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正反两面告诉你商标显著性怎么判定

一、具有显著特征的正面判断

《商标法》第9条从正面规定了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从正面判断显著性具有明显的抽象性,但其判断毕竟有相应的方式,实践中也进行了相应的归纳总结。这需要立足于商标构成要素本身,通过正面分析其构成要素的特性进行判断,例如,实践中根据命名规则不同将商标分为臆造商标任意性商标暗示性商标,将过于简单、过于复杂的标志纳入不具有显著性的情形。

臆造性商标是仅为商标的原因而新创出(没有任何含义的臆造)的独特词语或者其他标识。例如‘Esyhsh’商标,本身没有含义,是由使用的企业创造出来的,这种商标就具有显著性。

任意性商标:在现有词汇中选用的与拟用于的商品并无关系的商标,例如用在香烟上的“金鱼”商标,这种商标是具有显著性的。

暗示性商标:商标本身在某种程度上暗含了商品的性质或特征,但是消费者如此解读时需要一定程度的推论和想象。例如“Sunrise”英文译为日出,指一种天文现象时有其普通含义,但“Sunrise”可以用在清洗剂的营销中,暗示光亮和洁净,这就是一件暗示性商标。暗示性商标是一种比较受欢迎和常用的商标。这种商标是具有显著性的。

二、不具有显著性的反面判断

《商标法》第11条从反面规定了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反面的判断在实践过程中也有自己的总结,从其特性上讲,通用标志单纯的描述性标志,可以作为缺乏显著性的典型情况。

通用标志:其为某一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称谓,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故而不具有显著性。《商标法》第49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单纯的描述性标志:指的是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该标志直接表示商品的某种特点,标志本身成为商品特点的说明性词语,因而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即不具有显著性。描述性标志不能注册商标的原因就在于该标志只是描述商品的普通标志,注册为商标妨害同业者的正常描述性使用,且不能与特定商品来源联系起来。

总的来说,商标显著特征的正反两方面的判断是相互关联和可以印证的。例如,暗示性商标虽具有一定的描述意义,但毕竞不直接描述商品的特性,不失其显著性,而仍然是具有显著特征的重要情形。

因此,企业在注册商标之前需要对商标应当具备的显著性特征要有所了解,这样可以在商标申请中,少走弯路,节省试错成本。当然,企业也可以把这项任务交给专业的代理机构,在商标提交申请之前由代理机构进行检索评估,并提供注册可行性分析意见。

(来源:微信公众号 麦田律师团队)

盈科律师收到编号为5W122418号无效宣告决定书,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团队于2020年11月接收委托,代理无效宣告请求人,针对专利号为2013206******的实用新型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专利无效。团队律师根据目标专利的授权文件,筛选出目标专利可能适用的所有无效理由;研读国知局针对目标专利2015年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的维持决定,结合该决定进行大量检索,形成以创造性缺陷为导,其他无效理由为辅的无效策略,使专利权人在针对不同无效理由进行答辩时,作出顾此失彼的不利陈述。最终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

专利无效宣告是竞争市场上常用的手段之一,向竞争对手发起专利无效,一则可以排除企业自身的技术发展障碍,二则可以在市场竞争中赢得更多的谈判筹码。对处于主动地位的请求人而言,如何设计专利无效策略,如何检索出优质的现有技术,如何预判权利人的答辩方案提前谋划,是无效宣告成功的关键。对于处于防御地位的专利权人而言,如何设计答辩方案,使其既能使专利得以维持,又能避免不利陈述对专利侵权案件的影响,是最大难点。更重要的是,申请人在专利申请阶段需要“未雨绸缪”,把控好申请文件的质量,才能在后续的无效确权程序中,赢得更多的答辩空间,以免陷入“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窘境。

(代理律师:盈科闫东伟、杜鹏爽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麦田律师团队)

非诉阶段对商标保护的建议

01.

谁最先申请

谁最先受保护

中国商标注册制度依照申请在先原则,即“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谁先提出申请,谁将取得商标注册”。此处,中国仅要求申请人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即可,尚不要求提供商标之使用证据,不同于依使用取得商标权的国家之规定(同一申请的商标注册给予最先使用者,而不问申请先后)。因此,在较为宽松的中国商标注册制度下,谁最先申请商标注册,谁将最先受保护。

彼时,部分企业会有这样的疑问,公司初创尚在摸索,为什么要花精力财力去申请商标,其中还包括尚未可知公司会不会涉及的领域。我们给出的解答是:其一,公司初创首要是宣传,如若没有品牌,无异于一个人自我介绍之时却没有姓名,别人要如何知晓并记住你;其二,公司的品牌产品或服务确实投入运营并已为公众知晓,但被有心之人钻了空子、去申请注册了贵司实际使用之商标,无疑为贵司加大维权之成本与难度;其三,商标申请前提是检索评估,如若别的主体的在先商标与贵司实际使用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那么贵司将面临换标风险,之前投入的成本将付之东流;其四,随着公司发展壮大,涉及行业领域也逐渐增加,觉得是时候在更多类别上申请商标保护了,但是总会有敏锐度更高的人在你之前就抢占了商标资源,而后等着你高价买回去。

