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游戏充值/直播打赏司法判例精析(一)

受疫情影响,未成年人都开始在家用手机、平板等电子设备上网课,但是在上网课背后却是越来越多“熊孩子”背着父母在游戏/直播中进行大额充值,不少家长反馈手机中的钱“不翼而飞”,“如果不是银行通知还款也不知道钱不见了”,并且在黑猫投诉、聚投诉平台上可以看到数千条未成年人游戏充值/直播打赏的消费投诉,涉案金额从几十块到几万元不等。

“目前疫情期,小孩在家上网课,从2020年2月8号至2020年2月13号短短不到一周工夫竟在游戏内充值14373元”,在黑猫投诉平台上一位幼儿园小朋友的家长写出这样的投诉帖。

恰逢315期间,鲨鱼君通过检索并分析数篇未成年人游戏充值/直播打赏案件判决,为大家总结未成年人游戏充值/直播打赏案件之司法判决要点,分析法院在此类案件中的查明认定思路,进而为游戏企业提出应对此类玩家投诉/纠纷案件的实务建议

一、未成年人游戏充值/直播打赏行为有没有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及《合法法》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游戏充值/直播打赏行为是否具备法律效力,需要考量未成年人的实际年龄、充值金额以及监护人是否对充值/打赏行为进行追认等因素。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17-24条的规定

  • 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自然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自然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01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民法总则》第14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不论该行为是否为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自然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法律效力上均为无效

02

已满八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

《民法总则》第145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因此,针对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的充值打赏行为,法院需要个案具体认定

在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张某诉爱九游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成年人张某已经是一个12周岁的就读于北京市的初中生,每次充值的金额为3元至328元不等,总额810元,法院认为“张某能够理解其为游戏角色进行的充值行为和相应的后果该充值行为能够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也就是说12周岁的北京市初中生已经可以理解充值几百元的行为和后果,因此最终判决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而对于郑州市一个小学生隐瞒其母亲偷偷充值9061元的行为,法院认定“已越过未成年人正常行为的界限,并且在监护人母亲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其充值的法律行为无效”

同时,2019年11月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亦对未成年人游戏充值进行了年龄、单次充值金额、每月累计充值金额做了细化规定:

  • 未满8周岁的用户,网络游戏企业不得为其提供游戏付费服务;
  • 8周岁以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5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00元人民币;
  • 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10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400元人民币

在该通知发布之后,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游戏充值/直播打赏纠纷案件中,亦会充分考量充值金额是否符合《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的相关要求而综合查明认定。

事实上,除了法律定性,未成年人游戏充值/直播打赏纠纷案件中,更为关键的是如何证明未成年人本人自己单独进行的游戏充值/打赏直播?

二、如何证明游戏账户及充值打赏行为系未成年人自己单独操作?未成年人或监护人一般会提交什么证据?

未成年人偷偷使用父母的游戏账户并进行充值的情况不在少数,但现实也确实存在“成年人充值后谎称未成年人并虚假投诉”的情况。

因此,在未成年人游戏充值/直播打赏案件中,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监护人如何证明充值/打赏行为系未成年人单独所为以及如何证明该行为未经监护人的同意或追认。

鲨鱼君检索分析的数篇未成年人充值/打赏纠纷案件中,原告(未成年人或监护人)一般会提交以下证据:

账户注册信息及头像

实践中有未成年人偷偷使用父母的身份信息进行游戏注册,或者是采用快速注册的方式以避开实名认证来注册账户,因此,监护人一般提交账户注册信息及头像以证明案涉账户是否已经实名认证程序,证明在案涉账户的注册时间和地点、监护人有不在场证据,证明案涉账户的头像、名称更加符合未成年人的年龄、社会交往状况。

如,齐某与快手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交快手账号注册信息单,该账户使用未成年人本人原名及头像,用以证明用户ID为其本人注册并使用。

支付宝/微信/银行交易记录、短信/微信记录

如在未成年人吴某与某游戏公司纠纷一案中,家长提供了全部的微信支付账单,再结合未成年人自己的陈述,以证明未成年人独自在什么时间、用什么方式进行了游戏充值。

录音/视频资料

同样是快手案件中,原告提交其监护人与原告的对话录音资料(该录音为父母与未成年人对于打赏主播的事情进行问答式交流),以证明未成年人在父母不在现场的情况下进行打赏

同时,其他案件中原告亦会提交监控录像等,以证明未成年人原告存在打游戏、直播打赏的行为和习惯。

未成年人检讨书

部分案件中未成年人会出庭进行陈述或检讨,法院亦会从原告提交的多份证据是否能否相互印证、未成年人与监护人的陈述是否能够相互印证等方面进行事实查明和认定。

报警回执/询问笔录

部分家长在发现支付宝、微信账户中的钱“不翼而飞”之后会选择报警,原告会将公安机关出具的报警回执或询问笔录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在许某诉上海某游戏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未成年人的父母发现11万元“消失”后当地派出所报案,后续原告亦将公安机关作出的《询问笔录》及《出警意见》作为诉讼证据。

三、围绕未成年人游戏充值/直播打赏,法院如何查明认定?

