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规则

根据中国司法实践及专利法律体系,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需遵循以下核心规则,结合《专利侵权判定指南》及相关司法解释归纳如下:

​一、侵权认定的基本条件​

  1. ​产品种类相同或相近​
    被诉侵权产品必须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属于​​相同或相近种类​​,判断依据主要为​​产品用途​​(如手表与带MP3的手表用途重叠,属相近种类)。
    • ​例外排除​​:若产品种类既不相同也不相近(如汽车与玩具汽车),即使外观相似也不侵权。
    • ​GUI产品​​: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种类以​​使用该界面的硬件载体​​为准(如手机GUI的保护范围限于手机产品,不延伸至电脑)。
  2. ​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
    被诉侵权设计需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
    • ​相同​​:形状、图案、色彩三要素完全一致;
    • ​近似​​:一般消费者容易混淆,不会注意到细微差异。

​二、侵权比对的法定依据与方式​

(一)​​比对对象​

  • ​唯一依据​​:必须以​​授权公告的图片或照片​​为准,而非专利权人实际生产的实物产品。
  • ​例外情形​​:仅当实物与公告图片完全一致且各方无异议时,方可作为补充依据。

(二)​​视觉观察标准​

  • ​一般消费者视角​​:以相关产品领域普通消费者的观察能力为标准,关注正常使用状态下​​易见部位​​的设计特征。
  • ​禁止工具辅助​​:不得使用放大镜、显微镜等工具比对,除非授权图片本身经过放大(此时需按同等比例放大被诉产品)。

(三)​​设计特征权重分配​

​特征类型​​侵权判定规则​
​创新性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显著(如独特轮廓、交互动态效果)
​功能性/公知设计特征​对视觉效果无影响则排除(如螺丝螺纹、通用按钮形状)
​色彩特征​仅在简要说明中声明“请求保护色彩”时纳入比对范围

​三、产品种类审查的优先性​

侵权判定需​​首先审查产品种类​​,顺序如下:

  1. ​用途比对​​:
    • 依据国际外观设计分类号、简要说明及产品图片综合判断用途是否相同或重叠(如“浴室镜子”与“汽车后视镜”用途不同,不属相近种类)。
  2. ​载体产品关联性​​:
    • GUI设计必须结合硬件载体判断(如手机GUI与电脑GUI载体不同,不构成侵权)。

​四、图形用户界面(GUI)的特别规则​

  1. ​保护范围界定​​:
    • 动态GUI的保护范围包括​​关键帧设计+动态变化逻辑+交互手势​​,需通过视图与简要说明共同确定(如“向左滑动触发界面折叠效果”)。
  2. ​侵权比对重点​​:
    • 被诉侵权设计需复现​​完整动态过程​​,若仅模仿静态界面但交互逻辑不同(如专利为渐隐效果,被诉为直接切换),则不侵权。

​五、实务操作风险警示​

​关键环节​​权利人风险​​被诉侵权人抗辩路径​
​举证依据​实物与公告图片不一致导致败诉要求严格按公告图片比对
​产品种类争议​GUI载体产品界定过窄(如仅限手机)举证被诉产品用途不同(如车载屏幕 vs 手机)
​功能性特征排除​未声明设计要点导致保护范围缩小举证被诉设计属技术唯一性特征(如散热孔布局)

​典型案例指引​​:

  • ​(2022)京73民初XX号​​:被诉手机界面与专利GUI静态图标相同,但缺少“滑动放大”动态效果,法院认定不侵权。
  • ​组件产品侵权案​​:茶具套组中单件茶壶被仿制,因茶壶本身构成独立设计载体,认定单件侵权成立。

​总结:侵权判定的核心逻辑链​

  1. ​种类审查优先​​ → 2. ​​公告图片比对​​ → 3. ​​整体视觉效果评估​​(排除功能/公知特征)→ 4. ​​动态GUI需验证交互逻辑​​。
    ​实务铁律​​:
  • 避免以实物为比对依据;
  • 禁用放大工具;
  • 动态设计需提供操作视频佐证变化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