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共存判决的域外执行力

商标共存判决的域外执行力涉及国际私法、知识产权地域性原则及跨境司法协作,其实现需满足严格条件且存在显著限制。以下从法律依据、实践难点及应对策略角度展开分析:


​一、法律依据与核心原则​

  1. ​地域性原则的制约​
    商标权依各国法律独立产生,一国法院的共存判决仅在其司法辖区内有效,无法直接约束他国商标注册或使用行为(《巴黎公约》第6条之三)。
  2. ​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前提​
    需符合被请求国关于承认外国判决的条件,包括:
    • ​国际条约或互惠关系​​(如中国与部分国家签订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
    • ​程序正当性​​(被告获得合理通知与答辩机会);
    • ​不违反公共政策​​(如判决内容与执行地强制法规冲突)。
  3. ​海牙公约的有限适用​
    • 《选择法院协议公约》(2005)仅适用于合同纠纷,通常不涵盖商标侵权等知识产权确权案件;
    • 《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2019)虽扩大适用范围,但需缔约国批准且保留条款可能排除知识产权事项。

​二、域外执行实践难点​

  1. ​商标注册制度的独立性​
    即使A国判决确认商标共存,B国商标局仍有权依本国法驳回相同/近似商标的注册申请(如“ZIPPO”打火机在华被抢注案)。
  2. ​执行程序的复杂性​
    • 需在目标国单独提起承认与执行诉讼,耗时成本高(如美国判决在中国承认需6-12个月);
    • 部分国家要求“双重可诉性”(被诉行为在执行地亦构成侵权)。
  3. ​公共政策例外条款的滥用风险​
    执行地法院可能以“损害本国消费者利益”或“造成市场混淆”为由拒绝承认(如欧盟法院对平行进口商标案件的严格审查)。
  4. ​惩罚性赔偿判决的排除​
    多数国家(如中国、德国)仅承认补偿性赔偿,对惩罚性赔偿部分不予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82条)。

​三、实务应对策略​

  1. ​提前布局多国共存协议​
    • 在关键市场签订书面共存协议,并向当地商标局备案(如苹果与唯冠就“iPad”商标的全球和解);
    • 协议需明确地域范围、使用方式及争议解决机制(建议选择仲裁条款)。
  2. ​利用国际注册体系​
    • 通过马德里体系指定缔约国,同步申请商标注册并附共存声明,减少各国审查冲突(需符合《马德里协定》细则)。
  3. ​申请临时禁令的跨境效力​
    • 在欧盟等区域性组织内,可依据《欧盟商标条例》(EUTMR)第125条申请全欧盟范围的临时措施;
    • 其他法域需逐国申请(如美国法院的“反禁诉令”对抗中国诉讼)。
  4. ​选择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
    • 约定仲裁条款(适用《纽约公约》),仲裁裁决在160+缔约国更易执行(如“华为诉三星”标准必要专利仲裁案);
    • 通过WIPO调解与仲裁中心达成跨境和解。
  5. ​利用互惠原则突破限制​
    • 在与中国有互惠关系的国家(如新加坡、阿联酋),可援引《民事诉讼法》第281条申请执行;
    • 需提供该国承认中国判决的先例证据(如(2017)鄂01协外认1号承认美国加州判决案)。

​四、典型案例参考​

  1. ​欧盟内部执行范例​
    • ​C-235/09 DHL v. Chronopost​​:法国法院的商标侵权判决在德国自动生效(基于《布鲁塞尔条例》司法互信原则)。
  2. ​中美之间的执行障碍​
    • ​三一集团诉奥巴马案​​:美国法院以“国家主权豁免”拒绝执行中国判决;
    • ​湖北高院承认美国破产判决​​(2020):在互惠前提下突破地域限制,但尚未扩展至知识产权领域。
  3. ​亚洲区域性协作​
    • ​日本最高法院2019年裁定​​:有条件承认中国判决,但要求被告财产位于日本且不违反公序良俗。

​五、未来趋势与立法动态​

  1. ​《海牙判决公约》的潜在影响​
    若主要国家批准该公约,商标侵权判决可能被纳入执行范围(目前中国未加入,美、欧态度分化)。
  2.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推动​
    • RCEP第11章鼓励成员国简化知识产权判决承认程序;
    • 东盟知识产权合作框架探索建立“判决白名单”。
  3. ​区块链技术的证据固化​
    利用分布式账本存储跨境使用证据,提升域外法院对商标共存事实的采信度(如杭州互联网法院“司法链”实践)。

​结论建议​​:
商标共存判决的域外执行力仍受制于严格的地域性规则,企业应优先通过​​多国协议备案+国际仲裁条款+马德里体系注册​​构建全球保护网,同时在诉讼中依托​​互惠先例+区域性司法协作+数字化举证​​提高执行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