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申请不当,赔偿责任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自强公司向上海海关申报出口“KANA”品牌链条及零件,因涉嫌商标侵权,海关依卡娜公司申请扣留了这批货物。在海关调查阶段,自强公司积极答辩并提交证据。2019年2月,海关经调查不能认定该批货物侵权并解除对货物的扣留。

2019年8月,自强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卡娜公司赔偿因商标恶意维权造成的损失。海关调查阶段及诉讼阶段自强公司均委托钱航律师团队代理。

案件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海关不能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或者人民法院判定不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检索,以该条内容为依据主张知识产权权利人承担赔偿的案例数量不多,且各地区法院对于该赔偿责任是无过错责任还是过错责任、如果是过错责任过错的程度如何认定均无统一的裁判行径。

在本案中,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此的裁判观点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因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而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申请不当”,也就是应为过错责任,其在本质是属于财产损害责任,应当适用于一般侵权责任的认定规则。因此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损害赔偿成立的条件是申请人申请不当,且被申请人因货物被扣而遭受了损失。对于申请海关保护措施存在过错的认定,应当根据申请人提出申请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审查。

由于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是一个持续性的行为,故对于申请人是否有过错的审查,还应着眼于整个持续性期间,尤其是对于其中重要时间节点上申请人的主观状态予以关注,既要审查申请人申请扣留货物时是否具有正当权利基础以及是否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也要审查在整个处理期间申请人是否审慎对待该保护措施,在出现足以认定被扣货物不侵犯其知识产权等情形时是否及时申请解除扣留以防止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等,在此基础上综合认定申请人是否存在申请不当及产生主观过错的时间点。

本案被告申请扣货申请时并不存在主观过错,但经原告与被告沟通,明确说明涉案货物不侵权的事实与理由,被告仍不予理会,此时存在滥用权利的故意。法院认定被告最迟在2018年12月中旬已存在主观过错。

本案历经5个多月,两次开庭,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8000元。

 律师建议:

对外经济贸易中,不少企业在出口时会遇到海关因知识产权扣货或被扣货等事宜,但在确认申请海关扣货时知识产权权利人应该要充分意识到如果申请不当可能会面临后续的赔偿责任,在被申请人提供了充分的不侵权的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要采取如主动撤回保全申请等措施避免后续的追偿责任。对于被申请人,在得知海关被扣货后应当采取积极措施证明涉案货物不侵害申请人知识产权,在海关或法院作出不能认定或不认定涉案货物侵权的情况下,应尽快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海关扣货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起诉到法院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盈科律师代表被告应诉宫廷兰花真空套装不正当竞争案,胜诉驳回原告请求

隆妆公司享有“宫廷兰花真空套装”膏霜瓶、乳液瓶的外观专利权并进行生产销售,后隆妆公司认为鼎盛公司展示、销售仿冒隆妆公司“宫廷兰花真空套装”的膏霜瓶、乳液瓶的产品,并以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并向余姚市人民法院起诉。鼎盛公司委托钱航律师团队应诉答辩。

案件经过

一审法院认定隆妆公司关于销售、宣传的举证并不足以证明“宫廷兰花真空套装”膏霜瓶、乳液瓶装为相关公众的熟悉程度已达到“有一定影响”,也未获得显著性并且,涉案膏霜瓶、乳液瓶瓶颈附着的“网格兰花图案”系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以及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能作为未注册的商业标识得到反不正当竟争法的保护。故一审驳回了隆妆公司的诉讼请求。

隆妆公司向宁波中院提起上诉,根据当事人的上诉请求,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是“网格兰花图案”是否系商品装潢;二是上述“网格兰花图案”装潢是否系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

关于争议焦点一,法院认为涉案的商品系化妆品包材即膏霜瓶、乳液瓶,瓶颈位置附着的网罩部分“网格兰花图案”无实际使用功能,仅系对瓶体进行美化装饰,以达到在同类商品中的区别作用,故可认定为商品的装潢。同时纠正了一审法院认定“网格兰花图案”是使商品具有商业价值的形状。

