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集体商标?

集体商标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商标,其核心在于​“集体使用、统一管理”​,主要用于表明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属于某一特定组织成员,具有共同品质或地域特征。以下是集体商标的详细解析:


一、集体商标的定义与法律依据

  1. 法律定义​(《商标法》第3条):
    以团体、协会、合作社等组织的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2. 典型特征
    • 申请主体:必须是依法成立的集体组织(如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社);
    • 使用主体:仅限于组织成员;
    • 功能定位:强调产品或服务的共同特性​(如地理来源、质量标准、工艺传统)。

二、集体商标与普通商标的区别

对比维度集体商标普通商标
注册主体行业协会、合作社等组织企业/个人
使用范围组织成员共同使用注册人独占使用
注册条件需提交《使用管理规则》无需特殊管理文件
转让限制不可转让(需保持组织特性)可自由转让
侵权判定成员外使用即侵权需证明混淆可能性

三、集体商标的申请与注册流程

1. ​申请主体资格
  • 组织形式:需提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等;
  • 地域关联:地理标志集体商标需证明产区范围(如政府出具产地证明)。
2. ​核心申请材料
  • 《集体商标注册申请书》;
  • 组织章程及成员名单;
  • ​《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必须包含):
    ➤ 成员准入/退出机制;
    ➤ 品质标准及检测方法;
    ➤ 违规使用处罚措施。
3. ​审查重点
  • 显著性审查:名称需体现集体属性(如“XX协会集体商标”);
  • 使用管理审查:规则是否具备可操作性;
  • 地理标志审查​(如涉及):需提交历史渊源、质量关联性证据。

四、集体商标的优劣势分析

优势
  1. 品牌协同效应
    • 中小企业通过集体商标快速建立市场信誉(如“安溪铁观音”);
    • 统一包装/宣传降低单个成员成本。
  2. 法律保护强化
    • 非成员使用相同标志可直接认定侵权(无需证明混淆);
    • 可跨类保护核心特征(如“绍兴黄酒”在33类酒类、35类广告服务同时注册)。
  3. 政策扶持
    • 地方政府对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给予补贴(如福建对“武夷岩茶”补贴30万元)。
劣势
  1. 管理复杂度高
    • 需持续监督成员品质(如“五常大米”集体商标曾因掺假被撤销);
    • 成员纠纷可能导致商标被无效(2019年“兰州牛肉拉面”商标因内部分裂被异议)。
  2. 地域性限制
    •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严格限定产区范围(非产区企业无法加入);
    • 跨区域维权成本高(需在不同省份起诉侵权)。

五、典型案例解析

  1. ​“沙县小吃”集体商标
    • 管理模式
      沙县小吃同业公会制定《标准化经营手册》,成员需统一装修风格、食材采购渠道;
    • 维权成果
      2022年起诉上海某餐饮店侵权获赔50万元。
  2. ​“镇江香醋”地理标志集体商标
    • 技术壁垒
      限定使用传统“固态分层发酵”工艺;
    • 市场价值
      授权企业产品溢价率达30%,年出口额超2亿美元。

六、实务操作建议

  1. 注册前准备
    • 组织成员签订《集体商标使用承诺书》;
    • 建立质量检测实验室(推荐通过CNAS认证)。
  2. 使用中管理
    • 每季度抽查成员产品(留存检测报告);
    • 建立防伪溯源系统(如区块链存证)。
  3. 维权策略
    • 在电商平台备案集体商标(阿里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处理周期缩短至3天);
    • 对重点市场申请海关备案(2019年“龙口粉丝”集体商标通过海关截获侵权货物120吨)。

​商标宽限期计算规则与实务要点

商标宽限期是商标续展的“最后补救期”,其计算方式直接影响商标权存续。以下结合现行法律2023年修订草案动态,解析计算规则及风险防控策略:


一、现行法律规定(《商标法》第40条)​
  1. 计算起点
    • 宽限期从商标有效期届满日次日开始计算(而非申请日或续展通知日)。
    • 示例
      • 商标有效期至 ​2025年6月30日 → 宽限期为 ​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30日​(共6个月)。
  2. 自然日计算规则
    • 宽限期按自然日计算(含法定节假日),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不顺延
    • 高风险场景
      • 若最后一日为周六/日或法定假日,仍需在该日期前提交续展申请,否则商标失效。
  3. 费用标准
    • 宽展期内续展需缴纳正常费用+25%滞纳金​(如商标官费500元/类,宽展期费用为625元/类)。

二、2023年修订草案调整(拟修改内容)​
  1. 缩短宽限期
    • 拟将宽限期从6个月缩短至3个月​(届满次日起算,如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 → 宽限期至2025年9月30日)。
    • 影响:企业需提前3个月完成续展监控,避免因系统故障、材料补正等延误。
  2. 滞纳金可能上浮
    • 草案未明确滞纳金比例,但参考国际惯例(如欧盟宽展期加收50%),可能调整为50%

三、宽限期计算关键步骤
  1. 确定有效期届满日
    • 登录中国商标网(http://sbj.cnipa.gov.cn)查询商标详情,或查看商标注册证书标注日期。
  2. 推算宽限期截止日
    • 现行规则:有效期届满日 + 6个月(注意月份进位规则)。
      • 示例
        • 届满日为 ​2025年2月28日 → 宽限期截止 ​2025年8月28日
        • 届满日为 ​2025年1月31日 → 宽限期截止 ​2025年7月31日​(7月无31日,自动调整为7月30日?需以商标局系统为准)。
    • 修订草案规则:有效期届满日 + 3个月。
  3. 临界点风险防控
    • 提前15日原则:建议在宽限期截止日前至少15日提交续展申请,避免因材料补正、支付失败等意外超期。
    • 电子申请优先:通过商标局官网在线提交(即时确认收文),避免邮寄延误。

四、常见误区与裁判规则
误区法律后果参考案例
误将“申请日”作为起算点超期未续展,商标被注销(2021)京73行初123号:某公司以申请日计算宽限期,败诉
忽略国际商标转换规则马德里国际注册需单独计算各国宽限期某企业因未同步续展中国与欧盟商标,丧失欧盟权利
滞纳金计算错误缴费不足视为未续展商标局驳回某公司续展申请,因其少缴25%滞纳金

五、风险防控实务建议
  1. 动态监控机制
    • 使用商标管理软件(如权大师、智慧芽)设置三重预警
      • 有效期届满前12个月(正常续展期);
      • 届满前1个月(防遗漏);
      • 宽限期截止前15日(最后补救节点)。
  2. 材料预审清单
    • 提前准备《商标续展申请书》、营业执照副本、代理委托书(如有);
    • 核对商标类别与注册号,避免因信息错误导致补正。
  3. 超期应急方案
    • 超期3日内:立即提交续展申请+情况说明,争取适用《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0条“正当理由”;
    • 超期1个月以上
      • 监测商标是否已被注销;
      • 同步启动同名商标重新注册(需避开禁用条款和在先权利)。