鲨鱼君总结如下几个方面的考量因素:

游戏/直播账户使用时间

实践中,法院会在原告提交的充值记录、账单明细及被告提交的相关证据中查明案涉游戏/直播账户的登陆时间、充值时间,核实该案涉账户使用/充值时间是否符合未成年人的学习放假安排及生活作息习惯。一般而言,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一般为周末、假期或平日的晚上,可作为考量因素。

例如,在许某诉上海某游戏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认定充值行为发生在10月1日至10月7日学生放假时间,10月1日之前大多发生在周五、六、日晚上时间;该段时间相对学生来说,学习时间相对宽松,也正是大多学生缓解紧张的学习生活,放松自己的时间。

游戏/直播账户消费行为

其一,未成年人在游戏/直播账户内的消费行为类型是否与未成年人年龄、心智、社交、智力相符合。

例如,在齐某与快手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快手公司答辩认为打赏的作品为成年女性秀身材,与原告的年龄、智力、兴趣爱好不相符合。

其二,游戏类型、案涉游戏账户/直播账户中的社交动态是否与未成年人的兴趣爱好、年龄心智相符合。

例如,在许某诉上海某游戏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认为根据涉案游戏对男性,尤其对青少年具有吸引力,女性作为玩家的可能性较小,因此游戏玩家应为未成年人自身,而不是其母亲。

监护人银行账户之消费记录

实践中,未成年人多数游戏充值/直播打赏行为都是隐瞒父母进行的,不少监护人都是在查询账户余额后才发现,或甚至存在未成年人在消费后删除了短信记录。

在原告与华多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中,华多公司认为未成年人的支付宝交易中,除了涉案充值交易记录之外,也有大量与本案无关的交易记录,可以看出监护人本人平时具备网络支付习惯,其对于网络交易注意能力明显是很高的,所以监护人不可能对于其支付宝账户发生过这么多的交易消费不知情,监护人对于涉案充值消费明显是知情并且允许的。

当事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相关陈述

在此类案件中,法院会综合未成年人及监护人的相关陈述及其他相关证据进行综合认定,包括未成年人的陈述及监护人的陈述是否存在出入未成年人关于游戏/直播操作的陈述是否与充值记录相互印证等。

例如,在郑某涵诉映客公司的相关案件中,法院认定“郑某涵提供的个人陈述主要包含如下几方面内容:使用涉案账号的方法、打赏主播及自己做主播的情况、所喜爱的主播的特点、将涉案账号设置成神秘人的细节等。这些陈述内容符合“映客”的使用方法,亦均符合郑某涵的年龄特点。涉案账号内显示的互动过的主播的个人情况及打赏和收赏记录亦可以与郑某涵的陈述相互印证。在庭审当天,郑某涵可熟练指导委托诉讼代理人及本院打开涉案账号核实相关情况,包括如何将设置成神秘人的账号变更为可显示身份信息的用户。”

(本文作者:盈科范晓倩、潘莹律师 )

三大消费维权问题,游戏公司你准备好了吗?

受疫情影响,网络游戏成为宅家消磨时间的主流选择之一,与此同时网络游戏中的消费维权纠纷也迅速增多。近日,中国消费者协会针对近期收到的消费者投诉,发布《中消协:网络游戏经营者应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一文,梳理出网络游戏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中的三大主要问题:

实际效果与宣传不符。

以不公平规定为经营者免责。

选择权、财产权受损害问题。

中国消费者协会官网

游戏公司与消费者因游戏付费内容产生的纠纷在业内时有发生,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在即,鲨鱼君通过网游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的真实案例,对中消协提出的三大问题进行逐一分析。

相信各位游戏公司小伙伴们通过本文的阅读,能对于类似做法的法律风险有更为直观的感受,顺利开展企业自查自纠。希望各游戏公司能够做好准备、舒心度过315

No.1

实际效果与宣传不符

中消协发文指出:一些网络游戏经营者通过文案、视频等形式宣传游戏产品的卖点,如人物形象、道具及其功能、特效等,但是其在游戏中的实际效果与宣传不符。

法律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中消协要求:网络游戏经营者利用文案、视频等宣传方式直观详细地展现游戏人物、道具及其功能、特效等的,所作说明和展示应与消费者购买游戏产品的实际情况一致

案例1:节日限定皮肤引发的消费投诉

2019年,一款现象级MOBA类手游推出当年情人节的“节日限定皮肤”,源于正版IP授权的情人节限定皮肤瞬间引发大量玩家关注,但却同样引发大量玩家投诉并@中国消费者协会。

玩家认为游戏宣传视频展示的是“充值即可获得节日限定皮肤以及皮肤专属动作表情和击杀、回城等专属特效”,而玩家充值购买后发现,并没有出现所谓专属皮肤动作与特效,而是需要一定随机概率才能获得。

玩家们以“虚假宣传、误导充值”为由发起投诉,并@了中国消费者协会。中消协还在微博中回复玩家“关注。请收集好相关证据”

据报道,后续该游戏官网中关于这套皮肤的介绍作出了修改,加上了“参与游戏内每日充值活动领动作/回城特效礼包,有几率获得”等字样。

来源网络

在流量为王的时代,网络游戏的宣传推广容易为了”蹭流量”出现“文案/视频宣传的人物形象、道具功能及特效等”与实际效果不符的情况。此举不仅受到了中消协的重点关注,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构成“存在欺诈”,而且涉嫌违反《广告法》构成“虚假广告”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欺诈行为”将面临消费者“退一赔三”的民事索赔。

违反《广告法》构成“虚假广告”将面临“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者甚至面临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No.2

以不公平规定为经营者免责

中消协发文指出:一些网络游戏经营者对上线游戏产品的展示视频中加贴“最终效果以游戏内为准”的声明,涉嫌利用不公平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四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

中消协要求:网络游戏经营者销售给消费者的人物形象、道具及其功能、特效等应当和上线推销时的宣传展示一致,不能以消费者购买后的实际为准。消费者看到游戏产品的文案、视频等具体说明,购买了相关游戏产品,双方形成了消费合同关系,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能借助“最终效果以游戏内为准”的声明,使双方约定处于不确定状态,甚至以此为自己违反约定开脱和免责。网络游戏经营者的这种声明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也违背公序良俗。

案例2:“保留最终解释权”可以万事大吉吗?

