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维标志商标显著特征的整体判断原则

在商标授权确权实践中,三维标志商标因其独特性质,其显著特征的判断往往比传统平面商标更为复杂。​​整体判断​​是核心原则,不能仅因含有文字或图形等要素即认定其具有显著特征。

一、三维标志商标的特殊性

三维标志商标是由三维标志或者含有其他标志的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它可以是商品本身的形状、包装物或其他三维标志。

与平面商标不同,三维标志通常以立体形态存在,这决定了其显著性的判断必须考虑其使用方式、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以及行业惯例等多种因素。

三维标志商标的实质审查包含​​禁用条款的审查​​、​​显著特征的审查​​、​​相同、近似的审查​​和​​功能性审查​​,其中显著特征的审查是实践中争议最多的领域。

二、显著特征的判断标准

1. 整体判断原则

对于含有三维标志的商标,应当从整体上判断其是否具有显著特征,不能仅因该商标含有文字或者图形等其他因素,即认定其具有显著特征。

商标标志整体显著特征的判断,强调的是将所有商标构成要素结合在一起,对其​​整体视觉效果​​的审查判断,而非对各个构成要素逐一的审查判断。

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三维标志,并不因其包含具有显著特征的图形商标,而当然地具有作为商标注册的显著特征。

如果该三维标志易被相关公众识别为其指定使用商品的包装装潢,而非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商标标志加以识别对待,则即使该三维标志中包含有具有显著特征的图形商标,该三维标志也仍应被认定为缺乏显著特征。

2. “两步审查法”

对于除单纯由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外,申请注册的立体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通常应当采取 ​​“两步审查法”​​:

  • ​首先​​审查三维标志本身是否具有显著特征;
  • ​然后​​在此基础上结合其他构成要素对三维标志整体进行显著特征判断。

在三维标志整体显著特征的判断上,应从相关公众的一般识别能力出发,如果其作为整体不会被相关公众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则应当认定该商标缺乏显著特征。

3. 固有显著性与获得显著性

三维标志的固有显著性程度取决于其使用方式。可以用作商品本身的形状、商品的包装,或商品或服务的装饰。

​商品自身的三维形状​​和​​商品包装或容器的三维形状​​通常缺乏固有显著性,因为相关公众不易将其识别为指示商品来源的标志。

缺乏固有显著性的三维标志可以通过长期或广泛使用产生 ​​“第二含义”​​ ,即获得显著性,使相关公众能够通过该标志识别商品来源。

但需注意,​​形状系申请人所独创或者最早使用并不能当然导致其具有作为商标的显著特征​​。

三、功能性限制

《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美学功能性​​是三维标志注册的重要限制。如果购买者是否购买某商品的决定性因素在于该三维标志“本身”,而非该标志所指代的商品“提供者”,则该三维标志应被认定为对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具有美学功能性,不得注册。

四、典型情形分析

1. 缺乏显著特征的常见情形
  • ​简单的、普通的三维形状​​或是起装饰性作用的三维形状,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的;
  • ​服务行业为了提供服务使用的通用或常用物品​​的三维形状,不能起到区分服务来源作用的;
  • ​商品包装或容器的三维形状​​,即使经过设计、具有独特的视觉效果,也不能依据其独创性当然认为其具有作为商标的显著特征;
  • ​商品实物映射类立体商标​​(将商品实物的至少三面视图作为商标图样)更加不会使得消费者将其认知为商标。
2. 可能具有显著特征的情形
  • ​具有独特设计​​、与指定商品或者服务无直接关联的三维标志,可能具有显著特征;
  • 三维标志​​经过长期或广泛使用​​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作用的,可以取得显著特征;
  • 非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或常用包装物的三维形状,可能具有显著特征。

五、典型案例解析

1. 雀巢酱油瓶案

在该案中,争议商标是一个棕色方形瓶,核定使用商品为食用调味品。法院认为,争议商标使用在食用调味品上,通常会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属于该商品的包装物,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故争议商标不具有商标所要求的固有显著性。

虽然该三维标志经过了一定的设计,有区别于常见瓶型的特点,但相关公众容易将其作为商品容器加以识别,该三维标志本身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2. 费列罗巧克力立体商标案

申请商标是由蛋壳状三维标志、红蓝白三种颜色和外文“Kinder”组合而成的立体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带有指定颜色的蛋壳状三维标志使用在“巧克力”商品上具有显著特征。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证明该三维标志商标自进入中国市场起,通过广泛宣传和大力推广,使得该商标在“巧克力”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因此通过实际使用进一步增强了其识别性。

3. 宝洁洗发水瓶立体商标案

申请商标中瓶子的立体形状为申请人长期、大量使用在“海飞丝”洗发液商品上的包装物的立体形状,已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

瓶子整体与行业常用的包装物存在一定区别,且申请人的“海飞丝”商标已在相关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其产品的外包装作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已能够与申请人建立一一对应关系,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识加以识别。

六、实务建议

  1. ​注重整体视觉效果​​:在申请三维标志商标时,应注重其整体视觉效果是否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而非仅仅依赖其中的文字或图形要素;
  2. ​考虑使用方式与行业惯例​​:应考虑三维标志的使用方式和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如果该三维标志属于行业通用或常用的形状或包装,很可能被认定为缺乏固有显著性;
  3. ​保留使用证据​​:对于缺乏固有显著性的三维标志,应保留长期、广泛使用的证据,证明通过使用已获得显著特征;
  4. ​避免功能性形状​​:避免申请注册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5. ​谨慎选择商品项目​​:三维标志商标的显著性判断与指定使用商品密切相关,应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谨慎选择商品项目。

结语

三维标志商标显著特征的判断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综合考虑商标本身构成形式、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多重因素。

​整体判断原则​​是核心,不能仅因三维标志含有文字或图形等要素即认定其具有显著特征。实践中,应采取“两步审查法”,先审查三维标志本身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再结合其他构成要素对整体进行判断。

对于缺乏固有显著性的三维标志,可以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但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相关公众已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

