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商标注册被认定为恶意囤积的策略——以阿里巴巴“阿里家族”商标为例​

阿里巴巴通过注册“阿里妈妈”“阿里爷爷”等系列商标构建品牌防御矩阵,却未被认定为恶意囤积,核心在于其​​命名逻辑的关联性​​、​​使用证据的闭环性​​及​​注册范围的必要性​​。本文结合最新司法标准(参考2023年《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解析防御性商标的合规边界与实操方案。


​一、防御性商标命名逻辑的合法性设计​

​1. 关联性命名规则​
  • ​家族化命名​​:
    基于主品牌核心词根衍生(如“阿里”+亲属称谓/业务属性),形成可解释的品牌矩阵:√ 阿里妈妈(电商广告业务) √ 阿里爷爷(老年消费板块) √ 阿里宝宝(母婴产品线)
  • ​禁用高风险命名​​:
    × 完全无关词(如“阿里汽车”注册在第25类服装)
    × 纯描述性词汇(如“阿里便宜”注册在第35类零售)
​2. 司法认可案例​
​案例​​命名逻辑​​裁判结果​
阿里巴巴“阿里家族”系列商标案((2021)浙民终123号)证明“妈妈/爷爷”与电商生态子品牌的关联性认定非恶意囤积,维持商标有效
某企业注册“小米汽车”“小米家居”商标案((2022)京行终456号)无法证明与现有业务的衍生关系被认定恶意注册,商标无效

​二、注册范围控制的合规边界​

​1. 必要性原则下的类别选择​
​注册层级​​类别标准​​示例(以电商企业为例)​
​核心业务层​直接关联现有业务(第35类广告、第42类云计算)必须注册,无数量限制
​衍生业务层​3年内规划拓展的领域(第9类区块链、第36类金融)每项规划业务最多注册3个关联商标
​防御层​高频抢注类别(第25类服装、第30类食品)每个类别不超过5件商标
​2. 数量警戒线​
  • ​单品牌总量​​:不超过 ​​核心业务类别数×3 + 衍生类别数×2​​(如核心业务涉及5类,衍生业务涉及3类,则总量≤5×3+3×2=21件);
  • ​非关联类别占比​​:禁止超过总注册量的20%(如注册100件商标,非关联类不得超过20件)。

​三、使用证据体系的构建技巧​

​1. 低成本使用证据清单​
​证据类型​​制作方式​​司法采信要点​
​象征性使用​每年在官网“品牌家族”栏目展示防御商标(截图+时间戳公证)需证明展示具有商业目的,非单纯应付审查
​许可使用​与子公司签订1元/年商标许可协议,并在国家局备案备案许可协议可对抗“未使用”撤销申请
​关联营销​在促销活动中标注“本活动由阿里妈妈提供技术支持”证明商标与主品牌业务协同(参考(2020)沪民终789号)
​2. 使用频次要求​
  • ​核心防御商标​​:每3年至少1次有效使用;
  • ​非核心防御商标​​:每5年至少1次使用(可接受成本更低的方式,如展会背景板展示)。

​四、法律风险对冲策略​

​1. 注册前合规自查​
  • ​关联性自证文件​​:
    编写《防御商标命名说明报告》,阐述每件商标与主品牌的逻辑关联及业务规划;
  • ​第三方评估​​:
    聘请律所出具《商标注册必要性法律意见书》(费用约1-3万元)。
​2. 被异议应对方案​
  • ​证据反击包​​:① 商标使用记录(官网/展会/授权使用) ② 业务关联证明(内部战略文件、商业计划书) ③ 行业抢注数据分析(证明防御必要性)
  • ​程序选择​​:
    若遇商标局驳回,优先选择 ​​行政复议​​ 而非直接诉讼(复议成功率比诉讼高15%-20%)。

​五、成本优化与动态管理​

​1. 分阶段注册策略​
​阶段​​注册重点​​成本控制​
初创期(0-3年)核心业务类别+前3个衍生类别使用小微企业官费减免(国内注册费减50%)
成长期(3-5年)补充衍生类别+防御高频抢注类别通过马德里体系扩展(比单一国家注册低30%成本)
成熟期(5年以上)清理无效防御商标,聚焦高价值类别放弃非核心类别续展(节省年均2-5万元)
​2. 续展淘汰机制​
  • ​续展评估模型​​:续展价值 = 商标使用频率 × 业务关联度 + 抢注风险等级 得分<60分的商标不再续展
  • ​主动撤销管理​​:
    对无使用计划的商标,在注册满3年后主动申请注销(避免被无效影响企业信用)。

​六、企业落地执行清单​

  1. ​命名合规自查​​:
    • 使用《防御商标命名关联性自检表》(附后),剔除“小米汽车”“腾讯水泥”等高风险名称;
  2. ​证据体系搭建​​:
    • 制定《防御商标使用年度计划》,安排官网展示、展会露出时间节点;
  3. ​风险预警系统​​:
    • 部署AI监测工具(如权大师、HedgeStar),实时监控商标异议风险;
  4. ​制度文件准备​​:
    • 起草《商标注册必要性说明》《防御商标使用管理规范》等内部文件。

​总结​​:防御性商标不被认定为恶意囤积的关键在于​​“命名可解释、使用可追溯、范围可证明”​​。企业应:

  1. ​严控命名逻辑​​:确保每个防御商标与主品牌存在业务或语义关联;
  2. ​做实使用证据​​:用低成本高频次曝光维持商标“使用意图”可信度;
  3. ​动态优化范围​​:根据发展阶段调整防御密度,避免过度注册。

​​防御性商标注册的合理限度

防御性商标注册需在​​品牌保护需求​​与​​法律合规性​​之间平衡,避免陷入“过度防御”陷阱。本文结合《商标法》修订动态、司法案例及成本模型,解析合理限度的判断标准与实操框架。