关于争议焦点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仅保护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的装潢,商品影响力应考量其在一定区域内对相关公众的影响力,相关公众是指商品有关的消费者或与商品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具体到涉案商品,则主要为化妆品的生产商、化妆品包材的经销商及化妆品包材购买者。而隆妆公司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涉案商品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影响力。 

二审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总结分析

本案涉及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商品装潢是指商品外表以颜色、图案、形状等具有视觉吸引力的元素构成的装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根据此条规定,法律对商品装潢的保护主要考虑以下因素:第一,商品装潢具有一定的显著性,是指相应商业标识经过使用在一定区域内已经可以足以区分商品或服务,唯一指向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或者该商品与其他同类商品区别开来。第二,相关商品在市场上的知名度,商品装潢在市场上应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通过以上两点将不同商品区分开来,避免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本案隆妆公司的申请的“宫廷兰花真空套装”膏霜瓶、乳液瓶已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和著作权,但在诉讼中未予以主张。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基于商品装潢本身具备的新颖性、独创性,而若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商品装潢则需要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

盈科律师代表客户通过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维权

邯郸某进出口贸易公司出口到伊拉克乌姆卡斯尔的锯片(共10箱200个,货物价值为6000元),因涉嫌侵犯了我方委托人中马公司的“ZOMAX及图形”商标权,被北仑海关查获。盈科钱航律师团队接受代理后申请对侵权货物予以扣留,经调查、审理,北仑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侵权货物并处1200元罚款。

本案涉及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进出口贸易领域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频发,对相关企业而言,了解海关保护制度,事先就需要保护的知识产权向海关进行申请备案显得尤为重要。

1.什么是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实施的保护。

2.保护范围: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仅限狭义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

3.保护措施

【依职权调查处理(主动保护)】

  (1)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事先进行知识产权备案;

  (2)海关发现涉嫌侵犯备案的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应当中止放行侵权嫌疑货物,并书面通知权利人;

(3)海关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并提供不超过货物等值的担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后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扣留货物的,应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

(4)海关应当自扣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货物的侵权状况进行调查认定;

  (5)海关对能够认定侵权的货物,有权予以没收并给予侵权货物的收发货人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不能认定的,应当协助人民法院对货物进行司法扣押;

(6)海关有权对没收的侵权货物进行处置。

【依申请扣留(被动保护)】 

(1)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后可以直接向进出境地海关申请扣留,不必事先进行知识产权备案;

  (2)权利人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应当向海关提交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并提供货物等值的担保;

(3)海关不对货物的侵权状况进行调查。如果人民法院未能在海关扣留货物后20个工作日内要求协助对货物进行司法扣押,海关应当立即放行货物。

(4)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认为其货物未侵犯专利权的,可以在向海关提供货物等值的担保金后,请求海关放行其货物。

4.海关知识产权备案

(1)备案申请人是知识产权权利人,是指我国《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商标注册人、专利权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

(2)提交备案申请书并附送证明文件,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3)备案有效期为10年,知识产权有效的,权利人在备案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备案,每次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为10年。

权利人在申请海关进行查扣的时候,需要确认查扣的货物侵犯了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否则,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海关不能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侵权的,或者人民法院判定不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分类表里修改多,社会变化在里面

2019年12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布《关于启用尼斯分类第十一版2020文本的通知》,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要求,尼斯联盟各成员国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即尼斯分类)第十一版2020文本,以尼斯分类为基础,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对《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下简称分类表)作了相应调整,而此次分类表调整除了直接影响日后商标申请人在商标申请时的选择实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市场经济、人们日常生活多方面的变化。

“二胎政策”带动婴儿用品服务市场经济

2015年10月29日,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在京闭幕,当天发布的公报宣布”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实施了30年的独生子女政策由此而终。随着该项政策的落实,婴儿用品服务市场一片繁荣,儿童商业在全国各大购物中心中所占的比重已升至18%以上。

