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利诉威马21亿赔偿能获得法院支持吗?
吉利诉威马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2018)沪民初102号】,原定于2019年9月17日上午9点30分(本周二上午)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有可能改期开庭审理,具体开庭时间或因涉及商业秘密而不对外公布,目前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站尚未查询到相关信息)。该案自2018年法院受理案件以来便引发了社会各界,尤其是法律界人士的广泛关注。案件诉讼标的额达到21亿元,创造了国内同类案件的最高记录;同时,该案主体也较为特殊,不仅在于原告吉利是国内最大的汽车制造企业之一,被告威马是国内新能源汽车制造新势力的头部企业之一,还在于威马的创始人及诸多高管均有吉利系企业的任职经历。
本案诉讼引起社会公众,特别是相关行业人士关注的焦点在于以下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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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马核心团队人员的工作经历对于案情的认定是否有影响?(一)威马核心团队人员是否掌握或接触过吉利的商业秘密尚待查证从公开渠道获取的资料显示,威马的创始人及核心团队均有吉利系企业任职的经历。例如,威马的联合创始人、董事长兼CEO沈晖2009年至2015年初曾任吉利控股集团董事兼副总裁、沃尔沃汽车全球高级副总裁兼中国区董事长;威马的联合创始人、品牌战略副总裁陆斌,2013年至2015年初曾担任吉利集团销售副总经理,成功主导吉利子品牌整合与经销网络建设;威马首席财务官张然2010年至2014年底曾担任吉利集团CFO、执行董事,负责海外并购及融资、公司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基础设置装配及汽车金融体系管理;威马董事、首席运营官徐焕新曾在沃尔沃主导新能源汽车技术开发;此外,还有媒体报道称“沈晖称威马有200多名核心员工是他以前的同事”,虽然该内容是否真实还有待考证,但不可否认的是威马的创始人及核心团队有在吉利担任重要职务的经历。
仅仅根据上述人员的任职经历,尚不足以证明威马的核心团队一定侵犯了吉利的商业秘密。是否侵犯商业秘密是案件争议的焦点,可以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威马核心团队在吉利任职期间是否掌握或接触过吉利的商业秘密?
2.离职后这些人员是否侵犯了吉利的商业秘密?侵犯了吉利哪些商业秘密?
现有的公开资料,并没有对上述问题进行披露,以上问题还需进一步查证。但根据上述人员在吉利以及沃尔沃的工作经历,可以推测出这些高管有非常大的可能性曾接触或掌握吉利对外未公开的、采取保密措施且具有市场价值的重要技术、经营数据等商业秘密。
(二)高管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
作为企业运营的高级管理人员,通常会接触和掌握企业比较重要的商业秘密,因此,高管离职后如何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不被泄露,则成为现代企业制度设计的重要一环。威马与吉利属于同一行业领域,威马核心团队众多员工都具有在吉利担任高管的经历,离职后根据法律规定他们可能负有以下几方面义务:
1.竞业限制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如果劳动合同中存在竞业限制条款,企业高管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期限为不超过二年。上述威马核心团队从吉利离职的时间集中在2014年底和2015年初,根据行业实际情况,作为高管他们的劳动合同有较大的可能约定有竞业限制条款,如果在离职后两年内成立或加入威马则将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2.保密义务和保密要求。除了竞业限制义务之外,吉利还可能与上述人员签署有保密协议。即便没有保密协议和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也可以因为权利人提出了保密要求,使雇员和其他业务关系人承担保密的义务。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即便吉利没有与上述人员签署保密协议或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但如果吉利提出了相关保密要求,上述高管仍然需要遵守。
(三)沃尔沃在该案中的地位?
