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行政机关自主选择专业机构查明争议事实的正当性

一、案件名称知识产权行政机关自主选择专业机构查明争议事实的正当性——北京天宇朗通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诉重庆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行政处理决定案

二、生效法律文书出具机关及生效裁判文书案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渝行终645号行政判决书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1行初587号行政判决书

三、所获荣誉

2018年重庆行政诉讼十大案例

四、案情简介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兴公司)拥有双模双待机移动终端短消息和电话本列表的构建方法发明专利(专利号:ZL 200610152338.4)。该发明方法公开了一种双模双待机移动终端短消息和电话本列表的构建方法,权利要求书中载明该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1)当移动终端收到信息时,将信息存储至本地进行统一管理;(2)选择功能模块,进入相应的表项;(3)MMI层向双模控制模块发送读取请求;(4)双模控制模块收到请求后,将符合要求的数据传送给MMI层;(5)MMI层将收到的数据以列表的形式排列;(6)对排列的信息进行操作。该专利法律状态于作出被诉行政行为时为有效状态。

2015年8月31日,中兴公司向重庆市知识产权局递交《专利纠纷处理请求书》,请求处理的事项为:

1、认定被申请人北京天宇朗通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宇公司)、重庆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简称苏宁公司)生产和销售的KIS7(天语尼比鲁火星一号H1)侵犯申请人的专利权(专利号200610152338.4);2、责令天宇公司停止允诺销售制造侵权产品行为、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并且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3、责令天宇公司赔偿申请人的相关损失(包括维权支付的费用);4、责令苏宁云商停止允诺销售及赔偿相关损失。该请求书对请求处理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了相应说明。

2015年9月11日,重庆市知识产权局依法立案受理该请求,并于2015年11月24日公开通过口审形式审理本案。因双方当事人对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手机进行鉴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2016年3月1日,重庆市知识产权局与重庆重邮科技开发公司签订《技术开发(委托)合同》,针对案涉手机设计破解方案,对其进行破解,获取其信息接收、存储、查询方案流程。该破解报告作出后,重庆市知识产权局书面征求各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

2016年4月30日,重庆市知识产权局作出渝知〔2015〕纠字30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认定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即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责令苏宁公司停止销售涉案专利产品,天宇公司停止专利侵权行为,驳回请求人的其它处理请求。天宇公司不服该处理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重庆市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渝知〔2015〕纠字30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

五、裁判要旨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在相关法律法规无明确技术事实调查程序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基于行政管理正当目的,根据案件调查事实的难易程度、行政执法成本效率等因素选择恰当方式进行开展调查活动,自主选择鉴定或者非鉴定方法查明事实。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中,可以通过咨询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甚至借助知识产权审判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活动的方式,对案件有关专业技术事实问题进行查明,依法作出裁判。

六、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重庆市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4月30日作出的渝知〔2015〕纠字30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遂判决驳回天宇公司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天宇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被上诉人作出专利侵权处理决定是否违反法定程序;二、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对于第一个焦点问题,行政机关作出任何行政决定,必须查清事实,并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规则。行政机关查清案件事实可以依照法律赋予的职权进行相关调查取证,并不拘泥于采用某种单一方法或措施,除非法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案件调查事实的难易程度、行政执法成本效率等因素选择恰当方式进行调查活动,自主选择鉴定或者非鉴定方法查明事实。

本案中,由于涉案专利为方法专利,通过肉眼观察无法获知其内部技术特征,在行政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对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事实提出鉴定申请的情形下,重庆市知识产权局为实现案件所涉技术特征的验证,委托第三方就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问题出具《破解报告》,并将《破解报告》反馈给各方征求意见,在各方均未对《破解报告》载明的技术事实提出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将《破解报告》载明的技术事实作为行政程序中调查查明的案件事实,重庆市知识产权局的行政调查程序并无不当。重庆市知识产权局作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之前,依法进行了立案、调查、听取各方陈述、申辩等程序,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行政程序合法。

对于第二个焦点问题,通过对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1)、(2)、(3)、(4)、(5)、(6)、(7)与中兴公司专利权利要求1的①、②、③、④、⑤、⑥、⑦进行对比发现,特征(1)、(2)、(5)、(6)基本相同,特征(3)、(4)存在争议,中兴专利描述为:③MMI层向双模控制模块发送读取请求;④双模控制模块收到请求后,将符合要求的数据传送给MMI层,而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描述为:(3)MMI层向本地短信数据库发送读取短消息请求;(4)MMI层读取本地短信数据库内容来获取短消息数据。

天宇公司与中兴公司二者之间的特征文字表述确实存在差异,但经开庭专家辅助人的陈述,手机中双模控制模块是作为一种解决两种SIM卡的短消息列表构建方式的识别而建立,是否称为双模控制模块并不重要,只要双卡双待手机实现对不同SIM卡的短消息在一个手机屏中列表正确识别显示,就必须借助双模控制模块功能原理来实现其目的。被控侵权产品的短消息列表构建方式为:MMI层向双模控制模块读取数据信息,并将包含SIM卡识别信息的短信进行显示。

因此,既然中兴公司专利方法发明核心点是针对双模双待机移动终端短消息和电话本列表的构建方法,而短消息内容的存储、调取和显示本身属于现有技术之范畴。天宇公司虽然对此有异议,但并未举示相应证据驳斥重庆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的短消息构建方法本属现有技术范畴,或者证明该构建方法属于中兴专利未包括的技术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因此,重庆市知识产权局认定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中兴专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无不当。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七、律师评析

