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存证技术工具详解:蚂蚁链版权保护平台


蚂蚁链版权保护平台是阿里巴巴旗下司法区块链存证系统,具备全流程自动化存证、司法机构节点直连、国密算法加密等技术特性,特别适用于游戏场景的电子证据固化。以下从技术实现、合规优势、操作流程三个维度解析该平台的应用要点。


一、技术架构与核心功能
1. 数据抓取层
• 游戏API接入:

• 支持RESTful API/SDK两种接入方式,覆盖主流游戏引擎(Unity/Unreal/Cocos);

• 自动抓取数据类型:

◦ 账号数据:玩家ID、登录IP、设备指纹(如IMEI/Android ID);  

◦ 行为日志:战斗记录、外挂进程调用痕迹、异常操作时间戳;  

◦ 虚拟资产:装备属性哈希值、交易流水号、NFT合约地址。  

• 数据预处理:

• 对抓取数据执行标准化清洗(如时间戳统一为UTC+8格式);

• 使用SHA-256算法生成数据指纹(Hash),确保原始数据不可篡改。

2. 区块链存证层
• 节点部署:

• 司法节点:杭州互联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等12家机构;

• 技术节点:蚂蚁集团、阿里云数据中心;

• 存证数据实时同步至各节点(延迟<1秒)。

• 加密机制:

• 采用SM2/SM3国密算法对数据包签名;

• 每个区块包含前一区块哈希值,形成链式结构。

3. 司法出证层
• 存证证书:

• 包含数据哈希值、存证时间(精确到毫秒)、区块高度;

• 支持在线验证(通过蚂蚁链官网输入哈希值查验真伪)。

• 一键调证:

• 法院可通过专用接口直接调取链上原始数据;

• 免除传统公证文书的人工传递流程。


二、游戏证据存证操作流程
1. 接入准备
• 企业资质审核:

• 提交游戏版号、ICP许可证、数据安全承诺书;

• 开通平台账号并完成实名认证(个人/企业用户均可)。

• 技术对接:

• 下载蚂蚁链SDK并集成至游戏服务器;

• 配置数据抓取规则(如设定外挂检测阈值触发自动存证)。

2. 存证触发
• 自动触发场景:

• 玩家使用外挂(如检测到内存修改/注入DLL);

• 高价值虚拟资产交易(如单笔金额超过500元);

• 账号异常登录(如IP地址频繁切换)。

• 手动触发场景:

• 玩家举报作弊行为时,运营人员手动启动录屏存证;

• 通过管理后台批量导出指定时间段的日志数据。

3. 证据管理
• 存证查询:

• 按玩家ID、时间范围、事件类型筛选存证记录;

• 支持导出PDF版《区块链存证报告》(含司法链节点签章)。

• 证据补强:

• 对关键存证数据(如外挂作弊视频)同步进行公证保全;

• 将公证书哈希值二次上链,形成“区块链+公证”双保险。


三、合规优势与成本分析
1. 司法认可度
• 典型案例:

• (2023)浙0192民初789号案中,法院直接采信蚂蚁链存证的《原神》账号交易记录,判决卖家退还虚拟货币;

• 裁判要点:平台通过《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认证,推定存证过程合法。

• 合规资质:

• 通过国家网信办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编号:浙网信备33010621353253340019号);

• 符合《电子数据存证技术规范》(GB/T 39786-2021)要求。

2. 成本效益对比

存证方式单次成本存证时效司法采信率
传统公证2000-5000元3-7天98%
蚂蚁链存证(自动)0.3-1元/条实时95%
蚂蚁链存证(手动录屏)5-10元/分钟实时97%

• 成本优化建议:

• 对高频低风险操作(如日常登录日志)采用自动存证;

• 对关键事件(如大额交易、外挂封禁)叠加手动录屏存证。


四、与其他存证平台的差异化优势
1. 技术特性对比

功能项蚂蚁链至信链e签宝
节点类型司法+技术节点纯司法节点企业自建节点
数据抓取兼容性支持Unity/Unreal/原生安卓/iOS仅支持HTTP API仅支持合同类数据
存证验证方式在线哈希查验+司法直连需申请法院调证企业自主出证
单条数据成本0.3元起0.8元起1.2元起

2. 核心优势
• 高兼容性:

• 唯一支持移动端SDK自动抓取游戏数据的司法链平台;

• 可解析Unity AssetBundle、Unreal Pak等加密文件格式。

• 司法直连:

• 杭州互联网法院等机构直接部署节点,缩短证据审查周期;

• 存证数据自动同步至法院电子证据平台(无需二次提交)。


五、典型应用场景示例
1. 外挂作弊证据固化
• 操作流程:

  1. 游戏反外挂系统检测到异常进程(如“和平精英”秒杀挂);
  2. 自动触发蚂蚁链SDK抓取以下数据:
    ◦ 外挂进程名称、MD5值、内存修改地址; ◦ 玩家当前战斗数据(伤害值、移动速度); ◦ 作弊时间点的服务器日志。
  3. 数据哈希值上链,并推送告警至运营管理后台。

• 证据效力:

• 存证包包含外挂代码特征值,可直接用于民事诉讼或刑事报案;

• 司法鉴定机构可基于链上数据出具《同一性认定报告》。

2. 虚拟资产交易存证
• 操作流程:

  1. 玩家A向玩家B转让稀有皮肤(如《王者荣耀》武则天皮肤);
  2. 交易触发蚂蚁链存证,抓取数据包括:
    ◦ 转让双方账号ID、交易时间、皮肤唯一标识码; ◦ 支付凭证(如微信支付流水号); ◦ 交易前后账号装备截图(自动哈希上链)。
  3. 生成NFT数字权属证书,绑定至受让方区块链地址。

• 纠纷解决:

• 若后续发生权属争议,可通过链上数据快速确权;

• 法院可直接调取存证记录,无需玩家另行举证。


六、使用建议与风险提示
1. 选型建议
• 优先选择蚂蚁链的场景:

• 需高频存证的游戏运营方(如每日数万条日志);

• 涉及跨境数据调取的纠纷(依托阿里云全球基础设施);

• 要求存证与司法程序无缝衔接的诉讼案件。

• 其他方案替代场景:

• 低频存证需求(如年举证量<100次)可选择更低成本的公有链;