1.吉利与沃尔沃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法人,沃尔沃的商业秘密不等同于吉利的商业秘密。吉利于2010年收购了沃尔沃,但其收购沃尔沃之后,沃尔沃所拥有的技术专利并非全部归属于吉利,其中部分专利涉及到其他车企,如福特汽车,这部分专利,沃尔沃旗下品牌可以使用,但是吉利旗下品牌不可以使用。由此可见二者的核心商业秘密不能混为一谈。
2.从上述收购的细节推断,吉利诉称威马上述人员侵犯吉利的商业秘密,有极大的可能性不包括沃尔沃的核心技术。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商业秘密通常包括如核心客户信息、核心销售渠道、公司运营体系、产品研发制造方面的技术等商业信息。虽然,吉利与沃尔沃之间保持一定程度的技术共享,由于沃尔沃的部分核心技术不能够为吉利所使用,对于这部分技术威马也就不存在侵犯吉利商业秘密之说。
3.吉利不能代替沃尔沃提起诉讼,即便证实威马上述曾在沃尔沃任职的人员侵犯了沃尔沃的商业秘密,也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不能因具有沃尔沃任职经历就必然认定上述人员就一定获取和掌握了沃尔沃的相关技术或商业机密,理由同上。在法律层面上,沃尔沃和吉利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本案原告主体是吉利并不包括沃尔沃,吉利并不能代替沃尔沃在本案中参加诉讼。
4.威马所使用的技术是否与吉利、沃尔沃拥有的技术相同或等同尚需专业部门鉴定,这也是认定威马是否存在侵犯吉利商业秘密的焦点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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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马是否侵犯吉利商业秘密?需要根据现行法律举证责任的设计和安排以及司法实践中“实质相似”的原则对相关事实与行为予以证明
(一)本案双方的证明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2条对于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举证规则作出规定,涉及举证责任的转移。当然,这种转移是有条件的,即在本案中:
1.吉利需要初步证明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并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其商业秘密被侵犯。而威马则需要证明吉利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
2.吉利证明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之后,还需举证证明威马上述人员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该商业秘密,且其使用的信息与该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亦或是其商业秘密已经被威马使用或者存在使用的风险。此时,威马则需要证明自己不存在侵犯吉利商业秘密的行为。例如,所用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与吉利的商业秘密不同,或者在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下,证明相关技术与信息是自己开发和积累的。我国现行法律不禁止他人以合法正当的方式,包括自行构思、独立开发、反向工程、合法受让或被许可使用等方式获得同种同样的商业秘密。
(二)本案威马相关人员是否构成侵害商业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否达到“重大损失”是区分是否构成侵害商业秘密罪的界限,即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或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结果。侵犯商业秘密罪并不以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为要件,根据刑法第219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在犯罪构成和加重法定刑上分别要求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和“特别严重后果”。但由于该罪的构成要求造成“重大损失”,实践中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而未使用的行为,未造成权利人实际损失,行为人也尚未实际获利,司法实践中往往认为不构成犯罪,权利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寻求民事救济。
本案中,争议标的数额达到21亿元,远远超过刑事立案的标准。吉利为什么没有采取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提起刑事自诉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较大可能是因为吉利尚没有充足证据证明威马给自己所造成的损失达到了上述刑事立案标准,即吉利没有充足证据证明遭受损失50万元以上或者威马由此获益5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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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诉讼的走向和结果
(一)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的司法现状
在知产宝裁判文书数据库中,以“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为案由,检索到全国范围内2009年7月至2018年十年间的案件总量为1644件。在涉及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法院判决认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仅占约全部案件的37%;在认定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中,认定不构成商业秘密的案件占比约三分之二,认定未接触/合法获得及不相同/实质相同的案件加起来仅占6%,其他典型情况如原告非商业秘密权利人等占30%。[1]
这一统计结果充分反映了当前侵犯商业秘密案件胜诉率低的司法裁判现状,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案件争议的“商业秘密”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条件。法院认定不构成商业秘密的案件的主要理由包括:未采取保密措施、社会公众普遍知悉或容易获得、未明确商业秘密秘点及范围等。由于商业秘密权利人根据现有法律规定难以完成上述相应的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也难以获得法院支持。本案中吉利也面对同样的问题。
(二)21亿争议标的能否获得法院支持?吉利到底能获得多少赔偿?
