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专利法》中非技术人员职务发明的法律适用

职务发明制度是我国专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际工作中,除技术人员外亦存在其他工作人员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构成要件和司法实践,来界定非研发技术人员的职务发明。

一、关于《专利法》第六条职务发明历年修改的变化

生效日期内容备注
2021.06.01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现行有效
2009.10.01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2001.07.01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1993.01.01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全民所有制单位申请的,专利权归该单位持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的,专利权归该单位或者个人所有。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工作人员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企业;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的企业或者个人所有。专利权的所有人和持有人统称专利权人。
1985.04.01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全民所有制单位申请的,专利权归该单位持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的,专利权归该单位或者个人所有。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工作人员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企业;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的企业或者个人所有。专利权的所有人和持有人统称专利权人。

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修订)》第十二条“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三、法条法律适用要件的分析

根据现行有效的《专利法(2020修订)》第六条第一款及《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修订)》第十二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构成职务发明职务发明: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4、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值得一提的是,历年来关于职务发明的人员职务未有明确界定,即非研发技术人员在达成上述条件时,是否构成职务发明未有明确法律规定。

四、案例分析

案例一:(2014)民提字第90号二审法院认为,认定诉争专利是否与汪德洪在图强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图强公司分配的任务有关,应综合考量汪德洪在图强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性质,实际执行本单位任务的内容。对“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范围界定,不应将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机械、狭隘地理解为仅限于研发工作,也不应将职务发明创造的主体限定于研发人员。本院认为,汪德洪在图强公司任职期间,组织、参与了图强公司q/htj001-1998中空锚杆企业标准的起草及审定,后该企业标准由图强公司发布、实施。结合图强公司在2001年以前是一家小公司,没有严格地区分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没有专门的研发投入这一事实,可以进一步认定,汪德洪在图强公司的工作职责与工作内容不仅仅是宏观上的领导与管理,还包括负责具体的技术工作。图强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锚杆产品的生产与销售,故对锚杆产品的质量改进和技术研发属于汪德洪的本职工作范畴。
案例2:(2017)粤民终1383号本院认为:由于《市场销售部工作职责及组织架构》《职位说明书》《员工入职登记表》《劳动合同》《员工转正申请表》《晋升通知书》《品质手册》《质量手册》等证据也只能证明樊中成在优瑞泰公司从事的是管理工作,而优瑞泰公司也未指出邮件证据中存在樊中成直接参与产品研发、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内容,故以上证据不足以证明樊中成的工作内容还包括具体的研发,更不足以证明樊中成在本职工作中或执行优瑞泰公司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发明了涉案专利。
案例3:(2017)京民终707号本院认为,从汇久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来看,陈家仪于2012年3月1日至2013年2月28日在汇久公司担任总经理职务。陈家仪的职责包括: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技术管理;认真执行国家对工矿企业的有关文件标准的执行,逐步完成企业项目开发、项目技术推广及成果鉴定工作,带领企业逐步走向成熟化,并按季将公司发展情况与企划报告董事会。陈家仪的具体职责包括对完成公司整体经营目标负总责;全面执行股东会和执行董事作出的各种决议等。孙永华于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1日在汇久公司担任副总经理职务。孙永华的职责包括:协助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技术管理;认真执行国家对工矿企业的有关文件标准的执行,逐步完成企业项目开发、项目技术推广及成果鉴定工作,带领企业逐步走向成熟化,并按季将公司发展情况与企划报告董事会。孙永华的具体职责包括对完成公司整体经营目标负总责;全面执行股东会和执行董事作出的各种决议等。上述内容均仅为概况性内容,不能体现陈家仪、孙永华具体参与的研发项目。汇久公司有关陈家仪及孙永华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后4年左右的时间与汇久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其在汇久公司的职责就是从事专利技术的开发和研制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五、总结

界定非研发技术人员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时,应当考虑其是否直接参与研发和改进、对发明创造、改进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的贡献,若其满足该条件,应当认定为其本职工作包含技术研发或改进,进而符合“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这一构成要件,构成职务发明。

(本文作者:吕哲 来源:微信公众号 知识产权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