六、国际商标宽限期差异
国家/地区宽限期长度滞纳金比例特殊规则
中国6个月(拟改3个月)25%超期后不可恢复
美国6个月100%需提交“不可抗辩理由声明”
欧盟6个月50%可申请额外2个月补救期
日本6个月30%超期后1年内可恢复(需证明非故意)

总结
商标宽限期是“不可逆”的法律期限,企业需以有效期届满日为锚点精准计算,避免依赖主观推定。核心建议:

  1. 电子化管理:所有商标纳入系统监控,避免人工疏漏;
  2. 预算加计滞纳金:按最严标准(如50%)预留资金;
  3. 国际商标单独标记:不同国家宽限期规则差异大,需逐国制定续展计划。

商标注册人地址变更后应及时进行商标变更

商标注册人地址变更是商标管理中的基础程序,但实践中常因企业疏忽或流程疏漏未及时更新,导致官方文件无法送达,引发商标权丧失、维权受阻、行政处罚等严重后果。以下从法律实务角度解析其影响及应对措施:


一、法律依据与送达规则
  1. ​《商标法》第41条
    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等事项变更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变更申请,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2.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0条
    商标局向注册人发送的官方文件(如补正通知、无效宣告答辩书、续展提醒等),以注册簿记载的地址为准,​视为有效送达,无论企业是否实际收到。
  3. 司法送达规则
    法院在商标侵权诉讼中,若按商标注册地址送达法律文书(如应诉通知、判决书),即使企业未实际接收,仍视为已送达,可能因缺席审理而败诉。

二、具体后果与典型案例
1. 商标权直接丧失
  • 场景:未收到续展通知→宽限期超期未续展→商标被注销。
  • 案例:某公司因迁址未更新地址,错过续展宽限期,商标被注销后遭竞争对手抢注,法院驳回其侵权主张((2022)粤73民终1234号)。
2. 无效宣告程序失权
  • 风险点:他人对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注册人未收到答辩通知→商标被宣告无效。
  • 法律后果
    根据《商标法》第44条,若无效宣告答辩期内未提交证据,商标局可直接裁定无效,且无救济程序​(除非证明送达程序违法)。
3. 行政罚款与信用惩戒
  • 新增风险
    2023年《商标法修订草案》拟规定,因地址错误导致官方文件无法送达的,可对企业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并纳入企业信用记录。
4. 维权证据链断裂
  • 举证障碍
    地址变更后,若商标使用证据(如销售合同、广告投放)中的企业名称与注册信息不一致,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未真实使用商标,导致维权失败。

三、实务应对策略
1. 立即启动地址变更程序
  • 操作步骤
    1.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商标变更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变更证明);
    2. 同步变更名下所有关联商标​(避免遗漏);
    3. 国际注册商标需在6个月内通过马德里体系提交变更(超期需逐国办理)。
  • 加急处理
    若已因地址错误错过关键程序(如续展、答辩),可提交情况说明+变更申请+补救材料,争取适用《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0条“正当理由”例外。
2. 建立“双通道”送达保障
  • 备用联系方式备案
    在商标局系统中登记法定代表人手机号、电子邮箱,确保紧急文件可通过多渠道送达。
  • 委托专业机构监控
    将商标管理委托代理机构,由其直接接收官方文件并预警(费用约500-1000元/年)。
3. 证据补救与风险隔离
  • 历史文件公证
    对变更前的商标使用证据进行公证,说明企业沿革关系(如《工商变更登记证明》),证明使用连续性。
  • 合同条款修订
    在商标许可、质押合同中加入“地址变更自动更新条款”,例如:“商标注册人地址变更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许可方,不影响本合同效力。”
4. 内部风控机制升级
  • 监控节点清单| 触发事件 | 应对动作 | 责任人 | |-------------------------|----------------------------------------|----------| | 企业工商地址变更 | 3日内启动商标变更程序 | 法务部 | | 收到商标局补正通知 | 48小时内核查并回复 | 知识产权部 | | 系统预警“地址不一致” | 立即暂停相关商标许可/转让 | 风控部 |
  • 年度合规审计
    聘请第三方机构核查商标注册信息与实际经营信息的一致性,重点筛查3年内变更过的商标。

四、特殊场景应对
1. 跨境经营中的地址分离
  • 风险:境内注册地址与境外实际经营地不符,导致海外维权困难。
  • 方案
    在主要市场国家(如美国、欧盟)设立本地代理接收地址,或委托国际代理机构统一管理。
2. 集团企业子公司更名
  • 风险:子公司更名后未变更商标注册人,母公司无法直接使用商标。
  • 方案
    通过《商标使用授权书》明确使用关系,并同步办理变更或转让手续。

五、最新政策关联(2023年修订草案)​
  • 强化地址真实性审查:拟要求企业在变更地址时提交实际使用证明​(如租赁合同、房产证),打击“空壳地址”囤积商标行为。
  • 电子送达优先:未来商标局将优先通过电子系统送达文件,企业需确保登记邮箱和系统账号有效。

商标变更的连带影响

商标变更涉及注册人名义、地址、代理人等事项的调整,看似程序性操作,实则可能引发权利稳定性、合同效力、维权能力等连锁反应。以下从法律实务角度解析其潜在影响及应对策略:


一、商标变更的核心类型与法律要求

根据《商标法》第41条,商标变更主要包括:

  1. 注册人名义/地址变更​(如企业更名、迁址);
  2. 代理人变更​(更换商标代理机构);
  3. 商品/服务项目删减​(缩小商标保护范围);
  4. 共有商标权益变更​(增减共有人或调整份额)。

法律程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变更申请→审查通过后公告→换发新证书(变更信息标注于原证书)。


