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级管理制度

一、商标分级核心维度与指标​

​1. 战略价值评估(权重40%)​

​指标​​评分标准​​数据来源​
市场渗透率产品覆盖省份≥20个或线上渠道GMV占比>30%得5分销售系统数据、电商平台报表
品牌认知度第三方调研NPS≥80%得5分 / 微博声量月均>10万条得3分尼尔森报告、舆情监测工具
法律防御能力注册类别覆盖核心+关联类(如第9类电子产品必注第42类技术服务)得4分 / 持有防御商标≥3件得2分商标局注册信息、内部IP数据库
​绿色价值附加​取得十环认证/Ecolabel得3分 / 碳足迹数据接入年报得2分认证证书、ESG报告

​2. 法律风险评级(权重30%)​

A[风险源] --> B(近似商标监控)     A --> C(续展及时性)     A --> D(使用证据充分性)     B --> E{风险等级}     C --> E     D --> E     E -->|高风险| F[红色预警]     E -->|中风险| G[黄色预警]     E -->|低风险| H[绿色安全]

​3. 经济贡献度(权重30%)​

​等级​年授权许可收入溢价贡献率判例标准
S级≥500万元产品溢价≥25%如”华为鸿蒙”商标许可费计入财报
A级100-500万元溢价15%-25%如农夫山泉”茶π”带动品类增长
B级10-100万元溢价5%-15%区域性老字号商标对外合作
C级<10万元无显著溢价防御性注册或历史遗留商标

​二、分级管理实施路径​

​1. 分类矩阵模型​

商标分级决策算法示例 def trademark_classification(strategic_score, legal_risk, economic_value):     if strategic_score >= 80 and legal_risk == '低' and economic_value in ['S','A']:         return '核心商标'     elif (strategic_score >=60 or economic_value == 'B') and legal_risk != '高':         return '重点维护商标'     else:         return '常规管理商标' if economic_value != 'C' else '观察处置商标'

​2. 差异化管控策略​

​等级​续展策略监测频率预算分配使用规范
​核心商标​提前24个月启动全球续展实时监控占总预算50%强制使用VI手册,年度审计使用证据
​重点维护商标​自动续展(系统触发)周度扫描30%允许OEM使用但需备案
​常规管理商标​到期前6个月人工评估月度检查15%放宽使用场景(如内部文档标识)
​观察处置商标​到期前3个月启动价值重估程序季度评估5%限制新申请关联商标 / 启动转让/注销流程

​3. 动态调整机制​

  • ​升级触发条件​
    • 进入《重点产业目录》(如新能源车)相关类别
    • 发生并购重组后成为集团主品牌
    • 年维权赔偿金收入超100万元
  • ​降级预警信号​
    • 连续3年无实际使用记录
    • 涉及重大侵权败诉(赔偿额>注册成本5倍)
    • 对应产品线停产超24个月

​三、配套工具与实施保障​

​1. 信息化系统模块​

​功能模块​​技术实现​​供应商案例​
价值评估仪表盘集成SAP数据接口+Power BI可视化智慧芽Trademark Cloud
风险预警引擎基于NLP的异议申请文本分析(准确率≥92%)企查查监控系统
生命周期管理区块链存证使用证据(时间戳固化)蚂蚁链IP保护平台
​绿色商标专项管理​对接碳足迹核算系统,自动生成ESG报告章节商道纵横GreenTracker

​2. 组织保障措施​

  • ​跨部门协同机制​法务部 -->|提供诉讼数据| IP委员会 市场部 -->|反馈品牌使用需求| IP委员会 研发部 -->|新技术领域注册建议| IP委员会 IP委员会 -->|分级决策| 财务部[预算审批]
  • ​考核指标​
    • 核心商标续展率100%
    • 高风险商标处置周期≤45天
    • 绿色商标占比年增长≥5%

​四、行业应用示例​

​案例:白酒企业分级管理​

  • ​核心商标​​(占比8%)
    • 主品牌(如”茅台”):全类注册+马德里体系覆盖128国
    • 管理要求:包装材料备案供应商白名单,防伪技术季度升级
  • ​重点商标​​(占比25%)
    • 子品牌(如”茅台1935″):监控电商平台价格体系,防止串货
  • ​观察处置商标​​(占比30%)
    • 历史遗留商标(如”茅台啤酒”):评估后通过中国商标网挂牌交易

​案例:跨境电商绿色商标​

  • ​分级标准创新​
    • 欧盟EPD认证商标自动升级为核心级
    • 碳足迹超标供应商关联商标降级处理
  • ​数据联动​-- 自动识别需升级的绿色商标 UPDATE trademark_level SET level = '核心' WHERE cert_id IN ( SELECT cert_id FROM eco_cert WHERE standard = 'Ecolabel' AND expire_date > NOW() )

​五、法律合规要点​

  1. ​使用义务​
    • 根据《商标法》第49条,C级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可能被撤销
    • 建议建立”商标使用日志系统”,自动抓取产品包装、广告投放证据
  2. ​处置限制​
    • 国有企业的历史老字号商标转让需国资委审批(参照《企业国有资产法》第54条)
    • 涉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不得降级为普通商品商标
  3. ​反垄断风险​
    • 核心商标的排他性许可协议需进行市场支配地位评估(市场份额>50%时谨慎授权)

​▶ 实施步骤建议​

  1. ​存量盘点​​:使用商标局API批量导出注册信息(需电子营业执照认证)
  2. ​模型校准​​:选取20%样本商标进行人工复核,调整算法权重参数
  3. ​试运行​​:在单一事业部(如家电板块)开展3个月压力测试
  4. ​制度固化​​:修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第5.2条纳入分级条款

​⚠️ 风险提示​​:

