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诉讼如何避免赢了官司,输了市场?看“中国好声音”诉前禁令

一、“中国好声音”案简介

经荷兰Talpa公司授权,唐德公司获得开发《中国好声音》节目2016年1月28日至2020年1月28日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唯一授权。此前,获得此授权的是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并由浙江卫视播出了4季。

6月2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唐德公司申请,对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世纪丽亮(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作出诉前行为保全裁定,责令其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中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字样的节目名称及相关注册商标。

诉前禁令发出后,23日唐德正式向北京知产法院提交起诉状,起诉灿星、世纪丽亮公司侵权,索赔5.1亿元,法院已受理。

灿星、世纪丽亮公司针对诉前禁令裁定申请复议,2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针对该复议申请进行了公开的听证会。

值得注意的是,紧接着北京知产法院开出诉前禁令后的6月22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裁决驳回Talpa对其拥有“中国好声音”五个中文字节目名称的宣告要求,允许灿星制作的《中国好声音》节目于今年7月在浙江卫视按原名播出。二 、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知识产权诉前禁令适用条件的若干规定

1、《商标法》第六十五条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2、《专利法》第六十六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3、《著作权法》第五十条

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综上,诉前禁令适用的条件:

(1)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2)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诉前禁令适用的主体有两种:

(1)商标注册人、专利权人、著作权人知识产权权利主体 (2)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是知识产权权利主体以外的,与侵犯知识产权专用权的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包括被许可人、知识产权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在好声音案中,唐德公司就是作为被许可人的利害关系人。

另外,禁令分为诉前禁令和诉中禁令,在加多宝和王老吉商标大战中,法院开出的是诉中禁令。三、诉前禁令申请后的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大司法解释,确立了诉前禁令制度的具体操作标准和规范。

值得注意的是:

1、担保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停止侵权行为裁定所采取的措施,不因被申请人提出反担保而解除。

2、时限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裁定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人民法院作出诉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有关行为的裁定,应当及时通知被申请人,至迟不得超过五日。

3、听证

人民法院在前述期限内,需要对有关事实进行核对的,可以传唤单方或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然后再及时作出裁定。


4、复议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5、复议时法院审查的内容

(1)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2)不采取有关措施,是否会给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3)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4)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有关行为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诉前禁令解除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解除裁定采取的措施。

7、诉前禁令的法律救济

申请人不起诉或者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被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申请人赔偿,也可以在侵权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处理。

8、诉前禁令的持续时间

诉前禁令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终审法律文书生效时止。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案情,确定具体期限;期限届满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仍可作出继续停止有关行为的裁定。四、知识产权诉前禁令法律制度意义

首先,知识产权区别于物权,它是一种无形财产,又称智慧财产权,它无法像物权那样通过占有来保护,极易被侵权人复制,再加上在互联网时代,权利人的智力成果极易被他人用极其简单的形式所剽窃,一旦发生侵权,便有可能以极快的速度传播扩散,造成难以弥补的恶劣影响,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也严重打击公众创新的积极性。

  其次,诉讼周期较长,维权效率低。知识产权纠纷中,如按照正常的诉讼周期审判,再加上互联网时代很多产品更新换代迅速,审判结果将很有可能仅仅具有惩罚性效力,而无法及时遏制猖獗的侵权行为。

另外,为了平衡鼓励创新与保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知识产权一般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保护,商标的专用权是十年,发明专利二十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十年,著作权是作者死后五十年。拖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同时意味着变相缩短知识产权的保护期,最糟糕的后果将使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名存实亡。

因此,诉前禁令制度对于权利人避免“赢了官司,输了市场”显得尤为重要。 诉讼禁令针对的是那些即将或正在发生的侵权行为,通过对侵权行为的禁止,有效减少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有利于化解纠纷。

我国《专利法》立法之:惩罚性赔偿

一、什么是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起源于英美法系,是一种具有明确定义表述的法定名词。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中将其表述为“惩罚性赔偿是在补偿性赔偿或名义上的赔偿之外、为惩罚该赔偿交付方的恶劣行为并阻遏他与相似者在将来实施类似行为而给予的赔偿”。《布莱克法律大辞典》中将其表述为是一种当被告因疏忽、故意或者欺骗而实施行为时,除了赔偿实际损失外还应给予的赔偿。2012年的《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给予的新增惩罚性赔偿的定义是“当被告以恶意、故意、欺诈或者放任之方式实行行为而致原告受损时,法庭判定被告承担的除实际损害数额以外的赔偿。”

通俗点说,你故意给我造成1块钱的损失,那么对不起,要陪我3块钱,其中1块钱用来弥补我的损失,另外2块钱是对你的惩罚,只不过这个罚款不是进政府的腰包,而是谁是受害者,这个钱归谁。

二、为啥惩罚性赔偿争议这么大?