商标申请系整个商标保护阶段,成本之最小、结果之最快、权利获得之最直接。还记得电视剧“鸡毛飞上天”里,陈江河拒绝杨氏的底气正在于三年之前于杭州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玉珠”商标,随后又申请注册了“金珠”、“银珠”系列商标,涵盖了和杨氏一样的“五金、百货、首饰……”等商品领域。商战比产品、比品牌、比谁的意识在先。

02.

不同的驳回

不同的解决方式

商标申请之后,审查员对此审查,若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十一条之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初步审定的/申请在先的/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则将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对被驳回的商标,申请人可以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去申请复审,但需要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否则该枚商标将因驳回而无效。面对此种情形,商标申请人面临复审与否的抉择。对于商标被驳回的不同情形,我们往往分析判断给出相应的中肯建议。

情形一:驳回通知书中的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确实近似,引证商标已经核准注册满三年,且使用痕迹尚未查询到,初步判断被撤三(注册满三年连续不使用)的可能性较大。引证商标一旦撤销成功,则申请商标将无注册障碍,即能够注册成功。故而,对此建议“驳回复审+对引证商标提撤三程序”的解决方式。

情形二:驳回通知书中的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确实近似,引证商标已经核准注册但未满三年,如若申请人系在先权利人(申请人拥有在先商号、著作权、专利权等除了商标权之外的在先权利)或者利害关系人(商标权的继承人、商标权的被许可人、商标权的受让人等),则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引证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程序。故而,对此建议“驳回复审+对引证商标提无效程序”的解决方式。

情形三:驳回通知书中的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确实近似,引证商标已经初审通过,但尚未核准注册,如若申请人系在先权利人(申请人拥有在先商号、著作权、专利权等除了商标权之外的在先权利)或者利害关系人(商标权的继承人、商标权的被许可人、商标权的受让人等),则可以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引证商标提起异议程序。故而,对此建议“驳回复审+对引证商标提异议程序”的解决方式

情形四:驳回通知书中的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确实近似,引证商标尚未初审通过、只是申请在先,则此时无法通过对引证商标提起相应程序以解决。故而,对此建议“分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具体近似之处,看能否将申请商标去掉近似部分或者予以重新设计,从而重新申请注册”的解决方式(该方式遵从申请人的意愿,同样能够应用于其他几种情形)。

情形五:驳回通知书中的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确实近似,申请人难以通过撤三/无效/异议的方式排除障碍商标,而申请人一定要取得该枚商标,则此时可以通过私下方式去达成共识,如商标协商后共存/商标购买后转让的解决方式。

情形六:驳回通知书中的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有一定区分性,由于同一审查标准下的不同审查员有不同的内心判断,对此建议直接“驳回复审”的解决方式。

以上六种情形列举了应对商标驳回复审的可能情形,且建议均可以在复审的同时重新申请商标注册。原因在于:申请人对引证商标提起的撤三/异议/无效程序的审查期限较长,引证商标在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审查之时仍是有效商标,对申请商标构成障碍,必然维持对申请商标的驳回。如若此时有别的主体也申请注册了相同或近似商标,引证商标被成功撤销/异议/无效,则无异于为他人做了嫁衣(回归到商标申请在先原则,申请商标因驳回而无效、未重新申请注册,必然由该别的主体取得商标权利)。

03.

商标异议与无效

可攻可守

商标申请之后,经过近似性审查,尚未发现有在先商标与申请商标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构成相同或近似,此时会对申请商标予以初审公告,自公告三个月之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对申请商标提起异议程序,若异议成功则申请商标不予注册,若异议失败或公告期满无异议则申请商标予以注册。商标核准注册之后也并非一劳永逸,违反《商标法》四十五条的也可能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能对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程序(其中,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时间限制。同时,不讨论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情形。)

提起异议的时间:

公告之日起的三个月内

谁能够提起异议、无效?

1)在先权利人-拥有除了在先商标的其他在先权利的人。其他在先权利主要包括姓名权、肖像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或装潢使用权、地理标志权、世界博览会标志权等

2)利害关系人-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除此,确权程序中还包括受让人、投资人等。

提起异议、无效的主要情形

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募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误认的。

2)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募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3)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可提起。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可提起。

4)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

5)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6)申请商标注册损害了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

7)申请注册了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8)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以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来申请注册的。

如若被提起异议、无效程序

建议相应的答辩

除了商标申请过程中主动对障碍商标提起撤三/异议/无效程序(详见二),还存在被动应对的撤三答辩/异议答辩/无效宣告答辩程序。应对撤三程序给出的启示是商标申请之后需要注重商标的合理使用,并留下相应使用证据。

在此,商标已经初审通过,只要经过了异议期,没有人在异议期限之内提起异议程序或者异议失败,则商标必将核准注册。商标已经核准注册,若没有人提起无效程序,则商标权利经过到期续展之后必将一直延续下去。在此,若商标被异议/无效了,建议相应答辩,毕竟审查近似性已经通过,距离核准注册只一步之遥/已经核准注册,且异议/无效成功一个商标需要举出相应证据和作出合理解释,并非易事。

综合上述

商标越早申请越好!!!谁最先申请,谁最先受保护!

