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人被吊销或者注销是商标如何处理
在中国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当诉争商标注册人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已注销时,其商标权的处理需遵循特定法律规则,核心要点如下:
一、核心法律原则:不因主体资格丧失自动撤销商标
- “不宜仅据此撤销”规则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第7.5条,在商标撤销复审或无效宣告请求案件中,注册人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注销本身不构成撤销商标的充分理由。商标作为无形财产,其权利不因主体资格消灭而自动消亡。
- 法律逻辑:商标权属于民事财产权,企业注销后仍需通过清算程序处理资产(包括商标),直接宣告无效会侵害潜在权利人(如债权人、继承人)的权益。
- 例外情形若商标注册时存在法定无效事由(如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禁用标志、或通过欺骗手段取得注册),即使注册人已注销,利害关系人仍可主张无效宣告。但需独立证明无效事由的存在,而非仅依赖主体注销事实。
二、不同程序中的差异化处理
(一)驳回复审程序:引证商标权利人注销的影响
- 若引证商标权利人已注销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主体,可认定引证商标与诉争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可能获准注册。
- 依据:权利人注销后,商标无法投入市场使用,混淆可能性消除(如北京优帆公司案中,针对被吊销主体的引证商标成功复审)。
(二)无效宣告程序:严格限制主体注销的引用
- 仅以注册人被吊销或注销为由请求无效宣告的,不予支持(如“起跑线”商标案:注册人已注销,但因无证据证明注册违法,商标维持有效)。
- 举证责任:请求人需证明商标注册时已违反实体法(如恶意注册、侵害在先权利),而非仅提供主体注销证明。
三、利害关系人的应对策略
- 针对被吊销/注销主体的商标
- 提起“撤三”申请: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以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请求撤销商标。因主体丧失经营资格,使用可能性极低,成功率较高。
- 参与清算程序:与清算组协商受让商标(需提交注销证明、清算报告、股东签字文件等)。
- 权利继受主张
- 企业注销后,商标可由权利义务承受人(如继承人、股东)承继,需向商标局办理移转手续。无继受主体时,商标进入“无主状态”,但未被宣告无效。
四、实务操作要点总结
情形 | 法律后果 | 权利方行动建议 |
---|---|---|
引证商标权利人注销 | 可能消除混淆障碍 | 1. 驳回复审中主张不近似; 2. 同步提“撤三” |
诉争商标注册人注销 | 不直接导致无效 | 1. 证明注册时存在实体违法; 2. 通过清算程序受让 |
企业吊销未注销 | 商标权存续但无法使用 | 及时提“撤三”或待清算介入 |
典型案例指引:
- 优帆公司案:针对被吊销主体的引证商标,以“撤三”消除权利障碍。
- 起跑线商标案:注册人注销后,因无实体违法证据,商标维持有效。
核心提示:企业注销或吊销不自动终结商标权,需通过清算程序或法律撤销途径处理。实务中,应优先选择“撤三”程序或参与资产分配,避免依赖主体资格缺失主张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