《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涉及复杂技术事实认定的技术类案件或者其他类型新颖的案件越来越多,使知识产权行政查处与司法审判不断面临新挑战。

技术类案件的审理涉及复杂的技术事实查明,当事人可以委托专家辅助人出庭就案件所涉专业问题代表自己发表意见,专家辅助人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知识产权行政机关也可以根据审理需要委托鉴定人为案件专业问题提供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证据类型。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与之不同的是,技术调查官作为法官的技术助手,协助法官理解和查明案件所涉的专业技术问题,为技术类案件的审理提供技术支持,技术调查意见并不属于证据,仅对合议庭认定技术事实起到参考作用。

而在本案行政程序中,由于天宇公司对中兴公司举示的《天宇Kis7破解报告》有异议,双方对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手机进行鉴定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重庆市知识产权局遂委托重庆重邮科技开发公司针对天语Kis7(Nibiru H1)手机出具了《天宇Kis7(NibiruH1)手机破解报告》。那么《天宇Kis7(NibiruH1)手机破解报告》是否属于法定证据类型?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委托专业机构作出《天宇Kis7(NibiruH1)手机破解报告》是否属于自由裁量具体行政行为?自由裁量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反了正当程序?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如何对涉及自由裁量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不仅是理论界争论不休的话题,也是司法实务界面临的困境。

公正和效率都是行政行为所追求的价值目标,由于行政行为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以及行政立法的滞后性,并非所有具体行政行为都明确了其行政程序,那么在无任何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某些行政行为作出程序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正当程序原则逐步进入行政审判法官的视野,在行政审判中他们已经开始有意识地运用正当程序原则来处理一些行政机关在程序上明显存在问题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要具有该种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正当程序原则的适用应当包含以下几个要素:听证制度、告知制度、陈述申辩制度和回避制度。

值得借鉴的是,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在相关法律法规无明确技术事实调查程序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基于行政管理正当目的,根据案件调查事实的难易程度、行政执法成本效率等因素选择恰当方式进行开展调查活动,自主选择鉴定或者非鉴定方法查明事实。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将《天宇Kis7(NibiruH1)手机破解报告》反馈给各方征求意见,在各方均未对《天宇Kis7(NibiruH1)手机破解报告》载明的技术事实提出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将《天宇Kis7(NibiruH1)手机破解报告》载明的技术事实作为行政程序中调查查明的案件事实,符合正当程序原则,其调查取证活动应当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并得到了一审、二审法院的司法肯定。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当保持司法谦抑,充分运用行政诉讼举证规则及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司法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活动。

(本文作者:盈科谭进明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

功能性限定技术特征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

2019年8月1日,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谭明进律师团队收到了一封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这意味着团队代理的30余家纸塑企业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取得全面胜利,其中《尚亨中诉昆明恒兴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曾被评为2014云南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首,《尚亨中与柳州市柳南区浩千塑料制品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曾被评为2018年广西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件之首。然而谭明进律师团队以实际行动证明,即便被认定为年度十大案例,并不意味着带上光环的裁判即正不可逆……

背景介绍

2008年10月29日,尚亨中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为“纸碗或纸杯的筒纸片排版方法”发明专利,2010年4月21日获得专利授权。2011年8月3日,专利权人尚亨中就A公司涉嫌侵犯该发明专利的侵权纠纷,请求昆明市知识产权局处理,在该局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A公司承诺不再使用与该发明专利相同的技术方法。此后专利权人公证取得A公司使用非对称筒制片生产的纸碗,认为A公司仍在继续使用其发明专利方法,遂于2013年6月诉至法院,该案历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云南省高级人民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并发回重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侵权成立。在此背景下,专利权人遂开始了一场全国范围内的专利侵权诉讼,首批被告就有30余家纸塑企业,其中有部分被告与专利权人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其余被告联合委托谭明进律师团队进行代理。

案情简介

2008年10月29日,尚亨中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项名称为“纸碗或纸杯的筒纸片排版方法”的发明专利,2010年4月21日获得专利授权,专利号为ZL200810233502.3。该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1、一种纸碗或纸杯的筒纸片排版方法,其特征在于:2、每一个筒纸片的上边界线由两条不同半径Rl、R2的圆弧线和一条直线S顺延连接构成,3、下边界线由三条不同半径Rl、R2和R3的圆弧线顺延连接构成,4、将各非对称形状的筒纸片在卷筒纸上连接排版,该连接排版方式为:(1)每两个左右相邻的筒纸片相对倒置并排相接,左筒纸片的上边界线与相邻右筒纸片的下边界线顺延连续相接,并且该左筒纸片的下边界线与该右筒纸片的上边界线顺延连续相接;(2)上下相邻的筒纸片顺次相接;5、如此排版后各筒纸片之间没有边角料。
首先介绍一下本案的技术方案,纸杯侧壁是由扇形的筒纸片围合而成的。

从一块完整的纸上裁下上图中的筒纸片,相邻的筒纸片之间会产生一些废料。本专利声称通过调整筒纸片的上下弧线形状,采用本专利中的筒纸片形状和排版方法,能够实现相邻筒纸片之间无废料产生,整张纸张的利用效率最大。 但是本专利技术方案存在如下问题:本专利的弧形纸片的排版如下图,其中R1、R2、R3为半径不同的圆弧,S为直线。

从纸张上裁下如上图所示的相邻筒纸片,上下排列的两个筒纸片A和B的边部对应关系如下图:

如果希望上图的两个筒纸片竖直方向之间无间隙产生,则两个筒纸片相邻边界应当重合。下方的筒纸片B的直线段S不能对应于上方的筒纸片A的下部圆弧线R1、R2、R3,如果直线S与圆弧线R1、R2、R3对接,则必然产生间隙。继续假设筒纸片B的圆弧线R1’、R2’应当对应于筒纸片A的圆弧线R1、R2、R3,这种情况也必然会产生间隙。专利权人曾主张圆弧线R3半径为0,从而R3实际上为直线,因此筒纸片A和筒纸片B之间可以无间隙,但这一主张明确的被法院否定。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民申字第291号民事裁定书指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该年度十大案例也明确:专利是否具有实用性是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的问题,不属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审理的范围。

代理方案

被诉筒纸片排版方法没有落入尚亨中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首先,专利申请号为200720083310.X的《新型纸碗机》专利文献中的图12给出了该专利的边纸设计图,可以看到扇形纸片预留了顶部、底部的卷边余量,成形后顶部卷边为O型圆圈,底部直接向杯体内部弯边。

图1为斜口扇形筒纸片原始拼接排版图,可以看到上下纸片之间空有多余的边角料区域,中部黑色区域为左下纸片与右上纸片的干涉区域(无多余边角料),也就是说在边角料区域从左右两个相交顶点之间任意做一条连接线作为上下两个扇形纸片的修正边界线,修正边界线分割后的多余边角料直接卷边进入到顶部卷边或底部弯边里面,对纸杯纸碗外形本身不产生任何影响。而对于中部干涉区域来说,左下纸片、右上纸片本身无多余废纸且构成中心对称,为了保证分割之后的两个扇形纸片完全相同则必须保证将干涉区域中心对称的分割到左下纸片、右上纸片中。sale

图1 斜口扇形筒纸片排版原理图
如此由修正边界线、中心对称边界线一起构成了上下两排扇形筒纸片的排版印刷边界,如图2所示。排版印刷边界线顺着纸杯高度尺寸平移复制即可得到连续相接的无缝拼接筒纸片排版方法,如图3所示。sale

图2 斜口扇形筒纸片排版印刷边界sale

图3 斜口扇形筒纸片排版效果图代理律师当庭陈述斜口扇形筒纸片排版方法本身存在无穷种可能,涉案被诉筒纸片排版方法为:1、一种纸碗或纸杯的筒纸片排版方法;2、每一个筒纸片的上边界线由半径为R的弧线和直线构成;3、下边界线为半径R的弧线构成,上下边界线圆弧的半径、弧度相同;4、将各非对称形状的筒纸片在卷筒纸上连接排版,每两个左右相邻的筒纸片相对倒置并排相接,左筒纸片的上边界线与相邻右筒纸片的下边界线顺延连续相接,并且该左筒纸片的下边界线与该右筒纸片的上边界线顺延连续相接,上下相邻的筒纸片顺次相接;5、如此排版,各筒纸片之间存在边角料。 值得注意的是,涉案筒纸片排版方法与专利排版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2、3区别点用人眼观察难以识别,法院认定专利权人无法举证证明产品技术特征2、3构成相同或等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被告筒纸片排版方法没有包含尚亨中方法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2(每一个筒纸片的上边界线由两条不同半径R1、R2的圆弧线和一条直线S顺延连接构成)与技术特征3(下边界线由三条不同半径R1、R2和R3的圆弧线顺延连接构成),庭审展示的排版方法没有落入尚亨中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裁判结果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原告尚亨中的诉讼请求。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尚亨中撤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尚亨中撤诉。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尚亨中撤诉。最高人民法院:撤销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起诉。

律师评析

证据为王,使于四方,不辱使命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民申字第291号《民事裁定书》认为“一审庭审中,恒兴公司承认其使用非对称筒纸片生产产品,但主张筒纸片是依照桂绍武研发的方案编排的,而一审法院最终也未查明和确定被诉侵权方法的具体内容,二审法院也未进一步查明被侵权方法的具体内容……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并在查明被诉侵权生产方法的基础上判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而在(2018)云民再18号再审案件中,被申请人昆明恒兴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提交其专利申请文件(201110152289.5)以证明其筒纸片实际排版方法。但再审法院确认尚亨中专利权利保护的核心是通过排版方式切出一种非对称的筒纸片,效果是不会出现边角废料以降低成本,错误的得出所有切出这种非对称筒纸片的排版方法都落入了申请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本意。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技术特征4、5属于以功能或者效果来表述的技术特征,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的描述来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从而准确界定专利的保护范围,防止利用功能性特征不当扩大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再审法院以被申请人生产现场筒纸片的堆放方式与尚亨中的专利排版方式相同,证明被申请人是用申请人的专利排版方式生产筒纸片。前面我们已经提到涉案筒纸片排版方法与专利排版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2、3不相同但用人眼观察难以识别,生产现场筒纸片的堆放方式顶多只能用于技术特征1、4、5的比对,此时应由专利权人举证证明产品技术特征2、3构成相同或等同,可惜再审法院错误分配了举证责任从而导致错误的裁判结果。 涉案专利技术文献涉及到的是一种纸塑产品生产工艺,为了全面了解涉案相关技术内容,谭明进律师本人先后到湖北、湖南、广东、浙江、四川、重庆、贵州等地进行调查取证,从产业链上、中、下游10余家企业进行实地走访调查。分布在云南、四川、重庆、广西的30余家客户主要以生产为主,公司管理层、研发人员不清楚具体的工艺方法与技术原理,代理律师推理出来的工艺方法居然是最优选的技术方案。除了到企业走访调查之外,我们检索查阅了韩国、日本、欧美、中国数百件与涉案专利方法类似的技术方案,并筛选出非常有力的关键证据。

(本文作者:盈科谭明进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 )

有著作权登记证书的 “牛小浠”构成侵权吗?

