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形状、非构造技术特征的限定作用

根据中国专利法律体系及司法实践,实用新型专利中“非形状、非构造技术特征”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限定作用需结合不同程序阶段(如确权、侵权)具体分析,其规则存在显著差异。以下综合法律依据、裁判规则及实务要点展开说明:

一、​​法律定位与类型界定​

  1. ​定义范围​
    非形状、非构造技术特征指​​不涉及产品物理形态或结构关系​​的技术特征,主要包括:
    • ​材料特征​​:如“聚四氟乙烯包裹层”“20% A组分+40% B组分”等成分限定;
    • ​方法特征​​:如“热压成型”“浸泡于杀菌剂5-20分钟”等工艺步骤;
    • ​用途特征​​:如“用于心脏导管支架”“适用于高温环境”;
    • ​参数特征​​:如配比、温度范围等数值限定。
  2. ​合法性前提​
    在初步审查阶段,此类特征需满足:
    • ​不构成对方法/材料本身的改进​​(否则不属于实用新型客体);
    • ​仅限已知方法/材料的应用​​(如“焊接连接”“塑料材质”),不可包含创新性工艺或配方。

二、​​不同程序阶段的限定作用差异​

(一)​​确权阶段(无效宣告程序)​

  1. ​新颖性/创造性审查​
    • ​原则​​:需考虑所有技术特征,包括非形状构造类特征。
    • ​例外​​:若该特征​​未改变产品的形状或构造​​,则对创造性无贡献。
      :药片专利中“由20% A+40% B+40% C构成”因未改变药片物理结构,在创造性评价中视为无效。
  2. ​裁判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最高法知行终621号案中明确: “若特征未影响产品的形状/构造,则对创造性不产生贡献。”

(二)​​侵权诉讼阶段​

  1. ​保护范围限定​
    • ​基本原则​​:非形状构造特征​​具有限定作用​​,需纳入全面覆盖原则的比对。
      法律依据:北京高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第22条明确规定此类特征用于限定保护范围。
    • ​侵权成立要件​​: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必须包含该类特征(或等同特征)。
  2. ​功能性特征的特殊处理​
    • 若特征以功能表述(如“保证密封性”),其内容限于说明书实施方式及等同方式。
    • 案例:在“显影层”专利中,原料配比(非形状特征)被认定为功能性特征的核心限定内容。

(三)​​现有技术抗辩阶段​

  • ​核心例外​​:现有技术抗辩中​​不考虑非形状构造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民申3712号案指出: “实用新型保护对象仅为形状/构造,故现有技术只需公开形状构造特征即可成立抗辩,无论是否包含‘热压’等方法特征。”
    ​逻辑​​:避免因非核心特征扩大保护范围,损害公众利益。

三、​​特殊情形的处理规则​

(一)​​与形状/构造特征的关联性​

若材料或方法特征​​实质改变了产品结构​​,则产生限定作用:

  • ​肯定案例​​:药浸柳枝接骨架中,“药浸”使柳枝孔隙结构变化,影响固定效果,故具限定性。
  • ​否定案例​​:法兰的“聚四氟乙烯包裹层”若未改变法兰形状,则无限定作用。

(二)​​权利要求撰写瑕疵的影响​

  • ​冲突性表述​​:权利要求与说明书矛盾时,原则上需通过无效程序解决。
  • ​可修正情形​​: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唯一理解的错误(如参数笔误),法院可直接修正。

四、​​实务建议​

​场景​​风险点​​应对策略​
​专利申请​非形状特征被认定超客体范围仅限已知方法/材料(如“螺栓连接”),避免创新工艺/配方的直接限定
​无效宣告​非形状特征被忽略创造性贡献举证该特征对产品物理结构的实质影响(如改变强度、配合关系)
​侵权诉讼​现有技术抗辩中特征被排除重点主张形状/构造特征相同性,而非依赖方法/材料特征
​权利要求布局​保护范围被不当限缩核心创新点需写入形状/构造特征,非形状特征作为辅助防御

结论

非形状、非构造技术特征在实用新型专利中的限定作用呈现 ​​“程序分裂性”​​:

  • ​侵权诉讼中​​:严格遵循全面覆盖原则,所有特征均具限定性;
  • ​确权程序中​​:仅影响形状/构造的特征才贡献创造性;
  • ​现有技术抗辩中​​:该类特征被完全排除。
    ​实务意义​​:专利权人应在撰写阶段将核心创新转化为形状/构造特征,避免依赖非形状特征作为授权或维权基础,同时关注最高人民法院裁判动态以应对规则演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