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性特征”的解释规则

一、​​功能性特征的法律定义与认定标准​

(一)​​核心定义​

功能性特征指​​通过技术效果或功能(而非具体结构/步骤)​​ 限定结构、组分、步骤或条件的技术特征。例如:

“滑动机构”仅描述“拖动夹持机构移动”的功能,未说明具体结构(如丝杆或导轨)。

(二)​​认定要件​

需同时满足:

  1. ​表述形式​​:使用功能或效果性语言(如“实现快速连接”“防止渗漏”);
  2. ​未揭示具体实现方式​​:未限定实现该功能的具体结构、材料或步骤组合。

(三)​​排除情形(非功能性特征)​

​类型​​法律要件​​案例说明​
​普遍知晓的技术术语​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具体实施方式(如“滤波器”“散热器”)“弹性力偶盘车装置”中的“U形壳体”因行业共识明确,不视为功能性特征
​复合型技术特征​虽含功能性语言,但同步限定结构/步骤(如“通过螺栓连接的紧固组件”)“固定机架”因说明书中描述腰型孔结构,被认定为结构特征而非功能性特征

二、​​功能性特征的解释规则与侵权判定​

(一)​​解释方法:双重限制​

  1. ​范围限定​
    功能性特征的保护范围仅限于说明书中​​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方式​​,而非所有能实现该功能的技术方案。
    :专利描述“通过螺钉实现紧固”,则“螺栓紧固”可能构成等同,但“卡扣紧固”不侵权。
  2. ​等同范围认定​
    需满足“手段-功能-效果”三要素一致性:
    • ​基本相同的手段​​:如“丝杆传动”与“同步带传动”均属线性传动常规手段;
    • ​实现相同功能​​:均实现“水平位移”;
    • ​达到相同效果​​:位移精度误差≤5%。

(二)​​侵权比对规则​

  • ​相同侵权​​:被控技术方案的实施方式与说明书​​完全相同​​(如均使用“丝杆+步进电机”);
  • ​等同侵权​​:实施方式属于说明书方式的​​显而易见替换​​(如“液压推杆”替代“气缸”实现同功能);
  • ​不侵权​​:实施方式​​超出等同范围​​或​​未实现功能​​(如未设置“结头感应机构”)。

三、​​特殊情形处理与程序衔接​

(一)​​撰写瑕疵的司法救济​

  • ​可修正情形​​:权利要求与说明书明显矛盾,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唯一确定含义(如部件位置描述错误);
  • ​不可修正情形​​:功能性特征无对应实施方式(可导致专利权无效)。

(二)​​与无效宣告程序的衔接​

若功能性特征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或​​公开不充分​​,法院可中止诉讼并建议启动无效程序。

四、​​典型案例对比解析​

​案例​​争议特征​​认定结果​​裁判要点​
​郭某诉金辉房地产案​“将装饰板与墙体粘接固定”​功能性特征​​,说明书揭示需“无缝隙粘接”被控技术使用挂件连接(非粘接),不构成等同侵权
​南邦科技案​“拖动夹持机构移动的滑动机构”​非功能性特征​​,因“滑动机构”为公知机械结构(如丝杆/导轨)被控产品使用“同步带传动”与专利“丝杆传动”构成等同
​雨刷器专利案(最高法)​“均匀安装射线探测器”​功能性特征​​,被限定为“成对双视角对称排列”非对称排列方案不侵权

五、​​实务建议​

  1. ​专利申请阶段​
    • 避免过度依赖功能性特征,优先采用​​结构/步骤限定​​;
    • 若使用功能性特征,需在说明书中​​至少公开2种具体实施方式​​以支撑等同范围。
  2. ​侵权诉讼策略​
    • ​专利权人​​:主张等同侵权时需举证“手段-功能-效果”一致性;
    • ​被诉侵权人​​:挑战功能性特征认定或证明实施方式超出说明书范围。

结论

功能性特征的解释本质是​​平衡专利权人利益与公众预见性​​:

  • ​严格限制保护范围​​(说明书实施方式+等同)防止权利滥用;
  • ​例外排除规则​​(公知术语、复合特征)保障技术表述效率。
    实务中需紧扣技术实质,结合说明书及审查档案动态解释,方能实现专利法立法价值。