「最终效果以游戏内为准」、「游戏公司保留最终解释权」,可能是包括游戏公司在内所有广告商最喜闻乐见的广告措辞了。但,中消协专门重点指出,游戏公司不得借助“最终效果以游戏内为准”等声明为自身免责并排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最终效果以游戏内为准」的变更

据报道,前述提及的现象级MOBA类手游,在“节日限定皮肤”引发消费投诉后,游戏官方亦作出方案,拟将“最终效果以游戏内为准“的措辞在未来改为“此为研发过程中录制,所展示的内容仅供参考”;针对物品上线后的展示素材,将标注“根据实际运行效果持续优化中,且不同手机配置下效果可能不同”。

「游戏公司保留最终解释权」的格式条款

早在2011年,某著名海外引进游戏的中国运营企业因《用户协议》的约定存在「排除消费者请求赔偿损害的权利并预设损害赔偿金额的上限等内容」,被浦东工商分局认定「构成了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的行为」并予以行政处罚。

涉案《用户协议》内容如下:

“……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运营方和游戏公司保留本许可协议的最终解释权。”

“……无论是因合同、侵权、严格责任或其他原因发生的索赔,运营方和游戏公司所应赔偿的数额以您在索赔发生之日起的前六个月内为使用游戏向运营方支付的总费用为限,对于超出的部分,运营方和游戏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该游戏公司不服行政处罚,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在判决中对《用户协议》中的涉案条款进行了分析,认为网络游戏运营方“通过预先拟定的条款排除了消费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并设定可能发生的损害赔偿上限、不当规避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认为“《用户协议》中约定游戏运营方保留协议的最终解释权与《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特殊解释规则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浦东工商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最终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部分摘录

相较于网络游戏经营者,玩家作为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常常“被迫”接受并不公平的“用户协议”,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企业应当遵守的法律规定和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对于“用户协议”,网络游戏经营者应当积极落实自查自纠,对于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等类似不公平、不合理规定,应尽快改正,有效防止此类纠纷再次发生。

No.3

擅自变更已售出的道具功能

中消协发文指出:选择权、财产权受损害问题。一些消费者反映,网络游戏经营者未经其同意,以游戏产品的优化、升级等名义,擅自变更已售出的人物形象、游戏道具及其功能、特效等。

法律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消协要求:消费者购买的网络游戏人物形象、道具等产品,具有财产属性,是民法总则确认保护的财产权利。由于网络游戏产品的虚拟性,其占有、使用均在游戏之中,消费者对已购产品的控制能力有限。网络游戏经营者不应借助自身优势,未经消费者同意,以升级、优化等名义,擅自变更消费者已购产品的实际功能和效果。实践中,一些网络游戏经营者还在服务协议中以单方格式条款要求消费者概括授权,同意公司对游戏中的任何内容或构成元素(包括但不限于消费者已购买或正在使用的角色、游戏装备、游戏道具的美术设计、性能及相关数据设置等)所作调整、更新或优化,且不会追究公司任何法律责任,这种做法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和索赔权,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3:擅自改动道具使用范围/装备

早在2014年,一款风靡一时的游戏便因擅自改动游戏内道具使用范围遭到玩家投诉。玩家投诉称,原先不限定人物、可通用的“豪华婚礼定制函”,如今只能购买人物后才能使用,玩家认为这一改动导致其购买的定制函无法转移给其需要的角色,并投诉至相关部门。

玩家投诉截图

近期,类似事件在某热门游戏中再度上演,该游戏以优化名义对装备进行魔改引起大量玩家不满。

2020年2月,某游戏以优化的名义对某一人物套装进行了魔改,导致该套装改动前后对比明显。该人物套装改动前广受玩家喜爱,不少玩家花费额外时间、精力以获得该套装,最终却换来“魔改”的结局。此事件引起大量玩家不满,一时之间,相关投诉和吐槽之声甚至在该游戏的微博超话中上升至热度第一。

修改前后对比图

游戏中各类道具、装备、人物套装均为玩家私人虚拟财产,其财产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玩家为此投入一定时间、金钱。因此网络游戏经营者不应以“优化”、“升级”等其他各种名义,不正当侵害玩家对此的合法权益。网络游戏经营者对游戏中付费产品的优化、升级,应当提前征得消费者同意,明确告知升级后产品的具体情况和新旧差异,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并尽量为玩家提供是否升级的不同选项。

建议与要求

结合上述三大主要问题,中消协向广大网络游戏经营者提出了以下建议和要求:

1、诚实守信经营,拒绝虚假宣传。网络游戏产品的文字、视频等宣传材料应当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确保游戏产品的实际效果和宣传一致,对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应实事求是作出说明,并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虚假宣传,或者误导消费者。

2、尊重消费者权益,提升保护意识和水平。网络游戏经营者应当尊重消费者的各项权利,对游戏中付费产品的优化、升级,应当征得消费者同意,明确告知升级后产品的具体情况和新旧差异,为消费者提供是否升级的不同选项,严禁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更改消费者已购产品,或者强制消费者接受升级产品,切实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水平。

3、加强自律自查,删除不公平规定。网络游戏经营者应当严格自查,对于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规定,应尽快予以改正,避免触及法律底线。如“最终效果以游戏内为准”,要求消费者概括授权同意经营者单方随意变更消费者已购游戏产品的设计、性能且不追究其任何法律责任等。

