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案件,微信公开证据效力如何

我方接受客户D公司委托对一款产品名称为“花盆”的外观设计专利提起无效宣告,理由是该款专利在申请日前已经在先公开,属于现有设计。案件经过

涉案专利申请日为2020年10月16日,我方发现在专利申请日前,有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中就公布了与涉案外观专利高度相似图片,经比对,已公开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不具有明显区别。

专利局认为:微信公众号的系统环境比较稳定,其发布的消息一经发布就公开,且发布时间是系统自动生成。在2018年2月8日以后,管理员虽然可以对发布内容进行小范围更改,但修改后会形成“已修改”标记,涉案公众号文章并无“已修改”标记,因此认可涉案文章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

最终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予以无效宣告。

案例分析:

本案通过微信公众号公开证据成功无效了对方专利。目前在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无效案件中,微信公开证据如微信公众号、微信朋友圈公开证据的使用频率也是越来越高。但不同的形式的微信公开证据的证据效力认定也是不同的。

就微信公众号而言,微信公众号对发布信息有着较为规范的管理,系统环境比较稳定,发布时间均是由系统自动生成,发布者不能更改。所以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内容一般可认定为可导致专利在先公开。

而微信朋友圈发布内容并不一定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在判断时会考量发布的内容是否属于从事商品销售、宣传推广的活动,目的是否让更多人知悉,是否对可见时间和范围做限制,结合多个方面和案件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本文作者:盈科钱航、楼瑜舟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律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