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让人无过错对商标评审决定的影响

根据中国商标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若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如绝对禁止注册事由或恶意注册),即使受让人在受让过程中无主观过错,其主张维持商标效力的请求亦无法成立。具体规则分析如下:

​一、商标注册的合法性原则​

  1. ​绝对禁止注册事由​​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禁用标志)、第十一条(缺乏显著特征)、第十二条(功能性标志)等绝对禁止条款的商标,​​自始无效​​,无论权利主体如何变更。
    • ​示例​​:
      • 商标含国家名称、敏感词汇(如“火神山”被非授权主体注册),即使受让人善意,仍因违反第十条“不良影响”被无效。
      • 三维标志仅由商品性质决定(如通用瓶身形状),受让人无法以“不知情”抗辩。
  2. ​恶意注册的不可继承性​​原申请人以欺骗、囤积等恶意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违反第四条、第四十四条),其瑕疵​​不因转让而涤除​​。
    • ​典型案例​​:某自然人囤积900件商标后转让,受让人主张“善意受让”,但因原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商标仍被宣告无效。

​二、受让人无过错抗辩的无效性​

(一)​​法律逻辑​

  • ​注册合法性优于交易安全​​:商标效力取决于​​申请时的合法性​​,而非后续流转中的主观状态。转让仅转移权利,不改变权利本身的合法性基础。
  • ​制度目的​​:防止恶意注册者通过转让“洗白”非法商标,规避法律制裁。

(二)​​司法实践中的驳回情形​

​违法类型​​受让人抗辩理由​​裁判结果​​依据​
​违反绝对禁止条款​“受让时不知含敏感词汇”维持无效宣告
​原注册恶意(囤积/抢注)​“支付合理对价且未参与恶意”宣告无效,不豁免受让人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受让后投入大量宣传使用”因原始申请材料造假,维持无效

​三、法律后果与实务指引​

(一)​​商标效力处理​

  • ​不予核准注册​​:审查阶段发现违法的,直接驳回受让人的注册申请。
  • ​宣告无效​​:已注册的商标,依职权或依申请宣告无效(如“叫个鸭子”商标因低俗暗示被无效,不因转让维持有效)。

(二)​​受让人的风险承担​

  • ​经济损失自负​​:受让人因商标无效造成的损失(如转让费、推广费),需向转让人追偿,​​不得对抗无效宣告​​。
  • ​行政处罚风险​​:若受让人继续使用无效商标,可能面临罚款(如“火神山”商标受让人被罚1万元)。

(三)​​风险规避策略​

  1. ​尽职调查义务​​:
    • 受让前查询商标是否涉及​​绝对禁止事由​​(如通过中国商标网筛查驳回/异议记录)。
    • 审查原申请人​​历史注册情况​​(如大量囤积则涉嫌恶意)。
  2. ​合同条款设计​​:
    • 约定“​​效力瑕疵担保条款​​”:若因原始违法被无效,转让人需返还转让费并赔偿损失。

​四、相关法律依据对比​

​条款​​适用情形​​对受让人的约束力​
​《商标法》第十条​禁用标志(危害公序良俗等)绝对无效,无豁免余地
​《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转让不改变恶意性质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以欺骗/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溯及既往无效,受让人不豁免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一并转让近似商标未一并转让可能导致转让无效

​总结:核心规则与司法导向​

  1. ​合法性溯及原则​​:商标效力取决于​​申请注册时的合法性​​,转让行为不治愈原始瑕疵。
  2. ​严格责任制度​​:受让人需自行承担​​尽职调查义务​​,无过错抗辩不构成维持效力的理由。
  3. ​实务铁律​​:企业受让商标前必须​​核查原始注册合法性​​,避免因追求商业效率忽视法律风险;司法机关始终坚持“​​违法商标不因流转而合法化​​”的裁判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