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使用主体”的司法认定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俗称”​​撤三​​”)制度是清理”​​僵尸商标​​”、优化商标资源配置的重要法律工具。该条款旨在督促商标权人积极真实地使用商标,避免商标资源闲置。司法实践中,”​​谁的使用行为可以被认定为商标权人的使用​​”成为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本文将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等相关规定为基础,结合司法实践,系统解析”撤三”案件中”使用主体”的认定标准、行为要件及证据规则,为法律从业者和市场主体提供清晰指引。

1 法律框架与制度宗旨

1.1 规范体系与立法目的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此条款设立的初衷在于​​清理闲置商标​​,防止商标资源浪费,鼓励商标权利人真实使用商标,促进市场经济发展。

“撤三”制度与​​商标使用​​概念紧密相连。《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这一定义强调了商标使用的​​商业性​​、​​公开性​​和​​识别性​​。

1.2 “使用主体”认定问题的重要性

在”撤三”案件中,商标权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指定三年期间内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商标使用。然而,商标的使用主体并不仅限于商标权人本人。​​明确哪些主体的使用行为可以视为商标权人的使用​​,对于平衡商标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防止商标权人因不规范使用而丧失商标权具有重要意义。

2 “使用主体”的范围界定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及相关司法实践,”撤三”案件中的”使用主体”包括以下三类:

2.1 商标权人

​商标注册人本人​​的使用行为是最直接、最无争议的使用形式。商标权人包括​​依法取得商标注册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商标权人自身对注册商标的使用,只要符合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要求,即构成有效使用。

2.2 被许可使用人

​经商标权人明确授权​​的使用行为同样构成有效使用。商标许可使用是商标权人行使权利的重要方式,包括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普通许可等形式。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时,必须确保使用行为​​在许可范围内​​且​​符合商标权人的意志​​。

表:”撤三”案件中有效使用主体的类型及认定要点

​主体类型​​法律关系​​证明要点​​典型证据形式​
​商标权人​商标注册人自身使用主体身份一致性、使用行为真实性销售合同、发票、广告宣传材料
​被许可使用人​通过许可合同获得使用权许可合同真实性、许可范围、使用符合约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证明、被许可人使用证据
​其他不违背意志的使用人​基于关联、合作等关系使用使用行为体现商标权人意志、权人未明确反对关联关系证明、合作合同、商标权人默许或追认证据
2.3 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使用商标的人

这是最具弹性的类别,涵盖了​​虽无正式许可关系但使用行为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的主体。这类主体通常包括:

  • ​关联公司​​:与商标权人存在控股、参股或其他控制关系的公司使用商标的行为。
  • ​经销商、代理商​​:在经销代理关系中,经销商为销售商标权人商品而使用商标的行为。
  • ​加盟商​​:在特许经营模式下,加盟商按照特许人的要求和标准使用商标的行为。
  • ​其他合作方​​:与商标权人有合作关系,经默许或追认使用商标的主体。

认定此类主体的使用行为是否”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核心在于考察商标权人是否对使用行为采取了​​默许、追认或不反对​​的态度。如果商标权人明知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而未提出异议,甚至从中受益,则此类使用通常可认定为不违背其意志。

3 排除情形:商标权人明确反对的使用行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明确规定:”​​商标权人已经对他人使用诉争商标的行为明确表示不予认可,在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案件中又依据该他人的行为主张使用诉争商标的,不予支持。​​”

这一规则体现了​​禁止反言​​原则和​​诚信原则​​的要求。如果商标权人曾明确反对他人使用其商标(如通过发函警告、提起诉讼等方式),后又在该他人使用行为对其有利时(如在”撤三”程序中)主张该使用行为有效,这种前后矛盾的行为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4 使用行为的认定要件

无论使用主体是谁,要构成”撤三”案件中的有效使用,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件:

4.1 使用行为的真实性

使用必须是​​真实、善意的商业使用​​,而非仅为维持注册进行的​​象征性使用​​。象征性使用通常表现为零星、偶发、规模极小的使用,未对市场产生实质影响。

4.2 使用行为的公开性

使用必须发生在​​公开的商业领域​​,能够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内部使用或准备性使用通常不被认定为有效使用。

4.3 使用行为的合法性

使用行为应当​​符合商标法律规定​​,包括:

  • ​使用标识与注册商标一致​​:实际使用的标识应与核准注册的标识一致,只能按比例放大缩小,不得自行改变商标的文字、图形或颜色。如果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与注册商标确有细微变化,但显著识别部分与注册商标一致且商标权利人名下无其他近似商标的情况下,目前官方也可以接受。
  • ​使用在核定商品/服务上​​:必须使用在注册证核准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超出核定范围的使用不能维持注册。
  • ​使用主体适格​​:如前述,使用主体需为商标权人或其许可人、关联方等。
4.4 使用行为的识别性