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矛盾时的处理规则

处理原则与流程

  1. ​初步判断:​
    • 如果权利要求与说明书​​出现不一致或相互矛盾​​。
    • 并且这种不一致或矛盾​​达到了“明显违反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和/或第四款(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程度​​。
    • 其后果是​​说明书无法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失去了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限定和澄清的功能)。
  2. ​解决方案一:启动无效程序​
    • 当出现上述严重问题时,法院应​​告知当事人通过专利无效宣告程序解决该专利的有效性问题​​。
    • ​如果当事人据此启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并向法院申请中止本案(侵权诉讼)审理:​
      • 法院​​可以​​(可以表示有裁量权)裁定中止诉讼。
  3. ​解决方案二:当事人拒绝或怠于启动无效程序​
    • ​如果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通过无效程序解决,或未在合理期限内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 法院应当按照​​专利权有效原则​​处理。
    • ​此时,保护范围的确定标准是:以权利要求的字面含义所确定的保护范围为准。​
      • 即使这种字面含义可能与说明书存在矛盾,或者看起来不合理、技术方案不可实现,法院也必须按字面意思理解。
    • ​例外(优先适用):​
      • ​但是​​,如果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对如何实现该技术方案得出具体、确定、唯一的解释​​(即使字面上存在矛盾)。
      • 那么,法院​​应当根据该解释来澄清或者修正权利要求中的错误表述​​(这被称为“修正性解释”)。这个“具体、确定、唯一的解释”标准是关键。
      • 前提是达到这个标准的解释存在,并且该解释能合理解决矛盾。
  4. ​最终兜底方案:驳回起诉​
    • 如果按以上第3点处理:
      • 首先尝试字面解释。
      • 其次,如果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也无法通过阅读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中的错误表述得出​​具体、确定、唯一的解释​​来澄清或修正权利要求。
    • ​那么,可以判决驳回原告(专利权人)的诉讼请求。​
      • 这意味着法院无法依据当前专利文本确定一个清晰、有效、可保护的技术方案范围,原告因不能证明其明确的专利权保护范围而败诉。

核心逻辑总结

  1. ​严重矛盾影响有效性:​​ 如果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矛盾极其严重(足以导致说明书无法支持权利要求或公开不充分),法院会提示走无效程序。如果被告启动无效并申请中止,诉讼可暂停。
  2. ​不愿/未走无效程序时的处理:​
    • ​字面优先:​​ 原则上按权利要求字面意思解释保护范围(即使不合理)。
    • ​修正性解释(但书例外):​​ 如果可以找到一种能让本领域人员唯一且确定理解技术方案的合理解释,就用这个解释来“校正”字面矛盾。
  3. ​穷尽方法仍无法确定保护范围:​​ 如果既不能合理地按矛盾字面解释(导致无法实现),也无法找到一个唯一、确定、具体的合理解释来修正错误,那么只能因为专利权保护范围无法确定而判原告败诉。

​核心价值:​​ 这套规则旨在平衡诉讼效率(不轻易中止)与实体公正(正确理解专利保护范围)。当矛盾足够严重时,引导当事人先去解决专利有效性问题;当当事人选择不解决有效性或无法通过无效程序解决时,要求法院在尊重专利权有效的前提下,尽其所能(字面解释或修正性解释)去理解保护范围。只有在所有努力都无法确定一个可解释的保护范围时,才让专利权人承担败诉后果(因专利文件撰写瑕疵导致的权利范围不明确)。

刚开始主张150万的侵权赔偿,最后为什么主动和解撤

A厂为一个体工商户,主要以从事制造业为主,凭借自主研发生产的XX设备占据市场优势。

B公司为一家机械设备制造公司,主要销售红枣、核桃加工设备,经营范围部分与A厂相同,两家公司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

由于A厂生产的XX设备销量较好,为了打压A厂,B公司以“专利侵权”为由提起诉讼,并主张150万元的侵权赔偿。同时,发起专利侵权诉讼的专利有正面结论的评价报告,B公司和解的意愿较低。

面对强势对手,2024年10月,A厂委托北京盈科李兆岭律师、张显益律师团队代为处理中国专利侵权诉讼程序,最终以和解撤诉实现破局。

二、案件焦点

1、如何破解“正面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威慑?

2、如何在诉讼中争取主动权,避免陷入长期拉锯战?

三、代理过程:专利无效精准狙击

1. 拆解“正面评价报告”的误区

B公司持有的专利虽通过评价报告,但报告仅为初步审查结论,非最终法律效力。我们团队迅速启动专利无效检索,锁定核心漏洞:检索国内外同类技术文献,发现涉案专利缺乏创造性。

2. 诉讼与无效程序的联动策略

双线作战:向法院申请中止审理,同步推进专利无效宣告;

证据可视化:将检索结果转化为简明图表,辅以典型案例和法条,强化法院对“中止审理必要性”的认可。

心理博弈:通过高效检索施压,迫使B公司权衡“专利存续”与“诉讼风险”,最终主动提出和解。

四、案件结果:以最小成本实现最优解

最终,经过我们团队的努力,在专利无效口审开庭前,B公司为了保住专利,向我方提出和解方案:

(1)我方撤回无效请求;

(2)B公司撤诉,并承诺不再以同一专利起诉我方。

之后,我方撤回无效请求,双方和解结案。A厂免于150万元索赔,同时保住市场份额,并且避免了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可能引发的行业关注,维护客户商业隐私。

