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人被吊销或者注销是商标如何处理

在中国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当诉争商标注册人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已注销时,其商标权的处理需遵循特定法律规则,核心要点如下:

​一、核心法律原则:不因主体资格丧失自动撤销商标​

  1. ​“不宜仅据此撤销”规则​​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第7.5条,在商标撤销复审或无效宣告请求案件中,​​注册人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注销本身不构成撤销商标的充分理由​​。商标作为无形财产,其权利不因主体资格消灭而自动消亡。
    • ​法律逻辑​​:商标权属于民事财产权,企业注销后仍需通过清算程序处理资产(包括商标),直接宣告无效会侵害潜在权利人(如债权人、继承人)的权益。
  2. ​例外情形​​若商标注册时存在​​法定无效事由​​(如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禁用标志、或通过欺骗手段取得注册),即使注册人已注销,利害关系人仍可主张无效宣告。但需独立证明无效事由的存在,而非仅依赖主体注销事实。

​二、不同程序中的差异化处理​

(一)​​驳回复审程序:引证商标权利人注销的影响​

  • 若引证商标权利人已注销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主体​​,可认定引证商标与诉争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可能获准注册。
  • ​依据​​:权利人注销后,商标无法投入市场使用,混淆可能性消除(如北京优帆公司案中,针对被吊销主体的引证商标成功复审)。

(二)​​无效宣告程序:严格限制主体注销的引用​

  • 仅以注册人被吊销或注销为由请求无效宣告的,​​不予支持​​(如“起跑线”商标案:注册人已注销,但因无证据证明注册违法,商标维持有效)。
  • ​举证责任​​:请求人需证明商标注册时已违反实体法(如恶意注册、侵害在先权利),而非仅提供主体注销证明。

​三、利害关系人的应对策略​

  1. ​针对被吊销/注销主体的商标​
    • ​提起“撤三”申请​​: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以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请求撤销商标。因主体丧失经营资格,使用可能性极低,成功率较高。
    • ​参与清算程序​​:与清算组协商受让商标(需提交注销证明、清算报告、股东签字文件等)。
  2. ​权利继受主张​
    • 企业注销后,商标可由权利义务承受人(如继承人、股东)承继,需向商标局办理移转手续。无继受主体时,商标进入“无主状态”,但未被宣告无效。

​四、实务操作要点总结​

​情形​​法律后果​​权利方行动建议​
​引证商标权利人注销​可能消除混淆障碍1. 驳回复审中主张不近似;
2. 同步提“撤三”
​诉争商标注册人注销​不直接导致无效1. 证明注册时存在实体违法;
2. 通过清算程序受让
​企业吊销未注销​商标权存续但无法使用及时提“撤三”或待清算介入

​典型案例指引​​:

  • ​优帆公司案​​:针对被吊销主体的引证商标,以“撤三”消除权利障碍。
  • ​起跑线商标案​​:注册人注销后,因无实体违法证据,商标维持有效。

​核心提示​​:企业注销或吊销不自动终结商标权,需通过​​清算程序​​或​​法律撤销途径​​处理。实务中,应优先选择“撤三”程序或参与资产分配,避免依赖主体资格缺失主张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