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漏商标评审理由的法律后果

​一、构成程序违法的情形及法律后果​

1. ​​法定要件​

  • ​遗漏评审理由​​:申请人已在申请书或补充理由中​​明确列明具体事实、理由及对应法律条文​​,但商标评审部门未予审查。
  • ​实际影响权利​​:遗漏的评审理由可能改变案件结果(如影响商标可注册性)。
  •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明确,遗漏评审理由对当事人权利产生实际影响的,属于“违反法定程序”。

2. ​​法律后果​

  • ​撤销裁决​​:法院应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商标评审部门重新审查(如江西某木业公司案,因评审遗漏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理由,裁定被撤销)。
  • ​重审范围​​:重审需全面覆盖原遗漏理由,避免循环诉讼(如最高法在某艺术公司案中直接纠正引证商标优先权日漏审问题)。

​二、不构成程序违法的情形​

1. ​​仅罗列法条而无事实论述​

  • 申请人仅在申请书中列举法律条文(如同时主张10个条款),但未阐明具体事实和理由的,不视为有效提出评审理由,遗漏不构成程序违法。
  • ​示例​​:在A公司商标无效案中,B公司虽未列明《商标法》第三十条,但阐述了混淆可能性事实,评审部门援引该条款不属“超审”。

2. ​​超出申请范围的答辩内容​

  • 被申请人答辩内容明显超出申请人请求范围(如申请人主张商标近似,被申请人新增抢注理由),评审部门不予审查不构成遗漏。

​三、权利救济路径​

1. ​​行政诉讼​

  • ​主张程序违法​​:当事人可在诉讼中援引《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请求撤销裁决(需证明遗漏理由对结果有实质影响)。
  • ​举证责任​​:当事人需提供评审申请书、补充材料等证据,证明理由已明确提交。

2. ​​无效宣告程序​

  • 若因遗漏理由导致商标不当注册,可在商标注册后5年内(相对理由)或随时(绝对理由)提起无效宣告,重新提交遗漏理由及证据。

​四、司法实践认定标准对比​

​情形​​是否构成程序违法​​认定标准与示例​
​列明事实+理由+法条后被遗漏​如主张抢注并提交合同证据,但未评审
​仅罗列法条无事实论述​如申请书写明“违反第十五条”但未说明代理关系
​被申请人超范围答辩​如申请人提异议,被申请人答辩新增无效理由

​总结与操作建议​

  1. ​申请人​​:
    • 在评审申请中​​明确关联事实、理由与法条​​,避免单纯罗列条款。
    • 对关键理由​​重点标注​​,必要时分项陈述(如“事实一:代理关系;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
  2. ​被诉方​​:
    • 若遇遗漏评审,​​及时固定证据​​(如公证申请书内容),并在诉讼中援引《商标授权确权规定》第二十七条。
  3. ​商标行政机关​​:
    • 需建立​​理由审查清单机制​​,确保回应所有有效主张,避免程序瑕疵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

提示:程序正义是商标授权确权的基础,权利人需通过​​精准表述+完整证据链​​保障评审权利,而行政机关则需以​​全面审查+书面回应​​履行法定职责。

引证商标转让对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影响

根据中国司法实践及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裁判规则,引证商标转让对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影响可系统归纳如下:

​一、一审行政诉讼中的处理规则​

  1. ​转让后的当事人地位​
    • ​转让人地位不变​​:即使引证商标在一审期间被核准转让,转让人仍可继续作为当事人参与诉讼,不因权利转移而自动丧失诉讼主体资格。
    • ​受让人加入程序​​:
      • 受让人需主动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
      • 法院可依申请通知受让人加入,但​​不强制替代转让人​​。
  2. ​受让人替代转让人的条件​
    • 若转让人​​明确书面放弃​​诉讼权利,受让人可申请替代其诉讼地位;
    • 转让人此前完成的诉讼行为(如举证、质证)对受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受让人需承继既存诉讼状态。

​二、二审行政诉讼中的处理规则​

  1. ​转让后的当事人延续性​
    • ​转让人继续参与​​:二审期间引证商标被转让的,转让人仍可继续作为诉讼当事人,不因权利转移被排除。
    • ​受让人有限加入​​:
      • 受让人可申请作为当事人参加二审;
      • 法院可通知其加入,但​​不改变转让人原诉讼地位​​。
  2. ​判决效力的扩张性​​无论受让人是否加入诉讼,​​生效判决均约束受让人​​(如维持或撤销引证商标的裁定)。

​三、特殊情形的司法处理​

(一)​​转让人主体资格灭失​

  • 若转让人被兼并或注销(如法国网球协会兼并罗兰·加洛斯公司),受让人可​​直接承继诉讼地位​​,并主张原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如对已灭失主体作出裁决)。

(二)​​未通知受让人参加评审的后果​

  • 若商标评审部门未通知受让人参加评审程序:
    • 受让人在诉讼中需​​证明裁决结论违法​​方可撤销原裁定;
    • 仅程序瑕疵但结论合法的,法院可能维持原裁定。