五、律师总结1、破除“评价报告迷信”正面报告≠免死金牌!正面的报告仅仅意味着在评价过程中没有发现足以否定专利权有效性的缺陷,但这并不等同于专利权绝对不可动摇,只是审查员在评价过程中,没有找到合适的证据而已。同时,专利权评价报告仅是关于专利有效性的初步分析文件,其结论并不是最终的法律决定,也不是对专利权有效性的绝对保证。2、善用专利无效与专利侵权诉讼衔接程序争取时间在专利无效程序中,专利一旦被宣告无效,那就视为专利自始不存在,如果专利维持有效,如果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专利也很难被无效。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诉侵权者对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之后,审理侵权案件的法院是否中止审理,法院视具体情况自行决定。在实务中,一线城市的法院对“中止审理”接受度较高,若遇保守法院,可通过密集提交检索证据和可视化论证,倒逼法官重视无效程序对案件的影响,以期达到中止的目的,为无效程序争取时间。3、以战促和:成本与效率的平衡和解并非妥协,而是基于策略的主动选择。通过无效程序抬高对方维权成本,可快速终结诉讼,为委托人节省时间与资源,也不失为一个选择。4、无效检索过程中,坚信一定有相应的证据等待着我们去发现,大胆假设,小心求证,过程做好了,结果一定不会差!

(本文作者:盈科李兆岭张显益律师)

最高院驳回起诉,盈科律师不负所托!

A公司和B公司为一家销售空调设备相关的企业,其销售的某款空调来源于C公司。

C公司为一家专注于新能源与环保的国际化创新企业,公司集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于一体,现已成为产品规格齐全、品类众多、技术水平领先的热泵行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

D公司为一家生产制冷设备的企业,某一专利权人,通过普通许可的方式,将其专利许可给D公司使用。

2024年,D公司以“专利侵权”为由向A公司和B公司提起诉讼,并主张300万元大额侵权赔偿。

面对C公司的专利诉讼,2024年9月,A公司委托北京盈科李兆岭律师、张显益律师团队代为处理专利侵权诉讼程序。

本案中,双方在技术上的对抗展现得淋漓尽致,案件经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和无效部、最高人民法院,程序交叉复杂!

我们团队全力以赴,不负委托,最终以最高院驳回起诉实现破局!

二、代理过程

1、根据我们团队调查的事实及本案情形,考虑到:

(1)本案涉及发明专利,无效难度大一些,且二审程序在最高法院审理;

(2)侵权程序一审加二审程序,可能持续很长时间;

(3)无法排除构成侵权的可能(初步判决落入保护范围);

(4)本案涉及侵权产品的特殊性导致产品制造行为具有特殊性;侵权程序中,可能涉及现场勘验程序;

(5)可能涉及多个型号产品,涉及多家店铺(如产品说明书记载有三个型号)及A公司为全国总代理;原告可能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法院或许会责令被告方提交相关材料;

(6)C公司尽量不直接参诉的诉求。

2、初步考虑可以采取的应对措施或方向如下:

(1)首要的,启动针对涉案专利的无效程序

即针对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规定,应当被宣告无效。

目的:

      一是将涉案专利无效掉;

      二是减少适用等同侵权的空间,为侵权程序中不侵权抗辩提供空间;

      三是尽快结束本案(如果能成功无效,周期大约6-7个月),以降低对商业的不利影响。

如果能够成功无效涉案专利,可以避免现场勘验、责令提交证据所面临的选择问题。

无效程序的重点两个方面:

      检索有利的证据;

      通过无效程序口审说服审查员。

(2)侵权程序不侵权抗辩

即主张被诉侵权物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不构成对涉案专利的侵害。

(3)现有技术抗辩

即被控侵权产品中被控侵权部分和技术方案被现有技术方案公开,被控侵权产品采用了现有技术。

(4)降低赔偿额度

即主张获利较少,原告损失较低,涉案专利价值较低,降低赔偿额度。本案中,考虑到C公司与A公司之间关系,在确定赔偿额度时,可能会提供更多涉及C公司的材料。

三、案件结果

1、2024年10月25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D公司的诉讼请求。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可我方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理由成立。具体来说,被控侵权产品中被控侵权部分和技术方案被前述现有技术方案公开,可以认定被控侵权产品采用了现有技术。

一审判决对我方有利,开局就取得较好的效果。

D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2025年5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部分无效,其中无效部分包括D公司主张的侵权的权利要求。

至此,D公司已经失去权利基础,最高人民法院驳回起诉已经成为定局。

3、2025年05月09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决: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驳回D公司的起诉。至此,本案获得圆满的结果!