4、重视消费者诉求,妥善解决消费纠纷。网络游戏经营者在产品开发、销售、运维等各环节,应加强与消费者沟通,倾听消费者意见,重视消费者诉求,及时改进存在问题,妥善处理相关纠纷,努力提升消费者的满意度。

时值一年一度的315前夕,中消协的此次发文展现出对网游行业的强烈关注,可视为行政机关针对游戏消费加强行业监管的重大信号。

最后,鲨鱼君温馨提示各游戏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义务,做好游戏、树好口碑,才能在更严格的监管下更加游刃有余。

(本文作者:盈科方丽莎、唐子淳律师 )

游戏公司竞业限制那些事儿

近日游戏行业自媒体【游戏新知】发出一篇热文《这两天,整个广东游戏圈都在讨论这件事》,被标题吸引,在好奇心的驱动下我们认真阅读了该推文。

该推文大致讲的是“广州一家游戏公司的某视频团队(30多人)因公司要求加班至晚上23点而集体辞职,而老板用近40分钟会议苦口婆心想挽留该团队成员”一事,这在游戏行业“996”“大小周”甚至是“007”的工作状态下都是见怪不怪。但这次为什么就炸开了锅呢?活生生的被网友大事渲染 ,几十条评论观点也好不热闹,大部分观点认为老板是在画大饼,甚至有人认为是公司为了规避裁员补偿金而想的“高招”,至本文发出时间阅读量已经达到近3万。

推文中写到“按照公司规定来,凡是离职的竞业两年。你不签字,需要你签字吗?邮件EMS到了就行了,这个事儿公证一结束,竞业就生效了,不需要你签字”,这一段让鲨鱼君印象颇深,脑中满是问号:

竞业限制条款是公司单面就可以决定的吗?

真的就不需要员工签字吗?

邮件EMS到了就真的行了?

公证一结束就真的生效了吗?

竞业限制补偿金可以在工资中直接发放吗?

今天鲨鱼君就来聊一聊

游戏公司竞业限制那些事儿。

本文字数:3677字

阅读时间:10分钟

一、竞业限制的起源及法律规定

竞业限制起源于《公司法》中的董事、经理竞业禁止制度,目的是为防止董事、经理等利用其特殊地位损害公司利益。企业一般通过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条款,来要求劳动者履行离职后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

但竞业限制,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劳动者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甚至关乎劳动者的生存权,而现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至第十条等规定就是为了解决以上矛盾。

二、什么是竞业限制?

所谓竞业限制,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用人单位限制并禁止本单位特定从业人员在离职后从事与本单位竞争的业务,包括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业务单位任职,不得自行建立与本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并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基于双方就竞业限制有一致的意思表示,竞业限制协议是双方负有义务的、有偿的,并非前述报道提及“公司单方面就可以作出、邮件EMS到了就行了、无需员工签字”。

实践中,游戏公司如需竞业限制,应当与员工签署相关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向团队成员或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游戏公司员工亦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其竞业限制义务,如违反其义务,游戏公司有权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

腾讯起诉前员工徐振华违反竞业限制案件中,上海一中院二审判决认定腾讯前员工徐振华因违反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被判赔偿腾讯公司1940万这也创造了同类案件最高赔偿纪录。

三、“竞业限制”的对象主要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可见,竞业限制的对象主要是有机会接触到企业商业秘密或职位较高的决策人员、高级研究和技术人员等。

司法实践中,企业对于竞业限制的对象可能存在扩大解释的现象,但亦需要合理判断“何为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防止竞业限制条款对普通职工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出现。

对于游戏公司而言,项目组负责人或研发总监等可能会接触到公司或游戏项目的商业秘密或职位较高的员工,建议与之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而一些职位一般或完全没有机会接触到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竞业禁止不见得必须。一来,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对普通员工不发生法律效力;二来,公司亦需为更多人支付更多的经济补偿,这样势必增加游戏公司的经营成本,得不偿失。

四、“竞业限制”的成立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不是“张口就来”、也不是约定即成立生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的规定,其成立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其一,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

竞业限制成立的形式要件在于,企业需要与员工签署竞业限制协议或在《劳动合同》、《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非由“公司单方面约定”亦不是“在企业规章制度中体现即可”。游戏企业的小伙伴可以回去翻翻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了。

其二,企业需在员工离职后支付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成立的核心要见在于,企业需要在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之后(也即竞业限制期限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此处划个重点

1. 仅约定竞业限制,不支付经济补偿,竞业限制义务不成立。

2.竞业限制补偿金不能包含在员工工资当中,而是在离职后发放。

五、“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6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简单来说,“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可以由游戏公司与员工进行约定,如无约定即适用法律规定。实践中,游戏公司亦可以和员工约定一次性或者分期支付经济补偿金

六、“竞业限制”的范围和地域

《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竞业限制的范围和地域是指对已从本企业离职的劳动者再就业时的择业限制范围和地域,是竞业限制协议的核心,所以用人单位最好在竞业限制协议中明确竞业限制的范围和地域。游戏公司可以将限制竞业的其他存在竞争游戏公司名称和地域明确列举出来并附在限制协议后面。

七、“竞业限制”的期限是多久?

