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共存判决的域外执行力
商标共存判决的域外执行力涉及国际私法、知识产权地域性原则及跨境司法协作,其实现需满足严格条件且存在显著限制。以下从法律依据、实践难点及应对策略角度展开分析:
一、法律依据与核心原则
- 地域性原则的制约
商标权依各国法律独立产生,一国法院的共存判决仅在其司法辖区内有效,无法直接约束他国商标注册或使用行为(《巴黎公约》第6条之三)。 - 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前提
需符合被请求国关于承认外国判决的条件,包括:- 国际条约或互惠关系(如中国与部分国家签订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
- 程序正当性(被告获得合理通知与答辩机会);
- 不违反公共政策(如判决内容与执行地强制法规冲突)。
- 海牙公约的有限适用
- 《选择法院协议公约》(2005)仅适用于合同纠纷,通常不涵盖商标侵权等知识产权确权案件;
- 《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2019)虽扩大适用范围,但需缔约国批准且保留条款可能排除知识产权事项。
二、域外执行实践难点
- 商标注册制度的独立性
即使A国判决确认商标共存,B国商标局仍有权依本国法驳回相同/近似商标的注册申请(如“ZIPPO”打火机在华被抢注案)。 - 执行程序的复杂性
- 需在目标国单独提起承认与执行诉讼,耗时成本高(如美国判决在中国承认需6-12个月);
- 部分国家要求“双重可诉性”(被诉行为在执行地亦构成侵权)。
- 公共政策例外条款的滥用风险
执行地法院可能以“损害本国消费者利益”或“造成市场混淆”为由拒绝承认(如欧盟法院对平行进口商标案件的严格审查)。 - 惩罚性赔偿判决的排除
多数国家(如中国、德国)仅承认补偿性赔偿,对惩罚性赔偿部分不予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82条)。
三、实务应对策略
- 提前布局多国共存协议
- 在关键市场签订书面共存协议,并向当地商标局备案(如苹果与唯冠就“iPad”商标的全球和解);
- 协议需明确地域范围、使用方式及争议解决机制(建议选择仲裁条款)。
- 利用国际注册体系
- 通过马德里体系指定缔约国,同步申请商标注册并附共存声明,减少各国审查冲突(需符合《马德里协定》细则)。
- 申请临时禁令的跨境效力
- 在欧盟等区域性组织内,可依据《欧盟商标条例》(EUTMR)第125条申请全欧盟范围的临时措施;
- 其他法域需逐国申请(如美国法院的“反禁诉令”对抗中国诉讼)。
- 选择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
- 约定仲裁条款(适用《纽约公约》),仲裁裁决在160+缔约国更易执行(如“华为诉三星”标准必要专利仲裁案);
- 通过WIPO调解与仲裁中心达成跨境和解。
- 利用互惠原则突破限制
- 在与中国有互惠关系的国家(如新加坡、阿联酋),可援引《民事诉讼法》第281条申请执行;
- 需提供该国承认中国判决的先例证据(如(2017)鄂01协外认1号承认美国加州判决案)。
四、典型案例参考
- 欧盟内部执行范例
- C-235/09 DHL v. Chronopost:法国法院的商标侵权判决在德国自动生效(基于《布鲁塞尔条例》司法互信原则)。
- 中美之间的执行障碍
- 三一集团诉奥巴马案:美国法院以“国家主权豁免”拒绝执行中国判决;
- 湖北高院承认美国破产判决(2020):在互惠前提下突破地域限制,但尚未扩展至知识产权领域。
- 亚洲区域性协作
- 日本最高法院2019年裁定:有条件承认中国判决,但要求被告财产位于日本且不违反公序良俗。
五、未来趋势与立法动态
- 《海牙判决公约》的潜在影响
若主要国家批准该公约,商标侵权判决可能被纳入执行范围(目前中国未加入,美、欧态度分化)。 -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推动
- RCEP第11章鼓励成员国简化知识产权判决承认程序;
- 东盟知识产权合作框架探索建立“判决白名单”。
- 区块链技术的证据固化
利用分布式账本存储跨境使用证据,提升域外法院对商标共存事实的采信度(如杭州互联网法院“司法链”实践)。
结论建议:
商标共存判决的域外执行力仍受制于严格的地域性规则,企业应优先通过多国协议备案+国际仲裁条款+马德里体系注册构建全球保护网,同时在诉讼中依托互惠先例+区域性司法协作+数字化举证提高执行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