四、律师总结

1、一审现有技术抗辩成立后,我们团队一直自我告诫,物极必反,一定不要因为阶段性胜利而轻视。对方一审败诉,一定会充分准备。果不其然,无效程序和二审程序对抗性特别激烈。牢记传统文化中,物极必反的规律,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2、敬畏技术。任何行业技术必有其行业特点,技术内涵的把握需要思考,需要反思。专利律师虽然不需要成为技术操作员,一定要透过现象理解技术本质。三个层面:理解专利文件中每一句话、理解技术创新点、理解技术构思,要达到一句话表述核心内容的程度。

3、作为律师,警畏法律规则,警畏游戏规则,做好自己该做的事,坚持正当,有理,有据的原则,在混沌中执炬,在困局中破茧!

(本文作者:盈科李兆岭张显益律师)

步步为营,盈科律师帮助委托人击退国外公司的专利打压!

一、案件简介

A公司为一家法国公司,专注于调漆设备,产品应用于汽车修补漆以及工业涂料市场,服务于全球的超过8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客户。B公司为一家小微公司,公司经营范围主要有:汽车配套用品、颜色用品、工业民用水性涂料用品、气雾剂的技术开发等等。2021年,A公司以“专利侵权”为由向B公司提起诉讼,并主张500余万元大额侵权赔偿。2023年,一审法院判决,B公司赔偿A公司100万元。B公司面对该不利判决,2023年7月,委托北京盈科李兆岭律师、张显益律师团队代为处理专利侵权诉讼程序。本案中,由于没有在侵权一审程序期间对涉案专利发起无效挑战,导致二审程序较为被动。为了化“被动”为“主动”,为委托人尽可能争取较好的结果,我们团队立即对涉案专利提起无效请求,同时办理了无效优先审查。我们团队全力以赴,最终实现了将涉案专利无效,并且无效程序的一审行政诉讼完美胜诉的结果!

二、代理过程

根据我们团队调查的事实及本案情形,我们首先启动针对涉案专利的无效程序:基于对同族专利的查询,虽然在多个国家获得专利授权,但不同国家授权专利不同,通过无效程序,减少保护范围的空间较大。进而,可以为争取不侵权提供有利条件。

三、案件结果

1、2024年05月07日,涉案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

决定要点: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其他现有技术给出了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现有技术的启示下容易得到权利要求请求保的技术内容、或者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其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2、专利权人不服该无效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至此,本案无效程序取得较好的结果。

(本文作者:盈科李兆岭张显益律师)

权利要求解释原则​

权利要求解释的法律依据与方法体系在专利侵权诉讼与确权程序中具有核心地位,其规则设计旨在平衡专利权人保护需求与公众信赖利益。以下结合法律规范、司法实践及技术特性展开分析:

一、​​权利要求解释的法律定位与核心原则​

  1. ​折衷解释原则​
    权利要求解释需以文本为基础,结合内部证据(说明书、附图、审查档案等)合理界定保护范围,避免机械遵循字面含义或过度扩张至非贡献领域。
    • ​公示性要求​​:保护范围需使公众能够预见,避免因解释不确定性损害公共利益。
    • ​技术实质优先​​:对功能性特征(如“均匀安装”),需结合具体实施方式限定范围,防止脱离技术贡献的宽泛解释。
  2. ​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视角​
    解释主体为虚拟的技术认知基准,其知识水平以​​申请日/优先权日​​为截止点,需依赖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填补模糊术语的含义。

二、​​解释依据的层级结构与适用规则​

(一)​​内部证据的优先适用​

  1. ​说明书及附图的核心作用​
    • ​澄清模糊术语​​:如“大致与铰接件外形一致的区域”需结合说明书附图解释为“金属带未分离区域”,排除完全分离的技术方案。
    • ​修正明显错误​​:当权利要求与说明书冲突时,若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得出唯一理解(如部件位置颠倒),可直接修正。
    • ​限制等同扩张​​:说明书未记载的方案不可通过等同原则纳入保护范围(捐献规则)。
  2. ​权利要求体系的协同解释​
    • ​独立与从属权利要求的关系​​:推定独立权利要求范围大于从属权利要求,但若说明书记载相反逻辑(如从属特征为必要前提),则需调整解释。
    • ​并列技术方案的分立性​​:如“化合物A或其盐”包含两个独立方案,需分别评价新颖性与侵权覆盖。
  3. ​分案申请文件的关联性​
    与涉案专利存在分案关系的其他专利文件,可用于澄清技术术语的延续含义或发明构思的一致性。

(二)​​专利审查档案的约束力​

  1. ​范围界定​
    包括审查意见通知书、专利权人答复、无效程序中的口头审理记录等,尤其关注专利权人为获得授权作出的限缩性陈述。
    • ​禁止反悔规则​​:例如在“弹簧铰链案”中,专利权人审查阶段强调“铰接件与金属带不分离”,侵权诉讼中不得主张包含分离的技术方案。
  2. ​生效裁判文书的终局性​
    已确权的无效决定或行政判决确定的权利要求文本,构成解释的最终依据(如最高法判决对“可脱卸”特征的终局解释)。

