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 ​​“设计独立性”​​ 原则

根据中国专利法律体系及司法实践,相似外观设计专利及成套产品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确定规则如下:

​一、相似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1. ​​独立保护原则​

  • ​基本设计与其他相似设计的独立性​​:每一项相似外观设计(包括基本设计及其相似设计)均构成独立的保护对象,其保护范围​​分别以授权公告的图片或照片为准​​,而非作为一个整体。
  • ​侵权判定逻辑​​:被诉侵权产品若模仿任一相似设计(如基本设计的独特轮廓或某一相似设计的色彩组合),均可能独立构成侵权。例如,某灯具系列包含10项相似设计,仿制其中任意一款均属侵权。

2. ​​相似设计的关联性限制​

  • ​禁止跨设计组合保护​​:权利人不得将不同相似设计中的特征(如基本设计的形状与另一相似设计的图案)组合主张保护。例如,专利包含A款水杯的波浪纹和B款水杯的渐变色彩,被诉产品仅模仿波浪纹时,不得以组合特征主张侵权。

​二、成套产品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

1. ​​整体与单件的双重保护依据​

  • ​整体设计保护​​:成套产品(如咖啡壶与配套杯碟组合)的整体美学风格受保护,若被诉产品全套模仿其组合效果,可认定侵权。
  • ​单件设计保护​​:组成成套产品的每一件产品(如咖啡壶单独使用)的外观设计也独立受保护。被诉产品若仅模仿单件(如仿制咖啡壶),仍构成侵权。

2. ​​保护范围的限定条件​

  • ​申请时的完整性要求​​:成套产品的每一单件设计​​必须全部体现在授权公告的图片或照片中​​。若专利文件未展示咖啡杯的仰视图,则仰视图设计不在保护范围内。
  • ​使用场景的约束​​:单件产品的保护范围​​不依赖成套使用场景​​。例如,仿制的咖啡杯即使未与壶配套销售,只要其设计与专利图片一致,仍构成侵权。

​三、侵权判定的核心规则​

1. ​​比对对象的唯一性​

  • 必须将被诉侵权产品与​​授权公告图片/照片​​直接比对,而非与权利人实际生产的产品对比。避免因实物与图片偏差导致误判。

2. ​​设计特征的权重分配​

​特征类型​​侵权判定规则​
​创新性特征​若被诉产品模仿了设计要点(如茶壶的弧形把手),且该要点具有显著视觉影响力,易认定侵权
​公知设计特征​剔除公知部分(如通用圆柱杯身),仅比对创新部分(如杯盖浮雕)是否相同或近似

3. ​​整体视觉效果的优先级​

  • ​综合判断​​:即使单件产品细节存在差异(如杯柄角度偏差5°),若整体视觉效果高度相似(如普通消费者难以区分),仍可能构成侵权。
  • ​功能性特征排除​​:仅由功能决定的设计(如螺丝螺纹)不纳入保护范围。

​四、实务操作要点​

​场景​​权利人策略​​被诉侵权人抗辩路径​
​相似设计专利维权​明确公告各相似设计的创新要点,举证被诉产品与任一设计整体相似证明被诉产品未模仿特定设计,或创新点属公知设计
​成套产品侵权诉讼​主张被诉产品全套仿制或单件仿制均侵权证明单件产品设计不同,或成套组合效果不相似
​设计要点争议​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佐证设计要点的独创性提交现有设计证据,否定设计要点的显著性

​典型案例参考​​:

  • ​(2023)最高法知民终112号​​:被诉茶具仿制专利成套设计中的茶壶单件,法院认定构成单件侵权。
  • ​(2022)京73民初88号​​:灯具相似设计系列中,被诉产品与基本设计整体相似,侵权成立。

​结论​​:相似外观设计与成套产品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均遵循 ​​“图片/照片唯一依据”​​ 和 ​​“设计独立性”​​ 原则。侵权判定需聚焦整体视觉效果,排除功能性特征与公知设计干扰,以平衡创新保护与公众信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