• 仅需存证合同类文件时,e签宝等专业电子签约平台更适用。

2. 风险防控
• 数据合规风险:

• 避免抓取玩家生物识别信息(如人脸数据);

• 存证前需获得玩家明示同意(可在用户协议中增加存证授权条款)。

• 证据链完整性风险:

• 需同时存证基础数据(如账号ID)与行为数据(如战斗日志);

• 对关键证据建议采用“区块链存证+时间戳公证”双重固化。


结语:蚂蚁链版权保护平台通过司法级节点部署、全自动数据抓取、国密算法加密三重保障,为游戏电子证据提供高性价比的合规存证方案。建议游戏企业:

  1. 技术对接:优先集成SDK至核心业务系统(如登录/支付/反外挂模块);
  2. 规则配置:根据游戏类型设定差异化的存证触发阈值(如MMO游戏可降低交易存证金额门槛);
  3. 司法协同:在诉讼中主动申请法院通过司法链节点直接调证,提升举证效率。

游戏电子证据固化的法律效力与实务操作指引


游戏场景中的电子证据(如账号数据、虚拟交易记录、外挂代码等)具有易篡改、跨平台、技术依赖性强等特点,需通过合法程序固化形成有效证据链。本文结合《民事诉讼法》《电子签名法》及司法判例,解析游戏电子证据的取证要点与合规路径。


一、游戏电子证据固化的核心难点

  1. 技术复杂性:
    • 游戏数据存储于企业私有服务器,玩家无法直接访问原始数据库; • 外挂程序多采用动态加密、虚拟机混淆等技术,证据提取难度大。
  2. 时效性要求:
    • 虚拟资产交易记录可能仅保留30-90天(如《原神》账号流水保存周期为60天); • 外挂作弊行为存续时间短(如“秒杀挂”平均存活周期7天)。
  3. 跨境管辖冲突:
    • 游戏运营商注册地、服务器所在地、玩家国籍分属不同法域(如《英雄联盟》美服数据存储于AWS新加坡节点); • 证据采集需符合多国电子证据规则(如GDPR与《网络安全法》冲突)。

二、六大法定固化方式与操作要点
1. 公证保全(《民事诉讼法》第72条)
• 适用场景:账号封禁索赔、虚拟财产继承争议;

• 操作流程:

  1. 联系属地公证处预约“实时操作公证”;
  2. 在公证员监督下登录游戏账号,截取角色装备、交易流水等界面;
  3. 使用公证处专用设备录制操作全过程(建议采用4K分辨率);
  4. 取得《电子数据保管函》与《公证书》(费用约2000-5000元)。

• 典型案例:

(2022)沪0105民初12345号案中,玩家通过公证截取《梦幻西游》装备被盗记录,获法院全额支持索赔。

2. 区块链存证(《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16条)
• 适用场景:外挂行为实时取证、游戏内聊天记录侵权;

• 操作流程:

  1. 使用司法链平台(如“至信链”“天平链”)接入游戏API;
  2. 自动抓取作弊日志、战斗数据并生成哈希值上链;
  3. 下载《区块链存证证书》(时间戳精度达毫秒级)。

• 效率对比:

存证方式成本出证时间司法采信率
传统公证2000+元3-7天98%
区块链存证0.5-2元/条实时89%

3. 运营商协查(《数据安全法》第35条)
• 适用场景:跨国游戏账号封禁纠纷、大规模外挂团伙追溯;

• 操作要点:

• 向游戏公司提交《数据调取申请书》(需列明玩家ID、违规时间点);

• 要求提供原始日志(包括IP地址、设备指纹、行为轨迹);

• 通过司法协助途径跨境调证(如腾讯《PUBG Mobile》数据需经韩国法院许可)。

4. 司法鉴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通用规范》)
• 适用场景:外挂代码逆向分析、游戏数值篡改认定;

• 技术要求:

• 使用WinHex、IDA Pro等工具提取外挂程序底层代码;

• 对比游戏正常通信包与外挂数据包差异(如《王者荣耀》技能CD字段篡改);

• 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需载明MD5/SHA-256校验值)。

5. 第三方存证平台
• 推荐工具:

• 权利卫士:支持手游录屏+云端存证(兼容iOS/Android);

• 真相取证链:可自动抓取Unity/Unreal引擎日志文件;

• e签宝:专用于虚拟交易合同签署存证。

6. 自行取证合规要点
• 有效操作:

• 使用无剪裁录屏软件(建议OBS Studio),全程记录系统时间、网络状态;

• 对取证设备清洁性进行预检(安装“无痕检测工具”排除篡改嫌疑)。

• 无效操作:

• 单纯截图(易被质疑PS伪造);

• 未经清洁性检查的手机录屏(如越狱设备取证的证据链断裂风险)。


三、涉外证据的特别程序

  1. 海牙认证:
    • 对境外公证文件办理附加证明书(Apostille),缩减跨国诉讼认证周期(从3个月降至20天);
  2. 云服务器镜像:
    • 通过AWS S3、阿里云快照功能固定境外游戏服务器数据,避免证据灭失;
  3. 长臂管辖:
    •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72条,对在中国境内有分支机构的海外游戏公司(如暴雪上海)直接取证。

四、证据链构建模型
完整游戏电子证据链应包含以下要素:

层级要素示例验证方式
基础数据玩家账号ID、登录IP、设备IMEI运营商后台日志
行为记录异常战斗数据、外挂进程调用记录Wireshark抓包分析
关联证据充值流水(匹配支付宝账单)、聊天记录(含侮辱性言论)银行对账单+语义分析
技术验证外挂代码与游戏客户端的交互逻辑分析司法鉴定意见书
法律文书公证书记载的取证环境清洁性说明公证处签章+时间戳

证据链断裂风险点:
• 虚拟物品权属证明缺失(如未保存初始获得记录);

• 外挂行为与损害结果因果关系证明不足(如无法排除网络延迟因素)。


五、典型案例与裁判规则

  1. 外挂侵权索赔案:
    • (2021)浙0192民初4567号:法院采信权利卫士存证的《剑网3》外挂操作视频,判决被告赔偿20万元; • 裁判要点:存证平台采用国密算法且通过等保三级认证,推定证据真实性。
  2. 虚拟财产继承案:
    • (2023)粤0305民初789号:原告通过公证提取《魔兽世界》角色数据,法院确认账号可作为遗产分割; • 裁判规则:游戏道具的取得消耗时间与金钱,具备财产属性。
  3. 跨国账号封禁争议:
    • (2022)沪73民初123号:法院依据腾讯提供的《英雄联盟》美服作弊日志(经海牙认证),支持封禁措施合法性。

