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规则
根据中国司法实践及专利法律体系,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需遵循以下核心规则,结合《专利侵权判定指南》及相关司法解释归纳如下:
一、侵权认定的基本条件
- 产品种类相同或相近
被诉侵权产品必须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属于相同或相近种类,判断依据主要为产品用途(如手表与带MP3的手表用途重叠,属相近种类)。- 例外排除:若产品种类既不相同也不相近(如汽车与玩具汽车),即使外观相似也不侵权。
- GUI产品: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种类以使用该界面的硬件载体为准(如手机GUI的保护范围限于手机产品,不延伸至电脑)。
- 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
被诉侵权设计需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 相同:形状、图案、色彩三要素完全一致;
- 近似:一般消费者容易混淆,不会注意到细微差异。
二、侵权比对的法定依据与方式
(一)比对对象
- 唯一依据:必须以授权公告的图片或照片为准,而非专利权人实际生产的实物产品。
- 例外情形:仅当实物与公告图片完全一致且各方无异议时,方可作为补充依据。
(二)视觉观察标准
- 一般消费者视角:以相关产品领域普通消费者的观察能力为标准,关注正常使用状态下易见部位的设计特征。
- 禁止工具辅助:不得使用放大镜、显微镜等工具比对,除非授权图片本身经过放大(此时需按同等比例放大被诉产品)。
(三)设计特征权重分配
特征类型 | 侵权判定规则 |
---|---|
创新性设计特征 | 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显著(如独特轮廓、交互动态效果) |
功能性/公知设计特征 | 对视觉效果无影响则排除(如螺丝螺纹、通用按钮形状) |
色彩特征 | 仅在简要说明中声明“请求保护色彩”时纳入比对范围 |
三、产品种类审查的优先性
侵权判定需首先审查产品种类,顺序如下:
- 用途比对:
- 依据国际外观设计分类号、简要说明及产品图片综合判断用途是否相同或重叠(如“浴室镜子”与“汽车后视镜”用途不同,不属相近种类)。
- 载体产品关联性:
- GUI设计必须结合硬件载体判断(如手机GUI与电脑GUI载体不同,不构成侵权)。
四、图形用户界面(GUI)的特别规则
- 保护范围界定:
- 动态GUI的保护范围包括关键帧设计+动态变化逻辑+交互手势,需通过视图与简要说明共同确定(如“向左滑动触发界面折叠效果”)。
- 侵权比对重点:
- 被诉侵权设计需复现完整动态过程,若仅模仿静态界面但交互逻辑不同(如专利为渐隐效果,被诉为直接切换),则不侵权。
五、实务操作风险警示
关键环节 | 权利人风险 | 被诉侵权人抗辩路径 |
---|---|---|
举证依据 | 实物与公告图片不一致导致败诉 | 要求严格按公告图片比对 |
产品种类争议 | GUI载体产品界定过窄(如仅限手机) | 举证被诉产品用途不同(如车载屏幕 vs 手机) |
功能性特征排除 | 未声明设计要点导致保护范围缩小 | 举证被诉设计属技术唯一性特征(如散热孔布局) |
典型案例指引:
- (2022)京73民初XX号:被诉手机界面与专利GUI静态图标相同,但缺少“滑动放大”动态效果,法院认定不侵权。
- 组件产品侵权案:茶具套组中单件茶壶被仿制,因茶壶本身构成独立设计载体,认定单件侵权成立。
总结:侵权判定的核心逻辑链
- 种类审查优先 → 2. 公告图片比对 → 3. 整体视觉效果评估(排除功能/公知特征)→ 4. 动态GUI需验证交互逻辑。
实务铁律:
- 避免以实物为比对依据;
- 禁用放大工具;
- 动态设计需提供操作视频佐证变化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