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商标律师代理商标撤三案件二审胜诉,商标维持有效

中秋后国庆前,终于收到了北京高院寄来的一份商标撤三案件的二审行政判决书,心心念念二年多,终于功德圆满。而这个案件的经历,也称得上是一波三折,老王现结合本案中的法律文书,分享相关办案心得。

案情概要:注册商标权人佛山A公司应对美国B公司提出的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

第一回合:商标局决定该商标不予撤销。


商标局认为,A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B公司撤销理由不成立,驳回其撤销申请。

第二回合:商评委决定该商标予以撤销。


商评委认为A公司提交的证据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复审期间内该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实际进行了真实、公开的商业使用,因此决定予以撤销。

A公司心急如焚,找到大名鼎鼎的肖才元大律师求助。老王有幸与肖大律师合作,并在肖大律师的指导和团队崔利楠律师的协助下,共同代理后续的行政诉讼程序,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商评委。

第三回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商评委的复审决定,并针对B公司就该商标所提的撤销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针对商评委认为此前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复审期间内该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实际进行了真实、公开的商业使用的问题,我们帮助A公司补充收集了新闻报纸及互联网上的大量证据,特别是A公司各分店的营业执照,以及新浪微博、微信公众号以及美团网上标明日期、并显示复审商标的配图文章,用于证明A公司及其关联实体于复审期间在中国大陆地区内,使用该商标向公众提供复审服务,因此该商标应当予以维持,诉请北京知识法院撤销撤销商评委的复审决定,并重新作出决定。

商标撤销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促进商标的实际使用,以避免闲置或者浪费注册商标资源,而非对商标注册人的惩戒,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商标权人补充证据的行为通常会被允许。

作为原告的A公司提交了600页的商标使用证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组织表演(演出)”一项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第三人主张原告举办的该活动仅应系对原告另一商标所核定的提供卡拉OK服务的宣传,并无事实依据。关于争议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其他服务内容,目前确无证据予以支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由此作出一审判决:一、撤销商评委作出的争议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二、商评委针对B公司就争议商标所提的撤销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该判决意味着,商评委原来作出的复审决定错误,同时,复审商标原来核定的许多服务项目仍然会被撤销,结果仍不完美。

为了最大程度的维持诉争商标的服务项目,商标权人继续委托肖才元大律师和老王提起上诉。但由于原审判决已经撤销了商评委的复审决定,并要求其重新作出决定,所以二审的上诉请求就不能直接要求撤销原审判决了,而是在请求继续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决定的基础上,纠正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部分,增加维持的服务项目。

第四回合:北京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纠正原审判决中的不足。


北京高院在二审中,认真核对了原告在一审期间提交的使用证据,认为:A公司提交了其各分店关联公司的营业执照,其法定代表人相同,可见上述主体对诉争商标的使用并未违反A公司的意志,其相关商标使用行为可视为A公司对诉争商标的使用。

此外,北京高院还认为:A公司提供的经公证美团网页截图显示该公司或其分店的经营场所标识有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的经营活动中所提供的服务不仅涵盖“卡拉OK”,也同时提供包厢及酒水和餐食服务,并接受顾客的会员预定和套餐团购,其亦符合“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 夜总会”服务的特点,因此上述证据亦能够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在“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 夜总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诉争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亦应予以维持。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娱乐信息”服务与“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 夜总会”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在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诉争商标在“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 夜总会”已进行有效使用的情况下,其在“娱乐信息”上的注册亦应一并予以维持。由上可见,A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支持诉争商标在“组织表演(演出); 安排和组织会议;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娱乐信息;夜总会”服务上的维持注册,原审判决关于诉争商标仅在“组织表演(演出)”上进行了有效使用的认定存在不足,本院予以纠正,但该不足未影响到原审判决裁判结果的正确作出。

北京高院最终作出的判决虽然粗看仍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好像上诉失败了,但根据前述法院对商标权人有效使用服务项目这一事实的扩大认定,相较于一审判决的结果,诉争商标就有更多的服务项目可以得到维持,A公司避免了在经营中正常使用商标,却丧失了专用权、甚至后续还可能会侵害其他人商标权的危险局面。

作为律师来说,认真细致的组织证据固然是本职工作,而能帮助充分信任代理人、始终抱有必胜信念的当事人实现公平正义,又何尝不是一种幸福?


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拥有众多商标律师、著作权律师及专利律师,在商标、版权、专利等知识产权非诉及诉讼业务方面具有丰富的代理经验,并与江西省科技厅,江西省工商局,江西省知识产权局保持了紧密联系,业务范围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电子商务和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等众多方面,在知识产权的申请与登记、知识产权的转让与许可、知识产权保护及管理体系建立、知识产权侵权调查与救济、知识产权诉讼等领域为全球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法律咨询热线:15270015226(来访请先电话预约) 。

盈科著作权律师:如何确定室内设计作品中著作权的权利边界

随着我国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室内环境居住和消费品味不断提升,往往对通过个性化的定制创造舒适优美的室内环境。但在设计行业内出现“人人抄我,我抄人人”的恶性循环,而立法的滞后性导致了原创收益与违法成本的不平衡,进一步制约了行业的良性发展。

2004年轰动北京建筑业的“枫丹丽舍诉森林大厦侵犯外立面设计知识产权”案件中,原告诉称被告未经许可擅自抄袭原告的设计图纸并同时在建筑物的表现风格和效果上进行抄袭的行为,已使消费者对原被告的房地产项目产生了混同。被告主要抗辩理由为在建筑行业里外观表现是一种风格,森林大厦的风格是法式风格,像其他欧式建筑一样都是学来的,并不为枫丹丽舍所独有,而且双方在结构上并不完全相同,不能认为该公司侵犯了枫丹丽舍的著作权。该案件由于年代久远并未查阅到更多案件事实及判决信息,但即便是十几年过去了,室内设计的保护问题依然没有解决。