2019年《分类表》第20类中就增加了“婴儿用沐浴椅”,2020年更是在第5类中增加了“婴儿用一次性游泳尿裤 、可重复使用的婴儿游泳尿裤 ”、第28类“儿童游戏屋”商品。各大购物中心每到节假日热火朝天的儿童培训、游乐项目、母婴零售等印证了商品增加的必要性,也说明了母婴业态的蓬勃发展。

共享、绿色成为出行方式必然趋势

“自行车共享服务”早已是人们日常短途出行的选择之一,而对于日常通勤、周末出游还是更青睐于有一辆爱车更为惬意舒适。但一方面为了共建生态文明一方面以目前北京市普通小客车指标配置比例2740:1的客观情况,购买一辆自己的车几率可遇不可求,这些都促使电动汽车成为必然的发展趋势。为此,37类中增加了“电动运载工具充电服务”,为电动汽车提供匹配服务也促成了此类市场形成。

同时,随着各类打车软件功能的升级,拼车服务对于人们已经不再陌生,此次正式在第39类服务中增加了“拼车服务”,也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环保节能、减缓交通压力、节省打车时间的出行方式。

跟随榜单解决饮食出行休闲选择

初到一个陌生的地方,如何选择当地美食?《米其林红色宝典》收录各地美食、餐厅,成为旅客在旅途中选择餐厅的指南,现在更是餐厅等级的象征。书荒、剧荒之时,如何选择热门图书剧集?豆瓣电影已然成为是中国最大与最权威的电影分享与评论社区,极大了方便了人们的观影生活。

随着榜单影响人们消费的市场习惯形成,各种评选平台应运而生,各种榜单层出不穷。专业的事由专业的人做,“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提供用户评价、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提供用户排名、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提供用户评级、为商业和营销目的进行消费者分析 、为娱乐或文化目的提供用户评价、为娱乐或文化目的提供用户排名、为娱乐或文化目的提供用户评级”在此次增加的项目中分属第35、36、41类中。

科技飞速发展,对于普通公众而言只是日常生活的切身改变,而对于新生事物中的经济主体则更需相应法律法规的指引,《分类表》的修改正是可以起到此积极规范作用,也更为直观的反映社会的变化。

(本文作者:盈科刘云佳律师)

判断中英文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的因素有哪些?

判断中英文商标是否构成近似,不仅要考虑商标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还要判断中英文商标是否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对应关系。

此外,对于已经注册使用一段时间的商标,该商标是否已经通过使用建立了较高的市场声誉和形成了自身的相关公众群体,并非由使用时间长久单一因素来决定,而是在客观上有无通过其使用行为使得相关公众能够将其与相关商标区分开来,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判断。

将自己的姓名作为商标或字号进行商业使用时否能与他人的在先权利相冲突?

公司享有其合法的姓名权,当然可以合理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公民在将其姓名作为商标或企业字号进行商业使用时,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侵害他人的在先权利。

明知他人注册商标或字号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仍注册与他人字号相同的企业字号,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上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字号,明显具有攀附他人注册商标或字号知名度的恶意,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其行为不属于对姓名的合理使用,构成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

(本文作者:盈科汤学丽律师)

盈科律师代理“食品包装盒”外观设计无效宣告案,成功无效

发布在微信朋友圈、公众号的信息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吗,本期要介绍的这起专利无效案件就带你一起探索这个问题。

基本案情

盈科钱航律师接受客户委托对浙江某健康管理公司申请的一款食品包装盒的外观设计提起无效宣告,法律依据是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审查认为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不具有明显区别,最终做出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无效。

  决定理由  

1.关于证据认定

合议组在核实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后,认定在2017年4月1日,在“康达营养工作室”的微信公众号发布了的标题为“你好酵素”的文章。微信是腾讯公司推出的为智能终端提供即时通讯服务的应用程序,包括公众平台、朋友圈、对于微信公众号,任何人只要登陆微信平台,通过搜索公众号名称的方式均可关注进入该公众号,并查看历史消息。对于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消息,发布即公开,且只能删除,对于2018年之前发布的公众号,任何人均不能编辑和修改。因此,公众号文章发布日期为2017年4月1日,发布时间即为公开时间,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属于现有设计,可以用于评价涉案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2.关于专利法第23条第2