英美国家引入惩罚性赔偿已经有了很长的历史,然而中国为啥迟迟不能引入,且有巨大争议,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系的冲突

世界存在两大法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英国、美国为代表,主要以判例法为主,大陆法系以德国、法国为代表,以成文法为主。而大陆法系的特点之一是严格区分公法和私法。这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行为,是大陆法系中的侵权责任法调整,属于私法领域,充分体现意思自治原则,而惩罚性赔偿则有更多的公法性质,超出了以损害赔偿的唯一目的,因此,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通常拒绝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民事立法。代表学者德国奥斯纳布吕克教授、欧洲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资深比较法学家克里斯蒂安.冯.巴尔就在其所著的《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中写道“私法上的惩罚是不可接受的,不能因为过错特别严重而判决更大的赔偿额。这是因为民事责任不具有惩罚功能,因此过错的严重性不能证明判决一个比损害之实际价值更大的赔偿是正当的”。同属大陆法系的我国,很多立法的学者常年受到大陆法系的熏染,从最初《民法通则》的立法开始,就一直沿用的德国的做法,未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2、我国对专利保护的不重视

我国并不是一个保护知识产权的先进国家,在改革开放以前,专利制度还被当作是万恶资本主义制度的毒瘤之一,笔者生于80年代,在小学的政治教课书上一提到资本主义的危害,如何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就会提到由于资本主义的阻挠,使得早已发明出来的日光灯推迟了好多年才上市。所以,我国自改革开放之初,假货、山寨层出不穷,即使在今天,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无论从政府还是企业、公民,都远远不如欧美发达国家。在司法实践中,最基本的补偿性赔偿都往往不能实现,更别说惩罚性赔偿。

3、不想给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

我国司法正在逐渐走向完善的路上,司法腐败还是屡见不鲜,所以我国立法者考虑到我国的司法现状,往往在立法的时候,不敢给予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如果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也会滋生司法腐败。

三、我国要不要在专利法引入惩罚性赔偿?

1、我国已经在同样是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商标法》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2、因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之争,而拒绝引入惩罚性赔偿显然是墨守成规的做法。首先,我国虽然事实上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但是我国官方从来没有承认过这一点,我国官方只骄傲的承认过:我国是社会主义法系国家。既然是社会主义国家,有着目前为止人类最为先进的社会制度(下一阶段就是最终的社会制度-共产主义制度),而西方国家无论是英美还是德法都在资本主义阶段苦苦挣扎,所以我国必然可以在立法上敢为天下先。更何目前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也在逐渐融合,各自取长补短,只因法系之争而不考虑实际需要就拒绝引入惩罚性赔偿,这是不可理喻的。

3、我国的专利法需要引入惩罚性赔偿:

(1)基于受保护客体的特殊性的需要

专利权属于财产权,但是和物权相比,具有传播性和无形性两个特点,导致了其相对于普通物权自我保护上先天不足,因此有理由在法律上设定更严厉的惩罚措施,并在一些情况下对其进行特殊保护来予以弥补。同时,专利权的传播性和无形性大大增加了维权的困难程度,特别是基于无形性,使得其无法找到所有或者即便是大部分的侵权人。且因为专利的价值往往难以评估和确定,所以法官为了不承担风险,往往判决赔偿的数额几乎都会小于专利权人的合理预期,并且小于专利权实际的价值损失。这会大大打击维权者的积极性,最终打击的是社会的创新积极性。引入惩罚性赔偿会鼓励权利人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2)基于有效专利侵权救济的需要

俗话说,赔本的买卖没人做,杀头的买卖有人做。当侵权收益大于侵权成本的时候,就算违背道德甚至法律,侵权人也可能在巨大利益的诱惑之下实施侵权行为。而实际上中国面临的就是这种扭曲的现象。往往侵犯专利权获得的收益远大于经过法院判决赔付权利人的赔偿。