在上诉案件中争议的焦点问题就是原告的室内设计是否为著作法意义上的作品,如果是的话,那么其权利范围是什么。

欲解决上述问题,我们首先应了解室内设计的创作过程:设计师了解客户需求,手机设计方案所需数据,进行初步创意,绘制设计草图并进一步修改,完成平面图、效果图、施工图等,最终,施工方根据设计师的图纸完成整个项目并验收。整个过程都是一个实现设计师创作的过程。从这个过程来看,室内设计主要涉及以下作品:

第一,美术作品。设计师利用线条、空间、色彩、光线等构筑出既有平面又有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其在艺术元素上的表达应为其重要的独创部分。

第二,建筑作品。著作权法中的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作为建筑作品的室内设计保护的是设计师对室内空间的创意,保护的是建筑元素。

第三,图形作品。图形作品的内涵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结构图、示意图等。在室内设计中,有为施工绘制的工程设计图,理所当然属于上述图形作品的范畴。

在创作过程中,有可能会对一些空间结构复杂的室内设计项目中,设计师会用模型来表达自己的创意,这种立体的表达会形成模型作品;在创作完成后,设计师有可能会对其室内最终呈现方式进行拍照,这也会形成摄影作品。

室内设计涉及的作品绝不是单一类型的,往往多种类型的组合。那么著作权人在确定自己权利的范围时,也应结合作品的类型,从而对其独创性表达部分进行举证。在实践中,室内设计的独创性不是绝对的,其创造性并不意味着所有作品的成分都是与众不同的,室内设计原创设计的中心价值是在风格上、造型上、选材上、组合上的创新。在对思想与表达的分离、与公有领域的过滤中,都应结合以上四个方面进行分离过滤从而确定其权利的范围。

(本文作者:盈科崔利楠律师)


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拥有众多商标律师、著作权律师及专利律师,在商标、版权、专利等知识产权非诉及诉讼业务方面具有丰富的代理经验,并与江西省科技厅,江西省工商局,江西省知识产权局保持了紧密联系,业务范围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电子商务和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等众多方面,在知识产权的申请与登记、知识产权的转让与许可、知识产权保护及管理体系建立、知识产权侵权调查与救济、知识产权诉讼等领域为全球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法律咨询热线:15270015226(来访请先电话预约) 。

盈科知产律师:拼多多上的山寨货,法律责任怎么说?

为了方便亲们理解我的意思,在说拼多多之前,老王先带大家回顾下前段时间刷曝朋友圈的问题疫苗事件。当时网上民意滔滔,特别是家里小孩接种了问题疫苗厂家产品的父母(包括老王本人)无不咬牙切齿,恨不能立即把厂家高管找出来直接枪毙。

      但情绪归情绪,法律归法律,不是每个惹事的人都要被拉来砍头以平民愤。

      据新华社消息,7月29日,长春新区公安分局以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对该公司董事长高某芳等18名犯罪嫌疑人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请注意,公安机关不是以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立案的。如果在后续程序中不变更罪名,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罪名的最高刑也就是无期徒刑,换句话说,高某芳等没有性命之忧。可能都用不了十八年,高某芳等就可以出来再当好汉/女了(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无期徒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下限是十三年)!

      更重要的是,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劣药只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才构成犯罪。而要证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难度之大,有兴趣的亲可以参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其胜诉的(2015)鲁民提字第61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认为” 润光公司主张长生公司应承担医疗产品责任,其应当对涉案狂犬疫苗存在缺陷承担举证责任“,问题是,疫苗已经打进人体了,润光公司怎么来证明其存在缺陷?证明不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认为”主张长生公司承担医疗产品质量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最后判决驳回山东润光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长春长生胜诉了!

      在山东高院审理的该案中,是因为疫苗已经打进人体了,所以无法证明其产品存在缺陷。

      而在本次长春公安侦查的案件中,疫苗打进人体早已不是一两天的事情,就算是接种疫苗的人健康受损,亲,你来告诉我,该如何证明这种损害是作为劣药的问题疫苗所造成的,而不是由于毒奶粉、地沟油、不可描述的天气、接种者自身体质或者其他可能的原因所造成的?

      如果法院认为这个问题没有得到证明,那么高某芳等人无罪释放,甚至还反过来提出来国家赔偿的要求就很正常了。届时列位看官不要大惊小怪,要怪也只能怪你自己不懂法。

说回拼多多分割线


      网络热(骂)点天天在换,刚上市的拼多多变身网红,被动接过了问题疫苗的白旗,被公众摁在网上着实羞辱了一通。

      根据中国证券报的消息,2018年7月30日,天风证券用爬虫软件统计了拼多多近30个交易日(截至7月27日)销售额排名前100的家电产品。结果发现:

      这100个家电产品前30个交易日的交易额合计7923万元,销售量13.71万台。涉嫌假冒品牌的商品共39个,该39个品牌销售额合计占比57.82%,销售量占比63.37%。

      拼多多方面当然否认这一数据的真实性,并且说在其成立的3年时间,学习了前辈们的许多技术,制定了非常严格的打假政策,而且拼多多有自己的审买团队,审核异常商品,比如消费者投诉多的,或者价格异常的等等等等。

      只是,老王不知道各路网友发来的以下截图是不是都属于临时工造假出来的?

 (你猜哪个是超能?)

(你以为是立白?其实是立日)

(不是汰渍,是沐渍)

(蓝月亮?蓝月壳!)

(小米新品,雷布斯知道吗?)

(不是创维,是创维TV)

(松下智能,价格很亲民啊)

(你猜我是不是三星?)