使用必须能够​​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使相关公众能够将商标与特定商品或服务提供者联系起来。这是商标使用的本质特征。

5 证据规则与证明责任

5.1 证明责任分配

在”撤三”案件中,​​商标权人​​负有提供使用证据的责任。商标权人需要证明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其商标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使用。

5.2 关键证据类型

证明使用主体及使用行为的常见证据包括:

  • ​许可合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尤其是经备案的许可合同)是证明被许可人使用行为合法性的关键证据。
  • ​关联关系证明​​:证明商标权人与使用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证据,如股权结构图、关联公司证明等。
  • ​商业文书​​:销售合同、采购订单、发票、付款凭证等证明商业往来的文件。
  • ​广告宣传材料​​:带有商标的广告合同、广告样本、宣传册、展会照片等。
  • ​产品包装与标签​​:带有商标的商品实物、包装、标签等。
  • ​其他证据​​:媒体报道、行业证明、市场调查报告等。

在”易生康”商标案中,商标权人提供了​​商标授权书、加盟合同、发票、产品图片​​等证据,成功证明了注册人及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间内的使用行为,最终维持了注册商标。

5.3 证据注意事项
  • ​突出注册标识​​:证据应清晰显示注册商标标识,且该标识应与注册证一致。
  • ​体现商品/服务项目​​:证据应体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
  • ​显示使用日期​​:证据应显示使用时间,且在指定的三年期间内。
  • ​主体一致性​​:证据应体现使用主体与商标权人的关系。

6 特殊情形处理

6.1 涉外定牌加工行为

对于​​涉外定牌加工​​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使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涉外定牌加工产品全部出口,未在中国市场流通,不能发挥识别来源的功能,故不构成商标使用;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只要加工行为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且产品确已出口,可认定为商标使用。

6.2 集团内部使用行为

集团企业内部关联公司之间的商标使用行为,只要​​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通常可认定为有效使用。但需注意提供充分的关联关系证明。

6.3 被侵权使用行为

即使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商标(侵权行为),只要商标权人明知该使用行为而未反对,甚至从中受益,该使用行为也可能被认定为”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的使用。但若商标权人已明确表示反对,则不能据此主张使用。

7 实务建议与风险防范

7.1 对商标权人的建议
  • ​建立商标管理制度​​:制定完善的商标使用、许可、监控制度,确保商标使用规范有序。
  • ​规范使用行为​​: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应与核准注册的标识保持一致;确需改变时,应及时申请注册新商标。
  • ​保留使用证据​​:系统保存商标使用证据,包括合同、发票、广告材料等,形成完整证据链。
  • ​明确授权关系​​:通过书面合同明确许可使用关系,并及时办理许可备案。
  • ​谨慎对待他人使用​​:对他人的商标使用行为,应及时表明态度:要么通过许可协议明确授权,要么对侵权行为明确反对并采取法律行动,避免态度模糊导致法律风险。
7.2 对使用人的建议
  • ​获取明确授权​​:在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前,应获取商标权人的明确授权,签订书面许可合同。
  • ​规范使用行为​​:严格按照许可范围和商标权人的要求使用商标,避免改变商标图样或超范围使用。
  • ​保留使用证据​​:注意保存使用证据,以备在”撤三”程序或其他争议中证明使用行为。
7.3 对法律从业者的提示
  • ​全面收集证据​​:代理”撤三”案件时,应全面收集关于使用主体和使用行为的证据,特别是证明商标权人与使用人之间关系的证据。
  • ​准确把握意志认定​​:深入分析商标权人对他人使用行为的态度,判断是否构成”不违背意志”的使用。
  • ​注意证据链完整性​​:确保证据能够形成完整链条,证明使用的真实性、公开性、合法性和识别性。

结语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使用主体”的认定,关乎商标权的存续与否,是”撤三”案件的核心问题。司法实践明确,​​商标权人、被许可使用人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使用商标的人​​的使用行为,均可认定为有效使用。这一规则既体现了对商标权人利益的保护,也防止了商标权人利用法律漏洞维持本应被撤销的商标。

对于商标权人而言,​​建立规范的商标管理制度​​、​​积极真实地使用商标​​、​​明确授权和监督他人使用行为​​是避免商标被撤销的关键。对于法律从业者而言,准确把握”使用主体”的认定标准,深入理解”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的内涵,有助于更好地代理相关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鼓励商标使用、优化资源配置的法律政策导向下,商标权人应摒弃”重注册、轻使用”的观念,将商标真正投入到商业使用中,发挥其识别来源、保证质量、广告宣传的功能,唯有如此,才能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并有效规避商标被撤销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