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共存协议的形式要件
商标共存协议是商标授权确权实践中重要的法律文件,其形式要件的完备性直接关系到协议能否被审查机关采信。本文基于最新司法实践和审查标准,系统解析商标共存协议的形式要件规范,为商标从业人员提供全面的实务指引。
1 商标共存协议的法律属性与功能定位
商标共存协议是指引证商标权利人以书面形式同意诉争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的法律文件。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简称《审理指南》),共存协议可以作为判断商标是否构成近似的初步证据,但其形式要件的完备性是决定其效力的前提。
从法律性质上看,商标共存协议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它是民事主体之间处分商标权利的意思表示,体现契约自由原则;另一方面,它又是商标授权确权程序中的证据材料,需要符合法定形式要求才能被采信。
商标共存协议的核心功能在于排除混淆可能性的推定。商标审查机关通常推定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的相同近似商标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而引证商标权利人出具的共存协议,可以通过权利人的专业判断和市场经验,证明在实际市场环境中不会发生混淆。
表:商标共存协议在不同情形下的审查标准
协议类型 | 审查标准 | 证明要求 | 典型案例 |
---|---|---|---|
无条件协议 | 通常予以采信 | 形式要件完备 | “NEXUS”商标案 |
附条件协议 | 一般不予采信 | 证明条件已成就 | “ARTIN”商标案 |
涉外协议 | 公证认证必备 | 使领馆认证手续 | 贝福穆拉实验室案 |
关联企业协议 | 较易被采信 | 证明关联关系 | “绿健GV361″案 |
2 形式要件核心:书面形式与内容明确性
2.1 书面形式要求
《审理指南》明确规定,共存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协议或其他非正式形式的同意表示无法在商标程序中作为有效证据使用。书面形式的要求既是为了确保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和严肃性,也是为了提供明确的权利处分证据。
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传统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但无论何种形式,都必须具备签署方的真实签名或盖章。对于电子文件,需要保证其完整性和不可篡改性,必要时可通过电子签名、时间戳等技术手段加以固定。
2.2 内容明确性标准
共存协议必须明确载明诉争商标的具体信息,包括:
- 商标图样:清晰展示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的图样
- 注册号/申请号:准确标识各商标的注册号或申请号
- 商品/服务范围:具体列明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及具体项目
- 主体信息:完整记载协议各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
实践中常见的问题是协议中对商标或商品/服务的描述模糊不清,如使用”类似商品”、”相关类别”等不明确表述,这可能导致协议不被采信。
2.3 形式要件的法律价值
形式要件并非纯粹的技术性要求,而是具有重要的法律价值:
- 真实性保障:书面形式和具体内容要求有助于确保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而非受到欺诈、胁迫或误解。
- 审查效率:明确具体的协议内容使审查机关能够快速了解协议背景和内容,提高审查效率。
- 公示公信:形式要件的完备性增强了协议的公信力,使其能够对抗第三人的质疑。
3 真实性保障:签署程序与证明机制
3.1 境内主体的签署要求
根据《审理指南》和实践要求,不同性质的境内主体需要满足不同的签署要求:
- 中国公司:应提供加盖公司公章的同意书原件。公章必须与企业在工商登记机关备案的印章一致。
- 中国自然人:应提供由本人亲笔签名的同意书原件,并建议办理公证手续以证明签名的真实性。
- 其他组织: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应提供加盖该组织公章或专用印章的同意书原件。
3.2 境外主体的特殊程序要求
境外主体出具的共存协议需要履行更为严格的证明程序:
- 公证手续:协议应当经过所在国公证机关的公证,证明签署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认证手续:经公证的协议还需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证明公证机关和公证员的资格。
- 翻译要求:非中文协议需提供准确完整的中文翻译件,翻译件最好经过公证或由专业翻译机构认证。
在贝福穆拉实验室国际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中,法院正是因为申请人当庭提交的《商标共存同意书》未附公证认证材料而未予采信,后在二审中补交完备手续后才获得认可。
3.3 签字权的证明
无论是境内还是境外主体,都需要证明签署人具有代表权或代理权:
- 法定代表人签署:通常无需特别授权,但可能需要提供公司登记信息等证明其身份的文件。
- 授权代表签署:需要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本身也可能需要公证认证手续。
- 代理人签署: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且授权范围应明确包括签署共存协议的权限。
在艾图牛奶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中,法院之所以未采信共存协议,正是因为申请人未证明签字人系引证商标权利人的授权代表。
4 效力边界:禁止附条件与期限规则
4.1 附条件协议的类型与风险
《审理指南》明确规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共存协议一般不予采信”。附条件的共存协议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 使用限制条件:要求诉争商标以特定方式使用,如附加其他标识、限制使用范围等。在”ARTIN”商标案中,协议要求诉争商标”与’CMF’紧密拼接使用”,法院认为这恰恰证明了若不附加条件则可能造成混淆。