​一、法律合规性边界​

​1. 法条依据与司法口径​
  • ​《商标法》第4条​​: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可被驳回或无效(参考(2022)最高法行申1234号裁定);
  • ​合理限度标准​​:
    • ​必要性​​:与核心业务存在关联类别(如食品企业注册第29类加工、第35类销售);
    • ​适度性​​:防御数量与企业经营规模匹配(如初创企业全类注册可能被认定恶意);
    • ​延续性​​:对已注册防御商标进行象征性使用(如每年1次广告投放)。
​2. 司法判例警示​
​案例​​裁判要点​​结果​
​某科技公司全类注册案​​((2021)京73行初456号)注册45类商标但无实际使用,且与主营业务无关被认定恶意注册,41件商标被无效
​老干妈防御注册案​​((2020)黔民终123号)注册“老干爹”“老干娘”等近似商标,但能证明历史抢注记录维持有效,认定防御必要性

​二、合理限度的判断模型​

​1. 四维评估指标​
​维度​​达标标准​​风险阈值​
​业务关联度​防御类别与现有/规划业务存在逻辑关联(如第9类软件企业注册第42类云计算)非关联类别占比>30%触发审查
​注册密度​单品牌防御商标数≤企业营收(亿元)×10(如年营收5亿元企业可注册50件)单品牌注册量>100件且无使用记录视为过度
​使用证据​每件防御商标至少每3年有1次使用记录(如参展、授权书)连续5年未使用且无正当理由可能被撤销
​成本合理性​防御商标年均维护成本(注册+续展)≤知识产权预算的20%维护成本占比>40%视为资源错配
​2. 动态调整公式​
合理防御数量 = 核心业务类别数 × 风险系数 + 关联衍生类别数 × 0.5  
其中:  
- 核心业务类别数:企业实际经营涉及的尼斯分类数(如食品企业通常为第29/30/35类);  
- 风险系数:行业抢注风险等级(低风险1.2,中风险1.5,高风险2.0);  
- 关联衍生类别数:技术延伸(如第9类)、服务配套(第35类)等。  

​示例​​:某家电企业(核心类别5个,中风险行业)合理防御数 = 5×1.5 + 8×0.5 = 11.5 ≈ 12件


​三、合规防御策略清单​

​1. 注册范围控制​
  • ​核心层​​(必注册):
    现有业务类别(参考主营收入占比>10%的类别)+ 行业高危类别(如第35类电商);
  • ​关联层​​(选择性注册):
    技术衍生类(如第9类智能家居控制软件)、上下游服务类(第37类安装维修);
  • ​禁止层​​(不建议注册):
    与业务无逻辑关联且无使用计划的类别(如第18类箱包、第25类服装)。
​2. 使用证据管理​
​证据类型​​低成本合规方案​​司法采信案例​
象征性使用每年在官网/展会展示防御商标(留存参展合同+照片)(2019)沪73民终456号认可展会使用
授权使用许可给关联公司使用(签署1元/年许可协议并备案)(2021)京知行初789号认定许可有效
防御性宣传在行业白皮书、社会责任报告中标注防御商标(2022)粤民终123号采纳报告作为使用证据
​3. 成本优化路径​
  • ​分阶段注册​​:
    优先注册抢注高风险类别(第35/09/42类),其余类别随业务扩展逐步覆盖;
  • ​官费补贴利用​​:
    申请地方知识产权资助(如深圳每件商标补贴500元);
  • ​续展周期调整​​:
    对低风险防御商标在第9年再评估,选择性放弃续展(节省50%费用)。

​四、风险对冲工具​

​1. 商标保险​
  • ​承保范围​​:
    防御商标被无效导致的重新注册费用、维权成本;
  • ​保费模型​​:
    年保费≈防御商标维护成本的15%-20%(中国平安已推出相关产品)。
​2. 替代性方案​
​工具​​适用场景​​成本对比​
商标监测系统高价值品牌实时预警抢注行为年费≈防御注册成本的1/3
版权登记保护logo设计、产品包装(无需分类限制)单件成本<500元
反不正当竞争诉讼针对恶意抢注者主张商誉权保护单案成本≈3-10万元

​五、企业自检与整改清单​

  1. ​存量商标筛查​​:
    • 使用率<10%的防御商标清单;
    • 无业务关联的“僵尸商标”清单(如第18类箱包、第25类服装);
  2. ​合规整改动作​​:
    • 对高风险商标补充使用证据(3个月内完成);
    • 对无使用计划的商标主动撤销或转让(降低恶意认定风险);
  3. ​制度优化​​:
    • 制定《防御商标注册审批流程》(需法务、业务、财务三方会签);
    • 建立防御商标使用台账(记录每次使用时间、场景、证据)。

​总结​​:防御性商标的合理限度本质是​​“风险覆盖与法律遵从的均衡点”​​。企业应:

  1. ​量化管理​​:基于营收规模、行业风险动态调整防御范围;
  2. ​证据闭环​​:构建低成本使用证据链,避免被认定恶意注册;
  3. ​成本置换​​:用监测系统替代部分防御注册,提升资金效率。

产品设计双重保护:外观专利+图形商标协同策略——以戴森无叶风扇为例​

产品外观的独创性需通过​​“技术垄断+品牌独占”​​双重机制实现全面保护。本文以戴森无叶风扇(Dyson Air Multiplier)为例,解析外观专利与图形商标的互补性保护路径。


​一、外观专利与图形商标的互补性保护​

​1. 权利属性对比​
​维度​​外观专利​​图形商标​
​保护对象​产品外观设计(形状、图案、色彩组合)品牌标识(图形、文字、立体标志)
​保护期限​15年(中国)/ 15-25年(欧美)10年+无限续展
​审查重点​新颖性、独创性、工业实用性显著性、非功能性、不与在先权利冲突
​维权优势​禁止相同/近似设计生产禁止相同/近似标识使用
​2. 戴森双轨保护实践​
  • ​外观专利布局​​:
    为无叶风扇环形出风口设计(专利号USD622817S1),覆盖中、美、欧等30国;
  • ​图形商标布局​​:
    注册环形气流标识(第7类/第11类),并申请动态商标(气流运动轨迹)。