1.本案的诉讼标的额高达21亿元,这个数额是一个待证事实。这可能是由吉利根据自己的实际损失计算得出的,需要注意的是,相关损失需要专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但最终法院是否支持或者支持多少,应该由法院根据证据进行认定。根据现有公开资料和当前同类案件的司法现状,吉利提出21亿赔偿的诉讼请求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2.吉利能获得多少赔偿,应当根据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如果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此外,如果证实威马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如果吉利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威马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吉利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三)本案诉讼对双方产生的影响
民事诉讼是争议纠纷解决的一种方式,商界是趋利的,采取何种方式和策略解决纠纷通常会综合各种利弊之后做出选择。本案中,无论威马是否侵犯吉利的商业秘密,又或是吉利是否真的遭受巨大的损失,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对双方都会产生不同的影响:
1.站在吉利的角度,提起民事诉讼的最终目的就是请求法院认定威马侵犯其商业秘密。如果认定威马侵权,则其自身遭受的损失就会得到相应的弥补;退一步讲,如果法院最终没有认定威马侵犯吉利的商业秘密,按照标准收费,吉利可能需要承担本案高达约1050万的案件受理费,尚不包括其他律师费和鉴定评估等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吉利仍然提起诉讼,其目的可能不仅仅只是请求威马承担侵权责任,不排除意欲将威马拖入长期诉讼的初衷。通过诉讼的方式限制竞争对手的发展是常见的一种商业手段,威马作为新能源汽车行业造车新势力的领军企业,如果本案的诉讼对威马目前正在寻求的D轮融资造成影响,则威马的研发、销售经费都将受到打击,吉利也能从限制威马的发展中获得潜在的利益。
2.站在威马的角度,如果威马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没有侵权,则应该积极应诉。因为这场诉讼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威马可以通过这场诉讼大大增加自身的曝光率,如果法院最终没有认定威马侵权,则威马可能由此获得更高的品牌知名度和商誉,而且几乎不用负担除律师费以外的任何费用,这比通过广告的方式宣传更有价值。如果法院认定威马构成侵权,根据吉利遭受的损失,可能需要负担1-5倍的惩罚性赔偿,以及全部(部分)的诉讼费用、律师费和鉴定评估等费用;还可能对公司声誉、品牌的口碑、包括后续融资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
(四)同类案件的处理方式和结果
1.高德诉滴滴侵害商业秘密纠纷。2017年2月高德以侵害商业秘密、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滴滴,索赔共计6000万元。结合以往众多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实际进展情况和案件结果,高德公司的举证难度很高,获得赔偿的概率相对较低。最终,案件以双方调解、原告高德公司撤诉了结。
2.百度诉景驰科技侵犯商业秘密纠纷。2017年12月百度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将其前自动驾驶事业部总经理王劲及其经营的景驰科技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索赔5000万。百度认为,王劲在百度担任自动驾驶事业部总经理期间,完全知悉百度及其关联公司在自动驾驶领域的商业秘密,同时,认为王劲享有竞业补偿款却违反公司高管忠实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创立与百度有着明显直接竞争关系的景驰公司。该案件最后以景驰科技加入百度Apollo开放平台而握手言和
3.Uber和Waymo之间关于自动驾驶商业机密侵权的纠纷。在诉讼持续一年后,双方也于2018年2月宣布达成和解,和解方案为Uber 将向 Waymo 提供价值 2.45 亿美元的 Uber 股份,且Uber 不得使用与Waymo 相关的商业机密技术。
(五)本案是否会以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从侵犯商业秘密纠纷的司法裁判现状可知,该类案件诉讼周期长、举证难、商业秘密鉴定的程序和环节繁琐复杂。结合公开资料分析,吉利和威马目前都可能没有十足的把握赢取这场诉讼,换言之,双方都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可以更有效率的解决纠纷,可将双方的风险化解至最低。
对于吉利来讲,选择和解则不仅可能取得一定的利益,例如和解费,或者通过和解的方式对威马进行战略投资,从而使得双方在新能源汽车领域展开合作,还可以避免败诉所带来的风险,如承担案件受理费、律师费、鉴定费等费用以及败诉对公司品牌和口碑产生的负面影响。对威马而言,选择和解不仅可以避免承担被认定侵权的风险,同时还可以通过这场备受瞩目的诉讼提高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从上述角度分析,和解对双方都是一种可以接受而又合理的解决纠纷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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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法律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权利不受侵犯,但并不限制人才在不同企业间的合理流动。由于现有公开资料有限,尚无法认定威马是否真的侵犯了吉利的商业秘密,参照同类案件的司法裁判现状,至少吉利诉请21亿的赔偿,将难以得到法院支持。案件的具体走向和结果,需要根据双方掌握证据的实际情况以及案件庭审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研判。从近期国内外该类案件的处理方式和结果来看,本案纠纷的解决方式有较大可能性为吉利与威马达成和解。
(本文作者:盈科肖才元诉讼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