  • 分级后降级的商标如涉及质押融资需提前通知债权人
  • 跨国企业需注意欧盟DSM Directive对商标使用证据的差异化要求

绿色商标的认证要求

以下是关于​​绿色商标认证要求​​的详细说明,涵盖国内外主要认证体系、核心标准及实操指引:


​一、绿色商标认证类型与适用场景​

​认证体系​​适用领域​​权威机构​​国际认可度​
​中国环境标志(十环认证)​全品类(建材、家电、日化等)中环联合认证中心(CEC)国内强制采购加分
​欧盟Ecolabel​消费品(纺织、清洁剂等)欧盟委员会指定认证机构(如ECOS)欧盟成员国通用
​美国Green Seal​工业产品、服务Green Seal Inc.北美市场准入优势
​FSC森林认证​木制品、纸质包装森林管理委员会(FSC)全球100+国家认可
​碳足迹标签​电子产品、食品SGS、TÜV等第三方机构国际通用

​二、核心认证条件与技术要求​

​1. 中国环境标志(十环认证)​

​▶ 基本要求​

  • ​产品性能​​: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如GB/T 18885-2020生态纺织品标准);
  • ​环保指标​​:
    • ​材料限制​​:禁用REACH法规高关注度物质(SVHC)清单中的化学物质;
    • ​生产过程​​:单位产品能耗比行业平均水平低15%以上;
    • ​废弃物处理​​:生产废水COD≤80mg/L(严于国标一级标准)。

​▶ 文件清单​

  • 产品检测报告(CMA/CNAS资质实验室出具);
  • 原材料供应商环保合规声明;
  • 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证明资源循环利用率≥30%)。

​2. 欧盟Ecolabel​

​▶ 关键限制​

​产品类别​​核心指标​​示例​
纺织品有机棉含量≥70% / 禁用偶氮染料H&M Conscious系列认证
清洁剂生物降解度≥90%(28天内) / 磷酸盐含量≤0.5%Ecover生态清洁剂
电子设备待机功耗≤0.5W / 可回收材料占比≥30%飞利浦节能灯泡

​▶ 认证流程​

  1. ​预评估​​:通过欧盟ETV(Environmental Technology Verification)系统提交技术文档;
  2. ​现场审核​​:认证机构核查供应链(重点追溯至二级供应商);
  3. ​标签使用​​:缴纳年费(约2000-5000欧元/年),按销量支付0.1%-0.3%认证费。

​三、认证成本与周期对比​

​认证类型​​初次认证费用​​年审费用​​认证周期​​有效期​
中国十环认证3-8万元1-2万元4-6个月3年
欧盟Ecolabel1.5-3万欧元0.5-1万欧元6-9个月5年
FSC森林认证2-5万元0.8-1.5万元3-4个月5年
碳足迹标签(单个产品)5-10万元2-3个月1年

​四、企业合规操作指南​

​1. 材料替代方案​

  • ​高风险物质替代​​:
    使用生物基塑料(如PLA)替代PVC(十环认证中PVC含量需<5%);
  • ​供应链管控​​:
    建立供应商黑名单(如涉及新疆棉的纺织品无法通过Ecolabel认证)。

​2. 生产过程优化​

  • ​能耗降低​​:
    通过ISO 50001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可缩短十环认证审核周期30%);
  • ​废弃物循环​​:
    实施“零填埋”计划(如苹果公司95%生产废料实现再利用)。

​3. 认证风险规避​

  • ​常见失败原因​​:
    • 检测数据超标(如纺织品甲醛含量>20mg/kg);
    • 文件造假(如PS篡改检测报告日期);
  • ​应对策略​​:
    • 委托专业咨询机构预审(如中国检验认证集团CCIC);
    • 提前6个月准备认证材料。

​五、绿色商标商业价值分析​

​效益维度​​具体影响​​数据支撑​
市场溢价能力认证产品售价提高15%-30%欧盟调研:Ecolabel产品溢价率中位数22%
政府采购优势十环认证企业优先中标(财政部《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2023年环保采购规模超8000亿元
品牌声誉提升消费者信任度增加40%(凯度咨询《绿色消费行为报告》)73%消费者愿为环保认证多支付10%

​六、法律风险提示​

  1. ​虚假认证处罚​​:
    • 冒用十环认证标志:按《产品质量法》罚款货值金额1-3倍;
    • 伪造Ecolabel文件:欧盟可处以最高年营业额4%的罚款。
  2. ​认证失效情形​​:
    • 未通过年度监督审核(如FSC认证年审逾期60天);
    • 产品配方变更未重新备案(如清洁剂更换表面活性剂类型)。

服务商标如何实现“跨类保护”

案件背景

案涉第37类的服务内容

屋顶修复;建筑结构监督;防湿业务(建筑物);建筑信息;管道铺设和维护; 建筑; 建筑服务;供暖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空调设备的安装与修理; 排灌设备的安装与修理(截止)。

案涉第42类的服务内容

工业品外观设计;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建筑学服务;建筑制图;室内装饰设计;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系统分析;计算机系统远程监控(截止)。

被告于2011年,注册了与原告字号、商标相同的企业字号,并于2021年在与原告相同的商标上拥有第6类的专用权(产品类别)。

被告注册的第6类的产品内容

金属排水管; 金属管; 管道用金属接头; 金属管道; 金属雨水管; 金属压力水管; 金属格栅; 金属制屋顶防雨板; 金属建筑材料; 建筑用金属附件; 金属卸料斗(非机械)。

两方都有注册商标的这一情况,给案件带来了不小的难度,再结合几次公证的内容来看,对方对商标的主要使用行为除了在官网、交易文书等材料上,还使用于管材、雨水斗等商品上,我们仅用服务类商标去进行侵权指控,必然要围绕商标侵权的判定标准来多下功夫。破题:商标侵权的判定标准