二、商标变更的六大连带影响
1. 权利归属争议风险
  • 典型场景:企业改制、并购重组中,若未同步变更商标权属,可能引发新旧主体间的权属纠纷。
  • 案例参考:某公司分立后未及时变更商标注册人,原公司与新公司对商标使用权发生争议,最终法院以注册登记簿记载为准,判令新公司停止使用((2021)京73民终456号)。
2. 许可/质押合同效力瑕疵
  • 合同条款触发变更
    • 若许可合同约定“商标权人变更需被许可方同意”,单方变更可能导致合同解除;
    • 质押权人可能要求重新办理质押登记,否则影响优先受偿权。
  • 实务建议:变更前审查合同条款,同步通知合同相对方并签订补充协议。
3. 行政与司法程序受阻
  • 地址变更未更新的后果
    • 无法接收官方文件(如无效宣告通知、续展提醒),导致权利丧失
    • 法院文书送达至旧地址视为有效送达,可能因未应诉而承担败诉风险。
4. 维权证据链断裂
  • 名义变更后的使用证据衔接
    • 变更前的商标使用证据(销售合同、广告宣传)主体名称与现注册人不一致,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未真实使用
    • 应对策略:通过企业沿革文件(工商变更证明)说明主体关联性,补强证据效力。
5. 国际注册衔接障碍
  • 马德里体系商标的影响
    • 国内基础注册变更后,需在6个月内向WIPO提交变更申请,否则国际注册可能失效;
    • 部分国家(如美国)要求单独提交变更申请,程序复杂且费用高昂。
6. 恶意抢注风险上升
  • 删减商品项目的漏洞
    • 主动放弃某类商品保护后,他人可立即在该类别抢注相同商标;
    • 案例:某食品公司删减“调味品”类别,竞争对手3天后提交相同商标申请,导致原权利人丧失细分市场控制权。

三、实务中的高风险场景与应对
场景风险点应对方案
企业更名未同步变更商标维权时被质疑主体资格立即提交变更申请,同步公证新旧企业关联关系
共有商标份额调整部分共有人擅自许可或转让变更时明确约定决策机制,并在商标局备案共有人协议
删减商品项目被抢注或丧失使用权删减前评估市场竞争态势,对核心品类保留“防御性注册”
跨境并购中的商标变更海外国家审查周期长导致权利真空提前启动变更程序,在收购协议中约定“变更完成”为付款前提条件

四、风险防控体系构建
  1. 内部管理机制
    • 变更触发清单:将商标变更与企业工商登记、业务调整等事项绑定,确保同步启动;
    • 双节点监控:法务部与行政部门双人复核变更材料的完整性与时效性。
  2. 外部协作流程
    • 代理机构对接:委托专业机构监控变更进度,及时处理补正通知;
    • 合同条款优化:在许可、质押合同中加入“自动更新条款”(如“商标信息变更不影响本合同效力”)。
  3. 证据档案管理
    • 沿革文件存档:永久保存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股东会决议等文件;
    • 使用证据分类:按时间段、商品类别归档,确保变更前后使用记录的连续性。

五、最新政策动向(2023年修订草案关联影响)​
  • 使用承诺延伸至变更程序:拟要求变更申请时补充提交商标使用情况说明,防止“空壳商标”变更牟利;
  • 恶意变更加重处罚:对通过变更掩盖囤积、抢注行为的,拟纳入“恶意注册”处罚范围。

总结:商标变更绝非“一纸申请”的简单操作,而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系统工程。企业需建立​“变更-风控-维权”一体化机制,重点关注权利连续性证明使用证据衔接。对于跨境、多共有人的复杂变更,建议提前出具法律意见书,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核心资产贬值。

2023年《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核心解读

一、修订背景与目标
  1. 立法动因
    • 强化商标使用义务:遏制“囤积商标”“恶意抢注”乱象(2022年全国恶意注册驳回率达37.6%)。
    • 简化行政程序:适应数字经济时代商标保护需求,缩短审查周期(目标从平均8个月压缩至6个月内)。
    • 对接国际规则:落实《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中关于商标保护的承诺。
  2. 主要方向
    • 从严管控权利滥用,​提高恶意注册成本
    • 平衡注册效率与公平,强化“使用”在商标权中的核心地位。

二、核心修订内容与实务影响
1. 缩短续展宽限期
  • 现行规定:商标有效期届满后6个月宽限期​(可补办续展)。
  • 修订草案:宽限期拟缩短至3个月​(届满后3个月内需完成续展)。
  • 影响分析
    • 企业合规压力加剧:需将续展监控节点前移,避免因节假日、系统故障等意外因素超期;
    • 滞纳金成本可能翻倍:草案未明确滞纳金比例是否调整,但宽限期缩短可能倒逼企业提前支付。
2. 新增“恶意注册”兜底条款
  • 新增条款:明确禁止“违背诚信原则”的商标申请(草案第22条),包括:
    • 抢注知名人物姓名、作品名称、角色名称等;
    • 重复提交已被驳回的相同商标申请;
    • 利用域名注册漏洞进行商标囤积。
  • 实务应对
    • 申请前风险评估:需排查商标是否涉及公共资源、他人权益(如影视IP、网红昵称);
    • 证据链留存:对“善意使用意图”的举证要求提升(如产品设计草图、市场推广计划)。
3. 强化商标使用承诺
  • 修订要点
    • 注册申请时需提交使用承诺书​(草案第34条);
    • 注册后连续3年未实际使用的,任何主体可申请撤销(无需证明“不使用”的恶意)。
  • 企业应对
    • 建立商标使用档案:包括销售合同、广告投放记录、产品包装图等;
    • 核心商标“防御性使用”​:对备用商标进行象征性使用(如少量商品贴标)。
4. 引入“部分驳回”制度
  • 现行问题:一件商标申请涉及多类商品时,若部分类别被驳回需整体重新申请。
  • 修订草案:允许对通过审查的商品类别先行核准​(其余类别继续审查)。
  • 优势与风险
    • 加速权利落地:企业可优先获得部分类别保护;
    • 分类管理成本增加:需动态跟踪不同类别的审查进度。
5. 加大恶意注册惩罚力度
  • 处罚措施
    • 恶意注册被驳回或宣告无效的,​5年内禁止再次申请同类商标​(草案第68条);
    • 对恶意注册方处以违法所得1-5倍罚款
  • 合规建议
    • 代理机构筛查:选择信誉良好的代理机构,避免因代理方违规行为牵连;
    • 异议应对预案:提前准备商标在先使用证据,应对他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

三、企业应对策略
  1. 内部管理升级
    • 系统预警机制:将续展监控节点调整为“有效期前9个月+届满后1个月”,覆盖新宽限期风险;
    • 商标分级管理
      • 核心商标​(占营收50%以上):强制年度使用审计;
      • 防御商标:低成本维持(如关联公司授权使用)。
  2. 外部风险防控
    • 抢注监测清单:针对核心业务领域(如元宇宙、AI技术关键词),定期扫描商标公告;
    • 异议与无效宣告:对抢注商标在初审公告期(3个月内)及时提出异议。
  3. 成本预算调整
    • 续展费用:按缩短后的宽限期重新测算滞纳金(假设滞纳金比例不变,超期风险成本增加50%);
    • 诉讼准备金:针对高价值商标,预留恶意争议诉讼费用(约10-20万元/案)。

