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恶意抢注中“明知或应知”的司法认定

商标恶意抢注是知识产权领域的​​多发性问题​​,严重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侵害在先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商标法》对恶意抢注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制,其中核心环节便是对诉争商标申请人​​主观状态​​的认定,即其是否“明知”或“应知”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本文将系统解析“明知或应知”的​​法律内涵​​、​​认定标准​​、​​考量因素​​及​​举证规则​​,为法律从业者和市场主体提供清晰的实务指引。

1 法律框架与规制理念

1.1 法律规范体系

规制商标恶意抢注的核心法律条款是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段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此处的“​​不正当手段​​”即包含了申请人主观上的“明知”或“应知”状态。

此外,《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针对特定关系人抢注行为规定:“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进一步明确,对于商标恶意抢注中“恶意”的认定,需遵循“​​明知或应知+不正当意图​​”的标准。

1.2 规制理念与政策导向

司法实践对恶意抢注行为采取​​严格规制​​的态度,体现以下政策导向:

  • ​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商标注册与使用必须遵循​​诚实信用​​的基本商业道德,禁止不正当攫取他人商业成果。
  • ​保护在先使用权益​​:注重保护已在市场中使用并建立一定声誉的未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权益,防止“搭便车”行为。
  • ​遏制权利滥用​​:防止恶意抢注人通过形式合法的注册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甚至反过来指控在先使用人侵权,浪费行政司法资源。

2 “明知”与“应知”的法律内涵

2.1 “明知”的含义与认定

“​​明知​​”是指申请人​​实际知道​​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的事实。这是一种对事实的明确认知状态,通常需要证据直接或间接证明申请人确实知晓在先商标的存在和使用情况。

司法实践中,“明知”的认定常基于以下情形:

  • 双方曾就商标​​许可、转让等进行过联络或磋商​​。
  • 双方存在​​特定商业关系​​,如买卖关系、代理关系、投资关系、加盟关系等。
  • 申请人曾​​明确承认或提及​​在先使用人的商标。

在“厦门航空案”中,法院认为秋韵公司与厦门航空公司同处福建省,且秋韵公司曾对系争商标进行高价转让,结合其他证据,可以推定秋韵公司​​明知​​厦门航空公司在先使用的“一鹭高飞”商标。

2.2 “应知”的含义与认定

“​​应知​​”是指申请人虽然可能并非实际知道,但根据相关事实和情况,​​应当知道​​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的事实。这是一种法律推定,基于申请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和行业常识。

“应知”的认定通常考虑:

  • 在先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 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属于​​同行业或关联行业​​。
  • 双方处于​​相同或邻近地域​​。
  • 行业​​惯例和合理注意义务​​的要求。

在“铂金优选商标案”中,商标局认为被申请人作为润滑油行业相关从业者,其关联公司曾与申请人的母公司存在经销关系,且申请人的“PLATINUM”商标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推定被申请人​​应知​​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存在。

2.3 “明知”与“应知”的关系

“明知”和“应知”是认定申请人主观恶意的​​两种表现形式​​,其法律后果基本相同。司法实践中,两者常被并列使用,作为认定“恶意”的主观认知要素。

需要注意的是,仅有“明知”或“应知”可能还不足以认定恶意抢注,通常还需证明申请人具有​​不正当意图​​,如攀附商誉、阻碍他人使用、谋取不正当利益等。

3 “明知或应知”的认定因素

根据司法实践,认定诉争商标申请人是否“明知或应知”他人在先使用商标时,法院和商标行政机关会​​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3.1 双方之间存在特定联系或关系

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之间存在​​特定商业关系或其他联系​​,是认定“明知”的重要依据。

表:认定“明知或应知”的特定关系类型

​关系类型​​具体情形​​证明价值​​典型案例​
​合同业务关系​买卖、代理、加盟、投资、赞助等证明力强,可直接推定明知“铂金优选案”中的经销关系
​地域关联​处于相同或邻近地域结合行业相同,证明力较强“厦门航空案”中同处福建省
​行业关联​属于同行业或关联行业证明应知的重要依据“凯撒案”中同行业经营者
​亲属隶属关系​亲属、雇佣、前员工等证明力强,可直接推定明知“teamelite案”中的劳动关系

在“声历七境商标案”中,被申请人的法人代表曾假意与申请人洽谈合作,在沟通中知晓了争议商标的相关信息,法院据此认定双方存在​​特定关系​​,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

3.2 在先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在先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是认定“应知”的关键因素。商标显著性越强、知名度越高,申请人主张“不知情”的抗辩空间越小。

  • ​显著性较强的商标​​:如果在先商标具有较强独创性,非行业通用名称或常见词汇,那么与之高度近似的商标被独立创作的可能性较低,申请人攀附的可能性较高。
  • ​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通过长期使用、宣传推广,在先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特别是当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属于同行业或邻近地域时,可以推定申请人​​应知​​该商标的存在。