商标侵权的判定标准是“混淆可能性”,其中商品或服务“类似”是存在混淆可能性的因素之一,除此之外商标的显著性、知名程度、商标使用人的主观意图也是判断“混淆可能性”时应当综合考虑的因素。

本案所涉服务商标的特殊性,集中体现于“混淆可能性”的考虑因素中“类似”商品/服务的判断,服务商标在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的判断上可能采取与商品商标不同的判断方法和路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以下简称《解释》)第11条规定:“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

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上下滑动可查看相关法律条文

从现实的使用情况来看,一方面,服务商标在消费者的头脑中是否形成对服务的来源指示具有不确定性,其指向的可能不是注册的服务类别而是跨类使用所涉及的其他商品或服务类别;另一方面,服务商标的跨类使用可能导致侵犯他人在其他商品或服务类别上注册的商标专用权。

具体而言,当服务商标使用的载体或者提供服务的结果表现为商品时,服务商标与商品商标可能产生权利冲突;当不同类别的服务在特定的商业模式下成为关联服务时,服务商标之间可能产生权利冲突。类案检索,三方面入手加强论证

为了明确论证方向,进一步加强我方论证,我对类案进行了大量的检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2021)京73行初7319号案件中认为,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建筑物隔热隔音”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金属建筑材料及用其制成的建筑部件”等建材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建筑构件”等商品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使用场所等方面关联度较高。若允许原告将诉争商标使用在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商品密切相关的服务上,将会导致相关公众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所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商品、服务提供者之间存在某种关联,从而产生混淆误认。据此,被诉裁定关于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的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著名的“南肖墙丸子汤”(2016)川民终970号案,二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当商品商标的商标标识与服务商标的商标标识在使用上发生冲突时,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需从商标标识是否在权利范围内使用、商标标识的使用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等方面进行判断。

结合本案而言,虹吸排水系统,本身包括系统及产品认证、方案设计、材料供应、施工服务、技术指导、售后服务等一系列内容。管材、雨水斗等商品属于虹吸排水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虹吸排水服务的载体,是实现排水系统服务的主要产品,虹吸排水系统服务就是通过深化设计并借助管材、雨水斗实现排水功能,二者不可分离。

这意味着,消费者看到管材、雨水斗产品上的涉案商标字样都会联想到排水功能,会联想到本案原告的排水系统,那么,管材、雨水斗产品与排水服务存在必然联系,极易使得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构成了类似商品和服务。

被告在管材、雨水斗等商品上使用被控标识的行为,既是在近似商品上使用被控标识的行为,基于管材、雨水斗等商品本身就代表了排水系统的服务,因此管材、雨水斗等商品上使用被控标识也是在雨水排水系统服务上使用被控标识的行为。

若仅仅是以上的论证,显然还是趋于单薄。在本案中,我们还列举了原告的经营范围、经营模式等行为,证明了管材、雨水斗等商品与排水系统的类似关系。如原告参与的雨水排水系统有关的国家行业标准制定内容中均有体现HDPE管材及雨水斗的内容、原告的经营过程中进行了大量关于管材和雨水斗的检测报告等。

另一方面,我们同样列举了被告的经营范围、经营模式、对外宣传等内容,证明被告实际经营过程中对排水系统用配件和排水系统不可分割的共同使用行为。如被告对外宣传的内容均是提供虹吸排水系统服务,却也同时提供了HDPE排水管件的检测报告,在获取的部分合同内容上,均明确表明被告提供的是完备的全套虹吸排水系统服务,包含了排水系统图纸的深化设计等。

因此,被告在管材、雨水斗产品上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本身指向的就是虹吸排水系统服务,构成在相同服务上使用相同商标的侵权行为,退一步讲,也构成近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行为,构成侵权。

最终,北京市丰台区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认定了我方指控被告的所有侵权行为成立,判令被告赔偿210万元。

本案意义
司法实践中,对于服务商标使用行为的认定不能简单地根据其所依附的载体或其采取的形式进行单一的判断,而应当结合服务提供者的经营模式、服务商标附着的载体种类、服务商标使用的整体环境、服务商标以外的其他说明措施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来源:微信公众号 飞鸟知产)

NFT数字作品铸造及交易过程所涉著作权权项分析

NFT全称为Non-Fungible Token,指非同质权益凭证,是用来标记特定数字内容的区块链上的元数据,NFT也是区块链技术下的一个新兴应用场景。NFT本质上是一张权益凭证,它能够记录关于特定客体的初始发行者、发行日期以及未来的每一次流转信息。每一个NFT都是独一无二的。

符合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上传于NFT数字作品交易服务平台中的区块链上的过程称为NFT数字作品的铸造,提供“NFT数字作品”交易的平台称之为NFT数字作品交易服务平台。

NFT数字作品是数字化的作品,NFT数字作品从产生到交易的过程涉及多个著作权权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其作品铸造为NFT数字作品进行传播的行为,侵害了著作权人的权利

2022年杭州互联网法院、同年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的《胖虎打疫苗》NFT数字作品侵权案是中国首个宣判的NFT数字作品侵权案。大致案情为:

2021年12月16日,马千里在微博“不二马大叔”上发布《胖虎打疫苗》图。2021年3月16日,奇策公司与马千里签订《著作权授权许可使用合同》,约定马千里作为“我不是胖虎”系列美术作品的作者和著作权人,将其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授权给奇策公司,包括著作权财产性权利、制止侵权权利,授权类型:独占性授权,授权期间:2017年2月14日至2025年2月13日,授权地域范围全球,授权品类:全品类,授权“胖虎”系列美术作品包含其他由马千里享有著作权的“我不是胖虎”系列美术作品。

被控Bigverse平台为NFT数字作品交易服务平台,其向交易双方提供数字作品平台服务,注册用户通过该平台发布数字作品,并申请铸造拟发布作品的非同质化通证(NF),铸造完成后,用户的数字作品通过平台与其他用户进行交易。一用户未经许可在被控Bigverse平台上铸造了《胖虎打疫苗》作品并对外销售。

奇策公司以Bigverse平台用户铸造的数字作品侵害其著作权,且平台未对用户铸造数字作品的行为尽审查义务为由,将平台运营方诉至杭州互联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平台运营方承担侵权责任。

案件经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认定平台运营方侵害了奇策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对数字作品而言,其通过一个NFT唯一指向而成为一件可流通的商品时,该数字作品就成为了一项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权益。铸造数字作品并进行传播的过程中,可能会侵害著作权人的哪些权利呢?

