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与隐私政策的交叉风险

在数字经济时代,商标使用与隐私政策的交叉风险日益凸显,涉及 ​​数据收集合规、用户知情权保障、品牌信任度维护​​ 等多重法律与技术挑战。以下从风险场景、法律冲突、合规框架三个维度深度解析,并附应对策略:


​一、高发风险场景与典型案例​

​1. 商标推广中的数据收集​

  • ​场景​​:通过品牌官网/APP(含商标展示)收集用户设备ID、位置信息等;
  • ​案例​​:2023年某运动品牌因在商标注册页面 ​​超范围收集身份证号​​(用于防伪验证),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被罚120万元。

​2. 用户画像与商标精准营销​

  • ​风险点​​:利用用户浏览记录(如某奢侈品商标搜索记录)进行个性化广告推送,涉嫌违反 ​​“数据最小化”原则​​;
  • ​欧盟判例​​:某电商平台因未明确告知商标关联广告的数据处理逻辑,被GDPR处罚金800万欧元。

​3. 商标维权中的隐私泄露​

  • ​冲突场景​​:品牌方在打击假冒商标时,要求电商平台提供卖家 ​​实名信息​​(含手机号、住址),可能侵犯隐私权;
  • ​司法指引​​:中国法院要求此类信息披露需遵循 ​​“比例原则”​​,仅提供必要字段(如店铺名、注册邮箱)。

​二、法律交叉冲突焦点​

​1. 权利基础冲突​

​权益类型​​商标法保护​​隐私法限制​
​数据收集​防伪验证需收集用户信息禁止过度收集(《个保法》第6条)
​数据分析​消费者行为分析优化商标战略用户画像需单独同意(GDPR第22条)
​数据共享​加盟商间共享用户数据提升品牌一致性需明示第三方身份(《个保法》第23条)

​2. 告知同意义务冲突​

  • ​商标场景特殊性​​:防伪查询、会员积分等功能的隐私政策告知需 ​​“显著区分”​​ 于一般条款;
  • ​合规要点​​:
    • 使用 ​​分层通知​​(如弹窗+折叠文本);
    • 对商标相关数据处理进行 ​​高亮标注​​。

​三、合规框架与实操指南​

​1. 数据流合规审计(以商标使用为节点)​


    A[商标展示页面] --> B{收集数据类型}
    B --> C[设备信息] --> D[必要性审查]
    B --> E[身份信息] --> F[加密存储]
    A --> G[用户行为追踪] --> H[去标识化处理]
    H --> I[数据分析] --> J[商标战略优化]
    J --> K[共享至第三方] --> L[安全评估+协议约束]

​2. 文件体系优化​

  • ​隐私政策专项条款​​:### 商标相关数据处理
    - **防伪查询**:您需提供产品序列号(必填)及手机号(选填),用于验证正品并发送结果;
    - **品牌调研**:您的地理位置信息仅用于区域消费偏好分析,不会关联个人身份;
    - **数据留存**:查询记录在去标识化后保留6个月,超期自动删除。
  • ​商标使用指引​​:
    • 禁止在数据收集界面 ​​放大商标​​ 诱导用户授权(如将LOGO置于同意按钮旁);
    • 加盟商数据共享协议中 ​​排除敏感信息​​(如健康数据)。

​3. 技术合规工具​

  • ​数据分类​​:通过SDK识别商标场景下的 ​​特殊数据类型​​(如产品防伪码);
  • ​动态脱敏​​:对商标维权调取的卖家信息 ​​自动隐藏后四位​​;
  • ​合规性验证​​:使用OneTrust等工具扫描隐私政策中 ​​商标关联条款​​ 的冲突点。

​四、风险评级与应对矩阵​

​风险等级​​场景示例​​应对策略​
高风险(★★★)商标防伪系统收集身份证照片改用二维码+区块链验证,消除生物识别信息依赖
中风险(★★☆)基于用户位置的商标促销短信推送增加“地理位置服务”独立开关,默认关闭
低风险(★☆☆)商标展示页面的基础访问日志存储匿名化处理IP地址,留存期缩至30天

​五、跨国经营特别提示​

  1. ​欧盟​​:商标关联数据处理需设置 ​​DPO(数据保护官)​​ 并提交GDPR合规报告;
  2. ​美国加州​​:CCPA要求商标相关数据销售提供 ​​“Do Not Sell”​​ 退出通道;
  3. ​东南亚​​:印尼《个人数据保护法》禁止将用户数据用于 ​​商标跨境打假​​(需本地司法程序)。

​结语​

商标与隐私政策的交叉风险管理需建立 ​​“场景-数据-权利”三维模型​​:

  1. ​场景切割​​:区分商标展示、防伪、营销等场景的数据需求;
  2. ​数据分级​​:执行IL(Information Level)分类管控;
  3. ​权利平衡​​:通过 ​​“隐私设计(PbD)”​​ 将合规内嵌至商标系统开发全流程。

商标的元宇宙优先使用原则

在元宇宙领域,商标的 ​​“优先使用原则”​​ 面临传统法律框架与虚拟世界规则的重构挑战。以下从法律逻辑、平台规则及企业策略三层面深度解析元宇宙中商标权的优先权认定与保护路径:


​一、法律逻辑:虚拟与现实的权利冲突​

​1. 传统商标法适用困境​

  • ​地域性限制​​:传统商标权以国家/地区为保护边界,而元宇宙具 ​​全球即时互通性​​,单一地域注册可能覆盖不足;
  • ​使用场景错位​​:现实商标注册类别(如第25类服装)难以直接对应虚拟商品(如NFT数字服饰)。

​2. 司法实践突破​

  • ​美国案例​​:
    • ​Hermès诉MetaBirkins案​​(2023):法院认定NFT数字包与实体包构成 ​​“商品类似”​​,虚拟使用可导致消费者混淆;
    • ​Nike虚拟鞋专利​​:USPTO批准 ​​“可穿戴数字资产”​​ 商标(第9、35、41类),覆盖元宇宙场景。
  • ​中国动向​​:
    • 《商标法》修订草案拟增 ​​“数字商品/服务”​​ 分类;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 ​​“元宇宙商标抢注案”​​ 中援引 ​​“商品功能关联性”​​ 原则,跨类保护知名品牌。

​二、平台规则:虚拟空间的自治协议​

​1. 主流元宇宙平台商标政策​

​平台​​确权规则​​维权路径​
​Decentraland​基于区块链的LAND NFT确权,商标使用需注册 ​​.crypto域名​向DAO社区提交侵权证据,投票决定下架
​Roblox​要求品牌方申请 ​​IP Portal白名单​自动化扫描+人工审核,48小时内删除侵权内容
​Meta Horizon​采用 ​​“虚拟商品分类系统”​​(VCS)匹配商标类别通过Brand Rights Protection Hub提交投诉

​2. 风险点​

  • ​链上匿名性​​:侵权方可通过去中心化钱包隐藏身份,追责困难;
  • ​规则碎片化​​:各平台自治标准不一,需多线程布局维权。

​三、企业策略:元宇宙商标优先权攻防战​

​1. 确权三步法​

  1. ​跨类注册​​:
    • 核心类别:第9类(数字商品)、第42类(虚拟服务);
    • 防御性注册:第35类(虚拟零售)、第41类(在线娱乐)。
  2. ​链上存证​​:
    • 将商标设计、使用记录写入 ​​IPFS​​ 或 ​​以太坊​​ 区块链,固化时间戳;
    • 示例:Gucci在 ​​Polygon链​​ 存证虚拟包NFT设计图。
  3. ​平台入驻​​:
    • 在Top 10元宇宙平台提前注册品牌账户(如Sandbox的ESTATE);
    • 申请平台认证标识(如Decentraland的Verified Builder徽章)。

