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抖音”异议不要慌,“爱抖”商标异议维权成功!

“爱抖”与“抖音”商标虽然包含相同的“抖”字,但我们不能忽略两者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效果等方面存在的显著差异,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从而克服近似问题,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准予注册可能性大。案情简述

2022年2月,永康客户(简称被异议人)在第12类“电动滑板车(车辆),脚踏车”等商品上注册申请的“爱抖”商标(简称被异议商标),2021年06月06日,该标通过了商标局的初步审定,进入三个月的公告期。在公告期内,被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异议人)即“抖音”APP的母公司提起了异议申请,认为被异议人的“爱抖”商标与其“抖音”、“抖加”商标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对其驰名商标“抖音”的恶意模仿和抄袭,被异议商标应不予注册。

团队接到客户进行异议答辩委托之后,对商标进行整体分析和材料的准备。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首字识别、文字构成、含义、读音、整体外观效果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消费者完全能够区别辨认,不会混淆和误认,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商标的注册是出于使用为目的,且被异议商标已实际进行使用并建立起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完全正当合法,异议人的“抖音”、“抖加”商标主要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上和第45类在线社交服务上,但本案并不符合驰名商标的保护要件,而异议人第12类上的两个引证商标的注册是出于防御目的,且异议人并没有在第12类小汽车等产品上对“抖音”、“抖加”商标进行过使用。基于上述理由,我们认为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的成功率高。
商标对比:

裁定结果

2022年8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该异议案件作出裁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抖音”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未提交充分证据,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从而产生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故裁定:被异议商标准予注册。
附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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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中文商标的近似判断问题及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的情形。

被异议商标“爱抖”主要显著识别文字均由两个简体中文汉字构成,构词虽简单,但创意独特,“爱抖”非现代汉语固有词汇,均为臆造词,具有独特的显著识别特性,被异议商标中的“爱”字并非不具有显著性,且在第12类在先也有“爱牌”商标核准注册,证明“爱”字具有显著性,被异议商标应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识别,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形字体、读音、整体外观效果上存在明显区别。消费者在进行购买选择的时候是一个目之所及的过程,在看到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时,很容易就能从文字差异、读音及整体外观效果上将两者区分开来。

被异议商标“爱抖”使用在滑板车等产品上与申请人“抖音”、“抖加”商标赖以驰名的计算机软件、网络交友服务具有较大的差异性,无任何关联性,也不存在竞争关系,何况双方商标文字本身区别明显,争议商标的注册不易误导公众,足以令相关公众进行区分,不会造成申请人权益受到损害,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驰名商标保护是比一般商标更宽、更广,但是,也不能无限扩大。因此被异议商标经异议答辩后裁定予以注册。

在此温馨提示企业,即使申请注册的商标遇到被知名企业提起异议或无效申请的情况,企业首先要从容,寻求专业帮助,认真比对商标,收集使用证据,通过专业机构进行异议答辩或无效宣告答辩来维护自己的商标权益。

(本文作者:盈科钱航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律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