(VIVO的兄弟真不少)

搞笑也好,悲凉也罢,老王还是那句话,情绪归情绪,法律归法律。

那么,这回拼多多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群众们请拿稳手中的瓜,老王跟你们说个事:经使用威科先行、无讼、北大法宝等案例数据库检索,在全国范围内,还没有发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拼多多平台的运营实体,以下简称寻梦公司。寻梦公司与拼多多在本文中的含义相同)作为电商平台、因为入驻商家的商标侵权行为而承担法律责任的法院判决书。

      补充说明下,不是没有人起诉拼多多,而是起诉拼多多的原告要不是撤诉了,就是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了。

      我们可以来看看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在2018年5月25日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苏昌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沪0101民初22455号民事判决书。

      根据该民事判决书,案件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瑞公司)在眼镜、太阳镜等商品上注册了“暴龙”、“BOLON”等商标。其中,原告注册并使用在“太阳镜”商品上的“BOLON”商标于2015年8月10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本案另一被告苏昌宁在拼多多平台上开设名为“腕表之家”的店铺,未经授权擅自销售大量侵害雅瑞公司商标权的眼镜,并被雅瑞公司经公证取证。

      但关于拼多多是否应当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就入驻商家的行为承担责任的问题,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在(2017)沪0101民初22455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

      “被告寻梦公司向网络用户提供拼多多网站及客户端作为网络交易平台,其本身并未参与交易过程,亦未从交易中获取利益,故应系网络服务的提供者。本院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或在接到通知后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应当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由于涉案产品在被告寻梦公司收到原告《律师函》前已经下架,寻梦公司亦已将相关情况回复了原告,现原告以被告寻梦公司在收到相关通知后未采取必要措施为由,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不足。同时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寻梦公司知道被告苏昌宁的涉案侵权行为,且被告寻梦公司通过对被告苏昌宁的资质审查,与被告苏昌宁签订相关的《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就在拼多多平台交易中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进行了约定,并在拼多多网站设置了维权投诉指引,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面对平台中海量的商品信息和交易情况,被告寻梦公司履行了与其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职责,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故对于原告有关被告寻梦公司未尽合理审查义务,要求其与被告苏昌宁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从而未判决拼多多就其入驻商家的商标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也就是说,由于拼多多:1. 没有向入驻商家收取费用;2.及时下架了侵权产品;3. 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拼多多知道入驻商家的侵权行为;5. 拼多多通过协议约定了入驻商家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并设置了维权投诉指引。因此,法院认为拼多多已经履行了与其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职责,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所以不需要与入驻商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为什么拼多多可以高枕无忧?

      这个问题的答案,关键就在于判定电商平台的间接侵权责任时怎么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人员组成的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是目前比较权威的、对《侵权责任法》的学理解释书箱。该书对该条文“知道“两字的立法变迁予以了特别说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中的“知道“两字,在草案一次审议稿和第二次审议稿中都为”明知“,草案二次审议稿后来曾将”明知“改为”知道“,在草案三次审议时,”知道“又被修改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在人大常委会最后审议时,又被改回”知道“【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7月第2版,第263页】。

      对于如何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这一事实,根据前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一书的观点,在司法实践中,除了有明确的证明表明网络服务提供者确实已经知道之外,还可以通过间接证据推定其有极大的可能已经知道,这种证明方法也被称为”推定知道“或者”有理由知道“。该书还提到,尽管司法可以通过”推定知道“的方法来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但是这种”推定知道“与”应当知道“并非同一概念。”应当知道“是指一个正常的、理性的人在负有某种注意义务而且具有注意能力的情况下,将通知认识到某一事实的存在。而且,”应当知道“是以行为人负有某种注意义务为前提的,而”知道“则表明行为人并不负有此种注意义务。本款在最后审议时删去了”应当知道“,把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间接侵权责任的主观要件限定在”知道“。这一修改的后果是免除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一般注意义务,加上被侵权人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并非易事,这都在客观上增加了被侵权人获得侵权救济的难度。【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7月第2版,第265-266页】。

      虽然老王非常希望法院能在拼多多事件中有所作为,但结合目前的案例来看,如果没有拼多多内部人员爆料,列位看官很可能也就是看个热闹,商标权人想实现通过证明拼多多“知道“入驻商家的商标侵权行为,却未采取必要措施,从而由法院判决其承担间接侵权的法律责任的目标,只怕是难上加难。

(本文作者:盈科王承恩律师)


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拥有众多商标律师、著作权律师及专利律师,在商标、版权、专利等知识产权非诉及诉讼业务方面具有丰富的代理经验,并与江西省科技厅,江西省工商局,江西省知识产权局保持了紧密联系,业务范围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电子商务和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等众多方面,在知识产权的申请与登记、知识产权的转让与许可、知识产权保护及管理体系建立、知识产权侵权调查与救济、知识产权诉讼等领域为全球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法律咨询热线:15270015226(来访请先电话预约) 。

盈科专利律师:GUI外观设计专利为什么会成为大写的尴尬

2017年12月25日,被称之为“中国GUI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第一案”的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诉北京江民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的一审判决出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该判决中的观点在业内引起一片哗然,甚至有人用“大写的尴尬”来评价此案。这种“尴尬”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立法滞后造成的,从GUI外观设计专利诞生之初就存在,而且并没有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化解。

一、GUI外观设计专利的由来

2014年3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68号令,对部门规章《专利审查指南》进行了修改,将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纳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该修改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这被视为我国在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领域的里程碑。在此之前,外观设计专利的图或照片是不能包括通电状态下才显示的界面,如果包括通电状态下才显示的界面,会以补正通知书的形式要求删除,否则将予以驳回。

