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却“躺平”,小心权利“过期”——怠于维权的后果与认定规则

众所周知,民事纠纷案件受诉讼时效限制。法律要求权利人及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怠于行使权利且被控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权利人可能丧失胜诉权。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商标侵权案件的诉讼时效规则与普通民事案件不同,若侵权行为是持续的,即使已过3年诉讼时效,权利人不丧失胜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三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计算。

需要留意的是,侵害商标权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点是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但超过三年起诉的,权利人得以主张的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或会受限。笔者曾代理一个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诉请赔偿金额为450万元,但最终只获得判赔86万元。

案情

原告某公司是金属行业的头部企业,原告发现,重庆地区存在一个使用了相同字号的金属制品企业,该企业从事金属栏杆、金属窗等商品的生产和销售。被控金属制品企业成立于2007年。原告认为,同为金属行业,使用了相同字号的被控金属制品企业不正当地攀附了原告企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经调查取证,笔者代理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金额为100万元。诉讼过程中,法庭调查得知被告的销售额至少是亿元以上。基于此,笔者当庭追加诉讼请求至450万元。

证据对抗

第一次庭审结束后,笔者团队反复研判后认为,本案得到450万元全额判赔的可能性极高。不久,法院向笔者送达了一份被告补充提交的证据,该证据为原告曾于2012年向被告开具的发票。被告通过该证据拟证明:原告早于2012年就已经知晓被告的存在,明知但仍然于2024年才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的起诉已经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即使侵权成立,也应当只计算近三年的赔偿数额。

为回应被告的该抗辩,笔者与原告沟通后,请原告在重庆地区的经销商出庭作证,拟证明:原告2012年是应经销商的要求向被告开具了发票,由于原告未直接与被告产生交易,因此原告当时并不知道被告从事的是何行业。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诉讼时效抗辩的成立须同时满足“知道义务人”及“权利受损”两个要件,即,2012年开具发票时原告只知道义务人的存在,不知道权利受损了。因此,笔者主张本案应当全周期计算被告的赔偿数额。

法院裁判

由于起诉时被告的企业名称是存续的,因此侵权行为是持续的。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使用被控企业名称,同时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86万元。

法院未按照原告诉请进行判赔,究其原因,法院最终认为“根据重庆****公司举示的广东**公司向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结合证人证言及当事人自认,足以认定二者在2012年即发生交易行为,该公司理应知晓重庆****公司的相关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但直至2024年才提起本案诉讼制止本案被诉侵权行为,故对于不正当竞争损时扩大部分,广东**公司具有一定过错,应当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律是要求权利人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否则原告要求赔偿的权利就要受限。实务中,只要被告有优势证据证明原告曾经知道被诉侵权行为的存在,通常法院就不会支持原告全周期判赔的主张。

若原、被告双方因商标权属争议程序导致原告提起民事诉讼时自知晓被控商标之日起已逾三年,原告的行为是否属于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形呢?

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2022)最高法民终313号“拉菲庄园”商标侵权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2016年12月“拉菲庄园”商标被本院34号判决确认撤销,2017年1月拉某罗某柴某德酒庄即提出本案诉讼,可见拉某罗某柴某德酒庄一直在积极寻求救济。相反,金某希某公司等上诉人在“拉菲庄园”商标处于权利状态不稳定的较长时间内仍持续使用被诉侵权标识“拉菲庄园”,不断扩大经营规模。因此,损害扩大的不利后果不应归咎于拉某罗某柴某德酒庄。

可见,若原告因商标权属争议程序导致其提起民事诉讼时自知晓被控商标之日起已逾三年,因被告存在恶意,因此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关于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

在商标侵权案件上,诉讼时效制度充分体现了“时间就是金钱”。重视诉讼时效制度,能够促使商标权人及时采取法律行动,防止侵权行为持续扩大,减少损失。在启动维权时应当着重审视证据,避免提交能够体现自身怠于维权的证据。同时,商标权人需建立常态化市场监测机制,及时维权,避免因“怠于行使权利”导致权益缩水。

诉讼时效制度也在某种程度上维护了被诉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历史久远的侵权行为面临不合理的追责,在针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抗辩时,应尽力举证权利人“早已知晓侵权”的事实。

(来源:微信公众号 飞鸟知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