同时,在实践中,计算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专利权人很难证明自己的损失,而起诉方又很难从被告那里获得侵权人获利多少,目前法院比较认可的就是上市公司的财务年报,然而上市公司侵犯专利权又是诸多侵权公司中的九牛一毛,对整个社会无指导意义。基于此,法院往往会适用法定赔偿来确定赔偿金额。(据有关统计,近90%的法院都是依据侵权情节,根据法定赔偿金额进行赔偿,远远低于专利人请求的数额,一般为请求数额的20%-30%,且大多数不高于10万元)如此,从制度上鼓励了那些坏人去侵犯他人的专利权。而引入惩罚性赔偿,那么就算侵权所的的利益高,只要侵权成本可以高过所得利益,就会大大削弱侵权人的侵权动力,对其进行威慑。

(3)基于促进社会发展、文明进步的需要

我国的经济正在转型,以前以资源消耗和劳动密集型产业为支柱的经济不能持续,转型就要转到高附加值的以知识产权为支柱的产业上来。而当今中国专利侵权现象非常严重,打击侵权,维护良好有序的市场秩序是我国经济的必然出路。

保障社会正义的实现是人们对司法的价值目标的理解。所谓正义可以分为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实质正义是制度的正义,它是对具体法律关系中不同主体适用法律应当特定化、具体化、对象化、个别化以及符合特定目的的需求形式正义是从表面上实现正义的一种手段,法律规范的终极目的显然应该是维护实质正义,形式正义只有表面和内在同质,才可以认为同时实现了实质正义。

在专利权侵权领域,以形式正义为手段的补偿性赔偿往往远不能真正弥补专利权人的损失,并且一个恶意侵犯专利权的人也应该为他的卑鄙行径付出应有的代价。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出现恰好行之有效地促使实质正义实现,加大了对处于公私法之间灰色地带的违法行为的规制力度,最终实现了法律的终极目的。

律师为您详解如何进行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听似简单,但实际在注册过程中需要准备的资料、手续等都是比较繁杂的,若某个环节出现问题,就会影响整个商标申请的过程。所以在申请商标之前,一定要做好充分的准备,了解相关的商标法内容。下文我们为大家讲解商标申请流程,以及相关的注意事项。

1、商标注册主体

商标申请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的专用权。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注意事项可参考《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

2、商标相似性检索十分重要

在申请人提出商标申请要求以后,首先要根据申请人的产品确定商标的类别归属,并在确定的类别中查询是否有相同或者相似商标注册在先。

商标检索并不是商标申请的必要流程内容,但是通过检索是否有商标申请相同或者相似在先可以大大提高商标申请的成功率,减少时间和资金的浪费,降低注册风险。但商标检索存在一定的盲区,比如检索时未发文的相同相似商标申请文件,可能就会成为盲区的一部分。加上商标申请审查过程是人工操作,每个人的审查观点存在差异,具有一定的主观性,所以商标检索也并非百分百可以规避风险。

3、商标类别

目前,我国商标法执行的是商品国际分类,它把一万余种的产品和服务项目分为45个类,其中,产品34个类,服务项目11个类。申请商标注册时,应按产品与服务分类表的分类确定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

商标检索中,若不同商标类别(非相似类别)存在相同相似商标,并不影响商标的申请。

申请商标注册时,应按商品与服务分类表的分类确定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在不同类别提出注册申请这样可以避免商标权适用范围的不正当扩大,也有利于审查人员的核准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4商标申请所需要资料:

1、需要申请的商标或logo的样本:

商标图样要求:不大于10×250px,不小于5×125px,像素:300像素以上;

2、注册的商品/服务项目;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清晰的有效年检印章和贵司公章);

或:个体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须申请人签名;

4、商标注册申请代理合同。

5、商标注册申请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外文书件应当附送中文译本。

5、商标申请补正

申请手续不齐备或未按规定填写的申请书件,不予受理。

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申请书件的填写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补正,申请人或代理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按指定内容补正后交回商标局;限期内补正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和申请号;未作补正或超过限期补正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6、商标注册需要做改变的情况

注册商标在使用过程中,需要扩大使用范围的,不论扩大使用的商品是否与原注册商标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类,只要是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都必须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7商标申请的时间期限

一个商标从申请到核准注册,大约需一年至一年半时间。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注册商标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可以申请商标续展注册。