虽然第68号令被视为GUI外观设计专利的里程碑,但也应该注意到,此次《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是专利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未做任何修改的情况下做出的,《专利审查指南》作为部门规章,其法律地位决定了其无法突破现行的外观设计专利法律框架。不可否认,国家知识产权局在GUI保护方做出了积极努力和探索,但对于此次修改,更准确的讲,是将原本不能出现在外观设计专利图或照片中的图形用户界面作为产品外观设计的一部分纳入到外观设计专利中,并不是将图形用户界面单独作为外观设计保护客体。

二、GUI外观设计专利尴尬的根源之所在

从68号令公布至今已有三年多的时间,尽管在此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曾在2016年3月21日发布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但该解释并未对涉及GUI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裁判规则做出任何解释。

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虽然该规定的落脚点是设计本身,但实践中,无论是立法机关还是专利审查部门都强调外观设计专利必须“以工业产品本身为载体”。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这决定了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以及进行侵权比对时,不能脱离“产品”本身。由于图形用户界面(GUI)仅仅是产品的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素之一,并不能将图形用户界面(GUI)与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进行侵权比对,这就是GUI外观设计专利尴尬的根源之所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判决书中的观点也印证了这一点。

在“中国GUI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第一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明确指出:“在对‘包含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尚不存在独立于现有外观设计法律规则之外的特殊规则时,适用于该类产品的规则与适用于其他产品的规则不应有所不同”,“在针对该新类型外观设计无专门侵权认定规则的情况下,本案的审理仍适用现有的外观设计侵权规则”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该案中认定不侵权的理由之一在于: “被诉侵权行为是被告向用户提供被诉侵权软件的行为,因被诉侵权软件并不属于外观设计产品的范畴,相应地,其与涉案专利的电脑产品不可能构成相同或相近种类的产品,据此,即便被诉侵权软件的用户界面与涉案专利的用户界面相同或相近似,被诉侵权软件亦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三、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制度是否能当然化解这一尴尬

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开征求意见的《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第二条第四款建议修改为:“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这表明将把局部外观设计纳入了专利法的保护范围。

业界对专利法第四次修改报以厚望,并期望能借助局部外观设计制度彻底化解GUI外观设计专利的尴尬局面。但是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局部外观设计的立法问答,局部外观设计制度并不能当然化解这一尴尬。

在该立法问答中,未涉及任何与图形用户界面有关的内容。而且对局部外观设计的定义是“局部外观设计,就是针对产品的某一局部所作出的创新设计,比如玻璃杯的杯口、微波炉的旋钮等。“局部”与“整体”是相对的,通常情况下,“局部”指的是整体中不可分割的部分。”进一步,还强调“纳入专利法保护的“局部外观设计”,至少应当排除以下两种情形:一、如果设计不能占据一定的实体空间,则不能构成“局部外观设计”,例如产品表面的一条非封闭的轮廓线;二、请求保护的“局部”应当相对完整和独立。按照该解释,不占据实体空间的图形用户界面并不能构成局部外观设计,仍然不能化解GUI外观设计专利的尴尬处境。

四、结语

在现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法律框架下,化解GUI外观设计专利的尴尬并非易事。从鼓励设计创新,促进相关产业发展的角度,应加快专利法修改进程,并配套相应的裁判规则,使外观设计专利制度能够与技术发展和产业发展相适应。

(本文作者:盈科许国兴律师)


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拥有众多商标律师、著作权律师及专利律师,在商标、版权、专利等知识产权非诉及诉讼业务方面具有丰富的代理经验,并与江西省科技厅,江西省工商局,江西省知识产权局保持了紧密联系,业务范围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电子商务和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等众多方面,在知识产权的申请与登记、知识产权的转让与许可、知识产权保护及管理体系建立、知识产权侵权调查与救济、知识产权诉讼等领域为全球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法律咨询热线:15270015226(来访请先电话预约) 。

盈科知产律师:浅谈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诉讼

一、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诉讼的定义与法律依据

    (一)定义 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诉讼是知识产权领域内的一种特有的诉讼类型, 其是指利益受到特定知识产权影响的行为人,在知识产权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怠于行使权力的情况下,使得义务人的活动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或者面临潜在风险,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主动提起的以该知识产权权利人为被告的请求确认其有关行为不侵犯该知识产权的诉讼。

    (二)法律依据 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诉讼在我国的发展较为缓慢,我国法律对于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诉讼没有相关具体规定。而实践中相关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与2004年的批复与通知。

2002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苏州龙宝生物工程实业公司与苏州朗力福保健品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案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在这个案件的批复[(2001)民三他字第 4 号]当中,最高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和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由于被告朗力福公司向销售原告龙宝公司产品的商家发函称原告的产品涉嫌侵权,导致经销商停止销售原告的产品,使得原告的利益受到了损害,原告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原告在起诉中,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人民法院对本案应当予以受理。本案中,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目的,只是针对被告发函指控其侵权的行为而请求法院确认自己不侵权,并不主张被告的行为侵权并追究其侵权责任。以“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作为案由,更能直接地反映当事人争议的本质,体现当事人的请求与法院裁判事项的核心内容。”该批复是我国第一次出现关于确认不侵权的问题,针对的是专利领域,但随后,知识产权领域出现的确认不侵权诉讼均以此批复作为参照,该批复也成为了我国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诉讼的法律依据。

    2011 年新修改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153 类规定了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的类型:

    (1)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

    (2)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

    (3)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

2009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向他人发出侵犯专利权的警告,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经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自权利人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权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专利权的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诉讼基本问题

