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隐蔽侵权者,如何精准锁定侵权主体

在数字化营销浪潮中,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等线上平台正凭借着“低成本、高转化”的优势成为企业品牌推广的核心渠道,已渗透至商业的方方面面。然而,该些线上宣传平台既是流量入口,也是法律风险的高发区,流量红利的背后潜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商标侵权问题日益频发。

侵权者往往通过利用技术手段隐匿身份,通过跨平台运营、虚假备案信息等手段逃避追责,导致权利人陷入“看得见侵权,抓不住主体”的困境,维权难度陡增,进一步加大了权利人追溯的难度。

商标侵权案件的核心在于确定侵权主体,但线上平台的匿名性和技术复杂性往往成为权利人的“拦路虎”。那么,笔者将通过以下案例,系统探讨商标侵权主体认证的难点与应对策略问题,助力权利人突破匿名壁垒,穿透迷雾,精准锁定侵权主体,实现有效维权。

案例一:网站内容宣传主体“≠”实际运营主体/备案主体

笔者亲办的一起原告广东某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阀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该案中,原告为举证证明被告侵权行为以及侵权规模庞大的事实,向法院提交了与被告相关的各大官方网站(如:宣传内容、联系方式等均指向被告)公证书,对此法院认为:上述被控侵权网站备案主体均非本案被告,虽然该网站发布了与涉案网站相同的企业介绍、地址及联系方式,但该内容并非由被告所单独掌握,而是可通过第三方网站公开获取,且原告未能充分举证证明该网站的内容是被告发布或授权发布,因此,对于原告所主张的被控侵权网站中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的行为构成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予支持。

案例二:多平台联动锁定实际获益者

(2022)最高法民终146号原告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某贸易公司与被告江西新百伦领跑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江西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虽然新百伦领跑微信公众号的运营主体是广州蓝鱼鞋业有限公司广州蓝某公司,但由于其使用的标识、宣传的产品和内容均指向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和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运营的“新百伦领跑”品牌,且相关宣传内容与新百伦领跑官方网站的宣传内容高度一致,因此,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属于新百伦领跑微信公众号宣传、推广的实际获益者,可以认定两公司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长期实施了大量宣传、推广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因此,未认证的账号因其运营主体信息的不透明,往往也成为了侵权纠纷案件中的难点。但是,我们仍可通过分析以上两则案例可知,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更注重侵权行为与获益主体的实际关联性,即使账号主体未进行认证,那么法院也可通过网站相关内容,如:宣传内容、销售渠道等方式进而锁定侵权方。

那么,针对侵权者未进行账号认证、跨平台隐匿运营等手段逃避追责的行为,权利人又应当如何收集证据维权呢?笔者认为,为了能更精准锁定侵权者身份,避免后续出现法院不支持的情况,作为权利人,通常需结合多重证据链和技术手段穿透匿名屏障,进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从而锁定侵权者身份信息,例如,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收集侵权者主体信息:

1.通过微信公众号对话框获取对方提供的联系电话、发货地址、收款账户等信息,尝试让对方提供关键身份线索;

2.分析账号历史推文,提取与侵权主体关联的关键词(如品牌口号、活动信息)。

3.通过ICP备案、WHOIS查询获取网站备案信息,利用微信公众平台投诉功能要求披露运营者资料。

4.第三方平台交叉认证:针对侵权公众号与抖音、微博、淘宝店铺等平台的账号名称、头像、内容风格,锁定共同运营者。

……

因此,在数字化营销的洪流中,商标侵权形态不断演变,但法律与技术手段的进步同时也为权利人提供了更多武器。在面对隐蔽侵权者,账号主体未认证的情形下,权利人往往需要主动出击、精准举证,通过精准锁定侵权主体、构建多维证据链、活用跨平台策略,方可有效突破匿名壁垒,捍卫品牌价值。

(来源:微信公众号 飞鸟知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