商标注册是一种商标法律程序。由商标注册申请人提出申请,经商标局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后,予以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内没有人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经裁定不成立的,该商标即注册生效,受法律保护,商标注册人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

申请日期一般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但有一种特殊情况: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优先权日为申请日。商标法规定了可以享有优先权的两种情况:一是,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二是,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8、领取商标注册证

通过代理的由代理人向商标注册人发送《商标注册证》。直接办理商标注册的,商标注册人应在接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后3个月内到商标局领证,同时还应携带:领取商标注册证的介绍信;领证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应加盖当地工商部门的章戳;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的需附送工作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9、慎重选择商标注册代理机构

由于商标注册必须严格遵从法定程序,商标注册的效率对品牌销售有较大的影响:其一是商标检索若没有严格依照法律标准,容易导致浪费一年宝贵的商标申请时间和金钱,更重要的是该商标的法律权益在这段时间容易受到别人的侵占,甚至影响到已经投入生产或者生产计划的经营活动。其二是商标申请的流程比较严谨和繁琐,任何一个关卡出现问题,都会导致商标申请不成功。

(本文作者:盈科葛素华律师)

影视剧是否剽窃剧本应如何判定?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独立完成的作品里具有独创性特征的部分,而非整部作品。所以判断剧本中具有独创性特征的部分非常关键。所谓独创性,指表达的独创性,存在于作者个性、有作者的取舍和安排。而作品的思想、素材或公有领域的信息、必要的场景或者表达有限及创作形式是不受著作权保护的。

影视剧剽窃剧本属于剽窃中的高级剽窃,剽窃者一般会改头换面,颠倒顺序,同时还会加入一些自己独创性的劳动以混淆视听,所以在判定时决不能采取简单的罗列对比。作品的独创性内容需要从整体判断和综合认定,将故事发展的脉络、人物特征、人物关系及相应的故事情节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判断。作品中的人物需要叙事来刻画,叙事需要以人物为中心,两者紧密结合。如果整部影视剧中这部分的情节和语句大量存在,则应当可以认定为侵权,如果仅仅只有个别情节或者语句类似,不足以判定影视剧与剧本之间进行剽窃。

其次,相似部分的内容需要剔除属于素材、公有领域和标准处理方式的部分。例如关于“武则天”的作品,往往会出现“武媚娘”成为武才人,进入尼姑庵以及登基等故事情节,这些故事情节多属于素材或公有领域信息;“抗日”题材的作品往往会出现日本军官形象、“哟西”、“八嘎牙路”语句等等,关于“三农”问题的作品,往往会出现农民贫穷,农村落后,农田干旱或者发大水等故事情节,带领农民致富一般是走因地制宜,农业产业化道路,这些一般属于标准处理方式。

最后,由于对影视剧与剧本剽窃性质的认定存在较多的主观因素,为了使认定的结果更加准确和客观,在进行比较鉴别时如果将其他同类或者近似的作品也纳入对比的范围,会增加对特定案件是否存在剽窃判定的准确性。

(本文作者:盈科葛素华律师)

知识产权贯标对企业的影响及益处

政策导向:


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八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行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15)44号)提出“以全面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为抓手,推动企业实现创新驱动发展。


广东省层面:


2015年9月,省政府印发《广东省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动创新驱动发展行动计划》,提出到2017年底全省参加贯标辅导的企业达到2000家,通过贯标认证的企业达到500家。


政府奖励: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对2015年通过贯标认证并进行备案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龙华新区实施知识产权、品牌、标准化战略的若干措施(2015年修订)》规定,参加贯标工作并通过国家贯标认证机构认证的每家增加资助30万元。


Q: 什么是知识产权贯标?


A:“知识产权贯标”:就是贯彻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通常所说的“贯标”,是指贯彻实施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和OHSAS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等,贯彻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也是贯标的一个类别,也称为知识产权贯标。知识产权贯标和质量管理体系等贯标的工作模式是类似的,两者都是采用了PDCA方式作为管理体系的基本过程方法,只是涉及的内容是不同的。


Q:什么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A:《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共同起草制订,经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颁布的国内首个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国家标准,该标准于2013年3月1日起实施,标准号是GB/T29490-2013。

贯标的主要作用

一:规范企业知识产权制度管理

企业应当有明确的知识产权管理方针和管理目标,并要知识产权管理“领导落实、机构落实、制度落实、人员落实、经费落实”。

二:规范知识产权的资源管理

围绕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资源管理、信息资源管理,对上述管理活动涉及的知识产权事项作出了相应的规范。

