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是一个舶来品,从西方传过来的,英文叫“INTELLECTUAL PROPERTY”,是商品和市场经济的产物,在台湾,人们把知识产权称为“智慧财产”,很好的诠释了知识产权的定义,蕴含着人类的智慧,同时和我们的房子车子一样,是财产。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定义,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商标、版权、专利、域名、反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等,今天主要和大家讲讲这些权利,都和电商休戚相关。

商标= Trademark =

商标是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志,所以我们有商品商标(TM)和服务商标(SM)的区分,商标如果获得注册,则我们会打上®的标示,如果没有注册或者在注册中,则我们一般会打上TM的标示。商标是品牌运营的基础,对于电商来讲,商标是基础,也是第一位重要。重要的问题要说三遍,但今天时间有限,关于电商的商标我们提几个观点和大家商榷:
一、商标的获取,按部就班还是抄近路。

很多电商朋友咨询商标的问题,一般都是,商标注册要多少时间,当我回答1年甚至更多时间的时候,大家都会摇头。为什么? 因为时间对于电商有特别的意义,大家回头想想,从淘宝C店到天猫到垂直电商到跨境电商到微商,经过了几年;从电脑端到手机端,经过了几年。我给大家举3个例子,第一个是米粉吧,返利网的巨头,2012年花了8万元买来了别人抢注的35类的米粉吧商标,第二个是宝宝网,现在的母婴垂直电商巨头,2012年也是花了巨资买来了商标,第三个是银薇,微商巨头,女性内衣行业的领导者,我们在2015年帮助花了2万元购买了商标,而现在月销售额突破50万件。

二、电商需要在哪些类别注册商标。

早几年,经常有企业做商标的全类注册,从电商的角度,哪些类别是最有可能涉及的呢,首先是产品类商标:服装是25类,箱包是18类;其次是服务类商标,淘宝店的名称涉及的是第35类,对应的服务项目是“为他人推销”及“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建立官网的需要注册42类,微商类采用全新社交媒体的需要考虑第38类,用APP做垂直品类的需要考虑9类软件,现在火热的互联网金融需要考虑的是36类,物流运输的需要考虑申请39类。去年我经办的一个案件,被评为宁波市十大知识产权案件,涉及到的就是35类的“开心人”大药房,我们熟悉的“银泰百货”,对应的商标类别也是35类。

三、电商企业商标风险,是高发的。

杭州今年又一个重要的知识产权案件,必然是今年的十大案件之一,就是“嘀嘀”商标侵权案,嘀嘀已经改名叫“滴滴”,站在企业的角度,嘀嘀公司当时对于商标的风险的评估是不足的,但是在资本的背书下,野蛮生长,已经顾不了那么多了,等到资本的风暴过去,就要秋后算账了。

很多电商企业会遇到一个问题,老板想注册的商标和现实中的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又或者电商很多新奇怪的商标无法注册,这个时候最需要一个专业的律师来解决问题,给予合理的方案实现目标,假如你的律师或者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不专业,给的建议是错误的,很有可能代价非常大。举一个案子,萧山有一家很有名的生产减速机的企业,品牌叫“ASIADRIVE”,翻译成中文叫“亚洲传动”,当时咨询了商标事务所,得出的结论是“通用名称,无法注册”,基于这个理由,企业放弃了商标申请,选择了继续使用。若干年后,一家苏州的企业注册了“ASIADRIVE”商标,再过了若干年,苏州企业起诉萧山企业,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我全程办理了这个案子,并代表萧山企业获得了胜诉,但其中的反思也是杠杠的。

所以,很多的品牌,如果确实好喜欢,就一定要去申请注册和保护,注册有难度,没关系,找专业人士想办法。千万不能抱着侥幸,等品牌知名了再去申请,在中国这样的市场环境下,很快就会被抢注。

说到抢注,那是不尽的话题,恰如一江春水向东流,奔流到海不复回。我给大家分享个案例:

一个是关于电蚊拍的故事,我觉得这就是一个传奇,只有在浙江、只有在义乌、只有在改革开放的今天才有的传奇。故事的主角是一对夫妻,义乌人,原来是农民,现在也是。男的叫老虞,女的叫陈姐。老虞负责电蚊拍的生产,陈姐在义乌小商品市场负责电蚊拍的外贸销售,陈姐不懂外语,但是不妨碍和老外谈生意;老虞最初做电蚊拍,想总要有个牌子,想来想去,电蚊拍是打蚊子的,就取了中文名叫“一拍得”,可来的都是老外客户,他们也不懂外语,怎么办,简单,取第一个字母,就叫YPD,很多的一不小心,花了7年时间,成为了全世界最大的电蚊拍生产企业,而当他们成为隐形冠军的时候,店里还只有陈姐和一个伙计,他们也从来没有出过国。第一次夫妇俩出国,是我陪去的印度,为什么,因为印度作为最大的市场,发生了商标抢注。竞争对手不但抢注了商标,而且在印度海关进行了备案。

版权= Copyright =

版权又叫著作权,英文是COPYRIGHT,咱们说说版权的几个有趣的点:

一、版权是一个INTERNATIONAL的权利。

什么意思呢?其他的知识产权,往往有地域性的特点。比如美国注册的商标,只在美国有效,产品卖到中国,还要到中国注册商标。即使在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也有自己独立的商标法律制度。专利也是有这样的特点,在哪个国家需要保护,就要在那个国家注册。而版权就不一样,版权自作品完成之日起就可以在《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得到全球保护,有句俗语,叫做“艺术无国界”或者“音乐无国界”,讲得不仅仅是大家都听得懂音乐,还意味着音乐作为著作权,可以跨越地域性获得全球的保护。