涉案专利涉及的产品是食品包装盒,证据1公开了一种“包装盒”的外观设计(下称对比设计),与涉案专利所示产品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

通过对比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涉案专利为包装盒,对于包装盒类产品来说,其形状为常规的长方体,一般消费者对其表面的图案会更为关注,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的盒体正面从文字的排布、男孩女孩的卡通图案形象、上下左右环绕的整体布局均非常接近,已经给予一般消费者形成了二者基本相同的整体视觉印象。

二者的不同点仅在于背景的图案、商标的标识图案的区别以及盒体侧面的说明性的文字排布,而背景的图案排布也基本均呈随机的散布,其图案的差别与商标标识图案的差别属于局部细微区别,侧面、背面的设计相对于盒体正面来说关注度较小,且仅是常规的说明性文字和包装盒的条形码,并无引起视觉瞩目的设计,不会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因此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案例分析

本案主要援引了《专利法》第23条第2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首先,我方要证明对比设计属于现有设计。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具体到本案需要关注在微信公众号及朋友圈公开发布的内容能否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

我方提供了2018浙民终552号判决书和第3922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作为证据供合议组参考,说明朋友圈公开性的认定。在这两起案件中,浙江省高院和专利局复审委合议组都认可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图片或分享信息能够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但不能简单一概而论,应当持发展的眼光并结合具体案情作具体分析。随着朋友圈使用范围和用途的不断扩展,越来越多的人把微信朋友圈当作进行产品营销活动的重要途径,客观上部分微信朋友圈已经兼具了营销的功能,甚至出现了微商群体。如果发布者出于让更多人知悉的目的,在朋友圈发布产品信息,也未对朋友圈发布图片的可见时间和范围进行限制,应该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为公众所知”。

涉案专利的相关图片早在2017年就在在微信个人用户董某的个人朋友圈和公众号发布,董某是涉案专利产品的经销商,在朋友圈编辑的内容中含有“产品正式招商”文字,其目的是通过朋友圈推广产品让更多人知悉。对于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受众,一经发布及处于公开状态,且在2018年之前不能对发布的内容进行修改。任何人通过信息搜索都可以查到该篇文章,可以说发布在公众号的图片处于公众想要知道就能知道的状态,且公众也无需对这些信息保密。因而本案在微信公众号及朋友圈公开发布的内容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本案提醒各位申请专利前应注意信息的保护,在朋友圈发布的信息也可能造成泄露,但同时对于提起无效或专利诉讼的被告也多了一个可以尝试挖掘的现有技术的来源。

超前点播成原罪?《三生三世枕上书》超前点播后盗版猖獗

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电视剧大热之后,同系列文学改编电视剧《三生三世枕上书》开播后热度持续走高,现单日播放量可突破1亿,一再成为单日播放冠军,听说看了真的很上头。

《三生三世枕上书》宣传海报而就在2月20日,《三生三世枕上书》开启了超前点播。原本腾讯视频面对付费会员“免费”更新至32集,但超前点播特权开启,只要会员愿意付费,则可多看10集。也就是说,只要付费,你就可以不间断地从32集继续甜到42集,着实令人心动。而现在,超前点播更是更新至48集了。

Wait!既然我是会员,为何我又要付费才能看呢?