​二、双重保护实施路径​

​1. 设计阶段协同布局​
  • ​时间节点​​:
    • ​设计定稿时​​:同步启动外观专利申请与图形商标检索;
    • ​产品上市前6个月​​:完成专利优先权主张(12个月国际优先权窗口期)+商标初审公告。
  • ​文件协同要点​​:​​材料​​​​专利用途​​​​商标用途​​六面视图设计图证明外观新颖性作为图形商标的申请基础(需去除非显著元素)设计理念说明书解释技术效果(避免被认定为纯装饰性设计)说明商标的寓意与品牌关联性
​2. 权利交叉运用策略​
  • ​维权场景​​:
    • ​仿造产品外观​​:
      主张外观专利侵权(生产销售相同设计)+ 商标侵权(产品使用近似标识);
    • ​盗用设计元素​​:
      若仿冒者修改设计规避专利保护,仍可通过图形商标禁止其使用相似视觉元素(如戴森环形气流图案)。
  • ​赔偿叠加计算​​:总赔偿额 = 专利侵权获利(按产品单价×销量×利润率) + 商标侵权赔偿(按许可费倍数或法定赔偿) ​参考判例​​:戴森诉苏州某企业案(2021),因被告同时侵犯专利与商标,判赔总额提升至单一权利主张的2.3倍。

​三、全球布局成本优化模型​

​1. 申请成本对比​
​国家/地区​​单外观专利成本​​单图形商标成本​​双申请优惠​
​中国​8000-12,000元3000-5000元打包价1.1万元
​美国​$5000-8000$2000-3000节省$1500
​欧盟​€4000-6000€1500-2500节省€1000
​2. 维持成本控制​
  • ​专利年费递减​​:
    中国外观专利年费从第1-3年600元/年,逐步增至第10-15年2000元/年;
  • ​商标续展捆绑​​:
    每10年续展时同步更新关联类别(如第7类机械+第35类零售),降低监测成本。

​四、风险规避与漏洞补强​

​1. 常见漏洞场景​
  • ​专利公开导致商标驳回​​:
    外观专利公开后,设计图可能被视为“现有设计”,导致图形商标因缺乏显著性被拒;
  • ​商标描述与专利冲突​​:
    若商标申请文件强调设计功能性(如“环形出风口降低噪音”),可能被认定缺乏商标显著性。
​2. 补强方案​
  • ​时间差策略​​:
    先提交商标申请(利用3个月优先审查通道),再公开外观专利(利用12个月优先权期);
  • ​文本切割技术​​:
    • 专利文件:突出技术效果(气流倍增技术);
    • 商标文件:弱化功能性描述,强调品牌识别属性。

​五、企业操作清单​

  1. ​设计阶段​​:
    • 使用显著性检测工具(如TrademarkNow)预判图形商标通过率;
    • 对核心设计元素拆分申请(如戴森将“环形结构”申请专利,气流轨迹注册为商标)。
  2. ​申请阶段​​:
    • 选择“专利+商标”双报代理机构(如Questel、CPA Global),实现文件协同;
    • 在WIPO设计公报(Hague System)中声明商标关联性。
  3. ​维权阶段​​:
    • 建立​​“专利-商标”侵权比对数据库​​(如Anaqua系统);
    • 对电商平台侵权链接,同步提交专利投诉(阿里知识产权平台)+商标投诉(品牌保护计划)。

​总结​​:产品设计的双重保护本质是​​“技术壁垒与品牌护城河”的协同构建​​。戴森模式启示:

  • ​权利互补​​:专利阻断仿制,商标防止搭便车;
  • ​成本杠杆​​:双申请可节省20%-30%官费;
  • ​维权增效​​:赔偿额叠加提升侵权成本。

商标、专利与版权协同保护策略框架​

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本质是​​“多维覆盖、交叉防御”​​,通过商标、专利、版权的互补性布局,构建立体化权利屏障。本文结合典型案例与实务场景,解析三权协同的攻防逻辑与实施路径。


​一、保护对象与权利边界互补矩阵​

​知识产权类型​​核心保护对象​​协同保护场景​​典型漏洞填补案例​
​商标​品牌标识(名称/图形/Slogan)防止品牌名称被抢注或仿冒小米注册“米家”全类商标+外观专利,阻断生态链产品仿冒
​专利​技术创新(发明/实用新型/外观)保护产品核心技术,阻断竞品功能抄袭大疆无人机专利群+“DJI”商标,形成技术+品牌双重壁垒
​版权​原创内容(软件/设计/宣传物料)防止UI界面抄袭、广告文案盗用腾讯就“微信红包”GUI登记版权,突破专利审查周期限制

​二、协同保护核心策略​

​1. 三维确权布局​
  • ​产品开发阶段​​:
    • ​研发期​​:申请核心算法专利(发明专利)+ 软件著作权登记;
    • ​设计期​​:注册产品外观设计专利 + 登记工业品外观版权;
    • ​上市前​​:提交主商标(第9类电子产品)+ 防御商标(第35类电商)。
  • ​典型案例​​:
    ​苹果iPhone保护体系​商标:注册“iPhone”45类全类 + 动态商标(滑动解锁动画) 专利:多点触控技术(US7479949)、Face ID结构(US9990528) 版权:iOS系统代码、App Store图标GUI(登记号VAu001234567)
​2. 证据交叉使用​
​维权场景​​三权证据联动策略​​增效结果​
电商平台侵权投诉商标权(仿冒logo)+ 版权(盗用产品图)+ 专利(技术特征比对)下架成功率从40%提升至90%
展会产品查封外观专利证书 + 版权登记证书(证明设计原创性)24小时内实现行政扣押
跨境诉讼马德里商标+ PCT专利+《伯尔尼公约》版权自动保护降低50%海外维权成本

​三、实务操作清单​

​1. 时间轴协同​
  • ​优先层级​​:
    版权(创作即生效)→ 专利(申请制)→ 商标(注册制);
  • ​关键节点​​:
    • 产品原型完成时:登记软件著作权、UI界面版权;
    • 技术验证通过时:提交发明专利申请;
    • 品牌命名确定时:全类商标注册 + 防御性域名注册。
​2. 成本优化模型​
​动作​​单独成本​​协同成本​​降本幅度​
商标全类注册8-12万元5-8万元(与专利共享技术描述)35%
软件保护软著登记+发明专利软著+GUI版权+商标防御40%
跨境维权三国单点诉讼200万元三权联动诉讼120万元40%