01复制权

铸造过程存在对作品的上传行为,该行为使得铸造者终端设备中存储的数字作品被复制到网络服务器。整个过程中,首先,有作品纸质原件的,铸造者得将作品纸质原件转化为作品电子件;其次,铸造者得将作品电子件上传至平台网络服务器进行铸造并产生权益凭证。

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因此,数字作品的铸造过程涉及复制权,未取得原始著作权人的许可,将其作品铸造为NFT数字作品的行为,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只是,该侵害复制权的行为可能会被其他权项(如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所吸收而不被单独评价。

如上述《胖虎打疫苗》NFT数字作品侵权案件中,法院认为,尽管NFT数字作品铸造过程中存在对作品的上传行为,该行为使得铸造者终端设备中存储的数字作品被同步复制到网络服务器中,但该复制是网络传播的一个步骤,其目的在于以互联网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作品,故复制造成的损害后果已经被信息网络传播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害后果所吸收,无需单独对此予以评价。

如同淘宝店铺的产品详情般,数字作品铸造完成后需进行展示方能达到销售的目的。因此,展示过程还涉及以下权项:

02发表权

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若原始作品尚未发表,他人接触到该作品后进行NFT铸造并进行展示时,则侵害了原始著作权人的发表权

03展览权

展览权是指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如上所述,NFT数字作品本质上为原始作品的复制件,因此,未经同意在交易平台上陈列、展示数字作品的行为,则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展览权

04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容涉及两个要件,一是公众,二是公众以其想要的时间及地点获得。于NFT数字作品而言,任何公众都可以成为数字作品交易平台的使用者,且数字作品在交易平台上进行展示后,任何平台的使用者都可以在其想要的时间及地点接触到数字作品。因此,未经著作权同意,展示数字作品的过程侵害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销售数字作品的过程是否涉及发行权

上述《胖虎打疫苗》NFT数字作品侵权案件中,二级法院均认为销售数字作品的过程不受发行权规制。

其中,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虽然NFT数字作品交易对象是作为“数字商品”的数字作品本身,交易产生的法律效果亦表现为所有权转移。但因发行权的核心特征在于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所有权转让,即当前著作权法中的发行限定为有形载体上的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所有权转让或赠与,故未经权利人许可将NFT数字作品在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出售行为尚无法落入发行权所控制范畴。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行权的实质意义是著作权人以赠与或者出售作品的载体(原件和复制件)的形式将作品内容提供给受让人,与之伴随的是作品原件和复制件上物权的移转。NFT数字作品出售转让的结果是在不同的民事主体之间移转财产性权益,并非物权的移转,故其虽能产生类似于“交付”的后果,但尚不能落入发行权的规制范畴。

综上,NFT数字作品的出售转让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发行行为,涉案NFT数字作品交易行为不受发行权规制

我认为,随着NFT数字作品的深入发展,应当对传统意义上的发行权做扩张性的解释。

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如上所述,NFT数字作品的铸造过程涉及原始作品著作权人的复制权问题,也即,数字作品的铸造过程也是以数字化的方式复制原始作品的过程,因此,数字作品也就是原始作品的复制件。虽然传统意义上的发行权是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提供有形的的原件或复印件的权利,但数字作品作为新形式的复制件,将其纳入发行权的规制范围亦符合发行权的内涵

NFT数字作品作为传统作品与现代区块链技术相结合而成的新型作品形式,由于其唯一性、便利性、有限性等特征,必然会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因此,NFT数字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司法案例必然也会越来越丰富,著作权权项有望得到进一步的扩张解释。

(来源:微信公众号 飞鸟知产)

浅谈合法来源抗辩的客观要件

合法来源抗辩是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当中的一个重要抗辩事由,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当中频频看到它的身影。我国有关合法来源抗辩的法律规定如下:

《专利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著作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带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标识的商品,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主张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销售不知道是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经营者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法来源虽说是十分好用的“免责绿卡”,但是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并不代表免除侵权责任,其能免除的仅是侵权赔偿责任,侵权者仍然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支付合理费用等侵权责任

同时,合法来源抗辩的适用范围有限,目前合法来源抗辩的适用范围只涵盖侵权产品的使用者、销售者和许诺销售者,并不适用于侵权产品的制造者、进口者,原则上也不包括使用专利方法的侵权者现阶段只有专利侵权合法来源抗辩的司法解释对合法来源有比较具体的说明,商标法及其他相关法律都是借鉴、参考专利侵权合法来源抗辩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修正)》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且举证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除外。本条第一款所称不知道,是指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本条第一款所称合法来源,是指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对于合法来源,使用者、许诺销售者或者销售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

由此可知,合法来源抗辩成立,需要满足两方面的要件,一是主观上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所涉的是侵权产品,即主观善意且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二是客观上通过合法的交易方式取得产品,在交易形式上符合一般交易习惯或交易规则

本文将重点针对合法来源在客观上的成立要件进行探讨。

合法来源设立的意义实际是根源于民法中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制度,其目的不在于惩罚销售者(此处销售者包括使用者、许诺销售者),而是通过销售者找到并惩罚真正的侵权者。对于善意的且已支付合理兑价的销售者,在司法当中是予以一定保护的,其目的就是鼓励销售者协助并配合维权方,披露侵权产品的上游单位,从根源上打击侵权行为。Q

那么,善意的销售者,在客观上应当符合什么条件才能满足“免责绿卡”的要求呢?