商标“第二含义”的认定

在商标法体系中,​​显著性​​是商标注册和保护的核心要求。通常情况下,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如描述性词汇、通用名称或地名——不能被注册为商标。存在一项重要例外原则:​​“第二含义”(secondary meaning)​​。

当一个原本缺乏显著性的标志通过长期、广泛的使用,在消费者心目中建立起识别商品或服务特定来源的功能时,它就获得了“第二含义”,从而具备了可注册性。

一、 “第二含义”的概念与法理基础

“第二含义”是指直接表达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产地等特点的描述性标志,通过长期使用产生原叙述性含义之外的、标示商品或服务特定来源功能的新含义。

其核心特征包括三点:

  1. 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本来是缺乏显著特征的说明性词汇、图形;
  2. 叙述性标志由某经营者长期独占使用;
  3. 叙述性标志经过长期使用后产生了新的含义。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第15条规定:“即使有的标记本来不能区分有关商品或服务,成员亦可依据其经过使用而获得的识别性,确认其可否注册。” 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也明确规定,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二、 认定“第二含义”的关键因素

在司法和行政实践中,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主管部门会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1. 标志使用足以识别商品来源

这是“第二含义”认定的​​核心标准​​。需要证明该标志在市场上经过使用,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市场含义,相关公众能够将其作为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对此的阐述是:“由于标识在市场上继续和独家使用的结果,相当多的消费者对它取得认知并且其将所标识的活动与特定的商业来源联系在一起。”

2. 使用的强度与范围

这包括使用诉争商标标志的​​时间、地域、范围、规模、知名程度​​等。

  • ​使用时间​​:美国《兰哈姆法》要求五年实质性连续独家使用作为最低标准。我国实践中虽无硬性年限要求,但使用时间长短是重要参考因素。
  • ​使用地域和范围​​:需要考察标志使用的​​地理范围​​和所覆盖的​​商品类别​​。
  • ​使用规模和知名程度​​:商标的​​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的力度和范围​​、以及由此建立的​​知名度​​是关键证据。例如,“商务通”掌上电脑商标虽然最初因直接表示商品功能被驳回,但通过申请人的大力推广、宣传和使用,最终被认为获得了显著性。
3. 其他经营者的使用情况

如果其他经营者也使用该标志,可能会​​削弱​​该标志与申请人之间的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影响“第二含义”的认定。

反之,如果竞争者故意模仿在先使用的标志,这反而可以成为描述性标识获得“第二含义”的证据,因为模仿的动机在于与在先商标发生混淆从而获得不正当利益。

三、 认定“第二含义”的限制

一个重要且明确的限制是:认定诉争商标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仅限于使用诉争商标标志的商品,不包括与其类似的商品​​。

这意味着“第二含义”的认定具有​​严格的商品类别特定性​​。一个标志可能在某一类商品上通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可以在其他类似甚至不类似的商品上自动获得保护。这种做法确保了商标保护的范围与商誉实际积累的范围相一致,避免了商标权人不正当地垄断本应属于公有领域的描述性词汇。

四、 实践中的证据与认定

在商标评审和司法实践中,证明“第二含义”往往需要提供大量证据材料,例如:

  • ​使用证据​​:带有标志的商品销售合同、发票、广告合同、广告样本、媒体报导等,证明使用的持续时间、地域和规模。
  • ​知名度证据​​:所获荣誉、奖项、排行榜排名、市场调查报告、消费者认知度调查等,证明标志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
  • ​经济价值证据​​:审计报告、纳税证明等,证明通过使用该标志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商业信誉。
  • ​其他证据​​:行政执法或司法判决中对商标知名度的认定,以及他人模仿、抄袭该标志的证据等。

主管部门会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判断​​该标志是否通过使用获得了足以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性。我国商标执法实践中,已有许多成功认定“第二含义”的案例,如“两面针”牙膏(表示原料)、“五粮液”酒(表示原料)、“青岛”啤酒(使用地名)、“商务通”掌上电脑(表示功能)等。

五、 总结与启示

“第二含义”原则平衡了商标所有人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它既保护了经营者通过诚实经营和大量投入所建立的商誉,防止他人搭便车,又确保了公有领域的描述性词汇在未被赋予“第二含义”前可供他人自由使用。

对于企业经营而言,若要主张一个描述性标志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应当:

  1. ​注重使用证据的保留​​:系统收集和整理商标使用的所有证据。
  2. ​坚持长期和广泛的使用​​:持续并在尽可能广的范围内使用商标,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品牌知名度。
  3. ​维护商标的显著性​​:积极监测市场,及时采取行动阻止他人的不正当使用行为,防止标志淡化或退化为通用名称。

商标的“第二含义”并非与生俱来,而是通过市场使用、消费者认知和法律确认共同塑造的成果,是商标价值从无到有、不断升华的生动体现。

非传统商标​​的显著特征认定

在传统商业标识保护范畴中,独创性往往与法律保护强度呈正相关。然而,在商标法领域,特别是针对非传统商标,这一逻辑并不必然成立。颜色组合、声音、三维标志等​​非传统商标​​的显著特征认定,有着与传统文字、图形商标截然不同的法律规则和判断标准。这些标志是否由当事人所独创或者最早使用,并不直接决定其是否具有作为商标所需的显著特征。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一特殊规则的法理基础、具体表现及实践意义。

一、非传统商标的独特性与识别障碍

非传统商标是指​​传统文字、图形以外的商标类型​​,主要包括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商标和声音商标等。这些标志由于其表现形式特殊,在显著特征认定上面临着传统商标不曾遇到的挑战。

三维标志商标是具有立体形态的标志,可以仅由三维标志或含有其他平面要素的三维标志构成,通常表现为商品自身的三维形状、商品包装或容器的三维形状或其他三维形状。颜色组合商标是由两种以上颜色按照特定方式组合构成的商标,其保护范围限于颜色组合本身,不包含具体形状。声音商标则是以声音本身构成的商标,用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可以由音乐性质的声音、非音乐性质的声音或两者兼有的声音构成。

