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种类的相同或者相近
在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相近是侵权认定的前置条件,需严格依据功能、用途、使用环境的重叠性进行判断。以下是具体规则及实务操作要点:
一、产品种类判断的核心依据
1. 功能、用途、使用环境的优先性
- 功能:指产品的核心效能(如“保温杯”的保温功能、“照明灯”的发光功能)。若功能差异显著(如医疗设备 vs. 玩具模型),即使外观相似也不属同类 。
- 用途:指产品的应用场景和目标(如“户外登山杖” vs. “医用拐杖”虽均支撑身体,但用途不同)。用途部分重叠时可能属相近种类(如带计时功能的智能手表与传统手表) 。
- 使用环境:包括使用场所、配套设备等(如“车载导航仪”需固定在汽车内使用,与“手持GPS设备”使用环境不同) 。
2. 判断逻辑
- 无重叠则直接排除:三者均无交集时,无需进行外观比对即可认定不侵权(如“餐具贴纸”用于装饰餐具,与“玻璃杯”用途无重叠) 。
- 部分重叠需综合评估:若功能、用途或使用环境存在部分重合,则需进一步结合其他因素判断(如“空调扇”与“换气扇”均有送风功能,属相近种类) 。
二、参考因素的适用顺序与规则
(一)简要说明的核心作用
- 直接界定用途:简要说明中明确记载的“所属领域”“使用场景”具有最高优先级(如说明记载“用于医疗输液”,则排除日用容器类产品) 。
- 排除歧义:若图片展示多功能产品(如带收音机的闹钟),简要说明需明确主要用途(闹钟)以确定主分类 。
(二)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洛迦诺分类)的参考性
- 非唯一依据:分类号仅作为辅助参考,因同一小类产品用途可能差异巨大(如分类号28-03同时包含“按摩器”和“手持镜”) 。
- 矛盾处理:当分类号与简要说明冲突时,以简要说明为准(如分类号为“家具”,但说明记载“健身器材用途”,则按用途重新归类) 。
(三)产品功能的客观验证
- 技术性功能:需排除纯技术特征(如电路布局),聚焦装饰性功能(如灯具的照明方式属功能,灯罩花纹属设计) 。
- 实际功能测试:通过产品结构、工作原理验证功能(如“可折叠水杯”需验证折叠机制是否实现便携功能) 。
(四)销售与使用情况的补充证据
证据类型 | 作用 | 示例 |
---|---|---|
销售渠道 | 判断消费群体是否重合 | 专业建材市场售卖 vs. 超市日用品区 |
宣传材料 | 确认厂商声明的用途 | 广告语强调“户外登山专用” |
用户使用反馈 | 证明实际应用场景 | 电商平台评论显示用于厨房收纳 |
三、特殊情形的处理规则
1. 多用途产品
- 主次用途划分:以产品外观中主要部分的功能定主用途(如带收音机的闹钟,闹钟面板占主体则主用途为计时) 。
- 侵权认定范围:被诉产品只需覆盖任一用途即可能属相近种类(如专利为“手机支架+充电宝”,被诉产品仅具支架功能仍可能侵权) 。
2. 零部件 vs. 整体产品
- 独立性判断:若零部件具独立用途(如“汽车轮毂”可作为装饰件单独销售),则与整体产品(汽车)属不同种类 。
- 非独立性部件:需依附整体使用的部件(如“打印机墨盒”)与打印机属相近种类 。
3. 图形用户界面(GUI)的载体限定
- GUI必须与硬件产品绑定判断种类(如手机GUI保护范围限于手机,不延申至电脑或车载屏幕) 。
四、实务操作要点与风险规避
1. 权利人的举证策略
- 完善简要说明:在专利申请阶段清晰描述用途(如“用于智能家居控制的触摸屏界面”),避免后续争议 。
- 收集市场证据:留存销售合同、广告宣传页、用户调研报告,证明产品实际用途 。
2. 被诉侵权人的抗辩路径
- 举证用途分离:例如主张被诉“装饰性挂钟”与专利“医用计时器”虽外观相似,但使用场景(家居 vs. 医院)无重叠 。
- 挑战分类依据:若专利分类号与用途矛盾(如专利为“09-03包装盒”但实际用作“文具收纳盒”),可申请重新核定种类 。
3. 司法实践典型案例
- 案例1 餐具贴纸 vs. 玻璃杯 专利“餐具用贴纸(柠檬)”用于美化餐具,被诉侵权产品为印有相似图案的玻璃杯。法院认定:贴纸可独立销售使用,玻璃杯为容器,两者用途无重叠,不侵权 。
- 案例2 工艺品 vs. 食品 专利“凤梨拼盘工艺品”用于装饰,被诉“凤梨造型果冻”虽外观相似但用途为食用。法院综合销售证据(果冻含保质期、作为零食销售),认定不属于相近种类 。
结论:产品种类判断的核心逻辑
- 功能-用途-环境三重验证是侵权判定的必要前提,无重叠即排除侵权可能。
- 四因素适用顺序:简要说明 → 分类表 → 功能验证 → 销售/使用证据,需综合权重而非机械套用。
- 特殊产品(如多用途品、GUI)需严格锚定设计贡献对应的用途,避免保护范围不当扩大。
实务警示:权利人应在专利申请阶段精准描述用途,被诉方则需通过市场证据切割功能场景,以应对种类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