01关于超前点播的争议超前点播是视频网站推出的一项增值服务,这项服务允许付费会员进行再付费,提前解锁剧集内容。这种超前点播模式并非《三生三世枕上书》首创,而是早在2019年7月《陈情令》就已小试牛刀:在播放至最后6集时,会员支付30元即可提前观看剩余全部剧情。

《陈情令》剧照
尝到甜头后的视频平台,在超前点播上进行了多次尝试,《庆余年》、《想见你》、《爱情公寓5》等多部网剧均采用了此种收费提前解锁剧情的更新方式。但氪金与谩骂同行,超前点播在给平台带来收益的同时,也带来了极大的争议。超前点播引发观众强烈不适,口伐笔诛者并不在少数,讨论的重点在于视频平台的二次付费行为是否构成欺诈,侵犯付费会员的权益等。以腾讯为例,我们来看看会员协议:

腾讯视频VIP会员协议

腾讯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及政策变更、版权方要求、运营需求等进行腾讯超级影视VIP会员权益及特色会员服务内容的全部或部分变更、调整、取消、增加(包括但不限于视频内容播出进度调整、停播或额外付费点播等)

会员付费提前看:定期更新的影视内容,将会依据腾讯运营需求,以会员付费点播的模式提前观看更多剧集内容。从协议上看,会员的权限和服务内容由平台决定,平台没有给的权限,会员不可自己提出要求。而超前点播即属于会员付费提前看,是会员享有的特权,非会员连付费提前看的资格都没有。这些条款看起来是有些霸道,不过平台协议大多如此,随便翻看一个平台的协议,哪一份不是极力扩大平台的权限呢。在超前点播风波出现后,有人翻出了会员协议,认为视频平台的霸王条款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并有人就此分别起诉了腾讯与爱奇艺。但无论胜诉与否,我都认为不足以扭转超前点播式盈利模式的存在。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即便骂声一片,视频平台依然愿意尝试超前点播。但真正令我心忧的是,在观众谩骂的背后,引发了盗版狂欢。

02超前点播引起不适,盗版即正义?尽管在版权史上,盗版一直都在且从未停止,但超前点播给观众们带来的冲击,使得盗版问题突然变得激烈起来,甚至演变成了一场狂欢。实际上,《陈情令》超前点播期间似乎并未出现大规模盗版问题,但在《庆余年》中却全面爆发了。

《庆余年》剧照2019年12月,《庆余年》超前点播开启后观众反响异常剧烈,很快便产生了近4万余条盗播链接。甚至有观众留言称:“我第一次觉得盗版是如此正义”、“腾讯的超前点播,让我第一次觉得支持正版是犯傻”。

某公众号文章标题
而对于《枕上书》,超前点播开启当晚,我就在微博上看到本需付费观看的剧集被明目张胆、明码标价出售。在搜索引擎中输入关键词,同样轻轻松松就能找到大量存于网盘的盗版资源。

微博搜索获得资源链接(费用10.88元)

搜索引擎直接搜索获得网盘内容(免费)发布者可能是无心,也可能是有意,但在微博、网盘、微信等多种途径提供下载链接无疑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严重的,更是已经在试探刑事制裁的底线。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无论盗播者是出于纯粹分享还是出于获利,非法复制、非法发行、非法传播甚至非法发表的侵权行为已经发生,任何抱有侥幸心理的侵权者都有可能受到法律的严惩。盗版即正义?不存在的。

03须知创作不易,保护版权才是正道从文字到荧幕,每一部影视节目的诞生均融入了太多创作元素,创作成本之高,受保护体量之大,超乎想象。但也正因为太有利可图,我国每年都有大量影视节目被盗播的案件。如《人民的名义》剧情更新刚过半,就曝出全部送审样片泄露的风波,价值2.2亿的版权费,视频平台尚未收回便已受到极大折损。须知影视剧的黄金价值正是在更新之际,发生在更新之际的侵权行为无疑对影视剧打击最大。当盗播发生时,版权方首先会采取的方式是封杀盗链。即通过技术手段找到盗播链接,并依据“避风港原则”通知平台删除。但技术手段也有力所不能及之处,且侵权大众化的趋势,使得版权方封杀盗链难度加大,难以完全清理市场。在这些盗播者之中,体量小的或许会被侥幸放过,但有一些,版权方却会穷追猛打。就以《庆余年》为例,在采取了删链措施后,版权方直接向公安机关报了案,交由公安机关查找犯罪团伙。再如近年《中国好声音·第三季》被盗播一案,原告诉至法院,该案中被告“仅”盗播了6集节目,便被法院判决承担606万的赔偿。在这些侵权行为背后,或许是一个黑色产业链,破坏影视行业的平衡,致使版权方遭受难以估算的损失。幸而近年来,我国的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都加大了对版权的保护力度。由国家版权局等多部门联合开展的“剑网行动”、公安机关对著作权犯罪行为的立案查处、司法赔偿力度的加大等等,都是版权保护加大的体现。

