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侵权“整体观察、综合判断”适用
根据中国司法实践及专利法律体系,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的“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是核心规则,其具体适用需结合判断主体、设计特征权重及比对方法综合认定。以下是法律依据及操作要点:
一、判断主体:一般消费者的视角
- 认知标准
- 知识水平:知晓专利申请日前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的常用设计手法及现有设计。
- 分辨能力:能识别形状、图案、色彩的显著差异,但忽略微小变化(如按钮尺寸微调、纹理细微差异)。
- 排除专业视角
不以设计师或工程师的专业标准判断,仅关注产品正常使用状态下的可视特征(如手机屏幕界面、家具外表面)。
二、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因素
(一)设计特征的权重分配
特征类型 | 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 | 示例 |
---|---|---|
易观察部位的设计 | 显著影响(如汽车前脸、手机正面界面) | 茶壶壶身图案 vs 壶底防滑纹 |
设计要点(创新特征) | 核心影响(区别于现有设计的独创性部分) | 独特曲面造型、动态交互效果 |
功能性/公知特征 | 无影响或弱影响(如螺丝孔位、通用接口形状) | 散热孔布局、标准USB接口 |
色彩特征 | 仅在请求保护色彩时纳入考量 | 专利声明保护“蓝白渐变”色彩组合 |
注:设计空间(设计自由度)影响判断——
- 设计空间大(如灯具):较小差异可能不破坏整体相似性;
- 设计空间小(如螺丝):微小差异更易被注意。
(二)排除考量的情形
- 不可见部位:产品内部或使用时遮挡部位(如冰箱后背板),除非该设计能产生瞩目效果(如透明外壳内装饰)。
- 纯技术性特征:由功能唯一限定的结构(如车轮圆形轮廓)。
- 惯常设计:行业通用设计(如圆柱形笔筒)不破坏相似性认定。
三、侵权比对的实操步骤
(一)特征分解与比对
- 拆分设计特征:
- 将专利与被诉设计可视部分分解为形状、图案、色彩等独立特征(如手机图标排列、界面分区比例)。
- 记录异同点:
- 制作对比表格,客观列举特征差异(如专利为“水滴形按钮”,被诉为“圆形按钮”)。
(二)显著性评估
对每个差异点分析其对整体效果的影响权重:
- 高显著性差异:改变产品风格或功能认知(如极简→复古、动态滑动→静态切换);
- 低显著性差异:细微调整(如色号偏差5%、图标尺寸放大10%)。
(三)整体效果综合判断
- 核心原则:
- 若差异点均属低显著性,且设计要点和易观察部位高度相似,则构成近似设计。
- 反例排除:
- 被诉设计虽模仿局部特征,但组合后整体风格迥异(如专利为“中国风纹样”,被诉为“碎片化拼贴”),则不侵权。
四、司法实践典型规则
- 设计要点优先性:
- 专利区别于现有设计的特征(如“可旋转显示屏”)若被复制,即使其他部位不同,仍可能认定侵权。
- 动态设计的特殊性:
- 动态GUI需比对变化过程一致性(如专利为“渐隐切换”,被诉为“直接跳转”则不侵权)。
- 组件产品处理:
- 组装关系唯一(如电熨斗+底座):比对组合状态整体设计;
- 无组装关系(如扑克牌):比对单个构件设计相似性。
总结:侵权判定的核心逻辑链
- 分解特征 → 2. 评估特征权重(易观察部位/设计要点>其他)→ 3. 排除非显著差异(功能/不可见部位)→ 4. 整体效果判定。
实务警示:
- 避免仅比对局部特征而忽略整体风格;
- 动态设计需提交操作视频佐证变化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