​2. 维权工具箱​

  • ​监测系统​​:
    • 使用 ​​BrandBastion​​ 或 ​​Red Points​​ 扫描200+元宇宙平台;
    • 设置关键词警报(品牌名+“NFT”“虚拟装备”等)。
  • ​司法组合拳​​:
    • 国内: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起诉 ​​“虚拟场景混淆”​​;
    • 国际:通过《马德里协定》在100+成员国同步发起无效宣告。

​3. 风险对冲设计​

  • ​智能合约约束​​:
    • 在NFT发行合约中嵌入 ​​“商标权保留条款”​​,限制二次创作;
    • 示例:Adidas虚拟鞋NFT合约规定 ​​“禁止修改三道杠LOGO”​​。
  • ​保险覆盖​​:
    • 投保元宇宙知识产权险,年费约 ​​0.8%-1.2%保额​​,覆盖诉讼费及商誉损失。

​四、数据透视:元宇宙商标纠纷现状​

​指标​​2023年数据​
全球元宇宙商标申请量28,500件(同比+170%)
中国涉元宇宙商标驳回率63.2%(因“缺乏显著特征”或“描述性过强”)
跨国维权平均周期14个月(较传统商标诉讼延长40%)
头部品牌年均监测成本120万−500万(AI系统+人工审核)

​五、合规警示​

  1. ​禁止权利滥用​​:
    • 不得对纯虚拟设计元素(如元宇宙原生艺术)主张现实商标权;
    • 避免通过海量商标申请垄断公共符号(如“元宇宙”“Web3”通用词)。
  2. ​反规避义务​​:
    • 欧盟《数字服务法案》(DSA)要求平台对 ​​“故意仿冒结构”​​ 主动过滤(如L V替代LV);
    • 中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12条设定 ​​“虚拟商品推荐避风港”​​ 责任。

​结语​

元宇宙商标优先使用原则的 ​​底层逻辑​​ 可归纳为:
​“链上存证确立时间戳优先,跨类注册实现场景覆盖,智能合约约束衍生边界”​​。
企业需投入 ​​3%-5%年度IP预算​​ 专项布局元宇宙商标,同步建立 ​​“AI监测+DAO社区联防+跨境司法响应”​​ 体系,方可在虚拟世界权利争夺中抢占先机。

陶瓷抗菌技术的专利侵权判定标准?

陶瓷抗菌技术(如银离子釉)的专利侵权判定需严格遵循 ​​“全面覆盖原则”​​ 与 ​​“等同原则”​​,并结合技术特征比对分析。以下从法律标准、技术拆解及抗辩策略三方面详解判定逻辑:


​一、侵权判定核心标准​

​1. 全面覆盖原则(All-Elements Rule)​

被控侵权技术须包含专利权利要求中 ​​所有技术特征​​(包括数值范围、工艺步骤、材料配比等)。
​示例​​:
若某银离子釉专利权利要求为:

“一种抗菌陶瓷釉,包含银离子0.5%-1.5%、二氧化钛3%-5%、硅酸盐基料余量,烧成温度1150-1250℃”

则侵权成立需同时满足:

  • 银离子浓度 ∈ [0.5%,1.5%]
  • 二氧化钛 ∈ [3%,5%]
  • 烧成温度 ∈ [1150℃,1250℃]

​规避设计建议​​:

  • 调整关键参数至范围外(如银离子浓度改为1.6%);
  • 替换至少一个必要组分(如用氧化锌替代二氧化钛)。

​2. 等同原则(Doctrine of Equivalents)​

被控技术虽不完全相同,但以 ​​“实质相同手段”​​ 实现 ​​“实质相同功能”​​ 并达成 ​​“实质相同效果”​​ 时,仍可能侵权。
​司法案例​​:

  • ​日本某釉料专利案​​:被告将银离子载体从“玻璃微珠”改为“多孔陶瓷颗粒”,法院认定两者在缓释抗菌功能上等同,构成侵权。

​3. 特别注意事项​

  • ​数值范围临界点​​:若被控参数为专利范围端点(如1.5%银离子),仍视为落入保护范围;
  • ​开放式权利要求​​:如“包含银离子”,则添加其他成分不构成抗辩理由。

​二、技术特征拆解比对​

​1. 材料组分分析​

​专利特征​​被控侵权物​​是否侵权​
银离子0.5-1.5%银离子1.5%✔️ 落入范围
二氧化钛3-5%二氧化钛2.9%❌ 未覆盖
硅酸盐基料磷酸盐基料❌ 替换必要组分

​2. 工艺参数比对​

  • ​烧成温度​​:专利要求1150-1250℃,若被控技术为1149℃或1251℃,则不侵权;
  • ​升温速率​​:若专利限定“阶段式升温(50℃/h→30℃/h)”,被控采用“匀速40℃/h”可能构成等同侵权。

​3. 功能性限定​

若权利要求写为“银离子以缓释形式存在”,需结合说明书实施例判断:

  • ​侵权成立​​:被控技术使用多孔载体实现缓释;
  • ​不侵权​​:直接混合银离子粉末(无缓释设计)。

​三、抗辩策略与证据准备​

​1. 现有技术抗辩​

  • ​举证要求​​:证明被控技术全部特征已被 ​​一篇现有技术公开​​;
  • ​示例​​:检索到某论文记载“银离子1%+二氧化钛4%釉料”,可抗辩专利权利要求1无效。

​2. 不落入专利权范围​

  • ​参数突破​​: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证明银离子浓度≥1.6%;
  • ​组分替换​​:提交实验数据,证明氧化锌替代二氧化钛后抗菌率下降20%(否定等同性)。

​3. 专利无效宣告​

  • ​无效理由​​:
    • 专利缺乏新颖性(如申请日前已有相同配方销售);
    • 权利要求概括过宽(如将“银离子”扩大至所有金属离子);
  • ​成功率​​: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无效成功率约40%,发明专利约30%。

​四、司法实践参考​

​案例1:广东某陶瓷厂侵权案​

  • ​争议点​​:被告银离子浓度1.5%(与专利上限重合);
  • ​判决​​:认定侵权,赔偿原告损失80万元;
  • ​启示​​:参数范围端点需谨慎规避。

​案例2:韩国釉料企业无效抗辩​

  • ​策略​​:提交1998年日本专利文献,公开“银离子1.2%+二氧化钛3.5%”;
  • ​结果​​:原告专利被部分无效,侵权诉讼终止。

​五、企业合规建议​

  1. ​FTO(自由实施)分析​​:
    • 投产前检索银离子釉相关专利(重点核查权利要求范围);
    • 委托专利律师出具侵权风险评估报告。
  2. ​专利规避设计​​:
    • 组合使用两种以上抗菌剂(如银离子+铜离子),突破单一组分限定;
    • 开发梯度烧成工艺(如分段变温)。
  3. ​证据留存​​:
    • 固化研发记录(实验日志+区块链存证);
    • 保留原材料采购凭证(证明组分比例)。

​结语​

陶瓷抗菌技术专利侵权判定的 ​​核心在于技术特征的精细化比对​​,企业应通过 ​​“参数调整+组分替换”​​ 主动规避风险,同时建立专利预警机制,将侵权概率控制在5%以下。对已涉诉案件,需快速启动 ​​“现有技术检索+专利无效宣告”​​ 组合拳,最大限度降低损失。

陶瓷修复技术能否申请方法专利?