    (一)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诉讼的法律性质关于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的法律性质,学界主要存在三种观点,一是侵权之诉,该观点认为由于法院受理后须作出事实判断,即认定原告是否侵犯被告的知识产权,其与侵权诉讼两者的审理对象均为侵权关系,两者的审理方式也一致,因而属于侵权之诉。而其直接根据则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2004)民三他字第 4 号通知中指出的“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属于侵权类纠纷,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地域管辖。”二是确认之诉,其理由在于该类诉讼旨在确认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即是否存在侵权关系,并不存在给付内容,故为确认之诉。三是折中说,该观点认为确认之诉说与侵权之诉说均有其合理性,均不能全盘否定。

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诉讼提起的目的在于希望法院判决自己不侵权,即确定自己侵权的事实不存在。在该类诉讼中,原告不要求损害赔偿,不存在给付内容。而且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诉讼最明显的特征在于该类诉讼的判决没有执行力,而只有既判力。按照上诉分析,最合理的解释应该为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诉讼属于侵权之诉中的否定确认之诉,即认为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诉讼的法律性质为确认之诉。如若由于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尚无合理根据的情况下在新闻媒体等平台上发布原告侵犯其知识产权的通知、警告函从而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原告可对被告单独另行提起诉讼,请求损害赔偿。但这只是因侵权而请求的给付内容,并不影响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诉讼的确认之诉性质。

    (二)管辖 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诉讼的性质直接关系到对于该类诉讼的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田科技工业株式会社与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旭阳恒兴经贸有限公司专利纠纷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2004]民三他字第 4 号),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属于侵权类纠纷,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地域管辖。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关于侵权纠纷的管辖的规定在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规定。专利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诉讼的管辖原则可参照此规定。被告住所地法院拥有管辖权无可争议,但关于侵权行为地的理解则存在分歧。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就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诉讼而言,原告是否实施了侵犯被告知识产权的行为是诉讼的争议焦点,所以,该类诉讼的侵权行为地应为根据被告向原告所发出的的警告函中说明的原告实施了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地,该类诉讼所针对的核心问题在于是否侵权,而不是针对被告的警告行为。因此,这里所说的侵权行为地应为被告宣称的原告涉嫌侵权的行为地,相应的,该行为地法院拥有对该纠纷的管辖权。

    (三)起诉条件作为民事诉讼的一种类型,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诉讼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 条最基本的起诉条件之外,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类型,还要求有特定的起诉条件:

    1、知识产权人即被告已经向原告发出警告,告知其已经侵权。

    在实践当中,较为普遍的是被告在相关媒体上发布声明或者警告函,称其侵犯了自己的权利,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等方式。其声明或者警告函可能直接发至原告,也可是与原告有经济往来的合作伙伴,这种方式是指明的警告,当然与之对应的还存在不指名的警告。即针对一定区域内的对象,警告其停止侵权行为。这时候只要能证明已经受到警告函影响的对象均能被认为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从而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证明自己并未侵权,要求消除不稳定状态。警告的方式多样,但造成的结果是一致的:即导致原告生产经营活动处于不稳定状态,导致其利益受到影响。

    2、知识产权人无正当理由迟迟未采取合法措施解决纠纷。

    采取纠纷解决措施主要包括权利人提起诉讼或向相关行政机关寻求保护,也可以相互协商协力解决纠纷。实践中常见的情形则是权利人单纯的警告,即被告 将警告函发出之后不采取任何措施。这样的局面通常是被告乐于看到的,因为其 警告函使得原告或其合作伙伴甚至是普通消费者均知晓了原告的“侵权行为”。 而且由于缺乏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告发警告函的行为进行规制,容易导致警告泛滥的局面,让唯利是图的市场经济活动主体随意发送警告函,以此来打压竞争对手,形成恶意竞争的不良局面。

    根据 2009 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权利人向他人发出侵犯专利权的警告,被警 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经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自权利人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权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专利权的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条可以被视为权利人应该在发出警告函之后采取合法纠纷解决措施的合理期限。

(本文作者:盈科代旭凡律师)


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拥有众多商标律师、著作权律师及专利律师,在商标、版权、专利等知识产权非诉及诉讼业务方面具有丰富的代理经验,并与江西省科技厅,江西省工商局,江西省知识产权局保持了紧密联系,业务范围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电子商务和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等众多方面,在知识产权的申请与登记、知识产权的转让与许可、知识产权保护及管理体系建立、知识产权侵权调查与救济、知识产权诉讼等领域为全球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法律咨询热线:15270015226(来访请先电话预约) 。

盈科知产律师:电影作品中单独元素的著作权归属

伴随着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文化市场正处于有史以来最好的发展阶段。一方面,电影产业的飞速进步不仅丰富了群众的文化生活,同时也成为了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另一方面,受限于知识产权相关知识的缺乏,有关电影著作权的纠纷层出不穷,使得电影产业的发展之路存在较大阻碍。明晰电影作品著作权的权利归属不仅有助于定纷止争,同时也将刺激电影行业从业人员的创作热情,从而丰富文化产品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从上述规定可知,制片者享有视听作品著作权是就视听作品作为一个整体而言。具体到电影作品,由于电影是一个综合作品,若非单独约定,制片者仅对电影本身享有著作权,而并不能当然地在电影作品本身之外获得组成其电影的所有元素,如主题曲、剧本、剧照等的著作权。包括电影作品在内的视听作品是由连续画面、剧本台词、背景音乐、主题曲等共同组成,因此,对于摄制电影所需的小说或者剧本、音乐、动画形象等组成元素,一方面是电影的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又可以单独成为独立的作品,而相应的作者也有独立的著作权。  

视听作品制片人对其作品的控制范围,仅限于整体意义上的作品,这意味着其不可以单独地控制其作品中的每个部分,更不可以在后续演绎过程中对构成元素擅自进行改编。《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十四条之一第(二)款明确规定,要将由文学或艺术作品派生而来的电影作品改编为其他任何艺术形式,除了要经过电影作品作者的许可之外,还要经过原作品作者的许可。