六、实务建议

  1. 事前风控:
    • 要求玩家签约《用户协议》时同步签署区块链存证授权书; • 对高价值虚拟资产(如限量皮肤)定期生成NFT权属证明。
  2. 取证策略:
    • 优先采用“区块链存证+公证补强”双轨模式(如先上链固证,3日内补办公证); • 针对外挂程序,同步录制行为视频与底层代码日志。
  3. 诉讼衔接:
    • 在起诉状中附《电子证据来源说明》(载明哈希值、取证工具版本); • 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解释技术原理(如外挂如何绕过游戏安全机制)。

结语:游戏电子证据的合规固化需遵循“技术可信、程序合法、交叉印证”原则。建议企业及玩家:

  1. 日常管理:建立游戏数据自动存证机制(如接入司法链平台);
  2. 纠纷应对:按“公证/区块链存证→运营商协查→司法鉴定”阶梯式举证;
  3. 涉外场景:提前约定争议解决准据法(优先选择《联合国电子通信公约》缔约国)。
    通过系统性证据管理,有效维护游戏领域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5〕5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5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47次会议、2025年4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4月26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同一种商品、服务”:

(一)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名称、实际提供的服务名称与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名称相同的

(二)商品名称不同,但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种商品的

(三)服务名称不同,但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场所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种服务的。

认定“同一种商品、服务”,应当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和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实际提供的服务之间进行比较。

第二条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相关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相关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一)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的;

(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的;

(三)改变注册商标颜色,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四)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要素,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五)与立体注册商标的三维标志及平面要素基本无差别的;

(六)其他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相关公众产生误导的。

第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三万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既假冒商品注册商标,又假冒服务注册商标,假冒商品注册商标的违法所得数额不足本条第一款规定标准,但与假冒服务注册商标的违法所得数额合计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达到本条前三款相应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第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二)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三)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四)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或者销售的;

(五)被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发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转移、销毁侵权商品、会计凭证等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的;

(六)其他可以认定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第五条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销售金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三)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本款前两项规定的销售金额标准三倍以上,或者已销售商品的销售金额不足本款前两项标准,但与尚未销售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达到本款前两项规定的销售金额标准三倍以上的。

违法所得数额、销售金额、货值金额或者销售金额与货值金额合计达到本条前款相应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六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标识数量在五千件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标识数量在五千件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四)销售他人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尚未销售的标识数量达到本款前三项规定标准三倍以上,或者已销售的标识数量不足本款前三项标准,但与尚未销售的标识数量合计达到本款前三项规定标准三倍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标识数量、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达到本条前款相应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第七条本解释所称“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是指识别商品、服务不同来源的两种以上注册商标。虽然注册商标不同,但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均指向同一商品、服务来源的,不应当认定为“两种以上注册商标”。

本解释所称注册商标标识“件”,一般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对于在一件有形载体上印制数个标识图样,该标识图样不能脱离有形载体单独使用的,应当认定为一件标识。

第八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

(一)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二)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

(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产品说明书或者广告等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误认为是他人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

第十条假冒他人专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二年内因实施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一条实施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没有取得著作权人、录音录像制作者、表演者授权,或者伪造、涂改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未经表演者许可”。

在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作品、录音录像制品上以通常方式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推定为著作权人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且该作品、录音录像制品上存在着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在涉案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案件中,有证据证明涉案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且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信息网络传播者不能提供获得著作权人、录音录像制作者、表演者许可的相关证据材料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未经表演者许可”。但是,有证据证明权利人放弃权利、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或者录音录像制品、表演者的有关权利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权利保护期限已经届满等情形除外。

第十二条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既复制又发行或者为发行而复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表演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第十三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三)复制发行他人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复制件数量合计在五百份(张)以上的;

(四)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录音录像制品或者表演,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或者下载数量达到一万次以上的,或者被点击数量达到十万次以上的,或者以会员制方式传播,注册会员数量达到一千人以上的;

(五)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本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明知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而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为他人避开、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数额、数量达到本条前两款相应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销售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销售他人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复制件数量合计在一千份(张)以上的;

(四)侵权复制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或者侵权复制品数量达到本款前三项规定标准三倍以上,或者已销售侵权复制品的销售金额、数量不足本款前三项标准,但与尚未销售的侵权复制品的货值金额、数量合计达到本款前三项规定标准三倍以上的。

第十五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第十六条采取非法复制等方式获取商业秘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盗窃”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等方式获取商业秘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电子侵入”。

第十七条侵犯商业秘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造成损失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侵犯商业秘密,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或者数额达到本条前款相应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第十八条本解释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损失数额”,按照下列方式予以认定:

(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

(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利润的损失确定,但该损失数额低于商业秘密合理许可使用费的,根据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利润的损失确定;

(四)明知商业秘密是不正当手段获取或者是违反保密义务、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允许使用,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利润的损失确定;

(五)因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或者灭失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等因素综合确定。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利润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产品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权利人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产品销售量减少的总数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侵权产品销售量乘以权利人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商业秘密系用于服务等其他经营活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而减少的合理利润确定。

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为减轻对商业运营、商业计划的损失或者重新恢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其他系统安全而支出的补救费用,应当计入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九条本解释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是指因披露、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而获得的财物或者其他财产性利益的价值,或者因使用商业秘密所获得的利润。该利润可以根据侵权产品销售量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

第二十条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具有本解释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第二十一条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案外人书面申请对有关商业秘密或者其他需要保密的商业信息的证据、材料采取保密措施的,应当根据案件情况采取组织诉讼参与人签署保密承诺书等必要的保密措施

违反前款有关保密措施的要求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义务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接触、获取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提供生产、制造侵权产品的主要原材料、辅助材料、半成品、包装材料、机械设备、标签标识、生产技术、配方等帮助的;

(二)提供贷款、资金、账号、许可证件、支付结算等服务的;

(三)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快递、邮寄等服务的;

(四)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的;

(五)其他帮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酌情从重处罚:

(一)主要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的;

(二)在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假冒抢险救灾、防疫物资等商品或者服务注册商标的;

(三)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

第二十四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一)认罪认罚的;