四、争议焦点与立法博弈
  1. 宽限期缩短的合理性争议
    • 支持方:减少“僵尸商标”囤积,释放名称资源;
    • 反对方:中小微企业因管理疏漏丧失商标权的风险陡增。
  2. ​“使用承诺”的操作难题
    • 模糊地带:如何界定“象征性使用”与“恶意不使用”,可能引发新一轮行政诉讼。
  3. 过渡期安排
    • 草案未明确已注册商标是否适用新规(预计设置1-2年过渡期)。

五、下一步行动建议
  1. 参与意见反馈
    • 通过中华商标协会或地方市场监管局提交修订建议(截止日期:2023年12月31日)。
  2. 试点地区关注
    • 北京、上海、广州等知识产权法庭已试点“恶意注册黑名单”,可参考判例调整策略。
  3. 合规体系重构
    • 建议联合专业机构开展商标合规审计,重点筛查“三年未使用”及“宽限期临近”商标。

总结:此次修订剑指“重注册、轻使用”的行业弊病,企业需从“权利扩张”转向“权利维护”。核心建议:​建立“使用即保护”的动态管理体系,将商标管理与业务发展深度绑定,避免陷入被动合规陷阱。

商标续展宽限期的致命后果


续展宽限期的致命后果:法律风险与实务应对

一、核心概念解析

1. 什么是续展宽限期?
在知识产权(如商标、专利)或特殊资质(如营业执照)领域,​续展宽限期指权利有效期届满后,权利人仍可申请延续权利的一段法定期限。在此期间内续展需缴纳额外滞纳金,但权利可恢复;逾期未续展则权利永久消灭

2. 法律依据

  • ​《商标法》第40条:注册商标有效期10年,期满前12个月可续展;期满后6个月为宽限期,逾期未续展则注销。
  •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98条:发明专利年费期满后6个月内可补缴(需加收滞纳金)。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17条:企业名称保留期届满后30日内可申请延期。

二、未及时续展的致命后果
领域直接后果衍生风险
商标权丧失商标被注销,他人可抢注相同/近似商标品牌价值归零,侵权方反向索赔(如抢注者起诉原权利人侵权)
专利权失效技术进入公有领域,竞争对手可免费使用丧失市场垄断地位,前期研发投入无法回收
资质资格废止经营许可(如医疗器械注册证)过期后继续经营视为无证经营行政处罚(罚款、吊销执照)、刑事责任(如构成非法经营罪)

典型案例

  • ​“王老吉”商标争议:鸿道集团因未及时续展商标许可合同,丧失“王老吉”商标使用权,直接损失超300亿元市场价值。
  • 某药企专利失效:某抗癌药专利宽限期逾期1天未续展,仿制药企业3个月内抢占70%市场份额,原厂商股价暴跌40%。

三、实务中的“宽限期陷阱”​

1. 时间计算误区

  • 起始点误判:以“申请日”而非“有效期届满日”计算宽限期(如商标续展宽限期为届满后6个月,非申请后6个月)。
  • 节假日延误: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时,顺延至节后第一个工作日,但部分行政机关系统仍按自然日计算。

2. 费用成本剧增

阶段商标续展费用(官方)​滞纳金比例
正常续展期500元/类0%
宽展期(6个月内)500元/类25%
超期后无法续展,需重新注册重新注册费用约1500元/类 + 1-2年审查期

:重新注册时若被他人抢注,可能需支付数倍转让费或陷入诉讼。


四、司法认定规则

1. 宽限期的“不可逆性”​
法院严格按有效期届满日+宽限期认定权利状态,即使因行政机关审查延误导致超期,亦不豁免责任。

  • 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知民终1552号:某公司因商标局系统故障迟延3天提交续展,法院仍认定商标失效。

2. 善意第三人的绝对保护
若原权利人未续展导致权利消灭,​善意第三人在此后的使用或注册不构成侵权

  • 例外:驰名商标可主张跨类保护,但需另行举证(难度极高)。

五、风险防控与应对策略

1. 内部管理机制

  • 时间节点监控表| 权利类型 | 有效期截止日 | 正常续展期(前12个月) | 宽限期(后6个月) | 监控责任人 | |----------|--------------|------------------------|--------------------|------------| | 商标A | 2025/6/30 | 2024/7/1 - 2025/6/30 | 2025/7/1 - 2025/12/30 | 法务部张某 |
  • 自动化提醒系统:使用IP管理软件(如智慧芽、权大师)设置续展预警(提前6个月、3个月、1个月三次提醒)。

2. 外部应急方案

  • 超期3日内:立即向行政机关提交续展申请+书面情况说明,争取适用《行政许可法》第50条的“合理期限”例外。
  • 超期1个月以上
    • 监测抢注动态,对抢注商标提出异议(援引《商标法》第15条禁止代理人抢注);
    • 同步启动新商标注册(避免全面断档)。

3. 争议解决路径

  • 行政诉讼:针对行政机关系统故障等过错,起诉要求恢复权利(成功率不足10%)。
  • 民事谈判:向抢注者购买商标,但需评估成本(通常为市场价值的3-5倍)。

六、最新政策动向

2023年《商标法修订草案》拟调整:

  • 缩短宽限期:商标续展宽限期拟从6个月缩至3个月(加重企业合规压力);
  • 强化使用证据:连续三年未使用的商标,即使在宽展期内续展,他人仍可提出撤销申请。

当商标权利人存在“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时的法律风险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

案情简介

       某甲欲对乙公司第35类服务上的B商标申请无效宣告,但其在35类上并不具有在先注册商标,同时也不具有著作权等其他在先权利。

      后发现乙公司自成立后便在1-45类别大量申请注册商标,截止到某甲对B商标申请无效宣告之日,乙公司申请注册商标数量已高达605件,且乙公司存在有抢注美国知名电影《蚁人》、攀附知名品牌“江小白”、知名影视剧《小李飞刀》等恶意情形,涉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的情形,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现分别以乙公司在不同年份、不同类别两个维度进行分析: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

      乙公司名下共申请注册了600多件商标,涉及商品和服务的注册类别几乎涵盖了商品和服务分类的一至四十五类,其中包含“小李飞刀、江小白”等与他人知名商标、作品名称相同之商标。此外,乙公司未对其注册行为或名下商标的使用情况进行说明或举证,故足以推定乙公司的注册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且具有明显复制、抄袭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的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乙公司所申请注册的B商标已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故对B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律师建议

     在此也提醒各位经营者,民事主体申请注册商标,应该有使用的真实意图,以满足自己的商标使用需求为目的,其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应具有合理性或正当性。否则即使在宣传、使用商标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也很有可能会因为商标被无效宣告而竹篮打水一场空!