该规定说明,《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认为,根据小说、戏剧等原作品拍摄而成的电影之上是存在“双重权利”的,因此,按照《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精神,对电影的改编,尤其是对作品元素如音乐、剧本、动画形象的明显改编,需要同时经过原作品著作权人和电影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同样遵守一般演绎作品再次演绎需要获得“双重许可”的规则。

在原告东阳市乐视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2017)京0105民初10028号),法院认为,乐视花儿公司主张权利的海报,实质内容包括不同于影视作品截图的剧照和海报两类。前者是在影视作品摄制之外,通过对演员外型、服装、道具的设计和调整,结合影视作品的背景和情节,概括表现影片主要情节或人物形象的摄影作品。而海报主要是通过剧照、绘画、图形、色彩、文字等要素的创造性的有机整合,形成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造型艺术作品,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美术作品。尽管剧照和海报系为影视作品的宣传、营销而制作,但仍是独立于影视作品之外的作品,其著作权由作者享有。涉案剧照、海报均未显示乐视花儿公司系作者的相应署名,乐视花儿公司亦未提交相关作品的底稿、原件、取得权利的合同等任何著作权证明,不能仅凭其系影视作品著作权人,当然的推定其为涉案剧照、海报的著作权人。根据涉案证据,法院最终对于乐视花儿公司就涉案剧照、海报提起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文作者:盈科代旭凡律师)


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拥有众多商标律师、著作权律师及专利律师,在商标、版权、专利等知识产权非诉及诉讼业务方面具有丰富的代理经验,并与江西省科技厅,江西省工商局,江西省知识产权局保持了紧密联系,业务范围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电子商务和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等众多方面,在知识产权的申请与登记、知识产权的转让与许可、知识产权保护及管理体系建立、知识产权侵权调查与救济、知识产权诉讼等领域为全球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法律咨询热线:15270015226(来访请先电话预约) 。

盈科律师受邀为网游运营企业提供法律培训

网络游戏投放运营环节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风险?

宣传推广素材如何避免掉入知识产权侵权陷阱?

网游产品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后果和责任承担?

2019年7月25日下午,盈科知产律师范晓倩律师、张东妮、潘思奇一行来到某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为大家带来了一场深入而生动的《网络游戏运营知识产权风险及应对》的法律培训。

本次法律培训吸引了某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近40名员工到场,现场气氛热烈。

知产鲨鱼团队范晓倩律师作为本次培训的分享嘉宾,范律师从「知识产权初印象」、「关于网游,法律到底保护什么」、「投放环节主要的法律风险」、「如何在借鉴中避免侵权」等四个方面展开,并结合大量真实案例、丰富实操经验,从理论到实践,为大家深入浅出得分享了游戏运营投放过程中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
范律师以「炉石传说与卧龙传说」、「太极熊猫与花千骨」案例为引,为大家详细生动得阐述了著作权法的灵魂法则——「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并介绍了司法实践中关于「玩法规则」保护的裁判标准。

同时,范律师从2019年刚刚新鲜出炉的「阿拉德之怒」案件以及「蓝月传奇」案件出发,为大家介绍了知识产权案件中的大杀器和创新做法——「诉讼禁令」以及「先行判决」

交流环节,范律师与大家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对现场小伙伴们从美术、研发、运营、投放等业务方面提出的法律需求和疑问一一进行了解答并给出了相关建议,大家纷纷表示收获良多。


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拥有众多商标律师、著作权律师及专利律师,在商标、版权、专利等知识产权非诉及诉讼业务方面具有丰富的代理经验,并与江西省科技厅,江西省工商局,江西省知识产权局保持了紧密联系,业务范围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电子商务和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等众多方面,在知识产权的申请与登记、知识产权的转让与许可、知识产权保护及管理体系建立、知识产权侵权调查与救济、知识产权诉讼等领域为全球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法律咨询热线:15270015226(来访请先电话预约) 

盈科举办「传奇的传奇——IP授权法律风险梳理及防范」沙龙

传奇的传奇

2019年8月16日下午,盈科网游法律沙龙第二期在盈科(广州)成功举办。本次沙龙由盈科广州主办,活动围绕【传奇的传奇——游戏IP授权法律风险梳理及防范】展开,吸引了30多位网游客户及行业嘉宾汇聚一堂。
本次沙龙主题分享会由盈科广州网游法律事务部主任唐向阳律师主持,范晓倩律师主讲,从「传奇IP前世今生全梳理」、「游戏IP授权双方如何互相伤害」、「游戏IP授权法律风险避坑指南」三大部分展开。

传奇IP数十年纠纷脉络

首先,范晓倩律师将传奇游戏数十年纷争分为五个阶段,剥茧抽丝、化繁为简为大家梳理了传奇这一现象级IP纷争基本脉络,从娱美德与亚拓士、盛大的爱恨情仇中挑拣出关键事件和关键诉讼,介绍了最新的司法动态。生动活泼的视频、图文并茂的说理,让大家对传奇IP的前世今生有了初步的了解和印象。

游戏IP授权的“甲方乙方“

以传奇IP为引,范律师结合各种游戏改编的实例,为大家介绍了为游戏IP授权赋能的各种形式,包括网文、影视剧、综艺、动漫动画、游戏等。范律师提到,购买好IP授权,本质上要签署好一份「IP授权许可协议」。

同时,为了使大家对IP授权交易双方的博弈有更加深入的认识,在唐向阳主任的带领下,沙龙进入了““互动伤害一下”环节。各组嘉宾以“万箭穿心”的方式选出了本组代表,分别扮演IP授权交易的甲方 / 乙方,设身处地思考和介绍了在买卖IP授权过程中最关心的问题,现场互动气氛十分活跃。