一、善意销售者所披露的来源主体是明确的

合法来源抗辩是销售者保护自己利益的方式,但是前提是不能损害维权方的权益,销售者应当能证明其销售的侵权产品来源于具体且明确的主体,只有这样,维权方才能追溯到侵权源头,达到从根源上制止侵权的目的。若销售者所披露的主体是不存在或是不稳定的,那么维权方将无法实现追溯侵权源头的目的,导致维权方的合法权益无法实现救济,如此则销售者的侵权责任自然无法推卸,合法来源抗辩将不能成立。0

  以案说法

笔者代理原告办理的(2023)粤民终5528号专利侵权案件中,被告诺佳轩公司、亿富海公司、李红为证明其合法来源,向法院提交:证据1为佛山市千馨家具有限公司企业登记资料;证据2为(2023)粤佛岭南证字第8228号公证书,公证对象为诺佳轩公司与微信名为“千馨家具专业生产梳妆台”以及群聊“亿富海+千馨梳妆台(8)”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以证据1、2拟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是通过微信向原佛山市千馨家具有限公司购得,尽管该公司现已注销,但其法定代表人王小宁仍以公司名义经营,以此说明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

而法院认为,诺佳轩公司所称微信群聊中产品来源主体的真实身份不明。微信中的“千馨家具”为简称,不清楚真实全称,在没有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直接认定为佛山市千馨家具有限公司,并且佛山市千馨家具有限公司在聊天记录发生前已处于注销状态,该公司主体资格已丧失。转账记录中收款账户“小宁(**宁)”身份信息不完整不清楚,来源渠道合法性欠缺。在佛山市千馨家具有限公司已注销的情况下,诺佳轩公司与“千馨家具”名义的“小宁(**宁)”个人进行交易,该交易方式和渠道不合法。诺佳轩公司不符合合法来源抗辩的主体要件,对其抗辩不予支持。

二、善意销售者取得侵权产品的过程是符合交易规则的。

善意销售者除了能证明其上游单位外,还需举证证明自身在交易过程中符合交易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依法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应当举证证明合法取得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的事实,包括合法的购货渠道、合理的价格和直接的供货方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七十九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三)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司法实践中,一般只要求销售者能提供与其上游单位的交易证据,并不要求销售者能提供完整的侵权链条,不然难免导致销售者过重的举证责任,无法实现合法来源抗辩的意义。0

  以案说法

(2023)最高法知民终1282号案件中,林某某、林某提交的淘宝订单记录截图显示新余某公司通过淘宝店铺“某水族店”购买被诉侵权产品并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且“某水族店”发货信息与中山某公司收货信息一致,快递单号也一致;电子邮件截图可以说明被诉侵权产品的提供者,中山某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淘宝订单记录截图与电子邮件截图。因此,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是新余某公司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取得的产品,林某某、林某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的抗辩得以成立。善意销售者主动提供合理的交易记录、单据,具体且明确地将上游单位指出,以便维权方继续往上游追溯,因此合法来源抗辩得到法院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完善的交易记录、单据等资料除了可以证明客观要件成立,还能在一定程度上推定主观要件成立。一般而言,如果销售者能够证明其遵从合法、正常的市场交易规则,取得所售产品的来源清晰、渠道合法、价格合理,其销售行为符合诚信原则、合乎交易惯例,则可认为销售者已经恪尽作为诚信经营者应负的合理注意义务,可推定其主观上无过失0

  以案说法

(2023)最高法知民终1826号案件中,被告某贸易公司作为销售方,其向第三方进行采购,该第三方公司名为“广东某五金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五金配件;根据某贸易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载明的交易时间、收件人信息、购买产品信息、快递单号等,均与严某某公证的商品购买信息一致,其采购支付了合理对价,其从五金公司采购折叠挂钩进行销售也符合正常交易规则。一审法院认为,某贸易公司销售的侵权产品是通过合法取得,且主观上也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对某贸易公司的合法来源抗辩予以支持。

另外,在司法实际中,被诉侵权的销售者经营规模较小时,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供规范完整的合同、发票、进出货单据等证据未免过于苛刻,因此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适当考虑这种交易习惯,能证明交易链条的完整性即可,不苛求完整的证据单据。相反,对于经销模式的大额销售者,法院对其有着更高的举证标准,要求其在日常交易中有更严格的审查义务。A

笔者建议,一般销售者在日常的交易中,应当注意审查对方、保护自己,对于交易所涉及资料需细心审查,保留相关的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等,避免在诉讼中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同时,销售者在诉讼中也应主动配合提供证据,协助追溯源头厂家的责任,这样才能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达到合法来源抗辩目的,免除自身的侵权赔偿责任。

(本文来源:微信公众号 飞鸟知产)

人工智能与竞争法规制路径 ‍‍

近年来,人工智能领域发展迅速。与此相关,国内外立法、监管机构也在对这个新兴领域的市场竞争秩序加以规制。在厘清与人工智能相关的基本概念的前提下,本文将结合域外案例分析人工智能对市场竞争秩序带来的重要挑战,并梳理国内外在立法层面的应对措施。新的技术变革带来了新的市场环境,在当下这个历史节点,我们应密切关注人工智能领域所产生的新型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行为,也应该积极利用新的技术手段更新、完善管理措施。