​四、实务操作指引​

  1. ​权利人的策略选择​
    • ​转让人​​:即使完成转让,仍可主导诉讼,避免受让人操作影响既定策略;
    • ​受让人​​:及时申请加入诉讼,审查转让人已完成的诉讼行为是否损害自身权益。
  2. ​程序合规要点​
    • ​转让时点​​:在一审终结前完成转让更利于受让人控制诉讼风险;
    • ​书面声明​​:转让人放弃诉讼权利时需提交书面文件,避免效力争议。
  3. ​风险规避​
    • 受让人应在转让协议中约定​​诉讼权利移交条款​​;
    • 商标评审阶段主动申报权利变动,避免程序违法指控。

​典型案例指引​

  • ​法国网球协会案​​:引证商标在评审阶段转让后,受让人(法国网球协会)因转让人(罗兰·加洛斯公司)被兼并,成功以自身名义提起行政诉讼,并推翻原裁定。
  • ​海豚财金商标案​​:二审期间诉争商标转让,但因转让人未退出诉讼,法院判决仍对其产生约束力,受让人需接受裁判结果。

​总结:核心裁判逻辑​

引证商标转让不改变​​诉讼主体资格的稳定性​​,遵循“​​当事人恒定为主、受让人加入为辅​​”原则:

  • ​一审阶段​​:受让人可替代转让人,但需以转让人放弃权利为前提;
  • ​二审阶段​​:受让人仅能补充加入,不改变原诉讼结构;
  • ​判决效力​​:无论是否参与诉讼,受让人均受生效裁判约束。

商标权利害关系人的范围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异议程序)和第四十五条(无效宣告程序),​​“利害关系人”​​ 是指与在先权利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其范围界定及认定规则如下:

一、利害关系人的定义与核心特征

  • ​直接利害关系​​:必须与在先权利(如商标权、著作权、姓名权等)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利益关联,而非仅因诉争商标注册而间接受影响。
  • ​排除情形​​:仅因市场竞争或商业利益受间接影响的主体(如普通消费者、无授权经销商)不属于法律定义的利害关系人。

二、利害关系人的具体类型

1. ​​被许可使用人​

  • ​商标许可​​:
    • ​独占许可被许可人​​:可单独提起诉讼或申请程序。
    • ​排他许可被许可人​​: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时可自行主张权利。
    • ​普通许可被许可人​​:需获得商标注册人的明确授权方可行动。
  • ​其他权利许可​​:
    • 姓名权、肖像权等的人身权被许可人,需提交​​特别授权文件​​(如经纪公司持有模特的书面授权)。

2. ​​合法继受人​

  • ​继承人或受让人​​:
    • 商标权、著作权等权利的继承人,或已提交转让申请但尚未核准公告的受让人。
    • ​例外​​:仅有转让协议但未提交官方申请的,不视为利害关系人。

3. ​​控股股东​

  • ​紧密投资关系主体​​:
    • 仅限​​个人独资企业与其投资人​​、​​合伙企业与合伙人​​、​​个体工商户与实际经营者​​等责任共担主体。
    • ​排除一般母子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的母子公司不自动构成利害关系,除非有特别授权或资产关联证明(如资产托管协议)。

4. ​​其他特殊主体​

  • ​质权人​​:商标权质押权人与商标价值直接相关,可主张权利。
  • ​地理标志相关主体​​:地方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授权的主体(如行业协会)。

三、利害关系人的权利范围

​程序类型​​可行使的权利​
​商标异议​对初步审定商标提出异议(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
​无效宣告请求​对已注册商标请求宣告无效(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
​诉前临时措施​申请诉前禁令、证据保全或财产保全(依据《商标法》第六十五条)
​侵权诉讼​作为原告起诉侵权行为(需符合许可类型要求)

四、认定时间与程序要求

  1. ​认定时间点​​:
    • 以​​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请求时​​的利害关系状态为准。
    • 诉讼中发生关系变动的,新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参加诉讼,但不影响原主体资格。
  2. ​举证责任​​:
    • 需提供​​权利关联证明​​(如许可合同、授权书、继承文件、投资协议等)。

五、特殊情形处理

  • ​历史遗留权利冲突​​:若因企业改制、资产重组等历史原因导致权利混同,需综合考量诚实信用、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处理。
  • ​涉外主体​​: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认定资格,需提供境外主体存续证明。

六、总结:认定关键要点

  • ​核心标准​​:与在先权利存在​​直接经济利益或法律控制关系​​。
  • ​典型主体​​:被许可人(尤其独占/排他许可)、继承人、特定投资人(责任共担型)。
  • ​排除主体​​:间接商业影响者、无授权普通被许可人、独立法人母子公司。
  • ​程序要求​​:严格依据提出权利主张时的身份状态,并提供充分权属证明。