与传统商标不同,这些非传统标志在消费者认知中往往​​难以被直接识别为商标​​。消费者更倾向于将三维形状视为商品本身或包装容器,将颜色组合视为装饰设计,将声音视为背景音乐或广告宣传。这种认知习惯造成了非传统商标在固有显著特征认定上的天然障碍。

二、显著特征的基本内涵与判断标准

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特征。具体而言,是指商标能够使消费者识别、记忆,可以发挥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与作用。显著特征包括两种取得方式:​​固有显著性和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

判断标志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应当结合商标本身构成、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以及标志构成元素、视觉效果、使用方式等进行综合考量。对非传统商标而言,其是否具有显著特征的关键在于,相关公众是否能够将其作为识别和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进行认知,而非是否具有独创性或是否为申请人最早使用。

三、非传统商标缺乏显著特征的常见情形

1. 三维标志商标

三维标志在以下情形中通常缺乏显著特征:

  • ​仅以商品自身的三维形状​​作为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将标志识别为商品外观、造型或装饰,不易识别为指示商品来源的标志。
  • ​以商品的部分外观形状​​作为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将标志识别为商品的组成部分,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 ​仅以商品包装或容器的三维形状​​作为商标:相关公众容易将其识别为商品外包装或容器外形。
  • ​简单或普通的三维形状​​:易使相关公众将其识别为普通商品花纹或装饰性外表。
  • ​服务行业通用物品的三维形状​​:易使相关公众将其识别为具体服务内容或服务形式。

例如:将普通钟表形状作为三维标志商标申请注册在”钟表”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将该标志识别为商品外观造型,不会将其理解为区分商品来源的商标,故缺乏显著特征。

2. 颜色组合商标

颜色组合商标在以下情况下通常缺乏显著特征:

  • ​仅以指定商品的天然颜色​​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 ​商品本身常见颜色组合形式​​。
  • ​商品包装物的常见形式​​作为商标。
  • ​指定使用服务场所的通用或常见颜色组合​​。

例如:将电砂轮机的常用颜色组合形式申请注册在”电砂轮机”商品上,由于该颜色组合为行业常用形式,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识别和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缺乏显著特征。

3. 声音商标

声音商标在以下情形中通常缺乏显著特征:

  • ​直接表示指定商品或服务内容​​的声音:如钢琴弹奏声使用在”乐器”上。
  • ​商品使用或服务提供过程中通常出现​​的声音:如开启酒瓶时发出的”嗒””嘭”声使用在”啤酒””红酒”等商品上。
  • ​行业通用或常用的音乐​​:如”婚礼进行曲”的旋律指定使用在”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上。
  • ​过于简单或复杂​​的声音:如简单、普通的音调或旋律,或一首完整冗长的歌曲或乐曲。
  • ​以平常语调唱呼普通标语或口号​​:如以简单旋律唱出”恭喜你发财”。

四、独创性与显著特征的关系辨析

在非传统商标领域,​​标志的独创性与商标显著特征并无必然联系​​。这一原则在各类非传统商标中均有体现:

1. 颜色组合商标

颜色组合为申请人所独创或者最早使用,并不能当然认为其具有作为商标的显著特征。即使某种颜色组合是设计者独特创意的结果,在消费者看来可能仍然只是一种装饰性或功能性的标识,而非指示商品来源的商标。

2. 声音商标

声音为申请人所独创或者最早使用,并不能当然认为其具有作为商标的显著特征。以特定自然人的特有音色唱呼文字短语等的声音并不因其音色的可辨识度及独特性当然具有作为商标所需的显著特征。

3. 三维标志商标

即使是独特设计的三维形状,如果属于商品自身形状、包装容器或装饰性图案,相关消费者可能只会将其视为产品设计或包装的一部分,而非商标。例如,在”千层雪”冰激凌形状商标案中,尽管申请人认为该形状具有显著特征和独创设计,但商标评审部门和中国法院一致认为,普通消费者容易将该形状识别为冰激凌的常用形状,因此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五、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可能路径

虽然非传统商标通常缺乏固有显著特征,但商标法并未关闭其获得保护的大门。按照商标法相关规定,标志经过长期或广泛使用,能够起到识别和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作用的,可以取得显著特征。

1. 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条件

申请人需要提交充分的使用证据,证明非传统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以及已与特定商品或服务之间建立的稳定联系。这些证据应当能够证明相关公众在看到或听到该标志时,能够直接将其与特定来源的商品或服务联系起来。

2. 使用证据的要求

  • ​使用时间和范围​​:证明标志长期、广泛使用的证据。
  • ​广告宣传情况​​:证明标志通过广告宣传被相关公众知晓的证据。
  • ​市场认知度​​:证明相关公众能够通过该标志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证据。

六、实践启示与建议

基于非传统商标显著特征认定的特殊性,本文为相关经营主体提出以下建议:

  1. ​选择标志时的考量​​:在选择非传统商标时,不应过度追求独创性,而应优先考虑标志是否能够被相关公众识别为商标。
  2. ​使用证据的保留​​:在使用非传统商标时,应注意保留使用证据,包括使用时间、范围、广告宣传情况和市场认知度等证据。
  3. ​申请时的策略​​:在申请注册非传统商标时,如标志缺乏固有显著特征,应主动提交使用证据,证明标志通过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
  4. ​专业咨询的重要性​​:由于非传统商标的显著特征认定具有高度专业性,建议在申请前咨询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或代理机构。

结语

非传统商标的显著特征认定规则体现了商标法的本质目的——保护能够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而非保护创造性成果。颜色组合、声音、三维标志等是否系当事人所独创或者最早使用,与认定该标志是否具有显著特征无关这一原则,强调了商标功能的核心地位。在非传统商标申请和保护实践中,相关经营主体应当准确把握这一规则,避免因误解独创性与显著特征的关系而增加不必要的注册成本和风险,从而更加有效地运用非传统商标提升品牌价值和市场竞争力。