商标申请被驳回,除了单纯复审还可寻求其他策略,增加复审成功率。

商标撤销、异议、无效程序,无论是主动提起方还是被动答辩方均需积极应对。

(本文作者:盈科王磊 实习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麦田律师团队)

《技术合同法100问》第四篇(31-40)

引言

技术合同因其特殊性,在《民法典》中单列一章,属于典型合同的一种。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12月23日修改了《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修正的《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首凭科创法」团队根据《民法典》中技术合同章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司法解释,并结合首凭科创法团队日常处理科技企业技术法律问题的经验,汇编整理了《技术合同100问》。分享出来,探讨交流。

如您有技术合同相关法律问题,也欢迎向我们提出,以期可以解决您的问题。

《技术合同100问》(31-40)

目  录

31、什么是技术转化合同?

32、有自行实施专利或使用技术秘密的权利方,在未获得许可他方使用的情况下,能否许可他方实施或使用呢?(即自己有实施权,能否将实施权许可第三方实施呢?)

33、委托开发、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所有权归谁?

34、什么是技术转让合同?

35、什么是技术许可合同?

36、技术开发合同与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的根本区别在于?

37、技术转让合同中有关提供专用设备、原材料、咨询等约定事项发生争议,该如何处理呢?

38、技术入股但却不参与经营管理的,能否根据约定视为技术转让合同或者技术许可合同呢?

39、技术转让合同签订前,让与人已经实施的,技术转让后还能继续实施吗?

40、技术转让合同签订前,让与人与他人订立的相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是否还继续有效?

31、什么是技术转化合同?

技术转化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具有实用价值但尚未实现工业化应用的科技成果包括阶段性技术成果,以实现该科技成果工业化应用为目标,约定后续试验、开发和应用等内容的合同。

技术转化合同的相关规则,参照适用技术开发合同的有关规定。

32、有自行实施专利或使用技术秘密的权利方,在未获得许可他方使用的情况下,能否许可他方实施或使用呢?(即自己有实施权,能否将实施权许可第三方实施呢?)

如果有自行实施专利或使用技术秘密的权利方,因其不具备独立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以一个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或者使用。

33、委托开发、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所有权归谁?

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收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在没有相同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前,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

但是,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34、什么是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所订立的合同。

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等合同。

35、什么是技术许可合同?

技术许可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

包括包括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使用许可等合同。

36、技术开发合同与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的根本区别在于?

技术开发合同与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的根本区别在于合同标的,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是尚待研究开发的技术;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的标的是现有特定的技术成果。

因此,就尚待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或者不涉及专利、专利申请或者技术秘密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所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转让合同或者技术许可合同。

37、技术转让合同中有关提供专用设备、原材料、咨询等约定事项发生争议,该如何处理呢?

技术转让合同中关于让与人向受让人提供实施技术的专用设备、原材料或者提供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约定,属于技术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因此发生的纠纷,按照技术转让合同处理。

38、技术入股但却不参与经营管理的,能否根据约定视为技术转让合同或者技术许可合同呢?

可以。当事人以技术入股方式订立联营合同,但技术入股人不参与联营体的经营管理,并且以保底条款形式约定联营体或者联营对方支付其技术价款或者使用费的,这种技术入股形式应当视为技术转让合同或者技术许可合同。

39、技术转让合同签订前,让与人已经实施的,技术转让后还能继续实施吗?

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或者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前,让与人自己已经实施发明创造,在合同生效后,让与人应该停止实施,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40、技术转让合同签订前,让与人与他人订立的相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是否还继续有效?

让与人与受让人订立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不影响在合同成立前让与人与他人订立的相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效力。

(本文作者:盈科张奇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首凭科创法观察)

《技术合同法100问》第三篇(21-30)

引言

技术合同因其特殊性,在《民法典》中单列一章,属于典型合同的一种。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12月23日修改了《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修正的《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首凭科创法」团队根据《民法典》中技术合同章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司法解释,并结合首凭科创法团队日常处理科技企业技术法律问题的经验,汇编整理了《技术合同100问》。分享出来,探讨交流。

如您有技术合同相关法律问题,也欢迎向我们提出,以期可以解决您的问题。

《技术合同100问》(21-30)

目  录

21、有哪些技术合同?即技术合同分哪些类型

22、什么是技术开发合同?