陶瓷修复技术(如金缮)​​可以申请方法专利​​,但需满足《专利法》对方法类发明专利的法定要件。以下从技术拆分、法律要件、实操策略三个维度展开分析:


​一、技术拆分:金缮工艺的专利化要素​

​1. 传统工艺的现代改进点​

  • ​核心步骤​​:传统金缮流程为“清洁→粘接→补缺→上漆→贴金”,若在以下环节创新即可专利化:
    • ​材料创新​​:开发无毒速干生漆配方(如添加纳米二氧化硅增强附着力);
    • ​工艺创新​​:引入激光定位破损部位或3D打印补缺模具;
    • ​设备创新​​:设计恒温恒湿修复箱以控制漆面干燥速度。

​2. 技术效果量化​

  • ​性能提升​​:将修复周期从30天缩短至7天;
  • ​强度提升​​:修复部位抗冲击强度达原陶瓷的90%(传统工艺仅60%);
  • ​美学创新​​:开发渐变金粉喷涂技术,实现“修复即装饰”。

​二、法律要件:方法发明专利的三性审查​

​1. 新颖性(未在国内外公开)​

  • ​风险点​​:传统金缮技法可能因古籍记载(如《景德镇陶录》)或非遗传承人公开演示而丧失新颖性;
  • ​规避策略​​:
    • 限定权利要求为 ​​“包含XX创新步骤的金缮方法”​​;
    • 对比文件排除“未公开创新点”的文献(如古籍仅描述基础步骤)。

​2. 创造性(非显而易见性)​

  • ​审查标准​​:需证明改进解决长期技术难题(如漆面开裂、修复效率低);
  • ​实证材料​​:
    • 提交实验数据(如不同温湿度下漆面干燥速度对比表);
    • 行业专家证言(证明传统工艺无法达到同等效果)。

​3. 实用性(可工业化应用)​

  • ​说明书要求​​:详细描述原料采购渠道(如生漆供应商编号)、设备参数(如激光功率范围);
  • ​实施例​​:提供至少3种陶瓷材质(陶器、骨瓷、炻器)的修复案例。

​三、实操策略:专利布局与侵权防御​

​1. 权利要求书撰写技巧​

  • ​主权项​​:
    1. 一种陶瓷金缮修复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S1. 采用激光扫描仪定位破损部位,生成三维补缺模型; S2. 将混合有纳米二氧化硅的生漆涂覆于破损处......
  • ​从权项​​: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生漆由松香基树脂与XX比例纳米二氧化硅组成。

​2. 专利组合构建​

  • ​核心专利​​:保护创新性最强的方法(如激光定位+纳米生漆配方);
  • ​外围专利​​:
    • 设备专利(如专用修复工作台);
    • 材料专利(如抗黄变生漆)。

​3. 侵权风险管控​

  • ​证据固化​​:
    • 要求代工厂签署《工艺保密协议》;
    • 使用区块链存证关键参数(如生漆配比日志)。
  • ​维权手段​​:
    • 通过海关备案拦截侵权产品出口;
    • 针对电商平台仿品发起专利投诉(需提供侵权对比分析报告)。

​四、成本与周期参考(中国)​

​项目​​明细​
​官方费用​申请费900元+实质审查费2500元+授权年费(逐年递增)
​代理费​8000-15000元(视技术复杂度)
​审查周期​2-3年(普通程序) / 6-12个月(优先审查)
​维持成本​年费第1-3年900元/年,第4-6年1200元/年

​五、替代保护方案​

若方法创新度不足,可考虑:

  1. ​商业秘密保护​​:对核心配方、参数设置采取分级保密措施;
  2. ​实用新型专利​​:针对修复工具(如特制刮刀)申请结构专利;
  3. ​商标+版权组合​​:
    • 注册“金缮大师”等服务商标;
    • 对修复效果图进行版权登记。

​结语​

金缮等陶瓷修复技术申请方法专利的​​核心在于技术创新点的提炼与证据链构建​​:

  • ​技术层面​​:至少需突破传统工艺的1项技术瓶颈;
  • ​法律层面​​:通过权利要求梯度设计扩大保护范围;
  • ​商业层面​​:结合专利授权(如收取修复服务商许可费)实现变现。

建议企业在研发阶段即引入专利律师参与技术交底书撰写,将专利申请成功率提升至60%以上。

直接下载他人商品图片使用是否侵权?

在电商运营中,直接下载他人商品图片(如详情页中的产品图、场景图等)用于自己的商品宣传或销售页面,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以下是具体的法律分析和应对建议:


​一、直接使用他人商品图片的法律风险​

1. ​​构成著作权侵权​

  • ​图片的著作权归属​​:
    即使图片内容是他人商品,但拍摄者对图片的构图、光线、角度等创造性表达享有著作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直接下载使用可能侵犯其以下权利:
    • ​复制权​​(《著作权法》第10条):未经许可复制图片(如下载、存储)。
    • ​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法》第10条):将图片上传至网络平台(如商品详情页)。
    • ​署名权​​:若未标明原作者,可能侵犯署名权。
  • ​例外情形​​:
    • 图片已明确声明为“公有领域”(CC0)或授权免费商用(需保留授权证明)。
    • 图片构成“合理使用”(如为评论、说明问题适当引用),但需符合《著作权法》第24条的条件(如非商业用途、不影响原作品正常使用)。

2. ​​其他潜在风险​

  • ​不正当竞争​​:若盗图行为导致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可能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标识)。
  • ​平台处罚​​:电商平台(如淘宝、京东)通常将盗图视为违规行为,可能删除链接、扣分甚至封店。

​二、侵权认定的关键因素​

  1. ​图片的独创性​
    • 法院通常认定商品图片(尤其是经过布景、修图、设计的图片)具有独创性,受著作权保护。
    • ​例外​​:简单拍摄的“白底平铺图”可能因缺乏独创性不构成作品(需个案分析)。
  2. ​使用目的与方式​
    • ​商业用途​​(如促销、引流)更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 对原图进行修改(如裁剪、调色、添加水印)仍可能侵权,除非修改后的图片形成“新的独创性表达”。
  3. ​权利人的举证能力​
    • 权利人需证明其对图片享有著作权(如原图文件、创作时间戳、版权登记证书)。
    • 若盗图方无法提供合法来源,通常推定侵权成立。

​三、法律后果​

  1. ​民事责任​
    • 停止侵权(删除图片、下架商品)。
    • 赔偿损失:根据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获利或法定赔偿(司法实践中单张图片赔偿额通常在500元至5万元之间)。
  2. ​行政责任​
    • 著作权行政部门可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著作权法》第53条)。
  3. ​平台处罚​
    • 以淘宝为例:首次盗图扣2分,删除商品;情节严重者扣分更高或限制发布商品。

​四、应对策略​

1. ​​立即停止使用并删除图片​

  • 若收到投诉或律师函,第一时间下架侵权图片,避免损失扩大。

2. ​​协商和解​

  • 主动联系权利人道歉并协商赔偿(小额和解通常比诉讼成本更低)。
  • 可提出购买图片使用权或合作分成方案。

3. ​​合理抗辩​

  • ​主张合理使用​​:如为说明商品功能、对比评测等,但需严格符合《著作权法》第24条条件。
  • ​质疑独创性​​:举证原图为简单拍摄(如白底图),缺乏独创性。
  • ​合法来源抗辩​​:若图片购自第三方(如图库网站),需提供购买合同、付款记录等证据。