目前,跨国公司在版权领域的维权也是轰轰烈烈,从早些年的反盗版,关视频网站,BT,到目前ADOBE、PS、MICROSOFT的维权都是一浪高过一浪。

插上一句闲话,为什么目前国外公司如此注重在知识产权领域内针对中国的维权,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与中国企业比较,国外企业没有竞争力,质量拼不过中国,价格拼不过中国,知识产权是国外公司最后的防线。

二、版权不以注册为前提,但强烈建议做登记及备案。

虽然版权与专利权、商标权等同属于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时间性等共性,但它们之间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别,最主要的就是版权不以注册为前提,其基于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自动获得著作权相关法律的保护,而且,版权的保护期限相比专利权等其他知识产权来说更长,对于自然人来说,保护期限是作者的有生之年加上死亡后50年,对于法人来说,是作品首次发表后的50年。这么长的保护期限,这么容易受保护,按理说被侵权的可能性不大,维权也相对容易,但事实却不是这样。

自从我国《著作权法》实施以来,关于作品的版权纠纷层出不穷,争议双方各执一词,却很难拿出有利的证据;基于这种情况,强烈建议企业向版权局进行版权登记及备案,尤其是一些美术作品,登记及备案往往是版权归属的证明,亦是日后遭遇侵权时能够取得法定损害赔偿的有效证据。举个例子来说,我有个西班牙的客户,生产“女王刷子”,这个刷子在国外进行了版权登记,由宁波一家企业进行生产销售,由于销量好,很快类似的产品就遍布大街小巷了,而因为有了版权登记,即使是国外的登记,经过一系列的程序,依然是可以在国内受到保护的,也就成功地维护了自己的权益,所以说很多时候版权登记是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的。

专利= Patent =

接下来说说专利,专利是国家认可并以公开为前提进行法律保护的专有技术。

一、专利的新颖性是第一位,务必第一时间申请专利 。

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种,其中发明和实用新型要求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外观设计要求具有新颖性和独创性。现在的市场经济瞬息万变,每个行业都有大批量的竞争者在同时进行创新和研发,或许很多想法都是撞车的,这个时候时间就是金钱,谁最先创造新的成果,最先申请了专利,就可能把竞争对手类似的创新想法“扼杀”在摇篮中,从而抢占商机。

对于发展速度可以用光速形容的电商企业,无论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有什么创新想法,在起始阶段就要考虑通过商业秘密保护还是专利保护,鉴于电商企业的相似点过多,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很容易被竞争对手“反向工程”,无法使发明创造利润最大化,所以还是建议多数的技术创新采取专利保护。如果认定了通过专利进行保护,就务必在第一时间申请专利保护,从时间上抢占先机,从而赢得商机。当然,专利申请是个技术活儿,无论是撰写还是材料准备,都有特殊的要求,所以还是建议大家找些专业人士辅助申请,这样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取得授权。

二、我们需要掌握专利的常识,有效期、年费等,专利是打击竞争对手的有效武器。

上面我们说过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那么这三种专利有什么异同呢?先说三种专利的不同点,首先是刚才讲的授权条件不同,其次是有效期不同,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是10年,这些期限都是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计算的;再说相同点,那就是“钱”,这几种专利都需要缴年费,而且是每年一次,在前一年度期满前1个月内预缴,如果不按规定缴纳年费,专利权就可能因此而终止,我们自己苦苦研究出来的发明创造也就拱手让给了全国乃至全世界的竞争对手。

举个例子来说,前段时间接触滨江一家企业,这家企业生产的产品曾在几年前获得专利授权,现在市场上出现侵权产品,想维权。我们作为律师,认为有专利权去打假很简单,但再细看这项专利权的时候,就发现了问题,这家企业已经几年没缴纳年费了,大家知道这意味着什么吗?这意味着不但现在无法通过专利权去打假,而且这项专利已经进入了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这家企业因此的损失大家可想而知了。

再举一例,我们有一个客户,是一个有十几年经验的摩托车手,同时也是一名设计师,他的企业主要进行摩托车设计,包括挡风板、尾翼以及整车设计,他将这些设计全部申请了专利,并获得授权。前段时间发现永康的很多企业在生产这种产品,只在淘宝网站上就发现100多家侵权店铺,每家有10个左右侵权的链接,理论上讲,我们会有1000个案件可以到杭州中院进行诉讼,这样的维权方式,足以打击竞争对手,而且,也足以使那些不小心使自己的专利意外终止的企业羡慕嫉妒恨了。三、专利维权及应诉。

那么手里握着专利就可以了吗?真发现侵权行为存在的时候,又该如何去维权呢?第一个问题提出来,可能大家都会想手里只有专利权还不够,那维权和应诉还需要什么呢?对,需要证据。证据是维权的关键,在进行专利维权之前一定要固定证据,而且要注意侵权者是否有规避技术的行为存在,对于多个专利侵权的情形,维权时间也是值得注意的问题;对于应诉来说,把握应诉时间、从哪些方面提专利无效以及提无效的时间等,对于最后结果来说,也都是至关重要的。时间所限,只能点到即止,总的来说,专利的含金量很高,最好能够有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助企业一臂之力。

域名

域名是伴随的互联网的发展而发展的,这与我们的电商企业休戚相关,域名不仅便于记忆,更是具有全世界的唯一性,因此也成为了各商家争抢的对象。我们常见的域名有通用顶级域名,比如.com,.net等,还有国家码顶级域名,如.cn等,而真正有显著特征的是二级域名,比如taobao.com中的taobao,为方便记忆,很多商家将二级域名确定为自己的商标或者商号,于是很多竞争者开始发动“网上劫持”,开始抢注与我们商标、商号或二级域名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混淆视听。