大连福牛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牛公司”)于2019年3月7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了第31086244号“牛小溪”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项目为第32类,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19年3月7日至2029年3月6日。

     2018年5月28日,福牛公司授权长春市海乐葡萄酒厂(以下简称“海乐酒厂”)为其生产牛小溪系列瓶装饮料,后该酒厂在报纸刊登声明不再生产该系列产品,并于2019年6月26日起原品牌正式更名为海乐?牛小浠。另查明,该酒厂在2019年6月24日申请注册“海乐?牛小浠”商标。

     福牛公司发现海乐酒厂、吉林省佰富特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富特公司”)生产、销售,由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桥路欧客超市(以下简称“欧客超市”)销售的饮料瓶盖上有“海乐?牛小浠”字样,饮料的瓶贴正面标有“牛小浠小香槟”字样,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将上述四公司诉至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

1、海乐酒厂、佰富特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福牛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权的商品;

2、欧客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福牛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权的商品;

3、海乐酒厂、佰富特公司连带赔偿福牛公司经济损失250000元;

4、驳回福牛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长春市海乐葡萄酒厂、吉林省佰富特酒业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简要分析

 被诉侵权产品的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上述主体的生产、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第一,福牛公司系第31086244号“牛小溪”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依法享有该商标专用权。而被控侵权标识“海乐?牛小浠”、“牛小浠小香槟”与该商标的差别仅为“溪”与“浠”不同,但呼叫上并无差异,二者整体结构以及主要识别部分高度近似。

     第二,上述被控侵权标识被使用在“果味型碳酸饮料”产品上,涉案饮料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中的无酒精饮料属于相同商品,构成在同一种商品上的使用。

     第三,由于福牛公司曾委托海乐酒厂生产“牛小溪”系列玻璃瓶装饮料,海乐酒厂作为被授权方知道或应当知道福牛公司对涉案注册商标享有权利,仍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与案涉商标相近似的标识生产相同商品,其行为显属恶意。

     第四,海乐酒厂主张属于对作品的使用的主张不能成立。由于我国著作权登记采取自愿登记,若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登记证书中记载时间不足以证明作品的创作完成时间。另外,该酒厂提供的作品登记证书中,登记日期晚于案涉案商标申请日,且其在“牛小浠”字样右上角标有“TM”字样,显然是将“牛小浠”作为商标进行使用,并非对作品的使用。

(本文作者:盈科董园园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盈科知产)

利害关系人恶意注册商标,浙江老字号企业成功防守

要旨:

被异议商标“时代大桥”完整包含有我方客户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大桥”商标,未形成明显区别之含义,“大桥”商标还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进行保护,且被异议人与我方客户曾有业务往来关系而明知“大桥”商标存在,共存于市场,极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案情简述:

我方客户浙江大桥油漆公司是全国涂料行业重点生产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从1958年成立至今已有近60年的发展历史,在行业内和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早在2007年,浙江大桥使用在“油漆”商品上的“大桥牌油漆”商标就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并在2012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大桥”油漆品牌为浙江省老字号品牌,其产品更是畅销全国各地。

市场上摹仿“大桥”或是注册包含有“大桥”商标的行为层出不穷,我方也一直协助客户进行商标异议监测,及时对近似商标提起异议申请。

被异议的“时代大桥”商标由杭州某化工公司(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在第2类油漆等产品上,在该商标初审公告后,我方建议客户对该商标提起异议,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被异议商标“时代大桥”完整包含了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大桥”商标,未形成明显区别之含义,且被异议人曾向我方客户订购“大桥”牌油漆,与我方客户曾有业务往来关系而明知“大桥”商标存在,已构成《商标法》第15条第二款所指的“利害关系人”。

并且被异议商标明显是对“大桥”驰名商标的摹仿、抄袭,是以傍名牌为目的的恶意申请,两者共存使用在“油漆、涂料”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我方客户的系列商标,从而做出误认误购的选择,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最终商标局裁定被异议商标“时代大桥”不予注册。

///案例分析///

目前市场上出现很多想要“傍名牌”、“搭便车”的小企业,恶意抢注、摹仿的现象不止不休,知名老字号、知名商标都遭遇过傍名牌或者这样那样恶意的攀附,这也是企业的烦心事。但《商标法》已对抢注等恶意商标注册行为作了严格限制,我们应当积极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正当权益。

(本文作者:盈科钱航团队 来源:微信公众号 律淘)

写手们、编剧们 教你怎么签一个法律风险最低的版权合同

看点/kandian

      在出版界,因出版企业不重视版权合同而引发的纠纷并不少见,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有时甚至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笔者认为,出版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签订严谨的版权合同是关键,因此在签订合同时需要注意多方面的问题。

1

       审查合同签字人的真实身份。图书版权主体很复杂,出版企业需要审查合同签字人与合同约定出版作品的法律关系。签字人一般是图书作品著作权人,也有可能是委托人、代理人、继承人、受让人等等,如果签订合同时没有明确签字人的具体身份,一旦发生纠纷,出版企业将会陷入不利状态。审查合同签字人身份,需要对方出示身份证、委托书、授权书、版权登记证等等,必要时可复制这些证明文件与合同归档留存。