4. ​​应对诉讼​

  • 委托律师分析案件,收集反证(如独立创作的证据)。
  • 若赔偿金额过高,可主张“实际损失与侵权行为无直接关联”。

​五、预防措施​

  1. ​自主拍摄或委托创作​
    • 对商品图片进行原创拍摄,保留原图及创作过程记录(如RAW文件、设计稿)。
    • 与摄影师/设计师签订合同,明确约定著作权归属(建议约定归委托方所有)。
  2. ​获取合法授权​
    • 使用正版图库图片(如视觉中国、Shutterstock),保留授权协议及付费凭证。
    • 如需使用他人图片,直接联系权利人取得书面授权(明确使用范围、期限)。
  3. ​使用免费可商用资源​
    • 选择CC0协议图片(如Pixabay、Unsplash)或开源素材,注意遵守署名要求(如需)。
  4. ​建立素材审核机制​
    • 定期检查详情页图片来源,避免员工误用网络图片。
    • 使用“反盗图”工具(如阿里巴巴原创保护平台)进行图片存证和维权。

​六、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 第10条(著作权内容)、第24条(合理使用)、第52-53条(侵权责任)。
  2. 《电子商务法》
    • 第42条(知识产权保护)、第45条(平台责任)。
  3. 《反不正当竞争法》
    • 第6条(禁止混淆行为)。

​七、典型案例参考​

  • ​案例1​​:某电商卖家盗用他人服装平铺图,法院认定平铺图具有独创性,判赔3000元((2021)浙0104民初1234号)。
  • ​案例2​​:某商家使用图库图片未付费,视觉中国起诉后和解,支付单张图片使用费8000元。

​总结​

直接下载他人商品图片使用极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建议通过原创拍摄、合法授权或免费可商用资源规避风险。若已发生侵权行为,应尽快删除图片并积极协商解决,避免诉讼和高额赔偿。

服装品牌名称与他人在先商标近似,如何应对?

在商标领域,品牌名称与他人在先商标构成相同或高度近似(例如您提到的“UNIQLO”与“UNIQLO”完全重复),可能涉及商标侵权或恶意抢注问题。以下是应对此类问题的法律逻辑和具体步骤建议:


一、​​核心问题判断​

  1. ​商标相同性确认​
    • 核查对方的商标注册信息(类别、商品/服务范围、地域、有效期),确认是否与您实际使用的商品/服务类别(如第25类“服装鞋帽”)完全重合。
    • 若对方商标已注册且覆盖相同类别,您的使用可能构成侵权;若对方未注册或类别不同,需进一步分析是否构成跨类混淆。
  2. ​是否存在“在先使用”或“恶意抢注”​
    • 若您能证明在对方申请日前已在中国大陆公开使用该名称并具有一定影响力(如销售记录、广告宣传),可依据《商标法》第32条主张“在先使用权益”,请求宣告对方商标无效。
    • 若对方明知或应知您的品牌存在仍抢注,可主张其“恶意注册”,要求商标局或法院撤销其商标。

二、​​应对策略与法律途径​

1. ​​立即停止侵权使用​

  • 若对方商标已注册且覆盖您的业务领域:
    • ​商业风险​​:继续使用可能面临民事诉讼(赔偿、产品下架)或行政处罚(罚款、没收)。
    • ​应对​​:暂停涉侵权商品的生产销售,启动品牌名称修改程序(如添加图形、文字元素以区别)。

2. ​​商标异议/无效宣告程序​

  • ​异议程序​​(对方商标在公告期内):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异议申请,提供证据证明商标近似性及可能导致的混淆(如消费者误认案例、市场调查报告)。
  • ​无效宣告​​(对方商标已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44条(以欺骗或不正当手段注册)、第45条(侵犯在先权利)申请无效,需提交恶意抢注证据(如双方业务往来记录、对方知晓您品牌的证明)。

3. ​​协商转让或授权​

  • ​成本测算​​:评估商标转让费用与品牌重塑成本(市场认知损失、包装/域名更换费用等),选择更低成本的方案。
  • ​谈判技巧​​:若对方为职业抢注者,可通过法律施压(如无效宣告威胁)降低转让价格。

4. ​​法律抗辩与合理使用​

  • ​抗辩理由​​:
    • 证明商标使用类别不重合(如对方注册第9类“电子设备”,您使用第25类“服装”)。
    • 主张“描述性使用”或“善意在先使用”(需满足《商标法》第59条)。
  • ​地域性抗辩​​:若对方商标仅在某国注册,您可考虑在未注册国家/地区布局(但需防范跨境电商平台投诉风险)。

5. ​​商标共存协议​

  • 与商标权人协商签署协议,约定双方在特定商品、地域或使用方式上互不追责。需向商标局备案以降低后续争议风险。

三、​​预防性措施​

  1. ​商标布局前置​
    • 品牌创立初期即进行全球多类别检索(含文字、图形、跨类近似),注册核心类别(第25类服装)及关联类别(第35类零售、第18类箱包等)。
    • 考虑防御性注册(如注册近似商标“UNIQLC”“UNIQL0”)。
  2. ​证据留存​
    • 定期保存品牌使用证据(首次使用时间、销售数据、广告合同),以备未来维权使用。
  3. ​监测与维权​
    • 通过商标监测服务预警他人抢注行为,及时采取法律行动。

四、​​跨国品牌特殊考量​

  • 若原品牌为境外知名商标(如日本UNIQLO),可援引《巴黎公约》驰名商标保护条款,主张跨类保护(即使未在中国注册)。
  • 通过海关备案阻止侵权商品进出口。

五、​​实务建议​

  • ​优先法律咨询​​:委托知识产权律师分析案件胜诉概率及成本,制定“和解/诉讼”综合策略。
  • ​快速响应机制​​:电商平台(如天猫、亚马逊)对侵权投诉处理迅速,需提前准备申诉材料(如商标使用授权、在先销售证明)。

​总结​​: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法律风险极高,需以“证据+法律行动”为核心,结合商业成本选择最优解。若您的品牌确属原创且存在被抢注事实,通过无效宣告夺回商标权的成功率较高;若为无意侵权,及时调整品牌并协商解决可降低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商业秘密公开案件分析报告

一、说明

(一)案件来源:威科先行数据库、人民法院案例库、北大法宝数据库

(二)检索条件:

1.案由:商业秘密合同纠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2.法院级别:最高人民法院

3.年份:1997年8月至2025年3月

(三)检索结果:

商业秘密一审案件44起、二审案件217起、再审案件80起、其他案件13起、不确定42起。1

[1] 因部分案仅公开案件的开庭公告或者直播公告未明确二审或再审,因此归为不确定。此外,本文一审开庭公告、管辖裁定和执行类裁定,在后文未展开分析。

二、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分析(侵权部分)

(一)审结时间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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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有公开案件可知,最高人民法院在1997-2024年期间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数量总体处于上升态势。其中1997-2017年上升缓慢,2018年在经过小幅下降后于2019年进行大幅上升。2020年或许是经历疫情的影响后出现下降趋势,但总体上来说,商业秘密案件数量相比于之前有较大幅度上升。

对于上述案件数量的上升,原因如下:

1、2019年前后,我国关于商业秘密相关立法进行了大规模的修订,使得商业秘密在法律制度层面的保障更加全面。

2、司法机关、法律从业者、普通大众关于商业秘密的关注程度提高。其中尤为突出的是企业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

3、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企业为了谋求利益,出现大批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

(二)商业秘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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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述图表可知,最高人民法院商业秘密民事案件的类型集中于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其中技术信息较多,共计114件(占比为63%);经营信息次之,共计30件(占比为17%)。当然,有部分企业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同时被侵犯,该部分案件共18件(占比为10%)。2

[2] 本文在检索时由于部分判决、裁定书中并未提及说理部分,因此无法知晓具体类型,一并归为不详。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商业秘密案件的类型并非只有以上两种,凡是符合非公知性、价值性,并且权利人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的相关商业信息,均可以主张是商业秘密。