三:规范企业生产经营各个环节的知识产权管理

明确规定了企业研究与开发活动、原辅材料采购、生产、销售、对外贸易等重要环节的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要求。以确保企业生产经营各主要环节的知识产权管理活动处于受控状态,避免自主知识产权权利流失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四:规范企业知识产权的运行控制

围绕企业的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保护四个重点环节,明确规定了企业在知识产权权利的创造和取得、权利管理、权利运用和权利保护四方面的规范性要求。

五:规范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文件管理和合同管理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各类活动,应当有相应的记录,并形成档案。特别是对企业对内、对外的合同管理作出明确要求。

六:明确规定企业应建立知识产权动态管理机制

企业应当对自身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分析,并对照管理目标对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以确保管理目标的实现。

贯标的好处:

一:激励企业自主创新

通过贯彻《规范》,企业领导和广大职工知识产权意识增强,职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充分调动,使企业创造活力竞相迸发,创新才华充分施展,创新成果得到尊重和保护,创新投入得到回报,创新效益充分体现。管理出效益,将进一步推动企业自主创新持续、健康和良性发展。

二:增加企业经济收益

通过贯彻《规范》,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和水平大大提高,知识产权的产出将明显增加,企业拥有高附加值的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新技术不断涌现,通过自己生产销售或通过技术贸易许可转让他人,将给企业带来丰厚经济收益。

三:提升企业自身价值

通过贯彻《规范》,使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化、系统化、详细化,使企业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不断保值、增值,无形资产的价值不断提升,有利于提高投资者和金融机构对企业价值评估,在企业融资上市、投资并购及企业出售等资产运作上获取更大的收益。

四:巩固企业市场地位

通过贯彻《规范》,企业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在销售市场的地位明显增强。由于产品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在生产和销售中受法律保护,企业可在他人之先抢占、扩大和巩固销售市场;遭到他人仿造侵权可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同样,在产品销售中如遇他人诉讼,由于自己产品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具备了在商业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或可依法制胜对手,或可缓和、化解矛盾,从而大大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保持和巩固了的企业市场竞争优势。

(本文作者:盈科葛素华律师)

商标侵权诉讼中原告如何举证胜算更大

案例评析∣商标侵权诉讼中原告如何举证胜诉更大
案由及当事人

案由: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重庆顺水鱼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水鱼公司)

被告:新市区西八家户路园香园顺水鱼餐馆(以下简称园香园顺水鱼餐馆)原告举证

原告称:

证据1:第8095937号《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转让证明,用以证明原告系“顺水鱼”文字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的事实。

证据2:第8359600号《商标注册证》、商标授权书,用以证明原告经授权独占使用第8359600号“顺水鱼”商标,并且有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的权利。

证据3:(2015)新证民字第10880号公证书,用以证明被告在其经营的店内使用了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及具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事实。

证据4:顺水鱼品牌连续多年在重庆及行业内获得的荣誉证书、在新疆晨报美食吃货团公众微信平台的宣传广告、及在晨报上进行的宣传推广、向晨报及949支付的广告费用、新疆直营店及加盟店清单。原告以上述证据证实“顺水鱼”商标的知名度。

证据5:公证费发票、工商档案查询费、交通费、结账单票据、聘请律师合同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而支出合理费用的事实,原告主张的合理费用为5693元。被告答辩

被告答辩称:

开业前办理了合法的工商登记手续,虽我店在开业期间使用了“顺水鱼”标识,但并无恶意,且我方在收到对方的律师函后进行了整改,整改后我店已不构成侵权。我店实际经营的期间只有4个月,经营面积200平方米,故我方认为原告所诉损失过高,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事实认定

1: 2011年3月28日,重庆五斗米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取得了第8095937号《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为“顺水鱼”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43类:咖啡馆;餐厅;餐馆;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酒吧;流动饮食供应;茶馆;会议室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截止)。注册有效期限截止至2021年3月27日止。2013年6月6日,重庆五斗米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将该商标转让给重庆顺水鱼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