作为版权方,面对侵权行为“秋后算账”当然是少不了的。若版权方选择视而不见,只会放纵甚至鼓舞了盗版的猖獗。
而超前点播风波中,观众发出的“盗版即正义”的呼声,在法律面前根本不成立!尊重原创,保护版权才是正道。

04阵痛过后的内容付费何去何从对价格敏感的观众而言,付费点播必然是一场阵痛。平台或许希望通过温水煮青蛙的方式,让观众在未来慢慢习惯付费。我虽也不认同付费会员的再付费点播,但我也理解视频平台所面临的亏损对影视内容进步不利的现状。院线电影尚且有票房,而此前视频平台收入基本依赖广告与会员。如今,各大视频平台会员增长即将触顶,依靠扩大会员规模氪金的时代已经过去,如何寻找新的盈利点成了视频平台的难题。剧场广告、会员精选广告、影视点播均不在话下,而在释放超前点播“特权”上已经尝到了甜头的视频平台,是如何都无法回头的了。而最关键的问题在于,视频平台如果不扩展会员,不插入广告,无权进行收费点播,那么我们在未来或许更难以看到更为优质内容。没错,优质的版权内容需要资本的支持,而合理的盈利模式其实是促进产业长期繁荣双赢的必备要件。知识付费时代早已到来,其实作为观众似乎并不介意为优质的内容付费。就像去电影院看一场电影,去剧院看一场演出,在某平台上购买一个课程,人们愿意为此支付对价。观众所在意的,不过是二次付费的合理性以及定价的合理性,以及不愿被反薅羊毛罢了。在这次的《三生三世枕上书》超前点播上,我看到的是观众态度的缓和,超前点播本身并不再成为唾骂焦点。优质的内容,观众是会愿意为此付费的,而现在的视频平台也正在努力试探收费的临界点。

在这种情况下,再打着替天行道的名号进行盗版行为怕更是师出无名了,更何况盗版从来都不代表正义。著作权法的目的在于鼓励有益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文化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而这不仅仅需要创作者的努力,观众的正确支持至关重要。在这场一开始就两败俱伤的阵痛中,平台需制定更为合理的盈利方式,创作更为优质的版权内容;而观众需遵守规则,拒绝盗版,无论如何都不可助长盗播者的势头。唯有如此,才能实现平台与观众利益平衡直至双赢,让创新与保护、尊重同行。

(本文作者:盈科林明语律师 )

盈科律师代理长康实业有限公司假冒注册商标罪申诉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涉产权刑事申诉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15年7月,公安机关在侦办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罪案时,发现案件涉及的假冒“长康”牌芝麻油和“老干妈”牌风味豆豉油制辣椒的包装箱由彭玉强印制提供。宁乡县公安机关接到该案线索后,以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对彭玉强予以立案侦查,同年10月宁乡县公安局移送起诉。宁乡县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证明彭玉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数量达到18000个,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不起诉决定。受害单位长康实业有限公司不服不起诉决定,委托盈科张季律师提出申诉。

▲陶华碧老干妈风味豆豉油制辣椒

▼长康香芝麻调味油

律师解析

盈科张季律师经过分析认为:根据相关规定,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立案标准有两个:一是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二是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只要符合两个标准其中之一即构成本罪。本案中,现有证据虽然在认定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数量是否达到公安机关认定的18000个存在疑点,但对于非法经营数额已经超过三万元却是十分清楚的。宁乡县检察院不予起诉决定仅从商标标识的数量上进行考察,而忽视了彭玉强的非法经营额在事实上已经达到了立案和追诉的标准。