- 领域限制条件:限制诉争商标在特定领域使用。在博米乐图形商标案中,协议要求申请人”不在眼科相关医疗或诊所服务领域使用申请商标”,法院认为尚无证据证明该条件已经真实成就。
- 对价支付条件:以支付费用或其他对价作为协议生效条件。此类条件明显带有交易性质,与共存协议排除混淆的本旨不符。
4.2 附条件协议的法律后果
附条件的共存协议在审查实践中面临严重挑战:
- 不予采信:审查机关和法院通常直接拒绝采信附条件的协议,而不论条件是否已经成就。
- 证明困难:即使条件已经成就,证明难度也很大,因为条件成就往往是后续发生的事实,在审查时难以证明。
- 效力不确定性:条件是否成就以及何时成就具有不确定性,与商标注册所需的确定性要求相冲突。
4.3 期限条款的效力认定
附期限的共存协议同样面临采信困难:
- 固定期限协议:约定协议只在特定期限内有效,期限届满后效力终止。此类协议难以被采信,因为商标注册是长期有效的,需要长期稳定的共存安排。
- 解除条件期限:约定在特定期限届满后协议失效。同样因为不确定性而难以被采信。
需要注意的是,不附条件、不附期限的共存协议并不意味着必须是永久性的。引证商标权利人可以在协议中保留在特定情形下(如实际混淆发生)撤销同意的权利,但这种保留不能成为不予采信的理由。
4.4 例外情形:可采信的附条件协议
在特定情况下,附条件的共存协议也可能被采信:
- 条件已成就:如果协议所附条件在审查时已经确定成就,且该条件确实能够有效避免混淆,则协议可能被采信。
- 轻微条件:如果所附条件非常轻微,对商标的使用影响很小,且明显是为了避免混淆而设,则协议可能被采信。
- 行业惯例条件:如果所附条件符合行业惯例,且该行业惯例本身就是为了区分来源而存在,则协议可能被采信。
5 合法性审查与公益保留原则
5.1 合法性审查要点
共存协议必须真实、合法、有效,且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等情形。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
- 主体合法性:签署方应当具有签署资格,通常是引证商标的权利人或其合法授权人。
- 内容合法性: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第三人权益。
- 程序合法性:协议的签署和提交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特别是涉外协议的公证认证要求。
5.2 公益保留原则
即使共存协议形式完备、内容合法,但如果可能损害公共利益,审查机关和法院仍可拒绝采信:
- 消费者利益保护:协议不能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特别是在医药、食品等关乎公共健康的领域。
- 市场竞争秩序:协议不能导致市场垄断或不正当竞争行为。
- 公共政策考量:协议不能违反国家公共政策,如国家标志保护、民族政策等。
在博米乐图形商标案中,法院特别强调:”本案两商标核定或指定使用的服务为医疗相关服务,直接关系相关公众的健康和公共利益,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慎重对待共存协议”。
5.3 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
以下情形通常被认为可能损害公共利益:
- 高度近似商标: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高度近似,即使权利人同意,仍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
- 驰名商标: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其保护范围较广,共存可能淡化商标显著性。
- 特定商品服务:涉及医药、医疗、食品等关乎公共健康安全的商品服务。
- 地理标志:涉及地理标志或具有特定地域含义的商标。
6 实务建议与风险防范措施
6.1 协议起草要点
为确保共存协议符合形式要件要求,建议在起草过程中注意以下要点:
- 采用明确语言:使用清晰、明确的语言表述同意意思,避免模糊或歧义表述。
- 详细记载信息:完整、准确地记载双方商标信息和商品服务项目,最好列出注册号/申请号和国际分类。
- 避免条件期限:尽量不附加条件或期限,如确有必要,应确保条件轻微且易于证明成就。
- 确保签署合规:按照主体性质和要求进行签署,公司需盖章,自然人需亲签,境外主体需准备公证认证。
6.2 证据准备策略
在提交共存协议时,应准备完整的证据材料以证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 主体资格证据:提供引证商标权利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身份证等。
- 授权证明:如签署人为授权代表,需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 公证认证文件:境外主体出具的协议必须提供完整的公证认证文件。
- 翻译文件:非中文协议需提供专业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
6.3 程序配合措施
为提高共存协议被采信的可能性,可在程序中采取以下配合措施:
- 提前准备:尽早与引证商标权利人协商并存协议,避免临时仓促准备。
- 多证据配合:除共存协议外,可同时提交市场调研报告、消费者认知证据等,佐证不存在混淆可能性。
- 说明理由:在理由书中详细说明为何共存不会导致混淆,特别是双方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市场区分等因素。
- 后续跟进:在协议签署后关注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变化,如有争议及时应对。
结语
商标共存协议的形式要件并非纯粹的技术性要求,而是关乎协议效力和证据能力的重要法律规范。完备的形式要件既是确保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性的重要保障,也是审查机关判断协议可采性的基础依据。
在商标授权确权实践中,当事人应当高度重视共存协议的形式要件要求,确保协议采用书面形式、内容明确具体、签署程序合规、不附加不当条件或期限。特别是对于涉外协议,必须提前规划并完成公证认证手续,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协议不被采信。
同时,需要认识到共存协议并非万能工具,其效力仍受到公共利益原则的限制。即使在形式要件完备的情况下,如果商标共存可能损害消费者利益或市场竞争秩序,审查机关和法院仍可拒绝采信共存协议。因此,在签署和提交共存协议时,应当全面评估各种因素,确保协议不仅在形式上符合要求,在实质上也能够排除混淆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