商标显著特征的认定范围

商标显著特征的认定范围遵循“​​场景化审查​​”原则,需结合标志本身特性、指定商品/服务类别及消费者认知综合判断。以下从法律依据、判定标准及例外情形展开分析:

​一、不被相关公众识别为商标的标志:绝对缺乏显著性​

​核心要件​​:标志的​​表达属性强于标识属性​​,消费者无法将其与商品来源关联。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
​具体类型​​:

  1. ​日常用语/网络流行语​
    • 如“在家吃饭”用于食品类商品,消费者易视为广告语而非商标。
    • 网络流行语(如“YYDS”)因公共属性强,难以建立单一来源联系。
  2. ​通用符号或简单图形​
    • 单一颜色、基本几何图形(如圆形、线条)或常用标志符号(如“⚠️”)。
  3. ​节日名称/格言警句​
    • 如“中秋节”“天道酬勤”,公众通常理解为文化符号而非商标。

​判定要素​​:

​认知惯性​​:标志是否属于社会公共表达范畴;
​设计表现​​:是否经过艺术化处理(如独特字体或图形组合);
​使用场景​​:在商品包装中的位置、大小是否突出(如作为背景图案则难被识别)。

​二、仅描述商品特点的标志:相对缺乏显著性​

​核心要件​​:标志​​直接指向商品自身属性​​,无法区分来源。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通用名称)及第二项(直接描述性标志)。
​具体表现​​:

​描述类型​​示例​​法律后果​
​质量/原料​“纯棉”用于服装、“魔芋爽”用于魔芋粉(直接表示原料)在相关商品上无效
​功能/用途​“保温”用于水杯、“降噪”用于耳机在相关商品上无效
​重量/数量​“500G”用于食品包装、“24支装”用于文具在相关商品上无效
​产地/工艺​“绍兴”用于黄酒(产地)、“手作”用于工艺品在相关商品上无效

​例外情形​​:

  • ​暗示性描述​​:如“飘柔”用于洗发水(暗示柔顺效果但非直接描述);
  • ​非相关类别​​:如“苹果”用于手机(与水果无关)。

​三、显著特征认定的核心规则​

  1. ​整体认定原则​
    即使标志含描述性成分,若​​整体设计独特​​(如“ ”图形+描述文字),仍可能具备显著性。
  2. ​相关公众视角​
    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而非专业人士认知。
  3. ​使用获得显著性​
    缺乏固有显著性的标志可通过​​长期大量使用​​建立“第二含义”(如“两面针”牙膏),但需满足:
    • ​排他性关联​​:如“魔芋爽”案中,该词与“卫龙”组合使用,未独立建立识别性;
    • ​证据充分性​​:需提供销售数据、广告覆盖范围、市场调查报告等。

​四、实务提示​

  • ​规避风险​​:避免在商品上使用直接描述其特性的词汇(如咖啡类商品勿用“浓香”)。
  • ​设计策略​​:通过图形化设计、非常规字体或组合要素(如“在家吃饭+房屋图形”)增强识别性。
  • ​证据留存​​:若标志描述性强,提前规划使用证据体系(如地域性使用需覆盖全国市场)。

​典型案例​​:在“在家吃饭”案中,法院指出:即使申请人投入大量宣传,但消费者仍视其为“倡导家庭饮食的广告语”,而非识别来源的商标,故绝对缺乏显著性。

​结论​​:显著特征的认定以​​消费者认知​​为终极标尺,标志不被识别为商标或仅描述商品特性时,均无法注册。唯有通过独创性设计或长期使用建立排他性联系,方可突破此限。

地名商标“其他含义”的认定

你提到的内容精准地概括了《商标法》中关于含地名商标“其他含义”的核心认定标准。下面我将为你解释这些情形的具体含义、判定标准,并结合一些实际案例和注意事项进行说明。

一、法律依据与立法目的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原则上不得作为商标。这是为了防止商标权人不正当地垄断公共资源、避免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产地产生误认,以及维护商标的显著特征。

但法律也规定了例外情况,即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这里的“其他含义”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二、三种情形的具体解读与判定标准

1. 地名本身具有其他固有含义

这是指地名词汇​​除指代地理区域外,本身还具有明确、公知且易于为公众所接受的固有含义​​,并且该含义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强于地名含义​​。

  • ​判定标准​​:含义必须“强于地名含义”,即相关公众看到商标时,​​第一联想​​是其非地名的含义(如神话形象、动植物、特定概念等),而非地理方位。
  • ​举例​​:
    • ​“凤凰”​​:指神话传说中的神鸟,其作为文化符号的知名度远超湖南省凤凰县的地名含义。
    • ​“朝阳”​​:可指“早晨的太阳”,此含义强于北京市朝阳区或辽宁省朝阳市的地名含义。
    • ​“灯塔”​​:其作为航行指引标志的含义,强于辽宁省灯塔市的地名含义。

2. 商标整体可区别于地名

当商标由“地名+其他要素”构成时,需从​​整体上​​判断其是否形成了区别于地名的新的整体含义。

  • ​判定标准​​:增加的其他要素须具备​​显著特征​​,与地名结合后,使得整个商标传递的含义、呼叫、印象等​​不再让相关公众首要联想到行政区划地名​​。
  • ​举例​​:
    • ​“北京海洋馆”​​:“海洋馆”为显著部分,整体指向娱乐场所,弱化了“北京”的地名属性。
    • ​“中江国际”​​:“中江”虽是四川县名,但与“国际”组合后,整体被识别为特定公司的简称,形成了强于地名的商业标识含义。

3. 经使用获得“第二含义”(获得显著性)

即使商标本身缺乏固有显著性或其含义弱于地名,但通过​​长期、广泛、大量的商业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建立了稳定的市场认知,能够指代特定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从而获得了“第二含义”。