提示:实践中若涉及复杂权利关联(如集团商标管理),建议提前通过合同明确授权链条,避免程序争议。

“附执行条件”专利侵权判决拆解

“附执行条件”专利侵权判决的基本内容

为探究此类判决的内在逻辑,基于(2024)最高法知民终370号和(2023)最高法知民终2889号,对此种判决内容进行拆解如下:

图片

三大核心问题:

解读“附执行条件”判决的底层逻辑

基于以上内容拆解,我们通过如下问题,就附执行条件判决适用条件进行说明如下:

(一)被诉技术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1]规定,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除非《专利法》另有规定,否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实施专利权。即专利权获得专利授权之后,具有直接的独占性。而判断是否落入保护范围,即是否构成侵权,是专利侵权诉讼程序的基础。被诉技术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判断具有独立性,一般不需要考虑专利权是否可能被宣告无效。

一般来讲,专利侵权诉讼程序中,只有在构成侵权的前提下,才有必要进行其他事实,如现有技术抗辩、先用权抗辩及侵权责任等方面的判断或认定。相反,如果被诉技术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即未构成对涉案专利的侵害,也没有必要考虑其他事实,当然也就没有必要考虑适用“附执行条件判决”进行处理。

因此,被诉技术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构成对涉案专利的侵害,是适用“附执行条件判决”的第一个前提。

(二)涉案专利已经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且被宣告无效的可能很大

在判断被诉技术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前提下,还需要考虑涉案专利权稳定性。

虽然专利侵权程序可以不考虑专利权的稳定性,但如果有证据证明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很大,侵权诉讼程序一概视而不见,有违公平公正的司法原则。因此,考虑涉案专利所处的法律程序及其稳定性,就成为第二方面的考虑。

这方面考虑主要涉及两个角度:一是当前程序,即涉案专利已经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处于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之中,即已经启动了挑战专利权有效的法律程序;二是从实体上考虑,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较大,即很可能被宣告无效,而宣告无效将直接决定侵权判决结果及公平公正性。如果未满足上述条件,法院可以径行依法判决,就无适用“附执行条件判决”的必要。

(三)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程序或需较长时间才能作出决定

虽然涉案专利已经进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但由于一些原因,无法正常进行,并可能需要更长时间作出决定。如果无限期等待,将导致专利侵权诉讼久拖不决,既损害专利权人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市场秩序稳定。

由于程序及实体关联性和复杂性,存在很多因素导致专利无效程序无法正常进行:如(2023)最高法知民终2889号,就由于专利无效程序与专利无效程序之间相互制约,又由于专利无效行政诉讼程序对专利无效程序的影响,导致专利无效程序无法正常进行;如(2024)最高法知民终370号案,就涉及涉案专利被财产保全导致专利无效程序无法正常进行。

相反的情况,即使涉案专利有效性已经被挑战,且挑战成功的可能很大,但如果无效程序正常进行,就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作出决定,专利侵权程序也可以进行适当等待,也就没有必要考虑适用“附执行条件判决”。

因此,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程序可能需要较长时间才能作出决定,是适用“附执行条件判决”的第三个因素。

“附执行条件判决”价值启示:

寻找公平公正的支点

鉴于当前专利纠纷中,专利侵权与专利确权程序分立的机制,法律人进行了很多的探索,从“合并召开庭前会议的方式”[2]协调行政与民事诉讼程序,到“专利权稳定性存疑时可引导当事人作出未来利益补偿承诺”方式[3],再到“附执行条件判决”。我们认为:当前的探索与努力,均体现了法律人追求公平公正价值的精神。公平公正价值主要体现在:对专利权人而言,可避免因无效程序拖延而丧失救济机会;对被诉侵权人而言,可防止为”不稳定专利”承担不可逆的赔偿责任;对司法实践而言,为类似”专利稳定性存疑+无效程序受阻”的案件提供了裁判范式。

在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强化的今天,附执行条件判决为平衡”保护创新”与”防止滥用”提供了新路径。对于企业而言,这一判决也提醒:在专利布局时需注重稳定性,在应对侵权纠纷时要及时运用专利无效程序维护自己权益;而对法律从业者来说,如何在制度框架内实现个案公平,将是持续探索的课题。

新技术形成的电子证据认定规则及瑕疵例外

以下结合中国司法实践及相关法律法规,就新技术形成的电子证据(如第三方存证、区块链存证)的效力认定规则及瑕疵证据的例外采信标准,分析如下:

一、新技术电子证据的效力认定框架

1. ​​证据资格与审查原则​

  • ​法定证据类型​​:第三方存证、区块链存证等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电子数据”,具备证据资格。
  • ​审查核心​​:
    • ​真实性​​:需验证数据生成、存储、传输的完整性与技术可靠性;
    • ​关联性​​:证据内容需直接指向待证事实(如侵权行为、权属关系);
    • ​合法性​​:取证手段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禁止性规定。

2. ​​真实性审查的七要素​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三条,法院需综合考量:

​审查要素​​具体要求​​案例依据​
​计算机系统可靠性​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安全完整(如是否通过公安部安全检测)上海轻享互联网科技案
​系统运行状态​是否处于正常状态或故障不影响数据完整性加拿大《统一电子证据法》借鉴
​防错监测手段​是否具备数据校验、备份恢复等机制区块链存证平台技术规范
​保存传输完整性​是否采用哈希值校验、可信时间戳等技术杭州NFT侵权案
​正常业务活动形成​是否产生于日常交易或管理流程(如电商平台自动生成的交易日志)天津哲尔国际贸易案
​存证主体中立性​平台是否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如法院共建的“天平链”)上海经闻文化传播案

3. ​​区块链证据的特殊规则​

  • ​技术自证优先​​:
    • 若区块链存证符合技术规范(如哈希值绑定可信时间源),可推定真实性,除非对方举证反驳。
    • ​反例​​:若链前数据被篡改(如上链前伪造网页),则真实性不成立。
  • ​平台资质参考性​​:
    • 存证平台是否获电子认证服务许可、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认证(如等保三级),可作为增强法官心证的辅助因素。

二、瑕疵证据的例外采信条件

1. ​​法定要件解析​

瑕疵取证方法不影响证据效力的三要件:

  • ​真实性不受影响​​:
    • 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如盗版网站截图虽未经清洁性检查,但内容未篡改)。
  • ​无其他取证渠道​​:
    • 当事人因技术限制或证据控制方不配合无法取证(如平台拒绝提供后台数据)。
  • ​不违反法律禁令​​:
    • 排除以下情形:
      • 非法窃听、偷拍(侵害隐私权);
      • 黑客手段破解系统(违反《网络安全法》);
      • 利诱证人作伪证(违背公序良俗)。

2. ​​司法实践典型场景​

  • ​网页截图未录屏​​:
    • 若截图与网站公开内容一致,且侵权事实明确,可采信(重庆华龙艾迪案)。
  • ​自建平台存证​​:
    • 当事人使用自有系统取证,经技术验证未篡改的,不因“非第三方”否定效力(重庆华龙艾迪案)。
  • ​时间戳未同步GPS​​:
    • 若存证平台采用国家授时中心源,未实时定位不影响时间真实性。

三、操作指引与风险规避

1. ​​权利人取证建议​

  • ​区块链存证​​:
    • 优先选择司法联盟链节点平台(如“天平链”),确保链上数据直通法院;
    • 保存完整操作日志(含环境清洁性检测记录)。
  • ​瑕疵证据补强​​:
    • 结合其他证据印证(如侵权网页截图+访问量统计)。

2. ​​被诉方抗辩策略​

  • ​挑战真实性​​:
    • 申请技术鉴定(如验证哈希值是否匹配原始数据);
    • 举证存证平台非中立(如与原告存在合作关系)。
  • ​主张程序违法​​:
    • 若取证违反技术规范(如未清洁浏览器缓存),可请求排除证据。

3. ​​法院审查要点​

  • ​新技术证据​​:
    • 重点审查“链前数据来源”及“防篡改机制”(如杭州互联网法院三步审查法)。
  • ​瑕疵证据​​:
    • 若当事人故意规避规范取证(如可公证却自行截图),不予采信。

四、典型案例与规则总结

​案件/规则​​核心要旨​​启示​
​杭州NFT侵权案​区块链存证需验证链前数据清洁性,哈希值+时间戳绑定可证真实性取证需完整记录操作环境
​重庆华龙艾迪案​自建平台存证不必然无效,关键在内容真实性技术中立原则优先
​《电子数据存证技术规范》​存证平台应满足等保三级标准(SF/T0076-2020)选择合规平台降低证据风险
​佛蒙特州区块链立法​允许自我鉴真但需提供操作声明供质证未来或向“技术自证”演进

​规则本质​​:

  • 新技术证据的审查需 ​​“重实质轻形式”​​,以技术可靠性替代传统公证依赖;
  • 瑕疵证据例外采信是 ​​“利益衡平”​​ 手段,防止因程序苛责架空实体正义。

​实务提示​​:

  • 采用区块链存证时,​​同步固定环境清洁性证据​​(如录屏展示网络检测);
  • 对于无法合规取证的紧急场景,​​书面说明必要性​​并申请法院依职权调取。

律师调查令使用的具体操作规则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中关于律师调查令使用的规定,结合各地法院的实施细则,现将持令调查的操作规范及法律后果梳理如下:

一、持令调查的操作流程

  1. ​调查启动与身份核验​
    • 律师需在调查令载明的​​有效期​​(通常≤15日)内开展调查。
    • 调查时必须​​同时出示​​:
      • 法院签发的调查令原件;
      • 律师执业证书原件供被调查人核验。
  2. ​证据提供与封存程序​
    • 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应按调查令指定范围提供证据(如银行流水、工商档案等书证)。
    • 提供的证据需在​​律师与被调查人共同见证下封存​​,封存方式包括:
      • 专用密封函袋(注明证据名称、页数、密封时间);
      • 双方在封口处签字确认。
  3. ​证据移交时限​
    • ​律师直接移交​​:封存后5日内提交法院;
    • ​被调查人邮寄移交​​:无法当场提供时,应在收到调查令后5个工作日内邮寄至法院。

