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行进口(Parallel Import)涉及知识产权地域性与自由贸易的冲突,其合法性需结合权利类型、国际用尽原则及具体国家立法综合判断。本文从法律框架、司法实践、风险规避三维度剖析核心要点:
一、法律基础与核心原则
1. 权利用尽原则的三大类型
类型 | 定义 | 代表性国家/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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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用尽 | 知识产权仅在本国境内用尽 | 美国(专利)、阿根廷、巴西 |
区域用尽 | 权利在特定经济区域内用尽(如欧盟) | 欧盟成员国、东盟部分国家 |
国际用尽 | 知识产权在全球范围内首次销售即用尽 | 新加坡、中国(商标)、南非 |
2. 中国法律立场
- 商标权:
《商标法》未明确国际用尽,但司法实践支持(参考“大城堡案”最高法指导案例)。
合法性条件:商品来源合法 + 未实质性改变 + 不损害商标信誉。 - 专利权:
《专利法》第75条采“国内用尽”原则,平行进口专利产品构成侵权(例外:强制许可药品)。 - 著作权:
《著作权法》未规定用尽原则,但实务中认可“发行权一次用尽”(仅限合法复制的作品)。
二、合法性判断的四大关键要素
1. 商品来源合法性
- 进口商品须经权利人或其授权主体在境外合法销售;
- 若商品系通过走私、伪造授权等方式入境,直接认定违法。
2. 商品一致性标准
比对维度 | 合规要求 | 典型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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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状态 | 未擅自改装、重贴标签、去除防伪码 | 日本“BBS车轮案”(德国最高法院) |
质量保障 | 符合中国强制性标准(如3C认证) | 上海法院“进口医疗器械平行进口案” |
附属文件 | 保留原厂说明书、保修卡(不得篡改) | 欧盟“戴森吸尘器平行进口案” |
3. 权利人明示限制
- 若境外销售合同明确禁止转售至特定区域,进口商违反约定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
- 但合同条款仅约束合同相对方,不影响第三方善意购买者的平行进口权利。
4. 消费者混淆风险
- 进口商需清晰标注商品来源(如加贴中文标签“本产品通过平行进口渠道销售”);
- 若包装、宣传导致消费者误认为官方授权经销商,可能触发商标侵权或虚假宣传责任。
三、跨国贸易中的差异化规则
1. 主要司法辖区对比
国家/地区 | 商标权 | 专利权 | 著作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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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 | 国际用尽(Kirtsaeng案) | 国内用尽(Lexmark案) | 国内用尽(第109(a)条) |
欧盟 | 区域用尽(Silhouette案) | 区域用尽(药品除外) | 区域用尽 |
日本 | 国际用尽(BBS案) | 国际用尽(专利法第68条) | 国际用尽(限于合法复制品) |
中国 | 默认国际用尽(实务) | 国内用尽 | 未明确规定 |
2. 特殊商品限制
- 药品:
中国允许专利药品平行进口(《专利法》第75条),但需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 - 汽车:
需符合国六排放标准、完成海关3C认证(小批量模式限500台/年); - 奢侈品:
擅自去除原厂序列号或保修信息可能侵犯商标权(Gucci诉平行进口商案)。
四、法律风险与合规策略
1. 主要风险类型
- 知识产权侵权:专利权国内用尽下的进口禁令(如中国法院判赔案例);
- 海关查扣:权利人提前备案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依《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 违约责任:违反境外分销协议中的地域限制条款(面临境外诉讼)。
2. 风险防控措施
A[供应链审查] --> B{确保商品来源合法} A --> C{取得完整贸易单据} D[合同条款设计] --> E[要求供应商放弃地域限制主张] D --> F[约定境外诉讼管辖与法律适用] G[合规改造] --> H[加贴中文标识+符合国家标准] G --> I[保留原厂防伪码与包装] J[争议应对] --> K[申请海关行政复议] J --> L[主张权利用尽抗辩]
3. 争议解决路径
- 行政程序:
针对海关扣货,10日内向海关提交异议书及权利用尽证据; - 司法程序:
在收到侵权起诉后15日内提起管辖权异议,争取移送至对平行进口持宽松态度的法院(如上海自贸区法庭)。
五、企业合规操作清单
步骤 | 操作要点 | 法律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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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尽调 | 核查目标国知识产权用尽规则 | 《国别法律合规报告》 |
供应链管控 | 要求供应商提供合法销售证明 | 《原始采购合同》+《发票》 |
商品改造 | 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合规贴标与检测 | 《商品合规认证书》 |
风险对冲 | 投保知识产权侵权责任险 | 《保险单》(覆盖诉讼与赔偿) |
总结:平行进口合法性遵循“权利用尽+商品一致+无混淆风险”三要素框架。企业需建立动态合规体系,重点关注:
- 国别规则差异:优先选择国际用尽国家作为采购来源地;
- 证据链管理:保留从采购到销售的全流程单据;
- 争议预案:与专业律师团队合作制定《平行进口应急响应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