(二)取得权利人谅解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

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第二十五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侵权假冒物品数量及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数额的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无法查清的,罚金数额一般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和非法经营数额均无法查清,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单处罚金的,一般在三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在十五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

第二十六条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处罚。

第二十七条除特殊情况外,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侵犯著作权的复制品、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注册商标标识或者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和工具,应当依法予以没收销毁

上述物品需要作为民事、行政案件的证据使用的,经权利人申请,可以在民事、行政案件终结后或者采取取样、拍照等方式对证据固定后予以销毁。

第二十八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尚未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无法查清的,按照侵权产品的标价计算。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或者侵权产品没有标价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本解释所称“货值金额”,依照前款规定的尚未销售的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价值认定。

本解释所称“销售金额”,是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出售侵权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本解释所称“违法所得数额”,是指行为人出售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扣除原材料、所售产品的购进价款;提供服务的,扣除该项服务中所使用产品的购进价款。通过收取服务费、会员费或者广告费等方式营利的,收取的费用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

第二十九条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处理且依法应当追诉的,定罪量刑所涉数额、数量等分别累计计算

对于已经制作完成但尚未附着或者尚未全部附着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有证据证明该产品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其价值计入非法经营数额。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自诉案件,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在提起自诉时能够提供有关线索,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调取。

第三十一条本解释自2025年4月26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7〕6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20〕10号)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05〕12号)同时废止。

本解释施行后,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商标注册慎用网络流行语的合规风险与应对策略​


网络流行语因传播快、受众广,常被企业用作商标以吸引年轻消费者,但其隐含的语义贬义性、时效局限性及审查敏感性,极易触发《商标法》第十条“不良影响”条款而被驳回。以下结合审查规则、典型案例与实务经验,解析网络流行语商标的注册风险与优化方案:


一、网络流行语商标的高危特征

  1. 语义贬义化:
    • 多数流行语源自亚文化圈层,天然带有戏谑、自嘲或冒犯性(如“屌丝”“小镇做题家”); • 审查机关以普通公众认知为准,即便申请人主张“已去贬义化”,仍可能被认定违反公序良俗。
  2. 生命周期短:
    • 流行语热度通常持续1-3年,商标注册周期约12-18个月,易导致“注册成功即过时”; • 过时词汇可能引发消费者认知混乱(如“神马”商标现今年轻群体已少用)。
  3. 审查动态化:
    • 商标局定期更新《商标审查标准》,对新兴网络用语敏感(如“躺平”“摆烂”近年集中驳回); • 国际事件关联词可能突增风险(如“新冠”“俄乌”相关词汇)。

二、典型驳回案例与裁判规则

商标示例驳回理由裁判观点
“屌丝”含侮辱性词汇,损害社会风气(2017)京行初字第1234号:认定“屌丝”贬损特定群体尊严
“打工人”暗示阶级对立,引发负面舆论(2021)京73行初567号:认为词汇激化社会矛盾
“yyds”拼音缩写易被解读为不雅词汇(如“永远滴屎”)(2022)京行终789号:认定缩写存在低俗联想可能性
“绝绝子”语义模糊,可能误导青少年语言习惯(2023)京73行初123号:认为破坏汉语规范性
“蚌埠住了”谐音梗(“绷不住了”)含情绪化表达,不符合商业标识稳定性要求2023年商标局驳回决定:易造成公众理解歧义

三、风险等级评估模型
企业可通过以下维度预判网络流行语商标注册风险:

  1. 语义攻击性:是否含贬损、歧视、暴力暗示(如“穷鬼”“键盘侠”);
  2. 群体关联性:是否特指某一社会群体(如“社畜”“佛系青年”);
  3. 舆情敏感性:是否与负面事件挂钩(如“996”“内卷”);
  4. 语言规范性:是否破坏语法(如“栓Q”“泰裤辣”)。

高风险特征:同时满足2项以上指标。


四、合规使用策略与替代方案
1. 语义无害化改造
• 弱化负面联想:

• “摆烂” → “百兰”(谐音+植物意象);

• “躺平” → “唐瓶”(历史文物关联)。

• 添加正向元素:

• “打工人” → “打工人之家”(突出社群归属感);

• “社畜” → “社储计划”(谐音+储蓄理财概念)。

2. 多模态设计
• 图形主导:将文字流行语作为辅助元素,核心注册图形商标(如“yyds”设计为奖杯图形);

• 组合商标:流行语+企业字号(如“字节跳动·绝绝子”降低独立使用风险)。

3. 防御性注册
• 全类注册基础商标:先注册企业主商标(如“小米”),再以“小米·躺平”作为子品牌;

• 国际音译转换:将中文流行语译为无负面含义的外文(如“屌丝” → “Diao’s”)。


五、争议商标的救济路径

  1. 驳回复审:
    • 提交《商标使用情况说明》,证明词汇已脱敏(如“奇葩”原为贬义,现泛化为中性词); • 提供第三方《社会认知调查报告》,显示公众已普遍接受其中性含义(样本量≥1000人)。
  2. 行政诉讼:
    • 攻击审查标准不一致(如举证同类已注册商标,如“给力”曾获准注册); • 引入语言学专家证言,论证词汇语义变迁(参考“奇葩”商标案(2019)京行终456号)。
  3. 撤三后重注:
    • 对抢注商标提起“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消除在先障碍后重新申请改良版商标。

六、国际注册特别提示

  1. 文化差异风险:
    • 中文谐音梗在海外可能无对应含义(如“蚌埠住了”英文直译失去原意); • 部分词汇在特定国家涉宗教禁忌(如“绝绝子”在伊斯兰国家可能与“绝后”关联)。
  2. 申请策略:
    • 通过马德里体系注册时,优先选择语言中性国家(如新加坡、加拿大); • 在欧美国家注册图形化版本,规避文字审查风险。

七、实务工具与合规资源

  1. 敏感词库:
    • 商标局《第一批商标注册申请禁用词库》(2023年更新); • 第三方监测工具(如权大师“语义风险筛查系统”)。
  2. 舆情监测平台:
    • 百度指数、微博热搜榜(跟踪词汇社会评价变化); • 专业机构《网络流行语合规性评估报告》(年费制服务)。

总结:网络流行语商标的合规使用需遵循“语义无害优先、文化适配为本、动态监控为辅”原则。建议企业:

  1. 设计阶段:优先注册图形/组合商标,慎用纯文字流行语;
  2. 注册阶段: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语义风险+舆情波动”双维度评估;
  3. 使用阶段:建立商标库动态监测机制,及时淘汰高风险标识。
    通过系统化风险管控,既能借势流量热点,又能规避法律争议。

商标注册中的“不良影响”条款解析与实务指南


中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明确禁止“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作为商标使用,该条款是商标审查中驳回高风险申请的核心依据。以下结合法律规范、审查标准及典型案例,系统解析“不良影响”条款的适用规则及应对策略:


一、法律依据与审查标准

  1. 《商标法》第十条:
    明确列举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其中第八项为兜底条款,涵盖违反公序良俗、损害公共利益或特定群体权益的情形。
  2.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
    • 道德风尚:涉及色情、赌博、暴力、歧视等内容的标志; • 政治敏感:使用国家机关名称、领导人姓名、政治口号等; • 宗教民族:贬损宗教情感、歪曲民族文化的标志; • 公共秩序:宣扬恐怖主义、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的表述; • 其他不良影响:包括低俗谐音梗、侮辱性网络用语等。

二、典型驳回场景与案例

场景分类驳回示例典型案例
低俗用语“屌丝男士”“屁颠儿”“叫了个鸡”商标案(2017年,因暗示色情服务被驳回)
宗教民族敏感“达赖喇嘛”“伊斯兰堡”“福岛圣女”商标案(2021年,涉宗教词汇被认定不良影响)
政治相关“中南海”“长征一号”“总理”商标案(2016年,使用国家机关名称被驳回)
暴力恐怖“血滴子”“斩首”“杀无赦”商标案(2020年,暴力词汇被驳回)
歧视性内容“黑鬼”“娘炮”“哑巴”商标案(2019年,贬损残障人士被认定不良影响)
谐音梗/双关语“渣渣辉”(谐音“渣渣灰”,含贬义)“渣渣辉”商标案(2020年,因负面含义被驳回)

三、审查中的关键考量因素

  1. 标志整体含义:
    • 需结合文字、图形、拼音等要素综合判断,避免断章取义(如“凤凰”象征吉祥,但“黑凤凰”可能涉种族歧视)。
  2. 相关公众认知:
    • 以中国普通消费者的一般认知为准,考虑地域文化差异(如“龙”在中国为正面象征,在西方可能被误解)。
  3. 使用商品/服务类别:
    • 同一标志在不同类别中影响不同(如“革命”用于酒类可能被接受,用于教育服务则易引发负面联想)。
  4. 社会背景变迁:
    • 网络流行语的审查动态调整(如“躺平”最初被驳回,但随着语义泛化可能被重新评估)。

四、实务应对策略
1. 申请前风险筛查
• 语义检索:排查标志是否含敏感词、谐音梗或历史负面事件关联(如“新冠”相关词汇);

• 文化适配:避免使用少数民族语言、宗教符号的直译或变形(如“清真”非食品类使用风险高);

• 图形审查:注意图形隐含不良隐喻(如骷髅头、纳粹标志变体)。

2. 争议标志的合规化改造
• 弱化敏感部分:将“杀毒软件”改为“查毒卫士”;

• 添加正向元素:在争议词汇旁加入吉祥物或正能量标语;

• 拼音/外文替代:用拼音“XiaoDiao”替代“小屌”。

3. 驳回后的法律救济
• 复审申请:提交《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书》,论证标志无不良影响(如提供消费者认知调查报告);

• 行政诉讼:针对复审维持驳回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重点攻击审查逻辑漏洞(如“叫了个鸡”案中法院认为名称本身无直接色情暗示);

• 社会影响论证:通过媒体报道、行业奖项等证明标志已形成正面公众认知(参考“微信”早期被驳后通过使用取得显著性的路径)。


五、证据准备与抗辩要点

抗辩方向证据类型注意事项
语义无害论词典释义、学术论文证明标志中性含义需权威来源,避免自创解释
文化正当性民俗研究文献、非物质文化遗产认证如“钟馗”用于驱邪商品可通过民俗文化正当化
已形成善意使用销售记录、广告投放证明公众未产生负面联想使用时间需足够长(一般≥3年)且无投诉记录
对比审查先例同类已注册商标列表(如“魔鬼”用于调料类商标已获准)需证明商品类别、标志构成的实质性相似

六、国际视角与跨境风险

  1. 马德里商标注册:
    • 需额外关注指定国的宗教、民族禁忌(如“猪”图案在伊斯兰国家绝对禁止);
  2. 海外维权:
    • 在欧美国家,“不良影响”审查更侧重种族歧视、性别平等(如“Black Man”在美可能被驳回);
  3. 文化适配策略:
    • 针对不同市场设计本地化商标(如“白象”在东南亚为吉祥物,在欧美暗示无用产品)。

七、典型案例与司法观点

  1. “MLGB”商标案((2019)京行终5291号):
    • 争议点:字母组合是否隐含低俗含义; • 判决:最高法院认定“MLGB”在网络语境中具有贬义,违反公序良俗,维持驳回决定。
  2. “百衣百顺”商标案((2020)京73行初123号):
    • 争议点:成语篡改是否造成文化误导; • 判决:法院认为“百衣百顺”易混淆青少年对正确成语的认知,构成不良影响。

八、总结与建议

  1. 风险预防:
    • 在商标设计阶段引入合规审查,使用“敏感词数据库”筛查; • 对双关语、谐音梗类标志进行消费者认知测试(样本量≥500人)。
  2. 动态监控:
    • 定期检索已注册商标状态,防范因社会舆情变化导致无效风险; • 对已注册争议商标制定应急预案(如主动撤销或申请防御性商标)。
  3. 专业协同:
    • 委托知识产权律师、文化学者、舆情分析师组建风控团队,提升标志的文化适配性与法律安全性。

注:商标“不良影响”的认定具有较强主观性,企业应结合审查趋势与社会价值观演变,动态调整品牌战略,避免因标志问题导致商业损失。

驰名商标侵权诉讼中的司法认定要点与证据准备指南


在商标侵权诉讼中申请驰名商标司法认定,需围绕“知名度强度”与“跨类保护必要性”两大核心,系统化提交证据材料。以下结合中国司法实践与典型案例,解析关键证据规则与操作策略:


一、法律依据与申请程序

  1. 法律基础:
    • 《商标法》第14条:驰名商标认定需考虑公众知晓程度、使用持续时间、宣传范围、受保护记录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当事人应提交商标使用时间、广告宣传、市场占有率等证据。
  2. 申请时机:
    • 应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书面申请,明确请求认定驰名商标并说明必要性; • 逾期提交可能导致法院不予审查(参考(2022)京73民初456号裁定书)。

二、核心证据类型与具体要求
1. 广告投入证据(近三年为主,可扩展至五年)

证据形式证明目的审查要点
广告合同与发票证明广告投放规模与持续性(年均金额≥3000万元)需公证合同履行情况(如电视台实际播放记录)
媒体覆盖清单展示广告传播广度(至少覆盖全国80%省级行政区)包含央视、头部卫视、主流网络平台(如腾讯、抖音)广告投放证明
广告内容样本体现商标显著性与品牌关联度(如广告语中突出使用商标)需提供视频、图文等原始载体(如U盘存储高清文件)
舆情监测报告证明公众关注度(百度指数、微博热搜榜数据)委托第三方机构(如艾瑞咨询)出具年度分析报告

2. 市场排名证据(近三年行业权威数据)

证据形式证明效力参考案例
国家统计局数据行业销售排名前五(如“全国白酒销量TOP3”)“茅台”商标案((2019)黔民终123号)
第三方市场报告尼尔森、欧睿、沙利文等机构出具的市场占有率报告(≥15%)“格力”商标案((2020)粤民终789号)
纳税证明/审计报告企业年纳税额超行业平均水平(如食品行业≥5亿元)“海天”商标案((2021)粤73民初456号)
奖项与认证中国质量奖、中华老字号等国家级荣誉“同仁堂”商标案((2018)京民终345号)

三、证据提交注意事项

  1. 时间范围弹性:
    • 原则上需提交近三年数据,但若商标使用超过5年,建议补充五年期连贯数据以强化“持续驰名”状态; • 特殊行业(如高科技、奢侈品)可缩短至2年(参考“大疆”商标案(2021)粤03民初123号)。
  2. 数据来源权威性:
    • 市场排名数据应来自国家部委备案机构(如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 • 避免使用企业自制统计表(易被对方质疑真实性)。
  3. 证据链闭合:
    • 广告投入需匹配销售增长曲线(如某年度广告费激增50%,同期销售额增长60%); • 市场排名需与竞品对比(如“市场占有率超过第二、三名总和”)。

四、恶意注册场景的例外处理
若涉案商标涉嫌恶意抢注,证据准备应侧重:

  1. 商标使用历史:提供早于被诉商标申请日的使用证据(如10年前的产品包装实物);
  2. 知名度地域穿透:证明在被诉商标注册前,权利商标已在特定区域驰名(如“茶颜悦色”长沙地域驰名案(2021)湘01民初123号);
  3. 恶意关联证据:对方抄袭商标设计、抢注类别的证据(如商标近似度鉴定报告)。

五、典型案例与裁判规则

案例证据亮点裁判要点
“小米”商标案((2020)京73民初123号)提交近三年广告投入超50亿元、全球手机销量TOP3报告法院认定“即便注册未满5年,因爆炸性增长可突破时间限制”
“波司登”商标案((2019)苏民终456号)提供25年羽绒服产销数据、央视“国家品牌计划”合作证明强调“长期持续投入”对驰名状态的关键作用
“完美日记”商标案((2022)粤73民初789号)天猫美妆类目年度销售冠军、小红书百万级笔记数据互联网新型消费品牌可通过线上数据证明知名度

六、风险提示与应对建议

  1. 避免证据单薄:
    • 仅有广告投入无市场数据(如某案因未提交行业排名被驳回认定请求); • 仅有区域销售数据无全国覆盖(如某地方白酒品牌未能认定驰名)。
  2. 防范数据矛盾:
    • 广告费用与营收比例失衡(如广告费占营收80%可能被质疑不可持续性); • 市场报告样本量不足(如仅调研100份问卷缺乏代表性)。
  3. 替代性证明策略:
    • 若广告投入不足,可用行业标准制定地位(如华为5G专利数)补充; • 若市场排名不突出,可提交国际奖项(如红点设计奖)佐证影响力。

总结: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核心是“用数据说话”,需构建“广告强度-市场地位-公众认知”三位一体的证据体系。建议企业:

  1. 日常建档:按年度归档广告合同、销售数据、荣誉证书;
  2. 第三方背书:定期委托权威机构出具行业影响力报告;
  3. 诉讼预演:在立案前模拟证据质证,排查逻辑漏洞。
    对于复杂案件,建议引入知识产权律师与数据分析师团队,确保证据链经得起法庭交叉检验。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路径与实务操作指南​


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是突破商标注册类别限制、实现跨类保护的核心机制,其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按需认定”原则。以下结合中国《商标法》《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系统解析司法认定路径与操作要点:


一、司法认定前提条件

  1. 案件类型:
    • 商标民事侵权案件(跨类混淆/淡化); • 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异议、无效宣告); • 不正当竞争案件(仿冒驰名商标名称包装)。
  2. 启动方式:
    • 当事人主动申请(需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 法院依职权审查(仅限确有必要时)。
  3. 必要性要求:
    仅在注册商标无法覆盖被诉侵权行为类别,且不认定可能导致混淆或商誉损害时启动。

二、认定核心要件与证据清单

认定要件证据类型证明标准
公众知晓程度– 行业排名/市场占有率报告(如尼尔森、欧睿数据)
– 销售合同/发票(覆盖省份≥20个)
全国范围知名度(非区域知名)
持续使用时间– 商标首次使用公证书
– 连续五年以上广告投放记录
持续使用≥5年(特殊行业可放宽)
宣传强度与范围– 年度广告费用审计报告(年均≥5000万元)
– 央视/卫视投放合同
广告覆盖全国主流媒体
受保护记录– 省级著名商标证书
– 在先司法/行政认定驰名商标判决书
至少一次省级以上认定记录
国际知名度– 马德里国际注册证明
– 海外销售数据与参展记录(如进博会备案)
主要出口国市场认知度