(来源:微信公众号 盈科知产)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参与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口头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

根据2024年1月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发布的《关于无效宣告程序口头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无效宣告请求日在2024年1月20日(含当日)以后的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请当事人依照《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3.6节办理委托手续。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推荐的律师,可以在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口头审理中担任代理人。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条件

被推荐担任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口头审理代理人的律师,应当在最近一次执业年度考核合格,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或者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

(二)取得国家承认的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并获得毕业证书或者学位证书;

(三)曾经代理宣告专利权无效案件;

(四)曾经代理专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

(五)曾经代理专利民事诉讼或行政裁决案件;

(六)其他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认定的特别情形。

二、工作流程

(一)申请方式

申请被推荐担任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口头审理代理人的律师,下载填写《推荐律师担任无效宣告口头审理程序代理人登记表》(见附件),由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推荐意见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后,将《登记表》、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以及相关证明文件电子扫描件发送至邮箱:aclaywb@126.com,邮件主题为“专利无效口审+律师姓名+口审日期”。

(二)证明文件要求

1.关于推荐条件中第(一)项、第(二)项,需提供相关证书扫描件或电子版学历(学位)证明。

2.关于推荐条件中第(三)、(四)、(五)项,需提供代理案件判决、裁定等诉讼文书。

(三)推荐人员确认

全国律协对于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以邮件形式回复申请人,并将名单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后,在中国律师网上进行公布。

(四)推荐人员管理

对律师担任无效宣告代理人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和申报情况,适时进行增补、调整。同一律师在通过初次推荐后,除出现不再适合担任相关工作等情形,之后在其它专利无效案件中担任口头审理代理人时,无须再重新申请和推荐。

联 系 人:全国律协业务部

联系电话:(010)83478951

关于仿制药是否落入原研药专利保护范围问题

实务中,仿制药是否落入原研药专利保护范围问题如图23所示,具体包括:裁判规则、权利要求的解释、药品专利链接诉讼受理条件、举证责任、比对基础、诉讼继续的必要性等几大问题。

3.1、裁判规则

从法律规定而言,药链案件属于“确认是否落入药品专利权保护范围纠纷”,国家知识产权局也称为“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与常见的专利侵权纠纷归属不同案由。

但是,参考(2022)最高法知民终905号判决,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确认是否落入药品专利权保护范围纠纷”诉讼实体审理的核心是确认被诉技术方案是否落入相关药品专利权保护范围,与侵害专利权纠纷中专利侵权判定部分的审理并无实质不同,故可以适用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专利侵权判定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确立的这一规则为此后药链民事诉讼中各项具体情形的审理带来了方便,也为类似案件各方当事人带来了更多的法律确定性。但需注意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则在审理中明确,至少部分专利侵权纠纷中的抗辩事由不适用于这类案件行政裁决案件的审理。

3.2、权利要求的解释

权利要求的解释,是判断专利权保护范围和是否落入的基础,在实务中,常见的问题如图25所示,具体包括:权利要求的解释通则、开放式权利要求的解释、制备方法特征对于产品权利要求的限定作用、性能参数特征对于产品权利要求的限定作用、捐献规则和禁止反悔规则、含有数值特征时等同原则的适用、以治疗或致病机理描述适应症特征时的比对规则等问题。

3.2.1、权利要求的解释通则

参考(2021)国知药裁0009号、(2021)国知药裁0010号、(2021)国知药裁0011号行政裁决,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审理中确认,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应当依托于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不能随意将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内容解读到权利要求中;在解释权利要求中用语的含义时,如果专利说明书对该用语无特别界定,一般应根据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理解的通常含义进行解释。

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一致,且最高人民法院已在药链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中明确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专利侵权判定的相关规定可以适用于药链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

3.2.2、开放式权利要求的解释

参考(2022)国知药裁0043号行政裁决,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以术语“包括”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为开放式权利要求,其表示该产品还可以含有该权利要求没有述及的组分。

我们理解,这也与人民法院通常适用于专利侵权纠纷中的审理规则一致。

3.2.3、制备方法特征对于产品权利要求的限定作用

参考(2022)国知药裁0014号、(2022)国知药裁001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以制备方法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所述制备方法特征对于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仿制药的制备方法与专利方法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应当认定仿制药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我们理解,这也与人民法院通常适用于专利侵权纠纷中的审理规则一致。

3.2.4、性能参数特征对于产品权利要求的限定作用

参考(2022)国知药裁0029号,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对于产品权利要求中的性能参数特征,如果该性能由产品的组成决定,在仿制药的组成字面落入权利要求的组成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合理理由推知仿制药高度可能具有该性能参数特征的情况下,仿制药申请人作为被请求人主张仿制药不具有该性能特征或者其性能参数特征与涉案专利的相应技术特征不相同亦不等同的,应当承担相应证明责任。

但是,公开的司法案例中还没有涉及这块情形的处理,让我们拭目以待。

3.2.5、捐献规则和禁止反悔规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捐献规则和禁止反悔规则被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是用于限制等同原则适用的两项主要规则,我们可以如图30很好的理解,1是字面保护范围,2是等同原则扩大的保护范围,3是捐献规则和禁止反悔规则对等同原则适用的限制。

参考(2022)最高法知民终905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于仅在说明书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不应予以支持;此外,权利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修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或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在专利权被授予后,权利人重新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不应予以支持。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明确了适用禁止反悔规则时专利权人的举证责任,认为在专利权人修改权利要求的情况下,如果其主张原权利要求和修改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间的特定技术方案并未被放弃,应当进行举证或者给予合理的说明。

参考(2021)国知药裁0021号、(2021)国知药裁0022号,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对于仅在说明书中描述而未记载在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权利人以等同方式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不应予以支持。

参考(2022)国知药裁0001号,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权利人在专利授权或确权程序中通过修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或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在专利权被授了后,权利人重新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不应予以支持。

参考(2022)国知药裁002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确权程序中,通过修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其在确认是否落入保护范围的行政裁决中主张重新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应适用禁止反悔原则而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3.2.6、含有数值特征时等同原则的适用

当仿制药中某一个成分的含量不同于涉及专利权利要求中的相应数值范围或未落入相应的数值范围时,两者是否构成等同技术特征往往是案件的争议焦点。(参考:药品专利保护系列9—药品专利中数值或数值范围的特征等同原则的适用)

首先,数值或数值范围的特点如下:

相对确定性合理概括性
数值或数值范围特征相较于文字表达的特征具有天然的确定性,其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克服文字表达本身具有的局限性,对专利技术方案的概括更加精准。数值或数值范围特征通常是专利权人根据其研发结果概括得到的,有时候也会根据确权过程中的意见进行修改。如果想要保护一个更宽的数值范围,其在研发结果能够支持数值范围的基础上,在申请专利时可以选取更宽的数值范围,并不存在嗣后借助等同原则来弥补的困难。
数值或数值范围特征能够使得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边界清晰、准确,如果不严格适用等同原则,将会进一步扩大其范围,亦会使原本清晰的权利边界模糊化,并给试图绕开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竞争者造成困扰,不利于他人在专利文件所公示的临界点之外继续进行研发和创新。