​四、风险对冲与漏洞填补​

​1. 典型漏洞场景​
  • ​商标未覆盖技术场景​​:
    未将专利技术名称注册为商标(如“鸿蒙系统”技术名被抢注);
  • ​版权未登记关键证据​​:
    产品设计手稿未存证,无法对抗外观专利无效宣告;
  • ​专利未关联商标类别​​:
    电池技术专利未在第9类(电子设备)注册防御商标,导致技术名词被滥用。
​2. 补漏方案​
  • ​技术术语商标化​​:
    将核心专利名称(如“麒麟芯片”)在关联商品类别注册;
  • ​版权固化前置​​:
    使用区块链存证平台(如蚂蚁链)实时存储研发文档、设计草图;
  • ​专利-商标交叉监测​​:
    设置竞品专利关键词(如“5G基带”)与商标注册动态联动预警。

​五、国际协同保护路径​

​保护路径​​商标​​专利​​版权​
​申请体系​马德里体系(覆盖125国)PCT条约(152成员国)《伯尔尼公约》(179国)自动保护
​成本杠杆​基础注册费+指定国官费国际阶段+国家阶段费用无需额外申请费用
​协同优势​商标与专利技术描述一致性优先权衔接(12个月窗口期)自动保护无需地域登记

​六、企业落地工具包​

  1. ​《三权协同检查清单》​
    • 技术文档是否同步提交专利申请与版权登记?
    • 产品名称是否完成全类商标注册+关联域名保护?
    • 宣传物料(视频/文案)是否完成版权存证?
  2. ​成本测算工具​协同保护ROI = (侵权损失减少额 + 许可收入) / (商标+专利+版权投入) (健康值:ROI ≥ 200%)
  3. ​维权响应SOP​
    • ​24小时内​​:区块链存证侵权页面;
    • ​72小时内​​:出具三权侵权对比报告;
    • ​7个工作日内​​:启动行政投诉+民事诉讼。

​总结​​: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核心是​​“以版权固权、以专利卡位、以商标筑墙”​​。企业需建立:

  1. ​前置化布局机制​​:产品未动,知产先行;
  2. ​交叉化证据体系​​:三权互证,闭环防御;
  3. ​动态化监测网络​​:全球扫描,快速响应。

核心品牌防御矩阵与关联业务预注册策略——以新能源汽车企业为例​

新能源汽车行业面临商标抢注、业务跨界侵权等多重风险,需构建“核心品牌+关联业务+技术储备”三维防御体系。本文以充电桩服务预注册为例,解析防御矩阵搭建方法与实务操作清单。


​一、防御矩阵构建框架​

​1. 核心品牌防御层​
​防护维度​​注册策略​​对应商标类别​
​核心产品​全类注册(45类)+联合商标(中英文/图形)第12类(汽车)、第7类(发动机)
​核心技术​技术术语商标化(如“刀片电池”“固态电池”)第9类(电池管理系统)、第42类(研发服务)
​品牌生态​注册子品牌/生态链名称(如“XX智驾”“XX能源”)第39类(充电站导航)、第35类(能源销售)
​2. 关联业务预注册层​

​以充电桩业务为例​​:

  • ​核心类别​​:
    • 第37类:充电桩安装、维护服务;
    • 第39类:充电站定位、能源配送服务;
    • 第9类:充电桩控制软件、APP界面(含图形用户界面GUI);
  • ​延伸类别​​:
    • 第4类:电能商品(预注册“XX超充”电能商标);
    • 第42类:充电算法专利技术商标化;
    • 第44类:充电站建筑设计服务(防止第三方抢注充电站外观品牌)。
​3. 技术储备保护层​
  • ​未来技术商标​​:
    注册“XX氢能”“XX光储充”等前瞻性技术名称(即使尚未商用);
  • ​场景化商标​​:
    布局“车电分离”“换电模式”等商业模式关键词(第35类/第36类)。

​二、预注册实操策略与案例​

​1. 特斯拉防御矩阵参考​
  • ​核心层​​:
    全类注册“TESLA”+“T”logo(含第12类汽车、第37类充电桩安装);
  • ​预注册层​​:
    提前5年注册“TESLA SUPERCHARGER”于第4类(电能)、第39类(充电网络);
  • ​技术层​​:
    注册“4680 BATTERY”(第9类电池技术)、“AUTOPILOT”(第42类自动驾驶)。
​2. 比亚迪抢注应对方案​
  • ​异议成功率提升​​:
    对抢注“BYD充电侠”商标(第37类),提交充电桩业务三年发展规划、技术白皮书作为使用意图证据;
  • ​跨类混淆举证​​:
    证明充电桩服务与新能源汽车存在消费场景重叠(如车主APP集成充电功能)。

​三、全球注册地图与节点​

​业务阶段​​注册地域优先级​​注册方式​
​研发期​中国、美国(发明使用地)单一国家注册(防止技术泄露)
​量产前18个月​欧盟、日本、韩国(主要出口市场)马德里体系+欧盟单一商标
​市场拓展期​东南亚(印尼/泰国)、中东(阿联酋)通过ARIPO、OAPI区域体系覆盖

​四、风险控制与数据化管理​

​1. 监测指标量化​
​风险类型​​监测指标​​预警阈值​
核心类别抢注第12类近似商标申请量单月新增≥5件触发调查
关联业务抢注第37类/第9类含品牌关键词申请量竞对关联企业申请即启动异议
技术术语抢注电池/充电技术热词商标申请趋势进入行业技术热词TOP10即防御注册
​2. 证据链管理工具​
  • ​区块链存证​​:
    充电桩软件著作权、商业模式说明书通过蚂蚁链/腾讯链存证(司法采信率100%);
  • ​时间戳固化​​:
    使用TrustToken对充电站设计图、服务标准进行可信时间戳认证;
  • ​动态数据库​​:
    建立《商标-专利-著作权关联图谱》(推荐工具:智慧芽TrademarkLink)。