2:2011年7月7日,重庆五斗米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取得第8359600号《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为“顺水鱼”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43类:咖啡馆;餐厅;餐馆;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酒吧;流动饮食供应;茶馆;会议室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截止)。注册有效期限至2021年7月6日止。2013年12月30日,重庆五斗米饮食文化有限公司授权本案原告独占使用第8359600号注册商标并享有维权权利。

3:2015年4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依原告申请指派公证人员与原告委托代理人来到乌鲁木齐市西八家户路1247号附近,见到一家门头招牌上标有“顺水鱼馆二毛店”字样的餐厅,进入餐厅看见餐厅内点菜单宣传海报宣传牌上标有“顺水鱼馆”字样。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冯岩东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在该餐厅消费用餐,前台服务人员出具了顺水鱼馆结账单商户名称为水磨沟南湖东路牛人牛肉面馆的银联商务刷卡单一张通用定额发票共十四张及名片一张。自治区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监督同时进行了现场拍照并制作了(2015)新证民字第10880号公证书。小编总结

姑且不看最本案最后的判决结果,我们来评析下商标侵权时,原告想要打赢官司,需要什么证据,同时也要考虑到被告肯能提出的抗辩理由。下面小编结合本案的证据予以说明。

主体本身:原告是否有起诉资格

这要看原告是否为商标专用权人,注意这不是注册人,注册人和商标专用权可能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同时商标也可能出现许可转让的情形,涉及许可的,根据许可的不同,原告的起诉资格也受到限制。具体为:独占实施许可有起诉的权利,但是也要注意许可合同中是否有起诉权限制的条款。排他实施许可也有起诉的权利,一般许可则没有,需要许可人的授权。

权属本身:商标权的归属,商标权有效时间

商标权的归属,商标权人是企业还是个人,商标使用权人是否不是商标核准注册证书上的权利人。

商标权的有效时间,商标注册日期是否在有效期内(10年内),如果不在,是否有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如果有,其续展的时间又是多少。

侵权证据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混淆的…”

根据该条款来看原告需要提供的侵权证据:

1、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未得到商标权人的口头或者书面同意。

2、侵权人的侵权的商品类型是否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类型一致,或者被包含于原告的注册类型中。

3、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两者的近似,一般可以根据商标审查标准来审查就行。

本案来讲

招 牌“顺水鱼馆二毛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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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用餐顺水鱼馆结账单银联商务刷卡单一张通用定额发票名片一张。以上证据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使用注册商标,并在注册商标服务范围内提供服务)

公司上市发行中专利的法律风险防控分析

原创公司上市发行中专利的法律风险防控分析

主板及中小板发行条件之一:“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摘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所以一般企业在上市之前,都需要知识产权律师对这方面的风险做法律风险防控,其中法律风险的防控方式之一就是为企业量身订作“专利分析报告”。然而,专利分析报告中,具体采取怎样的专利分析,才能为公司之后的上市之路“扫除隐患”。下面将予以介绍:

专利信息的采集分析

专利信息的采集(专利检索)是专利分析的前奏曲。首先,利用专利库数据平台,对专利技术方案以及技术要点提供全面、专业性的检索;其次,根据检索的结果,再对专利进行技术要点分析,保证专利技术发明点的准确理解。发现理解存在疑惑时,应该对专利技术的的发明点再次进行检索,以便提炼出专利检索的最佳方案。

专利的法律属性、技术、经济性分析

专利信息采集之后,需要对专利的法律属性、技术性以及经济性进行分析。

1、法律属性分析:主要是专利的法律状态分析。比如:专利是否处于有效状态,是否有转让的历史交易,是否有许可的法律属性等。

2、专利的技术性分析:主要是分析专利的技术领域,了解竞争对手的技术领域,为下一步的核心专利与从属专利分析做铺垫。

3、专利的经济性分析:根据自身专利的技术领域、专利的申请地域,同时掌握竞争对手的技术领域以及专利申请地域,从而判断专利进军市场,继而明确自身专利的市场价值。

核心专利与从属专利分析

准确理解核心专利与从属专利,以便维护公司核心专利。分析专利中核心专利与从属专利,准确把握核心专利的实质,对核心专利进行全方位的保护;主要是通过对从属专利的合理布局,维护核心专利的技术方案;即使在从属专利在无效、更迭的状况下,核心专利任然能“坚而不催”地走到同行业技术的前沿。