《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也即,员工与游戏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竞业限制最长期限为2年,超过2年的约定无效,这部分的经济补偿金公司可以不支付,当然员工也可以不用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8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9条规定“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即,如企业连续3个月都未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员工可以:

1、申请法院提前解除竞业限制,恢复自由、停止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2、如员工已经实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还可以要求游戏公司支付其3个月的限制经济补偿金。

八、竞业限制的制度意义

相关法律法规及解释对竞业限制的约定,并不是为了限制劳动者自由选择职业,也不是限制企业间相互竞争,在一定程度上它是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一种事后补救行为,同时它也是对可能导致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事前禁止。实践中,尤其在研发性、技术性较强的行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屡见不鲜,而保密条款的约定及维权却又是那么乏力,特别是在商业秘密侵权发生时证据收集存在较大困难,所以游戏公司对商业秘密保护采取事前的防范措施是十分必要的。同时,竞业限制还可以促进市场竞良性争,对企业创新和优秀人才管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小结

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是企业与特定员工之间达成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下所签订的并由企业按月或一次性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员工离职后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协议。游戏公司和员工必须合法达成合意,按照约定支付合理的竞业补偿,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任何游戏公司单方面直接告知员工竞业限制,给离职员工创设竞业限制的义务,而游戏公司本身不承担合理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竞业限制协议对游戏公司和离职员工均不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企业,只有合法合规、齐心协力,方能行稳致远、基业长青!鲨鱼君今天就聊到这里啦,下期再会!

(本文作者:盈科唐向阳律师团队)

苹果/头条要求限期提交版号,游戏企业合规路在何方?

近日,苹果应用市场的一则通告,在游戏圈“炸开了锅”。

苹果后台审核页面向中国区开发者发送通告:

“根据中国法律,游戏需获得由中国国家新闻出版总局颁布的批准文号

因此,请在2020年6月30日之前向我们提供您计划在中国大陆发布的任何付费游戏或可提供App内购买项目的游戏的批准文号。您可以在下方输入游戏的批准文号及日期。更多详情,请查阅通知原文。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穿山甲联盟需要ISBN核发单 3月6日截止

据《游戏新知》透露,穿山甲联盟发布了《重申应用资质提交的说明》,要求游戏需要提供「网络游戏出版物号(ISBN)核发单」。截止日期为2020年3月6日24时。

虽然游戏上线运营需要版号,并不是什么新鲜事儿

但是限期提交的苹果新规及头条重申

对游戏行业来说,确实“措不及防”

相比于当下版号下发的速度

苹果应用市场仅剩四个月、今日头条不到10天的期限,真的不算长了

游戏圈有的高唱“马甲包/换皮包大限已到”

有的哀嚎“中小游戏企业祸不单行”

但无论如何,苹果这一版号新政

势必给游戏行业带来震荡级影响

下面,鲨鱼游戏法将从法律和政策的角度

聊一聊游戏企业版号合规之路

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

——版号法律法规及应用市场政策

什么是版号?

版号,指的是网络游戏的出版审批;网络游戏上网出版前,必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总局审批。

2016年6月2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要求自2016年7月1日起,未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移动游戏,不得上网出版运营;并要求各游戏企业及运营单位做好清理工作,需要继续运营的在2016年10月1日之前补办审批手续。后续,总局发文将补办相关审批手续的时限顺延至2016年12月31日。

版号风云下的安卓与苹果

总局发文后,安卓各大应用市场开始落实总局对移动游戏的最新要求和出版工作的相关部署,要求游戏企业限期内提交版号,清理平台中的游戏产品,没有版号的游戏予以下架。

2016年,苹果亦通过AppStore后台公布了《苹果致中国地区开发人员的一封信》,苹果在信中确认从2016年7月1日起,所有上架App Store的游戏都必须要办理版号。

但由于种种原因,近年来苹果AppStore并未加大力度执行版号的法规政策,给了不少买量发行游戏企业一丝喘息之机,也导致苹果应用市场一度成为“无版号游戏/换皮游戏/马甲包游戏”的聚集之地。

此次2020年的苹果游戏版号新规,首当其中受到重创的是“马甲包/换皮包游戏买量模式”(一个有版号主包+多个无版号马甲包/换皮包)。

具体到苹果应用市场,“提交版号”是否仅针对2020年6月30日后上新的新游戏、此前上线的无版号游戏是否会被直接下架,目前尚无定论。穿山甲亦如此,我们会持续关注各大应用市场的版号要求及政策。

无付费/无内购项目的游戏无需版号?

2016年以来,没有版号的游戏企业有的采取先上线免费测试版本吸量,等到版号下发后再提交正式付费版本正式运营;有的直接将游戏改为无付费充值或无内购项目但植入广告等方式进行变现的运营模式,以应对版号政策收紧的困境。

有的游戏客户问:

无付费充值或无内购项目但植入广告的游戏是否不需要版号?

无付费充值或无内购项目但植入广告的游戏是否通过苹果2020的版号新政策?

我们认为从法律上,无付费/无内购项目的游戏亦需要版号,是否收费可能仅影响处罚力度。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的规定,网络游戏上网出版前,必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但并未明确规定无付费内购游戏无需版号。

网络出版服务如何定义?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包括游戏)

《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本通知所称移动游戏出版服务,是指将移动游戏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下载或者在线交互使用等上网出版运营服务行为

从前述规定和通知来看,国家新闻出版总局对于游戏监管的关键在于“正式运营或向公众提供可下载或可交互使用的网络出版物”而非“是否免费/无需充值付费”

但从苹果发布的公告来看,字面上理解目前仅针对“付费游戏或可提供APP内购项目的游戏”。头条并未对游戏是否付费作出规定。

无版号擅自运营 罚款70余万元

除了应用市场的准入要求,游戏企业还应当关注无版号擅自运营的法律责任。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将面临行政处罚(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者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2019年12月4日,文旅部发布通知《北京总队查处网络游戏擅自出版案件 罚款70余万元》,北京总队在接收到举报后对北京某科技公司提供并运营的无版号游戏进行调查,在调取后台经营数据后以违法经营额的7倍予以罚款,并责令删除游戏。

以前靠游戏赚钱,现在靠版号赚钱?