目前,相关的司法案例如下:

案号法院认为结果
(2020)最高法知民终1198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涉案专利关于种子的处理剂量有明确的端点值,即处理剂量在1.6-1.8A之间,这一拥有明确端点的数值范围是专利申请人进行自主、谨慎选择之后所确定的范围,不应当将这一拥有明确端点的数值范围外的,且与该数值范围差异较明显的数值纳入到等同技术特征的范围内,而应视为专利权人认为不能或不应得到专利保护的内容。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采用的一种处理剂量为2.0A,其距涉案专利处理剂量上限1.8A的差距亦高达0.2A,该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所限定范围差异较为明显,不应纳入等同技术特征的范围内。不等同
(2019)最高法知民终516号关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空心方箱底板与现浇混凝土空心楼板模板之间15-17mm的垫片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特征“复合薄壁箱体底板与现浇空腹密肋楼盖模板保持小于15mm空间”是否构成等同。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采用“小于15mm”的限定,系对数值特征的明确界定。涉案专利说明书亦将包含该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描述成为实现发明目的提供的技术方案的基本构思。虽然细微的距离差异不能显著影响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但该差异应当已在申请人撰写专利时考虑的范围之内,其最终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明确限定为“小于15mm”,意味着将大于或等于15mm的技术方案均明确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基于权利要求的公示性,权利人不能再在侵权案件中将已排除的技术方案重新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等同
(2021)最高法知民终399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考虑到涉案专利是实用新型专利,其权利要求1明确限定了0.5~0.8mm的数值范围,若通过等同原则将该范围扩大到与其相差十倍左右的数值范围(5.56~6.69mm),会使得社会公众无法清晰地确定专利权的边界,明显不当。不等同
(2020)最高法知民终953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多处采用了数值范围的限定方式,虽然没有采用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至少”、“不超过”等用语对数值特征进行界定,但数值范围本身就是一种更加严格的限定方式。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数值范围是专利申请人经过概括选择之后所确定的范围,在专利申请阶段可能导致专利无法获得授权的过于宽泛的数值范围,既然其没有记载在授权后的权利要求之中,如果通过等同特征的方式再将其纳入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显然对于社会公众而言是不公平的。因此,被诉侵权生产工艺不构成等同侵权。不等同
(2017)浙民终559号二审民事判决书成膜环境空气相对湿度24.5%,与专利限定的相对湿度40%-95%不同,也不构成等同。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不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不等同
(2021)最高法知民终373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墩柱柱宽,涉案专利记载的技术特征为“1.05m”,与涉案工程盾构机的墩柱柱宽“1.06m”相差仅为10mm。虽然两者在数值上并不一致,但如此微小的差距,对于大型盾构的墩柱来讲,尚不足以导致实现的功能、达到的效果存在实质不同。在同一案件中,关于墩柱层数,涉案专利技术特征为墩柱分三层或四层,被诉施工方法技术特征分五层,两者间并无实质差异。关于上述两个数值特征,在侵权方未提交证据证明效果存在差异的情况下,认定涉案产品与涉案专利构成等同。等同
(2021)最高法知民终985号双方当事人关于技术方案的唯一争议是,涉案专利限定了“限位块的限位平面的横向宽度(即L)为束环夹的内径的0.5-0.8倍”,被诉侵权产品对应的L是束环夹内径的0.45倍,二者是否构成等同。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专利授权审查档案可以确认,争议技术特征“限位块的限位平面的横向宽度(即L)为束环夹的内径的0.5-0.8倍”并非涉案专利发明点。涉案专利获得授权是基于专利申请人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四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对权利要求1增加了限位块背面与套管内圆壁面相配合的弧形面结构技术特征。在此情形下,对于认定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上述数值范围特征不宜完全排除等同侵权的可能性。结合专利说明书[0011]段关于“保持限位平面的横向宽度最好大于束环夹内径的0.5倍,以保证限制插入管的相对转动”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上述数值范围在专利技术方案中的作用是为保障插入管的稳定性。因此,对于能够解决同一技术问题的特别接近限定数值范围内的数值,仍存在将其纳入等同技术特征认定范围的有限可能性。因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相比,数值比例差值仅为0.05,差值范围在10%以内,对于自行车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二者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基本相同,而且所实现的功能和达到的效果实质相同,故应认定二者构成等同技术特征。不等同
(2018)浙01民初1936号杭州中院经审理认为:经鉴定,被控侵权产品CMOS模组中除去软性薄膜连接电路板后(包括了CMOS模块,镜头,LED灯)的尺寸为4.72mm×3.56mm×3.05mm,与涉案专利的4.2mm×3mm×3.8mm特征存在差异。但被控侵权产品是可视化的宫腔吸引器,据其应用场景和鉴定人当庭提供的产品测量尺寸图可知沿手柄方向是非关键尺寸,被控侵权产品应用时的关键尺寸为沿镜头中心线方向的尺寸3.56mm,及沿镜头长轴方向的尺寸为4.72mm。将被控侵权产品的每个关键尺寸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CMOS模组外形尺寸相比,数值相差不大,且也没有证据说明该尺寸范围的变化会带来CMOS模组在功能和效果上的变化,在一定的合理范围内进行尺寸调整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被控侵权产品具备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CMOS模组整体外形尺寸小于或等于4.2×3×3.8mm”等同的技术特征。不等同

参考(2022)国知药裁0001号,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对于包含数值或数值范围的技术方案,应当严格适用等同原则;但是,如果仿制药的技术方案的相应数值相较于权利要求的数值或数值范围端点虽然有区别,但仍属于相关领域公认的误差范围的,应当认为仿制药技术方案的该数值特征被权利要求所覆盖。

最后,通过上述案例的总结,对于原研药企和仿制药企的建议:

(1)对于包含数值或数值范围的技术方案,应当严格适用等同原则,以强调权利要求的公示作用。对于测量误差范围内的数值或数值范围,不应当机械地排除适用等同原则。

(2)如果说明书中明确记载的技术方案并未在权利要求书中体现,在后续侵权程序中很可能按照捐献原则认定为放弃相关方案,较难通过等同原则纳入专利的保护范围。

(3)对于撰写专利申请文件的建议:

A、避免捐献原则: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保持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对应技术特征的“同一性”,对于不想保护或效果不佳的技术方案,不建议写入说明书中,对于确实有必要保护的方法,可以通过布局多件专利的方式另行保护;