23、如何理解技术开发合同中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

24、什么是委托开发合同?

25、如何理解委托开发合同?

26、什么是合作开发合同?

27、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该如何处理?

28、如果发现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的情形时,研究开发人应该如何处理才不至承担责任呢?

29、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归谁?

30、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归谁?

21、有哪些技术合同?即技术合同分哪些类型

《民法典》将技术合同分为五大类,即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又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而技术转让合同通常涉及专利权转让合同或者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及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技术许可合同实践中通常称之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除了以上五类外,实践中还存在技术转化合同、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

22、什么是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23、如何理解技术开发合同中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

“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主要指当事人在订立技术合同时尚未掌握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方案,但对技术上没有创新的现有产品的改型、工艺变更、材料配方调整以及对技术成果的验证、测试和使用除外。

24、什么是委托开发合同?

委托开发合同,是指委托人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出研究开发要求;研究开发人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的合同。

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有向委托人交付有关的技术资料和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并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的义务。

25、如何理解委托开发合同?

当事人一方仅提供资金、设备、材料等物质条件或者承担辅助协作事项,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属于委托开发合同。

26、什么是合作开发合同?

合同当事人就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订立的合同是合作开发合同。

“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是指当事人按照约定的计划和分工,共同或者分别承担设计、工艺、试验、试制等工作。

特别要注意,当事人一方仅提供资金、设备、材料等物质条件或者承担辅助协作事项,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不属于合作开发,而属于委托开发合同。

27、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该如何处理?

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由当事人约定;

如果在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签订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如果仍不能确定的,风险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28、如果发现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的情形时,研究开发人应该如何处理才不至承担责任呢?

研究开发人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现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

研究开发人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负有通知义务的一方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9、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归谁?

对于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归属,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于研究开发人。

但是,即便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依然可以实施该专利。且,如果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

30、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归谁?

对于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权归属,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声明方式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一方放弃的,其他方可以申请。取得专利权后,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也可以不同意申请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本文作者:盈科张奇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首凭科创法观察)

《技术合同法100问》第二篇(11-20)

引言

技术合同因其特殊性,在《民法典》中单列一章,属于典型合同的一种。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12月23日修改了《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修正的《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首凭科创法」团队根据《民法典》中技术合同章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司法解释,并结合首凭科创法团队日常处理科技企业技术法律问题的经验,汇编整理了《技术合同100问》。分享出来,探讨交流。

如您有技术合同相关法律问题,也欢迎向我们提出,以期可以解决您的问题。

《技术合同100问》(11-20)

目  录

11、执行原所在法人的工作任务,又主要利用了现所在法人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技术成果归谁所有呢?

12、如何认定“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 “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 ?

13、需要审批或者行政许可的技术合同,未经审批或行政许可签订的技术合同是否有效?

14、技术研究开发课题组、工作室等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订立的技术合同是否有效呢?

15、就现有技术成果作为研究开发标的与他人订立委托开发合同是否有效?

16、就同一研究开发课题先后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委托人分别订立委托开发合同重复收取研究开发费用,合同是否有效?

17、技术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

18、签订技术合同后,对方迟迟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该如何处理呢?

19、当事人以技术成果向企业出资但未明确约定权属的,该如果确定?

20、拟开发的技术在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后由他人公开了,该如何处理?

11、执行原所在法人的工作任务,又主要利用了现所在法人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技术成果归谁所有呢?

如果存在执行原所在法人的工作任务,又主要利用了现所在法人的物质技术条件的情况,应当由原所在法人与现所在法人就技术成果权益归属与使用达成协议。

如果没有协议或者技术成果产生后不能达成协议,需要根据完成该技术成果的贡献大小由双方合理分享。

12、如何认定“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 “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 ?

“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 “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 应当是对技术成果单独或者共同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也即技术成果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人民法院在对创造性贡献进行认定时,会分解所涉及技术成果的实质性技术构成。

提出实质性技术构成并由此实现技术方案的人,是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提供资金、设备、材料、试验条件,进行组织管理,协助绘制图纸、整理资料、翻译文献等人员,不属于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

13、需要审批或者行政许可的技术合同,未经审批或行政许可签订的技术合同是否有效?

须经有关部门审批或者取得行政许可,但未经审批或者许可的,不影响当事人订立的相关技术合同的效力。

合同如对办理审批或者许可的义务主体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由实施技术的一方负责办理。

14、技术研究开发课题组、工作室等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订立的技术合同是否有效呢?