一、基本概念

人们谈到人工智能通常会提及生成式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这是三个紧密相关的概念。人工智能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旨在研究和开发能够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类智能的理论、方法、技术及应用系统;机器学习是人工智能的一个子集,它专注于使系统能够从数据中学习并提高其性能的算法;生成式人工智能是机器学习的一种特殊类型,执行的是生成新内容的任务。

从算法角度也可以对人工智能相关概念进行分类。算法用于处理和分析大量数据,在深度合成技术和生成式人工智能中起着关键的作用;深度合成技术基于生成合成类算法,属于算法的一个子集;深度合成技术做广义理解的话,可以包括目前常见的生成式人工智能。

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三部部门规章,分别对算法、深度合成技术、生成式人工智能这三个领域加以规制。根据2021年12月3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算法推荐技术的定义是:

利用生成合成类、个性化推送类、排序精选类、检索过滤类、调度决策类等算法技术向用户提供信息。

根据2022年11月2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印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深度合成指的是:

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生成合成类算法制作文本、图像、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网络信息的技术。

根据2023年7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照务管理暂行办法》,生成式人工智能指的是:

具有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生成能力的模型及相关技术

二、人工智能领域的市场和人工智能对市场竞争的风险

近年来,人工智能的产业链正在逐渐形成。以生成式人工智能领域为例,其上游涉及数据供给方、算法模型机构、创作者以及底层配合工具等;中游涉及文字、图像、音频、视频等数字内容的处理加工方;下游主要是各类数字内容分发平台、消费方及相关服务机构等。

根据2023年6月29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竞争局和技术办公室发布的《生成式AI引发竞争关注》的文章,人工智能对市场竞争带来的风险包括(见图四):强化科技巨头在市场上的垄断,在训练数据方面造成剥削性滥用和在先企业的数据垄断,在算法研发和算力提供方面造成大公司通过关闭生态系统、锁定人才、自我优待的方式抑制竞争,在与人工智能相关的应用服务方面,可能会存在搭售、独家售卖、拒绝交易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2024年1月25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宣布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投资和合作伙伴关系展开调查,并向5家公司——Alphabet(谷歌母公司)、亚马逊、微软、OpenAI和Anthropic——发出提供信息的强制令。FTC要求上述公司提供的信息具体包括:有关具体投资或合作关系的信息,包括协议和投资/合作关系的战略基础;具体合作或投资的实际影响,包括围绕新产品发布、治理或监督权以及定期会议主题的决策;交易的竞争影响分析,包括与市场份额、竞争、竞争对手、市场、销售增长潜力或产品或地域市场扩张相关的信息;对人工智能投入和资源的竞争,包括生成式人工智能所需的关键产品和服务的竞争态势;向任何其他政府实体(包括外国政府实体)提供的与上述主题相关的任何调查、信息请求或其他查询有关的信息。据相关报道,此次调查主要关注的问题是:这些最有前途的人工智能初创公司是否严重依赖科技巨头的投资和基础设施,巩固了巨头们的垄断地位。[5]FTC主席Lina M. Khan表示:“历史表明,新技术可以创造新市场,并带来良性竞争。随着公司竞相开发人工智能并使其货币化,我们必须警惕那些剥夺这一机会的策略。我们的研究将揭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公司所进行的投资和合作是否存在扭曲创新和破坏公平竞争的风险。”

三、国内外人工智能领域的竞争法规制路径

近年来,欧美在立法层面积极采取措施对人工智能领域加以规制。2024年3月13日,欧盟正式通过了《人工智能法》(EU AI Act),其核心目的在于有效管控人工智能的利用风险。据学者研究,欧盟《人工智能法》对竞争法带来的主要影响包括(见图五):扩大了欧盟竞争监管机构的调查权;人们越来越关注如何能够使得反垄断措施、反垄断分析更接近自动化。另外,旨在提高人工智能系统的透明度的《人工智能法》也可能会带来一些问题,如强化信息的透明度可能会引发与商业秘密相关的问题,也可能诱发串通或滥用行为。

美国在联邦层面尚未通过人工智能方面的法案,仅通过发布行政命令的方式对人工智能领域的风险进行防范。[9]2022年10月,美国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发布《人工智能权利法案蓝图》,为美国行政与立法的相关举措提供指导方向。[10]2023年10月30日,美国白宫发布拜登签署的最新行政命令,即《关于安全、可靠和可信的AI行政命令》,以确保美国在把握AI的前景和管理其风险方面处于领先地位。由于行政命令约束力有限,其实际效果有待观察。同时,该行政命令也指出:人工智能监管将于2024年成为美国的政治和监管焦点。[11]

《关于安全、可靠和可信的AI行政命令》强调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性。在第二节中,该行政命令强调:联邦政府将为人工智能及相关技术促进一个公平、开放和竞争的生态系统和市场,以便小型开发商和企业家能够继续推动创新。要做到这一点,需要停止非法勾结,并解决主导企业利用半导体、计算能力、云存储和数据等关键资产使竞争对手处于劣势的风险,还需要支持一个利用人工智能优势为小企业、工人和企业家提供新机遇的市场。

在我国,从2021年起,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已成为人工智能监管部门关注的问题之一。2021年9月25日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专业委员会发布的《新一代人工智能伦理规范》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严格遵守市场准入、竞争、交易等活动的各种规章制度,积极维护市场秩序,营造有利于人工智能发展的市场环境,不得以数据垄断、平台垄断等破坏市场有序竞争,禁止以任何手段侵犯其他主体的知识产权。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尚难以规制新兴技术发展背景下频繁出现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例如,在商业秘密方面,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训练数据和生成模型产出的样本等可能包含企业的机密信息,而根据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经营者的商业秘密仅在受到他人侵犯时才能获得保护。如何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企业的数据、信息不通过人工智能系统遭到泄露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外发布的《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也对规范人工智能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重要意义。《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首先是明确了仿冒混淆、虚假宣传等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环境下的新表现形式;再有,该规定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细化,列举了流量劫持、恶意干扰、恶意不兼容的表现形式及认定因素;最后,该规定对反向刷单、非法数据获取、歧视待遇等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制。[14]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的第二部分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电子商务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了细化。例如,《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至第二十二条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说明。[15]这些说明包括解释“影响用户选择”的含义,对“插入链接或者强制进行目标跳转等行为”进行列举,说明判定经营者是否“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时可以考虑的因素等。同时,《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二部分的第二十二条为兜底条款,为可能出现的新问题新行为提供监管依据。[16]《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将于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届时将促进对于人工智能领域市场竞争秩序的规范和保护。