B、概括合理且较大保护范围:采用具体数值并不会比采用数值范围限定权利要求更容易获得等同原则的适用,故撰写申请文件时,应当在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基础上,通过合理概括得到一个较大的保护范围,而不是在侵权程序中寄希望于等同原则扩大专利的保护范围。

3.2.7、以治疗或致病机理描述适应症特征时的比对规则

参考(2021)国知药裁0032号,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对于以某一化合物的治疗机理或致病机理限定的制药用途权利要求,如果有证据表明该化合物系通过所述机理起到治疗或者预防某疾病的作用,则该化合物治疗所述疾病的技术方案落入以上制药用途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来源:微信公众号 盈科知产)

企业设备出口俄罗斯的风险及合规要求

企业设备出口至俄罗斯时,需遵循国际贸易法律法规。企业需要特别注意出口管制、技术标准、贸易合规以及制裁风险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其贸易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一)判断出口产品是否属于敏感产品

以下产品被划定为出口俄罗斯的敏感产品,一旦在形式发票(PI)、合同、提单、报关单、微信聊天记录、询盘记录中出现相关字样,货款很可能无法顺利入账,进而给贸易双方带来诸多不确定因素和潜在风险。

(二)关税分类与计算方式

1、俄罗斯出口关税分类

(1)优惠税率:

设定为与特定国家或地区签订关税互惠协议而设定的较低税率。

仅适用于来自俄罗斯签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商品。

旨在降低进口成本,促进贸易往来。

(2)特别关税:

在特定情况下对进口商品征收的额外关税。

与国际贸易政策、国家安全或反制措施相关。

例如,针对某国实施的歧视性关税或贸易壁垒,俄罗斯可能采取反制措施。

(3)零税率:

对某些特定商品在进口时免征关税。

通常包括医疗用品、教育用品等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商品。

旨在降低这些商品的成本,使更多民众受益。

2、关税计算方式:

进口增值税计算:

计算公式:进口增值税 = (关税完税价格 + 关税) / (1 – 消费税率) × 增值税率。

增值税率根据商品类型而定,标准税率为18%,但某些商品可能享受较低税率。

关税计算因素:

完税价格:包括商品价格、运费和保险费。

货物种类:不同种类商品适用不同税率。

成交方式:如FOB和CIF等影响完税价格。

原产国或地区:可能影响关税减免。

其他因素:如货物数量、重量、尺寸等。

(三)产品认证

1、产品认证体系

Gost-R认证是俄罗斯最重要的产品认证制度之一,涵盖了从食品、化妆品到机械设备、电子产品等广泛的产品类别。

Gost-R认证更侧重于国家标准的符合性。通过Gost-R认证,产品将被视为符合俄罗斯的国家标准和安全要求,从而获得进入俄罗斯市场的资格。

★2、EAC认证含义:

(Eurasian Conformity Mark)是由欧亚经济联盟(包括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亚美尼亚和吉尔吉斯斯坦)设立的统一合格标志。

它证明产品符合该联盟内的技术法规和标准。

获得EAC认证的产品可以在整个联盟地区自由流通,无需额外的国家级认证。

EAC认证的申请流程

(1)确定认证类别:首先,企业需要根据产品的种类和特性,确定适用的技术法规(Technical Regulations, TR)和认证类别。不同的产品类别可能需要不同的认证标准和程序。

(2)准备文件:准备所需的技术文件和资料,包括产品说明书、技术规格、测试报告、安全数据表等。这些文件需要详细描述产品的设计、制造和使用情况。【所有提交的文件通常需要翻译成俄语,这可能导致信息误解和沟通困难。企业可以考虑聘请专业翻译或咨询公司来确保文件的准确性】

(3)选择认证机构:在EAEU认可的认证机构中选择一家进行认证。这些机构通常位于联盟成员国,负责审查文件、进行产品测试和评估。

(4)产品测试:在认证机构的指导下进行产品测试,以验证产品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法规的要求。测试可以在制造商的实验室中进行,也可以在第三方实验室进行。

文件审查和工厂审核:认证机构会对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并可能对生产现场进行审核,以确保产品的生产过程符合EAC标准。

(5)颁发证书:如果产品通过测试并符合所有要求,认证机构将颁发EAC证书。此证书通常有1至5年的有效期,具体取决于产品类别和认证条件。

(6)标识EAC标志:一旦获得认证,企业必须在产品及其包装上加贴EAC标志,以表明产品符合联盟的技术法规。

3、认证流程

(1)申请与资料准备

企业首先需要向俄罗斯或欧亚经济联盟指定的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并提供相关的技术文件、测试报告和样品等,详细说明产品的设计、制造、性能和安全等方面的信息。

(2)测试与评估

认证机构将对提交的产品样品进行测试和评估,以验证其是否符合俄罗斯或欧亚经济联盟的相关标准和法规。测试内容可能包括物理性能、化学性能、电气安全、电磁兼容性等多个方面。

(3)工厂审核(如适用)

对于某些高风险或关键产品,认证机构还可能对企业的生产工厂进行审核,以确保其生产过程和质量控制体系符合相关要求。

(4)颁发证书

(四)进口配额和进口许可证管理

1、进口配额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健康、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进口商品,俄罗斯实行配额管理。配额的分配通过招标、拍卖或行政分配等方式进行,以确保公平、公正和透明。

2、进口许可证

→对于军民两用产品和技术、危险化学品等特定商品,俄罗斯要求进口商在进口前必须申领进口许可证。许可证的发放依据是该进口商品是否符合俄罗斯承担的有关国际义务和国内法律法规的要求。

(五)商品检验和检疫

俄罗斯海关对进口商品进行严格的检验和检疫,以确保商品符合国内的质量、安全、环保等标准。检验和检疫内容可能包括商品的外观、规格、性能、包装等方面,以及必要的实验室检测和认证,特别是对于食品、药品、化妆品等直接关系到消费者健康的商品,海关的检验和检疫要求更为严格。

(六)电子化和信息化监管

1、电子文件流转

俄罗斯海关正在推动向电子文件流转处理的过渡,以减少纸质文件的使用和流转时间。进口商可以通过电子方式提交报关单、许可证等文件,提高通关效率。

2、电子标签制度

俄罗斯正在对部分进口商品实施电子标签制度,通过电子标签记录商品的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的信息。这有助于实现商品的追溯和防伪,提高监管效率。

(七)支付方式建议

针对出口俄罗斯的收款方式,以下是几种推荐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1、银行转账:

与俄罗斯当地银行建立合作关系,通过银行转账进行收款。这种方式虽然手续相对繁琐,但安全性高,尤其适合大额交易。

2、第三方支付平台:

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如PayPal、Stripe等,这些平台具有操作简便、覆盖面广的优点,能够帮助企业快速接入俄罗斯市场。但需注意,部分平台可能对俄罗斯市场有特定的限制或要求,企业在选择时需仔细阅读平台条款,确保合规操作。

