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中,“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的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公证书拥有优先的证据效力,如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事项的,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所以即便在区块链取证大范围应用的今天,公证书仍然是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不可缺少的证据一环。
根据《公证法》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如因公证书出现错误导致损害的,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公证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此基础上公证机构依法尽到审查、核实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依法尽到审查、核实义务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明知公证证明的材料虚假或者与当事人恶意串通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何理解和认定“与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是该种纠纷案件办理的重点。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的过错程度认定
具备明显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公证机构有过错:(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公证机构系法定履行国家证明权的机构,对于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事项的应当认定公证机构具有明显过错,譬如公证机构为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的事实出具公证书,明显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22)鲁 0112 民初 3564 号判决书裁判认为,涉案房屋原系赵某、王某在其宅基地上建造,而余某为城镇居民,根据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政策规定,余某无权购买上述房屋..公证机构未认真履行法定义务,对上述合同予以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机构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应当认定其有明显过错。
具备一定的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公证机构在公证过程中未尽到充分的审查、核实义务,致使公证书错误或者不真实的。
需要注意的是,因为公证机构属于专业机构,其较一般机构对证明材料的审查应承担更高的要求和标准,不能只履行核实身份证等普通审查义务,而是需要依据主管部门引发的办证指引对当事人及到场人员身份进行核实,必要时需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了解相关情况、主动与户籍登记部门联系等途径核实。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21)辽 0103 民初 5794 号判决书中认为,“被告作为公证机关,主要职责之一是对委托公证人员身份、委托公证事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虽公证机关不是鉴定机构,但其较一般机构应承担更高的要求和标准,本案中被告对委托公证之人的身份情况进行了审核、核实,但该审查、核实仅是形式上的审查、核实,根据被告提供的王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和视频对比,假冒王某某之人与王某某本人相貌经仔细甄别是可以甄别出来的,故本院认定被告存在一定的过错。”
不具备过错
公证书出现错误导致损害的,公证机构依法尽到审查、核实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公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审查如下内容:即当事人提供的主体信息或者权利信息/所提供的文书真实性、印鉴是否齐全/证明材料以及证明的事项是否合法真实。
《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则规定了更加细致的审查方法,如公证机构可以采用询问利害关系人、证人,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了解相关情况或者核实、或者以鉴定等方式核实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以及证明材料。如公证书的错误确系因当事人实施行为故意掩盖,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公证机构充分审查了《公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事项尽到了审查义务的,公证机构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1)鲁 0203 民初 7830 号案件审理一宗房屋买卖合同协议公证,该案查明事实中,公证申请人孙某签署合同前病历已经载明其“思维混乱并时有不认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利害关系人在公证之前把“把老人灌上加倍的药量,让老人在清醒的情况下公证”。
公证事宜办理过程中,公证机构不仅对申请人孙某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公证处接谈笔录,依照规定要求孙某提供了公证所需的所有证据材料,还履行了包括对涉案房产情况等所有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提取孙某全部指纹信息,对相关证据材料进行附卷等完整、严谨、审慎的公证手续。
涉案公证机构在孙某已签署告知书、承诺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履行法定注意义务后,以其现有能力无法获知孙某的实际行为能力情况,确无过错,故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补充责任比例大小的认定
根据过错程度认定补充责任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涉公证民事案件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观点认为:“相应的补充责任”要求根据补充责任人的过错程度与原因力大小确定。
从原因力上说,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作为侵权与公证机构没有尽到审查核实义务的不作为侵权结合造成损害时,作为侵权属于主要原因或者直接原因,不作为侵权属于次要原因或者间接原因。基于此,公证机构未依法尽到审查、核实义务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补充责任赔偿具体参照数额
公证机构的过错大致分成明显的过错以及具备一定的过错,其中“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补充赔偿比例一般为40%,如上文提到的明显违反为明显违法《土地管理法》出具的房屋买卖合同公证的行为,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22)鲁 0112 民初 3564 号判决书裁量确定公证机构承担了损害的40%补充赔偿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如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公证机构明知证明材料为虚假仍然进行公证证明行为,出现损害后公证机构需要对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对于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笔者的检索,法院的裁量度幅度通常在10%-40%之间。譬如同样因未能仔细甄别身份证上的照片与到场人员的区别而导致公证错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 01 民终 6234 号判决书裁量公证机构承担损失的40%补充赔偿责任,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21)辽 0103 民初 5794 号判决书裁量公证机构承担30%补充赔偿责任。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吉民再 165 号案件中公证机构未按照办证规范履行审查义务,确定公证机构应当对损害结果承担10%的补充赔偿责任。
执行过程需体现赔偿责任的执行顺序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涉公证民事案件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还认为,在执行程序需体现公证机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的履行顺序,譬如法院判决当事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100万元,公证机构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执行当事人财产共计40万元,尚有60万元因当事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未清偿。根据法院生效判决,应执行公证机构30万元财产,而非未清偿的60万元。
综上所述,因公证书错误导致的损害责任,系当事人主动提供虚假材料“作为侵权”和公证机构未尽审查义务“不作为侵权”的竞合,公证机构需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根据现行实务观点,公证机构为不合法、不真实的事项提供证明属于具备明显过错,需要承担责任比例一般为40%,而违反其他审查义务比如未按照程序规则要求审查当事人身份信息、证据等导致的损害,公证机构承担补充责任的比例在10%-40%之间。
(来源:微信公众号 飞鸟知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