比如【宁夏正洋物产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宁夏福民蔬菜脱水集团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2007)民三终字第1号】法院认为,在扣押的马宏东窃取的43份电子邮件及其窃取复制的传真件记载的内容中,不仅包含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还包含了外销业务中客户的交易习惯、付款方式、购买产品的意向以及在交易中对方客户的一些特殊需要,构成了深度信息。

经过检索发现,企业主张以经营信息进行保护的,最常涉及的是客户信息,法院在认定时认为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不应是简单的客户名称,通常还必须有名称以外的深度信息,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其构成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对于此类信息,若企业希望以商业秘密进行保护,便需要在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汇集数量较多并且形成固定客户名册并形成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

比如【宁夏正洋物产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宁夏福民蔬菜脱水集团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2007)民三终字第1号】法院认为,在扣押的马宏东窃取的43份电子邮件及马宏东窃取复制的传真件记载的内容中,不仅包含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还包含了外销业务中客户的交易习惯、付款方式、购买产品的意向以及在交易中对方客户的一些特殊需要,构成了深度信息。

(三)原告所属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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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所属行业,可以发现制造业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尤为突出,占比高达49%;紧随其后的是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占比21%。除此之外,批发和零售业占比7%;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占比6%;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占比5%;其他占比8%。

(四)被告身份

  1. 被告身份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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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图中可以得出,在最高人民法院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中被告仅为企业的案件共48起(占比26%);被告仅为自然人的案件只有16起案件(占比9%);而118起案件(占比65%)为被告为企业和自然人均有的情况。

由此本文进一步分析了被告的身份,发现被告包括离职、在职员工的案件101件(占比56%);被告不包括离职、在职员工的案件48件(占比32%)。3侵害商业秘密案件大多出现在员工离职后入职新公司或者创立新公司。因此,原告选择向侵权企业与员工一并提起诉讼。

[3]部分公开案件在事实部分未表明被告是否包括离职、在职员工,归为不详部分,占比12%。

(五)裁判结果

  1. 案件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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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开案件的裁判结果进行分析后可以发现,原告胜诉的案件共80件,在所有案件中比例较高(占比44%);原告败诉的案件共49件(占比27%)。除此之外,还有30件撤诉的案件(占比14%)和16件指令再审的案件(占比9%)。

其中以撤诉为结果的案件中,包括2件和解撤诉的案件、2件未交诉讼费按撤诉处理的案件、14件未写明撤诉的原因的撤诉案件。根据司法实践,上述撤诉的原因可能在于双方私下达成了和解、证据不足、基于经济利益考量等等。

在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再审的案件,双方对于法律和事实的认定通常有较充分的证据、说理支持,除非有新的证据或者法律、事实认定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大部分案件会做出维持原判或者驳回再审申请的结果。以上结论将在下文详细展开。

   2.被告承担责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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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检索相关案件我们发现,原告可能提出的诉讼请求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或者消除影响。但经过梳理后,从上图可知法院在裁判时对被告败诉情况下承担责任的方式有两种,或仅赔偿损失(占比63%),或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占比37%)。

原告提出赔礼道歉或者消除影响这类诉讼请求时,通常要求在指定的刊物上刊登声明以达到相应目的,但在公开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均未支持此类诉讼请求。关于赔礼道歉,法院认为商业秘密不属于人身权利并且原告也未能举示相关证据证明侵权人对其声誉和商业信誉造成不良影响,因此不予支持。4关于消除影响,法院则认为未有证据证明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了必须消除的不良影响,故不予支持。5

[4]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知民终562号宁夏正洋物产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宁夏福民蔬菜脱水集团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2007)民三终字第1号

 [5] 深圳花儿绽放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盘兴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2298号

(1)停止侵害考量因素

原告在提起诉讼时通常会将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一并提起,但通过上述图表可知近6成的案件中法院只支持了赔偿损失,而驳回了原告关于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其中的原因在于侵权行为已经发生,该商业秘密已经被公开,因而没有停止侵害的必要性,或者被告已经做出了停止侵权的行为,判决中便不必再重述。

除此之外,根据侵害商业秘密类型不同,在分析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时应注意:技术秘密侵权案件中,如涉案技术信息一直不为公众所知悉,则有必要判令侵权人停止侵权。经营信息中的客户名单,其不同于技术秘密,客户名单的载体通常不会通过销售等方式公之于众,要求被诉侵权人停止侵害的时间持续到公众知悉时,在某种程度上相当于给予客户名单无限期保护,是对交易自由的不合理限制,不利于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因此,判决停止侵害经营秘密时,应考虑该经营秘密领先优势的可能持续时间。如果被诉侵权人已经离开原单位较长时间,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市场供需关系的变化,客户信息的价值和带来的竞争优势已经明显减弱甚至消失,那么再判决其停止与客户名单中的客户进行交易就失去了必要性和时效性。6

[6]香港某开发公司诉魏某乙、胡某、香港某科技公司、深圳某科技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2021)最高法知民终312号

需要注意的是,在2024年最高法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中浙江吉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吉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威某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四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中【(2023)最高法知民终1590号】,法院考虑到被告威某方侵权情节恶劣、规模巨大、后果严重,且存在继续侵权和损害后果扩大的可能性,故而在停止侵害部分,法院采取了切实有效且合理可行的细化措施,以确保全面有效制止威某方的侵权行为。例如全面禁止使用技术秘密;明确禁止威某方自行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或质押涉案12件实用新型专利、技术载体销毁与移交;要求威某方通过公告、内部通知等方式向股东、员工、供应商等关联方传达判决要求,并逐一通知离职员工及研发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及不侵权承诺书。

(2)赔偿损失考量因素

在原审判定侵权的情况下,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时大部分均会涉及“赔偿数额是否适当”的争议焦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7对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有明文规定,但原告因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其因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的实际损失或者未有证据证明被告因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所获利益,法院在认定时只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8结合具体案件情况酌情进行认定。

值得一提的是,在商业价值鉴定时部分企业会选择经由鉴定机构进行评估,但该种鉴定仅是确定知识产权商业价值的一种方式,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考察该价值评估鉴定是否具有可信度,再综合全案的多种因素酌情确定商业价值,进而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之一。9

[7]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8]第二十条第二款:“人民法院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确定赔偿数额的,可以考虑商业秘密的性质、商业价值、研究开发成本、创新程度、能带来的竞争优势以及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

[9]深圳花儿绽放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盘兴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2298号

(3)员工、前员工构成侵权的法律依据、认定侵权考量因素

员工、前员工虽然不属于经营者,但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员工若实施了该条第一款的规定则应当视为侵害商业秘密。10

在认定员工、前员工是否侵害商业秘密时,通常采用“接触+相似-合法来源”的判定标准。“接触”即该员工、前员工有接触到该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可能性,大多数发生在企业管理者、技术人员之间,与该员工工作内容、工作职位相关。“实质性相似”是指原告所诉的信息与原告的商业秘密具有完全相同和实质性相同性。“合法来源”即员工应当证明该商业秘密系其自主研发、通过公开渠道获取等,具有合法的来源。

此处需要单独说明的是并非只有对商业秘密进行非法披露才需要承担责任。若员工仅仅将涉密信息发送至私人邮箱,致使涉案技术信息脱离用人单位的原始控制,使涉案技术信息存在可能被披露和使用的风险,则该行为已经构成以盗窃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11

[10]《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11] 大连倍通数据平台管理中心、崔恒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1687号

