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商标权利人存在“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时的法律风险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

案情简介

       某甲欲对乙公司第35类服务上的B商标申请无效宣告,但其在35类上并不具有在先注册商标,同时也不具有著作权等其他在先权利。

      后发现乙公司自成立后便在1-45类别大量申请注册商标,截止到某甲对B商标申请无效宣告之日,乙公司申请注册商标数量已高达605件,且乙公司存在有抢注美国知名电影《蚁人》、攀附知名品牌“江小白”、知名影视剧《小李飞刀》等恶意情形,涉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的情形,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现分别以乙公司在不同年份、不同类别两个维度进行分析: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

      乙公司名下共申请注册了600多件商标,涉及商品和服务的注册类别几乎涵盖了商品和服务分类的一至四十五类,其中包含“小李飞刀、江小白”等与他人知名商标、作品名称相同之商标。此外,乙公司未对其注册行为或名下商标的使用情况进行说明或举证,故足以推定乙公司的注册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且具有明显复制、抄袭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的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乙公司所申请注册的B商标已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故对B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律师建议

     在此也提醒各位经营者,民事主体申请注册商标,应该有使用的真实意图,以满足自己的商标使用需求为目的,其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应具有合理性或正当性。否则即使在宣传、使用商标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也很有可能会因为商标被无效宣告而竹篮打水一场空!

(来源:微信公众号 盈科知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