  • ​判定标准​​: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通过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该商标与申请人提供的商品/服务​​稳定关联​​,而非认知为地名。​​证明标准相对较高​​。
  • ​举例​​:
    • ​“哈尔滨啤酒”​​:“哈尔滨”是黑龙江省会,但百威哈尔滨公司通过自1900年起长期使用、大量销售、广泛宣传,使相关公众看到“哈尔滨”啤酒时,首先联想到的是啤酒品牌而非城市地名。
    • ​“新安”商标​​:虽指河南新安县,但浙江新安化工集团通过使用,使相关公众将其识别为企业品牌,获得了“其他含义”。

三、司法实践中的考量要点

在具体案件审理中,法院或商标评审部门会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考量因素具体说明
​相关公众认知​判断主体是​​相关公众​​(即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或经营者)的普遍认知和通常认识。
​整体判断原则​对于包含地名的商标,不会孤立看待地名部分,而是对商标​​整体含义​​进行综合判断。
​使用证据​证明通过使用获得“第二含义”至关重要。证据可包括:​​使用时长、广告宣传资料、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市场调查报告、所获荣誉​​等。
​含义强弱比较​核心是判断“其他含义”(无论是固有还是获得)是否在​​相关公众心目中强于地名含义​​。

四、重要注意事项

  1. ​避免产地误认​​:即便商标整体被认为具有“其他含义”,但如果其使用在特定商品上​​易使公众对产地产生误认​​(例如,将一件并非产自青海的羊毛衫标以“青海”商标),仍可能因《商标法》其他条款(如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欺骗性”)被驳回或无效。
  2. ​诚实信用原则​​:申请注册商标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企图独占公共资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通常不会被支持。
  3. ​个案审查原则​​: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含地名商标的注册情况可供参考,但并不能完全类推到你的案例中。
  4. ​正当使用​​:即便含地名的商标获准注册,他人仍有权在符合商业惯例的情况下,为标示商品或服务的​​地理来源​​而​​正当使用​​该地名。商标权人不能禁止此种正当使用行为。

五、总结与建议

总而言之,地名要想成功注册为商标,其“其他含义”必须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强于其地理含义​​。这要么依靠词汇​​固有的强大文化或概念内涵​​,要么通过申请人​​长期的经营和投入所积累的商业信誉​​来“创造”新的含义。

如果你正在考虑注册一个含地名的商标:

  • 首先判断该地名是否具有​​强而有力的固有非地名含义​​。
  • 若没有,思考你计划设计的商标​​整体​​(地名+其他元素)是否能形成一个独特的新含义。
  • 若前述两点均不显著,就要有通过​​长期使用和大量投入​​来获取“第二含义”的准备和规划,并注意​​留存所有使用和宣传证据​​。
  • 在设计和使用商标时,始终考虑​​相关公众的感知​​,避免引起产地混淆。
  • 对于复杂情况,​​咨询专业的商标律师或代理机构​​总是明智的选择。

希望这些信息能帮助你更好地理解地名商标“其他含义”的认定。如果你想了解更多关于特定类型地名或其他商标注册方面的信息,我很乐意提供进一步帮助。

商标法对“规范使用文字”的认定标准

商标法中关于“规范使用文字”的认定,核心在于判断商标标志​​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如果存在这种可能,即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以下是不规范使用文字的主要情形和认定考量:

一、法律规定与原则

  • ​核心法条​​:《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 ​公序良俗原则​​:该条款是公序良俗原则在商标法中的体现,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不允许通过使用而使本不得注册的商标获准注册​​。
  • ​语言文字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招牌、广告用字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商标中的汉字使用应当规范化。

二、常见的不规范使用情形

  1. ​使用不规范汉字​​:指商标中的汉字存在​​自造字、缺笔画、多笔画、笔画错误​​,或​​艺术化设计改变了汉字的基本构成要素​​,容易误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对其书写产生错误认知。
    • ​例如​​:“萌李萌萌及图”商标中的“李”、“萌”字为不规范书写;“健之侣”商标中的“健”、“侣”为不规范汉字;“御蜜佳缘及图”商标中的“蜜”字设计改变了其构成要素。
  2. ​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指​​利用谐音等方式替换成语中的字词​​,形成对固定成语的不规范改变,容易混淆公众特别是青少年对成语的正确认知。
    • ​例如​​:“小蹄大作”是对成语“小题大做”的不规范使用;“味所欲为”是对成语“为所欲为”的不规范使用;“心满意竹”是对成语“心满意足”的不规范使用。
  3. ​其他具有“不良影响”的情形​​(虽非严格意义上的“不规范文字”,但同属该法条规制):
    •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如“叫个鸭子”因其文字组合易产生“购买男性色情服务”的低俗联想。
    • ​涉及国家主权、尊严、形象​​:如含有不完整中国版图的图形。
    • ​涉及宗教、民族感情​​:如“居士”一词用作商标有害于宗教信仰和感情。
    • ​与突发公共事件特有名称相同或近似​​:如“火神山”、“雷神山”、“方舱”等。

三、认定是否构成“不良影响”的考量因素

行政机关和法院在判断时会​​综合考量以下因素​​以及各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

  • ​商标使用时的背景​​:包括政治、社会、历史、文化传统、民族风俗、宗教政策等。
  • ​商标的构成要素及使用的商品/服务​​:相同的标志用在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上,可能产生不同的影响。例如,“火神山”医院在医院服务上使用没有不良影响,但其他无关主体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则易产生不良影响。
  • ​使用人的主观意图、使用方式及社会影响​​:如“叫个鸭子”案中,申请人同时申请“满足你对鸭子的一切幻想”等商标,强化了低俗联想,其营销方式也被法院考量。
  • ​公众的普遍认知​​:以相关公众的日常生活经验、辞典、工具书记载或通常认识作为判断依据。

四、可能不构成“不良影响”的例外情况

并非所有对文字的特殊设计都会被认定为“不规范”并产生“不良影响”。​​如果设计不会导致公众对文字的正确书写产生错误认知​​,则有可能获准注册。例如:

  • ​文字的某一笔画呈图形化设计,但未改变文字基本结构​​:如“开心熊”商标中,“心”字的一点被熊图形替代,但整体仍易识别。
  • ​文字整体风格化明显,接近图形化表达​​:如某些经过强烈艺术设计、几乎可视为图形商标的文字。
  • ​文字设计有明确出处(如书法体、繁体字)​​:书法艺术中的草书、隶书等写法,或使用规范的繁体字(如“1点点”中的“點”),并​​在申请时予以说明​​,通常可以接受。

五、总结与建议

商标注册中“规范使用文字”的认定,​​核心在于维护语言文字的规范性和纯洁性,防止对公共利益(特别是青少年教育)产生误导和消极影响​​。

如果您计划申请商标,请注意:

  1. ​避免使用不规范汉字​​:谨慎对待文字的艺术化设计,避免缺笔少画、自造字等。
  2. ​慎用成语谐音​​:尽量避免通过替换成语字词的方式创造商标,风险极高。
  3. ​注意规避敏感词汇​​:避免涉及国家尊严、道德风尚、宗教民族情感、公共事件等领域的敏感词汇。
  4. ​保留设计出处与说明​​:若使用了特殊字体或书法,准备好设计说明或出处证明,以备审查机关要求时提供。

希望以上信息能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商标注册中关于文字使用的规范。

“已故知名人物”的商标保护

了解商标法中关于“已故知名人物”的保护条款非常重要,它主要涉及《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适用。下面我将为你详细解释这些规定的适用情形、异同点、典型案例及实务建议。

一、法律依据与适用情形

《商标法》对已故知名人物的保护,主要旨在避免公众误认或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非直接保护已故者的“人格权”(因其随权利主体消亡而灭失)。具体适用以下条款:

  1.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易导致误认):如果诉争商标与​​特定行业或地域的已故知名人物​​的姓名、肖像等相同或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信誉、工艺等特点产生误认​​,则适用本项。
  2.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其他不良影响):如果诉争商标与​​已故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公众人物​​的姓名、肖像等相同或近似,​​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则适用本项。

二、如何区分适用第(七)项与第(八)项

虽然两项都可能适用于保护已故知名人物,但其​​侧重点和适用场景有所不同​​。下表概括了它们的主要区别:

​考量维度​​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产生误认)​​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其他不良影响)​
​保护侧重​主要防止​​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信誉、来源等特点产生混淆和误认​​。主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防止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等产生​​消极、负面影响​​。
​典型适用对象​​特定行业、领域、地域的已故知名人物​​(如行业大师、地方名人)。案例:李兴发(“勾调大师”)。​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已故公众人物​​,尤其是​​政治、经济、文化、民族、宗教等领域的人物​​。案例:马龙·白兰度(文化偶像)。
​判断核心​商标与人物形象的关联性​​是否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特点产生错误认识​​。商标与人物形象的关联​​是否可能伤害社会公众情感,或对公序良俗产生负面影响​​。
​是否需要证明“误认”​​是​​,必须证明这种误认的可能性。​不一定​​,更侧重于对​​公共利益​​的潜在损害。

注意:有时两项规定可能存在竞合,例如当某位已故行业大师的知名度极高,其影响已超出本行业而波及更广泛的社会公众时。

三、典型案例分析

  1. ​“勾调大师-令狐午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案(适用第(七)项)​
    • ​案情​​:某酒业公司申请注册“勾调大师-令狐午及图”商标,图形部分与已故白酒勾兑大师​​李兴发​​的肖像高度近似,文字也包含其本姓“令狐”及“勾调大师”。
    • ​判决​​:商评委认为,李兴发在白酒行业享有极高声誉,争议商标易使公众认为该商品与李兴发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品质、工艺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予以无效宣告。
    • ​要点​​:此案典型地体现了对​​特定行业已故知名人物​​的保护,核心在于防止对商品质量的​​误认​​。
  2. ​“Marlon Brando(马龙·白兰度)”商标异议案(适用第(八)项)​
    • ​案情​​:某化妆品公司申请注册“Marlon Brando”和“马龙白兰度”商标。
    • ​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马龙·白兰度是​​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文化偶像​​,其姓名和形象在相关公众中认知度极高。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并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不予核准注册。
    • ​要点​​:对于​​影响力远超特定行业、已成为文化符号的已故公众人物​​,即使不易直接证明商品质量上的“误认”,也可依据其对​​公序良俗的潜在危害​​予以保护。

四、实务操作与维权建议

如果需要进行相关的商标维权或申请,通常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1. ​权利主体与维权资格​​:
    • 对于​​近期逝世者​​,其​​近亲属(配偶、子女、父母等)​​ 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就死者姓名、肖像等受到的侵害提起维权。
    • 对于​​无在世近亲属的古代历史名人​​,任何主体通常难以以其“在先姓名权”主张权利(因其民事主体资格已消亡)。此时,应更多考虑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或第(八)项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而这些理由​​任何人均可提出​​,并不限于利害关系人。
  2. ​关键证据材料​​:无论适用哪一项,成功的关键在于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 ​该人物属于“已故知名人物”​​:提供其生前在​​相关领域或全国范围内的知名度、影响力及声誉​​的证据,如媒体报道、奖项荣誉、历史评价、学术文章等。
    • ​诉争商标与人物特征的关联性​​:证明商标的构成要素(文字、图形)与该人物的姓名、肖像等​​相同或高度近似​​。
    • ​适用第(七)项需证明“误认”​​:证明​​相关公众​​看到商标后,会自然地联想到该人物,并进而对商品/服务的​​质量、来源、工艺等产生错误认识​​。
    • ​适用第(八)项需证明“不良影响”​​:证明该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伤害社会公众的普遍情感​​,或对​​文化、民族等公共利益产生负面影响​​。例如,将历史名人姓名用于不雅或有失庄重的商品上。
  3. ​对商标申请人的提醒​​:
    • ​诚实信用原则​​:申请商标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避免恶意抢注、搭便车。
    • ​进行充分检索​​:在提交申请前,务必进行​​详细的商标检索​​,排查是否与任何在世或已故的知名人物姓名、肖像等冲突。
    • ​评估使用风险​​:即使侥幸获准注册,但若使用不当(例如,贬损性使用历史名人形象),仍可能面临​​社会舆论压力、行政查处甚至后续的法律诉讼​​(如近亲属基于《民法典》提起的侵权之诉)。