3、数字货币支付:

数字货币支付正在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新兴选择。企业可以考虑使用比特币、以太坊等主流数字货币作为对俄贸易中的支付手段。由于数字货币交易不受国际制裁和SWIFT系统的限制,能够为企业提供一种快速、低成本的收款途径。

4、区域支付系统:

近年来,随着俄罗斯与部分国家加深经济合作,一些区域支付系统逐渐发展并成为SWIFT系统的替代选择。例如,中国的CIPS(跨境人民币支付系统)可以与俄罗斯的支付系统对接,实现人民币和卢布的直接兑换与支付。

5、风险管理与合规性:

面对复杂的国际制裁环境,外贸企业在选择俄罗斯收款渠道时,必须高度重视风险管理和合规性问题。尤其是在涉及敏感产品和制裁国家时,务必确保所有收款通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八)经济制裁与出口管制合规

企业在将产品出口至俄罗斯时,必须面对来自国际社会特别是美国及其盟友实施的经济制裁和出口管制的复杂环境。这要求企业在合规方面做好充分准备,以确保其贸易活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企业需要建立全面的合规体系,进行风险评估,密切关注制裁和出口管制的变化,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1. 与受制裁的俄罗斯个人或实体交易存在被制裁风险。

受制于美国经济制裁的“50%规则”,若(1)工业设备的进口方/买方是受美国经济制裁的俄罗斯个人或实体,或者(2)虽然该进口方/买方不是直接被美国经济制裁的对象,但其直接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受美国制裁的俄罗斯个人或实体,那么,中企将工业设备出售给俄罗斯的行为,可能被视为是与被制裁对象的经济交往行为。在此情况下,中企存在被美国列入黑名单并被美国直接施加经济制裁的潜在风险。

2. 与可制裁活动提供“实质性帮助”行为存在被制裁风险。

2022年9月30日,OFAC针对“俄罗斯有害境外活动制裁”问题发布了常见问题回答1091明确:支持俄罗斯进行虚假公投、吞并和继续占领乌克兰的非美国人,即,为受制裁人员或可制裁活动提供物质援助、赞助、财政、物质或技术支持、商品或服务,或支持的非美国人(统称为“实质性帮助”),会面临制裁风险。例如,为俄罗斯的军事和国防工业基地提供物质支持、与俄罗斯国防工业基地运营的指定实体和个人有重大交易、试图规避或逃避美国对俄支持、向受某些封锁支持的俄罗斯实体或个人提供实质性帮助等。

在【(2019)沪01民终11130号】案中,法院强调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虽然该案涉及租赁协议,但其强调合同有效性和履行的原则同样适用于国际贸易合同。这意味着企业在与俄罗斯进行贸易时,应确保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和合法性,特别是在当前复杂的国际制裁环境下,合同条款应充分考虑到制裁和管制的影响。

实务中,企业在面对俄罗斯的制裁和出口管制时,应采取多种措施以确保合规。首先,企业应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和合规审查,以识别潜在的制裁风险。其次,企业需要密切关注国际社会特别是美国和欧盟对俄罗斯制裁的最新动向,并根据这些变化调整其业务策略。此外,企业还可以通过使用人民币结算系统等方式来减少对美元结算的依赖,从而降低因制裁导致的跨境支付风险。最后,企业还应建立健全的内部合规管理体系,以确保其出口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九)合同履约与纠纷解决

1、合同履约风险

出口俄罗斯合同履约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制裁风险:

-金融制裁影响结算:俄罗斯的部分银行被欧美等国家列入制裁名单,导致其在国际金融交易中受到限制。例如,一些银行被从swift系统中除名,这使得跨境结算的周期延长、成本增加,甚至可能导致交易无法顺利进行。

-贸易限制:西方国家对俄罗斯实施的出口禁令和贸易限制,涉及多个领域,如能源开采设备、机床、工业机器人、通信设备等。这限制了俄罗斯相关产品的出口市场,减少了出口的机会,也可能导致俄罗斯出口企业的订单减少、收入下降。

(2)物流运输风险:

-航运限制:西方国家对俄罗斯的制裁可能影响到俄罗斯的航运业,包括船舶的租赁、保险等方面。一些国际航运公司可能因担心受到制裁的影响,减少或停止与俄罗斯的业务往来,导致俄罗斯出口货物的运输能力下降,运输成本上升。

-港口限制:部分国家的港口可能对俄罗斯的货物实施限制措施,如加强检查、延长通关时间等,甚至可能拒绝俄罗斯的船舶停靠。这会导致货物的运输延误,增加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坏、丢失等风险,影响俄罗斯出口的效率和信誉。

(3)市场需求波动风险:

-经济不稳定导致需求下降:俄罗斯经济受到制裁等因素的影响,国内经济增长放缓,通货膨胀率上升,消费者购买力下降。这可能导致俄罗斯国内市场对进口商品的需求减少,从而影响俄罗斯的出口。

-竞争对手的挑战:在一些出口市场上,俄罗斯的产品可能面临来自其他国家的竞争对手的挑战。例如,在能源市场上,美国、中东等地区的能源出口国与俄罗斯存在竞争关系。制裁可能促使俄罗斯的贸易伙伴寻找其他替代供应商,这对俄罗斯的出口业务构成威胁。

(4)法律合规风险:

-出口管制和贸易法规变化:俄罗斯的出口管制政策和贸易法规可能会根据国际形势和国内经济情况不断变化。企业需要及时了解和遵守这些法规,否则可能面临罚款、货物扣押等法律风险。

-合同法律风险:在国际贸易中,合同是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依据。俄罗斯的法律体系与其他国家可能存在差异,企业在签订合同前需要仔细研究俄罗斯的相关法律条款,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要注意合同中的贸易术语、支付方式、交货期限等条款的明确性,避免因合同纠纷而导致的出口风险。

(5)汇率波动风险:

卢布汇率波动较大:俄罗斯卢布的汇率波动较大,这对俄罗斯的出口企业造成了一定的风险。汇率波动会影响出口商品的价格竞争力,当卢布贬值时,俄罗斯出口商品的价格在国际市场上可能更具竞争力,但同时也会增加企业的成本和利润的不确定性。企业可能面临因汇率波动导致的收入减少、成本增加等问题。 

2、纠纷解决机制

中国企业在与俄罗斯企业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纠纷解决方式,建议优先仲裁。在选择仲裁机构时,应优先考虑在中国或公正性能够得到保障的第三方仲裁机构;如必须在俄罗斯进行仲裁,则应选择权威性较高的仲裁机构(如俄罗斯工商会仲裁院等)。

(来源:微信公众号 盈科知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