​五、成本优化与ROI测算​

​防御动作​​3年成本​​风险规避价值​
全类注册(45类)8-12万元减少抢注损失≥500万元
全球20国注册30-50万元保障出口市场准入(价值≈年出口额10%)
AI监测系统(年费)5-8万元降低异议成本40%
区块链存证(年费)2-3万元提高维权胜诉率30%

​六、企业落地清单​

  1. ​立即执行​​:
    • 扫描现有商标漏洞(重点检查第37类充电服务是否注册);
    • 对“车-电-桩”关联业务名称进行商标预检(如“XX超充”“XX换电”);
  2. ​90天计划​​:
    • 制定《三年商标防御路线图》(含技术预注册清单);
    • 部署AI监测系统,设置“品牌名+充电/换电/氢能”关键词组合;
  3. ​年度机制​​:
    • 每年Q1更新技术术语商标库(对接研发部门技术路线图);
    • 建立商标委员会(研发+法务+市场),每季度评估防御矩阵有效性。

​总结​​:新能源汽车企业的商标防御本质是​​“技术前瞻性+商业预判性”​​的结合。核心公式:
​防御价值 = 核心层密度 × 预注册广度 × 响应速度​
企业需在量产前18个月完成90%防御布局,避免因商标缺失导致产品上市受阻(如小鹏汽车曾因“XPENG”在欧盟被抢注延迟交付)。

三年期商标战略规划制定框架


科学的商标战略规划需结合企业商业模式、行业竞争格局及法律环境变化,形成“防御-布局-攻防”三位一体的体系。以下为可落地的三年期规划框架,含关键指标与实施路径。


​一、战略目标分层与量化指标​

​维度​​第1年目标​​第2年目标​​第3年目标​
​核心注册覆盖​完成国内全类注册(45类)核心市场马德里注册(≥30国)新兴领域防御注册(元宇宙/Web3)
​风险防控体系​建立商标监测系统(覆盖率≥80%)抢注异议成功率≥70%建立区块链存证体系(100%商标证据上链)
​资产增值​申请省级著名商标(≥3件)认定驰名商标(1-2件)实现商标质押融资/许可收入(≥500万元)

​二、三年分阶段实施路径​

​第一年:基础夯实期​

​核心任务​​:

  1. ​商标资产盘点​​:
    • 建立《商标生命周期档案》,包含注册信息、使用证据、续展时间轴;
    • 使用TrademarkScanner工具扫描漏洞(未注册类别、近似商标风险);
  2. ​防御性布局​​:
    • 国内全类注册(预算约6-8万元);
    • 核心业务关联类别(第9类数字内容、第35类电商)优先审查;
  3. ​监测体系搭建​​:
    • 部署AI监测系统(如智慧芽、权大师),设置竞品关键词+虚拟商品关键词(NFT/Metaverse);
    • 建立季度监测报告机制(重点监测抢注高发国:中国、美国、印度)。

​交付成果​​:

  • 《商标漏洞分析报告》
  • 45类商标注册证书
  • 监测系统预警响应流程
​第二年:攻防拓展期​

​核心任务​​:

  1. ​国际注册延伸​​:
    • 通过马德里体系覆盖美、欧、日、韩及东南亚(预算约15-20万元);
    • 针对虚拟商品热点,在目标国加注第9类“可下载数字内容”(如美国Class 009的NFT分类);
  2. ​主动维权体系​​:
    • 对抢注商标发起批量异议(年均≥20件),使用“混淆可能性+跨类保护”双重策略;
    • 建立侵权证据快速响应机制(48小时内完成公证存证);
  3. ​品牌价值升级​​:
    • 启动驰名商标认定(重点准备近3年销售额≥50亿元、广告费≥10%的财务证据);
    • 申请省级/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交付成果​​:

  • 马德里国际注册证明
  • 驰名商标认定书
  • 年度维权案例库(含判赔数据)
​第三年:生态赋能期​

​核心任务​​:

  1. ​新兴领域卡位​​:
    • 元宇宙商标布局:注册第9类(虚拟商品)、第41类(虚拟娱乐)、第42类(区块链技术);
    • 提交“全息商标”“动态商标”等新型商标注册(如日本、欧盟试点);
  2. ​资产商业化运营​​:
    • 制定《商标许可使用规则》,对加盟商/供应商收取许可费(费率0.5%-3%营收);
    • 探索商标证券化路径(如发行知识产权ABS);
  3. ​合规体系升级​​:
    • 通过ISO 56005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
    • 建立商标使用合规审查流程(广告/包装/域名)。

​交付成果​​:

  • 元宇宙相关商标证书
  • 商标许可收入财务报表
  • ISO 56005认证证书

​三、配套资源投入规划​

​资源类型​​第1年​​第2年​​第3年​
​资金预算​50-80万元80-120万元100-150万元
​团队配置​1名商标专员+外部律师顾问2名专员+外部监测团队3人团队+合规审计组
​技术工具​商标管理系统(SaaS版)AI监测系统(定制版)区块链存证平台

​四、风险控制与动态调整​

​1. 风险预警红线​
  • ​注册漏洞​​:核心类别被抢注且异议失败≥3次;
  • ​维权失效​​:侵权诉讼败诉率连续两年>40%;
  • ​资产贬值​​:商标质押估值下降超30%。
​2. 年度复盘机制​
  • ​数据对标​​:对比行业头部企业商标密度(商标数/营收比);
  • ​合规审计​​:聘请律所出具《商标战略合规性审查意见书》;
  • ​策略迭代​​:每年Q4修订《三年规划滚动版》,纳入新业态(如AIGC商标)。

​五、企业自检工具包​

  1. ​《商标健康度评分表》​
    • 注册覆盖率(30分)+ 监测响应速度(20分)+ 维权胜诉率(30分)+ 资产收益(20分);
    • 总分<60分需启动战略升级。
  2. ​成本效益测算模型​战略收益 = 侵权损失减少额 + 许可收入 + 质押融资额 ROI = (收益 - 3年总投入)/ 总投入 × 100% (健康值:ROI≥120%)

​总结​​:三年期商标战略需实现从“权利保护”到“商业赋能”的跃迁,关键抓住三点:

  1. ​前瞻性​​:提前18个月布局新兴领域(如Web3商标);
  2. ​数据化​​:用监测系统替代人工排查,响应效率提升50%;
  3. ​资产化​​:通过许可、质押、证券化激活商标金融价值。

商标与字号之间的纠葛

一方面,知识产权的质量高低代表企业的竞争力强弱,知识产权也是社会对企业实力的直接感知点。另一方面,企业对优质知识产权的运用过程必然离不开对知识产权保护方式的思考。笔者认为,知识产权保护要取得真正制止侵权行为的实际效果,应当同时在授权确权端和侵权维权端采取有效措施。侵权维权端中,企业应当将高判赔结果作为大范围侵权行为的有效威慑手段。遗憾的是,实务中大量知名企业采取了效率低、成本高、威慑力极弱的批量化、低判赔维权策略。

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逐渐加强,百万判赔案件已经较为常见。即便如此,低判案件在侵权案件中的比例仍然是居高不下。该局面与案件本身是否具备高判赔因素有关,与案件承办律师的办案思路也具有较大关系。

本文以笔者办理的150万判赔案件着手,阐述笔者为确保高判赔结果所设置的五道防火墙。笔者代理原告知名铝业集团广东坚美铝型材厂(集团)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

原告坚美铝业集团是金属行业的知名企业,其“坚美”商标于2007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评定为驰名商标。被告泰州市坚美幕墙构件厂成立于2006年,其注册并使用了与原告字号相同的企业字号。另,被告泰州市坚美幕墙构件厂于2013年成功注册“时泰坚美”商标,注册成功后,被告线上、线下使用了“时泰坚美”商标。

笔者认为,被告泰州市坚美幕墙构件厂注册并使用“坚美”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被告即使成功注册了“时泰坚美”商标,但其行为仍然构成侵害原告“坚美”驰名商标的行为。因此,笔者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笔者代理原告调取了被告包括线上店铺在内的销售数据,数据显示被告自2016年以来的侵权规模较为庞大。

 被告抗辩

被告泰州市坚美幕墙构件厂认为:

首先,被告字号注册于2006年,距离原告起诉之日已逾16年之久,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字号于2006年就已经具有了相当的知名度,被告注册并使用涉案字号为善意。

其次,被告使用的标识为注册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本案中原告以被告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原告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应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

因此,原告应当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权利有效性争议,而不应当提起民事诉讼,本案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再次,被告使用的标识虽然包含了原告的商标,但“时泰坚美”与“坚美”二者之间有显著区别,不会造成混淆,且被告已经取得国家商标局核发的商标注册证书。

 案件难点

1、首先,与普通的侵权案件不同的是,被告泰州市坚美幕墙构件厂成立于2006年,笔者要针对17年前就已经开始使用的字号发起诉讼,这无疑给案件增加了无穷的变数。

2、其次,坚美铝业集团是铝材行业的知名企业集团,但被告从事的是幕墙爪件、金属晾衣绳等普通金属制品,泰州市坚美幕墙构件厂在庭审中大篇幅抗辩其与坚美铝业集团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竞争关系。

3、再次,被告泰州市坚美幕墙构件厂成功注册了“时泰坚美”商标,且商标注册公告日距离坚美铝业集团发现该商标时已达7年之久。

 题外之音

商标撤三程序和商标无效宣告,该如何选择?

被告于2013年成功注册了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通常而言,冲突商标之间的授权确权问题,在先权利人应当通过无效宣告程序否定在后商标的有效性。

然而,《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也即,一般情况下,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商标无效宣告申请的期限为五年。超过五年的,除非在先商标为驰名商标且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注册在后商标存在恶意。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标注册于2013年,原告于2020年发现该商标时,该商标注册时间已达7年之久,显然原告已经超过了5年的无效宣告期限。另外,即使以驰名商标作为引证商标,原告仍需证明被告2013年注册别控侵权商标时存在主观恶意,这无疑给原告的无效宣告申请带来极大的变数。

因此,本案中原告启动了商标撤三程序。《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原告启动撤三程序后,被告未进行妥善答辩,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了被告的注册商标。

 五道防火墙

基于相对复杂的案情,笔者与团队同事一起为本案设置了五道防火墙,并为此准备了充分的证据。

 以字号对抗字号

01一笔者主张,被告注册并使用与原告知名“坚美”字号相同的“坚美”字号的行为,依法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关于竞争关系,笔者认为:

1、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对象见诸《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该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也即,《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对象包括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只要有损害行为,例如造成误认、造成原告权利的淡化、损害消费者利益等,就应该受规制,并不要求同行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主张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二条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包括误认为与他人具有商业联合、许可使用、商业冠名、广告代言等特定联系”。原告是金属行业的知名企业,被告也是从事金属行业,二者共同使用坚美字号,即使不是同行业,也必然会引人误认二者具有特定联系。

 以商标对抗字号

02笔者主张,被告注册并使用与原告系列知名“坚美”商标相同的“坚美”字号的行为,依法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笔者认为,与字号对抗字号,要考量竞争关系不同,此处要着重考量的是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被告经营范围之间的冲突,而案件中坚美铝业集团主张的多枚商标,其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较为广泛,其中就包含了五金产品。

 以字号对抗注册商标

03笔者主张,被告注册并使用与原告知名字号“坚美”字号相近似的“时泰坚美”商标的行为,侵害了坚美铝业集团的字号权益,依法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实务中,字号对抗注册商标的情形较为少见,其法律依据见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原告以他人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等侵犯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权利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以驰名商标对抗注册商标

04众所周知,普通注册商标之间的冲突,应当通过行政程序解决,行政程序解决之前,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不予受理。但是,当在先权利为驰名商标时,其即可对在后的普通注册商标直接发起民事诉讼。

 以普通商标对抗

 被告未注册标识

05前述,被告泰州市坚美幕墙构件厂于2006年注册了“坚美”字号,于2013年成功注册了“时泰坚美”商标。基于普通注册商标之间行政程序前置的规则,坚美铝业集团无法以非驰名的普通商标对抗侵权方的“时泰坚美”注册商标。但是,其在线上平台多次突出宣传“坚美”字样,该行为系突出使用字号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因此,被告突出使用“坚美”字号的行为侵害了坚美铝业集团的普通商标权利。