在反垄断领域,人工智能增加了数据垄断、算力封锁、算法垄断、自我优待、掐尖并购等垄断行为的复杂性,对这些行为的规制难度也更大。此外,我国的人工智能企业很多还处于初期发展阶段,市场价值并未全部凸显出来。如果一些刚刚起步的人工智能企业进行集中,可能会因未达申报标准而免受监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种集中行为不会给未来的行业竞争秩序造成损害。

四、小  结

综上所述,当下人工智能领域和相关立法都在发生着变化。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的人工智能法律规制路径中,均可以看到立法机关对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视。如何能够既防范侵害市场竞争的行为又保护人工智能领域的创新将是接下来立法和监管的核心问题。人工智能提高了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行为的复杂性以及应对相关行为的难度,但同时,人工智能也可以成为司法机构的工具,提高执法、分析的效率,可以说挑战与机遇并存,风险与机会同在。

中小企业遭遇专利侵权纠纷,该如何应对?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一些企业借专利维权之名,打压竞争对手,这种专利打压行为往往使中小企业陷入两难困境:一方面由于专业应对能力有限,另一方面受制于资源约束,许多中小企业在遭遇专利诉讼时显得措手不及。

对于中小企业来说,一起看似普通的专利侵权诉讼,就可能让苦心经营多年的企业面临生死存亡的考验。笔者综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专利案件办案经验,以律师角度,着重列举出几个处理方向,供中小企业参考,以应对预料不及的专利侵权诉讼。

当企业收到侵权警告函、法院诉讼材料或行政管理部门材料时,需迅速进行如下处理:

01区分警告函和诉讼文件对于警告函/律师函,该类文件通常由对方直接送达过来,虽然该类文件并无强制力,但是企业在处理时需十分谨慎,避免自认侵权。

对于诉讼文件或行政裁决文件,首先,该类文件十分重要,必须要做好留存,后续应诉、答辩或委托律师处理,都需依据该些文件进行案件分析。

其次,要注意该些文件上的时间期限,如传票上的开庭时间、举证时间、答辩时间等,无论是企业自行应对或委托律师处理,都需在该些时间期限内进行答复。

再者,该些文件通常预留有联系方式,企业在收到文件后,需尽快主动与法院、行政管理部门联系,核实案件情况,并提供己方负责人联系信息,以便与法院、行政管理部门及时沟通。

02核实原告专利权利基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信息属于公开信息,企业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https://cpquery.cponline.cnipa.gov.cn/chinesepatent/index)查询涉案专利状态,包括了解专利类型、专利申请时间、专利效力情况、专利权属情况、年费缴纳情况、专利权评价报告情况。

03核实被控产品被控产品是整个侵权纠纷的核心,收到警告函或诉讼文件后,企业可以先自我核实情况,确定自身的行为是否符合侵权方式,若构成,是构成哪一项侵权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企业可参考以下步骤核实己方的行为是否符合侵权方式:

(1)被控产品是否为己方制造,是否由己方卖出或正在对外售卖,己方是否正在使用(涉案专利为外观设计除外)。若为己方制造、销售、(使用),则该行为符合侵权方式。

(2)被控产品是从别处直接整体采购而得,还是从别处采购零部件再由己方加工组装而得,被控产品(包括外包装)是否有己方商标或生产信息。若被控产品为采购而来,而且并无己方商标或生产信息,则不符合制造的侵权形式,考虑主张合法来源抗辩(下文详述),否则,可认定侵权方式为制造。

(3)被控产品为己方委托代工厂加工而来,或者己方受委托加工而来。无论哪种方式,均可认定侵权方式为制造。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制造行为的判赔金额往往高于仅认定销售、许诺销售、(使用)、进口行为的判赔金额,这主要是因为生产者为侵权的主要源头,需要承担较重侵权责任。

04评估侵权风险技术比对分析是专利侵权纠纷特有的环节,简单来说,需要将被控产品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逐项来进行技术比对,记录相同点和区别点,在专利侵权比对的原则下,判断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该步骤是中小企业最难以自我应对的一步,主要因为专利技术比对分析对法律水平和技术水平都有较高的要求。对于这一步,企业技术人员可以借助AI工具学习专利侵权比对的具体要求,学习专利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参考案例的侵权比对要求,完成技术比对分析。或为寻求稳妥,可以咨询知识产权律师或者具有诉讼经验的专利代理师,获取最准确的评估意见。

05选择抗辩策略根据侵权风险的高低,企业可以选择多种应对方式:(1)不侵权抗辩,在进行技术比对分析后,若认为技术差异明显,可以选择该方式,主张被控产品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具有明显区别,并未落入保护范围,不构成侵害专利权的行为。笔者近期处理的一件关于侵害发明专利的行政裁决案时,就是以被控产品不具备涉案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为由,主张不侵权抗辩。(2)现有技术(设计)抗辩,指的是提供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的公开文献(如论文、产品手册)或产品。关于该类抗辩,笔者专门有一期文章“利刃出鞘!细说现有技术挖掘方向”,专门讲述如何挖掘现有技术,有意学习该方式的朋友可以参考借鉴。(3)先用权抗辩,指的是证明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己方已制造相同产品,或做好制造相同产品的准备,该抗辩需要提供较为充分的证据,如生产记录、产品配件采购合同、产品实物或清楚的产品视频照片等。(4)合法来源抗辩,只有当企业核实己方的行为不属于制造行为,才能选择合法来源抗辩,该抗辩需要提供完整被控产品供应链证据,例如进货发票、供货方资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七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上述法律条款可知,适用合法来源抗辩需要满足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要求,主观上是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所涉的是侵权产品,即主观善意且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客观上是通过合法的交易方式取得产品,在交易形式上符合一般交易习惯或交易规则。只有同时满足这两方面,才有可能抗辩成功。