2

       审查合同约定的作品是否有负担。这里的负担是指图书出版合同约定的图书作品有没有事实瑕疵和权利瑕疵。事实瑕疵是指图书作品不完整,权利瑕疵是指图书作品存在侵犯他人人格权、侵犯他人著作权、有担保负担、重复许可等情况。一般而言,在规范的合同文本中都会约定著作权人的瑕疵担保义务。当然,如果出版物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出版企业仍然要在法律范围内对其承担法律责任,但该约定能为出版企业事后向著作权人追偿留下空间。

3

       审查合同的约定是否明确。出版企业与权利人常常因为合同约定不明确而发生纠纷。合同需要明确约定以下内容:作品使用时间、地区,出版载体,出版文字种类等具体使用范围;出版企业可以何种形式使用约定的图书作品,除出版图书之外,是否可以通过网络、报刊、杂志、电子屏幕、移动客户端等方式来使用作品;图书作品版权授权种类,如翻译权、表演权等是否授予出版者;约定的是专有许可还是非专有许可;稿件字数,因为付酬标准需要明确是按照交稿的实际字数计算还是按照版权页字数来计算;违约条款,对于重大图书出版项目尤其需要明确约定作者如不能按时交稿的违约责任;双方收发邮件的指定邮箱,将来一旦在是否交稿问题上产生争议时便于举证;付酬标准,包括稿酬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付款银行账户等等。

4

       审查图书中图片的版权归属。如果图片是作者自己创作的,要注意审查其真伪;如果不是其创作,需要获得版权人授权。对于没有授权手续的图片,一定要认真核查其版权情况,合法使用。图片作品中含有肖像权的,要获得图片版权人与肖像权人双重许可。

5

       合同内容发生变更时要有变更协议。如果出版企业或者作者对原作品进行修改,甚至作者也发生了变化,会导致原合同约定与实际出版作品有出入,如不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出版企业会面临很大的法律风险。

6

       另外,出版合同中很多细节也需要认真把握,否则一些小细节也会带来大问题。比如在打印的合同文本上用手写体来增加内容,要看其与印刷体条款有无矛盾,有矛盾的以手写体的条款为准。再如,合同书的开头要写明双方的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合同文本有无错字、别字等也要仔细审查。

7

       最后,审查合同的签名盖章。合同书签名页与合同主文不要分离,重要的合同应当加盖骑缝章。合同相对人是企业法人的,不要接受相对人业务部门的“部门章”;合同相对人是自然人的,不要接受仅仅有其私人印章的签名方式。总之,出版企业需要充分重视版权合同的审查工作,才能避免法律风险。

(本文作者:盈科刘知函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盈科娱乐法)

“南城麻姑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核准注册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盈科南昌律所樊翔知识产权团队高级顾问匡鹏先生代理的“南城麻姑酒”地理标志注册。

它具有香气浓郁,口味甘醇,酒性柔和,醇度适中的独特风味。主产为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所辖的建昌镇、株良镇、上唐镇、里塔镇、洪门镇、沙洲镇、龙湖镇、新丰街镇、万坊镇、徐家乡、天井源乡、浔溪乡。

    南城麻姑酒被众人知晓,形成地域特色地理商标归结于原产地域关联的南城麻姑文化和相应自然因素:

一、气候因素

    该地域属亚热带季风性湿润气候,年平均气温17.8℃,年降水量约1642毫米,无霜期277天左右。气候温和,四季分明,雨量充沛,光照充足,无霜期长,而南城麻姑酒的酿造起始大多在冬季,因为冬季酿酒时感染杂菌的机会也小,酿造时不太会发生酸败之类的问题。所以冬季是酿造南城麻姑酒的最佳季节,再加上该地域紧靠南城麻姑山,森林覆盖率大,冬季气温相对其它地区更低,此季节酿酒更保证酒的品质,冬季该地气温在春季回暖较早,从初夏到6、7月的梅雨期间,降雨集中;气温恒达25度的左右时日长达20多天;此时正好适合南城麻姑酒的酒曲的培菌时间,秋季气温较为温和且雨水少;随着温室效应,气温相对稳定。一切递进的温度变化差异都促成南城麻姑酒的酿造。

二、原材料来源于同地域的优选    1、南城麻姑酒酿造的米精选优质南城麻姑山糯米,是以江西南城县麻姑山特产银珠糯米为主要原料。南城麻姑大米又名“银珠米”,是当地农产品的一张“名片”,具有1000多年的种植历史。据清朝同治五年(公元1866年)所撰《麻姑山志》记载:“银珠米,本山所出,四月始稼,八月方收。宋时取之作贡,今山多系他种,银珠米者,亦鲜矣!”。麻姑米其色白如银,粒似珍珠,煮饭易熟,香气扑鼻,营养丰富,具有抗病、抗寒的特性。在第八届中国优质稻米博览交易会上,“麻姑”绿色大米喜获全国金奖。此等优质米作为南城麻姑酒必选原料,为南城麻姑酒的品质奠定了基础。    2、南城麻姑酒以麻姑山泉水为酿酒用水,南城麻姑山泉水又称神功泉 ,又名1勺之多泉,为中国六大奇泉之一。此泉水质良好,泉水清澈冷凉,味甘沁心。相传麻姑仙女用此泉水酿制美酒带到蟠桃会,献于西王母。自唐宋以来,用神功泉水酿制的米酒被列为贡品,献于皇室。用此泉水酿造出来的南城麻姑酒品质也是上乘。    3、南城麻姑酒所用酒曲是用南城麻姑山泉山水及多种草药(麻姑山鞭蓉峰特产何首乌、灵芝)制成。此酒曲酿造的麻姑酒其发酵得以品质保证。