检察院决定

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经复查,认定被告人彭玉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约16350件,非法经营额约70350元,依法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经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决定,撤销原办案单位对被告人彭玉强作出的存疑不起诉决定,指令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本案提起公诉。2017年7月27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彭玉强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教育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 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 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

教科技〔20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知识产权局、科技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科技司,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实施以来,高校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专利申请量、授权量大幅提升。但是与国外高水平大学相比,我国高校专利还存在“重数量轻质量”“重申请轻实施”等问题。为全面提升高校专利质量,强化高价值专利的创造、运用和管理,更好地发挥高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教育大会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紧扣高质量发展这一主线,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全面提升高校专利创造质量、运用效益、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推动科技创新和学科建设取得新进展,支撑教育强国、科技强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质量优先。牢牢把握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坚持质量优先,找准突破口,增强针对性,始终把高质量贯穿高校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和运用的全过程。  突出转化导向。树立高校专利等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能实现创新价值、不转化是最大损失的理念,突出转化应用导向,倒逼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优化提升。  强化政策引导。发挥资助奖励、考核评价等政策在推进改革、指导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并不断完善有利于提升专利质量、强化转化运用的各类政策和措施。  

(三)主要目标  到2022年,涵盖专利导航与布局、专利申请与维护、专利转化运用等内容的高校知识产权全流程管理体系更加完善,并与高校科技创新体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有机融合。到2025年,高校专利质量明显提升,专利运营能力显著增强,部分高校专利授权率和实施率达到世界一流高校水平。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1.健全知识产权统筹协调机制。高校要成立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领导小组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导小组,统筹科研、知识产权、国资、人事、成果转移转化和图书馆等有关机构,积极贯彻《高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33251-2016),形成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管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融合的统筹协调机制。已成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导小组的高校,要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领导小组职责范围。  2.建立健全重大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流程。高校应将知识产权管理体现在项目的选题、立项、实施、结题、成果转移转化等各个环节。围绕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重点研发计划等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探索建立健全专利导航工作机制。在项目立项前,进行专利信息、文献情报分析,开展知识产权风险评估,确定研究技术路线,提高研发起点;项目实施过程中,跟踪项目研究领域工作动态,适时调整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及时评估研究成果并形成知识产权;项目验收前,要以转化应用为导向,做好专利布局、技术秘密保护等工作,形成项目成果知识产权清单;项目结题后,加强专利运用实施,促进成果转移转化。鼓励高校围绕优势特色学科,强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国家重大经济领域有关产业的知识产权布局,加强国际专利的申请。  3.逐步建立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高校应从源头上加强对科技创新成果的管理与服务,逐步建立完善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科研人员应主动、及时向所在高校进行职务科技成果披露。高校要提高科研人员从事创新创业的法律风险意识,引导科研人员依法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切实保障高校合法权益。未经单位允许,任何人不得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从事创办企业等行为。涉密职务科技成果的披露要严格遵守保密有关规定。  

(二)开展专利申请前评估  4.建立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有条件的高校要加快建立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明确评估机构与流程、费用分担与奖励等事项,对拟申请专利的技术进行评估,以决定是否申请专利,切实提升专利申请质量。评估工作可由本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技术转移部门)或委托市场化机构开展。对于评估机构经评估认为不适宜申请专利的职务科技成果,因放弃申请专利而给高校带来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可依法依规免除其放弃申请专利的决策责任。对于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项目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允许合同相关方自主约定是否申请专利。  5.明确产权归属与费用分担。允许高校开展职务发明所有权改革探索,并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充分发挥产权奖励、费用分担等方式的作用,促进专利质量提升。发明人不得利用财政资金支付专利费用。  专利申请评估后,对于高校决定申请专利的职务科技成果,鼓励发明人承担专利费用。高校与发明人进行所有权分割的,发明人应按照产权比例承担专利费用。不进行所有权分割的,要明确专利费用分担和收益分配;高校承担全部专利费用的,专利转化取得的收益,扣除专利费用等成本后,按照既定比例进行分配;发明人承担部分或全部专利费用的,专利转化取得的收益,先扣除专利费用等成本,其中发明人承担的专利费用要加倍扣除并返还给发明人,然后再按照既定比例进行分配。  专利申请评估后,对于高校决定不申请专利的职务科技成果,高校要与发明人订立书面合同,依照法定程序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允许发明人自行申请专利,获得授权后专利权归发明人所有,专利费用由发明人承担,专利转化取得的收益,扣除专利申请、运维费用等成本后,发明人根据约定比例向高校交纳收益。  