我正在代理的一个案子涉及域名的归属问题,我们客户注册的是“Lafen8.com”域名,竞争对手注册了“Lafenb.com”域名,建立了与我们客户经营的网站几乎一模一样的网站,从事相同的服务。我们可以选择维权的方式有多种,可以仲裁也可以诉讼,同时,这也不仅是域名问题,也连带着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问题。知识产权问题很多时候都是有牵连关系的。

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是经营活动中违反诚信公平等原则的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是知识产权的一个兜底条款,如果有明确的商标、版权、专利可以保护,则根据相应的法律保护,如果不能纳入以上法律,又明显违反诚信公平等原则的,可以考虑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前面所讲的知识产权源于对人们创造性智慧成果的保护,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规制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那么哪些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呢?比如对他人的知识产权的混淆和假冒、虚假宣传的行为、贬损竞争对手的行为或者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等等,有时也会涉及《广告法》、《产品质量法》中的相关规定,同时不正当竞争行为又会与知识产权侵权同时发生,比如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等,只要有违反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就可能存在着不正当竞争,所以说,不正当竞争存在的范围比较广泛,通过这种方式维权也是一个好的选择。
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技术秘密比如可口可乐的配方,据说全球不超过10个人知道,而且作为商业秘密保护这么多年,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而企业中的客户信息、营销策略等等就是企业的经营秘密。这两种信息都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对于电商企业来说,高新技术的加入的确给商业秘密保护带来难度,企业必须提高保护意识。保护商业秘密重要的确定企业内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尤其是经营秘密,明确哪些要进行保护,保护的等级是什么,以及多久的保护期限,这些问题确定后,可以采取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以及采取技术措施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就像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小秘密一样,让商业秘密永存在企业“心底”,并给企业带来最大化的经济效益。

知识产权包括的种类很多,对于电商企业来讲,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关注点,在这个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发展知识产权战略绝对可以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获得持久性的竞争优势,扩大企业的影响力。

(本文作者:盈科钱航律师)

国家加强视频、音乐、文学网站和网盘的版权监管

   “10月19日 至21日,国家版权局直接对20家大型视频网站、20家大型音乐网站、8家网盘、10家大型文学网站开展了版权重点监管。”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在第七届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中介绍中国版权保护工作时说。

        首先,哪些是重点监管领域?今年正在进行的“剑网2018”专项行动,集中整治网络转载、短视频、网络动漫等领域侵权盗版多发态势,重点规范网络直播、知识分享、有声读物等平台版权的传播秩序。于慈珂介绍,针对数字技术和网络商业模式的变化,我国版权部门不断调整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的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为。

        其次,全国监管规模有多大?据统计,2018年各地版权部门实施监管的网站达到了3000多家,国家和各地方对于版权的监管达到了一个历史新高度。

       再次,国家为什么会加强监管?

       无论是BAT旗下的各大内容网站,还是老牌门户搜狐等网站,甚至包括以二次元为受众的B站,各个视频、音乐、文学网站为了争夺用户流量,都投入大量资源争夺内容版权,以填充自家网站的内容,在互联网产业日益繁荣的今天争取到足够大的市场。

       因此,版权对各大内容网站的重要程度逐渐提高,盗版问题给各大内容网站带来的损失也日益增大。所以,国家对于版权的保护变得格外重视,打击非法的散兵游勇、保护正规平台和正规内容制作方的利益,正成为一项亟需加强的重要工作。

        最后,加强监管有利于版权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政府部门通过加强有效的监管,有利于建立一个良性运转的版权生态,让权利人的维权之路更加通畅便捷,让正版内容的从业者能够享受到应得的合法权益,让整个版权产业变得更加的繁荣。

为什么“捂脸”图标不应该通过商标审查

  近日,微信朋友圈突然刷屏了一张“捂脸”表情的图形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截图。图片信息显示,浙江义乌的金召平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申请“捂脸”表情的图形商标。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8月13日发布了该商标的审定公告,异议期限为2018年8月14日至11月13日。该商标申请为何会初审公告、其能否通过异议期、若注册后如何影响我们,接踵而至的问题甚嚣尘上,我们一起来看标看文看热闹。

       首先,拥有国内最多“小闲”用户的腾讯,其更新换代的“捂脸”表情,被人申请为商标而且竟然初审公告了!难道审查员不认识、没用过?难道审查员来自火星吗?

       不,审查员也很难办呐。

      《商标法》30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如果商标符合上述规定或者是《商标法》第10、11、12条禁止注册商标,商标将不能初审公告。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捂脸”表情作为商标显然没有被驳回的理由。因此,只好初审公告喽,审查员估摸着咋遇上这样事儿,于是授权不禁止,等腾讯来确权吧,以免驳错了。

       然后,“捂脸”图标最终是否不应该通过商标异议期?

     《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随着热议,腾讯也已明确表态将提出异议。依据商标法第13条,认定“捂脸”图标为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依据商标法第32条,认定“捂脸”商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著作权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都可以作为异议理由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因此,该商标被异议成功的可能性非常大。

       最后,即便“捂脸”商标被注册,相信拥有成千上万商标的腾讯必然会全力宣告无效,我们只需要:不慌,看戏。值得一说的是,作为我国商标事业发展的一个模块,不论今日捂脸,还是明日奸笑,商标申请数量激增趋势已然不可挡,后续巨大的行政司法资源必将倾注于确权程序。在此引用奥卡姆剃刀定律:如无必要,勿增实体。

(本文作者:盈科邹永源律师 )

说说互联网法院

018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见附件),对互联网法院相关诉讼活动进行规范,目前该规定已于9月7日开始实施。

        继杭州互联网法院成立之后,近日北京也成立了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也即将挂牌。“互联网法院”一词瞬间火了起来,仅9月10日一天,北京互联网法院便收到207件立案申请。

       首先,什么是互联网法院?专门审理涉及网络的案件、利用多人网络视频开庭审理,一种与传统实体开庭审理有所不同的司法审判新模式,案件的起诉、立案、举证、开庭、裁判、执行都在网上实现。

       其次,互联网法院审理什么案件呢?