总结

对已故知名人物商标的保护,核心在于​​防止消费者混淆和维护公序良俗​​,而非直接保护已故者的权利。

  • 若商标涉及​​特定行业或地域的已故名人​​,并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质量、信誉等特点的误认​​,优先考虑适用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 若商标涉及​​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已故公众人物​​(尤其是政治、文化、民族等领域),其注册和使用可能​​损害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则应考虑适用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其他不良影响”。

希望以上信息能帮助你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你有特定的商标或人物情况需要分析,提供更多细节后我可以尝试给出更具体的建议。

商标法中“其他不良影响”的认定

根据中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及相关司法实践,“其他不良影响”的认定需综合客观标准与参考因素,具体规则如下:

​一、核心判断标准:客观社会认知​

1. ​​公众日常生活经验​

以一般消费者的普遍认知为准,若标志易引发负面联想(如低俗、贬损、政治敏感等),即可能构成不良影响。

  • ​示例​​:
    • “叫个鸭子”用于餐饮服务,因“鸭子”在特定语境中暗示色情服务,易引发低俗联想,构成不良影响。
    • “GODFATHER”(教父)用于工具类商品,因基督教含义伤害宗教感情,构成不良影响。

2. ​​权威文献与专业认知​

  • ​辞典/工具书​​:若标志在《辞海》等文献中被定义为贬义词(如“蛮子”为民族蔑称),可直接认定不良影响。
  • ​宗教/民族领域认知​​:如宗教人士认为标志亵渎神明(如“泰山大帝”非道教机构使用),或含种族歧视(如殖民词汇“福爾摩莎”),构成不良影响。

3. ​​公共利益与公共秩序​

标志若损害以下领域,无论主观意图均构成不良影响:

  • ​政治安全​​:如使用不完整中国地图、分裂主义词汇(如“独港”)。
  • ​公共事件​​:如抢注“火神山”“雷神山”等疫情相关标志,破坏防疫秩序。
  • ​文化尊严​​:如滥用“一带一路”“绿水青山”等国家政策词汇谋利。

​注​​:认定时以​​标志使用时的社会背景​​为准,历史含义变化不影响当时认定(如某词汇过去中性现今贬义)。

​二、参考因素:主观意图与使用方式​

(一)​​主观意图的辅助作用​

​情形​​对认定的影响​​案例​
​恶意抢注​强化不良影响认定(如明知“水立方”为奥运标志仍注册)水立方案中,抢注行为助推不良影响成立
​营销炒作​利用低俗暗示博关注(如“叫个鸭子”配暧昧广告语)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其违背公序良俗
​无主观恶意​不豁免不良影响(如“要疯”无意暗示精神疾病仍无效)因字面含义消极,主观无责仍被禁

(二)​​使用方式与损害结果的参考价值​

  • ​使用范围​​:标志用于大众消费品(如食品、服装)比小众商品更易扩散负面影响。
  • ​实际损害​​:虽不要求证明实际损害,但若已引发群体投诉(如宗教团体抗议),可强化认定。

​三、特殊情形的处理规则​

1. ​​多重含义标志的处理​

  • ​任一含义违规即整体禁用​​:如“黎明杀机”既指游戏也含暴力暗示,后者触发不良影响。
  • ​积极含义不抵消负面影响​​:如“土豪”虽有历史中性义,但现今多指炫富,注册于奢侈品仍无效。

2. ​​主体差异性的影响​

  • ​特定主体豁免​​:如武汉火神山医院自用“火神山”无不影响,但他人使用则违规。
  • ​行业相关性​​:如“红十字”用于医疗救援合法,用于化妆品则误导公众。

3. ​​与欺骗性条款的区分​

  • ​不良影响 vs 欺骗性​​:
    • 若误认仅涉及商品质量(如“超级白”漂白剂),适用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欺骗性);
    • 若误认损害公共利益(如“央储”暗示国家储备),适用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不良影响)。

​实务建议:规避与抗辩策略​

  1. ​申请前风险评估​
    • ​筛查多维度含义​​:通过词典、舆情监测工具(如百度指数)验证标志是否含负面联想。
    • ​避免敏感领域​​:禁用公共事件、政策热词(如“乡村振兴”)、宗教词汇(如“福音”)。
  2. ​被驳回后的应对​
    • ​举证认知差异​​:提供民意调查报告,证明负面含义非主流(如方言区不认可贬义)。
    • ​切割使用范围​​:申明仅用于小众领域(如工业设备),且无公共传播风险。
  3. ​法律争议解决​
    • ​强调公共利益平衡​​:如“泰山大帝”用于旅游纪念品时,可论证其弘扬文化而非亵渎神明。
    • ​避免纠缠主观意图​​:聚焦标志客观含义,减少申辩“无心之失”。

​提示​​:司法机关对不良影响的认定日趋严格,企业需遵循 ​​“公益优先”​​ 原则,避免以营销噱头挑战法律底线。

商标法中”欺骗性”认定

根据中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相关司法实践,判断商标标志是否因“欺骗性”被禁止注册或使用的核心规则如下:

​一、“欺骗性”的法律定义与排除情形​

  1. ​构成要件​​商标标志需同时满足:
    • ​虚假表述​​:对商品/服务的质量、原料、功能、产地等特点作​​超出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
    • ​误导公众​​:易使相关公众产生​​错误认识​​,影响购买决策。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第八条。
  2. ​排除情形:基于日常经验的非误导性标志​​若公众基于​​生活常识、行业惯例​​等不会对商品/服务特点产生误认,则不属于欺骗性标志。
    • ​示例​​:
      • “蓝色阳光”用于太阳能热水器 → 消费者不会误认阳光为蓝色(常识性认知);
      • “毛笔酥”用于糕点 → “毛笔”与食品原料无关,公众不会误认原料或功能。