有效。但是最终承担责任的主体有差别。

1)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订立的技术合同,如果经所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授权或者认可的,视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订立的合同,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

2)如果是未经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授权或者认可的,由该科研组织成员共同承担责任;

3)如果未经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授权或者认可的,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因该合同受益的,应当在其受益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15、就现有技术成果作为研究开发标的与他人订立委托开发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有效,但是这种合同往往是在一方采取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

16、就同一研究开发课题先后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委托人分别订立委托开发合同重复收取研究开发费用,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有效,但是这种合同往往是在一方采取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

17、技术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

非法垄断技术的技术合同无效,技术合同存在下列内容的属于非法垄断技术。

(一)限制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

(二)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例如要求一方将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提供给对方、非互惠性转让给对方、无偿独占或者共享该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

(三)限制当事人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

(四)阻碍当事人一方根据市场需求,按照合理方式充分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包括明显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实施合同标的技术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数量、品种、价格、销售渠道和出口市场;

(五)要求技术接受方接受并非实施技术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例如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服务以及接收非必需的人员等;

(六)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者来源;

(七)禁止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条件。

18、签订技术合同后,对方迟迟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该如何处理呢?

技术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可催告对方履行,如果催告经30仍日未履行,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19、当事人以技术成果向企业出资但未明确约定权属的,该如果确定?

当事人以技术成果向企业出资但未明确约定权属,技术成果归接受出资的企业所有。

但是如果该技术成果价值与该技术成果所占出资额比例明显不合理损害出资人利益的不能认定该技术成果归接受出资的企业所有。

20、拟开发的技术在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后由他人公开了,该如何处理?

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在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后技术成果验收前已经由他人公开,则会导致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当事人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

(来源:微信公众号 首凭科创法观察)

《技术合同法100问》第一篇(1-10)

引言

技术合同因其特殊性,在《民法典》中单列一章,属于典型合同的一种。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12月23日修改了《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修正的《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首凭科创法」团队根据《民法典》中技术合同章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司法解释,并结合首凭科创法团队日常处理科技企业技术法律问题的经验,汇编整理了《技术合同100问》。分享出来,探讨交流。

如您有技术合同相关法律问题,也欢迎向我们提出,以期可以解决您的问题。

《技术合同100问》(1-10)

目  录

1、什么是技术合同?

2、技术合同主要包括哪些合同内容?

3、技术合同的标的是什么?

4、如何理解技术合同的标的技术成果呢?

5、如何理解技术合同的标的技术秘密呢?

6、什么是职务技术成果?

7、如何理解“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任务”?

8、物质技术条件主要指什么?

9、如何理解“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

10、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哪些权利?

01

什么是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三条)

技术合同规定在《民法典》合同编的第二十章,属于《民法典》中典型合同的一种。技术合同在《民法典》中处于第843条至887条,共计44个条款。

02

技术合同主要包括哪些合同内容?

技术合同一般包括项目的名称,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履行的计划、地点和方式,技术信息和资料的保密,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配办法,验收标准和方法,名词和术语的解释等条款。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如果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还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五条)

03

技术合同的标的是什么?

技术合同的标的主要有两类:技术成果和技术秘密。

04

如何理解技术合同的标的技术

成果呢?

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

05

如何理解技术合同的标的技术

秘密呢?

技术合同法所称的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06

什么是职务技术成果?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属于职务技术成果。

(《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七条)

07

如何理解“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

组织的工作任务”?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任务,包括(一)履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岗位职责;(二)承担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交付的其他技术开发任务;(三)离职后一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所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交付的任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离职一年内继续从事与原所在单位的岗位职责或者交付任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完成的技术成果,也属于职务技术成果。

08

物质技术条件主要指什么?

“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资金、设备、器材、原材料、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和资料等。

09

如何理解“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

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

例如:1、职工在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资金、设备、器材或者原材料等物质条件,并且这些物质条件对形成该技术成果具有实质性的影响;

2、该技术成果实质性内容是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尚未公开的技术成果、阶段性技术成果基础上完成的情形。

但是,下列两种情况不能认定为“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

(一)对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约定返还资金或者交纳使用费的;

(二)在技术成果完成后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对技术方案进行验证、测试的。

10

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哪些权利?

技术成果的完成人分为两类,一类是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另一类是非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技术合同法中称之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与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相对应)。

区分这两类的主要依据在于技术成果属于职务技术成果还是非职务技术成果。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归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因此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不享有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同时,非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但是,如果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转让职务技术成果,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来源:微信公众号 首凭科创法观察)

新修订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必须知道的10个实务要点

引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6月14日发布新修订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新《规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2016年6月公布的旧《规定》同步废止。

我们梳理了新《规定》必须知道的10个实务要点。

问题1:新修订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制定的法律依据?

新修订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制定的。

问题2:《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移动应用程序信息服务,以及从事移动互联网应用商店等应用程序分发服务领域。

《规定》在适用范围上应当特别注意的是,《规定》所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是指运行在移动智能终端上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应用软件

问题3:什么是应用程序信息服务?

应用程序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应用程序向用户提供文字、图片、语音、视频等信息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等服务的活动,包括即时通讯、新闻资讯、知识问答、论坛社区、网络直播、电子商务、网络音视频、生活服务等类型。

提供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的主体是《规定》所称的应用程序提供者

问题4:什么是应用程序分发服务?