1.通过互联网履行的合同纠纷,如在电商平台产生的买卖合同、支付宝借呗的借款合同、网购产品损害人身健康安全纠纷等;

2.互联网版权纠纷,如微信公众号文章的版权纠纷、网络图片的版权纠纷等;

3.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人格权纠纷,如侵犯肖像权等;

4.其他涉及互联网的行政、公益诉讼等。

       最后,互联网法院对我们有什么帮助呢?

       1.打破空间限制 足不出户参与庭审。

      与传统法院不同,这里没有原告、被告席位,而是在审判席的对面多了几块大屏,只要网络条件允许,原被告双方可以足不出户参与庭审,而不用像传统法院那样一定要到法院去开庭。

        2.打破时间限制  法院24小时“不打烊”。

       老百姓可以随时登录诉讼服务平台,可以随时起诉立案,提交诉讼材料,没有时间的限制,而传统的法院只有在上班时间才能到法院线下提交这些材料。

(本文作者:盈科唐海佳律师)

从滴滴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看知产案件的赔偿数额

2018年8月24日,整个中国网络都被浙江乐清发生的一起滴滴顺风车司机杀害女乘客案给震惊了,其中滴滴平台的信息披露制度广受诟病。

据悉,案件发生前一天,滴滴客服系统已经接到过关于涉案犯罪嫌疑人恶意骚扰乘客的投诉,但是并未得到处理,司机未收到任何惩罚,平台也未向其他乘客披露该司机被投诉的信息。

根据“@平安温州”发布的“关于乐清‘滴滴顺风车’司机杀人案警方接处警工作核查通报”可以得知,从警方介入调查到滴滴平台最终提供涉案关键信息,历时将近2个小时。

综上所述,滴滴出行作为大众信赖、具有使用度较高的一个服务平台,对重要信息披露的不及时给社会带来了无法弥补的伤害。

一.从滴滴出行到拼多多,看电商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

与滴滴平台类似,拼多多等电商平台虽然属于商业主体,但其采用的互联网技术使业务面对广泛的不特定主体,并且对公众产生高度影响力甚至是一种控制力,决定了这类商业主体必须承担重要信息披露责任。

顺风车业务门槛低所带来的对乘客人身安全侵害的高风险,决定了滴滴公司所应承担的安全管理义务要高于一般的市场主体,负有重要信息披露的义务。同理,对于“零门槛”开店,资金保证和身份验证条件宽松的拼多多等电商平台,充斥着大量假冒或者与知名商品标识、装潢相近似的商品,笔者认为其对于假冒侵权行为的发生负有采取预防措施以及披露重要信息的责任,否则对售假行为难辞其咎。

二.政策思想:“对恶意侵犯知识产权的,罚到他倾家荡产”

2018年7月17日,第二十次中国欧盟领导人会晤在北京举行,期间李克强总理说,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中国当局将加大惩罚力度,加倍惩罚,“对恶意侵犯知识产权的,罚到他倾家荡产”。从中可以看出中国政府将大大加强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

一年前的同一天,即2017年7月17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组长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期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1.要加快新兴领域和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2.要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通过领导人的讲话,可以看出作为新兴领域和业态的淘宝网、拼多多等电商平台,国家将给予足够的重视,将从制度层面着手加强治理。

三.知识产权政策思想的落实

目前,作为新兴领域和业态的淘宝网、拼多多等电商平台,仍然充斥假冒商品,存在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泛滥的现象。被侵害权利的经营者对于假冒商品泛滥导致的自身商誉或经济损失无可奈何。如何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政策思想,是一个值得探究的问题。

从宏观层面看,在国家知识产权政策思想的指导下,电商平台应与包括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权利人、消费者在内的相关主体合作,积极探索符合市场规律、高效、多方共治、创新的电商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电商平台应该成立专门治理机构,制定专门治理规则,以采取主动防控和知识产权侵权投诉系统相结合的方式,从科技、商业、法律三个维度解决电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从微观层面看,在知识产权维权诉讼中,侵权人(被告)的侵权获利所得对于法院判定赔偿数额至关重要。然而,反映侵权人侵权获利所得的商品交易记录往往由侵权人掌握。因此,在有充足证据证明侵权行为存在的情况下,电商平台应向权利人披露商品交易记录等重要信息,协助权利人维权。

四.电商平台披露重要维权信息义务的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在王樯诉浙江省淘宝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2民初1908号),一审法院就以淘宝公司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亦非经营地点,造成了原告的维权障碍为由,判决淘宝公司承担责任。此案的二审判决支持一审法院的意见,二审法院认为“在消费纠纷发生时,购买者最终要实现的权利并不仅仅是胜诉权,而是获得赔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立法目的,也正是要求网络交易平台能够协助消费者及时找到网店的销售者或服务者,使消费者能够向直接责任人请求赔偿并获得赔偿,因此特别强调了‘有效联系方式’。”

进一步延伸思考,除了消费者,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假冒侵权行为当中也是受害者,甚至于在经济层面,知识产权权利人遭受更大的损害。因此笔者认为,电商平台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同样负有披露重要维权信息的义务。

五.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计算的关键——商品交易记录

我国的《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数额计算都有相关规定,一般是“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因此,在权利人实际损失难以评估的情况下,反映侵权人违法所得的商品交易记录这一证据显得尤为重要。但是,在“谁主张谁举证”的民法规则下,掌握商品交易记录的侵权人往往不会向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这一重要信息。同时,掌握商品交易记录的电商平台出于保护卖家商业秘密的原因,也会拒绝向知识产权权利人披露这一重要信息。因此,在缺乏计算侵权人违法所得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往往会判决较低的赔偿数额,导致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无法得到足够弥补。