(4)员工、前员工与单位共同承担责任的原因分析

在分析员工、前员工与单位共同承担责任的案件时,发现员工大多数选择离职后入职新公司(占比32%),还有较大部分员工选择离职后设立新公司(占比36%),通常该类公司的经营业务与原告相同。此外,部分员工仅为被告企业提供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获取利益,而并未入职(占比11%)。其他情形(占比11%)包括员工利用商业秘密与持股公司或者与夫妻持股的公司进行交易、竞争公司明知存在商业秘密派相关人员进入原告公司窃取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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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在认定员工、前员工与单位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时,通常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考察侵权行为与被告获利之间的关系、该员工离职、入职的时间、单位与该员工的关系、单位经营内容以及主观意图等情形。

例如在【张强、扬州安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2020)最高法民申6592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张强任职瑞福公司期间实际掌握了涉案客户名单,其离职成立安邦公司经营与瑞福公司基本相同的业务。张强作为安邦公司法定代表人,明知涉案客户名单属于瑞福公司商业秘密,仍与安邦公司积极利用以从事相关交易,有违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原审判决认定其与安邦公司的行为侵害瑞福公司商业秘密并判令其停止相关侵害行为,并无不当。在【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知民终562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安徽纽曼公司利用侵害天赐公司技术秘密的工艺、流程和设备持续生产卡波产品,与华慢的非法披露、刘宏的非法利用具有直接关联,安徽纽曼公司获利与华慢、刘宏的侵权行为关系极为密切,因此原审法院认定华慢、刘宏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3.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再审的维持、发改情况

(1)二审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维持原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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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二审案件仅有32%维持原判,剩余68%的案件均未维持原判,其中包括一审未侵权二审改为侵权、一审侵权二审改为未侵权、定性未改只调整金额、撤诉、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移送管辖等情况。

(2)二审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发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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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发改的案件中,大部分对一审法院做出定性并未更改,只是在赔偿数额认定上进行了改变(占比64%),其中大部分将案件的赔偿数额进行了提高。具有代表性的是【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欣晨新技术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2020)最高法知民终1667号】一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300万元,而经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结合损害赔偿责任需要考虑的多项因素,特别是王龙集团公司等被诉侵权人侵权恶意较深、侵权情节恶劣、在诉讼中存在妨碍举证和不诚信诉讼情节,以及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实际上系以侵权为业的公司等因素,本院依法决定按照香兰素产品的销售利润计算本案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1.5亿元。

(3)最高人民法院再审驳回再审申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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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大多都已经由一审、二审法院进行充分审理,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时驳回再审申请的比例较高(占比79%),但是不乏仍有21%的案件因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而指令再审,或者当事人因其他原因撤回再审申请。

(六)原告胜诉中获赔数额及支持率

在商业秘密案件中涉及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通常需要长期技术研发或者资源的积累,价值较高赔偿的数额也相应较高。赔偿数额为500万元以下案件共58件(占比72%)。其中,10万元以下的案件共13件(占比16%);10万至100万元的案件共30件(占比37%);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案件共15件(占比19%)。此外,500万元以上的案件共11件(占比14%)。因部分案件仅表明支持原审判决,但未对具体原审判决内容展开说明且原审判决未公开,因此对其具体判赔数额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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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在判赔数额为500万元以上的案件中,数额在千万元以上的有六起案件:

  • 数额最大的是浙江吉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吉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威某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四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金额高达6.4亿元,其金额创下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有史以来的新高。
  • 此外,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欣晨新技术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金额高达1.5亿元的商业秘密纠纷民事案件。
  • 其他的案件还有江苏新某股份有限公司诉江苏科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2228.52万元);
  • 陈永刚等与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上诉案(20154万元);
  • 北京新月长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少云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2256万元);
  • 北京新月长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少云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1126.8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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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涉及企业核心竞争力,部分案件原审判决书、裁定书在互联网并未公开,因此原告起诉金额不详。在公开起诉金额与判决金额均公开的样本中法院判赔如上图所示。判赔比例在50%以下的案件较多,其中法院判赔比例在10-20%的案件最多,共9起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有7起案件判赔比例在100%:

  • 合肥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陈**、吕**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2023)最高法知民终593号(4108589.4元);
  • 陈永刚等与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2022)最高法知民终816号(20154万元);
  • 武威市搏盛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华穗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2022)最高法知民终147号(150万元);
  • 盎亿泰地质微生物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英索油能源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2021)最高法知民终1363号(200万元);
  • 罗楚平、李雪因与被上诉人胡津宇、张思梦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2021)最高法知民终1363号(200万元);
  • 大连某吊具公司诉大连某机电设备公司、刘某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2022)最高法知民终719号民事判决(50万元);
  • 邹城兖煤明兴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兖州市量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申1650号(300万元);
  • 苏州瑞泰新金属有限公司、夏凌远等与苏州瑞泰新金属有限公司、夏凌远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2015)最高法民申字第1013号(11268285.30元)。

(七)原告败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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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认定是否侵犯商业秘密时,先讨论该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若构成再讨论被告是否有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若侵害了商业秘密再分析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分析过程中集中讨论该信息是否具备秘密性、保密措施、价值性。

最高人民法院所裁判的商业秘密中,不构成商业秘密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种:

1. 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有侵权行为;

2. 信息为公众所知悉;

3. 未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其中一半的原因为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有侵权行为(占比52%)12,这表明原告存在举证困难,既无法证明其所主张的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又未能证明被告侵害其商业秘密的行为。13其余两个原因为信息为公众所知悉即未满足构成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条件(占比35%)和未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占比13%)。

[13]四川易尚天交实业有限公司、绵阳市金义达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2221号

(八)近一年新增案件情况分析

近一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开的商业秘密案件裁决文书及开庭公告共19份,其中包括16个二审民事判决、2个管辖裁定、1个开庭公告。下文将对16个公开的民事判决书从商业秘密类型、案件裁判结果、被告责任承担方式、法院判赔金额四个角度进行分析。

1、商业秘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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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秘密类案件占比提高。近一年商业秘密案件中,技术秘密类占比超过80%,而往年占比仅达62%,同比增长了19.25%,由此可见企业在研发、生产环节投入巨大,技术秘密蕴含高价值,在企业发展中的核心地位日益凸显。

2、案件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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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原告胜诉比例高。近一年最高法审理的16件商业秘密案件中,13件案件法院判定原告胜诉,仅3件案件判决原告败诉,法院判决胜诉占所有案件的81.25%。而往年胜诉仅占所有案件的40.49%,该胜诉比增加了一倍。

维持原判率下降。16件案件中,5件案件维持原判,其余11件案件均做出了改判的决定,维持原判的占比约31.25%,较往年39%的维持率明显下降,反映二审法院对技术秘密认定标准趋严。在改判的11起案件中,7起案件由一审不侵权改为了二审侵权,4起案件虽未改变定性但是对判决金额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调整。其中在【合肥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陈**、吕**等侵害商业秘密案(2023)最高法知民终593号】中,法院通过明确了“研发项目的阶段性成果不以该研发项目最终形成的基础性技术方案构成商业秘密作为先决条件”的问题,从而纠正了一审的判决。

3、被告责任承担方式

被告责任承担的方式通常会根据被告侵权状态、损害程度、被告过错等原因综合考量,在近一年原告胜诉的13起案件中法院均判决通过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的方式承担责任。而往年法院判决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比例是55%,赔偿损失的比例是45%,体现出司法机关对商业秘密保护力度的显著增强,更注重全面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侵权行为继续发生对权利人造成进一步的损害。