应用程序分发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应用程序发布、下载、动态加载等服务的活动,包括应用商店、快应用中心、互联网小程序平台、浏览器插件平台等类型。

提供应用程序分发服务的主体是《规定》所称的应用程序分发平台

问题5:应用程序信息内容的主管机关是哪个政府部门?

国家网信部门和地方网信部门。国家网信部门负责全国应用程序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网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用程序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

问题6:《规定》对应用程序提供者的要求有哪些?

(一)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对申请注册的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

(二)应用程序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提供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者取得相关许可

(三)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对信息内容呈现结果负责,不得生产传播违法信息,自觉防范和抵制不良信息。

(四)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审核管理机制,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

(五)应用程序提供者不得诱导用户下载应用程序。例如不得实施:(1)虚假宣传、捆绑下载等行为;(2)通过机器或者人工刷榜、刷量、控评等方式;(3)利用违法和不良信息。

(六)应用程序提供者发现应用程序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采取保障数据安全技术措施和其他安全措施。

(八)应用程序提供者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个人信息安全,不得因用户不同意提供非必要个人信息,而拒绝用户使用其基本功能服务。

(九)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未成年人用户提供诱导其沉迷的相关产品和服务,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

(十)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相关权利义务。

问题7:应用程序提供者可以对违反服务协议的用户采取哪些处置措施?

应用程序提供者可以对违反《规定》及服务协议的注册用户,采取警示、限制功能、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

问题8:《规定》对应用程序分发平台的要求有哪些?

(一)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在上线运营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备案

(二)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对上架的应用程序实施分类管理,并按类别向其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备案应用程序。

(三)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采取复合验证等措施,对申请上架的应用程序提供者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

(四)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公示应用程序提供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

(五)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对申请上架和更新的应用程序进行审核,发现应用程序名称、图标、简介存在违法和不良信息,与注册主体真实身份信息不相符,业务类型存在违法违规等情况的,不得为其提供服务。

(六)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加强对在架应用程序的日常管理,对含有违法和不良信息,下载量、评价指标等数据造假,存在数据安全风险隐患,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的,不得为其提供服务。

(七)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与应用程序提供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相关权利义务。

问题9: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可以对违反服务协议的应用程序采取哪些处置措施?

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可以对违反《规定》及服务协议的应用程序,采取警示、暂停服务、下架等处置措施。

问题10:《规定》中的哪些要求是应用程序提供者和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均应当遵守的?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遵循公序良俗

(二)不得利用应用程序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三)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积极配合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保护等管理制度。

(四)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设置醒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健全受理、处置、反馈等机制,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五)对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本文作者:盈科张奇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首凭科创法观察)

从管理者角度思考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核心:制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引言

2022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发布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指南》,为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指引了方向、提供了可操作工作方法,非常值得我们学习,以便实际运用到企业中去,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做贡献。

「首凭科创法团队」深入学习《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指南》,形成了一些列研究笔记。

本文从企业管理者角度出发,思考如何保护企业知识产权。核心是要制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从管理者角度思考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核心:制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张奇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秘书长。张奇律师团队专注于科技领域法律事务,在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拥有丰富经验。

是什么?

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是什么?是利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获得与保护竞争优势、遏制竞争对手、谋求最佳经济利益而进行的整体性筹划和采取的一系列策略和手段。

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从内容上可以分为:

1.专利保护战略(技术创新型企业)

2.商标保护战略(以品牌为经营发展路线的企业)

3.版权保护战略(文创娱乐传媒类企业)

4.商业秘密战略(以商业秘密为核心竞争优势的企业)

为什么?

为什么要制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呢?

知识产权是重要的无形资产,在企业价值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

例子:智力资本商业银行公司调查显示,标准普尔500企业的市值组成中,1975年83%是有形资产,到了2015年84%是无形资产,也就是知识产权。

制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管理和保护企业无形资产,形成企业经营和发展的优势。

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认识与实践的几个层次:

1.事务型层次:

专利、商标申请,版权登记,资质申报。

2.法律型层次:

划定权利范围构筑防御墙;向竞争对手主张权利,获得竞争优势;保护企业免于诉讼。

3.管理型层次:

将知识产权融入研发、生产、市场营销、财务管理等各环节,熟练以知识产权作为“武器”或“工具”开展竞争工作。

4.战略型层次:

知识产权不仅是内部管理事务,还要把目光投向外部,洞察发展方向和消费者偏好,积极获取对于保护企业利润及市场份额所必须的知识产权,使企业成为该领域的领先者。

怎么做?

怎么制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制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核心就是要厘清企业目前在哪里、准备去哪里、变化在哪里、怎么去

在哪里?

要解决找到企业目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与期望值之间的差距,分析差距形成的原因。例如,是该干的没干,还是干了,没干好?