六.让电商平台披露重要信息的渠道——法院调查取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综上所述,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如果权利人有充足的证据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并且电商平台拒绝披露侵权人商品交易记录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这一渠道申请调查取证,从而支持法院判决合理的赔偿数额。相信在大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思想指导下,在相关法律的支撑下,有理有据的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有效保护。

(本文作者:盈科葛素华律师)

盈科南昌推行企业知识产权健康大体检

为适应知识经济凸显的环境,我国企业管理面临着深刻的变革。在知识经济环境下,企业赖以生存的资源和条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即从土地、厂房、机器、设备、存货等实物型资产演变为实物型资产加上现金、信贷、投资、应收款等财务型资产,进而演变为财务型资产与无形资产并重,这就是从“有形”到“无形”的改变。现代企业,其核心竞争力和创造利润的来源更多地依赖于其拥有与控制的无形资产,特别是其中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离不开企业合理开发、保护、利用和运营,这就需要对企业知识产权进行科学管理。将知识产权纳入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之中,作为企业治理的重要内容,摆在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位置,是企业必须重视的重要问题。本系列文章对企业经营中普遍会遇到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梳理,从企业经营各环节的知识产权风险识别入手,提出人才管理机制、制度建设以及合同风险防范体系等应对措施;围绕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三大知识产权常见企业侵权风险进行阐述与分析,最后提出应对方法。

一.企业经营各环节的知识产权风险

        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始终与风险同行,企业由于对生产经营活动管理、控制或决策不当,或随时可能遇到不可预见或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从而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决策目标的实现带来不利影响,这些不利影响就是风险。企业知识产权风险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之一,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未来有关知识产权事项的不确定性或对知识产权事项的管控不当而可能给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以下是企业经营各环节容易产生的知识产权风险:

       1.研发环节。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而言,新技术、新产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研发环节(包括技术研发和产品开发)企业面临的知识产权风险主要包括:(1)研发前未经检索导致重复研发;(2)研发人员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技术内容被公开导致新技术、新产品无法获得专利保护;(3)保密措施不当、管理不善或者核心研发人员流失而导致技术和产品被他人模仿、抄袭;(4)研发前未做知识产权风险排查,导致产品侵犯他人在先权利;(5)与其他单位合作中,未能明确约定技术成果归属而导致自树竞争对手或者技术成果被竞争对手合法使用;(6)与研发人员约定不明而导致知识产权权属纠纷。

        2.采购环节。生产资料采购是保证企业生产经营的前提,采购环节涉及的知识产权风险主要是企业采购设备、仪器、材料、部件等生产资料因侵犯或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而导致的侵权风险,以及因知识产权问题而导致的企业与供应商之间的索赔纠纷。因为权利人可以向供应链上任意厂商主张权利,企业因采购、使用涉嫌侵权的生产资料也可能成为被告。一旦涉诉,企业需要大量人力物力应对诉讼案件,还可能遭遇被控侵权的设备、材料等无法继续使用的窘境。如果企业与供应商之间的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供应商保证和赔偿责任,企业很难就应诉成本和所受损失向供应商索赔。

       3.生产环节。不论企业自身有工厂独立完成产品制造,还是委托其他公司进行产品的制造,或者被其他公司委托制造产品,生产环节知识产权风险都是不容忽视的。企业自行生产产品过程中,如果未能做好保密工作,存在泄密风险。企业委托其他公司代为生产产品时,会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合作过程中存在技术方案外泄风险。企业作为受托方时,如果委托人不是权利人,也没有获得权利人的授权许可,被委托人很容易陷入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陷阱。

       4.销售环节。销售部门是企业中最直接的效益实现者,但在实现企业效益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伴随着风险。销售环节知识产权风险来源之一是销售合同中关于知识产权的权利义务。有些企业不太重视与客户销售合同中关于知识产权权利义务的约定,认为拿到订单就万事大吉,孰不知销售合同中蕴含着极大风险。例如,销售合同规定企业要向客户承担因产品知识产权纠纷引发的一切损失和费用,但是其实很多情形下这些损失和费用本不应由企业承担;比如根据客户提供设计方案生产的产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而设计方案本身才是导致侵权的原因;又例如,销售合同规定企业要将包含在产品中的所有知识产权许可给客户,并且该许可是免费的、永久的、无范围限制的、有分许可权。如果接受这样的条款,意味着客户和客户的其他供应商,即企业的直接竞争对手,皆有可能无限制的免费实施本企业的知识产权。这会严重影响企业知识产权的价值,使企业储备的知识产权攻防武器的效用大打折扣。[1]

二.应对风险的措施

        针对以上各环节的知识产权风险,企业需要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而科学的管理体制要求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需要有相应的人才管理机制、制度建设以及合同风险防范体系。

       1.人才管理机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才是决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的关键因素,缺少这一要素,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便无从谈起。企业要想做好知识产权工作,必须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人才队伍建设。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的过程中,一般要把握好以下几个环节。首先是挑选人才。这就要招聘或选拔具有理工科和法律双学历背景的人员,或者是既具有理工科教育背景又对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感兴趣并愿意进行系统学习的人员。如果是既精通本企业相关技术及经营管理又具备专利代理人资格或律师资格的人员,则是最佳人选。其次是培训人才。一方面,要对人才进行知识产权理论培训,通过开展企业内部培训和参加外部专业培训等方式,提高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的专业理论水平及其对知识产权相关业务流程的熟悉程度和运用能力;另一方面,要对人才进行多岗位生产实践培训,就是要将知识产权管理人员放到生产一线,在不同的岗位,包括生产岗位、研发岗位及管理和营销等岗位进行一段时间的轮换锻炼,加深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者对本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的了解,尤其是加深其对各个环节中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关键点及其管理要点的认识和理解。然后是用好人才。企业要给知识产权管理人才提供一个能够充分施展其才能的工作平台,这一平台不仅包括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而且包括一整套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从本质上讲,就是要确保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在履行职责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具有权威性,在企业管理决策中具有表决权或话语权。

