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侵权“整体观察、综合判断”适用

根据中国司法实践及专利法律体系,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的“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是核心规则,其具体适用需结合判断主体、设计特征权重及比对方法综合认定。以下是法律依据及操作要点:

​一、判断主体:一般消费者的视角​

  1. ​认知标准​
    • ​知识水平​​:知晓专利申请日前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的​​常用设计手法及现有设计​​。
    • ​分辨能力​​:能识别形状、图案、色彩的显著差异,但忽略​​微小变化​​(如按钮尺寸微调、纹理细微差异)。
  2. ​排除专业视角​
    不以设计师或工程师的专业标准判断,仅关注产品​​正常使用状态下的可视特征​​(如手机屏幕界面、家具外表面)。

​二、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因素​

(一)​​设计特征的权重分配​

​特征类型​​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示例​
​易观察部位的设计​​显著影响​​(如汽车前脸、手机正面界面)茶壶壶身图案 vs 壶底防滑纹
​设计要点(创新特征)​​核心影响​​(区别于现有设计的独创性部分)独特曲面造型、动态交互效果
​功能性/公知特征​​无影响或弱影响​​(如螺丝孔位、通用接口形状)散热孔布局、标准USB接口
​色彩特征​仅在请求保护色彩时纳入考量专利声明保护“蓝白渐变”色彩组合

​注​​:设计空间(设计自由度)影响判断——

  • ​设计空间大​​(如灯具):较小差异可能不破坏整体相似性;
  • ​设计空间小​​(如螺丝):微小差异更易被注意。

(二)​​排除考量的情形​

  1. ​不可见部位​​:产品内部或使用时遮挡部位(如冰箱后背板),除非该设计能产生瞩目效果(如透明外壳内装饰)。
  2. ​纯技术性特征​​:由功能唯一限定的结构(如车轮圆形轮廓)。
  3. ​惯常设计​​:行业通用设计(如圆柱形笔筒)不破坏相似性认定。

​三、侵权比对的实操步骤​

(一)​​特征分解与比对​

  1. ​拆分设计特征​​:
    • 将专利与被诉设计可视部分分解为​​形状、图案、色彩​​等独立特征(如手机图标排列、界面分区比例)。
  2. ​记录异同点​​:
    • 制作​​对比表格​​,客观列举特征差异(如专利为“水滴形按钮”,被诉为“圆形按钮”)。

(二)​​显著性评估​

对每个差异点分析其对整体效果的​​影响权重​​:

  • ​高显著性差异​​:改变产品风格或功能认知(如极简→复古、动态滑动→静态切换);
  • ​低显著性差异​​:细微调整(如色号偏差5%、图标尺寸放大10%)。

(三)​​整体效果综合判断​

  1. ​核心原则​​:
    • 若差异点均属​​低显著性​​,且​​设计要点和易观察部位高度相似​​,则构成近似设计。
  2. ​反例排除​​:
    • 被诉设计虽模仿局部特征,但​​组合后整体风格迥异​​(如专利为“中国风纹样”,被诉为“碎片化拼贴”),则不侵权。

​四、司法实践典型规则​

  1. ​设计要点优先性​​:
    • 专利区别于现有设计的特征(如“可旋转显示屏”)若被复制,即使其他部位不同,仍可能认定侵权。
  2. ​动态设计的特殊性​​:
    • 动态GUI需比对​​变化过程一致性​​(如专利为“渐隐切换”,被诉为“直接跳转”则不侵权)。
  3. ​组件产品处理​​:
    • ​组装关系唯一​​(如电熨斗+底座):比对组合状态整体设计;
    • ​无组装关系​​(如扑克牌):比对单个构件设计相似性。

​总结:侵权判定的核心逻辑链​

  1. ​分解特征​​ → 2. ​​评估特征权重​​(易观察部位/设计要点>其他)→ 3. ​​排除非显著差异​​(功能/不可见部位)→ 4. ​​整体效果判定​​。
    ​实务警示​​:
  • 避免仅比对局部特征而忽略整体风格;
  • 动态设计需提交操作视频佐证变化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