准备去哪里?

就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目标是什么,目标是要保障实现企业核心经营目标。

目标具体包括:1)可以保护企业创新成果,实现商业化创造利益;2)限制竞争产品、钳制竞争对手;3)制止潜在侵权人;4)助力企业投融资;5)提升经营业绩,积累企业市值或股价等。

怎么去?

就是路径路线怎么定的问题。

常见路径:

1.做好知识产权布局与管理(专利、商标、版权的申请与确权)

2.做好知识产权风险管控与预警(研发、生产、市场营销等环节的风险识别与控制)

3.做好知识产权流程和制度建设(资质申报、运用的流程制度)

4.做好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技能培养和知识产权意识)

最后,形成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文件,明确方向和路径,随着企业发展变化进行适应性调整

(来源:微信公众号 首凭科创法观察)

《谭谈交通》事件基于著作权法的分析

《谭谈交通》节目简介

《谭谈交通》节目是由成都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与成都电视台第三频道联合于2005年5月推出的交通安全宣教节目。节目由交警支队民警谭乔出镜主持,电视台摄制人员跟随拍摄并进行后期制作。节目于2018年5月停播。2021年8月,谭乔(以下简称“谭Sir”)辞去公职。

事件简介

成都市广播电视台(简称“成都广播电视台”)声明其享有《谭谈交通》节目的全部著作权。

2021年9月,成都广播电视台将《谭谈交通》节目视频的全部著作财产权及其维权权利授予成都游术文化传播公司(简称“成都游术公司”)。

成都游术公司基于成都广播电视台的授权,向B站投诉,要求下架《谭谈交通》节目主持人谭Sir上传者B站的《谭谈交通》节目视频。目前,《谭谈交通》节目视频已从B站谭Sir账号下架。谭Sir本人声称,可能会面临数千万元的索赔。

该事件一时引起了全民热议,并在网络中迅速发酵。从知识产权律师角度讲,这是一个典型的著作权事例,具有极好的普法宣传意义。

话不多说,直接进行法律分析吧,看看法律上怎么看。

法律分析

一、《谭谈交通》节目视频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何种类型作品呢?

《谭谈交通》节目视频构成作品是无疑的,但属于何种类型的作品呢?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2020年修订,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简称“2020年著作权法”)第三条将作品分为了九类,分别是:(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很显然,《谭谈交通》节目视频属于视听作品。

为什么要先探讨《谭谈交通》节目视频属于哪一作品类型呢?

因为这涉及到作品权利归属的认定规则。不同的作品类型,具体的归属认定规则也是不同的。因此,作品类型的认定涉及到《谭谈交通》节目视频著作权归属认定。

什么是视听作品呢?

2020年著作权法并未给出视听作品概念,但是2020年著作权法将视听作品分了三类,分别是:(1)电影作品、(2)电视剧作品和(3)电影、电视剧作品以外的视听作品。

2020年著作权法施行前,我国适用的是2010年著作权法,2010年著作权法施行至2021年5月30日。

2010年著作权法没有视听作品的概念,相对应的概念是“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而对这个概念,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中有明确规定,即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定义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基于以上分析,从2010年著作权法视角看,《谭谈交通》节目视频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从2020年著作权法视角看,《谭谈交通》节目视频属于视听作品中的电影电视剧作品外的视听作品。

二、《谭谈交通》节目视频著作权归属如何确定呢?

2020年著作权法第17条第一款规定,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由著作权法第17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可知,(1)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归制作者享有;(2)电影电视剧作品外的其他视听作品的著作权首先要看约定,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归制作者享有。

看谁与谁的约定呢?理所当然要看创作者之间的约定。

谁是视听作品或类似摄制电影作品方法创作的作品的创作者呢?当然是为视频创作付出创造性劳动的人,包括编剧、导演、策划及拍摄者、后期剪辑制作者等。他们的协调配合才产生了我们看到的精彩视频节目。

从现有资料来看,《谭谈交通》节目视频的编剧、导演、策划、拍摄、后期制作工作都是由成都广播电视台组织的工作人员完成的。仅节目主持人,是由成都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指派的在职交警谭Sir担任。

延伸的思考:谭Sir作为节目出镜主角,他的节目主持行为是表演吗?

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演要求是对作品的表演。什么意思呢?如果编剧写好了剧本,谭Sir按照剧本台词来主持,那么谭Sir就是表演行为,谭Sir就是表演者。如果没有所谓的剧本台词,谭Sir自由发挥,根据自己的所思所想灵活主持,那么谭Sir就不是著作权意义上的表演行为,其身份定位就不是表演者。

从笔者对《谭谈交通》节目的了解,谭Sir老师的主持并不是对照剧本的表演,而是具有极强的自由发挥成分的。

那么,谭Sir老师如果不是表演,谭Sir在节目中到底起到什么作用呢?