        2.制度建设。企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开展知识产权风险管理制度建设:(1)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明确知识产权工作在企业经营发展中的重要意义、与其他各项工作的相互关系、发展规划及目标和任务等。(2)主管知识产权的企业领导和管理知识产权工作机构的规定,明确知识产权主管领导及工作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职责范围。(3)申请注册登记各类知识产权的管理规定,明确有关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著作权登记、商业秘密保护等知识产权获取及其后续维护或主动放弃的管理措施和工作程序。(4)处置和运营知识产权的管理规定,明确职务发明成果的界定条件以及委托或合作开发成果知识产权归属的处置原则,明确有关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转让、许可、投资、质押的管理措施和工作程序。(5)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各个环节中相关知识产权事务的管理规定,明确在原材料及设备采购、技术和产品开发、技术转让(许可)与合作、委托加工、产品销售、广告宣传或展销、招投标、进出口贸易、企业合资及并购和上市等环节中所可能涉及的各类知识产权事务的管理措施和工作程序。(6)处理企业知识产权纠纷的规定,明确企业可能遭遇的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署名纠纷、知识产权权属纠纷、竞业限制纠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等内外部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或解决途径、措施和程序。(7)开展企业知识产权培训教育的规定,明确企业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的干部职工接受知识产权培训教育所应达到的水平,以及培训的方式和条件。(8)有关知识产权奖励和惩罚的规定,明确对在专利信息利用、职务发明创造、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等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条件与标准。[2]

        3.合同风险防范体系。公司合同风险防范体系的首要目标在于有效防范合同纠纷,努力做到零诉讼,以有效降低公司经营风险,实现利益最大化。合同风险防范体系的构建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1)应当全面梳理公司的合同风险。从客户分类、业务分类、交易模式分类出发,综合考虑产业链风险、政策法规风险,对公司的合同进行全面梳理,明确从哪一角度出发更适合公司合同的法律风险分类管理。(2)建构合同模板。在对公司不同类型的合同进行归纳总结的基础上,建立合同模板。(3)合同操作指引及风险提示。对合同模板的具体操作和操作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进一步作出详细规范。(4)合同流程管理。包括:签订前管理、签约管理、履行管理、凭证管理、预警管理、评审管理。

三.结语

       企业对知识产权风险的管控能力决定着其对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能力。加强知识产权风险防范不仅是企业规范内部知识产权管理行为、提高知识产权综合管理能力的需要,也是企业增强国际国内市场竞争能力的需要。企业应当将知识产权风险防范作为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风险防控体系,有效规避各类知识产权风险,以保障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惩罚性赔偿尚未落地,补偿性赔偿任重道远——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公司版权侵权谈起

近期,盈科葛素华律师团队代理的原告深圳博林文创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博林投资控股旗下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起诉被告惠州明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旗下公司,以下简称“被告”)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二审庭审完。一审中,原告提交了与山东省旅游局的《著作权授权许可合同》、发票及转账凭证等充分的证据证明了原告的实际损失,但法院仍以极低的数额判决赔偿,这从操作层面反映了我国补偿性赔偿制度亟待完善。现阶段,正值国家不断提出要建立健全惩罚性赔偿制度,这不仅对于本案,也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行业带来了新的展望。

一.判赔数额远低于实际损失,补偿性赔偿制度亟待完善

        近年来,知识产权侵权成本过低导致的侵权行为屡禁不止,严重抑制了社会的创新活力。以笔者代理的一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为例,可以看出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案赔偿金额仍保持在低位水平。

       原告是一家集房地产、文化、金融产业为一体的公司,被告也是一家房地产公司。在一审中,法院认定原告享有涉案美术作品《HelloKongzi》的著作权,并且也认定被告在其开发的楼盘销售中心使用了涉案美术作品《HelloKongzi》,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本案判决的难点在于,被告应承担什么样的侵权责任,应承当什么样的赔偿数额。

        根据房产管理局网站载明“被告使用涉案作品销售房产的信息”,被告于2016年12月10日陆续开售,陆续销售房产总面积达96510.56平米,实际销售数额近14.27亿元。

        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按照销售房产总额的千分之二即285.4万元赔偿损失。而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诉请按照从房产管理局网页查询的涉案楼盘的销售量作为计算其损失的依据不合理,酌情确定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150000元。

        事实上,原告在一审中举出证据证明其于2014年开始在国内国外多地举办《HelloKongzi》全球文化巡展活动,其花费了几千万元的巨大成本。

        在具体使用过程中,授权山东省旅游局在“《HelloKongzi》全球巡展.美国站”加入山东旅游元素、介绍山东旅游景点等项目,其授权许可使用费13日共计达80万元。

       上述事实均有《著作权授权许可合同》、发票及转账凭证等证据证明。

        被告使用侵权作品持续的时间为2016年12月月初至2017年7月月初,其侵权行为长达七个月。若以原告授权山东旅游局的许可费用计算,被告应给付原告1292万元。

        考虑到目前国内对著作权侵权的判赔数额不高,依据山东省旅游局许可费用作为标准计算会远高于被告侵权获利所得,故原告在起诉状中载明只以被告侵权获利作为赔偿的依据。

        一审法院既不注意权利人付出巨大成本后导致的商业损失、也不注意权利人许可使用的费用,直接适用较低的法定赔偿,仅酌定赔偿15万元(包括合理支出费用4.4万元),未能足以弥补权利人因侵权行为而受到的实际损失,影响了知识产权权利人对司法保护的信心。