专利风险评判以及预警分析

专利风险判断以及预警分析是专利市场化运行的必备武器。介于专利授权时审查员的主观性较强,再加上专利申请阶段,可能出现引证专利检索不充足的情形,导致专利的稳定性后续丧失。所以专利风险判断以及预警分析非常的重要。具体操作方法是:针对自身专利进行再一次检索,明确可能的侵权专利对象;通过分析最具危险性专利,找出技术漏洞,再度检索,指出其技术存在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缺陷,从而作出专利预警方案。

专利市场运行分析

在上述专利分析后,公司便可在市场上大展身手。根据自身专利的具体情况,制定有效运行的专利运行方案。如果公司在市场需求量大,而自身专利无法支撑产品的市场供求时,可以考虑引进专利(主要是通过投资入股、专利受让、专利许方式引入专利),但在引入专利前,必先分析各种引入方式对公司的优势与缺陷,从而选择最佳的专利引入方式。

公司专利与引入专利的链接作用分析

引入专利的链接作用分析有利于提升公司自身的专利改造。在引入专利时,应该充分分析引入专利的稳定性、技术要点,引入专利技术要点与公司专利技术要点的关联性,以便在专利引入之后,能充分发挥其专利的价值,力争做到在引入专利与自身专利结合的情况下,开发新的专利,为企业的专利产品保驾护航。

引入专利签署合同中专利无效的法律风险防控分析

当前面的专利实施方案得不到技术上的保障,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导致专利无效的情形下,如何把损失降到最低,这是专利运行的最后一道程序,公司可以从签署引入专利合同的违约责任的角度,尽可能的规避专利被无效后的法律风险。

(本文作者:盈科葛素华律师)

发明专利的权利人在专利授权前,能做什么?

【本期原创导读】发明专利申请中,一通、授权时间没有具体明确,导致申请人或专利代理机构对发明专利申请的整个时间流程无法真正的掌控,导致申请人在市场上运作专利时“小心翼翼”,这对申请人掌控市场,以及客户对专利代理机构的服务满意度都有很大的影响,所以笔者认为发明专利申请中的一通、授权时间问题值得讨论。

专利审查指南对一通、授权时间是没有具体规定的,不像“18个月的公布”,“3年提出实质审查”等;那为什么审查指南对该时间不予以具体,甚至连范围都不予以确认呢?笔者认为有以下原因:

第一、专利申请增长量和审查员数量不成正相关。随着2015年3月23日,《中国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等代表性文件的发布,专利申请的数量越来越高,2015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开幕式上,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表示,“2014年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申请受理量达236.1万件,其中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量)为92.8万件,同比增长12.5%,居世界第一位。”然而,专利局审查人员虽然也在扩充队伍,但其增长量与专利申请量无法成正比,这导致审查速度受限。 

第二、程序性原则的限制。审查员审查专利申请时,一般都是按照接受到文件的时间逐一的审查,不可能以“先易后难”的审查原则,否则对申请人来说是有失公允的。按照受理时间进行审查,是程序性原则的体现。但是,专利申请日上下相差不大的几天时间内,由于审查员每个专利的审查时间不能把握,就是影响之后专利审查时限,尤其是计算机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时间会更久。

第三、审查员成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不是一蹴而就。“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是审查专利的基本素养,也是评判专利新颖性、创造性的基石,它严重影响专利审查的质量和审查的时限。专利局审查部的各个部门在培养新人时,如果该专利申请文件落入新人之手,则审查的时间也会长些,要达到“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基准,审查专利的质量与速度并重,并非“一日之寒”。

……

原因应该还很多,但鉴于笔者的水平只能推知一二。

缘由有所了解之后,我们是不是应该对专利审查部门有所同情。但该时间不明确会产生什么影响呢?

第一、专利局会被“恶意拖延”的骂名笼罩。一些申请人在不理解审查程序的情形下,误以为专利局的审查人员不干事,对专利申请的审查不负责。笔者在思博论坛上还看到一网友提出这样的观点:“能不能以恶意拖延诉讼起诉专利局”、“我有一个2013年10月的申请,2014年1月公开,2014年2月实审生效,到现在2015年9月了居然还没发出一通。能否要求专利局赔偿?”姑且不讨论该网友懂不懂法律,但也应该看得出该网友也是申请时间过长的“受害者”,而且私下也故意怪罪于专利局。