三、南城麻姑酒的封缸存放

    南城麻姑酒封缸必须存放于地下室恒温封缸,随着科技的进步发达,南城麻姑酒的存放空间的温度需求在科技的发展下也得以更精准的测量和控制,使得南城麻姑酒发酵酿造趋于更加稳定。

“临川荣山灯芯草”地理标志核准注册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盈科南昌律所樊翔知识产权团队高级顾问匡鹏先生代理的“临川荣山灯芯草”地理标志注册。

“金山银山不如抚州荣山”,“金草银草不如临川荣山灯芯草”,说的正是中国最大灯芯草生产基地之一的临川区荣山镇。

      临川荣山灯芯草已有数百年种植历史,是当地有名的农副产品,过去在经济不发达的年代主要用于照明油灯的灯芯。随着时代发展,临川荣山灯芯草的作用已远远超出点油灯这一价值。它的茎可编草席,茎皮可以做榻榻米和蓑衣,灯芯可以做枕头芯、蜡烛芯,灯芯草草壳还是制作纤维的材料,临川荣山灯芯草还有许多药用功效,其全身都是宝。它不仅国内畅销,还远销到东南亚等国,且价格一年比一年看好。

      临川荣山灯芯草产地位于江西东部抚河中游临川区西南部。该地属亚热带湿润气候,四季分明,气候温和,雨量充沛,阳光充足、泥沙深厚、有机质含量高,自然条件适宜灯芯草种植和生长。临川荣山灯芯草生长环境与水稻生长环境略同,一般水田都可种植,栽后田中水源要充足,不能缺水。优良的自然生态环境和该地区百年以上种植灯芯草的历史,加上临川荣山人通过不断总结种植经验和当地自然因素的有利结合,使得“临川荣山灯芯草”茎秆簇生直立,圆筒形饱满,实心内充满乳白色髓,占茎的大部分,体轻质柔,略有弹性,而且更不易拉断等特定品质。临川荣山灯芯草一般亩产干草600千克,高的可达750千克以上。每500克干草可挑削灯芯100克,按每千克灯芯市场售价80元计算,亩产值可达0.6万–1万元。

      临川荣山灯芯草的得名和种植起源还有一个神奇的故事传说:

      传说江西临川荣山有个农家女王氏,正直、善良、勤劳,父亲是远近闻名的医生,她自然学到不少医学知识,谁家有人生病,有求必应,药到病除,无治不愈的。自从父母亡故后,她嫁到一个老实贫苦农民为妻,婚后生下一男孩,日子过得挺不错。

      话说有对夫妻喜添一女儿,白白胖胖的,夫妻视为掌上明珠,可是出生不久就发生不幸的事,小女儿不吮奶,不哭也不动,继双目紧闭,口角流水,心跳微弱,面色苍白,已经不省人事了。夫妻舍不得丢掉自己的亲骨肉,请来村里、县里的医生,都久治无效,眼看小女儿活不成了,夫妻急的哭了。村里人赶来看望,有人打听到王氏能治疗小孩的病,叫他们赶快去请她来。

      王氏知道了,马上带上几条白色细长柔软的草药,朝小孩家赶去。王氏边诊边问病情,诊完后,劝小孩爹妈不用担心,她会治好小孩的病,并叫人准备所需要的东西,她找来一个浴盆,倒入热水,把采来的新鲜的药物搓碎搅拌,然后帮小孩洗头,擦身,接着便是烫点,她折下一段白色草药放在油里蘸蘸,又移到火里烧红,再贴到小孩身上烫,先是额头两点,最后手掌心两点,共烫了十四点,不一会,烫点起红来,成为痂。然而小孩的病,却无响也无动。此时,王氏说过几天小孩的病就会好的,她过几天再来看,并嘱咐小孩的爹妈严加照顾,说完就告辞了,小孩爹妈再三请她吃了饭再走,王氏便吃了饭,小孩她爹又给些钱作酬谢。不久,小孩的病奇迹般好起来了。后来,王氏又来看过几次,见小孩无事,也就放心了。

      后来,不知道哪个顽皮鬼竟拾起弃落的白色草药,拿回家试作点灯,灯光明亮。由于它可以作灯点,又因为它是王氏医生从她家乡荣山带来的,于是临川荣山灯芯草这个名字不胫而走,从此就叫开了,种植临川荣山灯芯草的人也多了。

      临川荣山灯芯草因自然因素和历史人文的有利结合成为一方特色特有地标性品种,当地政府更是响应“地标兴农、精准扶贫”的政策,使其能更好带动当地的经济发展,该区按照“公司+农户”的发展模式成立了灯芯草合作社,组建灯芯草技术协会。使临川荣山灯芯草生产、加工、销售由过去的分散经营,逐步走上了组织化、专业化、市场化道路,形成了种植、加工、销售产业链,提高了产品的附加值,农民种植灯芯草的积极性日益高涨。

      现政府也大力支持当地特色经济发展,鼓励农民自主创业,为当地特色发展推波助澜,鼓励注册商标品牌,保护特色农副产品及其品质,扩大及推广市场份额,为农民再次提供创收条件。

“信丰烟叶”地理标志核准注册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盈科南昌律所樊翔知识产权团队高级顾问匡鹏先生代理的“信丰烟叶”地理标志注册。