       侵权行为如此简单方便,一审判决判赔如此之低,其侵权的成本远低于许可使用的费用,不但不能弥补原告的经济损失,惩戒被告的侵权行为,反而是在客观鼓励潜在侵权者实施相同的行为,打击了权利人在市场竞争、文化传承、传播、创新中的积极性。

       上述案件表明,我国的补偿性赔偿制度任重道远。

二.新的展望——建立健全惩罚性赔偿制度

        另一方面,近年来侵权赔偿制度建设有了新发展。2018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实行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提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推进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工作,大幅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上限。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现象仍然很多,与赔偿额过低对侵权人无法起到震慑作用不无关联。从上述笔者代理的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和国家政策思想可以看出,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制度不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很有必要实行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一般而言,适用惩罚性赔偿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侵权人负有损害赔偿责任;侵害行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法院认为有提高损害赔偿数额的必要;总赔偿数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害数额的3倍。不过,在实践中,权利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往往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主要原因是权利人往往无法证明侵权人的侵害行为出于故意,且法院对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和赔偿数额的高低享有较大的裁量权。因此,在实践中,要有效地推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还需要有一系列配套的措施,其中需要着力解决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明确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与范围;第二,设计科学的惩罚性赔偿额度;第三,适时发布司法解释为正确实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提供具体指导。

        我国的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需要加快落实到相关法律中,并在司法实践中使知识产权权利人得到强有力的保护,在现有法律和证据的框架下,不断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我们相信,在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背景下,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权“成本高、收益低”将成为过去式,知识产权行业的春天也即将到来。

(本文作者:盈科葛素华律师)

盈科律师代理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案,成为互联网调解第一案

近日,盈科葛素华律师团队代理的原告上海某公司起诉被告深圳某公司商标与不正当竞争案,作为第一例通过互联网远程调解的案件,成功结案。经过调解,被告同意立即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团队在妥善解决矛盾、化解纠纷的同时,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凌晨1点,世界杯首战俄罗斯5-0大胜沙特,戈洛温一战成名,东道主也迎来开门红。接下来热血的双牙大战、夺冠热门的法国、德国、巴西等球队也会相继亮相世界杯。4万张中国球迷门票、万达海信蒙牛Vivo雅迪五家国内的世界杯赞助商、官方足球中国制造、吉祥物“扎比瓦卡”的海外市场中国企业垄断,国民品牌与大国制造将伴随我们度过接下来所有的比赛日。

今年,正值《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实施十周年。6月5日,人民日报的头条报道为《坚定不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6月7日,2018高考语文全国卷2的一道题值12份的阅读理解题惊现 “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主题。当下,知识产权案件利益冲突愈发明显,得到各方不同程度的重视,并伴随着经济发展,如何保护和实施知识产权将是重中之重。

上个月,盈科律师方围绕注册商标的使用、被告的商标侵权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需要承担的责任四个方面进行举证。

首先,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经过长期的宣传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品牌在全国LED行业中极负盛名,影响力大,行业知名度高,得到相关政府部门及行业管理机构的高度认可,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

其次,被告未经原告的许可,在其运营的公司网站、产品报价单、产品包装、品牌推介中突出使用原告商标的行为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然后,被告注册企业名称的行为在主观上具有攀附原告在先知名商标和字号声誉的意图,客观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损害了原告字号的合法权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原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项的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一)项),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该案庭审完后,鉴于双方有调解意向,在合议庭的安排下,本周二,由主审法官、商标协会专家共同主持调解。按照“知识产权案件互联网远程调解指引”,下载“好视通”APP或“好视通视频会议”APP(安卓版和IOS版均可),设置默认服务器地址、登录法院预先给的账号,进入视频在线页面。

经过调解,被告同意立即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最后在法官的协调下,达成了调解协议,盈科律师代理原告完成本次调解,并在笔录及调解协议上完成电子签名。

据悉,本案为法院成功通过互联网远程调解的第一案。

盈科律师代理中艺公司“椅子”外观设计侵权案,胜诉

委托人杭州中艺公司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椅子”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1430468032.5,后发现深圳威晟公司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推销、展示涉案外观专利产品,委托人遂进行证据保全,并委托盈科钱航律师团队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的审理焦点是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及被告是否实施侵害外观专利权的行为。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经比对,本案被诉侵权设计与原告授权外观设计为同类产品,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构成相同,故被诉侵权设计已经落入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告以对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命名并发出报价单的行为,系以要约或要约邀请的方式向原告方作出了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意思表示,构成了许诺销售行为。被告在收到原告方的采购需求后,对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型号命名并报价和进行了实际制造。故原告指控被告实施了制造、许诺销售被控侵权行为成立。

审理结果

一、被告深圳市威晟实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涉案第ZL201430468032.5号专利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威晟实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杭州中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50000元。

案例总结

本案原告主张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构成相同,被告认可原告的比对结论,同时主张其不存在侵权的主观故意,却未能提供提供合法来源、在先使用等能够证明其不具备主观故意的证据。被告的产品目录中虽没有涉案产品,在与原告磋商中,被告对产品进行命名和报价,并寄送了涉案产品,其实施了制造、许诺销售行为。在被诉侵权设计已经落入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情况下,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

剧本委托创作合同签订和履行需要防范的几个坑儿

在影视剧开发过程中,影视剧本的委托创作是必须首先面对和特别重要的一个环节,因为剧本的创作是影视剧开发和摄制的基础,如果投资方即委托方与剧本创作方(即作为受托方的公司或编剧个人)发生纠纷,不仅会影响到剧本创作本身,影视剧的后续融资、拍摄和发行等环节可能都会受到影响。所以,本文就向您介绍一下剧本委托创作签订和履行过程中需要防范的几个坑儿,期待对大家有所帮助。//一、剧本委托创作合同主体的坑儿//