笔者认为,谭Sir的行为更多的类似于编剧、导演、策划的工作性质,承担着节目创作的工作,而非单纯的表演行为。因此,笔者认为,谭Sir也是节目的创作者之一。

谭Sir曾说过,节目的内容和创意都是他本人苦思冥想而成,电视台只是负责记录。可见,谭Sir也认为自己不是简单的表演,而是节目的策划,发挥了节目创作的工作。

三、《谭谈交通》节目视频著作权归谁所有呢?

基于前面的分析,《谭谈交通》节目视频的创作者至少包括谭Sir(承担策划职能和主持人工作)、策划、导演、拍摄者、后期制作者。

谭Sir作为成都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指派参与节目制作的交警,作为公职人员,其行为系为完成交警支队的工作任务。因此,谭Sir参与节目制作的行为,在著作权法上被认定为职务行为,其参与制作的节目属于职务作品。

什么是职务作品?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如何归属呢?

员工基于职务行为,为完成公司安排的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反言之,员工在职务以外,主动创作的与工作无关的作品不属于职务作品。

对于职务作品,如果单位与员工之间没有特殊约定,劳动合同中也没有对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进行约定,那么员工创作的职务作品的版权原则上归该员工个人所有。单位仅享有在业务范围内的优先使用权。

在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员工所有的情况下,在作品创作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员工不得许可他人以与单位使用方式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综合上述分析,谭Sir虽然是受指派参与的节目制作,除非其与交警支队之间有关于著作权归属的约定,否则谭Sir依然是其创作性工作成果的著作权人,即谭Sir依然是《谭谈交通》节目视频的合作作者之一。

来自于成都广播电视台的策划、导演、拍摄者和后期制作者,作为创作者,是否享有《谭谈交通》节目视频的著作权呢?

从现有资料来看,《谭谈交通》节目的策划、导演、拍摄者和后期制作者均来自成都广播电视台。他们之间的协同创作行为,系为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的意志并由单位负责出资、承担责任。

这种情况下,策划、导演、拍摄者、后期剪辑制作者协同创作的视听作品就属于著作权法第11条第三款规定的法人作品。

所谓法人作品,就是按照公司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作品不是职务作品。法人作品,法人就是作者,法人依法享有著作权。

因此,策划、导演、拍摄者和后期制作者在《谭谈交通》节目过程中的创作性工作成果归成都广播电视台所有,成都广播电视台是《谭谈交通》节目视频的合作作者之一。

综上,《谭谈交通》节目是由受交警支队指派的谭Sir和成都广播电视台担任策划、导演、拍摄、后期制作工作的员工共同创作的视听作品。其中,成都广播电视台担任策划、导演、拍摄、后期制作工作的员工,完全代表单位意志,其完成成果属于法人作品,著作权归电视台所有;谭Sir主观创作成分较强,不能被视为法人作品,仅可认定为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归自己所有。《谭谈交通》节目属于由谭Sir和成都广播电视台共同参与制作的合作作品。

四、合作作品著作权归谁所有?

2020年著作权法第14条第一款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可见,著作权法明确,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者均是著作权人。

因此,《谭谈交通》节目视频著作权应当由谭Sir和成都广播电视台共同享有。

五、合作作品权利如何行使呢?

2020年著作权法第14条第二款规定,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第三款规定,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很显然,《谭谈交通》节目视频作为合作作品,但是却不是可以分割使用的。因此,应当按照第14条第二款规定,确定合作作品权利行使规范。

根据第14条第二款规定,合作作者行使著作权利,应当由合作作者协商一致行使;协商后,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均可以行使,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

因此,《谭谈交通》节目视频著作权的行使应当由谭Sir和成都广播电视台协商一致行使。没有协商的径自使用行为构成侵权,没有协商或者协商无果后的授权第三方专有使用权的行为也构成侵权,未将收益分配的行为依然构成侵权。

六、分析评价及建议对策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谭谈交通》节目属于由谭Sir和成都广播电视台共同参与制作的合作作品。因此,《谭谈交通》节目视频著作权应当由谭Sir和成都广播电视台共同享有。《谭谈交通》节目视频著作权的行使应当由谭Sir和成都广播电视台协商一致行使。

成都广播电视台未经与谭Sir协商的前提下,径自授权成都游术公司《谭谈交通》节目视频著作财产权及维权权利,该授权行为本身即是对合作作者谭Sir权利的侵权。

谭Sir在B站上传合作作品属于对合作作品著作权的行使,也应当与成都广播电视台协商后行使。

针对谭Sir老师在B站上传的《谭谈交通》节目视频已被投诉下架,甚至存在被索赔千万元的风险,笔者建议采取主动出击策略,以成都广播电视台为被告发起著作权确权之诉,请求法院确认其合作作者身份。这样既可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可以保护二次传播者的利益。

(本文作者:盈科张奇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首凭科创法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