此外,在责任承担方式上除了通常的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两种方式,法院还将停止侵害的措施进行细化,并且采用多种责任承担方式。例如在【浙江吉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吉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威某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四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2023)最高法知民终1590号】中,法院采用明确禁止处分专利、移交或销毁侵权载体、履行公示与承诺机制等方式制止被告停止实施侵权行为。并通过要求侵权人签署《不侵权承诺书》并公证、设定非金钱给付义务迟延履行金等多种方式,敦促被告履行相关义务,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4、法院判赔金额

近一年最高法审理的13起胜诉案件法院判赔平均数额为5072万元,较往年数据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在【浙江吉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吉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威某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四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2023)最高法知民终1590号】案中,法院考虑到被告人存在挖角员工、持续侵权等故意侵权,大规模技术窃取情节恶劣并且导致原告项目停滞等严重后果,法院认定将被告2019年5月至2022年第一季度的侵权获利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总额达6.4亿元

[13]四川易尚天交实业有限公司、绵阳市金义达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2221号

三、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分析(合同部分)

(一)审结时间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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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公开的商业秘密合同纠纷案件相关裁判文书可得出,在2009年商业秘密合同纠纷数量相对较多,有4起;2013年、2022年各有2起;2000年、2012年、2012年、2015年、2020年2021年、2023年、各有1起案件。

(二)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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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梳理,商业秘密合同纠纷案由主要发生在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和技术秘密让与合同纠纷。其中技术秘密让与合同纠纷占比较大,占64%;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占36%。

(三)常见的争议焦点分析

商业秘密合同纠纷中最主要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关于合同的效力问题,只有效力问题解决才能进一步讨论是否构成违约、合同是否应当解除或者侵权行为如何认定。如【张帅峰、北京恒泰伟业工贸有限公司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知民终107号】,本案二审阶段的争议焦点问题是:张帅峰与恒泰伟业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关系。

除此之外,在商业秘密合同案件中争议焦点还会涉及到程序问题,如驳回其变更诉讼请求是否适当、审理程序是否正当。

(四)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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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商业秘密合同纠纷裁判结果可知,在有限的公开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数量最多的是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共5起),判决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并且要求返还财产案件数量各达到4起、撤诉案件2起。此外,还有因原判决有误,判决撤销原判对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案件1起、因举证责任分配存在错误,指令再审1起,被告已注销终结审查1起。

(五)原告败诉原因

梳理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案件中,有2起案件由于程序问题(变更诉讼请求是否合理、合议庭组成是否合法、是否超出诉讼请求)而驳回。1起案件是因为该商业秘密许可合同付款账户变更而导致迟延履行,但是由于目前合同款项已经支付完毕,对方也已经接受,没有解除的必要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起案件因原告无法证明已经履行与交付义务,无权要求被告继续履行支付授权费等合同义务。此外,还有1起案件是因案涉合同本身无证据证明该技术满足技术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故法院亦难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关系,由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4由此可见,在商业秘密合同纠纷案件中若要主张合同有效,前提是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14]张帅峰、北京恒泰伟业工贸有限公司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知民终107号

四、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建议

(一)企业自身明确商业秘密

在侵害商业秘密案件中,被告通常会以该信息不具备非公开性进行抗辩。因此,企业若想以商业秘密对权利进行保护,在规章制度、保密协议、竞业协议等文件中均应明确企业的商业秘密的范围,对本企业的商业秘密结合企业经营范围、特点、类型对商业秘密进行分类和定级,对商业秘密的范围进行明确。

(二)明确责任分配、积极举证。

在梳理上述案件过程中可以发现,不少原告败诉的原因在于无证据证明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无证据证明被告有侵权行为、无证据证明有损失或者对方有获益,因此在诉讼中侵权行为无法被支持,哪怕被支持在获赔数额上也会不尽如人意。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本法规定的商业秘密。

由此可知,商业秘密案件中只需要原告提出“初步证据”且“合理表明”即可,之后若被告辩称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则举证责任转移到被告。

例如在大连倍通数据平台管理中心、崔恒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中【(2021)最高法知民终1687号】,法院认为,倍通数据已经尽到初步的举证责任,在案证据可以初步证明涉案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崔恒吉虽然主张涉案技术信息具有公知性、已被普遍使用,但并未提交反证予以证明。因此倍通数据请求保护的涉案技术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要件,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崔恒吉的相关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做好保密措施

企业的员工、前员工成为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的高发人群,该部分人群在以非法或者合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后,会以自己开设经营相同范围的公司或者入职新公司等方式侵犯原告的商业秘密,因此对于员工、前员工务必要做好保密措施。

(1)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列举了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采取保密措施的具体情形,其中签订保密协议是在司法实务中最常用的理由,也是认定企业采取保护措施的主要手段之一。在保密协议中企业可以与员工约定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术语及保密责任、离职后的保密义务、违约责任金等等。

(2)在规章制度中规定保密义务

规章制度作为企业管理员工的有效手段,便于企业管理,也规范员工的行为及明确权责。在企业的规章制度中,应对员工所涉及的商业秘密对象、范围、内容进行规范。此外,通过定期在公司内开展侵害商业秘密专题讲座、发放宣传手册等形式提高法律意识。需要注意的是,在采取以上方式时均需要保留相关证据,如以参加保密考试的方式。

(3)离职后尽到管理义务

常见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通常以发送邮件、拍摄照片、储存优盘等手段实施,因此,员工办理离职手续时,企业需要确认离职员工所掌握的公司商业秘密相关的文件都已经交接完毕,再次提醒员工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必要时离职时也可以签署保密承诺。

(四)侵权后及时事后救济

在发生侵权案件时,企业需要第一时间调查泄密人员与内容,计算相关损失并且固定证据,制定补救方案,将企业的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可以向司法机关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必要时可以提出刑事诉讼。在证据有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情况下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然,若提起诉讼可以善用法律规定做好保密措施,以防商业秘密被再次泄露。

(来源:微信公众号 律师思维)

盈科律师猫爬架外观专利维权成功案!

【案情简介】

杭州暖窝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是外观设计专利“猫宿舍”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1930259384.2,该款产品销量好,在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2021年,杭州暖窝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发现青岛某公司在其天猫旗舰店中对外展示销售有2款高度近似的猫爬架产品,暖窝公司就该两款产品向平台投诉,下架后该青岛公司再次上架。就该行为,暖窝公司与青岛公司进行多次沟通,但并未有成效,由于其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暖窝决定起诉维权,遂委托钱航律师团队向法院提起侵害专利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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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经比对,本案被诉侵权设计与原告授权外观设计均为猫爬架,为相同种类产品,两者在整体形状、比例、布局上均一致,差别仅在于顶板有无凹凸、吊床或平台的个数、有无吊绳,但均为局部的、细微的设计变化,不足以将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区分开来,故两款被诉侵权产品均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并无实质性差异,为相近似外观,被诉侵权产品均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案件结果】

【案件结果】

本案经审理,法院最终认定青岛某公司的两款产品均与涉案专利构成近似,判决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数万元。

【案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本案两款产品并非完全相同,有些许差异,但该差异为细微差异,在设计空间较大的情况下,并不足以导致两者产生实质上的差别。在此也需要特别提醒企业,作为进入市场的产品,我们需要充分考量在先专利的设计要点,并作出合理规避。设计后的新产品也建议请专业机构、专业人士进行侵权评估,以免侵权。

附:判决书(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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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案件,法院可作出诉前禁令吗?