(三)​​外部证据的补充地位​

当内部证据不足时,方可引入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

  • ​技术术语的行业共识​​:如“弹性力偶盘车装置”的“U形壳体”需结合机械领域手册解释为连续结构。
  • ​避免主观臆断​​:外部证据不得用于重构权利要求,仅限澄清本领域技术人员普遍理解的含义。

三、​​特殊情形的处理规则​

  1. ​方法权利要求中的步骤顺序​
    • ​未明确顺序时​​:需根据逻辑关系、技术依赖性和说明书启示确定顺序。如“供料→切割→冲压/冲孔”的顺序为必然要求,即使权利要求未明示。
    • ​顺序可变性的举证​​:若专利权人主张步骤可调换,需证明调换后仍能实现发明目的(如风力叶片制造步骤顺序差异被认定为不同方案)。
  2. ​功能性特征的解释限制​
    功能性特征(如“保证信号最强”)的保护范围限于说明书记载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方式:
    • ​示例​​:“均匀安装射线探测器”在专利审查档案中被限定为“成对按双视角对称排列”,不得扩张至其他排列方式。
  3. ​技术矛盾与修正边界​
    • ​可修正情形​​:文字错误、语法歧义等可通过审查档案唯一修正(如“插口包含凹槽以接收突出部上的凸轨”的表述错误)。
    • ​不可修正情形​​:若矛盾涉及发明实质(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须通过无效程序解决。

四、​​实务建议与风险防控​

​场景​​风险点​​应对策略​
​专利申请阶段​说明书描述单一导致保护范围限缩多角度描述技术问题与效果,避免核心术语过度依赖实施例
​审查意见答复​限缩性陈述引发禁止反悔谨慎承诺技术特征的必要性,保留可能的等同空间
​侵权诉讼主张​功能性特征被限缩解释在说明书中列举多种实施方式,支撑等同原则适用
​权利要求修改​无效程序中修改超范围仅通过合并、删除或进一步限定,避免引入新特征

结论

权利要求解释的本质是​​通过法律技术还原专利的技术贡献边界​​:

  1. ​内部证据体系​​(说明书、审查档案等)是解释的基石,确保保护范围与发明实质一致;
  2. ​外部证据补充​​仅在技术共识模糊时启动,且不得突破公示性原则;
  3. ​特殊规则​​(如方法步骤顺序、功能性特征)需严格遵循技术逻辑与司法先例。
    实务中,专利权人应在申请阶段构建多层次技术描述,预留解释弹性;司法机关则需坚守“本领域技术人员”视角,避免解释的主观化倾向。

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的整体性处理及并列技术方案的认定

在专利法框架下,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的整体性处理及并列技术方案的认定,是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核心规则。以下结合法律依据、司法实践及技术方案特性展开分析:

一、​​整体技术方案原则:技术特征的不可分割性​

  1. ​技术特征的整合作用​
    权利要求中所有技术特征(包括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特征部分,以及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和限定部分)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每个特征均对保护范围产生限定作用,不可割裂评价。
    • ​法律依据​​:北京高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明确要求将全部技术特征作为整体对待,避免选择性忽略某些特征导致保护范围不当扩张或限缩。
    • ​功能实现​​:技术特征需协同解决特定技术问题。例如,产品权利要求中的部件结构、连接关系,或方法权利要求中的步骤顺序,均需整体考量其技术效果。
  2. ​侵权判定中的“全面覆盖原则”​
    在侵权比对时,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必须包含权利要求中​​所有技术特征​​(或等同特征),才构成侵权。若缺少任一特征,则不落入保护范围。
    • ​案例佐证​​:在“浓缩硝酸铵制备方法案”中,法院认定缺少“小流量循环”特征的技术方案不侵权,因其未完整覆盖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

二、​​并列技术方案:独立保护范围的界定​

  1. ​认定标准与形式要件​
    当权利要求以“或”“如果……则……”等表述包含多个可选方案时,若每个方案均能独立解决技术问题并实现技术效果,则构成并列技术方案。认定需满足:
    • ​技术独立性​​:每个方案具备完整的技术特征集合,无需依赖其他方案即可实施。
    • ​界限清晰性​​:方案之间逻辑可分,如数值范围(>150 kg/h/cm²)、结构选择(支撑板上/下定位)。
      示例:化合物权利要求中“化合物A或其盐”与“化合物B或其盐”属于独立并列方案,可分别评价新颖性。
  2. ​法律程序中的差异化处理​​ ​​程序类型​​​​并列方案处理规则​​​​依据案例​​​​专利确权程序​​无效宣告中允许删除部分并列方案(如删除超范围或重复授权方案)华为诉艾利森案:删除权利要求中无效分支被认可​​侵权诉讼程序​​被诉侵权方案落入任一有效并列方案即构成侵权北京高院指南:权利人可选择任一方案主张权利​​重复授权审查​​若并列方案与他人在先专利方案相同,则构成重复授权(以技术方案而非权利要求整体为判断单元)化合物专利案:同一化合物在两项专利中均被保护视为重复授权