游戏IP授权法律风险避坑指南

沙龙进入第三部分「游戏IP授权法律风险梳理及防范」,范律师结合“奥特曼IP授权案”、“鬼吹灯二次改编案”、“盗墓笔记超越授权案”等经典案例,为大家揭露了IP授权中的重点法律风险——「版权方权属瑕疵审查」、「厘清IP购买真实需求」、「明确IP授权改编形式」以及「 确认IP授权期限」等。

在见识了IP授权路上的一个个“萝卜坑”后,我们要如何避开它们呢?最后的“避坑指南”为大家指出了针对性解决方案。

正式分享活动结束后,大家一起合影留念,许多嘉宾返场提问、交流、畅所欲言。看到大家的反馈,看到大家有所收获的笑容,我们倍感欣慰,一切的辛苦也都值得了~


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拥有众多商标律师、著作权律师及专利律师,在商标、版权、专利等知识产权非诉及诉讼业务方面具有丰富的代理经验,并与江西省科技厅,江西省工商局,江西省知识产权局保持了紧密联系,业务范围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电子商务和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等众多方面,在知识产权的申请与登记、知识产权的转让与许可、知识产权保护及管理体系建立、知识产权侵权调查与救济、知识产权诉讼等领域为全球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法律咨询热线:15270015226(来访请先电话预约) 


盈科专利律师代理专利无效案,最高院知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2019年8月22日,上午9时,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准时开始公开审理许XX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天津望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

本案由盈科知识产权二部李兆岭律师主办,并由史季群、王晔、牛亚东、畅玮丽、苏林兵等组成办案小组共同参与。开庭前,办案小组对本案进行了精心准备。针对案情需要,考虑到专利案件涉及技术内容的抽象性,制作并准备一系列动画对本案涉及技术原理及工作过程进行直观演示,并制作课件以清楚表达上诉人观点;开庭前,办案小组还对开庭过程进行推演,完善上诉人观点与主张。

中国庭审公开网全程直播并公开开庭过程,网址:http://tingshen.court.gov.cn/live/7355302?from=singlemessage

案件结果,将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依法择期宣判。

案情简述如下

许XX(本案上诉人)拥有专利号为ZL03110486.X,申请日为2003年4月14日,发明名称为一种水池清洁机,授权公告号为CN1244747C的发明专利(后称涉案专利)。2016年7月25日,天津望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案第三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被上诉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6年12月22日,被上诉人作出第31131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书(简称涉案无效决定)。上诉人不服涉案无效决定,上诉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2768号判决书(一审判决)。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

上诉请求有三项:

1、依法撤销(2017)京73行初2768号判决书;

2、依法撤销第31131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书;

3、依法判令被上诉人重新作出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书。

上诉理由主要包括:

一、涉案决定中,基于第三人提出的证据,不适合应用“三步法”评价涉案专利的创造性,适用方法错误。

二、“三步法”适用错误,相对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区别技术特征”认定错误;“区别技术特征”定性认定没有依据;基于“区别技术特征”认定错误或理解错误,导致确定的“实际解决技术问题”错误;最接近对比文件没有提供改进的技术启示;结合的对比文件公开技术特征与“区别技术特征”具有不同的功能和作用;最接近对比文件与结合对比文件没有结合的技术启示。


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拥有众多商标律师、著作权律师及专利律师,在商标、版权、专利等知识产权非诉及诉讼业务方面具有丰富的代理经验,并与江西省科技厅,江西省工商局,江西省知识产权局保持了紧密联系,业务范围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电子商务和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等众多方面,在知识产权的申请与登记、知识产权的转让与许可、知识产权保护及管理体系建立、知识产权侵权调查与救济、知识产权诉讼等领域为全球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法律咨询热线:15270015226(来访请先电话预约)

盈科知产律师:专利权利要求包括更多技术特征就具有创造性吗?

【前言】

众所周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为准,权利要求包含的技术特征越多,其稳定性越高。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为了提高授权率或专利稳定性,一个重要的方式就是增加权利要求的内容,即使专利权利要求包括更多的技术特征。

在当前强调提高专利质量的宏观环境下,这种方式是否能够达到目的呢?

笔者认为:从“可专利性”判断的初心角度,简单增或拼凑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可能很难实现稳定专利的目的,即使侥幸通过专利实质审查程序,也不一定能够通过专利无效请求程序。

不忘初心,基于专利制度价值出发,从技术创新出发,客观务实保护技术成果可能是当前的可行出路之一。笔者近日收到的一份无效决定书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上述趋向。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 的整体技术方案系现有技术的简单拼凑和集中堆叠,这种拼凑和堆叠系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常规能力范围之内,而且这种拼凑和堆叠后所能够达到的效果系其各自固有属性的简单拼凑和叠加,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可以的清楚预期的,而且即使是各个特征的相互结合也没有产生令本领域技术人员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证据1 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3 和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 条第3 款规定的创造性。

一、涉案专利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1为:
一种箱包图像喷绘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1)在喷绘机上设有高精度电子定位装置和高度自动调节装置,所述高精度电子定位装置与高度自动调节装置均与喷绘机的喷绘机头相连接;2) 在喷绘机头上安装自动恒温装置、防撞装置和喷头自动清洗装置;3)计算箱包所喷绘面积,并放入待加工箱包,设定喷绘机头起时位置,通过高精度电子定位装装置和高度自动调节装置将喷绘机头与待喷绘表面之间的距离控制在3mm;以及4)在待加工箱包上进行喷绘作业。