笔者也有一期文章“浅谈合法来源抗辩的客观要件”,专门讲述合法来源抗辩的客观要求,有意学习该方式的朋友可以参考借鉴,本文将不具体讲述。

06其他应对方式企业做好评估之后,认为依靠上述抗辩没有办法降低侵权风险时,则可以考虑最后的两种方式:(1)对涉案专利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专利无效程序是釜底抽薪的杀招,若无效成功,对方将直接丧失权利基础,所有侵权主张均不攻自破。但是,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所要求的专业度极高,需要十分擅长专利业务的知识产权律师或专利代理师才能处理,中小企业若选择该种方式,需要支出一定的成本。(2)与对方和解谈判。和解谈判虽然看起来是“最无力”的处理方式,但是有时候却是最省时省力的方式,付出合理的价格摆脱诉讼,甚至达成许可继续制造、销售。但是,中小企业本身在和解谈判前,需要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设立好己方的和解底线,避免落入谈判陷阱。

中小企业也可以选择委托专业律师参与和解谈判,为己方争取利益。专利侵权纠纷应对并不是难以掌握的事情,希望本文可以帮助中小企业在遭遇专利侵权纠纷时,有针对性采取应对措施。中小企业当根据自身特点,选择最适合的应对策略,更重要的是,要将危机转化为机遇,通过纠纷应对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更加注意提升创新能力。在这个知识经济时代,专利不仅是防御之盾,更是进攻之矛,通过专业化、系统化的应对策略,中小企业也完全可以在专利博弈中赢得主动,实现可持续发展。

盈科律师代理当事人在明星制药外企提起的商标无效诉讼中胜诉

制药界某明星外企名下的主商标在2008年曾被当时的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该外企以其字号在各商品及服务类别上大量申请商标并注册成功,但未实际使用。

广东某企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成功撤销该制药外企在第9类部分商品项目上的注册。该制药外企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时,立即在第9类商品上提出新的商标申请,并再次注册成功(以下简称“争议商标”)。

广东某企业迅速提起商标无效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争议商标在若干商品上与广东某企业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近似,从而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裁定争议商标在这些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制药外企不服该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接受委托后,团队王承恩律师、张慧灵实习律师代理广东某企业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提供充分证据以支持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裁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近期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该制药外企的诉讼请求。各方均未上诉,该一审判决书现已生效。

至此,广东某企业成功在第9类相关商品上排除该制药外企的干扰,有利于进一步拓展市场。 

(来源:微信公众号 律师思维)

历时三年终获注册——盈科律师代理水滴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案情简述】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日用不锈钢真空保温器皿研发、设计、生产与销售的企业,历经20余年发展,已成为国内最具影响力的专业不锈钢真空保温器皿制造商之一。其“哈尔斯”商标经持续广泛的使用、宣传,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

图形商标在商标注册申请中,具有比较大的难度。涉案商标,即在初审时就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驳回,原因为在先有比较近似的图形商标。

团队收到驳回通知后,迅速对在先商标做了初步调查,发现上述引证商标均注册满三年,且均未发现上述商标有实际投入市场使用的情况,因此建议申请人提起驳回复审申请,同时对上述引证商标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若引证商标撤销成功则复审成功希望较大。

本案历经3年审理,由于上述四件引证商标均被撤销,因此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案例评析】
本案,由于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整体由两个水滴图案组成,而引证的多件商标亦为相同要素的图案,若仅提交复审申请,对相关图形进行区分、要论证图形之间不构成近似得到官方认可,仍存在较大难度,故需要另找突破口。而面对注册已满三年的商标,除了考虑收购,往往还可以考虑通过撤销的方式克服引证商标。本案就是比较典型的案例。不过时间较长,也需要申请人有一定的耐心,用时间换空间。



盈科律师代理宠物用品外观设计专利维权成功

甲公司是外观设计专利“猫宿舍”(以下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该款专利产品已连续多月蝉联“实木猫爬架热卖榜TOP1”、“猫爬架热卖榜TOP1”、“剑麻猫爬架热卖榜TOP1”,销量好、知名度高。

2023年,甲公司发现北京某公司在其天猫旗舰店中对外展示销售有高度近似的猫爬架产品,在向平台投诉无果后,决定起诉维权,遂委托团队向法院提起侵害专利权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经比对,本案被诉侵权设计与甲公司(原告)授权外观设计均为猫爬架,为相同种类产品,两者仅在是否有挂绳、半球形猫窝位置的设置等方面存在细微差异,尚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在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两者构成近似设计,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经审理,法院最终认定北京某公司的该款产品与涉案专利构成近似,并判决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数万元。

【案例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本案两款产品并非完全相同,有些许差异,但该差异为细微差异,在设计空间较大的情况下,并不足以导致两者产生实质上的差别。在此也需要特别提示企业,产品在推向市场前,需要提前做好全面的检索分析,在全球范围内,特别是主要市场所在国家和地区进行专利检索分析,了解相关技术的专利保护范围和市场环境,评估可能存在的侵权风险,并提前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降低专利侵权风险,确保产品的合法性和市场竞争力。

(来源:微信公众号 律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