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写在前面
客户张先生来电咨询:
近日我公司收到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通知,称有人举报,称我公司的官网上产品宣传内容涉嫌违反《广告法》,我公司网上产品宣传的内容是“产品名称:交直流电*****设备;是我公司与中国石化****公司共同开发的一项专利技术。”不过该专利保护期限已经到期,所以被投诉,可能面临罚款。问应当如何处理?
在给客户解答了相关咨询后,笔者想到很多科技型企业都拥有专利技术,针对具有专利技术的产品,如何在日常经营中做好广告宣传,尤其涉及互联网的广告宣传,本文尝试对相关问题进行梳理,给予科技型企业一些借鉴和参考。
二、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订)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订)第十二条第1款“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第2款“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第3款“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第7条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三、
法条解读:
1、《广告法》第2条中的“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所谓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即为“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除了“广告主”外,《广告法》还规定了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角色。
如果具有专利的科技型企业在网站上或微信公众号上自行发布广告宣传,则“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的身份重叠,符合广告法规定的商品经营者的主体身份。
2、《广告法》第2条中的“一定媒介和形式”:对于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的企业来说,“一定媒介”包括“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但同时也可能包括电视台、广播电台、户外广告、楼梯广告等。“一定的形式”包括“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
3、《广告法》第2条中的“商业广告”:商业广告应当具有显著的识别性,是为了吸引消费者,从而达到营利的目的。笔者认为可以有狭义和广义的理解。
狭义的广告:包括广告代言、媒体展示等借助第三方协助并支付费用的方式宣传,往往需要策划并撰写专门的文案,具有很强的文学或艺术表现力、冲击力。
广义的广告:是除了“商业必要信息”【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之外的宣传都属于商业广告。
4、关于涉及专利的广告宣传涉嫌违法的,最高处以10万元的罚款,下限没有设定,所以在处罚金额上尚有较大的空间,要根据案件具体情节确定。
四、
相关的法院判决和行政处罚案例
1、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案号:(2021)沪0117行审31号】中认定:“本院查明: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20日对被执行人作出沪市监松处[2020]XXX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某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未取得专利权即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执行人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该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议或诉讼,也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经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本院认为,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故对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应予准许。”
在该行政纠纷中,上海市松江区的某环保科技是因“未取得专利权即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而受到了行政处罚。
2、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出的行政处罚,经检索,出现大量因未取得专利权、专利权已经终止或无效而被行政处罚的案例,比如下面的案例检索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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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总结
► 对于科技研发型企业来说,科研创新并申请专利保护是基础,专利获得授权后可以保护自己的技术、投入生产产生利润,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的资产。企业在运用好专利资产的同时,也要做好专利广告宣传方面的合规。
在上述的案例中,普遍的情形均是企业的广告投放人员(一般是本公司的负责员工)或者风控合规部,未能留意到专利到期时间,导致在官方网站上、微信公众号上、宣传手册上使用“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进而违反《广告法》第12条的规定。所以提醒科研企业在涉专利的广告合规中做好以下几点:
1、定期检查专利是否及时缴纳年费。
专利维持费需要每年缴纳一次,每年有固定的缴纳时间,为前一年度期满前一个月内预缴;若未能按时缴纳,则产生滞纳金,若在法定期限内(年费期满之日起的6个月内补缴)仍未缴纳,则专利将失效。如果对缴费的规定仍然有点不太明白,尤其涉及滞纳金的金额时,可以拨打国家知识产权局客服中心电话查询:010-62356655.或登录“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http://cponline.sipo.gov.cn查询。
2、定期检查专利是否已经到期。
中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3、广告文案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广告法》第12条第1款“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4、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未取得专利权,不仅包括未能授权的专利,也包括正在申请中的专利。
5、如果专利已经失效或终止,应及时修改广告宣传中涉及专利内容的表述。
所以
提醒我们科技型企业,一定要及时的全面的将企业的广告宣传进行法律合规检查,别让专利成为陷阱,导致被行政处罚。如果因为专利产品广告宣传而被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应积极陈述、申辩,争取从轻的处罚决定。
(本文作者:盈科闫雪艳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闫雪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