信丰属全国70多个宜栽烟县之一,也是江西四大产烟县之一。信丰烟叶素以叶片长大、质地稍厚、茎梗较小、油分充足、颜色鲜美、理化指标适中而著称。1955年,国务院将信丰列为全国烤烟主要产区。1956年,改日晒为烤制的烟叶成品,具有色泽橙黄、清香扑鼻、味纯可口、后劲充足等特点,获“黄金叶”之美誉。60年代初期,信丰烟叶被农业部和江西省农业厅誉为优质烟。

  据史料记载,信丰县从清乾隆年间(约1736年)至今已有近300年的烟叶栽培史。该县烟草种植区域土壤含钾较多,光照时间长,气温适中,雨量充沛,无霜期长,具有烟草生长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随着烟草品种不断改良优化,种烟面积也逐年扩大。1991年,全县烤烟就达5.7万余亩,产烟量4711吨。至1993年,烤烟面积扩大到9.6万亩,收获烤烟8424吨。

  近年来随着“信丰烟叶”地理标志品牌知名度的广泛传播,烟叶产品销售更是供不应求。

“铅山红芽芋”地理标志核准注册

 盈科南昌律所樊翔知识产权律师团队高级顾问匡鹏先生代理的“铅山红芽芋”地理标志核准注册,该地标是江西省上饶地区首件地标。

铅山县地处江西东北部,南越武夷山与福建毗邻,华东第一峰——黄岗山穿界而过,北临信江,东近浙江。全县境内四面环山,地势南高北低,气候温暖湿润,雨量充沛,光照充足,土壤肥沃,水源洁净无污染。是一块充满希望的土地,苍翠茂盛的水稻和郁郁葱葱的红芽芋共同诉说着增产又增收的喜悦。铅山红芽芋是铅山县的地方特有品种,种植历史悠久。土层深厚肥沃的鳝泥田、黄泥田最适宜种植红芽芋,充分利用自然优势,本县农民历来有种芋头的传统习惯,并且所产的红芽芋味美易熟而独具特色。二十世纪末铅山就大力发展红芽芋产业,推广标准化种植技术。建立了铅山红芽芋标准化生产基地,制定了《铅山县红芽芋种植标准》。建立了红芽芋质量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完善了产品质量安全和分等级生产技术规程标准体系,实行严格的投入品管理、生产档案、产品检测、基地准出、质量追溯等五项全程质量管理制度,确保了铅山红芽芋的质量,使铅山红芽芋成为上海市江桥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免检产品,铅山县也成为全国唯一的县级红芽芋绿色食品原材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现在铅山红芽芋不仅在本省畅销,还俏销香港、深圳、广州、上海、杭州等城市, 已基本形成独具地方特色的优势产业。

     铅山红芽芋种植历史,铅山盛产红芽芋,种植历史悠久,铅山境内独特的自然生态条件蕴育了铅山红芽芋独特的品质,其营养和食味均高于其它芋类品种,是芋中珍品,在省内外享有很高的知名度,长期走俏于我国一些大中城市,市场需求量旺盛,市场行情非常好。铅山红芽芋种植历史可追溯至明万历年,明万历《铅书》记“斋菜有苋、茄、莴苣、芋、莲、姜、萝卜,三者能散秽去积”。《铅山县志》记载:“河口郊区农民早在清咸丰五年(1855)就开始从事商品蔬菜生产,所产蔬菜通过水路远销弋阳、贵溪、九江等地”。《上饶市农业志》记载:“红芽芋原产地铅山县紫溪乡,因其芋叶下面靠近芋头的芽色泽呈红色而得名。此芋品质好,淀粉多,香味浓,容易煮烂,个头大小均匀,形状规则,含多种矿物质元素和多种氨基酸,是芋类中的珍品。” 铅山竹枝词:“铅山有芋小娘子,软糯爽滑味悠长。一见红芽沪佬抢,钟情粤客人争尝”。(注:红芽芋是铅山著名的土特产,沪、粤人特别喜欢吃。小娘子,本地人对红芽芋的爱称;抡,即抡购之意。)

     铅山红芽芋产业发展前景2002年铅山红芽芋成功申报了绿色食品,成立了铅山红芽芋绿色食品开发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每年拨专项经费用于发展以红芽芋为主的绿色食品事业,按照绿色食品的要求制定了红芽芋绿色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地方标准,2007年通过了农业部专家组的验收,成为全国唯一一个县级红芽芋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为确保铅山红芽芋的优良品质,2007年1月铅山县强农蔬菜专业合作社依托江西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江西省江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与安徽省农科院园艺研究所合作,进行了铅山红芽芋种苗脱毒研究,2008年春季脱毒种苗获得成功,秋季经测产增产效果非常明显,每株平均产子芋25个,而普通红芽芋的子芋一般只有10个左右。2009、2010年通过较大面积示范推广,进一步证明了,脱毒后的铅山红芽芋品性稳定,芋芽白里透红口感细嫩润滑;且产量高,经专家现场测产报告表明,每亩在4000斤上下。比普通芋增产30%以上。

      铅山红芽芋一直走俏芋类市场。近年来,铅山县多次组织铅山红芽芋参加上海、南昌、广州等城市展览展销,市场反映非常好;在2005年—2009年的“上海(江西)农产品展销会”上,均连年被组委会评为“畅销产品”。2008年被评为江西省名牌农产品。2009年,年成交量占上海市蔬菜交易总量75%的江桥农产品批发市场负责人不远千里来到铅山,与铅山县农业局签订了为期5年10万亩红芽芋蔬菜生产基地销售协议。39健康网、恒歉教育网、价值中国网等多家网站报道:“铅山地处江西边陲,不太为人所知,不过当地的红芽芋特别好,此地又被称为我国“红芽芋之乡”,去江西的游人经常会绕道至此,只为了尝尝红芽芋”。

