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轨女教师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解析

近日,上海市第二中学一高中女教师被丈夫实名举报出轨16岁高中学生,相关截图在网上流传,引发公众的广泛关注和讨论。2月19日中午,涉事学校回应:“女教师已被停职,目前事件正在调查中。”此事件凸显诸多法律问题,和大家一一解读。

一、出轨女教师,在离婚纠纷中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据网络报道,女教师的丈夫已经起诉离婚,女教师的该出轨事实一旦被法院认定,有可能面临三种法律后果。

首先,可能需要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之规定,一方有婚姻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司法实践中,视情节严重程度及经济状况,人民法院对于损害赔偿的数额有一定自由裁量权,相对严重的会判到10万元,大部分在5000-30000元不等。

其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即男方的权益。

夫妻财产一般以均等分割为原则,而在一方存在婚姻过错时,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因此,在分割财产时应当考量婚姻过错,进而作出有利于无过错方的财产分割判决。但是,“照顾”到什么样的程度,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并没有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应当理解为适当多分或在具体财产分割时给予无过错方优先选择的权利。除非过错方自己愿意,否则当然无法达到让过错方净身出户的目的。

再次,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有一定的影响。

判断子女抚养权归属时,需符合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一些法院认为出轨属于道德瑕疵,从树立未成年子女正确价值观的角度,出轨方不适宜抚养子女。

二、微信聊天记录证据如何才能起到有效的证明作用?

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除了聊天记录的截屏外,还应有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页面,如果配合有手机的录屏则效果更好,如果再有个时间戳的录屏就堪称完美。值得注意的是,腾讯公司不会保存用户的聊天记录,律师无法调取,所以面对对方的否认,只能从证据来源的角度下足功夫。

三、丈夫公开妻子的微信聊天记录,算泄露隐私吗?

配偶出轨,另一方公开出轨相关信息(照片、视频、聊天记录等)的行为是否违法?实践中经常会碰到类似的咨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散布他人隐私的,根据情节的轻重,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那么,什么是隐私呢?根据《民法典》第1032条第2款的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女教师的丈夫将聊天记录进行公开无疑侵害了女教师的隐私权,但是如何处罚,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而定,在具体的处罚上要区分情况,例如公开散布隐私的范围,散布隐私的内容是否有歪曲事实或者捏造事实的情况,散布隐私是否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关,这些都会成为处罚的考量因素。

同时,由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对于女教师而言,虽然这种不正当男女关系信息也属于女教师的隐私,但是当女教师的隐私权和其丈夫的配偶权相比较时,隐私权应当让渡于配偶权,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涉及夫妻生活的内容具有知情权,夫妻一方有权知晓另一方是否具有婚外情的行为。妻子与他人的暧昧聊天记录虽然是女教师的隐私,但对丈夫而言,女教师的行为违反了婚姻中的忠实义务,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侵犯了配偶的权利,所以女教师在此的隐私权应当让渡于配偶权。

而且,侵犯隐私权首先是一项民事权利,未经他人同意,在网络上擅自发布他人的聊天记录,如果这些聊天记录涉及到他人隐私的,这样的行为属于违法,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该事件中的受害人高中生而言,其作为未成年人,隐私权当然应当受到保护,女教师丈夫曝光未成年人的信息,这属于侵犯未成年人的隐私权。所以,女教师及男学生可以向法院起诉女教师的丈夫,要求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实践中,经常也会面临配偶掌握了另一半的出轨证据,咨询将此类证据公之与众是否违法的问题,我们都会建议当事人慎重,作为另一半,愤怒的心情可以理解,但若为了一己私怨将另一半的隐私传至网络、公布于众,则突破了法律底线,有可能面临的是另一种惩罚。较为稳妥的做法是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如通过法院诉讼渠道,具体到本事件中,还可以直接向教师所属学校或教育局投诉、举报,通过教育局或学校依法依规处理。

四、更多的伦理和道德讨论

开年就遇到热度这么高的事件,有些人用“三观震碎”、“炸裂”来形容,除了因为是夫妻中一方出轨外,还因为出轨是发生在已婚女教师和未成年高中学生之间,教师和学生的恋情本就为社会所不耻,甚至被认为是不伦之恋,更何况教师还是有夫之妇。

首先,女教师的行为不是犯罪。女教师丈夫举报行为引发全网讨论,更多的是从道德伦理角度,女教师作为有夫之妇婚内出轨,自有其违反夫妻间忠实义务方面的惩罚。女教师与学生发生性关系这一行为本身,并不构成《刑法》上的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有些人提到,是否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此类案件,往往是与被害人比较亲近的人,比如父亲、老师、医生等,这些人常常利用自己的身份优势和与未成年人长期相处的机会,诱骗或者哄骗未成年女性与其发生性关系,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基于此,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规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刑法处罚。但是,此罪名中被保护的对象是女性,且年龄在14-16岁,很明显此事件并不构成该罪。

其次,在网络公开配偶出轨的信息,为什么会有如此非理性的行为?本事件中,女教师的配偶在网络上公开举报女教师确实引起了广泛关注,可谓伤敌一千自损八百,他冒着被周边亲戚朋友、网友看笑话的风险,牺牲尊严也要将妻子的行为公之于众,他自己得到了什么?报仇的快感吗?也许是。毕竟从法律角度来讲,对出轨者的惩罚确实太轻,对出轨证据的认定又过于严苛,就不乏一些人利用非理性的手段维权,甚至不惜公之于网络来惩罚配偶。

最后,确实有很多事件确实介于法律与伦理道德之间,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或许一些突破法律的报复行为会获得一时的快感,但这毕竟是虚无的,且可能付出的代价也不一定是常人所能承受的,笔者真心希望让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

(本文作者:盈科王伟华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盈科昆明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