——套用/盗用/买卖版号的法律风险

2016年版号政策收紧特别是2018年停发版号以来,催生了版号买卖/交易的灰色市场,一款游戏版号能够卖到50-80万;各大应用市场也出现了大量套用老版号甚至是盗用他人版号的游戏。

本次2020年苹果/头条游戏版号新规,将版号的重要性再一次提升。未来的一段时间内,不少企业可能存在将希望寄托在版号交易/套用上的可能。

版号交易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

版号交易指的是,在版号高压政策下,有上线游戏需求但没有版号的游戏企业通过有偿/无偿的方式向有“剩余”版号但暂无上线游戏需求的游戏企业“购买/租用版号”的使用权或通过“游戏授权”的方式获得版号的使用权。

版号审批是国家新闻出版总局对于一款游戏在上线运营前的进行前置审批程序;版号是审批文件,并非属于某个企业的知识产权或可交易的民事权益,本质上不能进行交易。版号交易/买卖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版号交易/买卖合同本质上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以游戏授权/转让的方式获得版号使用权亦存在法律风险

行业中,大部分的版号买卖/交易是以“游戏授权/转让的方式”开展的。这样的合作相对隐蔽,但关键在于双方游戏授权/转让合同并不实际履行,被授权一方并不会运营合同中载明的授权游戏,而是将授权游戏版号信息直接套用在自己拟运营的游戏上,从而以游戏授权的方式获得游戏版号的使用权。

版号审批本质在于对游戏内容的合规审查

内容变更需要重新申请版号

鉴于版号审批的本质在于国家新闻出版总局对游戏进行内容合规审查,版号交易/买卖或者套用自家其他游戏的版号存在的最大问题在于「实际运营游戏的内容与版号申报时提交的游戏内容存在差异」,这也导致「实际运营游戏本身并没有履行前置审批程序」。

根据《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已经批准出版的移动游戏在内容/功能上发生明显改变将被视为新作品,应当重新申请审批手续;已经批准出版的移动游戏变更游戏名称或运营机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尽管套用版号/买卖版号会充分考虑游戏类型和美术风格,但是两款游戏之间差异已经符合《通知》要求重新申请审批手续的情形,因此仍然存在违法违规的法律风险。

盗用版号惹纠纷

除了买卖版号/套用版号,有一些企业铤而走险,直接盗用其他公司暂未使用的版号,将其他公司的版号批复、著作权人/出版单位信息直接标明在游戏载入页面。

盗用版号,除了以上提及的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责任,容易引发民事纠纷和经济索赔。以本团队2019年办理的一起“盗用版号纠纷”为例,盗用版号存在如下民事法律风险:

  • 著作权侵权纠纷。一般而言,盗用版号的企业目的在版号,不在他人的游戏内容。但由于盗用版号的企业将第三方作为著作权人标明在其自己提供的游戏中,涉嫌侵犯他人署名权等著作人身权。
  • 商标侵权纠纷。一般而言,盗用版号的企业会直接使用版号方的游戏名称;如版号持有方之游戏名称系注册商标,盗用版号的企业还涉嫌构成商标侵权。
  • 不正当竞争。盗用版号的企业存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虚假宣传、攀附他人商誉、侵占他人可能的商业机会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

结语

不寻常的2020年,随着这一次的应用市场版号新规,游戏行业将面临更为激烈的洗牌和竞争。但无论如何,版号合规及法律风险仍然是游戏企业需要慎重对待的问题。

盈科律师代理TOPSUN商标美国注册,注册成功

2018年11月21日,浙江ZJ公司委托盈科律师提交第7类TOPSUN商标在美国的申请注册,指定商品是农业器械、机锯、链锯等。但在这之前的2018年10月22日,与委托人处于同一地域的有个叫WU HAIZHEN的个人复制相同logo设计提前在美国第7类商品上抢先申请。鉴于此,提交申请的时候我们也提前做好了后续进行驳回复审以及对抢注商标提起异议申请(定期进行监测)的心理准备,提前预估了后续的流程走向及会产生的费用。

之后于2019年3月5日收到美国商标局的驳回通知,驳回原因是有近似商标,一共引证了6个近似商标,其中一个就是WU HAIZHEN在先申请的商标,但收到驳回通知之时,对方商标是处于驳回待复审状态。另外五个均是浙江SY公司名下注册在第7类起重机、绞车、手持工具等商品上的含有相同字母构成的TOPSUN商标。

针对该驳回原因,我们分析及作出如下部分答复意见:

1、引证商标1申请人WU HAI ZHEN与委托人同处中国浙江永康,且指定商品与委托人公司产品主营业务范围一致,包含割草机、链锯、机锯等,且申请的商标图样与我委托人商标完全一样,明显是对我委托人商标的抢注,目前该商标也显示被驳回,该商标只要并没有去做复审,就会失效。

2、其余引证商标2-6所有人浙江SY公司其主营产品是起重机、捆绑器、小车固定器、绞车,主要是道路车辆用。而委托人主营“割草机、链锯、机锯”等园林工具,用于割草、除草、伐木等,两个公司的产品业务范围相差很大,产品虽属于相同类别但不属于类似,在产品的功能、用途、消费对象、使用场所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除了两者实际产品经营范围存在较大差异外,两个商标在整体设计上也是具有较大差异,消费者凭借对两个公司本身主营业务的不同以及商标的差异,可以进行有效的识别,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

3、另外我们也积极主动删除了申请商标中的与引证商标手持工具相互冲突的 “非手动的手持工具” 商品,以增加复审的成功率。

裁定结果:

引证商标1因没有去进行驳回复审而失效,同时审查员认可了我们针对与引证商标2-6之间的差异的答复意见,裁定驳回复审通过,商标予以公告,之后在公告期也无人提起异议,予以核准注册。

案例总结:

美国商标在审查的时候通常会将同类别商品一并视为类似商品,也会进行跨类别审查,跨类商品相近都会进行引证。很多时候,申请人往往会因为看到同类别多个引证商标而放弃继续进行驳回复审。本案在存在多个引证商标的情况下,依然没有放弃继续争取权利,而是从申请人本身所处行业及产品本身差异出发,及时分析两者的差异,提前进行风险预判,争取到了较大的权益,为之后开拓美国市场打下坚持的基础。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申请不当,赔偿责任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自强公司向上海海关申报出口“KANA”品牌链条及零件,因涉嫌商标侵权,海关依卡娜公司申请扣留了这批货物。在海关调查阶段,自强公司积极答辩并提交证据。2019年2月,海关经调查不能认定该批货物侵权并解除对货物的扣留。

2019年8月,自强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卡娜公司赔偿因商标恶意维权造成的损失。海关调查阶段及诉讼阶段自强公司均委托钱航律师团队代理。

案件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海关不能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或者人民法院判定不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检索,以该条内容为依据主张知识产权权利人承担赔偿的案例数量不多,且各地区法院对于该赔偿责任是无过错责任还是过错责任、如果是过错责任过错的程度如何认定均无统一的裁判行径。

在本案中,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此的裁判观点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因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而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申请不当”,也就是应为过错责任,其在本质是属于财产损害责任,应当适用于一般侵权责任的认定规则。因此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损害赔偿成立的条件是申请人申请不当,且被申请人因货物被扣而遭受了损失。对于申请海关保护措施存在过错的认定,应当根据申请人提出申请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审查。

由于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是一个持续性的行为,故对于申请人是否有过错的审查,还应着眼于整个持续性期间,尤其是对于其中重要时间节点上申请人的主观状态予以关注,既要审查申请人申请扣留货物时是否具有正当权利基础以及是否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也要审查在整个处理期间申请人是否审慎对待该保护措施,在出现足以认定被扣货物不侵犯其知识产权等情形时是否及时申请解除扣留以防止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等,在此基础上综合认定申请人是否存在申请不当及产生主观过错的时间点。

本案被告申请扣货申请时并不存在主观过错,但经原告与被告沟通,明确说明涉案货物不侵权的事实与理由,被告仍不予理会,此时存在滥用权利的故意。法院认定被告最迟在2018年12月中旬已存在主观过错。

本案历经5个多月,两次开庭,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8000元。

 律师建议:

对外经济贸易中,不少企业在出口时会遇到海关因知识产权扣货或被扣货等事宜,但在确认申请海关扣货时知识产权权利人应该要充分意识到如果申请不当可能会面临后续的赔偿责任,在被申请人提供了充分的不侵权的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要采取如主动撤回保全申请等措施避免后续的追偿责任。对于被申请人,在得知海关被扣货后应当采取积极措施证明涉案货物不侵害申请人知识产权,在海关或法院作出不能认定或不认定涉案货物侵权的情况下,应尽快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海关扣货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起诉到法院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盈科律师代表被告应诉宫廷兰花真空套装不正当竞争案,胜诉驳回原告请求

隆妆公司享有“宫廷兰花真空套装”膏霜瓶、乳液瓶的外观专利权并进行生产销售,后隆妆公司认为鼎盛公司展示、销售仿冒隆妆公司“宫廷兰花真空套装”的膏霜瓶、乳液瓶的产品,并以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并向余姚市人民法院起诉。鼎盛公司委托钱航律师团队应诉答辩。

案件经过

一审法院认定隆妆公司关于销售、宣传的举证并不足以证明“宫廷兰花真空套装”膏霜瓶、乳液瓶装为相关公众的熟悉程度已达到“有一定影响”,也未获得显著性并且,涉案膏霜瓶、乳液瓶瓶颈附着的“网格兰花图案”系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以及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能作为未注册的商业标识得到反不正当竟争法的保护。故一审驳回了隆妆公司的诉讼请求。

隆妆公司向宁波中院提起上诉,根据当事人的上诉请求,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是“网格兰花图案”是否系商品装潢;二是上述“网格兰花图案”装潢是否系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

关于争议焦点一,法院认为涉案的商品系化妆品包材即膏霜瓶、乳液瓶,瓶颈位置附着的网罩部分“网格兰花图案”无实际使用功能,仅系对瓶体进行美化装饰,以达到在同类商品中的区别作用,故可认定为商品的装潢。同时纠正了一审法院认定“网格兰花图案”是使商品具有商业价值的形状。

关于争议焦点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仅保护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的装潢,商品影响力应考量其在一定区域内对相关公众的影响力,相关公众是指商品有关的消费者或与商品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具体到涉案商品,则主要为化妆品的生产商、化妆品包材的经销商及化妆品包材购买者。而隆妆公司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涉案商品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影响力。 

二审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总结分析

本案涉及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商品装潢是指商品外表以颜色、图案、形状等具有视觉吸引力的元素构成的装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根据此条规定,法律对商品装潢的保护主要考虑以下因素:第一,商品装潢具有一定的显著性,是指相应商业标识经过使用在一定区域内已经可以足以区分商品或服务,唯一指向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或者该商品与其他同类商品区别开来。第二,相关商品在市场上的知名度,商品装潢在市场上应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通过以上两点将不同商品区分开来,避免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本案隆妆公司的申请的“宫廷兰花真空套装”膏霜瓶、乳液瓶已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和著作权,但在诉讼中未予以主张。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基于商品装潢本身具备的新颖性、独创性,而若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商品装潢则需要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