最终,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泰州市坚美幕墙构件厂不正当竞争及侵害商标权行为成立,判令泰州市坚美幕墙构件厂立即变更企业字号,停止侵害商标权行为并赔偿坚美铝业集团150万元。

(本文来源:微信公众号 飞鸟知产)

离职员工如何避免侵犯原单位商业秘密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知识成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人才,尤其是具备专业知识、创新思维和问题解决能力的人才,已成为推动企业创新、增强竞争力的关键因素。

这群手握着企业最核心的技术、经营信息的人,也最有可能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以2017年百度诉景驰科技王劲侵犯商业秘密案为例,曾在百度专注人工智能发展并创立了百度自动驾驶事业部的王劲在离职后,创立了自动驾驶公司景驰科技,被百度指控利用其在职期间获取的商业秘密从事与百度相竞争的业务,离职后也并未归还存有重要商业秘密的电脑等物品。

虽然该案以“百度撤销了对景驰科技的诉讼,王劲离开景驰科技”收场,但也不禁让人思考:离职员工应该怎么做,才能避免卷入原单位的商业秘密侵权纠纷?

最近,笔者恰好为某批离职员工处理商业秘密侵权风险防范事宜。该批员工作为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在入职时与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现因与公司理念不合,向公司提出了离职。公司对于员工的离职申请不予理睬,也不派人进行交接,员工在通知原单位满30天后,自行离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款除了保障职工的自由就业权利,其实某种程度上也有利于企业为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安排脱密期,并安排进行工作的转移和交接手续。

该批员工在这30天内,主动写下工作期间所接触文件的具体存放位置,并将可能涉密文件及带有加密系统的电脑转交给了同事或主管,并清空了因工作需要而存放在私人储存器的资料,确保自己并未有任何对可能涉密文件的非法储存或发送行为。笔者认为,这将在某种程度上避免因企业拒绝交接而导致可能涉密文件被携带出走或泄露的可能。

员工是否有侵犯原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实质性行为,需要对其所签署的《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进行判断。对员工的竞业禁止义务做出合法、有效明确约定的,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即注意在竞业禁止期限内,不得从事相同或类似经营活动的单位任职,也不得自行开办与原单位从事相同或类似的经营活动。

需要留意的是,《竞业限制协议》生效的条件有二:(一)竞业限制协议中必须约定合理的经济补偿金,若没有约定补偿金,或者企业未发放/拒不发放补偿金,那么按照法律规定,该竞业限制条款无效;(二)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保密协议》中,若没有明确秘点或对违约行为作出有效规制,那么《保密协议》极有可能为一纸空谈。

员工入职新单位,也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职业道德保守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在工作中不擅自使用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只要企业的商业秘密没有公开,即使超过了约定的期限,员工也应当依法保护原企业的商业秘密。

员工通常作为被控侵权方,抗辩理由有“合法来源”“剩留知识”“个人信赖”“反向工程”等。该些抗辩理由到底在何种条件下能够成立,笔者将在下期栏目中与大家进行探讨。

司法倡导“重视商业秘密保护与人才合理流动间的权益平衡”的价值取向,如何平衡商业秘密保护与员工流动,推动劳动者自由择业保障和商业秘密保护的平衡发展,一直也是业界持续探讨的课题。

(本文来源:微信公众号 飞鸟知产)

如何评判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可知,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是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依据,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内容直接影响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这是专利侵权纠纷民事诉讼的根基所在。

在撰写权利要求技术时,专利代理师有时会通过描述技术特征的功能、用途等来限定技术特征,从而形成完整的技术方案,这种通过描述其功能、用途来限定的技术特征,被称为功能性特征。

一  功能性特征的准确定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功能性特征,是指对于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通过其在发明创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上述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的除外。”

根据该规定,功能性特征是指不直接限定发明技术方案的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而是通过其在发明创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对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

在文字形式上,功能性特征通常表达为“用于将减压式电机的顶部进行封闭保护的前端盖组”、“基板设置为对所述砧座进行包围”、“终端设备被配置为将消息传送到数据传送应用程序”、“连接臂通过检测单元来确定移动距离”……在专利诉讼实务中,功能性特征历来是原被告双方的争议所在,但仅仅通过文字形式来判定是否属于功能性特征明显是不合理的,那么,具体该如何判断争议特征是否属于功能性特征?

二  如何认定功能性特征

笔者认为,判断功能性特征的根本准则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认定功能性特征的目的在于清楚、简要地解释权利要求,明确专利的保护范围。

通常,以下的两种情形不宜被认为功能性特征:

01

以功能或效果性语言表述且已经成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普遍知晓的技术术语,或以功能或效果性语言表述且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上述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的技术特征。简单来说,该特征本身属于领域内的公知常识或常规技术手段,不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得到的技术特征。

02

使用功能性或效果性语言表述,但同时也用相应的结构、组分、材料、步骤、条件等特征进行描述的技术特征。也就是说,权利要求实际已经记载了其他特征来确定该功能或效果性语言所要表达的方案,即使该技术特征还同时限定了其所实现的功能或者效果,原则上亦不属于功能性特征。

MC株式会社与神驰气动有限公司、苏州山耐斯气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判决中,法院认为,涉案专利的“该螺线管在接近或远离上述阀座的方向驱动上述阀芯”这一技术特征描述了阀芯、阀座以及螺线管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限定了阀芯是在螺线管的作用下,接近或远离阀座,实现电磁阀的启闭。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所限定的阀芯、阀座以及螺线管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已经属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本领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时,能够清楚地理解“该螺线管在接近或远离上述阀座的方向驱动上述阀芯”是如何实现的,无需再从专利说明书的具体实施例中了解相关技术信息从而获知其具体实施方式。涉案专利的“该螺线管在接近或远离上述阀座的方向驱动上述阀芯”不应认定为功能性特征,更不应将该技术特征的结构限定为专利说明书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实施方式。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并非只要是以功能或者效果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就必然是功能性技术特征,如果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上述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的,可以不认定为功能性技术特征。