(三)加强专业化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  6.加强技术转移与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建设。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建立健全集技术转移与知识产权管理运营为一体的专门机构,在人员、场地、经费等方面予以保障,通过“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等平台和试点示范建设,促进技术转移与知识产权管理运营体系建设,不断提升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鼓励各高校探索市场化运营机制,充分调动专业机构和人才的积极性。  支持市场化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建设,为高校提供知识产权、法律咨询、成果评价、项目融资等专业服务。鼓励高校与第三方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或机构合作,并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中给予第三方专业机构中介服务费。鼓励高校与地方结合,围绕各地产业规划布局和高校学科优势,设立行业性的知识产权运营中心。  7.加快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支持高校设立技术转移及知识产权运营相关课程,加强知识产权相关专业、学科建设,引育结合打造知识产权管理与技术转移的专业人才队伍,推动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鼓励高校组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专家委员会,引入技术经理人全程参与高校发明披露、价值评估、专利申请与维护、技术推广、对接谈判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全过程,促进专利转化运用。  8.设立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基金。支持高校通过学校拨款、地方奖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等途径筹资设立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基金,用于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专利导航、专利布局、专利运营等知识产权管理运营工作以及技术转移专业机构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形成转化收益促进转化的良好循环。  

(四)优化政策制度体系  9.完善人才评聘体系。高校要以质量和转化绩效为导向,更加重视专利质量和转化运用等指标,在职称晋升、绩效考核、岗位聘任、项目结题、人才评价和奖学金评定等政策中,坚决杜绝简单以专利申请量、授权量为考核内容,加大专利转化运用绩效的权重。支持高校根据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自主设置技术转移转化系列技术类和管理类岗位,激励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10.优化专利资助奖励政策。高校要以优化专利质量和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导向,停止对专利申请的资助奖励,大幅减少并逐步取消对专利授权的奖励,可通过提高转化收益比例等“后补助”方式对发明人或团队予以奖励。

三、组织实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及时研究高校专利申请、授权、转化有关情况。各高校要深刻认识进一步做好专利质量提升工作的重要性,坚持质量第一,积极推动把专利质量提升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工作水平,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其他类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加强政策引导。将专利转化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作为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动态监测和成效评价以及学科评估的重要指标,不单纯考核专利数量,更加突出转化应用。遴选若干高校开展专业化知识产权运营或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培养,不断提升高校知识产权运营和技术转移能力。国家知识产权局加强对专利申请的审查力度,严把专利质量关。反对发布并坚决抵制高校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排行榜。  

(三)实行备案监测。每年3月底前高校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系统对以许可、转让、作价入股或与企业共有所有权等形式进行转化实施的专利进行备案。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备案情况,每年公布高校专利转化实施情况,对专利交易情况进行监测。按照《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2017年第75号),每季度监测高校非正常专利申请情况。对非正常专利申请每季度超过5件或本年度非正常专利申请占专利申请总量的比例超过5%的高校,国家知识产权局取消其下一年度申报中国专利奖的资格。  

(四)创新许可模式。鼓励高校以普通许可方式进行专利实施转化,提升转化效率。支持高校创新许可模式,被授予专利权满三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的专利,可确定相关许可条件,通过国家知识产权运营相关平台发布,在一定时期内向社会开放许可。

  
教育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 科技部

  2020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