在“凯撒案”中,法院基于凯撒名尊在北京经营酒业数年已有一定知名度,同时行为人同处北京市且从事啤酒进口销售工作,故认定行为人​​理应知晓​​他人在先商标使用情况。

3.3 商标近似程度与行业关联性

​商标的近似程度​​及​​商品的关联性​​是判断申请人主观状态的重要参考。

  • ​高度近似的商标​​:诉争商标与在先商标高度近似,​​显著增加了​​申请人恶意攀附的可能性。特别是在先商标显著性较强时,这种近似很难用“巧合”解释。
  • ​行业相同或类似​​: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在先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进一步增强了申请人​​应知​​的可能性。

在“铂金优选案”中,商标局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铂金”系列商标与申请人母公司享有在先权利的“PLATINUM及图”商标中具有一定设计的图形部分相同,且双方均从事润滑油行业,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存在抄袭模仿其他润滑油品牌的情形,故认定其申请难谓巧合,具有恶意。

3.4 申请人自身行为表现

申请人的​​具体行为​​往往能直接反映其主观状态。

  • ​注册后行为​​:注册后立即​​高价转让​​、​​许可​​或提起​​恶意诉讼​​索要高额费用,是证明抢注恶意的有力证据。在“厦门航空案”中,秋韵公司注册后即对系争商标进行高价转让的行为,成为法院认定其恶意的考量因素之一。
  • ​囤积商标行为​​:申请人大量注册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可证明其主观恶意。
  • ​虚假陈述或伪造证据​​:在行政或司法程序中提供虚假陈述或伪造证据,试图掩盖其恶意行为。

4 证明责任与举证规则

4.1 举证责任分配

在商标异议、无效宣告等程序中,​​举证责任​​分配如下:

  • ​在先使用人的初步举证责任​​:主张权利的在先使用人需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在先商标的使用情况、知名度以及申请人可能明知或应知的事实。
  • ​申请人的反驳责任​​:一旦在先使用人提供初步证据,举证责任转移至申请人,需要提供​​反证​​证明其没有利用在先商标商誉的恶意,或其注册行为具有正当理由。
4.2 证据类型与证明标准

证明“明知或应知”的常见证据类型包括:

  • ​证明特定关系的证据​​:合同、协议、发票、往来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明双方存在商业往来的证据。
  • ​证明知名度的证据​​:销售合同、广告宣传材料、媒体报道、行业排名、获奖证书等证明商标知名度的证据。
  • ​证明恶意的证据​​:证明申请人抢注后意图高价转让、许可或诉讼的证据;证明申请人囤积商标的证据;证明申请人有其他不正当行为的证据。

证明标准通常采用​​高度盖然性​​标准,即证据能够证明申请人明知或应知的可能性远大于不知情的可能性即可。

5 特殊情形与抗辩事由

5.1 间接关系中的“明知或应知”认定

在​​间接业务关系​​中,认定“明知或应知”存在一定难度,但司法实践已形成相对明确的规则。

在“铂金优选案”中,申请人的母公司(波兰公司)与被申请人的​​关联公司​​之间曾存在经销关系,且被申请人身为同行业者并销售过申请人品牌的润滑油。商标局通过​​关联关系​​和​​行业相关性​​,推定被申请人知晓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构成基于特定关系人的抢注。

5.2 有效抗辩事由

申请人如能证明以下情形之一,可能不构成恶意抢注:

  • ​独立创作​​:诉争商标是申请人​​独立创作​​完成,与在先商标的相似纯属巧合。
  • ​有正当理由​​:申请人有使用诉争商标的​​正当理由​​,如使用自己的姓名、企业字号或地名等。
  • ​不知情且无不正当意图​​:申请人确实不知晓在先商标的存在,且其注册行为并非出于攀附商誉、阻碍他人使用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6 实务建议与风险防范

6.1 对在先使用人的建议
  • ​保留证据​​:系统保存商标​​使用证据​​(合同、发票、广告材料)和​​宣传证据​​(媒体报道、参展证明),建立证据档案。
  • ​及时注册​​:对已使用或计划使用的商标,应​​及时申请注册​​,获得强保护。
  • ​监测市场​​:建立​​商标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可能的抢注行为。
  • ​积极维权​​:发现抢注后,及时通过​​异议​​、​​无效宣告​​等程序主张权利,并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申请人的“明知或应知”。
6.2 对商标申请人的建议
  • ​进行检索​​:申请前进行​​充分检索​​,排查可能存在的权利冲突。
  • ​避让知名标识​​:避免使用与他人​​知名商标​​、​​企业名称​​等相同或近似的标志。
  • ​诚信申请​​: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避免恶意注册行为。
  • ​准备使用​​:确保申请注册商标是基于​​真实使用意图​​,而非囤积或投机。

结语

认定商标恶意抢注中的“明知或应知”是一个​​复杂的事实认定过程​​,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量双方关系、商标知名度、行业特点、申请人行为等多种因素。司法实践已形成以“​​明知或应知+不正当意图​​”为核心的认定标准,体现了维护诚实信用、保护在先权益、遏制权利滥用的司法导向。

对于市场主体而言,增强商标意识,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是避免卷入此类纠纷的根本之道。对于法律从业者,准确把握“明知或应知”的认定标准和证明要求,是为当事人提供有效法律服务的关键。随着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和商业模式的创新发展,关于“明知或应知”的认定规则也将继续完善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