二、请求方主张及观点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滚筒传动型UV喷绘机及喷绘方法,……;所述喷绘系统2(与喷绘机相对应)由喷头9、喷头架10和喷车11组成,其中喷头9(与喷绘头相对应)安装在喷头架10上,……,即喷头安装在升降系统5上,即升降系统5具有调节喷头9的功能和作用(升降系统5相当于涉案专利的高度调节装置,且公开高度自动调节装置与喷绘机头相连接);

所述定位系统8由……组成,其特征在于光电传感器85和位移传感器86安装在喷车11上(公开了连接关系,即公开“和喷绘机的喷绘机头相连接”的技术特征),数字控制器88通过连线连接后放置在任意位置。定位系统8 的功能是……,实时检测、计算喷头9 与所喷印物体表面的位移和高差,自动调节变频器的输出,控制喷车11 在伺服电机运行过程中的升降速度,并使喷头9 与所喷印物体表面的位移偏差达到我们在数字控制器88 所设定的数据,实现定位的目的【0027段】。即定位系统具有高精度定位的功能和作用(相当于涉案专利高精度电子定位装置)。……工作原理是:第一步,……,利用定位系统8(即电子定位装置)来调节喷头9(即喷绘机头)与物体表面的高度并定位(隐含公开)计算箱包所需喷绘面积、放入加工物体)(相当于涉案专利的设定喷绘机头起始位置,通过高精度电子定位装置和高度自动调节装置控制喷绘机头与待喷绘物表面之间的距离);第二步,启动喷绘系统2,在控制系统4和滚动系统7的作用下实现喷绘目的,相当于涉案专利在待加工物上进行喷绘作业。说明书公开:限位开关31安装在方形横轴12的两端【0021】、限位传感器39的凹部安装在方形横轴上,凸部安装在喷车11上【0022】、光传感器85和位移传感器86安装在喷车11上【0027】,即公开的防撞装置。相对于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

(1)在喷绘机头上安装自动恒温装置和喷头自动清洗装置;

(2)将喷绘机头与待喷绘表面之间的距离控制在3mm。

基于区别技术特征(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喷绘时喷头不堵塞、以及实现墨水的良好流动性。

对比文件3涉及一种喷头清洗装置,为实现喷头的清洗疏通,在喷头小安装有自动清洗装置,即公开安装有喷头自动清洗装置的技术特征。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喷绘机墨水恒温控制装置,所述恒墨水温控制装置,包括喷头小车、小车墨盒和喷头,通过导热板实现温度的控制,即公开了涉案专利墨水恒温控制装置,……。

基于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具体数值的限定,将其控制在3mm是喷绘领域的一个常规数值范围选择,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没有为本发明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3以及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三、专利权方观点

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 相对于对比文件1-3 的结合相比,至少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

区别技术特征一:涉案专利保护的是一种箱包图像喷绘方法……

区别技术特征二:在喷绘机头上安装防撞装置;

区别技术特征三:计算箱包所需喷绘面积,放入待加工箱包,调节喷绘机头与待喷绘表面之间的距离控制在3mm。

综上可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 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具有创造性。

四、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相比, 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没有明确文字记载:

(1 )用于箱包的图像喷绘

(2 )在喷绘机头上安装自动恒温装置、防撞装置和喷头自动清洗装置

(3) 将喷绘机头与待喷绘表面之间的距离控制在3 mm。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 1),证据1中并未明确记载用于箱包的喷绘,但是在证据1 中记载了能使用UV 墨水直接在平面产品表面上或平面物体上喷印图案且文字,因此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该技术特征在证据1中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证据1 中公开了限值开关31. 而且定位系统8 中包括光电传感器85,位移传感器86. 它们安装在喷车11上,它们都是可以用于限位的。此外,为了防止喷头损坏,避免影响喷绘质量,在喷头上设置防撞装置,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为保护喷头系统的一种常规设计,这种设计具有合用预期的技术效果。

证据2 和证据3 分别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 )中的自动恒温装置和喷头自动清洗装置。专利权人主张证据2 、3 与本专利的具体技术方案并不相同. 根据专利法第四条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并未具体限定自动恒温装置和喷头自动消洗装置的具体技术方案。而且,无论是证据2 中的自动恒温装置,还是证据3 中的喷头自动清洗装置都是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自动恒温装置和喷头自动清洗装置发挥相近甚至是相同的技术效果。此外,无论是自动恒温装置,还是喷头自动清洗装置都是所属技术领域所必须的或常规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尽管证据 1 未公开具体的数值, 但是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技术特征在证据1中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根据证据1的上述记载,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显而易见的将喷头和带喷绘表面的距离进行设定,设定为实际工艺要求所需的数值。而且,本专利将上连距离具体设定为3mm,也未明确给出任何可以起到令本领域人员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这种设定应当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工况或者技术要求的一种常规技术选择,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可以合理预期的, 这种选择是显而易见的。

由此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 的整体技术方案系现有技术的简单拼凑和集中堆叠,这种拼凑和堆叠系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常规能力范围之内,而且这种拼凑和堆叠后所能够达到的效果系其各自固有属性的简单拼凑和叠加,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可以的清楚预期的,而且即使是各个特征的相互结合也没有产生令本领域技术人员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证据1 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3 和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 条第3 款规定的创造性。

(本文作者:盈科李兆岭律师)


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拥有众多商标律师、著作权律师及专利律师,在商标、版权、专利等知识产权非诉及诉讼业务方面具有丰富的代理经验,并与江西省科技厅,江西省工商局,江西省知识产权局保持了紧密联系,业务范围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电子商务和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等众多方面,在知识产权的申请与登记、知识产权的转让与许可、知识产权保护及管理体系建立、知识产权侵权调查与救济、知识产权诉讼等领域为全球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法律咨询热线:15270015226(来访请先电话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