三、​​实务争议与裁判逻辑​

  1. ​整体方案 vs. 并列方案的边界争议​
    • ​关联性技术特征​​:若多个“或”选项需共同作用解决同一问题(如汽车脚踏板的“上/下定位”需结合导杆结构),则视为整体方案而非并列方案。
    • ​说明书解释优先​​:当权利要求表述模糊时,以说明书揭示的技术构思为准。例如,“拼购”商业方法专利因说明书中技术手段(加密、数据绑定)而被整体认定为技术方案。
  2. ​撰写瑕疵的司法救济​
    • ​明显错误修正​​:权利要求与说明书冲突时,若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得出唯一理解(如部件位置描述颠倒),法院可直接修正。
    • ​不可修正情形​​:若冲突涉及发明实质(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须通过无效程序解决。

四、​​对专利权人及公众的实践意义​

  1. ​撰写建议​
    • 需明确定义并列方案的技术独立性,避免模糊表述(如“可选择A或B”而未说明是否完整方案)。
    • 在说明书中详述每个方案的实施方式及效果,支撑后续解释。
  2. ​维权与抗辩策略​
    • ​专利权人​​:主张保护范围时可覆盖所有并列方案,增加侵权成立概率。
    • ​被诉侵权人​​:可针对单个并列方案提出无效(如缺乏新颖性),或证明被诉方案未覆盖任一方案的全部特征。

结论

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的整体性处理与并列技术方案的独立认定,共同服务于专利法“公示性”与“保护创新”的双重目标:

  • ​整体性原则​​保障技术贡献的完整保护,避免特征割裂导致的保护范围碎片化;
  • ​并列方案独立处理​​则兼顾申请效率与审查精度,在确权、侵权环节实现精细化确权。
    实践中需紧扣技术实质,结合说明书及审查档案动态解释,方能平衡专利权人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

权利要求的解释的三种形式

权利要求解释的三种形式(澄清、弥补、修正)是专利侵权诉讼中界定保护范围的核心法律工具,其适用规则和司法实践如下:

一、​​澄清:消除技术特征表述的模糊性​

  • ​适用情形​​:当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表述模糊(如术语含义不明、范围不清)时,需通过解释明确其含义。
  • ​解释依据​​:
    • ​内部证据优先​​:以说明书及附图、专利审查档案(如审查意见通知书、专利权人答复)为主。
    • ​外部证据补充​​:若内部证据不足,可参考工具书、教科书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
  • ​典型案例​​:
    • 术语“弹性力偶盘车装置”中的“U形壳体”在说明书中被附图明确为连续结构,法院据此澄清其含义,排除非连续结构的解释。

二、​​弥补:修正技术特征的理解缺陷​

  • ​适用情形​​:当技术特征存在逻辑漏洞或表述不完整,导致技术方案无法实现时,需补充其含义。
  • ​规则要点​​:
    • ​隐含特征补充​​:若某些步骤为技术实现的必然要求(如CDMA系统中的PN码解扩),即使未明示也视为包含在保护范围内。
    • ​禁止扩大范围​​:弥补仅限补充必要技术细节,不得添加新发明点或超出原申请文件披露的范围。
  • ​示例​​:
    • 权利要求未明确方法步骤顺序,但说明书逻辑显示步骤A必须在B前实施,法院据此补充顺序限定。

三、​​修正:解决技术特征间的矛盾或错误​

  • ​适用情形​​:当权利要求内部或与说明书存在冲突、或存在明显错误时,需修正技术特征定义。
  • ​严格适用条件​​:
    1. ​明显错误性​​:错误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显而易见(如部件位置描述颠倒)。
    2. ​唯一可修正性​​:通过说明书、附图及原始申请文件(如PCT原文)能得出唯一正确解释。
  • ​埃斯科公司案(典型判例)​​:
    • ​争议焦点​​:权利要求20描述“插口包括形成在突出部上的凹槽”,但说明书附图和PCT原文显示应为“插口包含凹槽以接收突出部上的凸轨”。
    • ​法院裁判​​: 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附图及PCT原文,可唯一确定正确技术方案,故修正权利要求为“插口包括凹槽以接收形成在突出部上的凸轨”。
    • ​法律依据​​:遵循《专利法司法解释二》第4条,允许对语法、文字错误进行唯一性修正。