二、被调查人的责任与例外情形

  1. ​配合义务的法定范围​
    • 被调查人仅需提供调查令​​明确列出的证据​​,对额外要求可拒绝。
    • 提供复印件时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并盖章。
  2. ​免责情形​​被调查人因以下原因未能提供证据的,需在回执中书面说明:
    • ​客观不能​​:如证据已灭失、超出保管期限;
    • ​权限限制​​:依法需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涉密信息。
  3. ​违法责任​
    • ​拒不配合​​: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的,法院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4条采取强制措施:
      • 对单位处5万-100万元罚款;
      • 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处10万元以下罚款或15日以下拘留。
    • ​伪造证据​​:伪造、毁灭证据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律师的后续义务

  1. ​调查令交还要求​
    • 无论是否完成取证,律师均需在​​有效期届满后3日内​​将调查令原件交回法院。
    • 被调查人未提供证据的,律师需​​书面说明原因​​随令交还。
  2. ​证据使用限制​
    • 持令获取的证据仅限本案诉讼使用,​​不得泄露或用于其他目的​​,违者将面临6个月至2年内禁申调查令的处罚。

四、取证失败的司法救济

若调查令未能取得证据,法院可采取以下措施:

  1. ​依职权调查​​:
    • 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由法院直接调取;
  2. ​证据保全​​:
    • 情况紧急时(如证据可能灭失),可裁定诉前证据保全。

实务操作要点总结

​环节​​关键动作​​法律依据​
​律师调查时​出示双证 + 监督证据封存《陕西高院细则》第15条
​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限时提供指定证据《广州中院办法》第11条
​证据移交​5日内提交或邮寄至法院《莲湖法院办法》第12条
​拒配合后果​单位罚款5万-100万,责任人拘留≤15日《民诉法》第114条、118条
​律师违规​禁申调查令2年 + 行业惩戒《旬邑法院办法》第12条

​提示​​:

  • 律师应在申请时​​精确描述证据范围​​(如“2024年1-6月A账户流水”),模糊表述可能导致驳回;
  • 被调查人可要求留存调查令复印件,作为配合凭证。

调查令的签发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二款及相关司法实践,民事诉讼中调查令的签发条件及内容要求如下:

一、调查令的签发条件

向诉讼代理人签发调查令需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法定条件:

  1. ​代理律师资格要求​​申请调查令的诉讼代理人必须是持有有效执业证书的律师,其他代理人(如法律工作者或公民代理)无权申请。实务提示:需提交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公函作为证明。
  2. ​客观原因的必要性​​调查令必须能够解决当事人及律师因客观障碍无法自行取证的困境,例如:
    • 证据由国家机关或第三方机构保存(如银行流水、房产档案);
    • 证据涉及技术或流程限制(如需特定权限的数据库)。排除情形:若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如公证取证)获取证据,则不符合此条件。
  3. ​证据性质的合法性​​被调查证据不得涉及以下禁止性内容:
    • ​国家秘密​​:如军事、外交信息;
    • ​商业秘密​​:企业核心技术或经营数据;
    • ​个人隐私​​:医疗记录、通信内容等。例外处理:若证据部分涉密,法院可依职权调取非涉密部分。

二、调查令的法定内容

调查令必须完整载明以下五项核心信息,缺一无效:

​内容要素​​具体要求与示例​​法律依据​
​律师及律所信息​律师姓名、性别、执业证编号(如A123456)、律师事务所全称(需与公章一致)
​被调查主体信息​单位全称(如“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或自然人姓名及身份证号
​证据范围精准性​明确证据名称及范围(如“2023年1月至12月的工资转账记录”,禁止模糊表述“相关材料”)
​有效期限定​一般≤15日(广州)或≤30日(河南),超期自动失效
​法院签章与日期​加盖院印并注明签发日期(如“2025年8月23日”),无签章则调查令无效

三、配套程序规则

  1. ​申请流程​
    • ​书面申请​​:需提交申请书,载明证据线索、待证事实及客观原因;
    • ​审查时限​​:法院需在5-7日内决定是否签发,紧急情况(如证据可能灭失)缩至1个工作日。
  2. ​律师使用义务​
    • 需在有效期内调查,逾期未使用须返还法院;
    • 调查时出示律师证原件,违规使用将面临6个月至2年禁申调查令的处罚。
  3. ​被调查人责任​
    • 无正当理由拒提供证据的,可处罚款或拘留(《民事诉讼法》第114条)。