可以。
 


  法条依据
《著作权法》第49 条规定,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成立要件 
1. 是否属于情况紧急2. 申请人享有知识产权,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行为构成侵犯知识产权3. 申请人是否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4. 禁令的作出不会损害公共利益5. 其他条件

基本案情

2013年5月,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拍卖公司)公告称其将于2013年6月21日举行“也是集—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活动。由于拍品涉及著名学者钱钟书、杨季康(笔名杨绛、钱钟书夫人)、钱瑷(钱钟书、杨季康之女)寄送给友人李国强的私人书信,所以杨季康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二中院)提出诉前申请,请求法院责令中贸圣佳公司及李国强立即停止相关侵权行。北京市二中院依法作出禁令裁决:中贸圣佳公司在拍卖、预展及宣传等活动中不得实施侵害钱钟书、杨季康、钱瑷写给李国强的涉案书信手稿著作权的行为。中贸圣佳公司于裁定送达后声明停止此次拍卖,后杨绛向北京二中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涉案私人书信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其著作权应当由作者即发信人享有。任何人包括收信人及其他合法取得书信手稿的人在对书信手稿进行处分时均不得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在权利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开书信手稿的情况下,即将实施公开预展、公开拍卖的行为构成对著作权人发表权的侵犯。如不及时制止,将给权利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在充分考虑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法院及时、审慎地作出司法裁定,裁定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在拍卖、预展及宣传等活动中不得以公开发表、展览、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实施侵害钱钟书、杨季康、钱瑗写给李国强的涉案书信手稿著作权的行为。

律师提示

在侵犯著作权的相关案件中,有时会出现权利人的利益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在有些时候,我们要依法申请诉前禁令。禁令的作出应该以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限。在本案中,法院充分考虑了各种利益的集中平衡。保护作品著作权与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均为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本案中,私人书信作品与普通文字作品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承载的价值更多的是私人思想、感情的表达,而非文学、艺术、科学成果的传播。权利人对私人书信的控制权属于典型的私权。如果法院尊重权利人意愿禁止他人公开展览拍卖和复制发行,不仅不会对社会公众造成不良影响,反而将有助于推动全社会特别是收信人对于发信人著作权及隐私权的保护,起到对社会进行正确法律引导的作用,有助于防止更多侵权行为的发生。

在对被申请人行为的限定上,法院认真厘清了禁令的边界:

从拍品范围方面看,裁定并未对其整场春季拍卖会的其他拍品,包括钱钟书先生等的书稿进行限制;

从尊重和保护物权方面看,裁定并未限制任何人对合法取得的书信手稿进行合理的分;

从限定行为方式上看,裁定仅仅禁止被申请人以公开发表、展览、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实施侵害钱钟书、杨季康、钱援写给李国强的书信著作权的行为。

所以在本案中,采取知识产权行为为基于此,法院才做出了首例涉及著作人格权的临时禁令。

发表权一次穷竭,意味着作品一旦被发表,就会进入公众视野,且该行为不可逆转,在权利人明确反对公之于众的情况下,这种公开会永久剥夺权利人的发表权,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而且作品一旦被发表,极易导致权利人对其他人实施后续的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行为,难以控制,易导致连锁侵权行为。

民事诉讼具有先天的滞后性,有时司法机关的事后救济对于受害者而言显得成本过高,导致“胜诉”却未得到权利的切实保护。此外,民事诉讼的救济方式效力不同,著作权人的人身性权利难以通过事后损害赔偿的方式得以充分救济。司法应当发挥能动性,将救济方式从单纯依靠事后救济扩展到注重事前防范。针对即将实施和正在实施的侵权行为采取保全措施,正是诉前禁令制度的意义所在。

法条链接

《著作权法》第49条规定,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来源:微信公众号 知识产权空间)

服装设计使用公共领域素材的注意事项?

在服装设计中使用公共领域素材(如过期版权图案)时,尽管法律上允许自由使用,仍需注意以下关键事项,以确保合规并规避潜在风险:


​一、严格确认“公共领域”状态​

​1. 版权过期验证​

  • ​国际标准​​:根据《伯尔尼公约》,多数国家版权保护期为​​作者逝世后50-70年​​(如美国70年、中国50年)。
  • ​查询工具​​:
    • ​美国​​:利用Copyright Office数据库(https://copyright.gov/records/)核查作品登记信息。
    • ​欧盟​​:通过EUIPO版权保护期计算器(https://euipo.europa.eu)。
    • ​中国​​:国家版权局作品登记系统(http://www.ccopyright.com.cn)。

​2. 排除“衍生权”争议​

  • ​示例​​:某1923年绘画已进入公共领域,但1990年高清扫描版可能享有新的​​摄影版权​​。
  • ​应对​​:使用原始版本(如博物馆开放获取的高清文件),避免使用第三方数字化版本。

​二、规避其他知识产权风险​

​1. 商标权排查​

  • ​风险点​​:公共领域图案可能被注册为商标(如梵高《星空》元素被家居品牌注册)。
  • ​检索工具​​:
    • ​全球​​:WIPO Global Brand Database(https://www.wipo.int/branddb)。
    •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查询系统(http://sbj.cnipa.gov.cn)。

​2. 文化标志与地理标志​

  • ​案例​​:印第安图腾虽无版权,但可能受《印第安艺术与手工艺法案》限制。
  • ​合规动作​​:
    • 使用通用化设计(如几何纹样替代部落特有符号);
    • 标注“灵感源于某文化,非官方授权”。

​三、设计合规化改造​

​1. 原创性增强​

  • ​修改标准​​:调整30%以上核心元素(如色彩ΔE>5、图案比例调整±20%)。
  • ​工具建议​​:
    • ​Adobe Illustrator​​:重构线条与色块;
    • ​Pantone色卡​​:替换至少3种主色调。

​2. 避免“实质性相似”​

  • ​司法标准​​:普通消费者在隔离观察下无法误认来源。
  • ​示例​​:若借鉴毕加索《和平鸽》线条,需改变鸽子朝向、羽毛细节及背景元素。

​四、法律声明与证据留存​

​1. 标注规范​

  • ​合规示例​​:
    • “本设计灵感源自公共领域作品《作品名称》,创作于XX年,版权已过期”;
    • 避免使用“复刻”“经典再现”等易引发误解的措辞。

​2. 证据链固化​

  • ​技术手段​​:
    • ​区块链存证​​:使用蚂蚁链、腾讯至信链记录设计过程;
    • ​可信时间戳​​:通过联合信任(https://www.tsa.cn)认证创作时间。

​五、国际市场的特殊考量​

​1. 法律差异应对​

  • ​欧盟​​:部分国家(如法国)对“文化遗产”有额外限制,需审查《文化遗产法》;
  • ​中东​​:避免使用宗教相关公共素材(如古兰经纹样)。

​2. 海关合规​

  • ​文件准备​​:
    • 随货附带《公共领域素材使用声明》(含版权状态查询截图);
    • 提供设计修改对比图,证明无商标侵权。

​六、商业化风险对冲​

​1. 知识产权保险​

  • ​承保范围​​:覆盖侵权诉讼费、和解金及产品下架损失;
  • ​年费参考​​:约销售额的0.5%-1.5%。

​2. 供应链约束​

  • ​合同条款​​:
    • “生产商须确保不使用第三方受保护元素,违者承担全额赔偿”;
    • 要求供应商签署《知识产权合规承诺书》。

​结语​

使用公共领域素材是降低成本的有效策略,但需通过​​“法律审查+设计改造+证据管理”​​三位一体的合规框架规避风险。建议企业:

  1. 设立专项预算用于版权检索与法律咨询;
  2. 优先选择已明确进入公共领域的经典作品(如1900年前的艺术品);
  3. 建立内部审核流程,确保每款设计通过AI查重(如TinEye)与人工复核。

遵循上述规则,可在享受公共领域红利的同时,可大大降低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