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律师助力客户“冠軍”商标认定驰名

近期,盈科北京唐兴菊律师团队受海鸥冠军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两件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两案均获胜诉,法院认定“冠軍”商标构成使用在第19类“瓷砖”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判决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裁定,要求被告重新作出裁定,两份判决已生效。

案件背景

“冠軍”品牌1972年创立于中国台湾,现总部位于江苏昆山,至今享誉业内逾50年之久。“冠軍”商标于1992年4月在大陆地区申请,1993年10月注册,至今已近32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曾于2010年在商标管理案件中认定“冠軍”商标为驰名商标。唐兴菊律师团队代理的两起案件分别为:

  1. 与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佛山A陶瓷公司诉争商标1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案件1);

2.与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佛山B建材公司诉争商标2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案件2)。

案件详情

案件1中,诉争商标1由苏某于2013年申请注册,2014年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瓷砖”等商品上,2023年转让至佛山A陶瓷公司名下。行政阶段,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冠軍”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中国经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为中国消费者所熟知的证据不足,未支持无效宣告请求,诉争商标1予以维持。

案件2中,诉争商标2由佛山B建材公司于2022年3月申请注册,2022年9月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广告宣传”等服务上。行政阶段,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两件商标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和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冠軍”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达到相关公众所熟知的证据不足,未支持无效宣告请求,诉争商标2予以维持。

律师策略

唐兴菊律师团队在诉讼中提交了“冠軍”商标的历年使用证据、销售情况、荣誉及广告宣传等材料,证明其知名度、商品与服务的关联性,第三人的恶意性。虽然“冠軍”商标2010年被认驰距今已14年,但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冠軍”商标一直延续驰名状态,且诉争商标2的服务与“冠軍”商品有一定关联性。法院认定“冠軍”商标构成使用在第19类“瓷砖”商品上的驰名商标,诉争商标构成对其复制和摹仿,可能导致公众混淆误认,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被诉裁定,要求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两案判决均已生效。

案件意义

本案是“冠軍”商标首次被人民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在两个案件中均认定“冠軍”商标为驰名商标,案件1同类认定驰名,案件2跨类认定驰名。鉴于“冠軍”品牌在瓷砖行业、建材行业的知名度,案件的判决结果对海鸥冠军有限公司在品牌维权、市场竞争力、品牌影响力、品牌价值、企业形象等方面均有积极推动作用,有助于净化市场,避免消费者混淆误认。

律师建议

驰名商标应按需认定,驰名商标可以获得跨类保护,但跨类保护并非全类别保护,还要实际考量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商品或服务之间的关联性等。商标权利人应重视商标管理,面对品牌被摹仿、攀附的行为,要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进行维权,防止市场混淆误认。

(来源:盈科北京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