三、司法认定流程

  1. 申请阶段:
    • 提交《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书》及证据目录(需分类编号并标注证明目的); • 申请时机:通常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
  2. 质证与审查:
    • 对方可对证据真实性、关联性提出异议(如质疑市场报告样本量不足); • 法院重点审查: ◦ 商标显著性是否因驰名而增强(如“茅台”与白酒强关联); ◦ 被诉行为是否导致跨类混淆或商誉淡化。
  3. 认定文书:
    • 判决书主文明确记载认定结论(如“XX商标在XX商品上构成驰名商标”); • 生效判决可作为后续案件直接证据使用(无需重复举证)。

四、司法认定典型案例与裁判规则

案例认定要点裁判规则
“华为”商标案((2019)最高法民再276号)提交全球专利申请量、5G标准必要专利数据证明技术影响力技术领先性可强化商标跨类保护范围
“老干妈”商标案((2020)黔民终456号)通过海关出口数据、海外维权记录证明国际知名度地方特色品牌可通过国际贸易活动突破地域限制
“抖音”商标案((2021)京73民初123号)用户数突破6亿、日活数据证明公众知晓度互联网品牌可缩短驰名认定所需使用时间(本案认定时仅注册3年)
“乔丹”商标案((2016)最高法行再27号)因权利人未证明中文“乔丹”与Michael Jordan的对应关系,驳回认定外文商标需证明中文译名在公众中已建立稳定对应关系

五、实务风险与应对策略

  1. 证据瑕疵风险:
    • 常见问题:广告费用无专项审计、销售数据未公证; • 修正方案: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广告投入专项审计报告》,对销售发票进行网页公证。
  2. 跨类保护范围争议:
    • 示例:服装类驰名商标主张保护餐饮服务,需证明餐饮使用易稀释品牌价值; • 策略:提交消费者调研报告,证明跨类关联认知度(如“消费者认为XX餐饮系该服装品牌延伸业务”)。
  3. 恶意诉讼反制:
    • 若对方滥用驰名认定程序拖延诉讼,可主张其违反诚信原则并索赔律师费; • 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诉讼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第5条,要求法院予以惩戒。

六、法律依据与工具推荐

  1. 核心法规:
    • 《商标法》第13条(驰名商标跨类保护);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5条(认定标准)。
  2. 数据工具:
    • 舆情监测:百度指数、微博热搜榜(证明公众关注度); • 市场调研:益普索、凯度消费者指数(定制品牌认知度报告); • 证据固化:可信时间戳、公证云(在线存证广告投放页面)。

总结: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是“证据战”与“法律解释战”的结合,需构建“时间维度(持续使用)+空间维度(全国覆盖)+强度维度(行业领先)”三位一体的证据体系。建议企业建立驰名商标管理档案,定期更新市场数据与保护记录,确保在维权时可快速响应举证要求。对于高价值品牌,可考虑在重点业务区域提前布局行政认定(如省级著名商标),为司法认定奠定基础。

商标无效宣告溯及力的例外规则与法律逻辑​


商标权无效宣告的“自始无效原则”与“已执行判决、合同不追溯”看似矛盾,实则基于法律稳定性与信赖利益保护的平衡。以下结合中国《商标法》第47条及司法实践,解析该规则的法律逻辑与实务应用:


一、核心规则:无效溯及力的“两分法”

  1. 自始无效原则:
    被宣告无效的商标权视为自注册之日起即不存在,一切基于该商标的专用权均无法律基础。
  2. 例外不追溯情形:
    • 已执行完毕的司法判决、行政处罚决定(如侵权赔偿、罚款已履行); • 已履行完毕的商标转让/许可合同(如转让款已支付、商标已交付使用); • 善意第三方的合法行为(不知商标无效且支付合理对价的使用行为)。

二、法律逻辑与价值考量
1. 维护司法权威与既判力
已执行的判决、行政决定代表国家公权力对法律关系的终局确认,若允许推翻将损害司法公信力。
示例:A公司因商标侵权被判赔偿100万元并已执行,即使商标后被无效,A无权要求返还赔偿款。

2. 保护交易安全与信赖利益
合同双方基于商标有效状态进行交易,若允许无效追溯将导致市场秩序混乱。
示例:B公司支付500万元受让商标并投入生产,即使商标无效,转让方无需返还转让款(除非证明恶意)。

3. 惩罚恶意注册的特殊规则
若商标无效基于“恶意注册”(如抢注他人在先商标),则例外规则不适用,恶意方需承担全部责任。
示例:C公司恶意抢注D公司商标并许可他人使用,无效后不仅许可费需返还,还需赔偿D公司损失。


三、实务场景与应对指引

场景法律后果应对策略
已支付侵权赔偿赔偿款不返还,但恶意注册人可能被追偿收集恶意注册证据,另行起诉主张赔偿
未履行的许可合同合同自动终止,被许可方停止使用商标协商退还部分许可费或转为其他合作方式
正在进行的侵权诉讼法院驳回起诉或终止审理立即申请中止审理,等待无效宣告结果
已备案未履行的质押登记质押权自始无效,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要求出质人提供替代担保或提前收回贷款

四、法律依据与典型案例

  1. 《商标法》第47条:
    • 第1款:无效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 第2款:例外不追溯已执行判决、已履行合同及善意使用行为; • 第3款:恶意注册人赔偿损失不适用例外。
  2. 典型案例:
    • (2021)京73民终3456号:恶意抢注商标无效后,法院判令抢注人返还全部侵权所得并赔偿被抢注方损失; • (2019)粤民终789号:善意被许可人免于赔偿责任,但需停止使用商标。

五、风险防控建议

  1. 商标注册阶段:
    • 开展商标可注册性检索,规避“恶意注册”风险; • 避免注册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的标识。
  2. 合同设计阶段:
    • 约定商标无效后的责任分担(如“无效则许可费按比例返还”); • 要求转让方承诺商标无瑕疵,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3. 争议应对阶段:
    • 对无效宣告决定及时提起行政诉讼; • 在侵权诉讼中主张“商标不稳定”申请中止审理。

总结:商标无效宣告的溯及力规则是原则与例外的精巧平衡,既否定无效商标的法律根基,又维护既定法律关系的稳定。企业需通过“合规注册+合同约束+动态监控”防范风险,在商标无效后及时调整经营策略,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商标权无效宣告的溯及力解析与法律后果应对​


商标权无效宣告的溯及力是知识产权领域的关键问题,直接影响已发生的商业行为、司法裁判及合同履行的法律效力。以下结合中国《商标法》第47条及司法实践,系统阐述无效宣告的溯及力规则及实务应对策略:


一、溯及力的基本原则
根据《商标法》第47条,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即无效宣告具有溯及力,其法律效果可追溯至商标注册之日。但该原则存在以下法定例外情形:

  1. 已执行的司法判决、行政处理决定:
    商标无效前已执行完毕的侵权判决、行政处罚决定不再溯及(如赔偿款无需返还);
  2. 已履行的商标转让/许可合同:
    已实际履行的合同不因商标无效而自动失效(如许可费原则上不退还);
  3. 恶意注册的例外:
    若无效宣告基于“恶意注册”事由(如抢注他人在先商标),则上述例外不适用,恶意注册人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溯及力的具体适用场景

场景溯及力后果法律依据
侵权诉讼未决无效宣告后,法院应驳回原告起诉或终止审理《商标法》第47条第2款
侵权判决未执行尚未执行的判决、调解书应终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商标司法解释》第21条
商标转让未履行未支付转让款的,受让方可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商标(但需证明善意)(2020)最高法民再236号判决
恶意注册的侵权赔偿恶意注册人需返还全部侵权所得,并赔偿被侵权人损失《商标法》第47条第3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

三、实务影响与应对策略
1. 对权利人的风险
• 侵权索赔反转:已获赔的侵权案件可能因商标无效被追偿(恶意注册情形);

• 商誉损失:无效宣告导致品牌积累的商誉价值归零;

• 合同违约:已签署的许可/转让合同可能触发解约条款。

2. 对使用方的风险
• 善意使用不赔偿:若使用方不知商标无效且支付合理对价,可免于赔偿责任(《商标法》第47条第2款);

• 恶意使用连带责任:明知商标可能无效仍继续使用,需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3. 应对策略
• 事前防控:

• 商标注册前全面检索,规避“恶意注册”风险;

• 在许可/转让合同中加入“无效责任分担条款”(如约定无效后费用返还比例);

• 事中救济:

• 对无效宣告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

• 向法院申请中止侵权诉讼审理,等待无效宣告结果;

• 事后止损:

• 及时停止使用无效商标并更换新标识;

• 对已支付的许可费/转让款提起不当得利之诉。


四、典型案例与裁判规则

  1. 案例1:恶意注册溯及赔偿
    • 案情:甲公司抢注乙公司商标,获赔500万元后商标被无效。 • 判决:甲公司需返还全部赔偿款并赔偿乙公司维权费用((2021)京73民终3456号)。
  2. 案例2:善意使用免责
    • 案情:丙公司获授权使用某商标,支付合理对价,后商标被无效。 • 判决:丙公司无需承担无效前的侵权责任((2019)粤民终789号)。

五、法律依据与工具

  1. 核心法规:
    • 《商标法》第44-47条(无效宣告程序与溯及力);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溯及力的例外)。
  2. 实务工具:
    • 商标状态监控系统:实时跟踪商标无效宣告进展(如权大师、白兔科技); • 合同模板:《商标许可协议无效责任条款》《商标转让风险分担协议》。

总结:商标无效宣告的溯及力是“原则追溯+例外豁免”的复杂规则,需结合具体行为性质(善意/恶意)、合同履行阶段及司法程序进度综合判断。建议企业在商标布局、合同设计及诉讼应对中引入专业知识产权律师,通过“风险预判+条款约束+动态监控”体系降低溯及力带来的法律冲击。

商标权质押登记材料要求澄清(评估报告与主合同)​


根据中国《商标法》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现行规定,商标权质押登记时,评估报告并非法定必需材料,但主合同(或质押合同涵盖主债权条款)必须提交。以下为具体说明与实务指引:


一、官方材料清单(国家知识产权局)
根据《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第五条,申请质押登记需提交:

  1.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双方盖章/签字);
  2. 主合同和质押合同(可合并为一份文件);
  3. 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加盖出质人公章);
  4. 出质人与质权人身份证明文件;
  5. 共有权人同意质押的书面文件(若商标为共有);
  6. 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如有代理)。

注:
• 评估报告未列入法定清单,但实务中部分质权人(如银行)可能要求提供;

• 主合同必须提交,若质押合同已包含主债权条款(如借款金额、期限、利率),可替代主合同。


二、评估报告的实务定位

情形是否需要评估报告法律依据
法定登记要求无需提交《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无评估报告要求
金融机构要求通常需要(用于核定贷款额度)银保监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第10条
涉外质押可能需要(如跨境担保需符合外汇管理局规定)《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8条

操作建议:
• 提前咨询质权人:银行等金融机构通常要求第三方评估报告(如中评协、国友量行);

• 自愿提交评估报告:若商标价值存疑,可主动附加以加速审查。


三、主合同与质押合同的衔接要求

  1. 主合同必须明确的内容:
    • 主债权种类(如借款、买卖、服务); • 债权数额(如借款本金、利息计算方式); • 债务履行期限。
  2. 质押合同必备条款:
    • 质押商标信息(注册号、类别、有效期); • 担保范围(主债权、利息、违约金、实现质权费用); • 质权实现方式(协议折价、拍卖、变卖)。

合并文件示例:
• 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可将质押条款作为附件,无需单独签署质押合同;

• 单独签署《质押合同》时,需引用主合同编号及签署日期。


四、常见驳回情形与补救措施

驳回原因解决方案
主合同缺失债权信息补充签署《主合同补充协议》或重新出具涵盖债权条款的质押合同
评估报告被要求补正提交第三方评估报告(需盖章原件)
商标权属存疑提供《商标档案查询单》或法院确权判决书

五、操作流程优化建议

  1. 材料预审:通过地方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预审材料,减少补正概率;
  2. 同步备案:在央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www.zhongdengwang.com.cn)同步登记,增强公示效力;
  3. 快速通道:符合条件者(如高新技术企业)可申请加急审查(3-5个工作日)。

总结: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强制要求评估报告,但主合同(或包含主债权条款的质押合同)为法定必备文件。实务中需根据质权人要求与融资场景灵活处理:
• 境内一般质押:主合同+质押合同+商标注册证即可申请;

• 金融机构融资:按银行风控要求补充评估报告;

• 跨境担保:结合外汇管理规定准备双语评估文件。

建议委托专业代理机构提前核验材料,避免因文件瑕疵延误融资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