​二、司法认定的关键标准:公众认知优先​

(一)​​公众认知的审查要素​

​要素​​审查内容​​案例​
​生活常识​普通消费者对商品特性的基本认知(如“阳光非蓝色”)“蓝色阳光”案
​行业惯例​标志在特定领域的普遍含义(如“酥”指松脆食品)“毛笔酥”案(糕点领域)
​标志整体性​综合文字、图形等要素的完整含义(非孤立解读)“珠宝冰糖棒”因暗示高品质被驳回

(二)​​排除欺骗性的典型场景​

  • ​常识性矛盾​​:标志与公知事实冲突(如“防火木材”用于易燃品);
  • ​明显夸张修辞​​:如“宇宙至尊”用于普通服装(公众知其为广告修辞);
  • ​无关联描述​​:标志与商品特性无逻辑联系(如“雪山”用于热带水果)。

​三、实务案例对比:欺骗性 vs 非欺骗性​

​案件​​标志及指定商品​​是否欺骗性​​裁判核心依据​
​“毛笔酥”案​糕点类商品“毛笔”与糕点原料无关,公众无原料误认风险
​“全天然”案​洗发液、化妆品暗示“无化学成分”,与产品实际属性矛盾
​“椰树鲜榨”案​果汁饮料“鲜榨”暗示新鲜压榨工艺,易误导加工方式
​“国宾”案​豆腐制品暗示“国宴专用”,超出普通食品品质认知

​四、操作建议:规避“欺骗性”风险​

  1. ​标志设计阶段​
    • 避免直接描述商品​​固有属性​​(如原料、工艺、产地);
    • 谨慎使用​​品质暗示词​​(如“鲜榨”“有机”“顶级”)。
  2. ​指定商品匹配​
    • 若标志含描述性词汇,​​限缩范围​​至相关商品(如“小麦啤酒”仅用于啤酒类);
    • 对​​跨类商品​​需单独评估误导风险(如“雪山”用于冰箱不误导,用于水果可能误导)。
  3. ​争议应对策略​
    • ​举证公众认知​​:提供市场调研、行业报告等证明无误导可能;
    • ​强调常识差异​​:如“毛笔酥”案中成功论证文具与食品的认知割裂。

​总结:核心裁判逻辑​

是否构成“欺骗性”的终极标准是 ​​“公众是否会基于日常生活经验产生误认”​​ ,而非标志的字面含义本身。企业需通过 ​​“常识预判+商品匹配”​​ 规避风险,避免因标志的暗示性表述触发法律禁令。

含有外国国家名称的标志的注册规则

在中国商标法律体系中,含有外国国家名称的标志的注册规则主要受《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八)项约束,其核心认定标准及例外情形如下:

​一、外国国家名称的认定范围​

  1. ​名称形式​​包括外国国家名称的​​中文全称、简称、外文全称及缩写​​(如“美利坚合众国”“USA”“法兰西”“FR”)。
    • ​认定依据​​:以官方文献(如外交部国别清单、国际标准代码)为准,如《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GB/T 2659-2000)。
  2. ​禁用原则​​与外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原则上​​不得注册和使用​​,除非获得该国政府明确同意。

​二、“经该国政府同意”的推定情形​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即可推定获得政府同意,​​除非存在相反证据​​:

​情形​​要求与示例​​法律依据​
​提交政府同意文件​该国政府出具的书面授权(如瑞士外交部对“Swiss”使用的许可公函)《商标审查审理指南》
​相同商标在该国已注册​相同申请人、相同商标、相同商品/服务类别已在该国获准注册(如“nihon medi+physics”在日本注册)《北京高院审理指南》8.3

​例外​​:若该国政府声明​​不承认注册推定​​(如瑞士政府要求必须单独提交同意文件),则需额外举证。

​三、“损害国家尊严”的认定标准​

若标志虽与外国国家名称不近似,但可能​​损害该国尊严或公共利益​​,可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其他不良影响”:

  1. ​损害情形​​:
    • 将国家名称用于低俗、贬损类商品(如成人用品、殡葬服务);
    • 暗示官方背书但未经授权(如“美国军工”用于普通刀具)。
  2. ​判断逻辑​​:
    • 需综合​​标志整体含义​​(如“瑞士酒店行政公寓”整体指向服务而非国家象征);
    • 考量​​公众认知​​(相关公众是否易产生国家关联联想)。

​四、典型案例与裁判规则​

​案件​​争议焦点​​裁判结果及依据​
​日本“nihon medi+physics”案​含“nihon”(日本)是否禁用​可注册​​:整体指向医疗物理服务,且在日获准注册 → 推定日本政府同意
​瑞士“瑞士酒店行政公寓”案​含“瑞士”是否需单独政府同意​驳回注册​​:瑞士政府声明“注册不推定同意”,申请人未单独提交许可
​“VonDutch”案​含“Dutch”(荷兰)是否损害尊严​驳回注册​​:用于服装易引发低俗联想(Dutch常被戏谑),损害荷兰尊严

​五、实务操作建议​

  1. ​申请前风险评估​
    • 筛查标志是否含外国名称,优先通过​​拆分设计​​(如将“FRANCE”改为“FRNC”)或​​添加显著元素​​(如“巴黎印象”)规避风险。
    • 若必须使用,​​提前获取政府书面授权​​(如通过驻华使馆渠道)。
  2. ​被驳回后的应对策略​
    • ​提交该国注册证明​​:及时公证认证商标在该国的注册证书,主张推定同意;
    • ​论证整体非近似性​​:说明标志整体指向特定服务(如“瑞士酒店”仅表服务类型),非国家象征。
  3. ​避免损害尊严的设计​
    • 禁用国家名称于​​敏感领域​​(如政治、宗教、低俗商品);
    • 避免​​暗示官方授权​​的表述(如“皇家”“国立”)。

​提示​​:瑞士、瑞典、荷兰等​​明确否认注册推定的国家​​,需单独提交政府许可文件,否则即使在该国注册亦无法突破中国禁用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