第二、专利申请人对专利产品不能“随意操控”。在实务中,当专利申请人拿到申请号之后,申请人就可以在市场上销售专利产品了;但是拿到申请号就能保证申请人能获得专利权、保证市场上销售的产品不侵权吗?很明显,显然是不成立的;即使在授权之后,如果被他人无效,仍然可能构成侵权。如此,专利申请人在申请授权时间段不能确定的情形下,在市场上销售产品心里总是有一块石头放不下。

第三、专利代理机构会受到申请人的“不靠谱”印象。站在申请人的角度,想要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专利时,当然想要尽早授权,但由于申请人不懂专利申请的流程,当出现一通时间和授权时间无法得知,再加上补正答复的时间,跟专利代理人当初给申请人的大体授权时间存在差异,申请人就会说专利代理人“不靠谱”了。

所以一通时间和授权时间不能确定,导致专利申请的整个链条都“不好了”。

但是笔者认为,与其埋怨,还不如想办法,在当前专利申请的法律背景下采取相应的对策。经过向盈科莫伟智律师请教,得出了以下的法律对策:

第一、发明专利申请时同时提出实用新型和发明申请。如果申请人想要尽快的获得专利权利,可以将专利申请实用新型时,同时申请发明专利。原因在于:一方面,相比发明而言实用新型能够较早授权,使得申请人能够较早获权,从而发明创造能够较早得到保护;另一方面,相比实用新型而言,发明具有较长的保护期,并且经过实质审查后授予的发明专利权权利更加稳定。

第二、申请提前公布和尽快提出实质审查。如果不采取上述方案,在申请发明专利时,可以在请求书中申明提前公布,并在提前公布的基础上尽快的提出实质审查并积极缴费,这样缩短发一通和授权之前的时间来弥补该段时间可能存在的拖延。

第三、有效利用加快审查程序。 如果申请人发现市场上存在申请专利的侵权产品,则可以申请加快审查程序;申请人在申请之前取得地方政府的“保护”,也就是该发明有重大的影响,则可以提出加快审查程序。

总之,获得专利权,是专利权人的最终目的,与其抱怨专利局,还不如善加利用当前的法律环境,并积极和专利代理机构沟通,尽快合法的申请专利

对侵权者众多的知识产权维权策略

在知识产权维权过程中,有些含金量比较高的商标、专利、版权一时间会出现众多侵权者,作为权利人采取怎样的维权方案才能让自己的利益得到最大的保障呢?依据多年的维权经验,本律师制订了初期、中期、远期综合维权计划。

第一,初期计划: 在初期阶段,如果发明专利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存在大量应用者,即侵权者。但是在初期阶段,这些侵权者通常对于知识产权、以及知识产权侵权的后果认识还不深、对于投入资金获得使用许可的积极性不高,因而此阶段我们建议通过诉讼途径来实现维权,在许可不成的情况下,通过诉讼的方式逼迫对方就范;同时,在诉讼对象方面,建议选择实力中等的侵权者,以有利于诉讼进程的顺利。

第二,中期计划:此阶段在总结初期阶段的成果、经验的基础上,考虑选择实力较大的侵权者进行诉讼,并根据案件进程,考虑与侵权者或者其他应用者就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方式、费用等进行谈判,目的是收取上述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进行许可谈判事项。

第三,远期计划:在延续诉讼、许可、谈判、收取许可使用费的基础上,考虑以知识产权资产用于投资、入股的方式与他方进行合作,以实现知识产权资产价值的最大化。

盈科律师为熊某侵犯著作权罪提供刑事辩护,成功判处罚金刑

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某,无职业。因涉嫌侵犯著作权于2015年5月1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5年5月27日被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孔盼,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岸检岸诉刑诉(2015)1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犯侵犯著作权罪(未遂),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许颖越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姚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某及其辩护人孔盼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熊某为牟取利益,在无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未经权利人许可,销售光盘复制品。2013年5月21日,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办案民警在被告人熊某经营的位于本市江岸区百步亭花园建设新村巷子口处的摊位上,现场查获其销售的光盘复制品共计632张。经湖北省版权局认定,上述光盘均为侵权复制品。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熊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身份信息表、扣押物品清单、侵权复制品认定书、被告人熊某的供述和辩解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权利人许可,发行侵权复制品,有其他严重情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对被告人熊某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在实行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被告人熊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熊某犯侵犯著作权罪(未遂),判处罚金人民币1,900元;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的涉案侵权复制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许颖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俊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