     红芽芋是铅山的一张名片,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培育,已成为铅山县的农业支柱产业。铅山县委、县政府一直把铅山红芽芋生产作为铅山县的主导产业来抓,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铅山红芽芋生产优惠政策,使铅山红芽芋生产规模不断扩大,栽培模式不断优化,技术水平不断提高,销售渠道不断拓宽,红芽芋产业已成为促进我县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农民增收的主要途径。现已建成10.2万亩的铅山红芽芋标准化生产基地,年产能力达15.3万吨。

使用注册商标时,不得不防的刑事合规风险|盈智公司治理

这几天看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江西省企业高发犯罪风险防控指引》,发布时间是2020年9月4日,发布有些时间了,但其中所涉及的风险仍需铭记在心。

从今天开始我会挑出其中的部分内容进行解读,各家企业在注重经营中的商业风险时,不要忽视了更为严重的刑事合规风险。

现实中,部分企业经营者不太重视商标的保护,很多时候都存在侥幸心理。

有的被举报后,还很冤屈地说,我们是做了一些改变的,并不是一模一样。其实根据相关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即使不是完全相同,也有可能构成犯罪。

今天跟大家分享该风险防控指引中提及的第六个罪名,假冒注册商标罪。希望大家能引起重视,毕竟遭受刑事处罚,这是每个人都不能承受的生命之重。1什么是假冒注册商标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规定】: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根据上面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便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如果是单位犯罪,对单位直接判处罚金,还可以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自然人犯罪判处刑罚。

本文结合江西高院发布的《江西省企业高发犯罪风险防控指引》中的假冒注册商标罪进行解读,来讲讲企业在使用商标过程中的刑事合规风险。2

企业犯罪风险防控指引

《江西省企业高发犯罪风险防控指引》之假冒注册商标罪:

(一) 企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不得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误导公众的商标,不得使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

解读:对于这一条,主要是要弄清两点:一是怎么界定“商标相同”;二是怎么理解“商标的使用”。

第一、对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中的“相同的商标”,并非是指一模一样完全相同,这一点大家有必要弄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

关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认定问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一) 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

(二) 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三) 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

(四) 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可见,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的“相同的商标”,并非是指要跟商标权利人的商标完全相同,所以针对很多打擦边球的企业来说,更为充分认识到这一点,不要认为做了一点点细微的改变,就不会有刑事风险了。

第二、对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中的“商标的使用”,这里的使用并非一定是使用在商品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可见,使用商标的行为,并非是标注在商品上才算使用,在其他的交易合同、广告展览等商业活动中的使用都能认定为商标的使用行为。

(二) 企业可以通过注册商标转让、使用许可等方式,合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与他人签订转让和许可使用协议,要对商标权利证明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等进行调查核实。

对他人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注意要求一并转让。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要在约定的期限和范围内使用。

解读:这一条也要特别注意两个方面:

第一、告诉我们不能随便将别人的商标拿来为自己所用。如果自己希望的品牌已经被别人注册了,要么是自己再另行注册其他品牌,要么是从商标注册人处购买,或者是让商标注册人许可自己使用。

第二、被许可使用他人商标,一定要有契约精神,在许可的期限和范围内使用,不然也是侵权。

(三)企业应当增强商标意识,降低商标侵权犯罪风险。

设计、使用自己的商标时,应当事先检索排查比对,确保自己的商标具有显著性特征;对自己使用的商标及时注册,防止被别人抢注成功后,反被别人举报侵权;有涉外业务的企业,要注意做好商标国际注册工作。

加强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注册商标的核准内容进行使用,不要更改商标标志或随意扩大商标使用的商品种类;依法做好注册商标的许可备案、转让核准、到期续展等工作,避免注册商标被注销等不利后果。

解读:这一条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注意:

第一、企业在创建自己的品牌时,务必事先检索排查。不然等你辛辛苦苦经营下来,好不容易打开局面,却被人一纸诉状告到法院,停止使用该品牌并伴随巨额赔偿,那就得不偿失了。所以我说要“商标先行”。

尤其是初创企业,品牌基础为零,反正一切都要重新开始。如果检索得知已被他人注册,就得赶紧停止使用,另想其他品牌。

第二、商标的使用,要按照核准注册的标识和核准注册的范围来使用,否则即使注册了商标,如果没有规范使用也有可能侵犯他人的商标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四)企业明知他人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不得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更便利条件、帮助,以免构成共同犯罪。

解读: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因此,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明知道他人在造假售假,请务必不要提供上述帮助行为,不然会构成共同犯罪。

(五) 企业应当加强自身商标权益保护,既要注意防范自身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又要在自己的注册商标权益受到侵犯时,依法、及时、全面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必要时可通过公证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以便寻求司法保护。

所持有的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解读:这条告诉我们,当我们的商标权受到别人侵害时,我们要善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当然提起诉讼,最重要的是证据,法庭上的较量往往就是证据的较量。谁能持有有利的证据,谁就能取得胜诉的机会。

我们经常用到的取证手段,就是公证取证,带着公证员去生产、销售场所进行取证,以防止侵权人知晓后销毁证据。当然现在有了很多便捷的电子取证手段,我们需要知晓了解。

(本文作者:盈科伍峻民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盈智企业法律风险研究)