四、地域差异与风险提示

  • ​有效期差异​​:部分地区如贵州息烽县规定民事案件有效期≤3日,执行案件≤7日;
  • ​证据类型限制​​:广州明确调查令仅限调取书证、电子数据及视听资料,不含证人证言;
  • ​涉密证据处理​​:若证据可能涉密,法院可拒绝签发并依职权调取。

​实务建议​​:律师申请前需核实地方细则(如通过法院官网查询),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申请被拒;同时准备替代取证方案(如公证)以应对突发情况。

专利行政执法时依职权调查范围

根据中国专利行政执法规则,在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准确反映市场或技术事实、可能导致事实认定偏离公众普遍认知时,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依职权调查收集相关公共信息,以弥补证据缺陷。以下结合法律法规及实务操作,系统梳理其适用规则:

​一、依职权调查收集公共信息的法律依据​

  1. ​启动条件​
    • ​证据不足​​: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完整反映技术特征、市场状况或行业惯例;
    • ​认知冲突​​:现有证据与公众一般认知(如技术常识、交易习惯)存在明显矛盾;
    • ​公共信息可及性​​:存在可通过公开渠道获取的辅助信息(如生效裁判文书、国家标准、技术词典)。
  2. ​法律授权​
    •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依申请或依职权调查证据,尤其涉及公共利益或重大影响的案件。
    • 《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明确,国家知识产权局可委托地方部门或专业机构调查复杂技术事实。

​二、公共信息的范围与类型​

(一)​​定义与来源​

  • ​公共信息​​:指无需特殊权限即可从公开渠道检索的信息,包括:
    • ​司法文书​​:已生效的专利侵权判决、行政裁决书;
    • ​技术资料​​:国家标准、行业技术词典、教科书、学术论文;
    • ​公开数据​​:官方统计报告、专利数据库、权威出版物。

(二)​​排除范围​

  • ​非公开信息​​: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公开审查档案;
  • ​需授权信息​​:加密数据库、会员制平台内容(如未获授权不得调取)。

​三、调查收集的程序要求​

1. ​​启动主体与流程​

​启动方式​​适用情形​​法律依据​
​依当事人申请​请求人举证不足但提供线索(如技术术语释义需求)《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2条
​依职权主动调查​涉及公共利益(如公共安全技术)、或事实认定可能引发行业争议《重大专利裁决办法》第16条

2. ​​调查程序规范​

  • ​合法性要求​​:需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进行,出示证件并制作笔录;
  • ​技术辅助​​:可委托专业机构鉴定(如技术词典释义冲突时委托标准化研究院);
  • ​时限要求​​:一般应在立案后30日内完成调查,复杂案件可延长。

​四、证据审核与认定规则​

(一)​​公共信息的证明力层级​

​信息类型​​证明力强度​​示例​
​生效司法文书​高(可直接作为事实依据)最高法判例对技术术语的界定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高(推定符合公众认知)GB/T 技术规范对“新颖性”的定义
​学术出版物​中(需结合其他证据佐证)《机械设计手册》对齿轮参数的说明
​网络公开信息​低(需公证且排除篡改嫌疑)维基百科技术词条(需验证来源权威性)

(二)​​冲突处理原则​

  • ​司法文书优先​​:若生效判决与国家标准对同一技术事实认定冲突,优先采纳司法观点;
  • ​技术标准优于一般出版物​​:行业标准效力高于教科书或企业手册。

​五、实务操作指引​

  1. ​当事人应对策略​
    • ​权利人​​:在举证不足时,主动申请调查公共信息(如提交《化工术语词典》释义申请);
    • ​被诉方​​:质疑公共信息关联性(如抗辩国家标准不适用特定行业场景)。
  2. ​执法部门风险防控​
    • ​程序合规​​:调查前需书面审批,避免调取与案件无关信息(如无关专利的年费记录);
    • ​保密义务​​:涉及商业秘密的公共信息(如裁判文书中技术细节)需脱敏处理。
  3. ​法律后果​
    • ​事实更正​​:依公共信息推翻当事人主张(如按技术词典认定“超声波焊接”含义);
    • ​责任豁免​​:若公共信息证明被诉方案属现有技术,可直接终止侵权调查。

​总结:核心规则与适用逻辑​

依职权调查公共信息的本质是 ​​“以公开可信信息矫正证据偏差”​​ ,其适用需满足:

​证据不足性 + 公众认知背离性 + 信息可公开获取性​

​实务铁律​​:

  • 执法部门不得以调查公共信息替代当事人举证责任;
  • 公共信息需经质证方可采信(如当事人可对技术词典版本争议提出异议)。

FRAND义务的双边属性与过错分析框架​

以下基于中国司法实践及标准必要专利(SEP)相关裁判规则,就“专利权人与被诉侵权人双方均存在过错时停止侵权请求的认定规则”进行系统分析,结合典型案例提炼裁判逻辑与操作指引:

​一、FRAND义务的双边属性与过错分析框架​

1. ​​法律定位:双边善意谈判义务​

FRAND承诺的本质是​​专利权人与实施者共同承担的诚信谈判义务​​,任何一方违反均可能导致法律责任:

  • ​专利权人义务​​:及时提供专利清单、合理报价、响应技术质疑;
  • ​实施者义务​​:积极回应通知、提供销量数据、提出反要约。

蒋华胜法官指出,FRAND原则应被界定为“双边善意谈判义务”,双方均需以促成许可为目标履行程序正义。

2. ​​过错并存时的司法分析路径​

法院采用“​​过错定责-主次划分-禁令权衡​​”三步分析法:

  • ​步骤1​​:分别认定双方过错行为(见下文“被诉侵权人过错情形”);
  • ​步骤2​​:确定导致谈判破裂的​​主要责任方​​(如故意拖延、虚假报价);
  • ​步骤3​​:根据责任主次决定是否支持禁令(主责方丧失法律保护)。

​二、被诉侵权人“明显过错”的法定情形与司法认定​

(一)​​消极应对通知与许可条件​

​过错行为​​司法认定标准​​典型案例​
​未及时回应侵权通知​收到书面通知后≥3个月未答复(合理时间通常为30-60日)徐某案:被诉方收函后6个月未回应,构成过错
​未对许可条件提出实质反馈​仅拒绝报价但不提反要约,或反要约明显低于行业标准(如低于可比协议50%)电脑贸易公司案:策略性反报价无销量数据支持,视为恶意

(二)​​阻碍协商进程​

  • ​拖延/拒绝参与谈判​​:
    • 无正当理由取消会议≥3次,或要求延期超6个月(如HMD Global案);
    • 拒绝签署保密协议导致技术细节无法披露。
  • ​主张不合理条件​​:
    • 要求免费许可、捆绑无关专利交叉许可;
    • 索要核心商业秘密(如源代码)作为谈判前提。

​三、过错定责规则与禁令裁判逻辑​

1. ​​责任主次划分的量化标准​

​责任类型​​典型场景​​法律后果​
​被诉侵权人主责​收到合理报价后12个月内未达成协议且未提可行反要约支持专利权人禁令请求
​专利权人主责​未提供权利要求对照表,且报价超行业FRAND费率200%驳回禁令,按市场价判赔许可费
​同等过错​双方均多次拖延(如专利权人迟延响应≥6个月,实施者拒绝披露销量)不支持禁令,按过错比例分担赔偿额

​案例说明​​:

  • ​HMD Global案​​(被诉方主责):→ 拖延谈判24个月,仅提1次反报价;→ 法院支持附条件禁令(2个月内达成许可否则禁售)。
  • ​西电捷通诉索尼案​​(专利权人主责):→ 拒绝提供专利权利要求对照表;→ 法院驳回停止侵权请求,按芯片价值0.5%判赔。

2. ​​禁令豁免的例外情形​

即使被诉侵权人存在过错,若停止侵权将​​损害重大公共利益​​,仍可豁免禁令:

  • ​公共安全​​:涉及消防、医疗设备(如呼吸机标准必要专利);
  • ​国家基础设施​​:通信基站、电力系统核心专利。

​四、实务操作指引​

1. ​​权利人的风险规避策略​

  • ​固化善意证据​​:
    • 使用公证邮件发送侵权通知与许可要约;
    • 报价需附​​可比协议​​(如历史许可合同脱密版)及​​技术说明​​(专利-标准对照表)。
  • ​避免触发自身过错​​:
    • 回应反要约时间≤60日;
    • 许可费计算需排除标准附加价值(仅基于技术贡献)。

2. ​​被诉侵权人的抗辩要点​

  • ​积极行动留痕​​:
    • 收到通知后30日内书面回应,要求补充技术细节;
    • 提出反要约时附​​第三方评估报告​​(如行业FRAND费率分析)。
  • ​阻击专利权人过错​​:
    • 举证其​​捆绑非SEP​​(如外观设计专利);
    • 证明其​​隐瞒专利失效信息​​。

3. ​​司法裁判趋势​

​“过错过罚、主责担禁”​​ 成为核心逻辑:

  • 最高法在电脑贸易公司案中强调,​​程序诚信​​比许可费数额更重要,恶意拖延方即使最终提付合理费用仍可能被禁售;
  • 福州中院首创 ​​“附条件禁令”​​ :暂缓执行禁令2个月,强制双方回归谈判(VoiceAge EVS案)。

​总结:双边过错下的裁判规则体系​

  1. ​过错清单法定化​​:被诉侵权人5类行为可直接推定过错(如拖延≥6个月即属“明显过错”);
  2. ​责任按主次分配​​:主责方丧失禁令豁免资格,次要过错方承担比例责任;
  3. ​救济措施精细化​​:
    • 禁令支持与否取决于​​过错主责方归属​​;
    • 赔偿额需扣除​​双方过错抵消部分​​。

​典型案例指引​​:

​案件​​双方过错表现​​裁判结果​
​HMD Global案​被诉方拖延24个月 + 专利权人报价合理支持附条件禁令
​徐某诉河北某公司案​被诉方收函不回应 + 专利权人免费许可关联公司判令停止侵权+赔偿300万(被诉方主责)
​西电捷通诉索尼案​专利权人拒交对照表 + 被诉方积极反报价驳回禁令,按0.5%费率判赔(专利权人主责)

​提示​​:在双边过错场景下,​​程序合规性​​已成为比实体许可条件更关键的胜负手,企业需通过“全程留痕、快速响应、专业反报价”构建善意证据链。

FRAND义务的举证责任

以下结合中国司法实践及法律法规,就标准必要专利(SEP)中专利权人的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许可义务的举证责任、违反认定标准及法律后果,系统梳理裁判规则如下:

​一、FRAND义务的举证责任分配​

1. ​​专利权人的举证责任​

专利权人需主动证明其履行FRAND义务,具体证据包括:

  • ​向标准化组织提交的声明文件​​:如ETSI的FRAND声明表、3GPP专利披露文件等,需载明许可范围及条件。
  • ​标准化组织的专利政策​​:如《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第十五条,证明组织要求FRAND承诺。
  • ​公开许可承诺​​:如官网声明、行业公告中明确的许可费率计算方式(如“按产品售价0.5%计费”)。

​示例​​:最高法在齐鲁制药案中指出,药品标准必要专利若无明示FRAND承诺,则不适用该原则。

2. ​​举证不足的后果​

若专利权人未能提供上述证据,法院可能推定其未履行FRAND义务,进而否定其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

​二、“故意违反FRAND义务”的认定标准​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即可认定专利权人故意违反FRAND义务:

​情形​​核心要件及案例​​依据​
​未书面通知侵权​未列明侵权范围、具体方式(如未提供专利对照表)
​未提供专利信息或许可条件​被诉方表达许可意向后,未按商业习惯提供专利清单、许可费率依据
​未设定合理答复期限​要求被诉方48小时内回应复杂许可条款(行业惯例为≥30天)
​无理由中断协商​拖延谈判超6个月未回应(如诺基亚诉OPPO案)
​主张明显不合理条件​捆绑非必要专利、索要免费反向许可、要求许可费超行业标准200%
​其他明显过错​隐瞒专利失效信息、伪造研发投入数据

​注​​:深圳立法听证会强调,专利权人需主动说明“专利与标准的对应关系”,否则被诉方无法实质性回应。

​三、停止侵权禁令的豁免条件​

若同时满足以下要件,法院一般不支持专利权人停止侵权的请求:

  1. ​双方均无过错​
    • 专利权人无故意违反FRAND义务的行为;
    • 被诉侵权人善意协商(如及时回应要约、提供销售数据)。
  2. ​被诉方提供担保​
    • 按主张许可费提存至法院,或提供等额担保(如银行保函)。
  3. ​公共利益考量​
    • 涉及公共健康(如药品)、通信基础设施等,停止侵权可能损害公共利益。

​典型案例​​:最高法在(2017)民申4107号裁定中强调,药品标准必要专利未明示FRAND承诺时,不适用禁令豁免。

​四、FRAND许可费确定的司法规则​

1. ​​计算原则​

  • ​可比协议优先​​:参照历史许可费或类似技术许可费(如华为对三星的既往费率)。
  • ​贡献度调整​​:剔除标准增值部分,按技术实际价值占比计算(如通信SEP占比≤产品售价0.5%)。

2. ​​禁止不合理因素​

  • ​研发投入排除​​:深圳立法听证会明确反对将“专利权人对标准的研发投入”纳入费率考量(因与专利价值无必然关联)。
  • ​反向许可限制​​:不得强制要求免费反向许可或交叉许可。

​五、实务操作指引​

​主体​​关键动作​​风险提示​
​专利权人​1. 标准化组织备案FRAND声明;
2. 许可要约列明专利对照表、费率计算逻辑
未提供专利对照表 → 可能被认定“故意违反义务”
​被诉侵权人​1. 收到侵权通知后30日内回应;
2. 对不合理条款提出书面反要约;
3. 争议时提存担保金
无正当理由拖延谈判 → 丧失禁令豁免资格
​法院​重点审查:
1. 许可条件是否排除研发投入;
2. 担保金是否覆盖争议许可费
滥用担保机制可能助长侵权

​总结:裁判规则核心逻辑​

  1. ​FRAND义务是“双向诚信”义务​​:
    • 专利权人需 ​​“主动披露+合理要约”​​;
    • 被诉方需 ​​“及时回应+善意协商”​​。
  2. ​禁令豁免=无过错+足额担保​​:
    • 任一过错方均可能导致禁令支持。
  3. ​许可费计算锚定技术价值​​:
    • 排除标准溢价、研发成本等非技术因素。

​警示​​:根据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故意违反FRAND义务可能触发反垄断处罚(如处上年度销售额1%-10%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