四、​​适用限制与程序衔接​

  1. ​与无效程序的分工​​:
    • 若权利要求与说明书根本性矛盾(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应告知当事人通过无效程序解决,法院可中止诉讼。
    • ​例外​​:当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得出唯一解释时,法院可直接修正(如埃斯科案),避免程序冗余。
  2. ​禁止滥用修正​​:
    • 修正不得重构权利要求(如增加新特征或改变发明实质),否则可能被认定专利无效。

五、​​实务注意事项​

​解释形式​​核心判断标准​​证据运用要点​
​澄清​术语的客观行业共识优先依据说明书实施例
​弥补​技术方案的必然实施要求依赖审查档案中的专利权人陈述
​修正​错误的明显性与修正的唯一性结合PCT原文、附图等交叉验证

结论

权利要求解释的三种形式共同服务于​​平衡专利权人利益与公众信赖​​:

  • ​澄清与弥补​​是常规工具,依托技术常识和内部证据界定保护范围;
  • ​修正​​是例外救济,仅在明显错误且唯一可解时适用,以维护专利实质贡献的正当保护。
    实践中需严格遵循“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视角,避免主观臆断导致保护范围不当扩张或限缩。

权利要求的文本选择

在专利侵权诉讼和行政确权程序中,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需严格遵循法律规范及司法实践准则,具体原则如下:

一、​​权利要求的法律基础与文本依据​

  1. ​授权公告文本的优先性​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权的权利要求文本为准。此文本是界定保护范围的原始法律依据,符合《专利法》第59条“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的规定。
    • ​说明书的辅助解释作用​​:权利要求用语模糊时,可结合说明书及附图澄清含义,但不得将说明书中未纳入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纳入保护范围(即禁止适用“捐献规则”)。
  2. ​无效宣告程序对文本的修正​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可修改权利要求以回应无效理由。修改后的文本需满足:
    • ​修改限制​​:仅允许删除权利要求、合并权利要求,或在包含原权利要求所有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增加其他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即“进一步限定”),不得扩大原保护范围或重构权利要求。
    • ​生效决定的约束力​​:若无效宣告审查决定或相关行政诉讼判决维持部分权利要求有效,则以最终生效决定确认的文本为准。

二、​​权利要求解释的辅助依据​

  1. ​专利审查档案的关键角色​
    包括审查意见通知书、专利权人意见陈述等,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含义。例如,专利权人为获得授权而放弃或限缩的技术方案,在侵权诉讼中不得通过等同原则重新纳入保护范围(即“禁止反悔规则”)。
  2. ​功能性特征的解释方法​
    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描述的技术特征(如“用于……的装置”),其保护范围限于说明书所载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方式,避免过度扩张。

三、​​特殊情形:多个文本冲突的处理​

  • ​无效程序中的文本更迭​​:若权利要求经多次无效宣告修改,最终有效的文本以最后一次生效的行政决定或司法判决确认的版本为唯一依据。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人脸识别专利确权案”中强调,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若超出原保护范围或未回应无效理由,则不予接受。
  • ​授权后未修改的文本​​:若专利权未被提起无效宣告,或无效请求不成立,则保护范围仍以授权公告文本为准。

四、​​权利要求修改的限制(无效宣告阶段)​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修改需严格受限,以避免“重构权利要求”:

  • ​修改合规性要求​​:
    • 仅允许“合并式修改”或“删除式修改”,新增技术特征必须源自其他权利要求。
    • 示例:专利权人将从属特征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独立权利要求,属于合法修改;若引入说明书未记载的特征,则无效。
  • ​超出范围的后果​​:如专利确权行政判决指出,以优化为名扩大保护范围的修改将被驳回,相关权利要求可能被宣告无效。

五、​​不同类型专利的保护范围确定​

​专利类型​​保护范围依据​​特殊规则​
​发明/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可解释)功能性特征限于具体实施方式
​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简要说明可辅助解释)排除纯功能性设计特征

六、​​实践中的争议解决​

  • ​文本冲突的司法裁量​​:当存在多个权利要求文本时,法院优先采纳生效行政决定或判决确定的最终文本。例如,在“协作波束成形天线专利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以无效程序最终接受的权利要求作为侵权判定基础。
  • ​公示性与公共利益平衡​​:保护范围的确定需保障公众信赖利益,避免因权利要求修改导致保护范围不可预见地变动。

结论

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核心逻辑为:​​以公告授权文本为起点,经无效宣告或司法程序修正的文本为终点​​。权利要求的解释需严格遵循折衷原则,既尊重文字表述的公示性,亦允许说明书和审查档案的合理补充,最终确保专利权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平衡。

专利技术对产品价值的贡献度计算

专利技术对产品价值的贡献度计算是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技术许可定价及专利资产管理的核心问题。其核心在于将专利技术对产品整体利润的贡献从其他因素(如品牌、营销、其他技术)中分离出来。以下从法律依据、计算方法、司法实践及优化策略四方面系统解析:

​一、法律依据与计算原则​

  1. ​技术分摊规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
    • 若侵权产品为另一产品的零部件,赔偿额需根据​​该零部件价值​​及​​对成品利润的作用​​合理确定。
    • 计算公式:侵权获利 = 侵权产品销售量 × 产品利润 × 专利技术贡献率
  2. ​功能性设计特征的排除​
    若产品设计由技术功能唯一决定(如工业插座颜色对应电压等级),该特征不计入贡献度评估范围。

​二、贡献度计算方法及适用场景​

​1. 量化比例法​

  • ​适用场景​​:专利涉及可量化成本的零部件或包装物。
  • ​操作步骤​​:
    • 计算涉案专利部件的成本占产品总成本的比例;
    • ​贡献率 = 专利部件成本 ÷ 产品总成本​​。
  • ​案例​​:空调底壳结构专利,因成本占比低,贡献率需结合其解决漏水、异响问题的技术价值综合评定。

​2. 替代品比较法​

  • ​适用场景​​:存在功能相近的非侵权替代品。
  • ​操作步骤​​:
    • 对比侵权产品与替代品的利润或成本差异;
    • ​贡献率 =(侵权产品利润 – 替代品利润)÷ 侵权产品利润​​。
  • ​优势​​:结果客观,但需满足替代品与侵权品除专利外其他特征基本一致。

​3. 消费者调查法​

  • ​适用场景​​:专利直接影响消费者购买决策(如用户界面设计)。
  • ​操作步骤​​:
    • 通过问卷调研消费者对含专利特征产品的支付意愿溢价;
    • 贡献率基于溢价占产品价格的比例确定。
  • ​案例​​:华为图形操作界面专利因提升用户体验,被认定对手机利润有实质性贡献。

​4. 综合分析法​

  • ​适用场景​​:技术复杂、多因素交织(如整车专利)。
  • ​操作步骤​​:
    • 法官综合考量技术重要性、市场认可度、创新程度等;
    • 贡献率由各因素权重加权得出。
  • ​案例​​:格力诉奥克斯案中,法院结合专利创新性、品牌影响及部件作用,酌定贡献率。

​5. “整体-部分”分层法​

  • ​适用场景​​:专利为产品子系统(如汽车底盘技术)。
  • ​操作步骤​​:
    1. 确定产品整体利润分成率(如整车25%);
    2. 计算子系统技术权重(如底盘占整车40%);
    3. ​贡献率 = 整体分成率 × 技术权重​​(25% × 40% = 10%)。

​三、司法实践的五大考量因素​

法院在酌定贡献率时通常综合以下因素:

​考量因素​​具体指标​​案例参考​
​技术关键性​是否为核心部件(如底盘对汽车安全性、电池对电动车)新能源汽车底盘案
​创新程度​专利是否经历无效程序仍维持有效,或属行业首创PTC加热器专利案(贡献率50%)
​市场认可度​是否被头部企业广泛采用(如三星、华为使用界面专利)华为图形界面专利案
​利润驱动作用​是否解决消费者痛点(如空调防漏水、手机操作流畅)格力诉奥克斯案
​其他因素干扰​品牌溢价、销售策略等需扣除(如奥克斯品牌对空调利润的贡献)同上

​四、实务应用指南​

1. ​​证据准备要点​

  • ​权利人​​:提供专利技术对产品性能提升的测试报告、消费者调研数据、行业采纳证明。
  • ​侵权人​​:举证替代品利润数据、品牌影响力评估报告,以降低贡献率。

2. ​​避免高贡献率认定的风险​

  • ​功能性特征​​:若设计由技术标准强制要求(如插座颜色对应电压),应主张排除贡献率计算。
  • ​低技术占比​​:零部件专利需强调成本占比低的证据,避免按整机利润计算赔偿。

3. ​​地方标准参考​

  • ​《南通市存量发明专利分类分级指南》​​:建议从技术、市场、战略三维度量化贡献率,权重参考行业均值。
  • ​《焦作市高价值专利评价体系》​​:将专利维持年限、无效抗辩胜诉等作为法律价值指标,间接反映贡献潜力。

​五、总结与建议​

  • ​方法选择​​:简单部件用​​量化比例法​​,存在替代品用​​替代比较法​​,消费端专利优先​​消费者调查法​​,复杂技术依赖​​综合分析法​​。
  • ​动态调整​​:贡献率需随技术迭代更新(如通信领域专利周期短,贡献率衰减快)。
  • ​合规策略​​:
    • ​专利申请阶段​​:在说明书中明确技术问题及商业价值,为日后贡献率主张奠定基础;
    • ​侵权诉讼阶段​​:结合行业标准(如《专利评估指引》GB/T 42748—2023)委托专业机构评估。

“专利贡献度本质是技术对产品价值的真实影响力,精确计算需穿透财务表象,回归创新本源。” —— 引自最高人民法院(2018)民再111号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