品主页表明“广东松下”更是符合了消费者对于“国内松下电器产于广州”的认知,为典型的商标性使用,目的是使消费者迅速定位到日本的“松下”电器,完全可以被认定为商标权侵权行为,松下株式会社可以起诉其相关主体,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二)不正当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如上所述,经营者特意将“广东”、“松下”等带有明显指向含义的词汇用于商品简介中,目的就是为了使消费者因此误认为该商品与真“松下”商品经营者有特定联系,其行为既损害了消费者知情权,也妨碍了正常市场运行秩序的建构和公平竞争的开展,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文作者: 郭美涵实习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知识产权空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