1、委托方主体:

一般情况下,剧本委托创作合同的委托方是一家影视公司,此种情况下因委托方主体单一不会存在主体上的问题。少数情况下,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影视公司共同进行剧本委托创作时,由于委托方主体不止一个,此时需要考虑的问题就相对复杂得多,创作过程中对于阶段性创作成果的审核和验收、委托创作费用的分担、剧本版权的归属等等均须明确约定,尤其是发生一方对创作成果不满意、逾期未支付委托创作费用等情况时,违约方应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责任、是否会导致一个委托方退出、以及一个委托方退出时合同的后续处理方式等问题,均需要委托方共同协商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否则可能会导致合同的后续履行困难,造成各方的损失。

2、受托方主体:

实践当中,受托方主体可能是一个自然人编剧(或者编剧工作室)、两个以上自然人的创作团队、一家拥有签约编剧和剧本创作组织能力的公司等,受托人是一个自然人编剧(或者编剧工作室)的情况比较简单,一般不存在因主体原因导致的争议,我们来说说另外两种情况:

(1)受托方为两个自然人以上的创作团队:

第一、至少主要的创作人员要作为共同受托方签署剧本委托创作合同,明确各受托方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并对参与创作的所有编剧的创作成果负责。

第二、合同中需要明确参与创作的编剧名单,约定参与创作编剧的署名。同时无论是否作为受托方签署了委托创作合同,所有参与创作的编剧均需签署版权声明并作为剧本委托创作合同的附件,声明创作成果版权归属委托方所有。

(2)受托方为拥有签约编剧的和剧本创作组织能力的公司:

公司作为受托方签署剧本委托创作合同,此时受托公司与委托方形成委托关系,委托方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剧本委托创作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参与创作人员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等相关信息;

第二、要求受托方提供其与主要编剧存在经纪关系的相关文件,同时最好能直接与主要编剧保持一个良好的沟通,从而为后续的顺利合作打下基础;

第三、要求参与创作的所有编剧签署版权声明并作为剧本委托创作合同的附件;

第四、明确约定受托方公司和所有编剧的署名方式。//二、剧本创作背景和基础不清的坑儿//

几乎所有的剧本委托创作合同在签署时都存在着一定的创作基础,有的是在已有小说、漫画或纪实文学等作品的基础上改编创作剧本,有的是在委托方提供的策划创意(已经有策划书或故事梗概)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的创作,还有的其他编剧已经创作完成剧本大纲或分集大纲或全剧本,但委托方对创作成果不满意,聘请受托方在已完成创作成果基础上进行修改或创作。关于剧本创作背景和基础,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 尽量在剧本创作合同中明确创作背景是什么:包括已有创作作品的名称、作者、出版情况、版权登记情况等,尤其是未出版作品,作为委托方应对已有作品进行版权登记,以确定当时已有作品的状态。
  2. 根据创作背景明确剧本创作要求:比如哪些内容不允许改编必须保留、哪些内容必须改编或删减,以及如何保证改编权与保护已有作品完整权之间的平衡。
  3. 署名:如果剧本已经完成部分创作,前期参与创作的编剧与进行后续创作的编剧如何进行署名,是个特别重要的问题,实践中极易发生争议。

//三、剧本的各阶段创作流程与委托创作费用支付不清的坑儿//

剧本各阶段创作内容应当在何时完成、如何交付、委托方的审核时间和验收确认的方式,以及委托创作费用与上述创作流程之间的关系,是剧本委托创作合同的核心问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创作阶段的划分:

有的剧本委托创作合同只有几个简单的创作阶段,比如分别在某年某月前完成剧本大纲、分集大纲、剧本初稿、剧本终稿等。这样的约定既没有考虑到委托方的验收时间安排,也没有考虑到某个环节发生逾期的时候,后续各阶段的创作时间如何调整,往往很难实际履行,因此后续创作阶段很可能全部逾期,到最终很可能无法弄清楚逾期的原因到底是什么,各方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2、剧本委托创作成果的交付和验收过程必须明确约定,并按约定履行:

剧本交付方式必须约定清楚,更重要的是应当按合同约定方式进行履行,比如合同约定了交付剧本的邮箱,但受托方的每次交付以及委托方的修改意见却只用微信提交,而不用邮箱,一旦发生争议往往会造成举证困难。

3、关于创作费用与已交付创作成果的关系:

一般而言,委托方需要在委托创作合同签署后即支付一定比例的委托创作费用,然后在各阶段的成果创作完成后再分别支付一定比例的委托创作费用。但是,一旦发生合同中途解除的情况,已交付创作成果所对应的委托创作费用到底是多少,却不容易确定。所以建议将各阶段创作成果与相应阶段的委托创作费用尽量相对应,这样即使发生解除的情况,也相对容易解决。//四、与剧本内容相关的后续创作的坑儿//

剧本创作并摄制完成后,如果市场反响好,那么就会涉及系列作品、同人作品、番外作品等相关作品的创作问题。这些相关作品创作权利的归属需要在剧本委托创作合同中明确约定,否则很容易发生争议。

随着影视行业对于剧本内容和版权权利的重视,以及剧本版权价值的不断攀升,委托创作合同对于委托方和受托方都至关重要,尤其对于委托方来说,后续的摄制和发行需要大量资金的投入,剧本版权纠纷一旦发生将会影响巨大,所以需要作为委托方的影视公司重视剧本委托创作合同的签署,并且重视合同的后续履行,二者缺一不可,否则争议和纠纷很可能就在前面不远的地方等着你。

(本文作者:盈科李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