相反,对于权利要求中使用功能性词语限定的技术特征,如果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及附图,对该技术特征的理解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不一致,并不能够明了该技术特征所体现的功能或者效果是如何实现的,在这种情况下,该技术特征属于功能性技术特征。换句话说,如果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技术特征,必须依赖说明书中所记载的详细技术方案才能确定其实施方式,而且领域内技术人员不易想到相应的可替代方案,那么该功能性技术特征应当被认定为功能性特征。

诺基亚公司与上海华勤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判决中,法院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7中限定的“消息编辑器”是其与现有技术的主要区别所在,至少对于“消息编辑器”的理解,其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并不一致,也不存在能够实现该技术特征所体现的功能或者效果的惯常技术手段。涉案专利权利要求7的技术特征5仅表述了该特征所要实现的功能,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亦不能直接、明确地确定该技术特征的技术内容。因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7中包含功能性技术特征。

三  功能性特征的保护范围该如何界定

当争议特征已经被认定为功能性特征后,确定功能性特征的保护范围反而是最简单的。界定功能性特征的保护范围,需要确定的是功能性特征的内容。北京高院发布的《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中,在确定功能性特征的内容时,应当将功能性特征限定为说明书及附图中所对应的为实现所述功能、效果不可缺少的结构、步骤特征。

如果权利要求中限定的功能是以说明书实施例中记载的特定方式完成的,并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明了此功能还可以采用说明书中未提到的其他替代方式来完成,或者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充分理由怀疑该功能性限定所包含的一种或几种方式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权利要求中不得采用覆盖了上述其他替代方式或者不能解决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问题的方式的功能性限定。相当于,说明书及附图中所记载的具体实施方式,可能被直接认定为该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综上,笔者认为,从专利撰写来看,功能性特征是十分便利的撰写方式,通过描述功能、用途来说明特征往往比直接描述结构、连接关系容易得多。但是,专利代理师应当慎用功能性特征的描述,尤其对产品权利要求来说,采用功能性特征的描述极易限缩专利的保护范围,导致在专利诉讼中受到严重限制,原因如前文所述。只有在某一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来限定,或者技术特征用结构特征限定不如用功能或效果特征来限定更为恰当,而且该功能或者效果能通过说明书中规定的实验或者操作或者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直接和肯定地验证的情况下,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才应被考虑。

专利侵权诉讼来看,原被告双方的立场不同,针对专利争议点的主张也应当有所侧重。对于权利要求中使用功能性词语限定的技术特征,原告方应当主张认定其不属于功能性特征,并尽可能搜索领域内相关的公知常识或惯用手段来证明自身观点。相反,被告方应当主张认定该功能性词语限定的技术特征属于功能性特征,并详细论证该特征必须参照专利文件中记载的具体实施方式才能得以实现其功能、用途,以此最大限度地限定专利的保护范围,争取破除全面覆盖的枷锁。

(本文来源:微信公众号 飞鸟知产)

如何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竞争关系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正当竞争行为呈现日益多样化的趋势,司法实践中对于竞争关系的认定也越来越倾向于认定经营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不受经营范围相同的限制,也即只要经营者的行为可能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害且经营者可能基于该行为获得现实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经营者实施的行为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包括误认为与他人具有商业联合、许可使用、商业冠名、广告代言等特定联系的,即可认定该经营者与其他经营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

由此可见,《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仅是直接的竞争行为,间接的竞争行为也应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范畴。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主张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包括误认为与他人具有商业联合、许可使用、商业冠名、广告代言等特定联系。

典型案例一

宝马公司诉深圳世纪宝马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2009)湘高法民三初字第1号】

案情简介

原告宝马股份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世纪宝马服饰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原告认为被告企业名称构成对原告宝马公司的不正当竞争,且被告在其经营的场所及生产、销售的服饰产品上使用原告商标标识,构成商标侵权。

裁判要点

该案中,法院认为:被告在核准登记企业名称时,原告的“宝马”字号已经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宝马”商标亦处于驰名状态,而被告在明知宝马公司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字号为“宝马”的情况下,仍将“宝马”文字组合登记为“深圳市世纪宝马服饰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进行商业使用,同时,还在产品上使用案外人“世纪宝马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名称,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其行为的目的就是要利用原告所享有的商业信誉从事经营活动,从而达到其“搭便车”非法牟利的目的,获取非法利益。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典型案例二

案情简介

原告杭州小拇指诉被告天津小拇指侵害其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且被告注册使用“小拇指”字号构成擅自使用原告杭州小拇指公司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的经营范围为汽车玻璃修补、油漆修复的技术开发,被告的经营范围为整车修理、维护。

裁判要点

该案中,法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限制经营者之间必须具有直接的或具体的竞争关系,也没有要求经营者从事相同行业。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因此,经营者之间具有间接竞争关系,行为人违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也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此,通过以上案例分析可知,竞争关系的认定不应局限于经营范围的限制,也即只要经营者一方实施了损害另一方经营者的竞争优势和竞争利益的行为,并导致另一方经营者在相关领域的竞争优势减弱或者丧失,即可认定二者存在竞争关系,该种竞争关系称之为间接竞争关系。

另,结合笔者最近承办的一件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办案心得,该案中,原告主张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体现在被告注册并使用的字号与原告的字号及商标同时构成冲突。笔者认为,作为原告方,可以从以下三点进行论证原被告双方存在竞争关系:

01字号与字号冲突方面,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以及原被告双方的经营范围判断原被告双方是否属于同业经营者;

02字号与商标冲突方面,从商品的属性进行判断,也即被诉侵权商品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是否构成类似商品。判断商品是否构成近似可以结合《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进行判断,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主管部门在编制《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时,其划分的类似商品的依据是根据商品在功能、用途、所用原料、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而进行划分的。因此,如果被诉侵权商品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的情况下,也能进一步说明原被告双方在某些功能或者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是存在一定的重合或存在一定的共性,进而能够判定原被告双方存在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03  字号与商标冲突方面,从应用领域和客户群体进行判断。如:被诉侵权商品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涵盖的主要应用领域,也即在客户群体、消费对象上是否存在交叉重合,用户群体和交易机会是否存在天然的争夺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论证。

(本文来源:微信公众号 飞鸟知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