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领域侵犯旅行社名誉权案例分析

在法律圈中有这么一句话-“法人不是人”,什么意思呢,老百姓日常误解了“法人”的概念,误以为法人就是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是公司的老板,其实啊,“法人”指的是公司、社团、政府机构等等单位,并非是有血有肉的人。 自然人享有名誉权,既然“法人”不是自然人,那么是不是意味着法人不享有名誉权呢? 答案是否定的,法人也享有名誉权。 本次讲堂围绕一起互联网领域侵犯旅行社名誉权案例对互联网侵权做简要分析。 

【案 例 】

 一、案件经过 某公司在腾讯公司旗下的微信产品注册了名为“XXX”的公众号,2017年7月28日,该公众号发布标题为“某旅行社,您家的皇家乳胶是从哪里进口的?”的文章,文章内容为在泰国发现假乳胶制品,警方称这些假乳胶产品可能是从中国进口到泰国,然后造价高价卖给中国游客。文章还刊登了一则泰国皇家乳胶产品制造公司的公告,称该公司产品ROYALXXXX是泰国度假专利产品,没有在任何国家设立代购、代销、网售。文章末尾登出一张有“泰国皇家携手XX购物走进中国”横幅在照片,文章最后载明:“请问:某旅行社,您家的泰国进口原装正品皇家乳胶是从哪里进口的”。 2017年8月4日,某旅行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公证处对文章的刊登情况进行了公证,该公证处于2016年8月5日出具了《公证书》,对文章的内容进行了公证,根据公证书中记载的照片,截至2016年8月4日上述文章阅读量为24616,点赞量为99。 某旅行社认为某公司在文章中杜撰虚假事件,对某旅行社恶意中伤,该文在某地旅游圈和微信圈广泛传播,严重地影响了某旅行社的商誉和企业形象,给某旅行社的业务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某旅行社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和腾讯公司进行赔偿并赔礼道歉。 法院受理案件后,向腾讯公司邮寄了诉状副本等相关材料,腾讯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签收了该邮件。同月25日,腾讯公司办理了公证,载明当天腾讯公司删除了上述文章。

 二、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一、某公司在其主页向某旅行社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二、如某公司拒不执行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本院采取登报方式,将本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某公司负担;三、某公司赔偿某旅行社经济损失2万元。 

【法律分析】

 一、名誉权的概念及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对于“名誉权”的概念进行了阐述,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同时,该条文还规定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从以上规定内容可见,名誉权被“民事主体”所享有,民事主体当然包括自然人及法人。 

二、“互联网侵权”的主要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三、某公司为何要承担互联网侵权法律责任 法院认为: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刊登的文章标题直指某旅行社,在没有相应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将泰国乳胶制品造假与某旅行社相关联,在短时间内该文章阅读量达到24616次,在一定范围内损害了某旅行社的商业信誉,已经构成了侵害某旅行社的名誉权。某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某公司在其公众号上刊登的文章损害了某旅行社的名誉权,可能使某旅行社的潜在客户受到影响在出行时选择其他旅行社,客观上造成了某旅行社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以及传播数量等情况酌情为2万元赔偿款。

 四、腾讯公司为何不承担互联网侵权法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腾讯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法院送达的相应的传票后,及时采取对相应的文章进行了删除,已采取了必要的措施,防止了损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因该贴已由被告腾讯公司予以删除,对某旅行社要求腾讯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不予支持。法院在判决中对于腾讯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的分析较少,笔者就针对此点稍微展开进行分析。 接上文案例,为何腾讯公司不承担责任,这就涉及到互联网领域鼎鼎有名的“避风港原则”,该原则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中,简而言之就是“通知+移除”(notice-take down procedure),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权利人维权通知后,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避免了损害后果的发生或者扩大,那么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法律责任,这里有一个除外情形,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中,法院认为腾讯公司对相应的文章进行了及时处置符合“避风港原则”规定下的无责情形,故不担责。笔者发现,腾讯公司在收到法院传票及诉状副本后,又间隔了十余日才对文章进行了处置,是否能够认为其做出了及时处置,笔者认为稍有争议,当然案例中法院认为已经符合及时处置的情形。 

【总结与提示】 互联网不是“不法之地”,并非远隔千里万里不得相见,就可以任意侵犯他人权利,随着《民法典》以及互联网三大法-《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及《个人信息保护法》及配套规定的施行,互联网领域保护民事主体权利的制度已日趋完善,大家在互联网领域也一定要知法、守法,在遇到权利被侵犯时,也要学会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利。

(本文作者:盈科侯镜湖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侯子说法文旅民商法律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