盈科律师代表客户通过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维权

邯郸某进出口贸易公司出口到伊拉克乌姆卡斯尔的锯片(共10箱200个,货物价值为6000元),因涉嫌侵犯了我方委托人中马公司的“ZOMAX及图形”商标权,被北仑海关查获。盈科钱航律师团队接受代理后申请对侵权货物予以扣留,经调查、审理,北仑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侵权货物并处1200元罚款。

本案涉及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进出口贸易领域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频发,对相关企业而言,了解海关保护制度,事先就需要保护的知识产权向海关进行申请备案显得尤为重要。

1.什么是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实施的保护。

2.保护范围: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仅限狭义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

3.保护措施

【依职权调查处理(主动保护)】

  (1)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事先进行知识产权备案;

  (2)海关发现涉嫌侵犯备案的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应当中止放行侵权嫌疑货物,并书面通知权利人;

(3)海关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并提供不超过货物等值的担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后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扣留货物的,应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

(4)海关应当自扣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货物的侵权状况进行调查认定;

  (5)海关对能够认定侵权的货物,有权予以没收并给予侵权货物的收发货人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不能认定的,应当协助人民法院对货物进行司法扣押;

(6)海关有权对没收的侵权货物进行处置。

【依申请扣留(被动保护)】 

(1)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后可以直接向进出境地海关申请扣留,不必事先进行知识产权备案;

  (2)权利人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应当向海关提交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并提供货物等值的担保;

(3)海关不对货物的侵权状况进行调查。如果人民法院未能在海关扣留货物后20个工作日内要求协助对货物进行司法扣押,海关应当立即放行货物。

(4)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认为其货物未侵犯专利权的,可以在向海关提供货物等值的担保金后,请求海关放行其货物。

4.海关知识产权备案

(1)备案申请人是知识产权权利人,是指我国《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商标注册人、专利权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

(2)提交备案申请书并附送证明文件,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3)备案有效期为10年,知识产权有效的,权利人在备案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备案,每次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为10年。

权利人在申请海关进行查扣的时候,需要确认查扣的货物侵犯了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否则,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海关不能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侵权的,或者人民法院判定不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分类表里修改多,社会变化在里面

2019年12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布《关于启用尼斯分类第十一版2020文本的通知》,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要求,尼斯联盟各成员国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即尼斯分类)第十一版2020文本,以尼斯分类为基础,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对《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下简称分类表)作了相应调整,而此次分类表调整除了直接影响日后商标申请人在商标申请时的选择实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市场经济、人们日常生活多方面的变化。

“二胎政策”带动婴儿用品服务市场经济

2015年10月29日,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在京闭幕,当天发布的公报宣布”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实施了30年的独生子女政策由此而终。随着该项政策的落实,婴儿用品服务市场一片繁荣,儿童商业在全国各大购物中心中所占的比重已升至18%以上。

2019年《分类表》第20类中就增加了“婴儿用沐浴椅”,2020年更是在第5类中增加了“婴儿用一次性游泳尿裤 、可重复使用的婴儿游泳尿裤 ”、第28类“儿童游戏屋”商品。各大购物中心每到节假日热火朝天的儿童培训、游乐项目、母婴零售等印证了商品增加的必要性,也说明了母婴业态的蓬勃发展。

共享、绿色成为出行方式必然趋势

“自行车共享服务”早已是人们日常短途出行的选择之一,而对于日常通勤、周末出游还是更青睐于有一辆爱车更为惬意舒适。但一方面为了共建生态文明一方面以目前北京市普通小客车指标配置比例2740:1的客观情况,购买一辆自己的车几率可遇不可求,这些都促使电动汽车成为必然的发展趋势。为此,37类中增加了“电动运载工具充电服务”,为电动汽车提供匹配服务也促成了此类市场形成。

同时,随着各类打车软件功能的升级,拼车服务对于人们已经不再陌生,此次正式在第39类服务中增加了“拼车服务”,也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环保节能、减缓交通压力、节省打车时间的出行方式。

跟随榜单解决饮食出行休闲选择

初到一个陌生的地方,如何选择当地美食?《米其林红色宝典》收录各地美食、餐厅,成为旅客在旅途中选择餐厅的指南,现在更是餐厅等级的象征。书荒、剧荒之时,如何选择热门图书剧集?豆瓣电影已然成为是中国最大与最权威的电影分享与评论社区,极大了方便了人们的观影生活。

随着榜单影响人们消费的市场习惯形成,各种评选平台应运而生,各种榜单层出不穷。专业的事由专业的人做,“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提供用户评价、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提供用户排名、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提供用户评级、为商业和营销目的进行消费者分析 、为娱乐或文化目的提供用户评价、为娱乐或文化目的提供用户排名、为娱乐或文化目的提供用户评级”在此次增加的项目中分属第35、36、41类中。

科技飞速发展,对于普通公众而言只是日常生活的切身改变,而对于新生事物中的经济主体则更需相应法律法规的指引,《分类表》的修改正是可以起到此积极规范作用,也更为直观的反映社会的变化。

(本文作者:盈科刘云佳律师)

判断中英文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的因素有哪些?

判断中英文商标是否构成近似,不仅要考虑商标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还要判断中英文商标是否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对应关系。

此外,对于已经注册使用一段时间的商标,该商标是否已经通过使用建立了较高的市场声誉和形成了自身的相关公众群体,并非由使用时间长久单一因素来决定,而是在客观上有无通过其使用行为使得相关公众能够将其与相关商标区分开来,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